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助产技术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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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04•【字号】浙卫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22〕1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为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进一步保障母婴安全与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委制定了《浙江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1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四章技术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浙江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进一步提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保障母婴安全与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含产前筛查)、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和人员,须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许可。

第四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质量控制、人员培训、信息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卫生健康领域“放管服”改革和行业综合监管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审批工作和监督管理。

规范化妇保门诊

规范化妇保门诊

浙江省乡(镇)卫生院孕产妇保健
规范工作评估细则
申请评估单位市县(市、区)乡(镇)卫生院评估日期年月日
浙江省乡(镇)卫生院孕产妇保健规范工作评估细则说明
一、申报乡(镇)卫生院孕产妇保健规范工作的必备条件:
1、孕产妇保健门诊使用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

2、配有专职妇保医师。

3、开设日常孕产妇保健门诊。

4、按浙江省乡(镇)卫生院孕产妇保健规范工作评估细则要求,达90分以上为合格。

浙江省乡(镇)卫生院孕产妇保健规范工作评估汇总表
总分:100分
评估人员:
评估日期:
浙江省乡(镇)卫生院落孕产妇保健规范工作评估细则。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卫生强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卫生强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卫生强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4.09•【字号】浙卫发[2012]86号•【施行日期】2012.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卫生强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12]86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发改委(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加强公共卫生工作,切实保障人民健康安全,我们组织制订了《浙江省公共卫生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二○一二年四月九日浙江省公共卫生强化工程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加强公共卫生工作,切实保障人民健康,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总目标到2015年,建立与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健康素养得到提升,城乡居民健康水平不断提高,人均期望寿命达到78岁。

(二)具体目标--疾病防控能力得到加强。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到国家和省要求,以县为单位常住人口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95%以上,主要慢性病社区规范化管理率达60%以上,确保不发生因控制不力而导致的传染病传播和蔓延,力争如期实现消除麻疹和疟疾目标。

--妇幼保健水平继续提升。

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叶酸服用率达90%,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99%以上,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10/10万与9‰以下。

--应急救治能力不断增强。

市、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系统建成率分别达100%和60%;建立覆盖城乡、统一调度的急救系统;省、市采供血机构采供血能力达到国内同类机构先进水平,无偿献血占临床用血比例保持在100%。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浙江省第四版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浙江省第四版
再将体格检验、专科检验、辅 助检验,危险原因、综合评估 及处理等情况均统计在《母子 健康手册》
3.孕妇健康情况评估
问询 观察 一般体检 妇科检验 试验室检验
问询
• 此次妊娠情况 • 既往史 • 月经情况,预产期推算 • 生育史 • 夫妻双方家族史和遗传病史 • 不良原因暴露史 • 个人嗜好
产妇访视内容
观察
• 产妇精神状态、情绪(有无淡漠、焦急等)、面色 • 恶露(颜色、量、异味) 检验 • 测量体温、血压、脉搏 • 检验乳房和乳头有无红、肿、硬结或异常隆起 • 检验子宫复旧,了解子宫底高度,有无压痛 • 查看伤口愈合情况,有无红肿、疼痛
评估与管理
未见异常,提供指导
• 母乳喂养指导,帮助掌握母乳喂养技能,树立信心。
观察
• 面色是否苍白 • 巩膜有无黄染 • 体态和步态 • 发育及营养情况 • 精神状态(饱满、萎靡) • 心 理(焦急、抑郁)
一般体检
• 身高 • 体重 • 测量血压 • 心肺听诊 • 妇科检验
计算体质指数
体质指数计算
• 测身高:免冠、脱鞋立正姿势于身 高计平板上测量。
• 测体重:在不受凉旳原则下,再脱掉其外面旳棉衣或绒衫确 保精确。
• 或胎动计数≥3次/小时(≥6次/2小时) 为正常 ,<3次/小时(<6次/2小时)
• 或胎动数降低50%、胎动幅度明显减弱、 或胎动频繁之后忽然降低均提醒为胎
儿缺氧可能
2.自我监护指导
症状 阴道流血
腹痛 阴道流水
浮肿 头晕头痛视物不清 心慌气短夜间不能平卧 血压到达或超出140/90mmHg
胎动异常 孕周到达或超出41周
医疗卫生机构督促孕产妇 前往有资质旳机构进行有 关随访。
内孕12周之前建册旳人数”修改 为“辖区内孕13周之前建册并进 行第一次产前检验旳产妇人数”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修正本)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修正本)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定期进行考核,并将结果作为考核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原生育安排失效,并不再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四章 技术服务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制度,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省户籍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和低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修正本)
(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十五条 生育一胎后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经教育拒绝终止妊娠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按征收标准对其预征社会抚养费;终止妊娠后,预征的社会抚养费应当在七日内退还。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发[2005]1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发[2005]1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发[2005]1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所有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纳入生育保险。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财政、地税、人事、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四条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征缴。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设区的市原则上实行市本级统筹。

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产科急救知识练习题1

产科急救知识练习题1

产科急救知识练习题1工作单位姓名得分一、A型选择题(从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最佳答案,每题分)1.与浙江省助产技术管理规定(2013)不符的:( D)A、助产技术人员每三年接受助产技术业务培训不少于20学时。

B、分娩室实行24小时负责制,接产时必须有2名以上助产技术人员在场。

C、脱离助产专业岗位2年以上者,需重新接受助产技术岗前培训与考核D、实施剖宫产术责任医师应具有妇产科医师以上职称。

2.一孕妇非孕期体质量50kg,该孕妇妊娠末期总血容量大约为(A)A.4900ml-5000ml B.4000ml-4500ml C.3900ml-4000mlD.5900ml-6000ml E.3500ml-3900ml3.一产妇,阴道分娩后12小时测心率120次/分,血压90/52mmHg,您估计该产妇产后出血量约为(B)A.500-1000ml B.1000ml-1500ml C.1500ml-2000mlD.2500ml-3000ml E.3500ml-4000ml4.一产妇产前血常规×109/L, HGB130g/L,阴道分娩后6小时复查血常规×109/L,HGB110g/L,您估计该产妇产后出血量约为(B)A.500ml-800ml B.800ml-1000ml C.1000ml-1200mlD.1200ml-1500ml E.1500ml-2000ml5.一产妇经阴道分娩后6小时复查HGB62g/L,欲使该患者HGB达到80g/L,应给该产妇输注同型红细胞悬液至少为(D)A. B.2U C.3U D.4U E.5U6、关于新生儿呼吸暂停,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D )A、原发性呼吸暂停时,心率下降,血压正常;B、如果有失血造成早期低血压,原发性呼吸暂停时,血压也可下降;C、继发性呼吸暂停时,必须予辅助通气;D、通常新生继发性呼吸暂停时间越短,恢复自主呼吸的时间就越长;E、当刺激不能使新生儿重新开始呼吸,则应当假定患儿进入继发性呼吸暂停阶段,予以正压通气;7.休克的最主要特征是(C)A.心输出量降低B.动脉血压降低C.组织微循环灌流量锐减D.外周阻力升高E.外周阻力降低8.休克早期血流量基本不变的器官是(A)A.心脏B.肝C.肾D.肺E.脾9.新生儿出生后,都需要以下措施,除了:( D)A、评价新生儿需要复苏的高危因素;B、保暖;C、畅通气道、擦干、刺激呼吸;D、给氧;E、摆正体位;10.休克早期的临床表现哪项不对(C)A.烦燥不安B.脉搏细数C.血压明显下降D.面色苍白,出冷汗E.尿量减少11.快速失血量一般超过机体总血量的多少即可引起失血性休克(B)% % % % %12.休克治疗时应遵循的补液原则是(B)A.失多少,补多少B.需多少,补多少C.宁多勿少D.宁少勿多E.血压变化不明显时可不必补液13.诊断妊娠合并心脏病,有确诊意义的体征是(E)A.心悸、气短B.心动过速,期前收缩C.心尖搏动向左移位、心浊音界轻微扩大D.心尖区有Ⅱ级收缩期杂音E.心尖区有舒张期杂音14.妊娠并发心脏病,诊断心衰的可靠根据之一是(D)A.心界增大B.心尖部闻及Ⅱ级收缩期杂音C.活动时心率超过110次/分D.咳泡沫痰、肺底有持续性湿啰音E.踝部出现凹陷性水肿15.心脏病患者,现妊娠8周,出现急性心力衰竭,最好的处理方法是(C)A.即刻终止妊娠B.控制心力衰竭后,继续妊娠C.控制心力衰竭后,吸宫终止妊娠D.控制心力衰竭后,剖宫取胎,终止妊娠E.边控制心力衰竭,边终止妊娠16.关于新生儿使用肾上腺素,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D )A、1:10000浓度B、首选静脉途径C、气管内使用时,其剂量可以达到kgD、5-10分钟可以重复使用E、静脉使用时,注射速度应尽可能快17.心脏病孕妇死亡的主要原因是( A)A.心力衰竭和感染B.静脉栓塞C.肺栓塞D.合并子痫前期E.合并贫血18.哪项不是梅毒感染母亲所生儿童提供预防性治疗措施:( C )A、孕期未接受全程、足量的青霉素治疗。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三轮2013年妇幼保健院(妇女儿童医院)等级评审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三轮2013年妇幼保健院(妇女儿童医院)等级评审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三轮2013年妇幼保健院(妇女儿童医院)等级评审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3.12
•【字号】浙卫发[2014]71号
•【施行日期】2014.03.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三轮2013年妇幼保健院(妇女儿童医院)等级评审结果的通知
(浙卫发[2014]71号)
各市卫生计生局(卫生局):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管理办法》(浙卫发〔2010〕159号)和《浙江省妇幼保健院(妇女、儿童医院)等级评审标准(2010版)》,经单位申请、专家现场评审、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综合评议,并经社会公示,评审结果现予以公布:金华市武义县妇幼保健院为二级乙等妇幼保健院。

希望该单位坚持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诊疗行为,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保障妇女儿童健康做出更大贡献。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3月12日。

浙江省助产技术管理规范

浙江省助产技术管理规范

助产技术服务的《母婴保健技术服 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 继续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应当在该行 政许可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 申请延续,未申请延续的,对该许可予以 注销。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护人员取得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后, 按照本办法及附件中规定参加继续教 育。接受助产技术继续教育不满规定 学时、且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合格证 书有效期满后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二、设备标准 (一)门诊: 应具有身高体重计、血压计、听诊器、体 温计、测量尺、骨盆测量器、立式插灯、 多普勒胎心仪、消毒设施、室温控制设备、 计算机、健康教育室等相关仪器及设备。
设备标准
(二)分娩室:
1.基本设施:检查床、待产床、产床、婴儿床、照明灯、 鹅颈灯、应急灯、插座接线板、敷料柜、器械台、推车(担 架)、急救药品柜(内放急救设备药品)、空气消毒机、常 规消毒设备、刷手与浸手桶、污染处理设备、污物桶、调温 控湿设备、通讯设备等。 2.诊断测量用具类: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婴儿电子 秤、软尺、婴儿身长测量器、骨盆测量器、多普勒胎心仪、 胎心监护仪、聚血器、量杯、电子称、时钟等。 3.治疗器械类:注射器、开口器、压舌板、电动吸引器、 胎头吸引器、产钳、穿颅器、产包、导尿包、侧切缝合包、 刮宫包、内诊包、静脉切开包、输液泵、输液架、沙袋、上 下叶拉钩、宫颈钳、卵圆钳、刮匙、氧源及吸氧装置、新生 儿气管插管设备(新生儿气管导管、气管内吸痰器、新生儿 复苏囊、给氧面罩、新生儿喉镜、新生儿低压吸引器)、脐 静脉插管包、红外线辐射抢救台等。
监督管理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 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应妥善保管, 不得出借或涂改,禁止伪造、变造、盗用 及买卖。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 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后,应当 及时报告原发证机关,并自发现之日起三 十日内申请办理补发证书的手续。未申请 补办的,视为无证。

助产士产科操作项目工作负荷的工效学风险评价

助产士产科操作项目工作负荷的工效学风险评价

助产士产科操作项目工作负荷的工效学风险评价
卢美秀;谢颖
【期刊名称】《军事护理》
【年(卷),期】2022(39)7
【摘要】目的评价产科操作项目工效学风险,了解其对助产士健康造成的影响。

方法于2021年4-6月,便利抽样选取65名助产士名作为研究对象,采用快速暴露检查法,通过现场观察员评价平产接产、会阴切开缝合、阴道助产和新生儿复苏等4项产科操作的负荷水平。

结果<30岁年龄段、低年资(工作1~5年)、大专学历、夜班的助产士工作负荷总分最高,与其他特征组别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均
P<0.05);助产士产科操作项目全身工效学负荷处于高负荷水平,其中:平产接产操作下肢工效学负荷最高,会阴缝合、阴道助产操作手腕负荷最高。

结论助产士工作负荷处于高水平,产科操作项目对助产士工效学负荷较高,应引起管理者对护士自身的关注。

【总页数】4页(P13-16)
【作者】卢美秀;谢颖
【作者单位】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产科;桂林医学院护理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473.71;R828.2
【相关文献】
1.高职助产专业基于工作过程的"操作技能分级"研究——以"妇产科操作技能"实训项目分级为例
2.发挥风险评价作用为浙江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浙江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浙江省安全工程与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风险评价工作综述
3.工作场所工效学负荷综合暴露评估方法的效度评价
4.工作场所工效学负荷综合暴露评估方法的建立及信度评价
5.中日两国政府间合作项目《加强中国国家安全生产科学技术能力计划》风险评价师资培训在京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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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办法——浙卫发〔2013〕261号

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办法——浙卫发〔2013〕261号

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办法浙卫发〔2013〕261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维护档案真实、完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生医学证明档案是指国家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存根及相关信息、申领材料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出生医学证明档案是国家民生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助产机构和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出生医学证明档案保管单位),负责本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保管。

出生医学证明档案保管单位应当明确档案保管人员,保证管理必需的设施、场所和经费,确保档案安全,并适应档案管理现代化的要求,配备相应的技术设备。

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对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依法指导、监督。

第四条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出生医学证明》存根。

(二)《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

(三)其他文件材料:未按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情况说明、亲子鉴定证明、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应当保存的相关文件材料及《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本。

第五条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应当在办理完毕后3个月内归档至出生医学证明档案保管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图文清晰、签字手续完备。

第六条出生医学证明文件材料归档,包括首次签发、换发、补发材料及《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本。

首次签发的应有《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换领的应有《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材料;补领的应有《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补领《出生医学证明》书面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

产科急救知识练习题1

产科急救知识练习题1

产科急救知识练习题1工作单位姓名得分一、A型选择题(从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最佳答案,每题1.25分)1.与浙江省助产技术管理规定(2013)不符的:( D)A、助产技术人员每三年接受助产技术业务培训不少于20学时。

B、分娩室实行24小时负责制,接产时必须有2名以上助产技术人员在场。

C、脱离助产专业岗位2年以上者,需重新接受助产技术岗前培训与考核D、实施剖宫产术责任医师应具有妇产科医师以上职称。

2.一孕妇非孕期体质量50kg,该孕妇妊娠末期总血容量大约为(A)A.4900ml-5000ml B.4000ml-4500ml C.3900ml-4000mlD.5900ml-6000ml E.3500ml-3900ml3.一产妇,阴道分娩后12小时测心率120次/分,血压90/52mmHg,您估计该产妇产后出血量约为(B)A.500-1000ml B.1000ml-1500ml C.1500ml-2000mlD.2500ml-3000ml E.3500ml-4000ml4.一产妇产前血常规WBC6.8×109/L, HGB130g/L,阴道分娩后6小时复查血常规WBC10.2×109/L, HGB110g/L,您估计该产妇产后出血量约为(B)A.500ml-800ml B.800ml-1000ml C.1000ml-1200mlD.1200ml-1500ml E.1500ml-2000ml5.一产妇经阴道分娩后6小时复查HGB62g/L,欲使该患者HGB达到80g/L,应给该产妇输注同型红细胞悬液至少为(D)A.1.5U B.2U C.3U D.4U E.5U6、关于新生儿呼吸暂停,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D )A、原发性呼吸暂停时,心率下降,血压正常;B、如果有失血造成早期低血压,原发性呼吸暂停时,血压也可下降;C、继发性呼吸暂停时,必须予辅助通气;D、通常新生继发性呼吸暂停时间越短,恢复自主呼吸的时间就越长;E、当刺激不能使新生儿重新开始呼吸,则应当假定患儿进入继发性呼吸暂停阶段,予以正压通气;7.休克的最主要特征是(C)A.心输出量降低B.动脉血压降低C.组织微循环灌流量锐减D.外周阻力升高E.外周阻力降低8.休克早期血流量基本不变的器官是(A)A.心脏B.肝C.肾D.肺E.脾9.新生儿出生后,都需要以下措施,除了:( D)A、评价新生儿需要复苏的高危因素;B、保暖;C、畅通气道、擦干、刺激呼吸;D、给氧;E、摆正体位;10.休克早期的临床表现哪项不对(C)A.烦燥不安B.脉搏细数C.血压明显下降D.面色苍白,出冷汗E.尿量减少11.快速失血量一般超过机体总血量的多少即可引起失血性休克(B)A.10%B.20%C.25%D.30%E.40%12.休克治疗时应遵循的补液原则是(B)A.失多少,补多少B.需多少,补多少C.宁多勿少D.宁少勿多E.血压变化不明显时可不必补液13.诊断妊娠合并心脏病,有确诊意义的体征是(E)A.心悸、气短B.心动过速,期前收缩C.心尖搏动向左移位、心浊音界轻微扩大D.心尖区有Ⅱ级收缩期杂音E.心尖区有舒张期杂音14.妊娠并发心脏病,诊断心衰的可靠根据之一是(D)A.心界增大B.心尖部闻及Ⅱ级收缩期杂音C.活动时心率超过110次/分D.咳泡沫痰、肺底有持续性湿啰音E.踝部出现凹陷性水肿15.心脏病患者,现妊娠8周,出现急性心力衰竭,最好的处理方法是(C)A.即刻终止妊娠B.控制心力衰竭后,继续妊娠C.控制心力衰竭后,吸宫终止妊娠D.控制心力衰竭后,剖宫取胎,终止妊娠E.边控制心力衰竭,边终止妊娠16.关于新生儿使用肾上腺素,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D )A、1:10000浓度B、首选静脉途径C、气管内使用时,其剂量可以达到0.5-1ml/kgD、5-10分钟可以重复使用E、静脉使用时,注射速度应尽可能快17.心脏病孕妇死亡的主要原因是( A)A.心力衰竭和感染B.静脉栓塞C.肺栓塞D.合并子痫前期E.合并贫血18.哪项不是梅毒感染母亲所生儿童提供预防性治疗措施:( C )A、孕期未接受全程、足量的青霉素治疗。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
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3.12.03
•【字号】浙人社发[2013]224号
•【施行日期】2013.1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3]224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2]100号)要求,我厅对2012年12月31日以前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出继续有效文件1069件,废止失效文件148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请抓紧做好相关文件规定的清理衔接工作。

附件: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略)
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2月3日附件2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适用于具有本省户籍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

下文是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欢迎阅读!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省户籍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和低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计划、财政、卫生、民政、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药品监督、统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的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六条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执行本条例,并实行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第二章综合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定期进行考核,并将结果作为考核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建立部门工作责任制,并进行考核奖惩。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经费对贫困地区、海岛、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最新.doc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最新.doc

2019年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最新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最新(二)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第二十条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男女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为其发放一孩生育证明。

第二十二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夫妻,可以向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申请再生育表》,经生育管理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再生育表》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二孩生育证明,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夫妻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生育间隔期限制:(一)女方在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二)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生育管理所在地一般为女方户籍所在地。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生育管理所在地为男方户籍地。

女方离开户籍地,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时间在半年以上的,经女方户籍地向现居住地履行委托手续后,可由现居住地进行生育管理。

第二十五条严禁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子女。

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2012年修订)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2012年修订)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2.04.24•【字号】浙卫发[2012]96号•【施行日期】2012.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2]96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公安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实施情况,省卫生厅、省公安厅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卫生厅和省公安厅联系。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公安厅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母婴保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生的婴儿,应当依法申领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不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其出生登记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出生医学证明》实行一人一证一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擅自发放。

第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省卫生厅指定省优生优育协会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的计划申领、保管、发放登记、废证处理和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

《助产技术》课程教学的改革与实践

《助产技术》课程教学的改革与实践
【 参考文献】
[] 晓 娟 . 职 助 产 专 业 产 科 实 践 教学 的 改进 与探 索 【. 生职 业 教 育 , 1盘 高 J卫 ]
2 0 , 7( 5) 7 . 09 2 1 : 5
要 。同时 , 实 习课 的教与考 过程 中 , 在 强调学 生 临床决 策和 实 际解 决 问题 的能力 , 不违 反操作 原则 的基 础上 , 看重操 作 在 不 步骤 和 程序 的统 一 , 生可 根据 实际情 况 和个人 工作 习惯 , 学 灵 活调 整 , 学生开拓能力 、 使 创新 能力 得到提高 。 以往 的 临床实 习教学 多数 统一安 排在 学生 的毕业 实 习期 间, 这样 实习 与理论 教学 间隔 的时 间长 , 学生 学到 的知识 不能 及 时 的巩 固和强 化 。 目前笔 者把 临床教 学实 习改 为课 间分散
环节 1。笔者 的实 践教 学分 为校 内实 践教 学 和临床 教学 实 习 5 1 两种形式 。在校 内实 践教学过 程 中, 改变 了以往只在模 型上示 教及操作 练习 , 注重操作 程序 、 缺少语 言沟通 的教学 方法 , 采用 标准 化模拟 患者 、 角色扮 演 、 模型 上模 拟相结 合 的方法 进行教
2 1 9 第 1 第 1 期 01 年 月 卷 8
《 产 术》 程 学的 革与 践 助 技 课 教 改 实
傅文君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 医学院, 浙江金华 3 11 207 【 要 】总结金华 职业技 术学 院医学院 助产专业 通过院 校合作 、 力培养 、 务衔接 、 摘 能 任 理实一 体 、 学做结 合 , 化实验 、 强 实 训 课程教学 , 、 实施专业 操作技 能测试 , 加大学生专业 技能操作 成绩 比重 , 增加 实验和实训课 程学时安排 , 课余 时间开放实 训 场所 , 增加学 生动手操 作机会 等方法 , 进行 助产 技术课程 教学改 革的 实践 , 探讨高 职高专 的助产专 业办学定 位与专 并 业 发展的关系 。课 程改革使学生 的专业操作技 能得 到明显提高 , 具有一 定的实效性及 可操作性 。

孕产妇安全管理规定

孕产妇安全管理规定

孕产妇安全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内容及管理职责,加强孕产妇的安全管理,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孕产妇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孕产妇安全管理规定篇一一、孕产期系统管理内容1、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次数孕早期(13周内):建立“孕产妇保健册”。

孕妇妊娠大于16周者进行产科检查一次。

孕中、晚期:产前检查一般在孕16-18周开始,孕28前每月产检一次,孕 28周-36周每半月一次,孕36周后每7-10天产检一次。

整个孕期产检次数城市不少于8次、农村不少于5次,高危增加产前检查次数。

产后:出院后3天内、产后14天、产后28天左右各访视一次,共三次,高危产妇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访视次数。

如产妇额外需要增加访视次数,可参照社区卫生服务有关收费标准。

2、保健服务内容孕早期:做到在孕13周内建立“孕产妇保健册”,进行体格检查(包括妇科),测量基础血压;确定妊娠大小;进行血尿常规、血型、血糖、白带常规、肝功能(包括HBsAg)、梅毒筛查、HIV检测等辅助检查。

进行高危因素的初筛选及登记,发现妊娠禁忌症和严重合并症者,及时处理。

开展孕早期的卫生宣教及指导,如妊娠反应、先兆流产症状的识别和预防;如何避免孕早期接触致畸物质、避免病毒感染等。

孕中、晚期:按“孕产妇保健册”规定内容进行产前检查、高危筛选及评定,及时处理妊娠期的合并症及并发症,重度高危孕妇及时转诊,并落实专人追踪、随访。

产前检查复诊要求:测量孕妇体重、血压、尿蛋白;询问前次产前检查后孕妇的特殊情况(孕30周后询问胎动计数);检查胎位、听胎心;了解胎先露入盆等情况;测量宫高及腹围,绘制妊娠图,判断胎儿生长发育情况;检查下肢水肿情况等。

孕中晚期常规进行血常规、肝功能化验各一次,必要时进行B超、胎儿心电监护等检查。

孕妇孕15周-19周建议参加产前筛查,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对筛查高风险的孕妇动员进行产前诊断,并做好追踪及随访。

对具有下列情况的孕妇建议直接进行产前诊断,减少出生缺陷儿的发生率。

新生儿窒息复苏制度

新生儿窒息复苏制度

新生儿窒息复苏制度一、每次分娩时有一名熟练掌握新生儿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在场,其职责是照料新生儿。

二、复苏一名严重窒息儿要儿科医师和助产士〔师〕各一名。

三、多胎分娩的每名新生儿都应由专人负责。

四、复苏小组每个成员均应具备熟练的复苏技能。

五、检查复苏设备、药品齐全,并且功能良好。

高危妊娠管理制度1、严格执行浙江省卫生厅高危妊娠管理方法,提高对高危妊娠的监护手段,开设高危门诊,高危病房,负责对高危妊娠诊断、处理及难产会诊、转诊、抢救工作,接受乡村转送高危孕妇待产,必要时请市级以上医疗保健单位会诊或转送上级医院治疗。

2、开展县域内的孕产妇系统化管理及高危妊娠筛查。

内容包括:早孕检查、建立孕期档案〔建册〕;产前检查;高危妊娠筛查及一般高危妊娠治疗、管理,重度高危妊娠转诊;催促孕15—20周孕妇到医院进行产前筛查、有异常孕产史或有遗传病家族史的孕妇进行产前诊断;产后访视;健康教育。

3、建立孕产妇系统化管理登记簿、一般高危妊娠管理登记薄、重度高危妊娠转诊登记簿、优生咨询登记薄。

准确掌握“孕产妇保健〞报表的上报数据,报表齐全、完整、实行档案化管理,月报,每月5日前报县妇幼保健站。

4、医生掌握高危妊娠诊疗常规,指导孕妇到医院住院分娩。

5、门诊建立高危妊娠专案登记、高危系统监护、追踪管理。

孕产妇转运急救制度一、急危重症孕产妇急救转诊接诊原那么上按本制度第三条执行。

二、有妊娠合并内外科疾病并需转诊者,原那么上应转往金华市人民医院。

三、转院前应先通知接收医院产房或妇产科重症病房,并简要表达病情;同时要有熟悉病情的医生或护士护送,携带转院记录等相关资料;护送人员应在介绍完病情并办理好相关转诊手续前方可离开。

四、接诊医院应及时告知转院方拟接收病人的具体地点,并由主治医师以上的人员接诊。

五、本县医疗单位间的会诊转诊按本制度执行。

孕产妇急危重症会诊制度一、普通会诊时,按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二、急诊会诊时,除按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外,邀请医疗机构可同时向会诊医疗机构产科病房联系,简要表达病情及主要困难所在,以便专家准备抢救物品或再邀请相关科室专家同去会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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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助产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健康,加强对助产技术的监督管理,严格助产技术机构和人员的审批、保证助产技术的安全、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修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的助产技术,是指协助产妇完成分娩的技术。

助产技术通常包括正常产程的处理、会阴切开缝合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剖宫产术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省内所有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机构和从事助产技术的人员。

第四条助产技术的实施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由取得助产技术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在经助产技术许可的医疗机构中开展。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助产技术的监督管理;制定有关助产技术管理规定;确定本省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机构及人员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技术的监督管理;制定助产技术实施细则及相关技术规定;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助产技术培训计划。

第七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助产机构和人员相关技术的考核标准;负责辖区开展助产技术医疗机构的规划、设置和审批;负责对从事助产技术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负责助产技术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申请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机构必须符合本规定及附件中规定的机构设置条件和人员资格要求,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应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二)申请开展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及相应的规章制度;(三)从事助产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四)审批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审批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机构。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开展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经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机构,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申请从事助产技术的卫生技术人员应符合本规定及附件中规定的人员资格要求,并经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助产技术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提交下列所有材料:(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申请表》;(二)医学专业学历、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助理执业医师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四)医疗机构出具的在上级医生指导下完成30例以上接生证明;(五)审批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审批部门自受理从事助产技术的卫生技术人员申请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机构。

对合格者,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从事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经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助产技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后应当依据卫生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从事助产技术人员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后,按照本规定及附件中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三年内接受产科技术业务培训不少于20学时)。

机构审批时,发现从事助产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不满规定学时、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经批准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机构申请终止服务或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服务项目等,必须到原审批部门申请终止或变更。

第三章技术服务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质量控制组织,负责助产技术和有关围产保健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各地应建立和完善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急救和转诊流程,加强转运途中抢救和处理,积极开展远程医疗,减少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死亡和并发症发生,保证危重孕产妇和围产儿得到及时救治。

第十五条开展孕产妇保健的机构,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做好孕产期保健,加强与助产单位和医务人员的对接,保证临床与保健相结合。

开展有关安全分娩的知识宣传,咨询服务,提倡和鼓励自然分娩。

严格执行浙江省高危妊娠管理的工作要求,对所有孕产妇进行危险因素筛查,结合孕产期全过程生理、心理和社会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对高危孕产妇进行科学、系统管理。

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05]86号),做好产前筛查和高风险孕产妇的产前诊断转诊、随访工作。

第十六条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建立产科质量自我评估制度;成立产科抢救组织(由产、妇、儿、内、外等相关学科人员组成),开展业务培训、院内外疑难病例的抢救会诊、加强剖宫产技术管理,严格掌握剖宫产术指征;依法对围产儿死亡、儿童死亡、孕产妇死亡、出生缺陷的发生进行监测登记、上报,并开展死亡评审;负责围产保健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和上报;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医疗机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助产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医学指征,选择必要的、合适的助产技术,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各项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预防和减少产伤及产后出血等并发症。

严格执行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医院感染管理和消毒管理规定,预防和控制医院内感染。

第十九条开展助产技术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应设立新生儿科病房。

其他开展助产技术医疗机构,安排儿科医师进产房,加强分娩过程中产科与儿科的配合,参与异常新生儿抢救,减少新生儿死亡。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对助产技术进行监督和管理;规划设置辖区内危重孕产妇急救通道以及转诊网络;确定各助产机构与急救中心的转诊网络,制定转会诊制度并组织实施;成立围产保健技术指导组织,对孕产妇危险因素、抢救过程、死亡等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未取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擅自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助产技术的非医疗机构和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擅自从事助产技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任何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或涂改,禁止伪造、变造、盗用及买卖。

第二十五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后,应当及时报告原发证机关,并自发现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补发证书的手续。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浙江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家庭接生员的管理按照浙卫发[1998]267号文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原《浙江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试行)》(浙卫发〔2002〕157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根据《浙江省助产技术管理规定》,制定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人口数、出生率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规划各级各类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分布、助产项目、产科床位数、最少分娩人数等,并按照下例条件对助产技术服务实施管理。

助产技术服务原则上分为二级以下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和二级以上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条件。

一、二级以下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条件二级以下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正常助产服务,对存在孕产妇及胎儿高危因素的及时转诊,原则上不开展剖宫产术、产钳术、臀位接生、内倒转术、毁胎术等技术服务。

因交通不便无法转诊的个别情况除外。

(一)房屋要求1.产科门诊:按服务需求设置独立的产科门诊,布局流向合理,设有候诊区域。

产科门诊室每间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检查床需用屏障与外界隔开,有条件的应设单独的检查室。

2.分娩区:分娩区总面积应在60平方米以上,相对独立,远离污染源,分娩区与外界之间应有缓冲区,缓冲区内有更衣、换鞋处。

分娩区内应设有待产室和分娩室。

待产室应设待产床若干张。

分娩室使用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地面、墙壁、天花板应便于清洁和消毒。

光线充足,环境安静,室内应有消毒、调温设备、电源接口和有流水非手触摸式洗手设施,并符合要求。

3.母婴同室区:每组母婴床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有调温设备,室内安静、清洁、通风、日照好、温度适宜,注意隐私保护。

(二)设备标准1.门诊:应设检查床、妇科检查床、有身高体重计、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测量尺、骨盆测量器、立式插灯、多普勒胎心仪、胎心监护仪、消毒设施、室温控制设备、计算机、健康教育室等相关仪器及设备。

2.分娩室:(1)基本设施:检查床、待产床、产床、婴儿床、照明灯、鹅颈灯、应急灯、插座接线板、敷料柜、器械台、推车(担架)、急救药品柜(内放急救设备药品)、空气消毒机、常规消毒设备、刷手与手消毒设施,污染处理设备、污物桶、调温控湿设备、通讯设备等。

(2)诊断测量用具类: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心电监护仪、婴儿电子秤、软尺、婴儿身长测量器、骨盆测量器、多普勒胎心仪、胎心监护仪、聚血器、量杯、电子称、时钟、消毒手套等。

(3)治疗器械类:注射器、开口器、压舌板、电动吸引器、胎头吸引器、产钳、产包、导尿包、侧切缝合包、刮宫包、内诊包、深静脉穿刺包、输液泵、输液架、静脉留置针、输血器、沙袋、上下叶拉钩、宫颈钳、卵圆钳、刮匙、氧源及吸氧装置、新生儿气管导管、气管内吸痰器、新生儿复苏囊、给氧面罩、新生儿喉镜、新生儿低压吸引器、红外线辐射抢救台等。

3.其他设备:具备抢救设备,成人气管插管全套设备。

B超、心电图机、X光机、健康教育基本设备和材料,医院应能开展血、尿、便常规、乙肝五项、血小板、红细胞压积、出凝血时间及肝肾功能检查等、血型测定等。

以上设备要定时检查维修,应保证在功能状态,能随时使用。

(三)药物配备分娩室和手术室应配备缩宫剂、升压、降压、解痉、镇静、利尿、止血、扩容、纠酸、麻醉以及心血管系统药物等必备药品。

新生儿抢救药物:肾上腺素、纳洛酮等。

以上药品要求:在有效期内、规范摆放、安全保存、随时可得、正确使用。

(四)技术服务为所有育龄妇女提供有关生殖健康咨询、产前检查、高危筛查及规定项目的助产技术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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