论司法实践中彩礼问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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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谈谈现实生活中彩礼问题的法律知识

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谈谈现实生活中彩礼问题的法律知识

谈谈现实生活中彩礼问题的法律知识彩礼问题司法实践中若干问题的分析1、彩礼范围的认定。

对于彩礼纠纷的解决,首先是要确定彩礼的范围,婚姻双方在婚前赠与财产大致包括以下几个过程:双方见面赠与见面礼,双方确定婚姻关系后订婚时送彩礼,农村叫过段钱;双方准备结婚选订结婚日期送彩礼,农村叫送日子钱;举行婚礼前送嫁妆钱,或送金银首饰,电器物质,或购房子钱;举行婚礼时过桥过路钱等;另外还有双方共同生活花费及置办酒席钱。

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认知角度上的不同,在司法实践中,这往往也是争议的焦点。

对此,笔者认为,第一,双方共同生活花费不应当算入彩礼范围内。

第二,置办酒席,互赠礼物不应当算入彩礼范围内。

生活消费,是为了两人共同生活得正常花费,置办酒席是举行婚礼的必要费用。

因此,此种花费应当属于双方为了缔结婚姻的正常消费,不能算作彩礼。

对于非金钱的彩礼,比如首饰,家电等,如果确实为一方所提供,可以认定为彩礼,进行分割,或作价补偿。

2、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这一条文的理解。

对于第一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是否只要男方提出返还彩礼,都应当支持呢,笔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应当予以支持。

但是,在实践中存在大量举办结婚仪式后,补办登记手续的情况。

或者订立婚约之后,双方同居时间较长的,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则不利于妇女权益的保护。

因此,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案情做出判断。

如订立婚约后,男方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且双方以夫妻名义生活较长时间,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女方自然身心和名声均遭到损害,往往要求男方赔偿青春损失费和精神赔偿,矛盾纠纷难以调和,所以不能片面引用解释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女方返还男方财产。

彩礼退回法律纠纷案例(3篇)

彩礼退回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女)与被告李某(男)于2019年10月举行婚礼,双方均系再婚。

根据双方约定,张某共向李某支付彩礼人民币20万元。

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存在家庭暴力、赌博等不良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020年5月,张某向李某提出离婚。

双方就彩礼退还问题产生纠纷,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退还彩礼人民币20万元。

二、争议焦点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彩礼是否应予以退还?2. 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彩礼应退还,退还金额如何确定?三、法院判决1. 关于彩礼退还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

彩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应予以退还。

2. 关于退还金额的确定,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予以补偿。

本案中,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李某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付出较多义务,故退还彩礼的金额应予以适当减少。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某应退还给原告张某彩礼人民币15万元;2. 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1. 彩礼退还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彩礼是指男女双方在订婚、结婚过程中,男方为了表示诚意而给予女方的财物。

彩礼的退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彩礼是否应予以退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彩礼原则上应予以退还。

但如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予以补偿。

(2)退还金额的确定退还金额的确定,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①彩礼的金额及性质;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状况;③离婚原因及双方过错程度;④一方为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情况。

法律彩礼纠纷案件分析(3篇)

法律彩礼纠纷案件分析(3篇)

第1篇摘要:彩礼作为我国民间传统习俗,在婚姻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观念的转变,彩礼纠纷案件逐渐增多。

本文通过对一起彩礼纠纷案件的分析,探讨彩礼纠纷的法律适用和解决途径,以期为类似案件的审判提供参考。

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8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农村居民。

婚前,李某家向张某家支付彩礼人民币10万元。

婚后,李某与张某感情不和,于2019年3月离婚。

离婚后,李某要求张某返还彩礼10万元。

张某认为,彩礼是双方家庭为了支持婚姻而支付的,不应返还。

双方协商不成,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彩礼是否属于婚前财产?2. 彩礼是否应当返还?三、法律适用1. 彩礼是否属于婚前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由此可知,彩礼并非婚前财产。

2. 彩礼是否应当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感情不和,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

根据法律规定,彩礼应当返还。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张某虽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感情不和,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张某返还李某彩礼人民币10万元。

1. 彩礼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社会观念的转变。

浅析彩礼纠纷处理的相关法律问题

浅析彩礼纠纷处理的相关法律问题

于婚约而给付的,都不应当认定为彩礼的范围。
2 需基 于 当地 的风俗 习惯 、
筹 协 调 、社 会 广 泛参 与 、防 范严 密 到位 、处置 快 捷 高效应 急 管 理 机制。 3 、加 强城 市 突发 公共 事件 应急 保 障体 系建 设
者的权 、责 、利 ;
( )研究建立应急管理 “ 4 社会发展风险基金”预算制度 ,探
要 ,如果 不 能正确 理解适 用 ,婚姻 双 方对 案件 判决结 果 都不 会满 意 。本文 作者对 彩礼 的构 成要 件 、相关 法律 术语 的理 解 以及 审判 实践 需注 意 的三项基 本原 则 做如下 简要 的分 析 ,能够 借 此与 同仁
进行 学习 。
为 了给 付 彩 礼而 全家 债 台高 筑 ,负 担较 重 。随着离 婚 纠 纷 的不 断 出现 ,致使 彩礼 返还 矛盾 日益 突出 。 虽然 我 国婚姻 法 不支 持 缔结
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 《 ( ) 二 第十条中规定了可
以要 求 返 还 彩礼 的几 种情 形 :一是 双 方未 办 理结 婚 登记 手 续 的 ; 二是 双 方 办 理结 婚 登 记手 续 但 确 未共 同生 活的 ;三 是 婚前 给付 导 致 给 付 人 生 活 困难 的 。 解 释 中 规 定 的 第 二 和 第 三 两 项 ,应 当 以 双 方 离 婚 为 条件 。在 司法 实 践 中如 何 理解 和适 用 上 述解 释 至关 重


彩礼给 付的构 成要件
婚姻给付彩礼的 习俗 ,但是鉴于现在我国许多农村地区给付彩礼
的情 况 较为 普 遍 ,如 果 对 彩礼 问 题完 全 不 管 ,可能 会 使一 些 当事

退还彩礼的法律规定

退还彩礼的法律规定

退还彩礼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国《婚姻法》和相关法律条款,彩礼作为婚姻家庭制度的一部分,涉及到一些法律规定。

以下是关于退还彩礼的法律规定:首先,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禁止勒索、诈骗要求彩礼和礼金。

双方应该自愿、自主地进行婚姻登记,不得以彩礼为条件或利益来强迫或威胁对方。

其次,在实际操作和执行过程中,确保彩礼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非常重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彩礼被认定为“违法所得”,则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追溯和退还。

在这种情况下,彩礼的退还可能是合法的。

第三,退还彩礼的时机和方式也受到一些限制。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如果结婚后双方发现自己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可以请求退还彩礼。

如果婚姻因为某些事实或者原因被法院裁定为无效,彩礼的退还可以根据法院的决定进行。

此外,如果离婚的时候存在彩礼问题,彩礼的归还应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进行。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婚姻关系终止,可以协商处理彩礼问题。

如果协商不成的话,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和彩礼的实际情况作出裁决。

最后,彩礼退还的具体金额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婚姻家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彩礼的退还应当根据彩礼的性质、金额和损失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同时,经济条件比较差的一方可能面临一定的困难,法院应当根据需要适当减少退还的金额。

综上所述,彩礼退还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婚姻法》和相关法律条款中。

根据实际情况,彩礼的退还可以在无效婚姻的情况下或者离婚时进行协商处理或者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裁决。

退还的具体金额应根据彩礼的性质、金额以及损失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彩礼返还的法律案例(3篇)

彩礼返还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8年相识,2019年双方登记结婚。

在结婚前,李某家向张某家支付了彩礼10万元。

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感情逐渐破裂。

2020年,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彩礼10万元。

二、案件事实1. 2018年,张某与李某相识,双方交往一段时间后确定恋爱关系。

2. 2019年,双方登记结婚。

在婚礼前,李某家向张某家支付彩礼10万元。

3. 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感情逐渐破裂。

4. 2020年,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彩礼10万元。

三、争议焦点1. 婚礼前支付的彩礼是否应当返还?2. 彩礼返还的数额如何确定?四、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彩礼是婚姻中的一种特殊财产,具有婚约性质。

在双方未登记结婚或结婚后离婚的情况下,彩礼应当返还。

2. 关于彩礼返还的数额,法院认为,彩礼返还的数额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双方结婚的时间长短;(2)双方的感情状况;(3)彩礼的数额;(4)双方的经济状况。

3.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判决李某返还张某彩礼1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彩礼返还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双方未登记结婚的;(二)双方登记结婚后,因未达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等原因,婚姻无效的;(三)双方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家庭暴力等原因,离婚的。

”2. 彩礼返还的数额确定(1)双方结婚的时间长短:结婚时间越长,彩礼返还的数额越少。

(2)双方的感情状况:双方感情越好,彩礼返还的数额越少。

(3)彩礼的数额:彩礼数额越大,返还的数额越多。

(4)双方的经济状况:双方经济状况较好,彩礼返还的数额越少。

3.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结婚时间较短,双方感情破裂,彩礼数额为10万元。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判决李某返还张某彩礼10万元。

六、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彩礼返还案件。

通过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彩礼返还的法律依据、彩礼返还的数额确定以及彩礼返还的相关法律规定。

论彩礼的性质及返还规则

论彩礼的性质及返还规则

法学研究©论彩礼的性质及返还规则吕海林(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摘要:我国离婚诉讼中彩礼返还纠纷屡见不鲜。

现行法律并未对彩礼的性质和返还规则予以明文规定,司法实践常以“双方是否登记结婚”作为“彩礼是否需要返还”和“应当返还多少”的唯一判断标准显得过于粗糙。

根据彩礼蕴含的特殊目的是希望与对方缔结婚姻,可将其法律性质界定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予,从不当得利的角度为彩礼返还寻找请求权基础,并在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的基础上引入过错制度来确定彩礼的返还范围。

关键词:彩礼返还;附解除条件;不当得利;过错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428(2021)01-0165-03 Research on山e legal natu re of b<T ro山al gi「卜and山e rules for their rdurnLyu Hailin(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ghai, 200042)Abstract:Disputes over the return of betrothal gifts are rife in China's divorce proceedings.The current law has not yet clearly defined the nature of the betrothal gifts and the rules for their return.In judicial practice,u whether the marriage is registered”is used as the only criterion for determining“whether the betrothal gifts should be returned”and“how much should be returned” ,which is considered inap-propriate.The special purpose of the betrothal gifts is to get married with the other party,so that the legal nature of the betrothal gifts can be defined as the gifts with resolutive conditions,and a basis can be found for claiming the return of the betrothal gif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unjust enrichment.In addition,the principle of fault liability can be introduced to determine the return range of betrothal gifts,based on re­spect for local customs and habits.Key words:the return of betrothal gifts;resolutive condition;unjust enrichment;fault一、彩礼返还纠纷的审判现状(一)问题的提出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关于彩礼返还的典型案例。

浅析最高人民法院对彩礼退还的司法解释

浅析最高人民法院对彩礼退还的司法解释

方便了人 民法院审判工作 的顺利开展 , 往往与其 中一方存在亲戚或朋友关系 , 彩礼 的受益人和给付人 , 合理设计 当事
在 一定 程 度 上 达 到 了解 纷 息 诉 的 效 果 。 难免使所提供的证言缺乏客观公 正性 , 人为男女双方 、 男女本人和家庭成员等
二、 最高人 民法院司法解 释彩礼退 给法官的审判工作带来不便 。 在实际案 不 同情形 。
( 三) 诉讼主体的确定。在实际生活
中, 订婚男 女一般经 济上不独立 , 给付
彩礼的财产 主要来 自家庭共 同财产 。 彩 礼的受益人也往往是女方家庭成员 。 因 此, 在 彩礼纠纷案件 中 , 当事人应根 分男方的切身利益。 同时, 也统一了人 民法院审判彩礼 纠纷案件 的裁判尺度 ,
还 规定 的 劣 势
例中, 只有在 “ 双方未 办理结婚登 记手
( 四) 主观过错的区分 。 依最高人民
最 高人 民法院对 退还彩 礼只是 做 续 的 ” 情况 下 , 退 还 彩 礼 的 主 张 得 到 人 法 院 的司 法 解 释 ,彩礼 退 还 纠纷 案 , 不
了 三条 原 则 性 的 规 定 ,原 则 性 较 强 , 缺 民法院审判支持的可能性较大 。 二是司 区分 主观过错 , 只要 符合三原则 , 彩 礼
除其它合理怀 疑, 就可认定该事实作 出
裁决。 ( 二) 彩礼 的界 定 及返 还 。就 彩 礼而
言, 应是依 据本地 风俗 , 基 于订 婚并 以 结婚为 目的 , 男方 自愿或不 自愿 给付女
则 ,反 对借助婚 姻索取 财物 和包 办婚
姻。但 对婚约和彩礼 问题 未作 规定 , 女 方 向男方索要彩礼的风俗仍在继续 。 最
观过错 , 不 利 于保 护 男 女 双 方 的权 益 。 三、 对 最 高人 民法 院 司 法 解 释 彩 礼 退 还 规 定 进 一 步 修 订 完善 的建 议

彩礼法律事件案例(3篇)

彩礼法律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某与张某于2019年6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成年人,双方父母均同意结婚。

婚后,李某某父母按照当地风俗,向张某父母支付彩礼共计20万元。

婚后,李某某与张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恶化。

2020年10月,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李某某返还彩礼20万元。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某能否要求李某某返还彩礼?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彩礼返还的前提是婚姻关系解除。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某已登记结婚,彩礼已支付,但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张某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某已共同生活,不属于上述情形,但考虑到张某与李某某婚后感情破裂,离婚对双方均无益,且彩礼数额较大,对李某某生活造成一定影响,故法院酌情判决李某某返还张某彩礼1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彩礼返还的法律问题,以下对本案进行分析:1. 彩礼的法律性质彩礼是我国婚姻习俗中的一种表现形式,其实质是一种财产赠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但在婚姻关系中,彩礼的支付往往伴随着双方父母的意愿,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不可撤销性。

2. 彩礼返还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彩礼返还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4)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5)双方离婚的。

浅析彩礼的定性及彩礼纠纷的处理

浅析彩礼的定性及彩礼纠纷的处理

力 以及商 品经 济对 人们 恋 爱婚 姻 观 的冲 击 ,彩礼 是 一方 为 能够与 对 方结 婚所 送 的财 物 。如 果双 方 不能 算作 彩礼 。 此外 , 些经 济条 件较 好的 父母 会 有 这一习俗在一些地方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彩礼 缔结婚姻关系, 赠与方赠送彩礼 目 的已实现, 不发 在子女成婚时 ,自愿赠与子女或者对方家庭一笔
钱财 , 这种 情况 , 当然不 能视 为彩礼 。在 双方 因此
而发生纠纷肘 , 如果给付方主张返还彩礼 , 而接受 方主张是赠与而拒绝返还时 ,法院应根据争议标 的额的大小, 综合考虑给付方的经济状况 , 进行裁
断。
3 . 2与彩礼有关诉讼程序的完善
当事人没有拘束力。但是作为订立婚约标志的彩 礼, 我围现行法律规定并没有旗帜鲜明地予以否 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 二) 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 下情形, 民法院应 当予以支持:一) 人 ( 双方未办理
2彩 礼 的定性
3 . 蹬时效 的 完善 . 1诉 2 彩礼纠纷比较复杂 ,所以相关争议诉讼时效 生 根源及 社 会现 状 。 不能适用普通民事诉讼u效 ,为了督促当事人尽 寸 西周时期的“ 六礼” 所形成的婚姻形式是聘娶 快行驶权利, 可规定诉讼时效从给付彩礼之 F起 , { 婚, 即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支付一定数量的聘财 至双方 结 婚登记 后 一年 止 。 为要件而成立的婚姻。六礼程序到后来虽然有变 32 .. 2诉求对象的扩展 通,但是聘娶婚的本质始终如一 ,是变相的买卖 在彩礼纠纷案件中,如果给付彩礼的是一方 婚。 可见彩礼从其产生之初就是干涉婚姻 自由 的父母 ,其 追索 的对 象可 以是 收受 彩 礼 的埘 方 父 的产物,因此它作为一种封建 习俗,虽然历史悠 母或已婚的子女。之所以将诉求对象扩大到已婚 久, 但却毫无价值。 子女,是因为现实中收受彩礼的一方往往会将彩 现代社会 ,彩礼虽然不再赤裸裸地出现在买 礼作为女儿的嫁妆。所以诉求对象扩大到已婚子 不仅可 以规避啃老现象 , 而且有助于真正从现 卖婚姻中, 但其存在也毫无社会价值。 随着社会的 女 , 文明进步 , 彩礼这一封建习俗不但没有弱化 , 实中杜绝彩礼这一恶俗的继续流传。 反而 33倡导和谐社会新婚俗 ,加强舆论宣传教 . 不断强大 , 数额也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水涨船高 , 而 且越是在落后落后的山区, 彩礼的数额高达八九 育 开放 的世 界 给予青 年 一代 以物质 与精 神 上的 万元。 大多数情况下, 给付彩礼是迫于风俗习惯和 击 激烈的社会竞争更加刺激了年轻人对 社会舆论 , 很少有心甘情愿主动给付的, 这一点从 双重冲 , 最高人民法 司法解释中也可以看 出:当事人请求 财 富与 幸福 生活 的憧 憬 但 是 任何 美好 的 事物 都 “ 任何想坐享其成、 依 返还 ‘ 按照习俗 ’ 给付的彩礼的”大多数给付彩礼 是要靠辛苦耕耘才能收获的, , 都是被自愿的。而且现实中给付彩礼的一方大多 赖 父母 的思 想都 是不 成熟 、 废 的意识 。 会 给 了 颓 社 是男方的父母 , 而收受彩礼的是女方的父母 , 彩礼 年轻人以广阔的舞台,任何一个有抱负的人都能 靠 收获 的去 处有 的可 能作 为女 儿 的嫁 妆陪 嫁后 成为小 两 找 到施 展 自己才 华 的领域 。 自己努力 奋 斗 、 口的私房钱 , 有的却被女方家以“ 抚养赀” 的名义 财 富的 过程 才是人 生 最幸 福 的历程 。新世 纪 的年 留下。 婚姻法中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 轻人都追求个性与潮流,那么在婚姻 自主问题上 占 而现实中年迈的父母却要倾其所有甚至举债为子 也 不能 步 _人 的后尘 ,应 该拥 有一 份 符合 时 代特 体现个人价值品味的、 全新的婚姻模式。婚姻 女操办婚事。 当下有个新名词“ 啃老族 ”如果任由 点、 , 要构 政 彩礼这一风俗继续流传的话 ,岂不是助 长了啃老 家庭 是社 会 的细胞 , 建和 谐社 会 , 府 也应 利 侣导新风尚、 新婚 的歪 风。 民法 中规定 民事活 动应 遵 循公 序 良俗 的 用各种渠道加大舆论宣传教育 , 创 原则,显然给付彩礼这一习俗在当下的社会现实 俗 , 建真 正和 谐文 明 的婚姻 家庭 关 系 注释 中并不是公序良俗 , 而是封建毒瘤。而且现行《 婚 浅析 姻法》 3条明确规定 : 第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如 ① 李 国兴 . 彩 礼返 还 纠 纷 的 处理 中国 法制 新

彩礼纠纷案件的处理流程

彩礼纠纷案件的处理流程

彩礼纠纷案件的处理流程首先,当彩礼纠纷案件发生时,一般来说会先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

调解是一种常见的方式,通过调解可以协商解决问题,减少成本和时间。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可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矛盾,并签署书面协议。

调解需要通过调解员的主持,选择合适的场所和时间,分别听取双方的意见,妥善处理矛盾,确保双方都能接受调解结果。

如果调解成功,起诉程序会自然终止。

如果调解无效,当事人可以通过法院起诉解决问题。

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将成为诉讼的当事人,分别有责任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在开庭审理之前,法院会进行庭前调解,希望通过调解达成一致,减少法律程序。

如果庭前调解失败,法院将开始开庭审理,双方将出庭陈述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诉求。

法院将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裁决。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双方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法院审理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调查取证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案情,确定事实依据,确保裁判公正。

在调查取证阶段,法院可以委托鉴定单位对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也可以要求双方提供证据以证实自己的主张。

最终,法院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事实依据,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裁判。

法院的裁判是最终结果,受到法律约束,双方都有义务遵守。

如果一方不服法院的裁判,可以提起上诉,由上级法院进行审理,对原判决的合法性和履行情况进行复核。

如果上诉仍然失败,法院的裁判将生效,当事人要履行法院的判决。

总的来说,彩礼纠纷案件的处理流程是比较复杂和漫长的,需要双方保持理性和冷静,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调解是解决彩礼纠纷的首选方式,如果调解无效,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问题。

在整个处理过程中,法院将根据法律法规进行裁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希望双方在处理彩礼纠纷时,能够互相沟通,尊重对方,最终达成和解,维护家庭和睦,社会和谐。

彩礼纠纷案件的处理流程

彩礼纠纷案件的处理流程

彩礼纠纷案件的处理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阶段:协商解决。

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

调解解决。

在有关组织(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中间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自主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诉讼解决。

如果协商或调解失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进行审查,如果案件属于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进行一系列审理程序,包括送达起诉书副本、答辩状、通知当事人、公告、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

在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需要陈述、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等。

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及其诉讼代理人将就争议焦点进行发言和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后,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执行判决。

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彩礼纠纷的处理还涉及到诉讼费用的计算,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一、一般来说彩礼纠纷如何诉讼彩礼纠纷起诉流程:立案,受理,审理,宣判。

写起诉状,搜集证据,到管辖法院立案庭起诉。

建议委托律师全程给你办理。

(1)要注意把握司法解释解决此类纠纷时所坚持的基本原则,即解释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决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

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2)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正确理解,即给付彩礼一方应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接受彩礼的一方也同样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不管接受彩礼的一方收到彩礼后将其转移给谁,都视接受彩礼一方当事人为诉讼主体。

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彩礼(3篇)

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彩礼(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婚姻家庭关系日益复杂,彩礼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彩礼,又称聘礼,是指男方在结婚前向女方家庭支付的一定金额或财物。

然而,在彩礼的给付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各种纠纷,如彩礼数额过高、彩礼给付后离婚等。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彩礼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一)案情概述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19年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双方确定恋爱关系。

2020年,李某向王某的母亲提出结婚要求,并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彩礼人民币20万元。

婚后,双方感情尚可。

然而,在婚后一年,李某发现王某有外遇,心生怨恨。

2021年,李某提出离婚,并要求王某返还彩礼。

王某拒绝返还,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诉讼请求1. 判决离婚;2. 判决王某返还彩礼人民币20万元。

三、案例分析(一)彩礼的性质彩礼作为一种传统习俗,其性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法调整的是婚姻关系,彩礼并非婚姻关系的必要条件。

因此,彩礼的性质应属于赠与性质。

(二)彩礼返还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 婚后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4. 因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双方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

因此,彩礼返还的条件不适用于本案。

(三)彩礼返还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 婚后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4. 因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最新彩礼返还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最新彩礼返还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最新彩礼返还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对于婚礼在印象中都是比较繁忙且开心的一个过程,但是彩礼的问题是最容易产生纠纷的,那么最新彩礼返还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一、最新彩礼返还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结婚彩礼什么时候给“结婚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而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

是指根据当地的习俗,男方在达成婚约之时向女方赠送的聘礼,礼金。

那结婚彩礼什么时候给,在法律上没有相关规定,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彩礼给付的时间、方式、金额等。

但我们一般会建议给付彩礼时最好是双方的父母、证婚人或亲戚朋友在场的情况下当面给付,因为如果双方在之后发生彩礼返还的情形时,有证据能够证明彩礼的给付的实际情况。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婚前给付的彩礼,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给付的,未明确赠与给个人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而双方在给付彩礼后没有缔结婚姻的,则彩礼需要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结婚彩礼返还条件司法实践中,彩礼纠纷应当注意下列问题:(一)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

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

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对“彩礼”问题的若干思考

对“彩礼”问题的若干思考
系 发展 的历 史承 继性至 少 在两 个层 面上表 现 出相对独 立 性。 一 是合法层面 , 即那些 在一 定历史 时期 为统治阶级 所确认 并为法律 所 保护进 而倡 导 的婚姻家 庭道 德 。 二是 合理层 面 , 即那些 未得到 法 律确认 , 但在 一定历 史 时期符 合人 们的理 性认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 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本文将对彩礼问题进行若干思考。
关键词
中图分 类号 D 2 . 90 5
引子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090 9(0 00-8-1 10 -522 1)3000 送给 女方 的财物 。“ 彩礼” “ 条件赠 与” 与 附 形成 了混 同 。最 高人 民法 院 《 关于 适 用<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婚 姻 法> 干 问 题 的解 释 若 ( )第十条 统一 了彩 礼纠 纷案件裁 判尺度 , 同时, 二 》 但 司法解 释与 民间的通 常做法 也产 生 了某 种对 立 。 当前 , 方父 母在 子女结 婚时 , 往会 赠送 未 来家 庭一些 财 双 往 物, 对于 这类财 物 如何认 定及 双方 离婚 时是否 应予返 还等 , 律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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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 礼" 彩 问题 的若 干思 考
陈益凤
摘 要 时代变迁, 礼之风” ‘ 彬 在不同地区已呈现不同的行情, 彩礼纠纷不断。由于我国法律对婚约彩礼 问题规定比较原
日中 央苏区颁 行 的《 中华 苏维埃共 和国婚姻 法》 已有 了废 除聘 中,
金、 聘礼及 嫁奁 的规 定 。
人类 社会 自确 立一 夫一 妻制 以来 , 论社会 背景 、 律制度 无 法 如 何变化 , 婚姻家 庭关 系的道德 内涵 在统治阶 级的主流 意识形态 下, 际上都 无法摆 脱符 合其 自身 规律 的伦理 线索 。 实 婚姻 家庭关

法院处理关于涉及彩礼案件的原则

法院处理关于涉及彩礼案件的原则

法院处理关于涉及彩礼案件的原则⼀、彩礼的法律性质彩礼是中国旧事婚礼程序之⼀,我国⾃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赠送聘⾦、聘礼的习俗,这种聘⾦、聘礼俗称“彩礼”,在现代⼀般指婚恋中男⽅给⼥⽅的聘礼或礼⾦。

“彩礼”的表述并⾮是⼀个专业的法律术语,⼈民法院在受理有关彩礼纠纷的案件时⼀般都将其认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前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已经形成了⼀种约定俗成的习惯。

实践中男⼥在交往期间男⽅为追求⼥⽅为⼥⽅或者其近亲属所做的⽀出并不属于彩礼的范畴,应与彩礼注意加以区分。

⾸先,给付彩礼是我国民间的⼀种风俗习惯,在某些地⽅⼤量存在,且有愈演愈烈,相互攀⽐的情况。

给付和收受彩时间、给付的数额等内容都是在当地习惯⽀配下发⽣的,⼤部分情况下,既⾮男⽅主动⾃愿赠与,⼜⾮⼥⽅强迫索取。

其次,给付彩礼是以婚约是为前提的,没有婚约,即使发⽣财产给付关系,也不能认定为彩礼。

如果男⼥双⽅订⽴了婚约,按照习俗⼀般都会发⽣彩礼的给付。

同时,发⽣纠纷的原因⼜都是基于婚约的解除,没有婚约不解除⽽请求返还彩礼的。

再次,这种基于婚约所发⽣的财产流转关系,其法律效⼒同样应当依附于婚约的效⼒。

彩礼给付后,婚约有效,或依约结婚、共同⽣活,不存在彩礼的返还的问题;婚约失效,或婚后短时间内离婚,其彩礼的取得就失去合理性和合法性;⼆、处理彩礼返还的基本原则法律规定对彩礼返还作出限制性规定,除依照最⾼法院的司法解释外,同时还遵循了以下原则:1、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

婚约问题现⾏法律并没有加以规范,都是依据当地风俗习惯所进⾏。

婚约的成⽴、存续期间的来往以及解除等事项都是按照风俗习惯,那么双⽅为此发⽣纠纷,当然撇不开风俗习惯在其中的作⽤。

有些婚约当事⼈即使不愿意履⾏婚约,也害怕受到公众道德上的谴责,⽽依据当地习俗,积极弥补因⾃⼰解除婚约⽽给对⽅带来的损失,如给付彩礼⼀⽅主动放弃。

其实这种习俗在法律上就可以作为“具有习惯法效⼒的规范”。

两婚退还彩礼的法律规定(3篇)

两婚退还彩礼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中国传统婚姻观念中,彩礼是男方家庭对女方家庭的一种物质补偿,也是对女方家庭养育女儿的一种感谢。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变迁,婚姻关系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纠纷,其中彩礼退还问题尤为突出。

本文将深入探讨两婚退还彩礼的法律规定,并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详细解读。

一、彩礼的定义与性质1. 彩礼的定义:彩礼,又称聘礼,是指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家庭的一定财物,作为对女方家庭的感谢和补偿。

2. 彩礼的性质:彩礼具有一定的财产性质,但同时也承载着一定的道德和礼仪意义。

二、两婚退还彩礼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条: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但下列财产除外:(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第三十一条:夫妻双方离婚时,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但下列财产,夫妻双方可以约定不平均分割:(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彩礼退还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例如,广东省、湖南省、浙江省等地均出台了相关规定,明确了彩礼退还的条件和标准。

三、两婚退还彩礼的法律解读1.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应当返还。

我国彩礼返还的法律问题探究与建议

我国彩礼返还的法律问题探究与建议

136SHE HUI YU FA社会与法彩礼是姻缘结合的外在表现方式,作为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一直存续到今,由彩礼引发的矛盾也愈演愈烈。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彩礼返还提供了解决的依据,但是司法解释仍然存在不合理之处,与民俗习惯还是有较大差距。

对彩礼返还法律问题探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对于解决彩礼返还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十分必要。

一般意义上,彩礼是指在婚姻缔结过程中男方或其家庭向女方或其家庭给付的财物。

随着社会的发展,攀比之风盛行,给付彩礼的数额越来越多,由此引发了很多婚约财产纠纷。

虽然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已经对彩礼返还的三种情形进行了规定,但是过于笼统与简练,实务运用中仍然存在许多争议。

一、彩礼返还中主要存在的法律问题1、民俗习惯与法律的冲突彩礼作为一种民俗习惯长久以来被人民奉行,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带有地区特色与群体意志的彩礼返还规则经过长期实践被广大农民接受。

人民普遍认可“女方悔婚,彩礼全部返还:男方悔婚,彩礼不予退还”1以及“男女方同居或者已经举办过婚礼仪式,即使未进行登记女方也不予退还彩礼”的习惯。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传统民俗认可过错方承担一定的财产损失的原则,并且注重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权益的保护。

而在前两种情况下,我们现行法律规定无论谁有过错,男方都可以要求彩礼返还,对于很多人来说是难以理解与接受的。

法律的实施并未充分考虑到地方风俗与习惯,这反映了我们立法的不合理之处。

2、诉讼主体不明确彩礼纠纷案件涉及到的主体不单单是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通常情况下婚姻彩礼是由双方父母进行协我国彩礼返还的法律问题探究与建议◎吴一帆商与承担。

根据财富分配理论的观点,彩礼问题实质上已经演变为家庭之间财富的重新分配。

2彩礼返还纠纷中当事人如果只限定在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是不合理的。

从现实情况来看,彩礼纠纷当事人的范围一般可以扩大至男女双方的家庭。

但是现行法律并未对当事人的范畴进行划定,这就给司法实务带来一定的困难,各个地方的司法标准就会出现不统一的情况。

彩礼钱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彩礼钱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婚姻观念也在不断变化。

彩礼作为传统婚俗的一部分,在许多地区仍然盛行。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彩礼金额的逐年攀升,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彩礼钱法律纠纷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彩礼法律问题的处理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男方)与被告乙(女方)于2019年相识,并于2020年登记结婚。

在婚前,双方约定男方需向女方支付彩礼人民币30万元。

婚后,甲乙两人感情融洽,但不久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甲提出离婚。

离婚时,双方对彩礼的返还问题产生争议。

甲认为,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彩礼属于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并未对彩礼进行消费,故彩礼应当返还。

乙则认为,彩礼是双方父母为双方婚姻付出的经济支持,已经用于婚后的家庭生活,不应返还。

三、案件分析1. 彩礼的性质彩礼是我国传统婚俗中的一种形式,其本质是一种赠与行为。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彩礼的赠与属于特定条件下的赠与,即以婚姻关系的成立为条件。

因此,彩礼的性质属于附条件的赠与。

2. 彩礼的返还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婚后共同生活,不属于上述三种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

3. 彩礼的返还范围对于彩礼的返还范围,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彩礼应当全部返还;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根据双方婚姻关系的存续时间、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返还的范围。

在本案中,考虑到甲乙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事实,以及双方经济状况,法院判决酌情返还部分彩礼。

4. 彩礼返还的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彩礼返还之案例分析

彩礼返还之案例分析

彩礼返还之案例分析【裁判要旨】在民间⽣活中,彩礼是订婚中的必要程序,也是结婚中为了充当门⾯的重要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订婚之后,婚未结成或只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未领结婚证就⽣活在⼀起,⽽没有得到法律上的认可。

他们最终在分⼿时刻产⽣了彩礼的返还问题,根据法律的规定,婚姻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彩礼应当全部返还。

在司法具体操作中,如果彩礼全部返还,则会引起民意的反感,司法失去民意,因此在实践中往往根据法官的理性思维,从民间习俗中找到公平,判决彩礼只是部分返还。

另外,关于民间举办的出嫁⼥结婚典礼所花费⽤,没有相关证明的话,从常理和习俗⾓度上来说,应推测是男⽅⽀付,只有这样才能符合常理。

【案情概要】被告孙*明与被告陈*玲系夫妻关系,被告孙*娟系⼆⼈⼥⼉。

原告鲁-亮与被告孙*娟经⼈介绍相识,于2008年12⽉16⽇订婚,订婚当⽇原告母亲给付三被告彩礼4万元,由被告陈*玲接收,2009年2⽉22⽇原告与被告孙*娟举⾏结婚仪式,但并未在民政局登记结婚。

⼆⼈共同⽣活5个多⽉,2009年8⽉被告孙*娟离开原告家,回到其⽗母家居住,⼆⼈已解除同居关系。

现原告以⽆法与被告孙*娟共同⽣活,已经分⼿为由诉⾄法院,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4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在诉讼中,原告鲁*诉称:原告与被告孙*娟于2009年订婚,原告给付三被告彩礼4万元,由被告陈*玲收受,但由于双⽅订婚后交往过程中发现彼此⽆法沟通,所以分⼿。

分⼿后原告多次找到三被告要求返还彩礼,但三被告均予以拒绝,故原告诉⾄法院,要求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4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原告当庭提交谈话录⾳⼀份,证明被告孙*娟离家出⾛,陈*玲收到原告的彩礼4万元,被告孙*娟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不能证实其离家出⾛,该录⾳中也不是被告陈*玲的声⾳,但没有提出相关证据予以反驳。

被告孙*娟、孙*明、陈*玲辩称:我⽅没有收彩礼;原告与孙*娟已经登记结婚并举⾏婚礼,原告和孙*娟不在⼀起⽣活是由原告的原因导致的,也是暂时不能共同⽣活,原告8⽉中旬回到其⽗母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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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实践中彩礼问题的处理作者:潘冬梅一、彩礼的渊源及现状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就有了完善的婚姻制度。

西周时确立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来源。

所谓六礼,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币、请期和亲迎这六道程序。

其中,纳币,就是指男方派人送彩礼到女方家。

西周的六礼对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发展的影响十分深远,后世的结婚程序虽然不一定会全经过六礼的仪式,但六礼的名称一直相传下来。

到了唐代,六礼的核心就是财礼,又称聘财,女方以接受男方聘财的方式表示许婚,即所谓的“婚礼先以聘财为信”。

若已受聘财,男方悔婚,则女家不退聘财,若女方悔婚,男方同意,女家须退还聘财,男方不同意,则婚姻仍成立。

女方若“更许他人者,杖一百”,若已婚配,则徒一年半,不仅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要追还该女与前夫。

元朝也把下聘财作为婚姻成立的要件之一,并且按照不同等级作了数目上的具体规定,如上户金一两,银四两,彩缎六表里,杂用绢四十匹;中户金五钱,银四两,彩缎四表里,杂用绢四十匹;下户银三两,彩缎二表里,杂用绢五十匹。

清代婚姻关系的成立,当事人双方必须订立婚约,订立婚约的主要内容是交换婚书和交受聘财。

而交受聘财是婚约成立的主要条件。

婚约一旦订立就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不得随意反悔,除非有欺骗行为或犯罪行为。

“若许嫁女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男家悔婚者亦如之,不追财礼”这种婚姻形式直到中华民国都有延续,但当时在1934年4月8日中央苏区颁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已有了废除聘金、聘礼及嫁妆的规定。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未和聘礼作出规定,且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

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仍存在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某些地区还还相当盛行,特别是在一些经济不是很发达的地区,像广大的农村及偏远地区等,已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结成的习惯,甚至还有较为统一的行情和价格,由于地方情况不同,当事人条件的差异因素,彩礼的数额及价值也不尽相同,但普遍看来,相对于当地人们的生活水平而言,给付的数额往往很大。

有当事人为了能满足这一要求不得不全家、举债,负担及为严重,这种彩礼在婚前给付后,若双方未缔结婚姻,应否全部返还,双方离婚的,也发生彩礼问题要求返还的情形,因此诉诸法院的这类案件也增多。

二、彩礼的性质关于彩礼的性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不同意见,有的认为是赠与行为,也有人认为是不当得利,还有人认为是借婚姻索取财物。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都不正确:(一)给付彩礼的行为不是普通的赠与行为。

从民法的角度来看,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的行为,具有无偿性、单务性的特征。

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外,赠与人在赠与物未交付前可以任意撤销赠与,但赠与物一旦交付受赠人,除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外,赠与人不得要回赠与物。

而婚约中给付彩礼的行为,形式是赠与,其实与民法上的赠与存在差异,往往不是当事人真正心甘情愿主动给付的,是迫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并将以后与之结婚作为附加条件,因此它不是一种普通的赠与行为。

关于彩礼的赠与说,目前在学界关于彩礼的性质主要有三种学说:第一种是附义务的赠与说。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由此可见,附义务的赠与是一种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

虽然在一般的赠与中,受赠人不承担任何义务,但附义务的赠与中所附义务并不是赠与的对价,因而其仍具有单务性和无偿性。

如果受赠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所负义务,赠与人是不可以此为由而不履行其赠与义务,但是在赠与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之后,受赠人仍不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则可行使撤销权,要求受赠人返还所赠财物,当然也可请求受赠人履行义务。

初一看,这种学说确实符合彩礼的特征,但是,细细思量,并不可取。

首先,附义务的赠与中所附义务必须合法,不得有违法律规定,把结婚作为赠送彩礼所附之义务,明显违背了当事人婚姻自由的权利。

其次,附义务的赠与在赠与人完成了给付义务之后,赠与人可以请求受赠人履行事先约定的义务。

照此推理,在彩礼纠纷中,如果一方违反婚约,另一方则能以已给付彩礼请求对方履行结婚的义务。

因此,附义务的赠与说不能够准确解释彩礼的性质。

第二种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说。

所谓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是指以将来可能发生的客观事实的成就作为赠与失效的条件。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合同中所附的解除条件必须是将来可能发生的,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并且该约定不得违背法律要求。

倘若将彩礼视作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而把结婚作为赠与彩礼所附之条件,首先有违当事人结婚自主的权利,违反了婚姻法有关婚姻自由的规定;其次,把不能结婚作为撤销彩礼赠与的条件,其逻辑结果必会步入买卖婚姻的泥潭之中。

第三种是目的赠与说。

所谓目的赠与,是赠与人为达到一定目的而为的赠与。

追求某种目的和结果是目的赠与区别于其它赠与的标志。

如果赠与的目的不能实现,赠与人不得请求受赠人帮助其达到目的,而只能请求返还所赠财产。

彩礼是一方为能够与对方结婚而向其赠与送的财物。

如果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方赠送彩礼之目的已实现,不发生彩礼返还的问题。

但如果因种种原因最终分道扬镳,赠与方则可以结婚目的落空为由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因此,目的赠与说能够解释赠送彩礼的性质。

同时,它又与附义务的赠与说和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说有着本质的区别。

附义务的赠与说把结婚作为赠与中的约定义务,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说把双方不能结婚作为赠与的解除条件,两者都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

(二)接受的彩礼不是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从本质上讲,给付彩礼的一方是基于当地习惯主动赠与的,接受彩礼也是基于当地习俗、习惯,不是出于索取,即有合法依据,因此不存在不当得利的问题。

(三)接受彩礼不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被《婚姻法》所明文禁止的,是一种违法行为。

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而订立婚约给付彩礼,是一种民间习俗,是一种当地习惯做法。

这种习俗或习惯虽然不提倡,但尚未被法律明文禁止。

因此,彩礼问题不具有违法性。

(四)给付彩礼属于无偿赠与行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因婚约而给付彩礼的行为确应属于一种无偿赠与行为,但这种赠与行为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为目的,而是以将来有一天对方能与自己结婚为附加条件的。

因此,这种因婚约赠送彩礼的行为是《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

所附的解除条件是婚约的解除,如果条件不成就(婚约未解除),那么赠与行为继续有效,赠与物的所有权归受赠人所有;如果条件成就(婚约解除),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赠与彩礼应当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彩礼应当返还赠与人。

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

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以赠与来对待彩礼问题。

送彩礼的确是一种无偿赠与行为,但是它与一般的赠与有所不同。

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其具有单务性和无偿性。

赠与人可在三种情况下,撤销赠与并要求受赠人返还所赠财产:(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而送彩礼则是适龄男女订立婚约的一道程序,其是以将来结婚为目的。

我国并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在一方违反婚约时,另一方不可能基于述三种理由要求返还彩礼。

即使在承认婚约的国家和地区也不把结婚作为婚约所约定之义务,如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第975条规定:“男女双方订立之承诺结婚之合同,既不赋予任一方要求缔结婚姻之权利,亦不赋予任一方在合同不被履行时,要求施以任何处罚或收取非属第一千四百七十六条所规定之其它损害赔偿之权利,即使有关处罚或赔偿系由违约金条款产生者亦然。

”因此彩礼是一种特殊的赠与。

其特殊性在于:1、赠送彩礼的目的在于缔结婚姻,而一般的赠与不会带有什么特殊目的;2、当事人赠送彩礼并不一定是完全出于自愿,而往往是迫于民俗和习惯的压力。

那么到底彩礼是属于何种性质的赠与呢?三、彩礼返还的情形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在三种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二是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究竟其返还的根据何在?按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和道德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之外,赠与人可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

但是在彩礼纠纷中,一般不会发生上述情况,而通常是在彩礼交付之后,由于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才引发纠纷。

合同法只规定了在三种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财产,然而这三种情形均不适用于彩礼返还请求。

同时我国不承认婚约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请求返还方也不可能基于违约要求返还所赠财产。

彩礼是一方为与另一方在将来能缔结婚姻关系而为的赠与,也就是说当事人送彩礼的直接目的是结婚,是有目的的赠与。

如果双方未能缔结婚姻,那么赠与彩礼的原因也就不复存在。

换言之,受赠方继续占有彩礼的原因和法律依据因婚约的解除而归于消灭。

根据公平原则,只有将财产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才能体现公平合理。

所以在婚约解除后,结婚目的已不能实现,返还彩礼理所当然。

如果受赠人仍继续占有彩礼,则构成不当得利。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

”赠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返还受赠财产,受赠人则有将自己基于婚约产生的不当利益全部返还的义务,不问赠于的种类如何,均应返还,包括信件与肖像,但已消耗的物不在返还之列。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受赠人的这种占有行为属不当得利,赠与人得请求返还之,受赠人则负有返还全部彩礼的义务。

四、彩礼问题的解决在法院实习期间,遇到了这样一个案件:2006年7月,杨海与魏琴琴经人介绍认识,10月双方举行婚礼,婚后应性格不和,经常吵架,婚后一个月魏琴琴离家外出打工,2006年12月26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07年1月13日经白银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和解回家。

1月25日,魏琴琴又起诉离婚。

鉴于双方年纪尚轻,结婚时间较短,本着调解的原则,双方自愿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与债务承担问题上意见不一致。

杨海要求魏琴琴返还婚前赠送的2万元现金及洗衣机、摩托车等,同意返还魏琴琴陪嫁嫁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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