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场所备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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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下同)的备案,以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销售食用农产品;(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还开展其他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五条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在办理备案后,增加其他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备案自行失效。

食品经营者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不需要另行备案。

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另行备案。

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需要备案,但是向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

第六条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在展销会举办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经营区域布局、经营项目、经营期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入场食品经营者主体信息核验情况等。

经营场所备案指南

经营场所备案指南

经营场所备案指南
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具体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含分支机构)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同一区县工商部门登记管辖区域的,经营场所可以申请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经营场所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申请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申请备案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属于城镇房屋的,可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房屋规划许可证、建房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等的任意一项;属于市场、工业园区内的房屋或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市场主办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或当地政府(或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临时占道的经营性亭(棚、摊),提交市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临时占道亭(棚、摊)审批许可证。

4、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撤销经营场所的,无须提交第3项材料;经营场所的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无须提交第3项材料,应提交经营场所的地址名称
变更证明材料。

经营性停车场首次备案办事指南

经营性停车场首次备案办事指南

经营性停车场首次备案办事指南一、基本信息二、受理条件备案报送人持有《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有“停车场经营”。

三、办理流程(一)现场窗口办事流程1.报送材料:备案报送人携带备案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等书面材料,前往停车场所在地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政务窗口现场办理首次备案(地址:增城区交通管理总站增城区荔城街滨海一街30号首层业务办证大厅咨询电话:020-********)。

2.核对材料:区交通行政主管理部门按要求收齐资料后,核对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现场即刻办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报送人需补正的材料,打印《补正材料告知书》。

3.出具首次备案证明:备案机关当场向备案报送人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的《广州市经营性停车场备案证明》,并打印《告知书》(首次备案用)。

办事流程示意图如下:(二)非现场窗口办事流程(信函、电子邮件形式)1.报送材料:备案报送人将报备材料按顺序归类并加盖公章,通过信函或者扫描成电子文件,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报送所在地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政务窗口办理。

备案报送人须提供详细、准确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等信息。

2.核对材料: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收到的邮寄信函或者电子邮件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区交通行政主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报送人需补正的材料,或者告知备案报送人通过现场办理备案。

时限:3个工作日(实际收件时间次日起),但备案报送人补正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在内。

3.出具首次备案证明:备案机关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的《广州市经营性停车场备案证明》后,备案报送人到所在地的区交通行政主管理部门政务窗口现场领取。

备案报送人自行承担邮寄费用(按照备案机关公示的费用标准由快递公司收取费用)。

办事流程示意图如下:四、申请材料材料清单五、咨询监督(一)咨询方式:窗口电话:(020)82615419 (二)监督方式:1.政府服务热线:(020)12345。

六、窗口办理增城区交通管理总站办证大厅现场办理/信函邮寄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滨海一街30号首层,邮编:511300。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办事指南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办事指南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办事指南一、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2、办理单位:乌鲁木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办理窗口:乌鲁木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处B08受理窗口4、法定时限:即办件5、承诺时限:即办件6、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7、窗口电话:0991-*******8、投诉电话:0991-*******二、法定依据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十条;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号)第十二条。

三、办理程序第一步:申请人在乌鲁木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办事服务中网上预审栏填报申请事项内容。

第二步:网上预审通过后向市政府乌鲁木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处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申请材料。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上的全部内容。

第三步:申请人向乌鲁木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处窗口提交《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表》、《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补发表》、《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取消表》,并附相关申请材料(申请表不得手工填写);第四步:经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审核,作出是否当场备案决定。

四、申请材料(一)经营备案1。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核对原件);分支机构还需要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核对原件);3。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核对原件),另附企业人员花名册;4。

企业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5。

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说明;6。

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自有产权、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购房合同、租赁协议核对原件);7.经营设施、设备目录;8.企业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9。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经营场所备案及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经营场所备案及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经营场所备案及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厦府办规〔2023〕16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经营场所备案及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商事主体经营场所备案及监管若干规定》已经第5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28日厦门市商事主体经营场所备案及监管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商事主体经营场所的备案及监管,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商事登记机关、相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单位按照“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和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对商事主体经营场所实行备案,并依法实施监管。

第三条商事主体经营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对涉及公共安全、高污染、油烟噪音、世界文化遗产、不可移动文物、历史风貌和城市景观等,法律、法规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经营场所实行严格监管。

第四条商事主体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时,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提示其本市经营场所禁限设区域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涉内容。

行政许可机关、监管单位履行相关许可、监管职责时,应当提示行政相对人目录所涉内容。

第五条商事主体申请经营场所备案的,按下列规定办理:(一)从事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按照前置许可文件确定的经营地址备案经营场所。

(二)从事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申请备案的经营场所可能涉及目录规定的禁限设区域的,按照相关许可部门确定的经营地址备案经营场所。

商事主体在设立时可仅登记住所,该住所作为法律文书的送达地。

(三)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申请备案的经营场所通过形式审查无法辨别是否涉及目录规定的禁限设区域的,商事登记机关通过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抄告相关监管单位,同时告知申请人。

小摊点备案指南

小摊点备案指南

*****食品摊点备案指南一、什么是食品摊点?食品摊点,是指无固定门店,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二、为什么要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八条要求,食品摊点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三、如何办理备案?食品摊点从事食品经营,应当携带身份证、健康证明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并填写备案信息表,注明住址、经营品种、经营地点、经营时段和联系方式等。

食品摊点的经营项目(品种)发生变化或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从事食品经营等,应当重新办理备案。

食品摊点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不同地点从事食品经营的,不需要重新办理备案。

小提示:健康证明可就近到***医院办理。

四、几点注意事项(一)食品摊点经营项目(品种)不含下列食品:1、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2、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散装酒、现制乳制品、散装食醋、散装酱油、散装食用油;3、国家和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二)食品摊点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食品摊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具有防雨设施以及密闭的废弃物容器;2、销售散装食品的,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3、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开使用,避免交叉污染;4、提供安全、无毒、清洁的餐具、饮具。

无专用餐具、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使用符合规定的集中消毒或者一次性餐具、饮具;5、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6、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三)食品摊点应当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

进货票据留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四)食品摊点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悬挂备案凭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和食品安全承诺等信息。

二手车交易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办事完整版

二手车交易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办事完整版

云南省楚雄州商务局 2017年5月15日发布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办事指南(完整版)BSZN-××××××—2016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拟申请在楚雄州行政区域内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二手车经纪、二手车评估机构、二手车拍卖的企业法人。

二、办理依据(一)《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二)《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22号)(三)国家工商总局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工商市字〔2009〕212号)(四)《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云商市【2011】178号)(五)《楚雄彝族自治州商品市场管理办法》(2009年1月5日十届州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三、实施机关本备案实施机关为楚雄州商务局。

四、审批条件(一)新办(首次)、增项、到期复查的准予办理条件:1.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1)符合所在县市商业网点规划。

(2)市场开办主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有“市场管理”或“市场经营管理”的经营范围,持有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

(3)有固定的交易场地,设立车辆展示区、交易大厅、办公区域等。

(4)具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能为客户提供二手车信息查询、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相关服务。

(5)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具有二手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及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的注册证明)。

(6)有规范的市场监管制度。

2.二手车经销、经纪企业(1)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2)应具备相应的场地、专业人员和服务设施;(3)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3.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1)是独立的中介机构;(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3)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备案)告知书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备案)告知书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备案)告知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下列场所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一)非(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不得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

(二)历史建筑、公园、公共绿化地带内的场所,不得作为实行会员制、为少数人服务的会所以及从事高档餐饮、茶楼等经营活动的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

(三)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场所,不得作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的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

(四)未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未依法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住宅,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五)工业集中发展区域外的场所,不得作为工业企业经营场所,按照《成都市严格限制工业园区外新上工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成府发〔2009〕25号)规定,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除外。

(六)商住楼内紧邻居住层的场所,不得作为可能产生油烟的饮食服务企业的经营场所。

(七)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或居民住宅楼(院)内的场所,不得作为从事网吧、游戏(游艺)活动等企业的经营场所。

(八)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的场所,不得作为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

(九)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军事禁区、施工工地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的场所,不得作为收购废旧金属企业的经营场所。

(十)住宅小区、学校和医院周边、重点街道沿街商铺的场所,不得作为从事喷绘、喷漆、屠宰、制革、饲料加工、食品发酵等存在大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等经营活动企业的经营场所。

(十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不得作为从事娱乐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

(十二)各区(市)县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城市管理实际需要,依法明确的不得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操作指南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操作指南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操作指南一、背景概述商业特许经营指的是一方(特许人)授权另一方(特许经营人)使用其商业模式、品牌、技术和管理经验等资源,以实现商业运营目标的合作模式。

为了规范广东省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特许经营人合法权益,广东省商务厅特制定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操作指南。

二、备案要求1.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人与特许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包括授权范围、经营期限、特权使用费等事项。

2.经营者资格:申请人应具备商业经营能力,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3.品牌知名度:特许经营品牌在市场上的知名度应符合一定标准,例如连锁店的识别度、知名度、市场份额等。

4.经营场所:申请人应在规定的区域内拥有经营场所,并符合相关卫生、安全等要求。

5.经营管理制度:申请人应建立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组织、货物管理、财务管理等。

6.特殊许可证:如果特定行业需要特殊许可证,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备案流程1.申请阶段(1)预备备案:申请人向广东省商务厅提交备案申请书和备案资料,包括特许经营合同、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书等。

(2)备案审查:广东省商务厅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申请人和特许经营品牌的资质和合法性。

2.备案阶段(1)备案公示:广东省商务厅将备案申请公示一定期限,接受公众投诉和意见。

(2)备案审批:经公示期结束,广东省商务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批,决定是否备案。

3.备案结果(1)备案通过:广东省商务厅向申请人发放备案证书,并将备案信息公示在官方网站上。

(2)备案不通过:如备案申请不符合备案要求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广东省商务厅将不予备案并告知理由。

四、监管与处罚广东省商务厅将加强对备案后特许经营行为的监管,对特许经营人的商业行为进行定期检查。

如发现违反备案要求或违法经营的情况,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吊销备案证书等。

五、总结为了促进广东省商业特许经营行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广东省商务厅制定了操作指南,明确备案要求、流程以及监管与处罚措施。

汽车租赁经营备案办事指南

汽车租赁经营备案办事指南

汽车租赁经营备案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汽车租赁经营备案二、受理范围:西安市行政管辖区内从事汽车租赁的企业三、办理依据1. 《西安市汽车租赁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7年79号)2010年修定版第五条2.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交运发[2011]147号3.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陕交函[2014]553号四、办理条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备经营12座以下的汽车租赁车辆、办公设备及管理制度的汽车租赁的企业六、办理程序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受理应当提交的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依据标准,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出具《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七、应发放的证明文件:《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八、办理期限:法定时限:一次性告知、一次办理;承诺时限:最多跑一次九、核准数量:无数量限制十、办理机构:市政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受理地址:西安市凤城八路95号市政务中心一楼19号窗口;联系电话:86785130十一、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十二、办理流程图(1个工作日)汽车租赁经营备案事项名称: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相关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二、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三、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四、陕西省人大、交通厅《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五、西安市人民政府90号令《西安市汽车租赁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1、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等资料,填写备案登记表。

2、公司应具有与其经营业户相适应的租赁车辆(车辆行驶证使用性质一栏应标注为租赁)车辆产权必须与公司名称一致。

车辆行驶证审验正常,且在有效期内。

3、具有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办公场所。

旅行社分社备案流程

旅行社分社备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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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食品小摊点备案服务指南(全套手续)

办理食品小摊点备案服务指南(全套手续)

办理食品小摊点备案服务指南(全套手续)一、事项编码1XXXXXXXX二、适用范围预备设立食品小摊点的自然人。

三、事项类别行政许可四、设立依据《XX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

五、受理机构XXX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六、决定机构XXX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七、办理条件持有医疗机构发放的有效健康证。

八、申办材料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办理窗口:九、办理方式XXX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XX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十、办理流程(一)受理XXX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XX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审查XXX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XX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登记,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三)决定发放《食品小摊点备案卡》。

十一、办理时限(一)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二)承诺时限即办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一)收费项目不收费(二)收费依据不收费(三)收费标准不收费十三、结果送达由XXX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咨询送达窗口当场送达《食品小摊点备案卡》。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一)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二)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三)申请人不服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XXX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XX窗口(二)电话咨询XXXX-XXXXXXX十六、监督投诉渠道(一)现场监督投诉XXX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XX窗口(二)电话监督投诉XXXX-XXXXXXX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地址:XX县XXX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XX窗口时间: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一)现场查询XXX 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XX 窗口 (二)电话查询 XXXX-XXXXXXX 十九、流程图XXX 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咨询送达窗口当场送达《食品小摊点备案卡》XXX 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XX 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登记XXX 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XX 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予以受理NO:XX食品小摊点备案(延续、补卡)申请书食品小摊点备案(延续、补卡)申请表从业人员情况登记表《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审核领取表NO:XX食品小摊点备案(延续、补卡)申请书食品小摊点备案(延续、补卡)申请表从业人员情况登记表—11—《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审核领取表—12—。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业务规范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业务规范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6〕64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镇江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各级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第三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是《营业执照》登记事项。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功能主要是公示市场主体法定的送达地和确定市场主体司法、行政管辖地。

企业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登记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必要时启动核实等程序。

第四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相关规定、申请文书表格和示范文本等在登记窗口和政务网站公示,并提供在线下载或免费领取。

第五条市场主体进行工商登记时,应当具备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手续,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 1 - / 17性负责。

住所(经营场所)依法需要具备特定条件并经检查验收或审批方可营业或投入使用的,经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章一般程序第六条市场主体申请设立登记(开业登记)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不再提交房屋产权证和租赁协议复印件等其他材料。

企业登记机关需要启动核实程序的,可以要求市场主体提交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的书面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企业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是指企业登记机关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规定申请人必须提交的全部材料。

市场主体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市场主体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烟台市牟平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5号)、烟台市委市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市场主体的意见》(烟发〔2013〕15号)和牟平区委区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烟牟发〔2014〕12号)的要求,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烟台市牟平区范围内在牟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各类公司、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第三条住所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法律文件送达地,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

住所必须在登记机关辖区内,只能有一个。

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可以与住所不在同一地点,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立多个经营场所。

第四条市场主体应当依法确定住所或经营场所,通过申报的方式,向登记机关申请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

申请人对申报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市场主体申请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应当在登记材料中按照规范的行政区划、街道、路名、门牌号、楼宇名称、小区名称、房号等写明详细地址,并承诺已享有所申报地址作为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

市场主体登记后的住所可以从事不需许可审批的一般经营项目。

第六条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市场主体可以在住所外增设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与住所在牟平区内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或分支机构登记。

办理备案登记的,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注经营场所地址,允许“一照多址”。

住所不在牟平区内或者从事的经营项目需依法办理前置许可审批的,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经营场所出租备案流程

经营场所出租备案流程

经营场所出租备案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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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备案指南

市场主体备案指南

市场主体备案指南一、概述市场主体备案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开展经营活动前需要进行的登记和备案手续。

该备案流程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管理和监督。

本指南旨在为市场主体提供备案所需的具体步骤和相关要求,确保备案过程顺利进行。

二、备案申请材料准备1. 企业备案申请材料企业备案需要以下材料:-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有必要)-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 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相关资质证书(如有必要)2. 个体工商户备案申请材料个体工商户备案需要以下材料:-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证明文件- 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 相关资质证书(如有必要)三、备案申请流程1. 登录备案系统市场主体可以登录相关部门的备案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备案申请材料。

2. 填写备案信息在备案系统中,填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类型、经营范围等。

3. 上传备案材料按照系统要求,将备案申请所需的材料进行扫描或拍照后上传至系统。

确保文件清晰可辨,且文件格式符合系统要求。

4. 审核与核准市场监管部门将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核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如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可能需要补正或重新提交。

审核通过后,市场主体将获得备案核准通知。

四、备案注意事项1. 信息真实准确备案申请信息及相关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报、隐瞒或变相隐瞒重要信息。

若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2. 证件有效期备案申请材料中所涉及的身份证明文件、资质证书等必须是有效期内的,若已过期,将不予受理备案申请。

3. 合规经营备案成功后,市场主体应依法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不道德行为。

4. 变更和注销如市场主体在备案后需要变更备案信息或进行注销,应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明。

五、后续管理与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将定期对备案市场主体进行管理和监督,包括经营行为合规性的检查、经营场所的巡查等。

经营场所备案承诺书范本

经营场所备案承诺书范本

经营场所备案承诺书范本
尊敬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兹有我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在贵局进行经营场所备案,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特此作出以下承诺:
1. 本公司所提交的经营场所备案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本公司承诺遵守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不从事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3. 本公司承诺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场所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场所地址、面积、用途等。

4. 本公司承诺在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时,将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5. 本公司承诺在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经营场所的安全、合规。

6. 本公司承诺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认真整改并及时反馈。

7. 本公司承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法规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备案事项完成之日止。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承诺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剧本杀店紧急情况备案

剧本杀店紧急情况备案

剧本杀店紧急情况备案一、依法办理登记,履行备案手续(一)明确经营范围。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剧本娱乐活动”。

(二)实行告知性备案。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将经营场所地址以及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名称、作者、简介、适龄范围等信息,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报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

新增剧本脚本,或者剧本脚本的故事背景、剧情等主要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将剧本脚本的上述信息报原备案部门备案。

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制定剧本娱乐活动备案指南。

二、坚守底线,规范经营(三)严格内容管理。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当坚持正确导向,使用内容健康、积极向上的剧本脚本,鼓励使用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的剧本脚本;应当建立内容自审制度,对剧本脚本以及表演、场景、道具、服饰等进行内容自审,确保内容合法。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内的剧本娱乐活动不得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四)加强未成年人保护。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应当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设置的场景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应当在显著位置予以提示,并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活动。

(五)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安全要求;应当常态化开展火灾风险自知、自查、自改,提高紧急情况下的组织疏散逃生和初起火灾扑救能力,切实履行安全提示和告知义务,引导消费者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保障安全运营。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不得设在居民楼内、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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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备案指南
按照《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具体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含分支机构)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同一区县工商部门登记管辖区域的,经营场所可以申请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经营场所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申请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申请备案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属于城镇房屋的,可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房屋规划许可证、建房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等的任意一项;属于市场、工业园区内的房屋或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市场主办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或当地政府(或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临时占道的经营性亭(棚、摊),提交市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临时占道亭(棚、摊)审批许可证。

以住宅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软件开发、管理咨询等不影响
居民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的,还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除上述第二款以外的其他市场主体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于城镇房屋的,还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4、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撤销经营场所的,无须提交第3项材料;经营场所的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无须提交第3项材料,应提交经营场所的地址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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