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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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比较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比较,其实是一个比较笼统的说法,不太准确。比较准确的叙述应该是指:商业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异同。
首先,先从两者的概念和定义上进行区分。1、所谓的商业保险是指:以投保人自愿参保为前提,由保险公司(人)利用大数法则的原理通过收取保险费而建立风险基金,当投保双方约定的保险责任发生时,由保险公司就保险责任理赔范围内的风险损失给与投保人一定数额的保险赔偿金一种风险补偿机制。商业保险的保险标的物具体可以分为“人和物”,一般包括三大类保险项目,分别是: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再保险。其中的商业人身保险又可以分为3个小项目,即: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这与社会保险中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相对应,二者都仅局限于对人所遭遇的各种普遍性风险进行化解和保障,因而具有可比性。2、所谓的社会保险是指:以国家为责任主体,依法建立的强制工薪劳动者参加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出资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在劳动者因年老、失业、工伤、生育、死亡、失业等各种风险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而面临失去收入来源时,能够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属能够享有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从而保障劳动力的扩大再生产能够正常运行,保证社会安定的一项制度。
具体而言,商业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的不同之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性质不同
2、目的不同
3、保障对象范围不同
4、项目设置不同
5、强制与自愿原则的不同
6、保障待遇水平不同
7、权利与义务要求不同8、制约和管理机制不同
9、保障手段的不同10、法律基础不同
11、最终责任主体的不同
下面就以上几个方面的不同之处进行具体的论述:
一、商业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的性质不同:
社会保险具有保障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带有公益性的特色,属于国家社会政策层面,是准公共品。商业保险具有经营性,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属于私人物品。
二、商业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的保险项目设置不同:
商业人身保险具体包含3个项目,它们分别是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而社会保险一般来说包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还有死亡遗属保险、残障保险、护理保险。从保险项目的设置而言,社会保险项目远多于商业人身保险项目,因而比起商业人身保险能更好的起到保障人民的生活的作用。
三、商业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的目的不同:
二者是基于不同的理念和出发点而设计的一种制度。商业人身保险作为现代金融保险企业的一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其经营理念、目的十分明确,就是为了获取利润,奉行经济利益至上,利润最大化的原则,这是是一切商业人身保险的宗旨。至于促进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等作用,是商业人身保险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附带的一部分外部
正的社会效应,并非其原始出发点。其根本是奉行经济利益至上的原则,同时兼顾部分社会效应。社会保险则将社会效益作为其根本出发点和工作目标,把社会效应放在首位,重社会效应。至于经济效应(如社会保险基金投入生产领域,促进经济发展),属于次要地位。社会保险奉行社会效应至上原则,同时兼顾部分经济效应。
四、商业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范围不同:
商业人身保险的保障对象范围是,有投保意愿且具有支付保费能力的符合商业人身保险投保条件的全体国民。而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范围主要是有劳动收入的劳动者,即工薪劳动者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就保障对象的范围而言,商业人身保险的保障范围要远远大于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五、商业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强制与自愿原则不同:
商业人身保险属于一种商业行为,遵循的是市场自由买卖原则,投保人是否投保,以及投保多少,完全建立在投保人个人意志之上,即自愿原则。投保人在投保项目和投保数额上享有完全的自由选择权。然而对于社会保险来说,一般由国家相关法律做出规定,强制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参保人在投保项目和投保额上毫无自由选择权,只能是被迫的接受者。
六、商业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在保障待遇水平上不同:
商业人身保险是根据投保人的具体投保数额来决定其
所领取的保险赔偿金的数额。一般遵循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即保障待遇水平与投保额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待遇水平完全取决于投保人的投保额和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不考虑其他因素。投保人未来享受的待遇水平,一般会在保险合同中事先约定,待遇水平较为固定,一般一经确认,不会变更,但是保障待遇水平较高。社会保障待遇水平仅以保障劳动者在遭遇风险后的最基本待遇水平为标准,保障待遇水平显然没有商业人身保险高。待遇水平不仅取决于劳动者个人投保数额的多少,而且还包括企业和国家为其缴纳的保费。且保障待遇水平不是一成不变的,会随着社会物价指数和在职职工工资水平的变动而适时调整,而商业人身保险却没有这种调整机制。商业人身保险待遇水平较高,是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的有力补充。
七、商业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对投保人权利、义务的要求不同:
商业人身保险强调投保人所缴保费的多少,决定未来能够领取的保险金的多少,只是一种简单的“买”和“卖”的对等原则,完全遵循市场的等价交换原则。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具体表现为一种“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等价交换关系。而社会保险中的权利与义务对等,这种对等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对等,是相对的,因而具有部分福利性特征(即所享权利大于所付义务),商业人身保险不具有这种福
利性。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即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但享有该权利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履行为社会贡献劳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因而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
八、商业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制约和管理机制的不同:
商业人身保险是一种商业金融活动,主要是受市场价值规律的制约,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国家法律、政策的制约。商业人身保险是自负盈亏的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管理体制上属于商业企业金融管理体制。而社会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政策,主要是受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的制约,在某些方面受到市场价值规律的制约,针对的是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在管理体制上由中央和地方集中或分散管理,具体是由国家设立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隶属于行政管理体制。
九、商业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在所提供的保障手段上不同:
商业人身保险所提供的保障手段较为单一,只向被保障对象提供经济保障(即保险赔偿金),只负责补偿由投保风险对投保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其他损失不在其考虑范围之内,不涉及补偿后的社会服务。社会保险的保障手段多样化,各种手段相互补充,全方位,综合保障投保人的风险损失,包括“经济、服务、精神”保障。
十、商业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的法律基础不同:
商业人生保险属于商业金融活动,是以合同契约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