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操作规程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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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操作规程

村镇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操作规程

村镇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我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村镇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各营业网点应当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三条客户身份识别方式采用“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第四条由各营业网点后台人员进行公民身份信息的查询,各营业网点助理负责本网点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需对客户身份进行核查的业务包括银行账户业务、支付结算业务、信贷业务、其他银行业务。

第六条身份证核查范围、操作及客户资料的保管一、银行账户业务(一)开立或变更个人储蓄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身份核查工作由各营业网点具备有联网核查业务用户号的后台人员对客户的居民身份证件进行核查。

1.客户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对完全相符时,可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业务,并将客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随同开立或变更资料一同保管,按年装订,作永久保存。

2.能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时,应拒绝为该客户办理业务。

3.客户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对不一致且无法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时,各营业网点可继续为客户办理业务,并留存客户身份证复印件,同时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详细登记客户准确的联系方式,(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下同),并在办理业务后通过向公安机关反馈疑义信息或上门核实等方式,对相关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若确为虚假证件,各营业网点应立即停办相关账户的支付结算业务;若为真实证件,应将身份证签发机或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同开户资料一并保管。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操作规程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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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cc支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行反洗钱工作,防范和打击洗钱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结合cc支行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和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而制定和实施一系列防范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各部门反洗钱负责人应当对本部门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依法合规履行反洗钱职责,防止本部门发生反洗钱操作风险事件。

第四条计划财务部是反洗钱工作的牵头部门,计划财务部、营业部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和配合。

第五条计划财务部、营业部应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工作。

要对本部门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和一线操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使其掌握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知晓我行应承担的反洗钱法律义务、责任和权利,提高反洗钱意识和工作能力。

凡与反洗钱有关的工作岗位,相关人员在上岗前都应当接受反洗钱培训。

第六条支行及其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

对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及配合人民银行调查、现场检查等活动了解到的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七条支行反洗钱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向支行报送反洗钱信息资料以及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资料。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第八条支行和有关部门应当遵循有关反洗钱法规和监管要求,按规定做好了解客户和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第九条客户身份识别是指营业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核对并登记客户的身份信息。

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规定

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规定

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规

为加强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维护银行业务的安全稳定运行,保护客户资金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客户身份识别
银行应当对每位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并对客户身份资料进行审核、更新和管理。

银行应当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收集客户身份信息,并对其真实性
和有效性进行审核。

第二条客户身份资料
银行应当按照客户身份识别要求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证件、身份证件有效期限、客户姓名、客户地址、客户联系方式等。

银行应当保证客户身份
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性,并定期更新和核对客户身份资料。

第三条客户交易记录保存管理
银行应当建立客户交易记录数据库,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保存客户交易记录。

银行应当保护客户交易记录的安全性和隐私性,遵守保密原则,防止泄露和滥用。

第四条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管理程序
银行应当制定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管理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收集流程、身份确认流程、身份资料管理流程、身份资料更新流程、身份资料审核流程、身份资料查询流程等。

第五条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管理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银行应当对从事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和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加强人员管理、提高工作能力、增强工作责任等,保证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管理工作的
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制定单位:银行行业监管机构
执行单位:各银行机构。

商业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本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根据人民银行相关文件精神及本行反洗钱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部门、支行(包括营业部,下同)应当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切实履行对客户的尽职调查,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了解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条各部门、支行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第四条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行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汇兑、票据兑付、跨法人机构续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影印件,如系统无法成功留存影印件,则需手工打印验证信息并留存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第五条在与非自然人客户建立或者维持业务关系时,应加强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工作,了解非自然人客户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了解相关的受益所有人信息,并核实受益所有人信息。

一、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的识别方式:根据非自然人客户的法律形态和实际情况以及从可靠途径、以可靠方式获取相关信息或者数据,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持续关注受益所有人信息变更情况。

二、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的判定标准:对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的追溯,应当逐层深入并最终明确为掌握控制权或者获取受益的自然人(每个非自然人客户至少有一名受益所有人)。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为了依法规范金融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的保存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保护金融机构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客户身份识别3.客户身份信息应按要求记录,并保留五年以上。

三、客户身份资料保存管理1.金融机构应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后,将客户的身份信息录入系统,并建立客户档案。

3.客户档案应进行分类存储,并按照保密要求进行管理。

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查询、复制或泄露客户资料。

4.客户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五年以上,过期后应按要求进行销毁处理。

四、客户交易记录保存管理1.金融机构应全面实施电子化交易记录保存,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查性。

2.客户交易记录应保留合同、凭证、协议等相关文件,以及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电子交易日志。

3.客户交易记录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过期后应按要求进行销毁处理。

4.对于涉及法律纠纷或调查的交易记录,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保存至纠纷解决或调查结束。

五、附则1.金融机构应建立定期检查和内部审计制度,确保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2.金融机构应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依法进行处罚,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金融机构应于三个月内完成相应的配套工作。

以上是关于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该办法的制定有助于确保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往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并保护客户的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

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开展业务,并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流程,加强对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的管理和保护。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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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W O R D文档本文仅供学习使用不得使用在其他用途学习完毕请自行删除多谢合作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惧融资活动,标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那么,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惧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实用文档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平安、准确、完整、保密的原那么,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方法的有关要求,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实用文档如果本方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制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实施本方法,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六条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根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实用文档如客户为外国政要,金融机构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第八条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机构可登记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所在地名称。

接收境外汇入款的金融机构,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三项信息中任何一项缺失的,应要求境外机构补充。

如汇款人没有在办理汇出业务的境外机构开立账户,接收汇实用文档款的境内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

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操作细则

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操作细则

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操作细则————————————————————————————————作者: ————————————————————————————————日期: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ﻫ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ﻫ和交易记录保存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公司反洗钱工作顺利开展,规范对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交易账户开户、基金账户开户、客户身份基本信息修改等涉及公司需要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进行保存的相关业务。

第三条本细则所规定之内容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职能部门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第四条公司在办理下述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一、账户的开户、挂失、销户、变更;二、转托管、非交易过户;三、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四、客户变更银行账户、修改银行账户资料;五、密码挂失及重置;六、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七、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八、监管机构及行业协会确定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为客户办理上述第四条所列业务时,应执行以下规定:(一)要求客户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姓名或名称。

(二)不得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账户或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三)在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现客户所提供的个人身份证件或机构资料涉嫌虚假记载的,应当拒绝办理;发现存在可疑之处的,应当要求客户补充提供个人身份证件或机构原件等足以证实其身份的相关证明材料,无法证实的,应当拒绝办理。

财险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财险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财险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篇:财险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是有效防范洗钱风险的一项基础工作和重要手段。

公司各级机构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市场情况和经营需要,建立本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操作细则,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三条各级机构应严格按照遵守保密原则,对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信息妥善保管,非依法律规定,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有涉及核心业务系统、SAP系统和反洗钱报文系统的操作流程参见反洗钱系统操作手册。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和重新识别第五条客户身份识别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即在与客户进行保险交易的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了解客户、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以及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及时发现客户的洗钱风险和恐怖融资风险。

第六条客户身份识别涉及的业务环节包括:客户新建、投保、批改、赔付、财务收付款、渠道、客服和接触、收集、判断客户信息的环节。

第七条出现以下情况时,各级经营机构应对客户身份重新进行识别,并完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1、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2、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3、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4、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5、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6、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7、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模版

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模版

****银行**区分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文件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区分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文件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银行等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等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行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银行等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文件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及《转发**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应用机构信用代码辅助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结合****区分行实际,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区分行所辖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各行应勤勉尽责,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备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监控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第四条各行应依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文件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形、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五条区分行依据有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文件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管理细则,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时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有关制度。

第六条区分行对各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文件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形进行监督管理。

各行对所辖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文件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形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一般规定第七条对公客户(或称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需要识别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税务登记证号码、机构信用代码证、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资料文件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监控人名称及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资料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资料文件、授权办理业务人员姓名及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资料文件。

【9A文】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9A文】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审查在本机构办理贷款等业务的客户的身份。

办理具体业务时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及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等的规定,不得开立匿名贷款账户或假名贷款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贷款服务。

第四条在设立贷款时,应当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了解贷款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公司为自然人客户开立贷款账户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不得为其开立贷款账户。

为机构客户办理贷款业务的,应当核对、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保存相关证件或文件的复印件。

机构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银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制度1.目的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xx 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和《xx银行客户身份识别操作规程》等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所指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是指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3.保存内容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本行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4.工作职责4.1.各分支机构负责各类会计凭证、客户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和本机构保管期限内的保管工作。

保管期满的、整理立卷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4.2.信息科技部负责各类交易记录电子数据的保管,以及采用磁介质或光盘等载体的备份工作。

4.3.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营业机构移交的会计档案进行集中保管。

5.工作程序5.1.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必须按照《xx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要求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对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必须做好详细记录,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露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5.2.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本行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如: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账号、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及其有效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开户的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住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等信息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住所、职业等信息。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实施细则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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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实施细则(试行)1 总则1.1 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我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履行国家规定的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总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

1.3 总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在业务活动中应认真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贯彻落实“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在销售、承保、回访、保全、理赔等与客户接触的各业务环节,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类型,认真识别客户身份,收集客户信息,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切实防范洗钱活动。

1.4 公司各级客户服务部门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

1.5 总公司合规法律部和各分支机构合规法律岗是公司本级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的牵头管理部门,主要工作职责为:1.5.1 制定或会同、督促各相关部门制定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操作规程;1.5.2 协助开发核心业务系统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登记项目;1.5.3 视具体情况定期评估、检查、考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工作的落实与执行;1.5.4 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工作的宣传、培训;1.5.5 其他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的管理工作。

1.6 总公司其他部门、各分支机构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职责,总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工作承担直接的第一位的责任。

互联网支付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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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支付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模版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一、客户身份识别(一)xx及分支机构遵循“了解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合理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二)对于客户,xx及分支机构相关业务部门必须通过合法手段审核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为企业客户的,必须了解其经营活动的基本状况:1.要求与公司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2.要求利用公司业务处理系统或服务网络进行支付结算的产品或服务的提供方;3.要求利用客户自身业务处理系统与公司业务处理系统对接方式开展网络支付等业务的客户。

4.在互联网支付业务中,资金管理部在为同一客户开立多个交易账户时,必须建立交易账户间关联关系,进行统一管理。

(三)按照xx业务规程的相关规定,落实四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核实客户实名制审查和实地考察要求,核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经办人身份信息,了解其经营活动的基本状况。

可在书面约定工作职责和风险责任的前提下,委托拥有“联网核查身份信息系统”使用权限等客户身份识别工作能力和条件的商业银行、公安机关等境内、境外机构,代为履行联网核查身份信息的义务。

严禁发展姓名或名称与司法机关、执法机关、监管部门等国家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犯罪嫌疑人名单相同的客户。

必须严格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四)在互联网支付业务中,出现下列情形时,xx及其分支机构必须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1.为个人客户办理单笔人民币收付金额1万元以上支付业务的;2.个人客户全部账户30天内资金双边收付金额累计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3.个人客户全部账户资金余额连续10天超过人民币5000元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的、单位交易账户资金余额连续10天超过人民币2万元的;4.通过取得网上金融产品销售资质的网络支付机构买卖金融产品的。

商业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专业完整版)

商业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专业完整版)

柜面规范类和客户書普魏谡雯賣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行为,防止彼违法犯罪分子利用从事洗钱活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营业机构应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开展业务。

第三条在为新客户办理开户时,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储蓄管理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规定办理,对符合条件的「以开户的客户,应按规定妥善保存有关身份资料。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第四条在为不在本行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汇兑、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J1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 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口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五条在为口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六条在为自然人客户代理口然人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同时识别代取款人和账户户主的身份。

在为口然人客户代理口然人办理存款业务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代存款人采取相关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登记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

第七条在利用电话、网络、口动柜员机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

第八条在为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时,应当登记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汇兑凭证或者相关信息系统中留存上述信息, 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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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cc支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
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行反洗钱工作,防范和打击洗钱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结合cc支行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和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而制定和实施一系列防范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各部门反洗钱负责人应当对本部门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依法合规履行反洗钱职责,防止本部门发生反洗钱操作风险事件。

第四条计划财务部是反洗钱工作的牵头部门,计划财务部、营业部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和配合。

第五条计划财务部、营业部应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工作。

要对本部门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和一线操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使其掌握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知晓我行应承担的反洗钱法律义务、责任和权利,提高反洗
钱意识和工作能力。

凡与反洗钱有关的工作岗位,相关人员在上岗前都应当接受反洗钱培训。

第六条支行及其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

对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及配合人民银行调查、现场检查等活动了解到的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七条支行反洗钱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向支行报送反洗钱信息资料以及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资料。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
第八条支行和有关部门应当遵循有关反洗钱法规和监管要求,按规定做好了解客户和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第九条客户身份识别是指营业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核对并登记客户的身份信息。

第十条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不在我行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客户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种类、号码。

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
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第十一条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利用电话银行、网上银行、自动柜员机及其他电子化交易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服务时,应采取相应的客户身份认证措施,识别客户身份。

第十三条对客户委托代理人办理业务,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按规定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第十四条划分客户的风险等级。

要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客户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划分客户风险等级的具体标准按照《xx银行cc支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实施细则》执行。

支行应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行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应当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

对本行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

第十五条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要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

客户为外国政要的,应采取合法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应中止为该客户办理业务。

第十六条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家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在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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