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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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认定标准 律师

关联方认定标准 律师

关联方认定的标准主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以及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具体来说:
1. 会计准则认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一方如果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2. 持股比例认定:关联自然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未明确持有上市公司子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也可能被视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3. 控制关系认定:上市公司或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都可能被认定为关联方。

4. 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证监会及交易所通过列举式+概括式的立法模式确定关联方,这种立法模式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关联方的认定以及核查问题。

在实务中,券商、律师中介机构通常是根据证监会及交易所的规定来认定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5. 实务操作差异:在实际操作中,关于子公司(孙公司)是否作为关联方来披露,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

大多数情况下,子公司(孙公司)会作为关联方来披露,但由于合并报表的原因,合并范围内的交易通常不作为关联交易来披露。

综上所述,在法律实务中,律师会根据《公司法》、《会计准则》以及证监会的规定来认定并披露关联方。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关联交易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也是IPO审查中的重点内容。

在处理关联方认定的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或会计师,以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_关联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_关联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_关联方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以下简称“准则36号”)是指中国公司的财务报告编制的一个准则,准则36号要求公司在其财务报告中披露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方方面面。

关联方披露是为了提供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更全面透明的信息,以帮助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作出更明智的决策。

关联方披露在准则36号中定义为与公司具有以下关系的方:1.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准则36号规定公司应披露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和相关交易的性质和金额。

这是因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通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力,其与公司之间的交易可能存在利益输送的风险。

2.关联公司:准则36号规定公司应披露与其存在交易关系的关联公司的身份和相关交易的性质和金额。

关联公司是指与公司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的公司,如共同控股、母子公司、姐妹公司等。

这些交易可能会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3.关联方个人:准则36号规定公司应披露与其存在交易关系的关联方个人的身份和相关交易的性质和金额。

关联方个人是指与公司存在直接或间接关联的个人,如高管、股东等。

这些交易可能与公司的利益发生冲突,需要通过披露来增加透明度和防止潜在的利益输送。

准则36号要求公司详细披露与关联方的交易性质、金额和处理方式等信息。

公司应披露交易所涉及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利润等主要项目,并给出解释和确认其公允价值的依据。

此外,公司还应披露有关交易的主要条件和合同条款,以及相关的风险和控制措施等。

准则36号要求公司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关联方交易的总体信息,并在日常公告和年度报告中进行更新。

如果交易涉及的金额较大或与公司正常业务相比显著,公司还应披露与交易有关的具体风险和影响。

关联方披露的目的在于提高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可比性,增强利益相关者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信任和决策依据。

对于投资者而言,关联方披露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系,并判断公司是否存在潜在的利益输送风险。

会计准则关于关联方的认定

会计准则关于关联方的认定

会计准则关于关联方的认定摘要:1.关联方关系的认定准则2.关联方关系的种类3.关联方交易的规定4.关联方披露的规定5.违反关联方披露的规定的后果正文:一、关联方关系的认定准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关联方关系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条件: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其中,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二、关联方关系的种类关联方关系主要存在于以下两种情况: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

母公司是指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2.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也存在关联方关系。

三、关联方交易的规定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四、关联方披露的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企业应在财务报表中披露与关联方的关系和关联方交易,包括关联方的名称、注册地、业务范围、关联方持股比例等基本信息,以及关联方交易金额、交易性质、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详细信息。

五、违反关联方披露的规定的后果违反关联方披露的规定,可能会导致企业财务报表失真,影响投资者对企业的判断,损害投资者利益。

我国法规对关联方披露的违规行为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罚款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变化释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变化释析
审计 专业 的学生进行审计实习 , 等等。 ( ) 二 加强 实践 教学指导教师的培 养 对于 专业指导教师的要求是既要有合理的知识结构 , 又要有较
学校应 鼓励学生 自己联系实 习单位 , 但必须建 立相应 的检查和 考核约束机 制 ,以确保 学生确 实完成了实 习大纲 中规定 的实习 内
的说 明, 多新 出版 的会计书中也 都对有关“ 诸 关联方 交易” 的会计核算予以回避 , 针对这种情况有必要对新准则 中有 关“ 关联方披露及 交易”
的变化加 以归纳整理 , 并在核算其 内容时注意相关 问题 。
【 关键词 】关联 方披露 ; 会计核算 ; 变化释析


《 企业会计准 则第 3 号一 关联 方披露》 6 准则修订 后的主要
( ) 二 扩展了关联方的外延, 明确了相 关问题 并
新准 则中明确规定 : 不能仅仅 因为共 址
影响财务报 表阅读者正确理解 关联方交易对财务 报表影 响的情况
址 址 址 址 址 址 址 址 业 址 址 址 址 址 址 址 址 址 址 址 址 址 址 址 址 址 址 址 址 址 址 址 址 址 址 址
交 易 的信 息 。
2 在发生关联方交易的情况下 : 未结算项 目的条款 和条件 , 以及 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 的详细信 息; 未结算项 目的坏账准备金额( 当期 计提额、 转销额 以及余额 ) ; 取消金额和相应比例 的披 露选择 , 要求企
业必须披露其金额。 3关联方交易按关联方分 别披露。类型相似 的关联方交易 , . 在不
2从横 向方面考虑 , 为克服行业 会计实验 项 目单一 的问题 , 会
计实验室应 该在制造型 工业企业会 计的实验 资料 以外 开发 出其他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于2024年1月1日正式生效,该准则适用于在境内注册的企业。

它要求企业披露与它们存在、可能存在利益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以及在报表日或关联方Relationship的会计年度中进行过交易的相关信息。

在财务报表中,企业应披露其在当年与关联方之间的所有重大交易、关联方给予企业的贷款、向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以及相关方协助提供的担保。

对于销售、采购、租赁和技术服务等常见交易,企业要披露其与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发生额和余额。

此外,企业还应揭示与关联方之间的利润、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等。

该准则中对关联方的定义十分广泛。

除了直接或间接持有企业控制权或被企业控制的企业外,还包括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个人、组织和机构。

此外,与企业的技术交流、业务合作、人员共享等关联方也适用于该准则的披露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的实施对企业会计披露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它增加了财务报表的透明度,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可以更好地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风险。

其次,该准则强化了企业对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减少了关联交易可能导致的潜在腐败和不正当行为。

这对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加强企业的监督责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可能涉及大量的信息,增加了企业财务报表编制的复杂性。

其次,企业在披露关联方交易时需要保护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确保披露的信息准确无误。

此外,企业需要在采购、销售和租赁等关键事务中进行客观、公正的决策,以确保与关联方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在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时,企业需要严格遵守披露要求,确保关联方交易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为了满足披露要求,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程序,并定期审查和监督关联方交易的合规性。

此外,企业还可以借鉴相关企业的最佳实践和经验,加强内外部的沟通与协调,提高关联方披露的质量和效果。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的实施是保护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权益的重要举措。

关联方的定义及范围

关联方的定义及范围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①证监会比会计要广,因为证监会自然人概念还包括了母公司的高管。②但会计包括施加重大影响)
法人股东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前后一年有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情形的依然认定为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壺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一关联方披露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
关于关联方的定义
陷阱:
1、控股股东的监事董监事高管人员不属于关联自然人
3、与其他公司合营或联营,并不因合营或联营而构成关联关系
4、关联自然人任监事的公司不是关联法人
5、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才是关联法人(所以持股5%的不是)
6、前后一年有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情形的依然认定为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
该企业的子公司。该企业的合营企业。该企业的联营企业。(⑤差别之一:证监会保底条款;会计明确指明子公司、合营公司和联营公司)
时效条款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实际原则,侧重于会计核算,
股东和本公司高管的亲属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一、概述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企业间的关联关系日益复杂多样,关联方交易也愈发频繁。

为了规范企业财务报表中对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国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该准则旨在明确关联方的定义,规范关联方交易的确认、计量和披露要求,以便外部信息使用者,如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监管部门等,能够更为清晰地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及关联方对其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文将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主要内容作一概览性介绍。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是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关于关联方披露的重要规范。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间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关联方交易已经成为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关联方交易由于其特殊性,如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交易目的的非单纯性等问题,往往成为外部信息使用者关注的焦点。

准确识别和充分披露关联方及其交易,对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透明、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该准则首先明确了关联方的定义和识别标准,即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各方。

在此基础上,要求企业在进行财务报表编制时,必须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进行充分的披露。

这包括对企业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采购销售等交易行为进行全面梳理和准确计量,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准则强调了对关联交易的披露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即对于重大关联交易应特别突出,详细阐述其经济实质和影响。

对于非重大关联交易,企业也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适当披露。

通过这样的规定,使得外部信息使用者能够更全面地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他们的决策提供更准确的信息支持。

1. 阐述会计准则的重要性和作用。

会计准则是一套规范企业会计政策选择和财务报告编制的标准和原则,它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会计准则为企业的财务报告提供了清晰、一致的标准,确保了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会计准则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使他们在决策时能够基于可靠、透明的财务信息。

会计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主要内容

会计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主要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主要内容新准则的主要内容为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促进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财政部于1997年5月22日制定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以下简称原关联方准则),要求从1997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公司执行。

为满足建立完整的会计准则体系,适应企业之间各种交易形式的发展变化,进一步促进相关信息充分披露,财政部对原关联方准则进行了修订,于2006年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下称新准则),要求上市公司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准则由总则、关联方、关联方交易和披露共四章内容组成。

(一)总则该部分说明了制定该准则的目的、依据以及企业在财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信息的基本要求,指出: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已经包括在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内的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但与合并范围外各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仍应当披露。

(二)关联方该部分明确了关联方的相关概念以及企业关联方的存在形式。

1.相关定义:(1)关联方: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万。

(2)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3)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4)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2.企业的关联方有以下形式:(1)该企业的母公司;(2)该企业的子公司;(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g)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其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其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其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与其指南的主要目的是要求企业按要求披露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资产和负债、担保以及在关联方之间的筹资、利润分配等事项。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透明度,保护利益相关方的权益,防止利益输送和不当操作。

以下将对《关联方披露》及其指南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关联方是指直接或间接通过合资、合同或其他方式与企业有控制、共同控制或受到控制的主体。

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涉及的金额、条件和性质可能与其他市场参与者间的交易有所不同。

因此,披露这些交易对于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是至关重要的。

《关联方披露》要求企业在财务报表中对与关联方的交易进行详细的披露。

这包括交易的类型、金额、条件、法律形式、相关方的关联关系以及与其他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进行比较等信息。

通过这些披露,利益相关方可以更好地了解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关系以及交易对企业利益的影响。

指南还提供了一些判断关联关系的准则,如共同控制、控制权转移、持续利益、有关资金、人员和技术资源的共享等。

通过这些准则,企业可以更准确地识别与其关联的方。

除了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外,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还要求企业披露与关联方存在的其他关联事项,如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抵押物以及对关联方的赊销等。

这样的披露可以帮助利益相关方对企业的风险承担和利益转移进行更好的评估。

总结起来,《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其指南要求企业对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资产和负债、担保等事项进行详细的披露。

这些披露有助于提高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保护利益相关方的权益,防止利益输送和不当操作。

同时,指南也提供了一些准则,帮助企业准确识别与其关联的方。

通过遵守这些要求和指南,企业可以更好地履行信息披露的责任,维护企业的声誉和信誉。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6-02-15【生效日期】2007-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关联方及其交易的信息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

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但应当披露与合并范围外各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

第二章关联方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腹有诗书气自华(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财会[2006]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关联方及其交易的信息披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差不多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有关信息。

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关于差不多包括在合并范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但应当披露与合并范畴外各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

第二章关联方第三条一方操纵、共同操纵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阻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操纵、共同操纵或重大阻碍的,构成关联方。

操纵,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猎取利益。

共同操纵,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操纵,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有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操纵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阻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操纵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操纵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操纵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操纵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阻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要紧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紧密的家庭成员。

要紧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操纵、共同操纵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阻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治理人员及与其关系紧密的家庭成员。

关键治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打算、指挥和操纵企业活动的人员。

与要紧投资者个人或关键治理人员关系紧密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阻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阻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要紧投资者个人、关键治理人员或与其关系紧密的家庭成员操纵、共同操纵或施加重大阻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关联交易会计准则规定

关联交易会计准则规定

第三十七章关联方披露第一节关联方披露概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企业的投资者和债权人,以及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要求日益迫切。

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因此,我国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以下简称关联方披露准则),对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加强证券市场和税务监管、促进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趋同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关联方披露准则规范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关联方一般是指有关联的各方,关联方关系是指有关联的各方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

关联方披露准则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因此,关联方关系往往存在于控制或被控制、共同控制或被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被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之间。

关联方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关联方涉及两方或多方。

关联方关系是有关联的双方或多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关联方关系必须存在于两方或多方之间,任何单独的个体不能构成关联方关系。

例如,一个企业不能构成关联方关系。

二是关联方以各方之间的影响为前提。

这种影响包括控制或被控制、共同控制或被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被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之间。

即;建立控制、共同控制和施加重大影响是关联方存在的主要特征。

关联方披露准则所指的“控制”,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等准则的规定相同。

关于构成控制的各种情况,参见本讲解第三十四章“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介绍。

关联方披露准则所指的“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相同。

关于构成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各种情况,参见本讲解第三章“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介绍。

关联方披露准则着重解决了关联方关系的判断标准、关联方交易的类型、信息披露应包含的内容等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摘要: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以下简称“准则36号”)是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旨在规范企业对关联方交易和关联方披露的会计处理。

本文将从准则的背景、内容要点、实施意义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该准则。

一、背景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于2019年5月1日正式实施,是会计准则体系中的一项重要修订。

此前,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对于关联方交易和关联方披露的规定较为模糊,存在较大的空白。

为了提高企业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准确性,规范和强化对关联方交易和关联方披露的会计处理,准则36号应运而生。

二、准则36号的内容要点准则36号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和补充:1. 关联方的定义和识别:准则明确了关联方的概念,包括企业对他方的控制、被他方控制、与他方存在共同控制的情况等。

企业需要对关联方进行准确的识别,并建立相应的关联方关系清单。

2. 关联方交易的会计处理:准则规定了关联方交易的会计处理原则,要求企业根据交易的实质性质和经济目的,进行真实准确的会计核算。

准则还对销售、采购、租赁、借贷等多种类型的关联方交易提出了具体的会计处理要求。

3. 关联方披露的要求:准则要求企业在财务报告中对关联方披露进行详细说明,包括关联方关系、关联方交易的性质、金额、条件和对企业的影响等方面的披露。

相关的披露内容应该明确、全面、真实和准确,能够帮助用户理解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关系和交易。

4. 关联方交易的公允价值:准则36号进一步强调了关联方交易的公允价值原则,要求企业在交易定价时遵循公允价值原则,并对交易定价进行公允价值测量和披露。

5. 对关联方交易的风险和敏感性披露:准则36号要求企业对与关联方交易和关联方关系相关的潜在风险和敏感性进行披露,以便用户能够全面了解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风险。

三、准则36号的实施意义准则36号的实施对于企业和用户都具有重要意义:1. 增强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准则36号要求企业对关联方交易和关联方披露进行详细说明,提高了企业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准确性,有利于投资者和其他用户准确理解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关系。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准则》明确了关联方披露的范围、披露的方式和内容,以及披露时机等要求。

根据《准则》,关联方包括企业及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关联企业、关联方管理人员以及与企业有特殊业务关系或重大利益安排的个人、组织等。

因此,企业需要对与其有关联关系的方进行全面披露,确保市场参与者能够充分了解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关系及交易情况,以减少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发生。

关于披露的方式,《准则》规定了三种方式:注记、附注和其他方式。

注记披露是将关联方的名称、关联关系及交易金额等信息直接列入财务报表的相关科目中,使读者可以在报表中迅速发现关联方的存在;附注披露是将关联方的详细信息以文字形式附于财务报表后,以提供更多相关信息;其他方式披露是指通过企业的官方网站、其他信息披露途径等方式进行关联方的披露,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

关于披露的内容,《准则》要求企业至少披露以下内容:关联方的名称、性质和关联关系;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金额和条件;与关联方之间的应收、应付、资产、负债和权益等账务处理;与关联方之间的担保、赞助、捐赠等重大业务安排;与关联方之间的管理人员报酬和其他利益安排等。

这些内容的披露,有助于市场参与者了解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情况、交易金额以及交易条件,减少利益输送等不利影响。

至于披露的时机,《准则》规定了准备财务报告的时间段内进行关联方披露。

具体而言,对于年度财务报告,企业应当在报告期后90日内披露关联方的相关信息;对于中期财务报告,企业应当在报告期后60日内披露关联方的相关信息;对于致力于对外招股的企业,应当在招股书和上市辅导期内披露关联方的相关信息。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准则》从披露的范围、方式和内容以及时机等方面明确了相关要求,旨在增加企业与关联方之间交易的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利益。

企业在财务报告中要严格按照《准则》的规定进行关联方披露,做到信息披露准确、完整、及时,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信任。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解读一、《新准则》的定位会计规范在约束利用非公允关联交易进行利润操纵行为的手段有两种:一是从确认和计量的角度尽可能地减少利润操纵的会计处理空间,将关联交易带来的额外收益不确认为收益;二是将关联交易予以及时、充分地披露,从而使会计信息使用者能够据此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其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即对显示公允的关联交易应作特殊会计确认还是正常确认的问题。

《新准则》的名称为“《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不研究关联交易的计量问题,即采用正常确认法,对关联方交易和非关联方交易按照同样的方法确认。

美国SFAS NO.57、IASNO.24及世界多数国家基本上采用这种观点。

这是因为,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二者从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上没有本质的区别。

二、《新准则》与《原准则》的主要差异(一)《新准则》的披露范围扩大《新准则》第二条规定:“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

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但应当披露与合并范围外各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

”也就是说,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可以豁免披露外,与合并财务报表一同提供或发布的母公司财务报表中、在全资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中应该披露关联方交易。

这是因为,母公司或全资子公司与其关联方的交易及其未结算余额的信息,对外部信息使用者理解母公司或全资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很有帮助,特别是对外部使用者了解企业受到来自其关联方的支持程度非常重要。

如果不加披露,可能无法达到公允列报的目的。

这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关联方披露》的第三、四条规定一致,但与《原准则》中明确规定“不要求在与合并会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会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信息”不同。

(二)对部分定义进行修正1、共同控制《新准则》强调:“共同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36号关联方披露根据该准则,关联方是指一个企业可以对另一个企业施加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企业。

关联方关系可以出现在企业内部(例如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或企业之间(例如姐妹公司或联营企业之间)。

根据该准则的要求,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中披露与关联方有关的交易、利益、往来账户以及其他重要信息。

这些披露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关联方交易披露:企业应当披露与关联方的销售、采购、转让、租赁等交易金额、条件和政策等信息,以便评估这些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和业绩的影响。

2.关联方资金占用披露:企业应当披露与关联方的资金借入、借出、垫付等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包括金额、利率、偿还计划等信息,以便评估企业是否存在资金占用行为,是否存在财务风险。

3.关联方担保披露:企业应当披露与关联方之间的担保情况,包括提供担保的种类、金额、期限等信息,以便评估关联方担保对企业的债务风险和信用风险的影响。

4.关联方关系披露:企业应当披露与关联方的法律和经济关系,包括持股比例、投票权比例、关联方之间的重大交易或重要关系、法律案例等信息,以便评估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关系对企业财务状况和业绩的影响。

通过以上披露,企业可以提供给投资者、债权人、监管机构等有关方面关于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交易和关系的详细信息,以促进透明度和规范性。

这些披露可以帮助相关利益相关者评估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交易的公正性和是否符合市场原则,评估企业的财务风险和道德风险,从而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和信任度。

总之,关联方披露是企业会计准则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对于保障企业财务信息公开透明、改善企业治理、提高对关联方交易的监管和保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准确披露与关联方有关的信息,以增强市场对企业的认可和信任。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变化释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变化释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变化释析作者:古华来源:《会计之友》2008年第27期[摘要]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在关联方范围的认定及核算上出现了变化。

新准则对关联方交易的核算没有明确的说明,诸多新出版的会计书中也都对有关“关联方交易”的会计核算予以回避,针对这种情况有必要对新准则中有关“关联方披露及交易’,的变化加以归纳整理,并在核算其内容时注意相关问题。

[关键词]关联方披露;会计核算;变化释析一、《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准则修订后的主要变化修订后的准则与原准则对比,其主要变化表现在:(一)取消有关个别财务报表中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信息披露的豁免原准则不要求在与合并财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财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而新准则规定。

企业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

不必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包括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但在个别财务报表中仍然应当披露有关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信息。

(二)扩展了关联方的外延,并明确了相关问题新准则中明确规定:不能仅仅因为共同控制某合营企业,就将各合营者作为关联方。

(三)增加了信息披露内容新准则增加了以下信息披露内容:1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企业都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母子公司的关系,包括母公司、最终控制方、对外公开提供财务报表的最低中间控股公司。

2在发生关联方交易的情况下:未结算项目的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详细信息;未结算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当期计提额、转销额以及余额);取消金额和相应比例的披露选择,要求企业必须披露其金额。

3关联方交易按关联方分别披露。

类型相似的关联方交易。

在不影响财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关联方交易对财务报表影响的情况下,可合并披露。

4只有在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企业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采用了与公平交易相同的条款。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释析(一)与关联方相关的定义1关联方。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关联方及其交易的信息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但是,应当披露与合并范围外各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

第二章关联方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仅仅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关联方指的是与企业具有其中一种关联关系的交易对象,包括关联企业、关联方及其持股或利益相关机构。

关联关系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对另一个企业的经营和财务决策产生一定程度的控制、影响或共同受控制关系。

《准则36号》要求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对与关联方的交易进行披露,以使报表使用者能够了解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关系,从而评估这些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具体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披露关联关系:企业应明确披露与关联方的关联关系,包括关联方的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从属关系等信息,以及关联方对企业的控制程度和影响程度。

2.披露关联交易的性质和金额:企业应披露与关联方之间的所有关联交易的性质和金额,包括销售、采购、租赁、借款等交易,以及与关联方之间的转让资产、负债偿付、信贷保证等关联交易。

3.披露关联交易的条件和条款:企业应披露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的条件和条款,包括交易价格、支付方式、付款期限、担保情况等,以便报表使用者对交易条件进行评估。

4.披露关联交易的影响:企业应披露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的影响,包括关联交易的利润、成本、现金流量等关键指标的变动情况。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披露要求,如披露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表决权、关联方之间的内部交易、有关关联交易的争议解决等。

需要注意的是,《准则36号》并非要求企业一定要避免与关联方进行交易,而是要求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对关联交易进行充分而全面的披露,以增强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和可信度,保护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是一项重要的会计准则,它规定了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对关联方的披露要求,从而保障了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和准确度,提高了报表使用者的决策能力和信心。

企业应严格按照该准则进行披露,加强与关联方的交易监管,确保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公平、合法和可持续发展。

评析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评析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重大 影 响 ,是 指对 一个企 业 的财 务 和经 营政 “ 策有 参 与决 策 的权 力 , 并 不 能 够 控 制或 者 与 其 但 他方 一起 共 同 控制 这 些 政 策 的 制定 ” 。对 重 大 影 响概念 的界 定 中, 除 了 旧准则 中 关 于参 与决 策 删
主要途径 的规 定 。事 实 上 , 准则 中 的规 定有 助 旧
3 9项 新企 业 会 计 准 则 ,0 7年 1月 1日起 正 式 20 执行。
共同控制 ,是指按照合 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 “
动所共 有 的控 制 , 在 与 该 项 经 济 活 动 相 关 的 重 仅
要财 务和 生产经 营决 策需 要分 享 控制 权 的投 资 方

致 同意 时存 在” 。较 旧会计 准则 而言 , 处定 义 此
第3 6号“ 关联 方披 露” 为企业关联方 交易的披露提供 了更为规范 的标 准。本文通过 与 旧会 计 准则、 国际会计 准则

的全 面比较 , 对新会计 准则关联 方披 露进 行深入研 究 , 结合 实际案例分析 了其 对防范企 业不 当关联 交易的作用。 并 关键词 : 关联 方披 露 ; 新会计 准则; 国际会计准则 ; 不当关联 交易 中图分类号 :2 0 F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1— 2 8 20 0 0 2 0 17 80 (06)4— 0 3— 4
20 0 6年 8月
评析 我 国新 企业会 计 准则第 3 6号—— 关联 方披露
姜晓黎
( 华东 师 范大学 商学 院 , 海 2 0 6 ) 上 0 0 2
摘 要 :06年 2月 , 国发 布 了修 订 后 的 3 20 我 9项 企 业会 计 准 则 。在 我 国 独 特 的 经 济 和 会 计 环 境 下 , 会 计 准 则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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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关联方及其交易的信息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但是,应当披露与合并范围外各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

第二章关联方
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仅仅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六条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第三章关联方交易
第七条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八条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担保和抵押。

(五)提供资金(贷款或权益性投资)。

(六)租赁。

(七)代理。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许可协议。

(十)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十一)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第四章披露
第九条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

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最终控制方名称。

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

(二)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股本)及其变化。

(三)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者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第十条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

披露的交易要素至少包括:
(一)交易的金额。

(二)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
(三)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

(四)定价政策。

第十一条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

类型相似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财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关联方交易对财务报表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

第十二条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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