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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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产科服务管理制度

妇产科服务管理制度

妇产科服务管理制度总则为了规范医院妇产科的服务管理,提高妇产科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订立本规章制度。

服务内容妇科服务1.剖宫产手术:医院将依据患者的病情和临床需要,为需要剖宫产手术的孕妇供应全程的产前评估和设计手术方案。

2.顺产服务:医院将供应标准化、人性化的顺产服务,包含常规产前检查、产科医生和助产士的全程陪护、镇痛服务等。

3.妇科手术:医院将依据患者的病情和临床需要,为需要妇科手术的患者供应术前评估和手术方案设计,并进行术后的病愈引导。

4.门诊妇科服务:医院将供应妇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服务,包含妇科常规检查、子宫肌瘤的诊治、妇科炎症的治疗等。

产科服务1.产前诊断与咨询:医院将开展孕前的常规产前检查、咨询和妇科疾病筛查,确保孕妇身体情形良好。

2.临床监测与护理:医院将建立完善的孕妇档案,紧密关注孕妇的体征变动,并供应必需的临床监测与护理措施。

3.产后病愈:医院将供应产后病愈服务,包含产后检查、产后护理、催乳引导等,帮忙产妇尽快病愈。

服务流程患者注册与预约1.患者在医院前台进行个人信息注册,并领取诊疗卡。

2.患者依据需要,提前进行妇产科医生的预约,确保就诊时间和医生的布置。

院外服务1.医院将开展妇产科健康宣教活动,向社会公众普及妇产科健康知识。

2.医院将建立妇产科远程医疗平台,供应在线咨询和远程诊疗等服务。

门诊服务1.患者持诊疗卡到达门诊楼层,进行候诊。

2.医务人员依据患者的病情和预约情况,及时布置医生进行诊疗。

3.医生开具处方或出具诊断书,并引导患者进行后续治疗或复诊。

住院服务1.非计划住院:患者依照医生的布置入院,完成相关手续后,医院将供应全程护理和治疗服务。

2.计划住院:患者在手术前提前完成住院手续,医院将布置专业的团队为患者供应手术和术后护理。

急诊服务1.医院将设立妇产科急诊科室,确保24小时随时接受急诊患者。

2.急诊科室将依据患者的病情,及时布置医生进行诊疗,并采取必需的抢救措施。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范本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范本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范本一、总则1.本制度是为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

2.本制度适用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包括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等相关工作。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严禁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服务1.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服务是指为咨询者提供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方面的咨询和解答疑问的工作。

2.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咨询技巧,并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为咨询者提供服务。

3.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服务应做到及时、精准和细致,针对咨询者的不同需求,提供个性化的咨询服务。

三、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服务1.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服务是指为计划生育技术操作人员提供操作指导和技术支持的工作。

2.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服务人员应具备专业的技术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正确指导操作人员进行技术操作。

3.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服务应做到耐心、细致和严谨,重点关注操作人员的操作技能,帮助其提高工作效率和操作质量。

四、计划生育技术培训服务1.计划生育技术培训服务是指为计划生育技术人员提供专业培训和提升能力的工作。

2.计划生育技术培训服务应依据不同人员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设计相应的培训方案和课程内容。

3.计划生育技术培训服务应注重培训效果的评估,及时收集反馈意见,不断改进培训内容和方式。

五、行为规范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保护咨询者和操作人员的隐私,绝对保密相关信息。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尊重咨询者和操作人员的权益,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和建议。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形象,与咨询者和操作人员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

六、奖惩措施1.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出色的个人和团队,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励其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

2.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存在违规行为或工作失误的个人和团队,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并进行相应的整改和督导。

助产技术管理规范

助产技术管理规范

助产技术管理规范助产技术管理规范(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健康,加强对助产技术服务监督管理,严格助产技术机构和人员的审批、保证助产技术的安全、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助产技术,是指协助产妇完成分娩的技术。

助产技术通常包括正常产程的处理、会阴切开缝合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剖宫产术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省内所有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助产技术人员。

第四条助产技术的实施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由经助产技术资格认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经助产技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助产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制定有关助产技术管理规范和基本条件;确定本省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及人员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

制定本辖区的助产技术实施细则及相关技术。

制定适合本地区助产技术服务培训计划。

第七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开展助产机构和人员相关技术的考核标准;对开展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规划、设置和审批,对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负责辖区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申请展开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提交下列一切资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二)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三)开展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文件及规章制度;四)助产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五)符合本办法及附件中规定的机构设置条件和人员资格要求;六)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的其他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机构。

省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标准

省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标准

XX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标准(一)房屋标准及布局:1.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乡级医疗机构分娩区设:待产室、缓冲间(带)、分娩室,分娩区总使用面积40平方米以上。

2.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分娩区设:更衣室、卫生间、缓冲间(带)、待产室、刷手室、分娩室、隔离分娩室、污物处理间。

3.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分娩区总使用面积80平方米以上。

4.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市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分娩区总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5.分娩区应集中设在病房一端,远离不洁区域,保持空气流通,光线充足,环境清洁,安静。

6.分娩室内地面、墙壁、天花板应便于清洁。

7.分娩区内各房间屋门应设自由门,窗户严密,有采暖、降温设备。

8.分娩区各房间应设足够量的电源接口,上下水道,便于使用。

9.产科母婴同室每床净使用面积,县级以上不少于6平方米,乡镇级不少于5平方米。

(二)设备标准:1.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乡级医疗机构基本设备:产床、器械台、婴儿秤、卧式身长测量器、血压计、听诊器、胎心听诊器(或多普勒)、骨盆测量器、局部照明灯、紫外线灯、石英钟、消毒接生及产道裂伤缝合器械、新生儿吸痰器、吸氧设备、输液和输血设备、新生儿复苏囊。

有条件的乡级医疗机构配胎头吸引器等。

2.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县(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基本设备:在乡级医疗机构基本设备的基础上,增加胎心监护仪、产钳、胎头吸引器、输液泵、产后刮宫器械、新生儿抢救台、新生儿暖箱、新生儿窒息复苏抢救设备以及产妇应急抢救设备。

有条件的配空气消毒设备(如空气消毒柜)。

(三)人员标准:1.按照卫健委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相应级别配备助产技术人员。

2.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3.从事助产技术服务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必须具有助产士及以上技术职称或经助产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4.省、市级医疗保健机构的产科主任必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县级医疗保健机构的产科主任必须具有主。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许可指南一、行政许可内容:准许区属医疗保健机构、门诊部类社会医疗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令308号发布)第三十五条;(三)《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取得《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达到卫生部颁发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中第二部分“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方面的要求;(三)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应符合《深圳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四)申请开展早期终止妊娠手术应符合《深圳市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基本规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第五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深圳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深圳市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基本规范》。

五、申请材料:(一)拟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申请书》(原件2份);(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三)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人员(含医师和助产士)的执业证书、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加盖了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四)申请助产技术服务的社会医疗机构,应提交卫生行政部门产科筹建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2003年3月4日省卫生厅粤卫[2003]46号文发)第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申请书》,该申请表格可到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卫生局网站(网址:)上免费下载。

助产技术服务改革方案

助产技术服务改革方案

助产技术服务改革方案一、背景和目的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助产技术也得到了显著的进步。

然而,传统的助产服务模式已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的需求。

为了提高助产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我们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改革。

本方案旨在通过改进助产技术服务,提高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水平,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二、改革内容2.1 助产技术培训- 提高助产士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通过定期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助产士能够掌握最新的助产技术和理论知识。

- 引入国际先进的助产技术培训课程,以提高助产士的综合能力。

2.2 改进助产服务模式- 实施以产妇为中心的助产服务,关注产妇的需求和意愿,提供更人性化的服务。

- 推广无痛分娩技术,减轻产妇的疼痛,提高分娩的舒适度。

2.3 加强产后康复服务- 提供全面的产后康复服务,包括身体和心理的康复,以帮助产妇尽快恢复。

- 建立产后康复档案,对产妇的康复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

2.4 加强助产服务的监管和管理- 建立完善的助产服务监管体系,确保助产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 制定助产服务的标准和流程,提高助产服务的规范性。

三、实施计划- 短期目标(1-3年):完成助产士的培训和考核,推广无痛分娩技术,建立产后康复服务体系。

- 中期目标(4-6年):完善助产服务的监管和管理体系,提高助产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 长期目标(7年以上):建立完善的助产服务体系,提高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水平。

四、预期效果- 提高助产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提升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水平。

- 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提升医院的声誉和竞争力。

- 提高助产士的满意度和职业成就感。

五、风险评估与应对措施- 培训和考核不充分,可能导致助产士的专业水平不高。

应对措施:加强培训和考核,确保助产士能够掌握最新的助产技术和理论知识。

- 推广无痛分娩技术可能面临技术和设备方面的挑战。

应对措施:引进先进的设备和技术,提高无痛分娩的成功率。

- 加强监管和管理可能需要额外的人力和物力投入。

应对措施:合理配置资源,提高监管和管理的效率。

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二级)一、规模及设置(一)产科、床位:市级≥张、县级≥张。

、产科门诊()面积:市级≥、县级≥。

()房屋设置:①设水池、候诊场所;②面积≥的诊室,市级≥间、县级≥间;③围保门诊分设,面积≥;④高危孕产妇门诊:设有高危孕产妇转诊系统及咨询热线;⑤优生、母乳喂养咨询、乳腺保健、产后康复等科室。

、病房()分娩区:分娩区总面积:市级≥,县级≥。

设缓冲间、待产室、分娩室、刷手消毒间、隔离分娩间、污物处理间、更衣间等。

待产室与分娩室相通。

分娩室面积:市级≥、县级≥;瓷砖墙面,瓷砖或水磨石地面,有倾斜度及下水道易刷洗;有足够的电源接口;有上下水道;光线充足,有空气消毒设施。

分娩室应有调温、控湿设备,温度保持在-℃。

湿度以为宜,新生儿微环境温度在℃。

()母婴同室病房:市级≥间、县级≥间,室内安静、清洁、通风、日照好,便于消毒;每床占地≥;婴儿床占地≥,有调温设备,室内安静、清洁、通风、舒适、日照好、色调温馨,每床应配备夜用灯。

设置新生儿沐浴室,室内应有保暖和热水供应设施。

应设有隔离病房。

()高危新生儿监护中心(室)面积:市级≥、县级≥。

(二)宣教室(专用)≥。

有妇幼保健知识系列宣传版面,开展孕产妇、儿童保健知识宣传教育。

(三)总体设置、突出“母亲安全、儿童优先”,具体体现以人为本、维护权益,突出个性化、关怀、温馨的人文服务模式。

、产科服务项目分布位置标志醒目、便于群众认知。

、设有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并保持小时畅通。

(四)专业人员、助产工作应由名以上获得助产技术资格的执业医师、助产士承担,并有儿科医师参与;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并在产房工作的护士可作为助产士。

产科应有名以上医生,护士与助产士之和应不少于名;科室至少有一名副主任医师,门诊至少有一名高年资主治医师,专业人才梯队合理;产科医生、助产(护理)专业人员总数:市级≥人、县级≥人。

产科医师助产(护)士之比为∶,助产护师以上占护理人员的。

江苏省医疗保健机构助产技术服务质量评价标准

江苏省医疗保健机构助产技术服务质量评价标准

标准 分
检查方法
40 查阅资料
评分标准
无质量安全保障方案或应急预案扣20分,有 一项落实不到位扣5分;临床路径和单病种质 量控制措施不落实扣10分。
10
查阅资料、 现场查看
岗位职责不明确不得分;发现医德医风及行 业作风问题扣5分;科内人员不能团结协作扣 2分。
备注
17、有爱婴医院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健全,定期检查 、评估、分析。
学历结构不合理不得分;二、三级医疗保健
10
机构妇产科本科及以上学历≤50%,各扣5 分;三级医疗保健机构妇产科研究生及以上
比例≤20%,扣5分。
二级及二级以下医疗保健机构230分,三级医疗保健机构220分
备注
8、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有扶持产科建设发展的规划、 具体实施计划以及政策措施。
9、有一名院长(副院长)分管产科工作,产科科主 任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 1 组织管理
3
相关质量 (7)重危病人抢救成功率≥88%; 指标 (8)无菌手术切口感染率≤0.5%;
(9)急救物品完好率100%;
(10)甲级病案率≥90%;
10
查阅有关资 无相应规章制度不得分;制度落实不到位扣5

分。
130
除有特殊扣分标准的,达不到标准不得分。
10
10
10
10
10
10 查阅有关资
10 料,抽查
10
查看现场及 环境不整洁扣1分;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扣3 有关资料 分;各项工作做不到合理有序扣2分。
14、各类人员依法执业,落实医疗核心制度,遵守诊 疗技术操作规范。做好围手术期管理,执行手术授权 2 质量管理 制。
40
查看资料及 现场、抽考 医护人员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制定印发《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制定印发《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制定印发《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4.06.29•【字号】沪卫妇基[2004]24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制定印发《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24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区(县)妇幼保健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本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管理,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已经2004年6月29日第10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原《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沪卫妇儿〔1997〕36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是指: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筛查)技术。

本办法中所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指:夫精人工授精、供精人工授精和体外人工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衍生技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有关医务人员。

第四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以保障母婴健康,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目的。

应当在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

第五条市卫生局主管本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设置规划、机构和人员的条件与相关标准,以及各项技术服务规范。

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助产技术服务是指在助产专业领域内,为孕产妇及其家庭提供安全、有效、高质量的助产服务。

助产技术服务的基本标准是保障孕产妇及新生儿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提高助产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下面将从助产技术服务的基本内容、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助产技术服务的基本内容。

1. 孕产妇的健康管理,包括孕期保健、分娩期护理和产后康复等内容,要求对孕产妇进行全面的健康评估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孕产期并发症。

2. 分娩护理,包括分娩过程的观察、监护和辅助,保障孕产妇的安全分娩,及时处理分娩并发症,确保母婴平安。

3. 新生儿护理,包括新生儿的生命体征监测、喂养、保暖、清洁护理等内容,确保新生儿的健康成长。

4. 产后康复,包括产后身体康复、心理康复和家庭关爱等内容,帮助产妇快速康复,适应新的家庭角色。

二、助产技术服务的基本要求。

1. 专业技能,助产人员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能够熟练掌握各项助产技术,确保服务的专业性和安全性。

2. 服务态度,助产人员应以温馨、细致、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位孕产妇及其家庭,提供个性化、全方位的服务。

3. 团队合作,助产人员应加强与医生、护士、家庭成员等的沟通与协作,形成良好的助产团队,共同为孕产妇提供优质的服务。

4. 安全管理,助产人员应严格遵守医疗卫生制度和操作规范,确保服务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卫生环境。

三、助产技术服务的基本原则。

1. 以人为本,助产技术服务应以孕产妇和新生儿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为中心,满足其生理、心理和社会需求。

2. 预防为主,助产技术服务应强调预防为主,积极进行孕产期的健康宣教和指导,减少并发症的发生。

3. 综合管理,助产技术服务应实施综合管理,包括个性化的服务方案制定、全程的监护和评估、及时的危机处理等。

4. 信息共享,助产技术服务应加强与孕产妇及其家庭的信息共享和沟通,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江苏助产技术服务评审标准

江苏助产技术服务评审标准
护士不可单独上产前门诊或单独从事接产服务。
查阅医护人员有关证书,有 1人缺一证不得分。
护士单独上产前门诊或单 独从事接产服务扣2分。
(三)产科主任具 有与本科室功能
2
三级医疗保健机构的产科主任必须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 具有10年以上妇产科工作经历;
查阅相关资料,产科主任 职称或妇产科工作年限不达标
(二)产房
8
1、各功能区设置 齐全,面积达标。
4
产房内设更衣室、换鞋处、待产室、隔离待产室、洗手消毒间、分娩 室、隔离分娩室、污物浸泡清洗间、打包间、卫生间等。
分娩室均为单人,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分娩室不少于2间,每间使 用面积三20 m\待产床不得少于3张,每床使用面积三7 m2;洗手消毒间 应能容纳2-3人同时洗手。
母婴常用抢救药 品齐全,在有效期 内。
2
常用抢救药品齐全。
实地查看,缺一项药品或 有一种药品不在有效期内各扣0.2分,扣完为止。
(五)手术室
剖宫产手术 在综合手术室进 行。
1
手术室设施按江苏省《手术室建设管理规范与操作常规》执行,必须配 备新生儿复苏设备。
实地查看,手术室的设施未 按标准执行不得分,未配备新 生儿复苏设备扣0.3分;剖宫 产手术未在综合手术室进行扣0.5分。
使用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孕产妇保健手册》,孕产妇系统管理工 作落实、各种记录齐全、规范。
各项指标达标:
1、孕产妇高危筛查率100%;
2、高危孕妇专案管理率100%;
3、住院期间母乳1喂养率三95%;
4、新生儿疾病筛查率城市三90%,农村三80%;
查看资料,有项服务未开 展扣1分;
未使用省级行政部门统一 制定的《孕产妇保健手册》扣1 分;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各项规章管理制度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是我国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权益的重要措施。

为了进一步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管理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2.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工作。

3.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组织,负责本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组织实施、质量控制和监督等工作。

二、服务内容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助产技术、节育手术、新生儿疾病筛查等。

2. 婚前医学检查应当包括对男女双方的健康状况、遗传病史、家族病史等进行检查,提供医学建议。

3. 产前诊断应当包括对孕妇进行孕期保健、胎儿发育状况监测、遗传病诊断等服务。

4. 助产技术服务应当包括对孕妇进行产前检查、分娩指导、产后护理等服务。

5. 节育手术应当包括对妇女进行避孕、节育、复育等技术服务。

6. 新生儿疾病筛查应当包括对新生儿进行常见遗传代谢病、听力障碍、先天性心脏病等疾病的筛查。

三、服务规范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2.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证书》。

3.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有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标准和操作规程。

4.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控制和监督制度,确保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四、服务质量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控制和监督制度,定期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进行质量评价和监督。

分娩保健服务工作制度

分娩保健服务工作制度

分娩保健服务工作制度一、目的为了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分娩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分娩保健服务行为,保障母婴权益,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分娩保健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医疗机构开展的分娩保健服务工作,包括孕期保健、分娩期保健、产后期保健等各个环节。

三、工作原则1. 遵循母婴权益优先原则,尊重孕妇及家属的意愿,提供人性化、个体化的分娩保健服务。

2. 坚持预防为主,加强孕期、分娩期和产后期管理,确保母婴安全。

3. 实施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分娩保健服务,提高分娩质量。

4. 加强分娩保健服务队伍建设,提高服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四、工作内容1. 孕期保健(1)开展孕期健康管理,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了解孕妇健康状况和胎儿发育情况。

(2)加强孕期营养指导,提供合理的膳食建议,保障孕妇和胎儿营养需求。

(3)开展孕期教育活动,普及孕期保健知识,提高孕妇自我保健能力。

(4)加强孕期心理关怀,提供心理辅导,帮助孕妇应对孕期心理问题。

2. 分娩期保健(1)制定分娩计划,根据孕妇和胎儿情况,选择合适的分娩方式。

(2)提供分娩过程中的疼痛管理服务,实施无痛分娩、导乐分娩等适宜技术,减轻孕妇痛苦。

(3)加强分娩监护,实时观察孕妇和胎儿状况,确保母婴安全。

(4)开展分娩教育,普及分娩知识,帮助孕妇了解分娩过程,增强分娩信心。

3. 产后期保健(1)开展产后期健康管理,关注产妇身体恢复情况,提供必要的医疗干预。

(2)提供产后营养指导,制定合理的产后饮食计划,促进产妇身体恢复。

(3)加强产后心理关怀,提供心理辅导,帮助产妇适应产后生活。

(4)开展产后教育活动,普及产后保健知识,提高产妇自我保健能力。

五、工作流程1. 孕期保健:孕妇首次就诊时,建立母子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产前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制定个性化保健方案。

2. 分娩期保健:孕妇入院后,开展分娩评估,制定分娩计划,进入分娩过程后,实施疼痛管理,加强分娩监护。

助产技术规章制度.doc

助产技术规章制度.doc

助产技术规章制度篇一: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二级)一、规模及设置(一)产科1、床位:市级≥30张、县级≥20张。

2、产科门诊(1)面积:市级≥80M 、县级≥60M 。

(2)房屋设置:①设水池、候诊场所;②面积≥12M 的诊室,市级≥3间、县级≥2间;③围保门诊分设,面积≥12M ;④高危孕产妇门诊:设有高危孕产妇转诊系统及咨询热线;⑤优生、母乳喂养咨询、乳腺保健、产后康复等科室。

3、病房(1)分娩区:分娩区总面积:市级≥150M ,县级≥100M 。

设缓冲间、待产室、分娩室、刷手消毒间、隔离分娩间、污物处理间、更衣间等。

待产室与分娩室相通。

分娩室面积:市级≥60M 、县级≥40M ;瓷砖墙面,瓷砖或水磨石地面,有倾斜度及下水道易刷洗;有足够的电源接口;22222222有上下水道;光线充足,有空气消毒设施。

分娩室应有调温、控湿设备,温度保持在24-26℃。

湿度以50--60%为宜,新生儿微环境温度在30--32℃。

(2)母婴同室病房:市级≥15间、县级≥10间,室内安静、清洁、通风、日照好,便于消毒;每床占地≥5M ;婴儿床占地≥1M ,有调温设备,室内安静、清洁、通风、舒适、日照好、色调温馨,每床应配备夜用灯。

设置新生儿沐浴室,室内应有保暖和热水供应设施。

应设有隔离病房。

(3)高危新生儿监护中心(室)面积:市级≥80M 、县级≥600M 。

(二)宣教室(专用)≥40M 。

有妇幼保健知识系列宣传版面,开展孕产妇、儿童保健知识宣传教育。

22222 (三)总体设置1、突出“母亲安全、儿童优先”,具体体现以人为本、维护权益,突出个性化、关怀、温馨的人文服务模式。

2、产科服务项目分布位置标志醒目、便于群众认知。

3、设有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并保持24小时畅通。

(四)专业人员1、助产工作应由2名以上获得助产技术资格的执业医师、助产士承担,并有儿科医师参与;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并在产房工作的护士可作为助产士。

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检查标准

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检查标准

一、机构资质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二、人员标准㈠从事助产技术人员应具有国家认可的医学专业学历,并经过助产专业岗前培训。

医生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护士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同时取得从事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㈡科室负责人应具有国家认可的大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从事妇产科专业 10 年以上、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三、科室设置㈠产科门诊:包括产科门诊、围产保健门诊、宣教室和门诊手术室。

㈡产科住院区(母婴同室病房)。

㈢产房(分娩区)。

㈣高危孕产妇监护室或者抢救室。

㈤高危新生儿监护病房。

10511111此项为助产技术服务最基本的必备条件。

查看原件正、副本,证件应齐全。

查看原件及有关档案。

㈠1、取得助产技术“合格证”至少9 人以上,并同时具有“执业医师”(或者助理医师)资格;从业人员两证同时具备方可上岗。

2、“执业医师”至少4 人以上。

㈡学历、从业年限和职称应同时具备。

现场查看,设置合理,内含设施相符。

仅挂牌而无相应配套设施,或者不具备相应服务功能者,视为无该科设置。

缺乏其中任何1 个证件,就失去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资格。

发现缺乏其中任何证件,应暂停检查,即将上报卫生行政部门,㈠1、少 1 人扣 1 分;发现 1 人缺证上岗扣 2 分。

㈡缺乏 1 项条件扣 2 分。

缺1 科设置扣1 分。

1四、房屋标准㈠产科门诊㈠1、现场查看,兼用㈠1、门诊:应有独立的产科门诊 2 间以上(分设围产保健、产科等诊室,普通产科 6 科室只计1 处,不重复1、缺1 间扣0.5 分。

和高危产科门诊根据工作量确定是否分开),面积与其工作量相适应,不小于 16 m2,计算。

设置合理,功能2、兼用宣教室扣 0.5 分;内有上下水设施,外有候诊区域及设施。

诊室内如设两张及以上产科检查床,每张配套。

无宣教室扣 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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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产技术服务管理
办法
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二章管理与审批
第五条助产技术服务实行分级管理,分为三级。

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指正常分娩服务;二级助产技术服务指除开展正常分娩外所开展的手术助产、一般异常情况的处理及产科抢救;三级助产技术服务指在二级助产技术服务基础上所开展的孕产妇和新生儿危重症抢救、严重产科并发症和合并症处理。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照审批确定的助产技术服务级别提供服务。

除紧急情况无法转诊外,医疗保健机构不得超越级别开展助产技术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明显的位置悬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公布本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级别的基本项目。

第十五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岗位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助产技术操作规范。

严格执行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规定,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

要建立新生儿身份识别、交接制度和流程,强化产房、病房等关键区安全防范制度和措施,建立严格的24小时监控和管理,确保母婴人身安全。

第十七条医务人员应当遵照国家相关规定,如实、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依法为新生儿出具
《出生医学证明》。

严禁泄露产妇和新生儿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快速、高效的孕产妇及新生儿急救网络和转诊制度,完善服务设施,合理配置资源。

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分级管理原则,应及时发现、救治和转诊危重孕产妇和围产儿,提高产科、儿科急救水平。

助产技术服务基本要求
一、一级助产技术服务基本要求
(一)技术服务内容
1.产前检查:规范进行产前检查,给予保健指导,及时筛查高危孕妇并及时转诊;
2.产程中母婴监测技术:提供全程护理、监测产程进展、正确绘制产程图、母婴生命体征检查、胎心听诊、羊水异常的识别等;
3.正常分娩、产后2小时的观察处理,以及新生儿常规处理;
4.常见助产相关技术:包括常规阴道分娩助产、人工破膜术、人工剥离胎盘术、胎盘残留刮宫术、会阴侧切和裂伤缝合术、子宫按摩、宫缩剂的正确使用、宫腔填塞等;
5.孕产妇及胎婴儿危险因素识别、紧急处理及转诊,转诊途中的处理;
6.新生儿复苏技术;
7.基础心肺复苏技术;
8.正确的消毒和隔离技术;
9.母乳喂养适宜技术;
10.健康教育及咨询指导技术。

(六)工作制度和规范:
1.产科诊疗常规及操作规范;
2.产科质量管理制度;
3.产科医生、儿科医生、助产士和护士职责及管理制度;
4.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5.产科转诊、急救制度;
6.《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7.孕产妇死亡评审及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
8.产科信息管理制度,包括出生缺陷报告、孕产妇死亡报告、新生儿死亡报告、助产技术质量报告等制度;
9.人员培训制度;
10.母乳喂养工作制度;
11.其它临床医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包括产科病历书写规范,值班及交接班制度,院感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差错防范制度,急救药品管理制度,查房制度等;
12.母婴同室与新生儿管理制度。

二、二级助产技术服务基本要求
(一)技术服务内容
在具备一级助产技术的基础上,还能开展以下技术:
1.各种难产诊疗技术:头盆不称和产程异常的诊断、鉴别诊断技术、软产道复杂裂伤修补术、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剖宫产术、静脉切开术、异位妊娠手术、子宫次全切或全切术等技术;
2.各种催、引产术的技术、方法和并发症的处理;
3.早期新生儿常见疾病的诊治和转诊;
4.产科合并症和并发症诊断、治疗和抢救;产科危急重症的识别和应急处理,及时联系上级医院会诊或转诊;
5.各种麻醉技术及麻醉意外处理等;
(五)人员(按产科床位配备临床医护人数(1:1.7),产床配备助产士(1:3),产科床位配备护士人数(1:0.6),
(六)工作制度和规范
除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规定的工作制度和规范外,还应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
1.剖宫产术前讨论制度;
2.会诊、转诊制度;
3.产科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4.产科抢救用血管理制度;
5.危重孕产妇抢救与病例讨论制度;
6.对下级助产单位的指导、培训制度。

三、三级助产技术服务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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