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
依规依纪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
依规依纪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作者:任进来源:《人民论坛》2017年第19期【摘要】要按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受理、处理和保障信访举报,把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及时挖掘出来,为监督执纪问责提供支持。
同时,要严格按照党纪国法,依纪依法规范信访举报,严禁诬告陷害,完善澄清保护机制。
【关键词】信访举报依规保障依纪规范【中图分类号】D602 【文献标识码】A信访举报工作是监督执纪问责的第一道程序,是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重要途径。
当前,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党员群众信访举报热情日益高涨,信访举报工作面临错综复杂的情况。
有关党政机关要充分认识信访举报工作的重要意义,依规依纪保障和规范信访举报,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依法依规保障信访举报权利首先,信访举报是公民权利和党员权利。
信访举报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之一。
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明确规定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违纪事实,向所在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提出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党员的要求,向所在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
为此,党组织应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和保护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
对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党组织还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
对揭发、检举人以及揭发、检举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关于实名举报的有关法律规定
关于实名举报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惩处打击报复的条款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五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零八条【打击报复证人罪】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保护举报人和证人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举报人和证人的保护,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和作证,更好地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出)机构(以下简称“纪检监察机关” )开展保护举报人和证人的工作,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违法违纪线索和作证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有利于举报人依法举报和证人依法作证;(二)严格为举报人和证人保守秘密;(三)维护举报人和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各级党组织和共产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利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或者作证。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依法作证行为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纪律保护。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压制、阻碍、刁难或者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和证人。
第二章举报作证要求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如实举报或者作证。
银行违法违纪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违法违纪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廉政建设、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增强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有效遏制各类案件的发生,充分发挥群众的信访举报监督作用,根据《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以及《省农村信用社深化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案件举报受理范围1、受理对系统内党员干部违反法律法规,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2、受理对系统内其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和其他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
3、受理其他涉及党纪政纪、党风行风的问题。
第三条举报方式及原则1、举报可以采用信件书面、电话以及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举报人实名举报,应当使用真实姓名、说明工作单位、住址或者其他联系方法。
对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的,尊重举报人意愿。
2、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本行纪委和监察部门举报。
3、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和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如以举报名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制造事端,干扰总行纪检监察部门正常工作的,要负法律责任。
第四条举报处理对署名举报和匿名举报都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一)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1、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2、接受电话举报,必须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视情况可以录音。
3、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二)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当面或电话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部门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于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可以协助举报人联系受理部门或报告有关领导后再处理。
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信函举报,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并酌情予以回复。
要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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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 的 以回复” ,这里并未提及 匿名举报 者对举报 常 州 市环保 局将 这位 名 叫“ 真” 网友 请到 内容 受理及 处 理情 况 的知情 权 。法律 并没 有 了常 州 市 环保 局 , 过 , 并 不 是 遭 遇 到 了 不 他
“网 络 追 捕 ” 而 是 获 得 环 保 局 长 亲 自送 上 的 ,
司法公 器。保 护好 举报 人 , 不但 是保 护公 民权 利和 公 民人 身安 全 的 需要 ,
也是 推 进 我 国 司 法制 度 健 康 发 展 的
需要 。
应 当 向举 报 人 承担 何 种责 任 , 明确 举
报 人 和 受 理 举 报 机 关之 间的 法律 关 系性质 , 出以保 护举 报人 权 利 为原 突
家 之 言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十 五 次 会 议 表 决 通 过 了关 于 修 改 《 政 监 察 行 法》 决 定 , 法 将 于 1 的 新 O月 1日起 施 行 。 新 法 加 大 了对 举 报 人 的保 护 力 度 ,
保护举报人需制度细化跟进
规 定 监 察 机 关 应 当对 举 报 事 项 、 报 受理 情 况 以 及 举 报 人 相 关 的信 息 予 以保 举 密 , 护 举 报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还 增 加 了一 条 规 定 : 露 举 报 事 项 、 报 受 理情 况 以及 与 举 报 人 相 关 保 泄 举 信 息 的 , 法 给 予 处 分 ; 成 犯 罪 的 , 法 追 究刑 事 责 任 。 本 期 “ 家 之 言 ” 此 话 题 展 开 讨 论 。 依 构 依 一 就
要 案 中 的线 索 , 大 部 分 源 于群 众 的 匿名 举 报 。这足 以说 明 匿名举报 一 样 能够提 供有 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88.12.26•【文号】高检控申发字[1988]第7号•【施行日期】1988.12.2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失效](发布日期:1996年7月18日,实施日期:1996年7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1988年12月26日高检控申发字(1988)第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现将《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为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保障政务廉洁,开展举报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举报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业务工作,是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有效形式,是检察机关直接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犯罪作斗争的有力手段,是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公民行使检举、控告权利的重要制度。
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置“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室)”,专门处理举报工作。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受理公民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外籍人士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查处,惩治罪犯,为廉洁公务活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保障改革、开放顺利进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和建设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服务。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受理举报案件范围是:贪污罪案、受贿罪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案、渎职罪案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
对其他刑事案件的检举、控告,应予接受。
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受理电话举报,当面举报和信函举报,及人民群众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的举报。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答题题库完整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答题题库一、单项选择题(共35道题,机选10题,每题3分)01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自()开始施行。
A.2020年1月20日C.2020年1月22日B.2020年1月21日D.2020年1月23日答案:B02 为了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保障党员、群众行使监督权利,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监督条例》等党法规和《中华人民国宪法》、《中华人民国监察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则。
A.党员、干部B.干部、群众C.党员、群众D.社会、群众答案:A03《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共10章()条。
A.55B.56C.57D.58答案:D04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认真处理检举控告,回应群众关切,发挥党和国家监督()作用,保障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党风廉政建设、社会和谐稳定服务。
A.专门机关C.专责机关B.政治机关D.监察机关答案:C05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区分诬告陷害和错告。
属于错告的,可以对检举控告人进行()。
A.批评C.教育B.惩戒D.处罚答案:C06 ()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明确承担信访举报工作职责的部门和人员,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开检举控告地址、、等信息,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归口接收检举控告。
A.地市C.省B.县D.乡科答案:B07 承办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个工作日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
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的,承办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承办部门应当核查处理。
A.3C.7B.5D.15答案:D08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推进(),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要求,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检举控告,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学习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学习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心得体会学习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心得体会2020年1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本人通过认认真真学原文,逐条逐句学深悟透,联系实际工作,分享学习心得以下。
1、深入领会《规则》制定的深远意义处理检举控告,是我们党聆听党员和大众呼声、依托人民大众展开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方式,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党的大众线路、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举措。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发布顺应时期要求,与时俱进,即保障党员、大众行使监督权利,保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也保障了党的理论和线路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规则》共有10章5108条,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地从检举控告内容、接收、受理、办理、处置流程,再到对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综合应用,诬陷陷害行动等后续查处都明确了履行标准,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2、工作中以高度政治自觉抓好贯彻落实坚持和加强党的统1领导是贯彻履行《规则》的根本政治要求。
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处于主干位置,发挥保障作用,纪检监察干部要把思想与行动统1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检查保障就跟进到哪里。
《规则》第2条强调以____新时期中国特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点,增强“4个意识”、坚定“4个自信”、做到“两个保护”。
所以,抓好《规则》落实是1项具体政治检验。
3、工作中以务实风格抓好贯彻落实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我们即要勇于亮剑、勇于斗争,又要有责任意识、大局意识、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
《规则》中第5条中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应当遵守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保障合法权利、分级负责、分工处理的原则。
当面对检举控告时,我们要以事实为根据处理检举控告,依照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和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处理检举控告,引导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理性有序地反应问题。
关与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实施办法
关与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观范信举报秩序,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进一步调动和保护广大于部干事创业的积板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诬告陷害行为是指举报人本人或者指使、教唆、雇佣他人,通过伪造相关材料、提供虚假陈述、搜集加工毫无依据的问题等手段,故意捏造中共党员、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犯罪事实,以来访、来信、电话、网络等方式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三条区纪委监委在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过程中发现诬告陷害问题线索的,经区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应当及时核查。
第四条区纪委监委对收到和发现的逐告陷害问题线索按下列方式处理:(一)举报人是中共党员,公职人员或区纪委监委其他监管对象的,由区纪委监委处置;(二)举报人是其他人员的,由区纪委监委移交公安机关或者诬告陷害人所在单位处理,区纪委监委跟踪处理结果。
第五条区纪委监委对所监管对象涉嫌诬告陷害的问题线索可以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
区纪委监委处置诬告陷害问题线索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第六条经审查调查确属诬告陷害的,应当对行为人给予严肃处理:(一)是中共党员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二)是公职人员的,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政务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二)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三)对经信访初查或审查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捏造涉嫌违纪违法犯罪事实,重复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四)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五)捏造事实,诬告信访初查或审查调查人员的;(六)在审查调查期间,进行诬合告陷害或者串串供、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七)举报人意团引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重视,检举、控告时连带诬告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地区)领导的;(八)有其他应当从重处理情节的。
中共中央纪律检察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
中共中央纪律检察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1.15•【文号】中纪发[1996]6号•【施行日期】1996.01.15•【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奖惩正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五日中纪发〔1996〕6号)第一条为了保障检举、控告人依法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维护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行政监察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法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检举、控告人依法进行的检举、控告。
第三条检举、控告人应据实检举、控告,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
纪检监察机关对如实检举、控告的,应给予支持、鼓励。
对检举、控告有功的,应给予奖励。
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
对错告的,应澄清事实;对诬告的,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检举、控告和查处检举、控告案件,必须严格保密:(一)纪检监察机关应设立检举、控告接待室,接受当面检举、控告应单独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二)检举、控告信函的收发、拆阅、登记,当面或电话检举、控告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严防泄密或遗失检举、控告材料。
(三)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人的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的内容透露给被检举、控告单位和被检举、控告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
(四)检举、控告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
(五)检举、控告材料,除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因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出示的,必须经本委、部(厅、局)主管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内容。
学习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学习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心得体会学习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心得体会2020年1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本人通过认认真真学原文,逐条逐句学深悟透,联系实际工作,分享学习心得以下。
1、深入领会《规则》制定的深远意义处理检举控告,是我们党聆听党员和大众呼声、依托人民大众展开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方式,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党的大众线路、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举措。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发布顺应时期要求,与时俱进,即保障党员、大众行使监督权利,保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也保障了党的理论和线路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规则》共有10章5108条,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地从检举控告内容、接收、受理、办理、处置流程,再到对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综合应用,诬陷陷害行动等后续查处都明确了履行标准,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2、工作中以高度政治自觉抓好贯彻落实坚持和加强党的统1领导是贯彻履行《规则》的根本政治要求。
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处于主干位置,发挥保障作用,纪检监察干部要把思想与行动统1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检查保障就跟进到哪里。
《规则》第2条强调以____新时期中国特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点,增强“4个意识”、坚定“4个自信”、做到“两个保护”。
所以,抓好《规则》落实是1项具体政治检验。
3、工作中以务实风格抓好贯彻落实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我们即要勇于亮剑、勇于斗争,又要有责任意识、大局意识、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
《规则》中第5条中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应当遵守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保障合法权利、分级负责、分工处理的原则。
当面对检举控告时,我们要以事实为根据处理检举控告,依照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和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处理检举控告,引导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理性有序地反应问题。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管理规则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纪检监察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走访、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对集团公司及子公司领导、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对党纪、政纪处分不服提出申诉、控告等活动。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集团公司纪检监察信访工作。
第四条集团公司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按照党章和法律法规处理问题;(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三)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四)严守秘密,保护举报人,保障举报人民主权利;(五)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信访举报工作在集团公司党委、纪委领导下进行,纪委书记负责信访举报工作,纪检监察室负责具体事项的办理。
第六条纪检监察室职责(一)通过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等方式,受理纪检监察部室职责范围内的检举、控告;(二)承办上级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三)向下级单位或者有关部室转办、交办、督办信访事项;(四)调查、了解、反映信访情况,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提出解决有关信访事项的意见和建议;(五)指导、检查下级单位的信访工作;(六)向信访人宣传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规章制度;(七)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信访工作。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七条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
做好网上举报件保密工作。
严禁私自增减、复制和泄露举报信件内容,严禁泄漏举报人电子信箱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
第八条严禁将署实名的检举信、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对有意泄露检举人姓名的,根据造成的危害情况,酌情对泄漏者进行处理。
杜绝打击报复及保护检举人管理规定
杜绝打击报复及保护检举人管理规定1、目的: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供应商和员工依法行使举报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杜绝打击报复行为。
2、范围:对在本公司的供方和个人违纪、违法和犯罪的行为,依法进行控告、检举的公民(以下简称举报人),其举报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3、定义:(1)检举:公民、单位向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检举、控告、违纪、违法、犯罪,依法行使其民主权利的行为。
(2)打击报复:指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实施的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或假想举报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4、职责:管理部门:为本程序主导部门,其他各部门必须遵照执行。
5、程序:(1)本公司各部门和对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以及举报内容有管辖权的机关或组织(以下简称人力资源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依法受理举报,共同做好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工作。
(2)一切机关和组织都应当鼓励和支持员工和供应商依法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举报人。
(3)保护供应商和员工举报应当遵循为举报人保密、举报有功受奖和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4)举报人可以通过面述、信函、电话或其他形式举报,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
提倡员工或供应商使用真实姓名举报。
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说明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或被举报单位的名称,以及违纪、违法和犯罪的基本事实、线索或证据。
举报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事实了解不全面而误告、错告等举报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5)人力资源部应当为举报人举报提供便利条件,并向供应商和员工公布举报电话号码。
(6)人力资源部接到举报后,应逐件如实记录,及时决定是否受理。
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受理,并自收到举报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应,在二个月内,将调查情况或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逾期不能告知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原因。
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自收到举报后7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受理的原因告知举报人,并告知受理机关;需要代转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的,应告知举报人所转送部门和转办时间。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具体内容【推荐】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具体内容【推荐】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法治意识也越来越高,比如在工作当中,作为劳动者的我们,也越来越了解国家关于劳动者的权益所制定的一些法律常识,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就是其中的一部分,那么,此条例具体内容是什么呢?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第七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关于实名举报的有关法律规定
关于实名举报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惩处打击报复的条款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五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零八条【打击报复证人罪】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保护举报人和证人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举报人和证人的保护,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和作证,更好地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出)机构(以下简称“纪检监察机关”)开展保护举报人和证人的工作,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违法违纪线索和作证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有利于举报人依法举报和证人依法作证;(二)严格为举报人和证人保守秘密;(三)维护举报人和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各级党组织和共产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利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或者作证。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依法作证行为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纪律保护。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压制、阻碍、刁难或者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和证人。
第二章举报作证要求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如实举报或者作证。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答题题库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答题题库一、单项选择题(共35道题,机选10题,每题3分)01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自()开始施行。
A.2020年1月20日C.2020年1月22日B.2020年1月21日D.2020年1月23日答案:B02 为了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保障党员、群众行使监督权利,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监督条例》等党法规和《中华人民国宪法》、《中华人民国监察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则。
A.党员、干部C.党员、群众B.干部、群众D.社会、群众答案:A03《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共10章()条。
A.55C.57B.56D.58答案:D04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认真处理检举控告,回应群众关切,发挥党和国家监督()作用,保障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党风廉政建设、社会和谐稳定服务。
A.专门机关C.专责机关B.政治机关D.监察机关答案:C05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区分诬告陷害和错告。
属于错告的,可以对检举控告人进行()。
A.批评C.教育B.惩戒D.处罚答案:C06 ()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明确承担信访举报工作职责的部门和人员,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开检举控告地址、、等信息,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归口接收检举控告。
A.地市C.省B.县D.乡科答案:B07 承办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个工作日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
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的,承办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承办部门应当核查处理。
A.3C.7B.5D.15答案:D08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推进(),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要求,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检举控告,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2021年如何理解和把握《规则》有关防范处理打击报复行为规定
如何理解和把握《规则》有关防范处理打击报复行为的规定?保障检举控告人合法权益的制度设计防范处理打击报复行为,保障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益,是《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重要内容。
《规则》明确,被检举控告人应当尊重检举控告人和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不得进行打击报复,并通过建立健全保密制度、规范纪检监察干部行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等,防范打击报复行为的发生,保障党员、群众行使监督权利。
《规则》对防范处理打击报复行为、保障检举控告人合法权益的制度设计,可以从“三不”一体推进的理念思路来理解一是明确义务、规定权利,从思想上压缩打击报复行为滋生的土壤和空间。
《规则》充分发挥指引、教育作用,从检举控告人、被检举控告人两方面一并着力,既防止诬告陷害、有冤不得诉,又避免言之不预、不教而诛。
比如,第三十六条明确检举控告人如实检举控告的义务,减少被检举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诱因;第三十七条确定被检举控告人不得打击报复的义务,划出被检举控告人不可触碰的红线;第三十八条畅通被检举控告人权利救济渠道,给予被检举控告人依法维权的途径。
二是严肃纪律、严密防范,从制度上为检举控告人构建全方位权利保护网。
《规则》通过“限制倒查”“提供保护”等方式加强防范。
比如,第二十九条严格限制对匿名检举控告人的倒查行为;第四十七条要求纪检监察机关严格落实保密要求;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第四十九条确立了纪检监察机关为检举控告人及其近亲属因遭受打击报复提供保护措施的制度依据。
三是严肃查处、依法打击,从惩戒上警示震慑打击报复行为。
《规则》对被检举控告人的打击报复行为坚持“零容忍”,第四十九条明确提出严肃处理,以铁的纪律保障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利;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打击报复提供便利行为,坚持刀刃向内,第五十二条列出了具体的负面清单,规定了严格的惩戒措施,坚决防止“灯下黑”。
实践中,反映打击报复的情况较多,但查实案例少,转立案率更低。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保密规定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保密规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1996年8月19日印发)第一条为了确保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加强办案中的保密工作,保证纪检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纪检监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纪检监察机构办案人员和纪检监察机构内部因工作需要接触案情的人员。
第三条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保密要求按照《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对案件或问题初核时,不准向被调查人暴露意图。
第五条《立案呈批报告》、《初步核实报告》等有关案件材料,应指定专人登记、管理。
第六条制定案件调查计划要同时制定保密措施,调查大案要案要有具体保密方案。
第七条拟采取的调查手段、措施要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不准向被调查人泄露;严禁泄露当事人提供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
第八条外出调查一般不准携带案卷,如确需携带时必须经领导批准,并做到:两人专管,卷不离人,严防丢失;上下车、船、飞机时,要及时检查,相互提示。
第九条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案件内容,不准携带案卷和调查材料探亲访友、游览、购物等。
第十条汇报案情及有关情况时,应使用加密传真,不得使用平信、明码电报和电话。
传递办案材料,应通过机要部门。
第十一条出境调查携带案件材料,应当按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移送审理的案件材料,要严格登记和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案卷材料由承办人负责保管,审理结束后,按规定移送。
第十四条阅卷笔录、审理讨论笔录等,未经批准,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
第十五条案件材料及办案请示、报告和其他有关文字材料,均应按《纪检监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划定密级和期限,并妥善加以保管。
第十六条正在办理的案件,一般不对外宣传报道;需要宣传报道时,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准。
纪检档案的特点及整理方法
纪检档案的特点及整理方法摘要:伴随着我国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也越来越重视对于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众所周知,对于一个人的成长和发展来说,当然是伴随人们求学或者工作重要的一个部分,他包含着一个人全部的求学经历和工作经历。
而对于纪检档案来说,他主要包含着纪检监察机关在监察或审议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档案,对于这一类当然来说,大多数都是具有十分高度的保密性质的。
同时,他对于后续的许多事件的发展,也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而今天,本文也是就纪检档案的特点及整理方法来进行相应的研究和探讨工作。
关键词:纪检档案;特点;整理方法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在监察或者是调查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类型的档案,所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的,所涉及的人员,大多数也是国家公职类的行政人员。
对于这种类型的档案,不论是在整理还是在管理的过程中,都应该格外的注意,并且小心地进行整理,可能其中蕴含的某个档案,就会对某个案件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推进作用。
而在现阶段的纪检档案的整理过程中,还依旧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许多人对于纪检档案也不甚了解。
那么下面,笔者就自身的相关工作经验,来谈一谈纪检档案的特点及整理方法。
1 纪检档案的特点(1)政治性强对于普通人们的档案来说,可能没有一些较强的政治性特点,但是由于纪检监察机关是属于国家级的部门机构,因此对于纪检档案来说,他拥有者较强的政治性特点,这是由于纪检部门的工作性质所决定的。
纪检机关所保存的纪检档案,大多数都是各个政府部门,或者是行政人员个人的档案,一旦公职人员出现相应的问题就会第一时间记录在他们个人的档案上面,就可以有效地保证行政人员个人品行的标准,他直接反映了我国行政公职人员在个人品德和其他方面的记录,因此具有很强的政治性特点。
(2)较强的专业性案件档案的专业性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案件档案反映的是案件的处理过程,体现了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活动。
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为:受理对官员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同时,对官员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求证等;其次,案件档案记录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案件的程序。
信访件登记制度
信访件登记制度一、统一登记信访件的范围(1)纪检监察室自收的信访件;(2)其他各部室收到的信访件;(3)各总站收到的信访件;(4)上级交办的信访件;(5)集团公司和公司领导自收或批办的信访件。
三、登记信访件的办理方式(1)信访件办理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由公司纪检监察室专人进行及时登记摘录,提出明确的拟办意见,逐级呈领导阅批。
(2)信访件经领导审批后,纪检监察室严格按照程序将信访件移交相关部室。
(3)相关部室签收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
信访件要求上报处理或反馈(查报)结果的,由其按规定向纪检监察室反馈办理结果。
(4)纪检监察室要做好信访件办理情况的跟踪督促工作。
四、信访件登记的有关要求纪检监察室或收信人要注意保持来电、来信及电子邮件的完整性(来电录音、信封、邮票、邮戳、信纸完好无缺),如有严重缺损应注明原因。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的信访、举报工作是党的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党总支、纪检监察室工作切实开展的重要手段。
为了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中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的信访、举报工作指示精神,遵循党的信访、举报工作原则。
本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围绕热点、强化监督,围绕作风、提升素质,发挥好党内监督和企业效能监察职能作用,协助公司党总支推动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抓好作风建设。
依据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集团公司《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机构督查督办工作规定(试行)》、《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廉政谈话制度(试行)》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纪检监察室在信访、举报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做好《信访条例》的宣传工作;受理、管理、审查信访、举报材料;初步调查核实部分信访、举报材料;开展保护、奖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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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检举、控告人依法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维护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行政监察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法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检举、控告人依法进行的检举、控告。
第三条检举、控告人应据实检举、控告,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
纪检监察机关对如实检举、控告的,应给予支持、鼓励。
对检举、控告有功的,应给予奖励。
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
对错告的,应澄清事实;对诬告的,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检举、控告和查处检举、控告案件,必须严格保密:
(一)纪检监察机关应设立检举、控告接待室,接受当面检举、控告应单独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二)检举、控告信函的收发、拆阅、登记,当面或电话检举、控告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严防泄密或遗失检举、控告材料。
(三)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人的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的内容透露给被检举、控告单位和被检举、控告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
(四)检举、控告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
(五)检举、控告材料,除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因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出示的,必须经本委、部(厅、局)主管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检举、控告人的身份的内容。
(六)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的情况下进行。
(七)未经检举、控告人同意,不得公开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五条受理机关工作人员无意或故意泄露检举、控告情况的,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条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单位或被检举、控告人。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追查检举、控告人。
对确属诬告陷害,需要追查诬告陷害者的,必须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党的委员会、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第八条对匿名检举、控告材料,除查处案件需要外,不得擅自核对笔迹或进行文检;因查处案件工作需要核对笔迹或进行文检的,必须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第九条受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被检举、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被检举、控告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检举、控告问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检举、控告问题公正处理的。
受理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检举、控告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回避决定由受理机关作出。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及其亲属或假想检举、控告人。
指使他人打击报复的,或者被指使人、被指使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明知实施的行为是打击报复的,以打击报复论处。
第十一条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于正在实施的打击报复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应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并予以处理,或者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二)检举、控告人因被打击报复而受到错误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
(三)检举、控告人因被打击报复而造成人身伤害及名誉损害、财产损失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应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或其他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内的港澳台胞、华侨及外国人的检举、控告,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