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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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是主流准则,但是对资本市场的作用很大
2.会计准则、上市规则关于关联方的范围不同
证监会、交易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3.主要投资者个人——10%-5% 关键管理人员 血缘——家庭成员 4.准则与监管分开 5.充分披求
5.最终控制 方的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二、与国际会计准则比较 国际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IAS24),1984年7月
发布,1994年11月重编,2003年12月修订,生效日期2005 年1月1日。 我国新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在定义及披露 内容上部分向IAS24趋同,但存在实质性差异——即同受国家 控制的企业间是否作为关联方披露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36号—— 关联方披露
未明确财会2001年(64)《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 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是否继续执行,个 人的看法是将停止执行该暂行规定,以保持与国 际准则的一致。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一、与原企业会计准则比较
差异 原准则 原准则定义中未包括此 范围 新准则 关联方定义扩展: 1)间接地对企业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属于关联方 2)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属于关联 3)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间 接地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属于关联方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差异 IAS24 主体及关联方的雇员离职后福利计划构 成关联方 1.定义 未列入关联方,但是提出了“在主体中 拥有权益,使之对主体有重大影响” 企业与投资者个人之间的关系列为关联方? 新CAS36
未列入关联方
取消了此条的豁免规定。 2.披露 要求 不需披露定价政策
企业会计准则36号—— 关联方披露
披露 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母公司和子公司 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 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最终控制方名称。 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司之上 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 (二)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股本) 及其变化。 (三)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者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 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披露的交易要素至少包括: (一)交易的金额。 (二)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 (三)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 (四)定价政策。
企业会计准则36号—— 关联方披露
总则 关联方 关联方交易 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36号—— 关联方披露
总则
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
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 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但是,应当披露与合并范围外各关联方的关
系及其交易。
国家控制的企业间不应仅仅因为彼此同受国 家控制而成为关联方
要求披露对关联方交易定价政策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差异 IAS24 新CAS36
1.原则
10。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无相应规定
2.关联 方例外
11、未必是关联方: (1)仅仅在关键管理人员中拥有一位 共同董事或其他人员的两个主体 (2)仅共享合营企业控制权的两个合 营者 (3)仅出于与主体间正常往来的:资 金提供者,工会,公用事业、政府部门 和机构 (4)仅出于经济依赖性,而与主体发 生大量业务往来的客户、供应商、特许 商、分销商或普通代理商
3.关联 方定 义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差异 原准则 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存在 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企业应当披露, 但未明确提及披露的层次即母公 司、最终控制方和最低中间控股 公司。关联方发生交易,可选择 按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披露。 对未结算项目只简要提及应披露 金额或比例。 新准则 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企业应当在 报表附注中披露母子公司的关系,包括母公司、最终控制方, 关联方关系披露更清晰、客观。 关联方发生交易,取消金额或比例的披露选择,要求企业必须 披露交易金额。要求披露对关联方交易定价政策。 对未结算项目要求披露详细信息及金额。 强调只有在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企业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 采用了与公平交易相同的条款。 母公司不是企业最终控制方,应当披露最终控制方的名称。母 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 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的名称。
企业会计准则36号—— 关联方披露
关联方
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 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 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 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 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