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条例细则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条例细则第六条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是指对建筑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决算;(二)合同价款的约定和调整;(三)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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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国家建筑法规定不同省份均要制定各自统一管理办法,来约束以及监督工程的造价问题。
下面就简要介绍下《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相关条例。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造价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造价,是指建筑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以及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计入的费用。
第三条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2021修正)
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实施日期】2021.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2009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等十四部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其他国有资产投资以及以政府投资和其他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代建、咨询服务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并通报本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审计机关审计国家建设项目所必需的审计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2年)-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2年)正文:----------------------------------------------------------------------------------------------------------------------------------------------------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8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造价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造价,是指建筑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以及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计入的费用。
第三条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第六条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是指对建筑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决算;(二)合同价款的约定和调整;(三)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四)工程费用索赔和签证变更计价;(五)工程造价的鉴定和争议处理。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28•【字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2023年6月28日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规范全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行为,全面提升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从严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利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建设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县级及以上政府将政府投资项目统一交由本级政府确定的专门机构或单位(以下统称代建单位)组织实施建设管理的运行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是指由县级及以上政府确定的,会同使用单位或资产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使用单位)按照各单位职责分工共同履行项目建设单位职责和承担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专门机构或单位。
代建单位可以是本级政府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但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内控制度健全、专业化管理人员齐备,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省发展改革委代表省政府作为委托单位,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建设程序规定审批代建项目,选择确定省级代建单位,具有建设管理职能的省直单位也可以自行组织建设。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14•【字号】冀政办[2000]41号•【施行日期】2000.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0]4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七月十四日河北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审计厅。
河北省审计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是省政府的审计机关。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划归省财政厅。
(二)新增的职能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审计监督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根据审计署的安排,参加对国有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的审计监督。
3、组织对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审计。
4、审计监督社会保障资金和环境保护资金。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河北省审计厅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全省审计机关的业务,编制全省审计工作规划,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参与拟定河北省有关审计、财经方面的政策法规;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二)向省政府报告和向省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工作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1、省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河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5号
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正文:----------------------------------------------------------------------------------------------------------------------------------------------------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已经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9月27日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2001年9月2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算的审查监督,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同级人民政府预算的审查监督和对下级人民政府预算的监督。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预算应当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的原则。
预算的审查监督,应当遵循真实、合法、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预算审查监督的范围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决定和命令;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决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预算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下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及其决议应当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预算的决议、决定应当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预算的决定、规章和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进行预算的审查监督。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冀政办字〔2019〕82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29日省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2月31日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全省使用各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前款所列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由政府直接投资注入资本金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省、市、县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政府投资的预算约束,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重大科技进步、重大结构调整等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审计局主要职责
审计局主要职责【篇一:审计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受区人民政府托付,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并依法监督执行。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审计工作进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方案;拟订全区地方性审计政策和相关规定并监督执行;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准备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港口区人民政府区长提出年度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状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人民政府托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状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觉问题的订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状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状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准备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审计处理惩处的建议:1、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状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2、使用区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3、港口区人民政府投资和以区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状况和决算。
4、港口区国有企业和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区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5、港口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受区人民政府其及部门托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审计署、自治区审计厅和防城港市审计局授权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救济、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和项目执行状况。
7、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
8、法律、法规规定由港口区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状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依法检查审计准备执行状况,督促订正和处理审计发觉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准备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关心协作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河北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河北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河北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设区市及以下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包括科学发展责任、政策执行责任、决策管理责任和廉洁从政(从业)责任。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各地要逐步建立和推行领导干部任期内轮审制度,实行分类管理。
要突出重点审计对象,加强对经济活动复杂、资金(资产、资源)量大的重点部门、重点单位以及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审计。
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2024修订)
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28•【字号】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5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5月28日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2015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审查和批准第三章预算执行监督第四章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第五章决算审查和批准第六章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第七章预算的审计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强化预算约束,提高预算绩效,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预算、预算调整和决算,监督预算执行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预算的审查监督,应当坚持依法实施、全面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监督政府债务;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计工作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决算;审查监督政府债务;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河北省内部审计规定(2023年修订)
河北省内部审计规定(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07•【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7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 7 号《河北省内部审计规定》已经2023年9月27日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正谱2023年10月7日河北省内部审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增强审计监督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属于本省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以下统称审计监督对象)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审计机关负责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教育、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交通运输、公安、自然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加强内部审计研究,强化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
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对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的信息化建设水平,加强数字化建设,推动内部审计数字应用、管理以及业务协同。
河北省地方性法规行政强制规定清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河北省地方性法规行政强制规定清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9.2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河北省地方性法规行政强制规定清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行政强制法在我省的正确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从2011年9月份开始,开展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对河北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建议,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现将我省现行有效的省的地方性法规目录予以公布(详见河北人大网首页),请社会各界人士和有关组织提出清理的意见和建议。
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于2011年10月15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来函或电子邮件请注明“地方性法规清理建议”。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维明北大街38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编:050051意见反馈信箱:**************传真: 87906030附:河北省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目录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11年9月20日河北省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目录(省本级176件)法规名称1.河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3.河北省保障律师执行职务条例4.河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5.河北省安置帮教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条例6.河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正在修改)7.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8.河北省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条例9.河北省国家机关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10.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11.河北省农业投资条例12.河北省在职职工教育条例1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14.河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15.河北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若干规定16.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办医机构管理的决定17.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18.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决定19.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河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1.河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22.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3.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24.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25.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6.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7.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以不正当行为牟取暴利的决定28.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29.河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30.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31.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3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33.河北省村务公开条例34.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条例(正在修订)35.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36.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37.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38.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39.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正在修订)40.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41.河北省禁止在公路上非法设置站卡收费罚款的规定42.河北省厂务公开条例4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44.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45.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条例46.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47.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48.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49.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50.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51.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52.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适用于清西陵保护管理的决定53.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54.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55.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条例56.河北省水文管理条例57.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58.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59.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60.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61.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监督管理条例62.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63.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64.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65.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66.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67.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条例68.河北省酒类监督管理条例69.河北省旅游条例70.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71.河北省专利保护条例72.河北省建筑条例73.河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74.河北省封山育林条例75.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76.河北省统计条例77.河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78.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79.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80.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81.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82.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83.河北省国防教育条例84.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85.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86.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87.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88.河北省地热资源管理条例89.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90.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91.河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92.河北省义务植树条例93.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94.河北省地方铁路条例95.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96.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97.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规定98.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99.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100.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101.河北省渔业条例10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103.河北省奶业条例10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执法检查和视察活动的办法105.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106.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107.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108.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109.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110.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111.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11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1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1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115.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116.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117.河北省公路条例118.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119.河北省地质勘查管理条例120.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21.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12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123.河北省支持和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条例124.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125.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126.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27.河北省地方煤矿管理条例128.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29.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130.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31.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32.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13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34.河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条例135.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36.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137.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38.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139.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40.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41.河北省儿童计划免疫条例142.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14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44.河北省个体工商户条例145.河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146.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47.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148.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149.河北省私营企业条例150.河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条例151.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152.河北省禁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若干规定153.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54.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55.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156.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157.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158.河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159.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160.河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161.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162.河北省信访条例16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164.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165.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66.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167.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168.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169.河北省禁止赌博条例170.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171.河北省消防条例172.河北省实施《水法》办法173.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74.河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175.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76.河北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17•【字号】冀发改高技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充分发挥高技术产业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我们对《河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3月17日河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四章项目审核与批复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六章项目实施与管理第七章责任与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推动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河北省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为主要任务,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列入国家或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并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给予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的项目管理(以下简称“国家和省高技术项目”)。
对于中央预算内资金、省预算内资金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方式注入的国家和省高技术项目参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或省高技术项目包括:(一)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化项目”),是指以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和设备仪器的工程化集成、产业化应用为主要内容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项目。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30•【字号】石政[2003]43号•【施行日期】2003.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2003〕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现将《石家庄市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石家庄市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真实、合法、有效使用,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建设项目有关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河北省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是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法独立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规范》规定的审计程序,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凡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的单位的建设项目,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凡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均应当接受审计该建设项目的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审计机关审计建设项目时,有权向建设项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不受隶属关系的限制。
建设项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对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
审计机关在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时,应将投资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建设项目作为审计重点。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建设项目资金审计监督和运行管理的有关意见(试行)-石政发[2010]44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建设项目资金审计监督和运行管理的有关意见(试行)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建设项目资金审计监督和运行管理的有关意见(试行)(石政发〔2010〕44号)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强市本级国家建设项目资金审计监督,保证国家建设项目资金安全,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家庄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国家、省、市审计监督和财政评审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目前国家建设项目资金实施审计监督和财政评审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当在各自法定职权范围内,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资金的运行管理和审计监督,依法履行各自职责。
二、市政府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政评审制度,实施审计监督。
其中,对所有政府投资项目的预(概)算、变更和竣工决算等,由财政部门全程进行财政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对投资额市级在五千万元以上或者关系到辖区国计民生的重大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进行工程竣工决(结)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三、建设项目按标段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于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结)算编制,并向财政部门提出竣工决(结)算评审申请,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根据财政部门的委托,依据相关规定按标段对竣工决(结)算进行财政评审,在6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
四、对投资额市级在五千万元以上或者关系到辖区国计民生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评审报告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竣工决(结)算申请资料、财政评审机构竣工决(结)算评审报告以及依据竣工决(结)算评审报告调整后与施工单位双方签署的竣工决(结)算,报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沧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
沧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标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内外〔含国债资金〕资金、政府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的建设项目及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跟踪审计,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建设实施和决算全过程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量力而为、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计划。
重点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
第五条审计机关负责全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工作。
发展改革委、住房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以及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积极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有关计划批准文件、预算安排文件应及时抄送审计机关。
建设单位应将项目的审批文件、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在报相关部门备案的同时,抄报审计部门;项目开工后,应按月将项目的形象进度和资金的运行情况、重要会议纪要和阶段工作计划及时抄报审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时,将对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拆迁、施工、监理、代建、采购、供货、咨询服务、BT项目投融资人等单位进行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七条跟踪审计期间,建设单位、各参建单位应按审计机关要求,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财务、工程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信息。
第八条审计机关可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工作需要,聘请具有相关专业资格的人员或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开展跟踪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应加强对聘请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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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本文是关于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其他国有资产投资以及以政府投资和其他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代建、咨询服务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并通报本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审计机关审计国家建设项目所必需的审计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国家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国家建设项目计划和有关文件同时抄送本级审计机关。
第八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国家建设项目,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保守秘密,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
第九条审计人员办理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国家建设项目计划以及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确定的审计重点,编制年度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计划。
审计机关编制的年度审计计划应当抄送本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下列国家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组织审计:
(一)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
(二)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审计的;
(三)其他需要审计的。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法定资格、资质的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国家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和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审计机关和建设单位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社会中介机构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不得出具虚假报告,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负责本级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十五条国家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在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可以利用有关部门、单位有效的审核或者审计结果。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工作。
审计机关有权就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有权要求建设单位报送下列资料:
(一)项目前期立项文件、有关招标投标文件、合同文本;
(二)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包括造价书、施工图、设备材料采购单、工程计量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有关会议纪要等;
(三)银行开户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
第三章内容和程序
第十九条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三)工程价款结算情况;
(四)有关税费计缴情况;
(五)建设成本核算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审计事项;
(二)竣工决算编制情况;
(三)尾工工程和预留资金情况;
(四)建设资金节余及分配、基本建设收入的核算情况;
(五)投资效益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国家建设项目必须经过竣工决算审计,审计结果作为资产交付
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在订立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保留一定比例的待结价款,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清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建设项目已经竣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
审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实施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的规模确定审计期限,审计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可以对国家建设项目逐步实行绩效审计。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可以对国家建设项目的资金运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应当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出具审计报告。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依法作出审计决定。
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
(二)未经国家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咨询服务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四)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审计机关作出审计移送处理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审计人员在审计国家建设项目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当利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对聘请的专业人员的审计工作未全面履行监督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与被审计单位、聘请的专业人员、社会中介机构串通舞弊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国家建设项目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国家建设项目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向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一)拒绝、阻碍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的;
(二)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三)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情况不真实的。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付出的工程价款超过审计结果部分,责令建设单位予以追回,可以处多付出工程价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出具虚假报告,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由有关部门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社会中介机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其资格证书;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省人民政府1996年12月10日公布的《河北省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项目审计的特性
项目审计的特性包括:
1、独立性
项目审计独立于项目组织之外,其工作不受项目管理人员的制约,审计人员与项目无任何直接的行政或经济关系。
2、权威性
项目审计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其依据是法规和标准。
因而,项目审计不是体现决策者的权力和意志,而是以原则和权威为根据的。
3、科学性
项目审计是一项科学性的工作,它不仅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具有科学的程序,而且还运用各种科学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