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监管机构及法律法规
农药兽药准入管理制度
农药兽药准入管理制度一、农药兽药准入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我国的农药兽药准入管理制度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根据法律规定,农药和兽药的准入管理包括生产许可、流通许可和使用许可三个环节,任何生产、销售和使用农药和兽药的企业和个人都必须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农药兽药准入管理制度的审批程序1. 生产许可审批程序:农药和兽药的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家农业部门提交生产许可申请,并提供有关的生产资质证明、生产工艺、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经过农业部门的审核认可后,方可获得生产许可证,方可开展农药兽药生产业务。
2. 流通许可审批程序:农药和兽药的流通企业必须向国家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流通许可申请,并提供经营资质证明、进货凭证、销售合同等相关材料。
经过市场监管部门的审核认可后,方可获得流通许可证,方可开展农药兽药销售业务。
3. 使用许可审批程序:农民和养殖户等农业生产者必须向国家农业部门提交使用许可申请,并提供农药兽药使用计划、安全操作指南、防护装备等相关材料。
经过农业部门的审核认可后,方可获得使用许可证,方可合法使用农药兽药。
三、农药兽药准入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1. 定期检查:国家农业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对农药兽药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和使用者进行检查,确保其合法合规经营。
对于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将予以严厉处罚,并停止其农药兽药生产、销售和使用权利。
2. 抽检监测:国家质检部门对市场上流通的农药兽药产品进行抽检监测,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对于不合格产品,将追溯责任,并追究相关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的责任。
3. 投诉举报:农业生产者和消费者发现农药兽药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使用问题,可向国家农业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相关部门将依法调查处理,并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四、农药兽药准入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农药兽药准入管理制度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
兽药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版)
引言:兽药管理在保障畜禽健康、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适应兽药领域的发展和需要,2024年修订的《兽药管理条例》对兽药的注册、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管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和调整。
本文将对该条例的修订内容进行详细阐述,以期更好地促进兽药管理的发展和提高兽药的安全性与有效性。
概述:兽药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版)是我国兽药管理的法规基础,其修订旨在进一步加强兽药的质量监管,促进兽药研发创新,保障畜禽健康和食品安全。
正文内容:一、兽药注册管理1.简化注册程序:修订后的条例大幅简化了兽药注册的程序,加快了兽药的上市速度。
新增了电子申请和线上审批等便利措施,提高了注册效率。
2.新增兽药分类和等级:根据兽药的用途和风险等级,将兽药划分为不同的分类和等级,并对不同等级的兽药注册要求进行了区分和规定,有针对性地管理兽药的注册过程。
3.临床试验要求: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兽药的临床试验要求,明确了试验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加强了对试验过程中动物福利的保护。
二、兽药生产管理1.质量管理体系:修订后的条例要求兽药生产企业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原材料的采购、生产环境的控制、生产工艺的管理等,以确保兽药的质量和安全性。
2.生产许可证要求:新增了生产许可证要求的详细内容,包括生产设施和设备的要求、人员资质和培训要求等,严格控制兽药生产环节。
3.药品注册和生产信息的公示: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兽药的注册和生产信息要向公众公示,提高了兽药行业的透明度和可信度,增强了监管的公信力。
4.兽药生产过程监管:加强对兽药生产过程的监管,包括抽样检验分析、生产记录和生产环境的检查等,确保兽药生产过程符合规范要求。
三、兽药销售管理1.销售许可证要求:修订后的条例新增了销售许可证的要求,对兽药销售商的资质和行为进行了规范,保障了兽药销售的安全和合法性。
2.兽药广告管理:修订后的条例对兽药广告的发布和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广告的准确性、合法性和可信度等,防止虚假宣传和不良竞争。
兽药法规知识
家、省、地市3级。有的地方还设置了县级兽药检 验机构。目前全国共有391个兽药检验机构,包 括: n 中国兽医药品检查所 n 30个省级兽药监察所—福建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n 110个地市级兽药监察所 n 250个县级兽药监察所 n 兽药检验机构应通过农业部资格认证。
兽药法规知识
二、兽药管理法规以及标准
n (三)相关的法律法规 n 《刑法》、《动物防疫法》、《畜牧
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广告 法》、《药品管理法》、《标准化法》、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20来 个。
兽药法规知识
二、兽药管理法规以及标准
n (四)兽药标准 n 《条例》第四十五条 兽药应当符合兽
兽药法规知识
一、我国兽药监督管理机构
n (三)兽药残留监控机构 n 1.行政管理机构: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
部门负责兽药残留检测的行政管理工作。 n 2.实验室: n ---2个国家级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中国兽医
药品检查所,中国农业大学 n ---6个部级兽药残留检测中心 n ---30个省级兽药监察所---福建省兽药饲料监察
兽药法规知识
2020/11/6
兽药法规知识
一、我国兽药监督管理机构
n (一)行政机构
n 我国兽药行政管理体系从中央到地方分为4级;即农业部、省、 市、县4级管理体系。
n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农业部---兽医局----药品药械处
n ---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省农业厅---饲料兽药管理处
n ---设区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市农业(畜牧兽医)局
药国家标准。 n 国家兽药典委员会拟定的、国务院兽医
兽药gsp管理制度大全
兽药gsp管理制度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兽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保障动物的健康安全和人类食品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兽药GSP管理制度是兽药管理的基本法规,是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的质量管理规范,是兽药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兽药GSP管理制度适用于兽药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兽药生产、销售、储存和运输环节。
第四条兽药GSP管理制度要求兽药生产、经营单位严格遵守国家兽药法律法规,保证兽药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兽药GSP管理制度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和实施。
第六条兽药GSP管理制度的遵守程度将作为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的考核依据,对违反兽药GSP管理制度的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条兽药GSP管理制度应当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相衔接,确保兽药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兽药GSP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八条兽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兽药GSP管理体系,明确管理责任部门和负责人,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九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合格的生产设备和场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条兽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合格的销售场所和储存条件,保证兽药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兽药GSP管理的基本要求包括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等多个环节,确保兽药的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质量控制。
第三章兽药GSP管理的实施第十二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生产过程监督等方面。
第十三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生产许可申请和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生产工艺的验证和验证。
第十五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生产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管理档案,追溯产品的质量。
第十七条兽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销售管理体系,包括销售环节的质量控制、监督等方面。
第十八条兽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许可申请和备案登记。
兽药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87.05.21【实施日期】1988.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的监督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有效防治畜禽等动物疾病,促进畜牧业的发展和维护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兽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有效。
第三条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主管全国的兽药管理工作,县以上农牧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所辖地区的兽药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从事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者,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章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第五条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助理工程师、助理兽医师以上技术职务的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二)具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三)具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及条件;(四)具有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检验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五)非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兼产兽药者,必须有单独的兽药生产区。
第六条开办兽药生产企业,必须由企业所在地县以上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
兽药生产企业持《兽药生产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批准后领取《营业执照》。
《兽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规定有效期,期满经重新审查合格后发证。
第七条兽药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所需的原料、辅料及直接接触兽药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需符合药用要求。
第八条兽药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注明“兽用”字样,并附有说明书。
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商标、兽药名称、规格、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批准文号,写明兽药的主要成分、含量、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
第九条兽药分装必须有完整、准确的分装记录,在包装上注明兽药名称、规格、企业名称、产品批号、批准文号、分装单位和分装批号,并附有说明书。
兽药经营管理制度
兽药经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兽药经营管理行为,保障兽药安全使用,保护兽医和兽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兽药经营的监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批发企业、零售药店、兽医诊所等。
第三条兽药经营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科学管理、安全使用、质量保障、诚信经营”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兽药经营的监管,维护兽药市场秩序,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兽药经营许可第五条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法人资格或经营资质,并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兽药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兽药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真实材料,按要求交纳相应的许可费用,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查。
第七条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申请兽药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取得兽药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严格执行兽药经营行为,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和经营项目。
第九条兽药经营许可的有效期限为5年,到期后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第三章兽药采购与销售第十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兽药采购管理制度,确保采购的兽药符合相关法规和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明确兽药采购的程序和责任,对采购的兽药进行检验和登记,并妥善保管相关的采购记录和资料。
第十二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兽药销售管理制度,加强对兽药销售的监管,确保销售的兽药真实有效。
第十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对销售的兽药进行登记和备案,并保存相关销售记录和资料,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兽药零售药店和兽医诊所应当严格按照法规要求,开展兽药销售活动,不得向未经合格培训的人员出售处方兽药。
第四章兽药存储与配送第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兽药存储和配送管理制度,确保兽药的储存条件符合要求,不得影响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期限。
第十六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兽药的库存进行盘点和检查,及时处理过期或者损坏的兽药,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告。
兽医卫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兽医卫生管理,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预防动物疫病传播,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兽医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兽医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设立兽医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兽医卫生管理工作。
3. 各级兽医部门、动物防疫机构、动物诊疗机构、动物产品加工企业等,应设立兽医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兽医卫生管理工作。
三、兽医卫生管理内容1.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1)严格执行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定期对动物疫病进行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2)对疫病高发地区、重点区域实施严格的防控措施,防止疫病传播。
(3)对动物疫病实行分类管理,对重大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2. 动物源性食品安全(1)加强对动物源性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运输等环节的监管,确保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2)严格执行动物源性食品检验检疫制度,对动物源性食品进行检验检疫,确保不合格产品不得上市销售。
(3)加强对动物源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
3. 兽药与饲料管理(1)加强对兽药、饲料的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监管,确保兽药、饲料的质量和安全。
(2)严格执行兽药、饲料的登记、备案制度,禁止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兽药、饲料。
(3)加强对兽药、饲料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滥用兽药、饲料。
4. 动物诊疗与屠宰管理(1)加强对动物诊疗机构、屠宰企业的监管,确保动物诊疗、屠宰过程中的卫生和安全。
(2)严格执行动物诊疗、屠宰标准,禁止非法诊疗、屠宰。
(3)加强对动物诊疗、屠宰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四、监督管理1. 各级兽医卫生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兽医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对违反兽医卫生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
3. 建立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对兽医卫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我国兽药管理制度
我国兽药管理制度一、引言兽药是用于预防、诊断和治疗动物疾病的药物。
兽药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兽药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措施。
我国兽药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保障兽医卫生安全、促进畜牧业发展和保护农民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兽药管理制度的演进历程我国兽药管理制度的演进历程可以从上个世纪始终追溯。
新中国成立后,兽药管理制度最早由卫生部、农业部分别管理,但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与兽医工作的协调,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家卫生计生委、农业部成立了“兽药管理和注册办公室”,并制定了《兽药管理条例》。
随着畜牧业的快速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增加,我国兽药的品种和规模不断扩大,管理制度也逐渐得到完善和改进。
1999年国务院颁布《兽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内容,建立了兽药管理体制。
2005年,《兽药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并在2010年废止。
同年,农业部批准实施了《兽药管理办法》。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建立起了现行的兽药管理制度。
我国兽药管理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从初创期到完善期,一系列制度文件不断出台,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规范的管理体系。
三、我国兽药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我国兽药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制原则: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禁用兽药,禁止超范围使用药品,确保兽药安全使用。
2. 安全原则:确保兽药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制定兽药质量标准,加强对兽药的检查与监督。
3. 环保原则:鼓励绿色生产和使用兽药,降低环境污染的风险,保护生态环境。
4. 公平原则:保障兽医服务的公平和可及性,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5. 预防原则:强调兽医服务的预防性和全面性,在兽药使用中注重预防和控制疾病,减少兽医用药带来的风险。
四、我国兽药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我国兽药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兽药品种管理、兽药生产管理、兽药经营管理、兽药使用管理和兽药监督管理等方面。
第二章兽医法规的一般原理
2、合理性原则
(1)执法行为符合行政的基本目的,手段 方式有助于行政目的实现。
(2)公平基础之上,体现一致性。
(3)执法决定合情理、适度。
(4)执法行为既能有效实现行政目的,又 能最大限度减少行政相对人损害。(价值位阶、 个案平衡、比例原则)
3、应急性原则 特殊紧急情况下,根据维护国家安全、社
1、依据的效力层次 (1)一般规则: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2)特殊规则 A、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与《行政处罚法》
B、新法优于旧法(同等效力层次)。
a、
新法改废旧法。b、旧法未废止,冲突部分适用新
法。
C、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
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法》第2条
70岁老汉与84岁老妇相恋14年后领取结婚证
2、特征 具体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授益行政行为
注意:与行政审批的关系
不属于行政许可的情形: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 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
停止执行。(例外情况)
七、行政执法依据
(一)依据的种类
1、法律规范(最主要的依据) (1)宪法:一切法律规范的渊源,即母法。 (2)法律:基本法律(人大)、一般法律(人大
常委会)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行政规章:国务院部门、地方政府规章。 (7)法律解释:分为非正式解释(没有普遍约
四、兽药行政管理机关
第二节 行政执法
兽药管理制度处罚办法
兽药管理制度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兽药管理的监督、规范养殖业的发展,维护畜禽生长环境的安全和卫生,依据《兽药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处罚办法。
第二条本处罚办法适用于兽药管理相关监督机构对兽药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活动。
第三条兽药管理相关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兽药生产、销售、使用行为进行监管,保障兽药的质量和安全,维护畜禽防疫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兽药管理相关监督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兽药管理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滥用职权。
第五条兽药管理相关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兽药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约束,保证兽药管理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兽药生产违规行为处罚第六条兽药生产企业在未取得相应许可证件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兽药的,由兽药管理相关监督机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不得低于生产、销售兽药价值的10%。
第七条兽药生产企业在生产兽药过程中,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加工兽药,造成兽药质量不合格的,由兽药管理相关监督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不得低于产品销售额的20%。
第八条兽药生产企业在销售、使用过期兽药或者变质兽药,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兽药管理相关监督机构依法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并处以罚款。
第九条兽药生产企业在生产、销售虚假兽药,假冒伪劣兽药,情节严重的,由兽药管理相关监督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涉案产品予以查封扣押,并处以罚款。
第十条兽药生产企业违反质量标准生产兽药,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兽药管理相关监督机构依法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并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不得低于产品销售额的30%。
第十一条对于对相关六合彩公司生产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兽药销售违规行为处罚第十二条兽药销售企业在未取得相应许可证件的情况下,销售兽药的,由兽药管理相关监督机构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不得低于销售兽药价值的10%。
第十三条兽药销售企业在销售兽药时,不对购买者进行兽药使用说明教育,不提供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的,由兽药管理相关监督机构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解读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背景动物在生产、饲养和治疗过程中需要用到药物。
其中,对于治疗疾病、预防疾病或促进生长等特定目的的药物被称为兽用药品。
与人用药品不同的是,兽用药品的使用需要考虑兽类体内的特殊生理结构和生命周期,因此需要特别管理和监管。
为了加强对兽用药品的管理,中国政府制定了《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
管理办法处方药的定义兽用处方药是指必须由兽医进行处方、购买、使用和管理,并且具有一定毒性或有较高的危害性,需要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的药品。
非处方药的定义兽用非处方药是指不需要兽医处方,但需要经过兽药批准,具有一定毒性或有较高危害性,能疗效明确、使用安全、易于管理的药品。
购买和管理1.兽用处方药必须由合格的兽医开具处方,并必须由具备合法资质的兽药经营企业进行销售。
购买者也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明。
2.兽用非处方药可以在具备兽药经营资质的合格机构或者单位进行销售。
3.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销售必须在器械上做出标记,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家、养殖种类、用药方法和用药剂量等信息,以便于监管。
管理要求1.兽用药品的生产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合法的生产资质和产品批准文号,并经过定期监督检查。
2.兽用药品的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销售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且可以提供相应的购买和使用证明。
3.兽用处方药必须由兽医开具处方,并且由具备合法资质的兽药经营企业售卖。
4.兽用药品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规,按照兽医开具的处方进行使用,并保证使用过程中符合环境和保护动物的要求。
相关规定解读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区别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需要兽医处方。
处方药属于毒性大或有较高的危害性的药品,需要兽医开具处方,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而非处方药则可以在批准范围内自由销售,但仍需要兽药批准。
兽药批准兽药的批准是为了保障兽用药品的安全、有效和合理使用,防止不安全、无效和不当使用对兽类的危害。
兽医法规
兽医法规第一单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于1997年7月3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修订,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动物防疫法》概述(一)概念《动物防疫法》是调整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以及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调整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动物防疫法,但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三)动物防疫工作的行政管理1.政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动物防疫工作。
2.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3.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工作。
4.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四)动物防疫工作的方针我国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五)动物疫病的分类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分为下列三类:1.一类疫病一类动物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动物疫病。
2.二类疫病二类动物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动物疫病。
3.三类疫病三类动物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动物疫病。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六)含义 1.动物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兽农药管理制度
兽农药管理制度一、前言兽医药品管理是畜牧业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畜牧业生产、畜牧业经济效益、畜产品质量和畜禽健康等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更加关注,因此,加强对兽医药品的管理是当前和未来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兽药管理概述兽医药品(以下简称兽药)是指用于治疗、预防和控制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发育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草药药品。
兽药管理是指对兽药的生产、流通、使用和监督管理的统一规范。
兽药管理的主要目标是:保障兽药的安全有效使用,保护畜、禽兽医人员和消费者的健康安全,维护畜牧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兽药管理法规的建立与完善在国家层面,对兽药进行管理的法规主要有:《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管理规范》等,并且这些法规有不断的完善和更新。
这些法规的建立与完善,是为了保障兽药的安全有效使用,维护人畜健康和环境安全。
在地方层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都制定了相关的兽药管理法规和政策,以适应当地畜牧业的发展需要。
四、兽药管理的相关机构及其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食药监)是国家兽药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和发布兽药管理法规和制度;2、对兽药生产企业进行批准、备案和监督管理;3、检验检测兽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4、对兽药流通企业进行批准、备案和监督管理;5、对兽医药品使用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畜牧兽医部门等也是兽药管理的重要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1、负责当地兽医药品的生产批准、备案和监督管理;2、对兽医药品使用单位进行监督管理;3、开展兽医药品质量监督检验和抽检工作。
五、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1、生产许可证兽药生产企业应取得《兽药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符合《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的要求,并且遵守生产许可证上规定的生产范围。
2、生产规范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兽药饲料管理法规及监管工作相关知识
整理ppt
1.2.1 《兽药管理条例》要点
兽药的含义、授权管理范围; 兽药行政审批事项:新药试验\进口兽
药\兽药生产许可证GMP\经营许可 证GSP\批准文号\兽药广告\菌毒种 兽药监督检查事项:兽药质量标准\标 签说明书\假劣兽药\禁用兽药\管制 兽药\兽药处罚规定
整理ppt
1.2.2兽药管理配套法规1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 单》(2002年3月5日农牧发[2002]1号 文件 )
《关于实施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备案公布 制度的通知》(2005年5月9日农办医 [200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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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兽药品种目录
序号 品名 标准归属 1 阿拉伯胶 1965GF 2 白陶土敷剂 1965GF 3 滴滴涕 1965GF 4 滴滴涕粉剂 1965GF 5 二硫化碳 1965GF 6 甘氨酸钠注射液 1965GF 7 甘汞 1965GF 8 汞溴红 1965GF 9 汞溴红溶液 1965GF 10 哈拉宗 1965GF 11 哈拉宗片 1965GF 12 含醇樟脑注射液 1965GF 13 氯仿醑 1965GF 14 凝血质 1965GF 15 凝血质注射液 1965GF 16 氰乙酰肼 1965GF 17 三磺片 1965GF 18 四氯化碳 1965GF 19 四氯化碳胶丸 1965GF 20 四氯化碳注射液 1965GF 2l 四氯乙烯 1965GF 22 四氯乙烯胶丸 1965GF 23 亚砷酸钾溶液 1965GF
动物养殖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动物养殖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更多资料文档请点击:类别法定义务和按规定应当处理的事项执法主体处理处罚内容法律依据内容法律依据资质条件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向当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兴办后应将有关材料交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第五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饲养、诊疗工作。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三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种用、乳用动物和宠物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免疫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同上《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
《畜牧法》第四十五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畜牧法》第六十八条消毒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应做好消毒工作。
《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第三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兽药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兽药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的上市后监管,规范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时、有效控制兽药风险,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兽药不良反应报告、监测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行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兽药生产企业(包括进口兽药的境外制药厂商)、兽药经营企业、兽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所发现的兽药不良反应。
第四条国家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医医疗机构与实施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兽药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告兽药不良反应。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国家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规定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兽药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并发布相关信息;(三)对已确认发生严重兽药不良反应或者兽药群体不良事件的,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风险扩大;(四)定期分析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数据,提出改进措施,并指导兽药生产企业、兽药经营企业和兽医医疗机构采取相应措施;(五)组织培训和宣传,提高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能力。
第七条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规定和政策;(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兽药不良反应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及时上报国家农业农村部;(三)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的兽药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四)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并指导和监督兽药生产企业、兽药经营企业和兽医医疗机构采取相应措施;(五)组织培训和宣传,提高本行政区域的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能力。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2篇)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护畜禽养殖业发展,维护人畜共患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兽药管理的目标是保证兽药的质量和安全,确保合理使用兽药,防止滥用和非法使用兽药。
第三条兽药管理涉及兽药的生产、销售、使用、储存等环节,兽药的生产、销售、使用、储存等单位和个人都要遵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兽药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持,提高兽药管理水平。
第二章兽药生产管理第五条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必须符合兽药药品质量标准和生产规范。
第六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兽药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兽药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生产过程的卫生和安全。
第八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兽药品质检验制度,进行兽药品质的监测和评估。
第九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及时收集、上报兽药质量问题和不良反应的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章兽药销售管理第十条兽药销售必须具备销售许可证,销售的兽药必须符合兽药药品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兽药销售企业应建立兽药销售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保证兽药的来源可追溯。
第十二条兽药销售企业应定期对销售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保证销售过程的卫生和安全。
第十三条兽药销售企业应建立兽药销售记录制度,记录兽药的销售情况和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兽药销售企业应及时收集、上报兽药质量问题和不良反应的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四章兽药使用管理第十五条兽药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应的农业兽医技术规程和养殖标准,严禁超量或滥用兽药。
第十六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建立兽药使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兽药的使用和记录。
第十七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加强兽药的储存管理,保证兽药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兽药使用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使用过程的卫生和安全。
第十九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兽药残留检测,并向相关部门上报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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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核对或者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2.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 生产。
3.重大动物疫病疫苗使用专用防伪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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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兽药管理有关规定
(六)兽药广告的管理 利用重点媒介(见目录)发布的兽药广告,以及保护期内新兽药、境外生产的 兽药的广告,需经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并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 方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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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兽药管理有关规定
(四)标签和说明书管理 1.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后,方可使用。 2.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格式、内容应严格按照《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的规定印制,除生产企业信息之外,不得出现“XX监制”、“XX研制”、“XX 经销”、“XX合作”、“XX委托”、“XX推荐”等非生产企业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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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兽药管理法规以及标准
兽药国家标准的标准品和对照品的标定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 的兽药检验机构负责。
根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兽药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是必须执行的 。《中国兽药典》是国家为保证兽药产品质量而制定的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技 术法规,是兽药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检验和监督管理部门共同遵守 的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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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兽药的行政审批
(四)市、县级办理的兽药行政审批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生物制品除外):
1.必须通过农业部兽药GMP验收:按照车间验收 2.兽药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兽药生产许可证证号格式:年号(4位数字)兽药生产证字+企业所在地
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序号(2位数字)+企业序号(3位数字)
(一)行政机构 我国兽药行政管理体系从中央到地方分为4级;即农业部、省、市、县4级管 理体系。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农业部---兽医局----药品药械处 ---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省农业厅---饲料兽药管理处 ---设区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市农业(畜牧兽医)局 ---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局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4个方面:
2004年增补本);《兽药质量标准》(2006年版);《进口兽药质量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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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兽药的行政审批
(一)农业部办理的兽药行政审批 1.研制新兽药使用的一类病原微生物审批 2.兽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审批
3. 兽药生产许可证审批(含兽药GMP验收)
进口兽药证书格式示例:(2006)外兽药证字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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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兽药管理有关规定
(三)兽药注册
依照法定程序,拟对上市销售的兽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系 统评价,并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兽药临床或残留研究、生产兽药或者进口兽药决
定的审批过程。
包括:新兽药注册、进口兽药注册、变更注册和进口兽药再注册
(13)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 (14)贮藏 (15)外用杀虫药以及其它对人体或环境有毒有害的废弃包装的处理措施(说明 书)
(16)生产企业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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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兽药管理有关规定
(五)兽用生物制品的特殊管理 1.批签发管理。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批兽用生物制品,在出厂前应当由国务 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审查核对,并在必要时进行抽查检验;未
(二)省级办理的兽药行政审批 1.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生物制品除外) 2.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核发(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
3.兽药广告审查(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
4.出口兽药证明文件 (三)省级办理的兽药行政审核上报事项 1.《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审核 2.申请除生物制品以外的已有兽药国家标准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审核 3.《兽用新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申请表》的审核 4.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的审核 5.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审核
福建省序号:13,广东省序号:19
例如:(2006)兽药生产证字13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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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兽药管理有关规定
(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是农业部根据兽药国家标准、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批准特 定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特定兽药产品时核发的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5年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编制格式: 兽药类别简称+年号+企业所在地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序号+企业序号
--年号用四位数字表示,即核发产品批准文号时的年份
--企业所在地省份序号用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由农业部规定并公告。 --企业序号按省排序,用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由农业部公告。 --兽药品种编号用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由农业部规定并公告。兽药品种编 号是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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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进口兽药管理制度。
办法规定,进口兽用生物制品,境外企业不得直接销售,应当委托中国境内兽药 经营企业作为代理商进行销售,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不得销售 进口兽用生物制品。兽用生物制品以外的其他进口兽药,境外企业可以依法在 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境内兽药经营企业作为代理商 销售。
3.原料药与制剂标签内容不同,内包装标签与外标签包装内容不同;化药、中
药与生物制品说明书内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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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兽药管理有关规定
4.兽药标签或者说明书应该载明以下内容 (1)有关标识:“兽用”、 “外用药”、“专利标识” 、兽药GMP标识 (2)兽药名称:兽药通用名、商品名 (3)主要成分 (4)性状(说明书)
---扩大了调整范围:涉及兽药的研制者、生产者、经营者、兽药的进出口者
、兽药的购买者和使用者、屠宰场、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销售者、购买者以及兽药 的监督管理者。
---建立了兽药管理新机制: 两本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六个批准文件:新兽药注册证书、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出口兽药证明文件、
2.实验室:
---2个国家级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中国兽医药品检查所,中国农业大 学
---6个部级兽药残留检测中心 ---30个省级兽药监察所---福建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部分省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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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兽药监督管理机构
(四)农业部成立的挂靠单位 农业部兽药评审中心 中国兽药典委员会 农业部兽药评审委员会 农业部兽医生物制品规程委员会
四、兽药管理有关规定
示例:兽药字(2006)130052159, 兽药添字(2006)130051441 兽药生字(2005)150131001 部分企业所在地省份序号: 北京 01;天津02;上海09;江苏10;浙江11;福建13;山东15;广东19;四川 注:药物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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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药理作用(说明书)
(6)适应症或功能与主治 (7)用法与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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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兽药管理有关规定
4.兽药标签或者说明书应该载明以下内容
(8)含量/包装规格 (9)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证号 (10)不良反应(说明书) (11)注意事项(说明书)
(12)停药期
+兽药品种编号。兽药字+(2006)+13+005+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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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兽药管理有关规定
(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 --兽药类别简称:药物添加剂的类别简称为“兽药添字”;血清制品、疫苗 、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等的类别简称为“兽药生字”;中药材、中成药、化 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杀虫剂和消毒剂等的类别简称 为“兽药字”。
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
农业部兽药GMP工作委员会 农业部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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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兽药管理法规以及标准
(一)行政法规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国务院1987年5月颁布,2004年4月修
订。《条例》自1987年发布以来,分别在2001年和2004年经过两次较大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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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兽药管理法规以及标准
(三)相关的法律法规 《刑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广告法》、《药品管理法》、《标准化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
条例》等20来个。
(四)兽药标准 《条例》第四十五条 兽药应当符合兽药国家标准。 国家兽药典委员会拟定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兽药典》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其他兽药质量标准为 兽药国家标准。
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批准文件、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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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兽药管理法规以及标准
(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有31个部门规章、规范性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件;其中主要有 10个管理办法
《兽药广告审查标准》 《兽药广告审查办法》
《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兽药注册办法》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中国兽医药品检查所 30个省级兽药监察所—福建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110个地市级兽药监察所
250个县级兽药监察所 兽药检验机构应通过农业部资格认证。
2018/10/14
一、我国兽药监督管理机构
(三)兽药残留监控机构 1.行政管理机构: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兽药残留检测的 行政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