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及我的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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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及我的修

改意见

(临时)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使用说明

1、本(临时)管理规约文本为示范文本,仅供建设单位在拟定临时管理规约,或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在拟定管理规约时参考使用。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可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情况对本示范

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建设单位拟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

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4、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拟定的管理规约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表决通过后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

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市)物业主管备案。

(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

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制定并连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临时管理规约一致。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本管理规约由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业主的共有权

第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坐落位置:;

物业类型:;

总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业主共同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一)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二)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

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小区绿地、花园、文化体育设施、安全防范智能系统、、等。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有关规定,全体业主同意授权

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五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

建设单位所有:

(一);

(二);

(三);

(四);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物业的装饰装修

第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将装修项目、装修部位、装修时间等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修

的禁止行为、注意事项和有关装修备案等事项书面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物

业服务企业可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装修垃圾清

运处置费;还可向装修单位(装修人)协商收取一次性修复补偿服务费,费用标

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为元/建筑平方米。

第七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时,应自觉遵守《浙江省物业管理

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在装饰装修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

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如阳光房、等)

(三)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的违章装修材料不得进入物管区域内;

(四)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将卫生间

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五)违法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六)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七)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八)违法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九);

(十)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住宅房屋装饰装修需进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

当在装饰装修前向物业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只是备案,监管缺位不行,因为承重墙是属于公用部位,关系到房屋安全,已经

造成多起相邻业主纠纷,建议增加:1、向区级房屋装修监察部门报批核准备案,其条件是:相邻业主同意、有建筑单位相同资质的建设单位施工、有确保不影

响房屋质量的安全措施)

(一)拆改、变动非承重结构;

(二)增砌墙体、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开凿非承重墙体、扩大或移动门窗尺寸、位置。

非住宅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向物业所在地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

第十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合理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一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装饰装修具体时间规定:

作业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拆打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原则上不允许在节假日进行装修。因特殊情况需要装修,应事先取得相邻业主的同意,报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并尽可能缩短装饰装修时间。

第十二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

第十三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十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约的约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秩序维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物业规划设计用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报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批准,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守下列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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