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特种设备的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危险性较大、监察难度较大、使用范围较广等特点的压力容器、锅炉、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设备。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应当依法属地管理,实行分类监察,区别处理,重点监察。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和综合治理的原则,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拆除等环节进行监察,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进行监察,对特种设备的使用进行监察。
第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严格落实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维护保养工作。
第七条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法查处特种设备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采取监察措施,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采取限期整改措施。
第八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安全监察职责。
第九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使用等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安全监察职责。
第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范本2.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材料3.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维修记录表4.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案例分析报告法律名词及注释:1.危险性较大:指特种设备在使用中可能引发严重事故的程度。
2.监察难度较大:指特种设备的使用环境复杂,监察工作难度较大。
3.使用范围较广:指特种设备的使用涉及到多个行业、领域。
4.预防为主:指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注重防范和预防,防患于未然。
5.安全生产责任制: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应当对特种设备的安全负有主体责任。
6.综合治理: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不仅仅是针对设备本身,还要综合考虑周边环境、人员素质等因素。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款修改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四、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五、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任务是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等环节进行监察,排除安全隐患,促进特种设备安全。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实行分类管理、整体监察相结合的原则。
按照特种设备的危险性、重要性和管理需要,将特种设备分为特种压力容器、特种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和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水上游艺设施共六类,并作相应的管理。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实行属地管理、专门机构负责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要求。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监察。
第七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安装单位、改造单位、维修单位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均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有关手续。
第八条特种设备用户应当按照特种设备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使用和维护特种设备,并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发生的事故、故障,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停止使用该特种设备,并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条特种设备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责令采取停止使用、停止改造、停止维修、停止生产、停止销售等措施:(一)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二)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三)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四)经过整改仍无法达到使用安全要求的。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可能对环境造成危害的设备,包括压力容器、锅炉、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制造、销售、使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责任,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设备的制造与销售第五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要求。
制造单位应当获得相应的制造许可证,并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特种设备的销售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要求。
销售单位应当获得相应的销售许可证,并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特种设备制造、销售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第三章设备的使用与维护第八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规程。
第九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设备的安全检查、维护和养护,及时处理设备出现的故障和安全隐患。
第十条特种设备的维修和改造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监察部门的要求。
维修、改造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维修许可证,并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一条监察部门依法对特种设备的制造、销售、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包括现场检查、抽查、举报等方式。
第十二条监察部门发现特种设备存在问题的,应当责令制造、销售、使用单位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监察部门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特种设备制造、销售、使用单位,有权暂停其生产经营活动,并移交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与电梯安全运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与电梯安全运行标签: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电梯各项事宜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七条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
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第六十四条规定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为一般事故;第八十八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从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电梯安全运行必不可少,前景光电研制的电梯远程监控系统可以时时监控电梯的运行情况,当电梯发生故障时及时将故障信息上报监测中心,并可以通过维保屏播放安抚语音,正确指导被困人进行自救……秦皇岛前景光电电梯远程监视管理系统是采用传感器采集电梯运行数据,通过微处理器进行非常态数据分析,经由GPRS网络传输,公用电话线传输,局域网传输与485通讯传输多种方式实现电梯故障报警、困人救援、日常管理、质量评估、隐患防范等功能的综合性电梯管理平台。
一、Prospect电梯远程监控系统产品特点1.适合所有品牌的直升电梯,产品适合所有新电梯与改造电梯.2.采用独立的传感器采集方式采集电梯信号,与电梯控制系统没有任何电气连接,不会影响电梯自身运行。
3.GPRS,电话线,局域网,485通讯多种传输方式,安装简单,方便。
4.故障的自动报警及分类的处理,故障发生的第一时间会以短信的形式把故障原因发送到相关人员手机里,同时可以监督故障的处理情况。
5.实时查看电梯运行状态。
二、Prospect电梯远程监控系统产品系统功能(一)、软件功能1、显示单台电梯实时运行情况。
2、支持同时显示50台电梯实时运行情况。
3、功能强大的电梯信息管理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导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为保护公民、财产和环境安全,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而制定的。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特种设备是指在特定条件下,用于生产、工程建设、科研、办公、生活等活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爆破器材、涉及特种设备运行安全的电气设备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其他设备。
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目的是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验、检测、认证、登记等活动,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水平。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主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等职责。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应依法对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
特种设备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维修分包单位等应当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要求,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可以委托具备特种设备技术管理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记录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要点、技术数据、维修记录等信息。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第七条特种设备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检验周期,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安全检验。
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应当由具备特种设备安全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
第八条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应当包括设备的外观检验、功能性能检验、安全附件检验等内容。
安全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应当核发合格证明。
第九条特种设备的使用人应当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自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第四章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测】第十条特种设备的制造、维修、改造、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利用压力、温度、燃气、腐蚀性介质、危险化学品、电力、起重机械等技术制造的固定式或移动式具有特定用途的设备,以及水利水电工程中具有特定用途的设备。
第三条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监督管理制度。
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正、严格、高效的原则,保障特种设备安全。
第四条国务院设立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范围内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重点领域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国务院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社会公众利益,确定涉及特定行业的特种设备及其安全管理要求。
第六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鉴定和使用,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要求,确保特种设备在正常、异常和事故情况下,安全可靠地运行。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分类和安全监督管理第七条特种设备分为以下三类:(一)压力容器;(二)大型气瓶、储罐;(三)危险化学品容器、锅炉、起重机、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电梯、供热、供燃气设施、特种车辆和水利水电工程中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设备。
第八条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应当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其重要程度和风险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
根据特种设备所处领域和用途不同,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要求也不同。
第九条国务院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进行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特种设备进行鉴定,发布特种设备鉴定结果。
第十条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样检查、复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对未取得鉴定合格标志或者取得鉴定合格标志后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鉴定和使用单位,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款修改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四、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五、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电梯安全监察规定
电梯安全监察规定电梯作为一种重要的交通工具,广泛应用于公共场所、住宅小区、商业楼宇等场所。
但是由于电梯技术的复杂性和使用人群的广泛性,电梯安全问题时有发生。
为此,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电梯安全监察规定,以保障电梯使用者的安全。
电梯安全监察的责任方按照《特种设备监察条例》的规定,电梯安全监察的责任方主要有以下两个:1.电梯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是指电梯所在场所的业主或者管理人员。
电梯使用单位的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保证电梯的正常运行,及时进行检查、维护和修理;•对电梯进行定期的检测和消缺,确保电梯的安全性;•对电梯进行安全管理,确保电梯操作人员具备相关技能和资质;•对电梯作出及时、有效的反应,当发生电梯故障或意外时,要立即进行处理,以保障人员的安全。
2.监察机构:监察机构是指政府相关部门或者特种设备监察机构。
监察机构的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电梯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检查电梯的使用单位是否有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电梯故障或者重大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制定和修改电梯安全技术标准。
电梯安全监察的内容电梯安全监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电梯防坠安全装置的使用:电梯防坠安全装置是电梯上行和下行时,为防止电梯脱离导轨或坠落而设立的一种安全装置。
使用单位要定期检查和维护电梯防坠安全装置的可靠性。
2.电梯驾驶室的安全装置的使用:电梯驾驶室的安全装置是指在电梯驾驶室内,为防止意外打开电梯门和保证电梯驾驶员的安全而设立的一种安全装置。
使用单位要定期检查和维护电梯驾驶室的安全装置的可靠性。
3.电梯旁听员的设置和作业:旁听员是指在电梯运行时,监督电梯运行情况和紧急情况处理的一种人员。
使用单位要设置专职旁听员,并对旁听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4.电梯的保养和维修工作:使用单位要定期对电梯进行保养和维修,保证电梯的运行质量。
特别是保养电梯提升系统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要进一步加强检查。
结语电梯安全监察是保障人们出行安全的重要手段。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案例 背景
案例一: 2 0 1 0 年6 月2 日, 在承建的杭州万银双 子中心工程发生一起QTZ250塔机倒塌事故,造成司 机一人坠落死亡。出事时该塔机安装高度49.5m, 按使用说明书规定临界最大独立高度51m。起重臂 现安装臂长最大幅度为60m。按该塔机使用说明书 规定,60m幅度处额定起重量3.9t,40m幅度额定起 重量6 . 4 4 t,28m幅度额定起重量9.77t,23.39m幅 度以内额定最大起重量为12t(4倍率时),
4 那么问题来了?
塔身最底部标准节本身已有 疲劳裂纹;塔身最底部标准 节的配置有问题(应该装标准 节Ⅱ而装了标准节Ⅰ)。
原因一
事故原因具 体分析:
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力矩限制器失效,超载行为加 速了事故 的发生。但主要原因 是塔身最底部标准节本身已有 疲劳裂纹,因为有了这么严重 的疲劳裂纹,导致标准节断裂 而发生塔机倒塌事故。。
原因二
LOGO
THANKS
Thank you for your attention!
1 出问题了吧!
整机倒塌
1 出问题了吧!
基础节向上第 7节标准节中 间处向南侧 120°折断
1 出问题了吧!
基础节根部向 南失稳压曲
1 出问题了吧!
力矩限制器上 的调节螺杆的 防松螺母已松 开
4 那么问题来了?
1)超载使用,违章操作。钢柱起吊点距塔 机回转中心28m,钢柱重量为11.45t,按此 计算,起重力矩达320tm,而此处额定载重 量为9.77t,超载达1.17倍。当小车开至离 回转中心40多m处时,起重力矩达458tm以 上,而40m处的额定载重量仅为6.44t,超 载达1.78倍以上。
特种设 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备生产 (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 谁划式? 务院批准后执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文档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是指按照国家标准,需要特殊的安全监察和管理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等设备。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水平。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特种设备时,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六条从事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改进和拆除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身份证明;(三)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四)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五)资质证明等。
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变更、延续、注销等,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第九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日常监察、定期检查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第十条监察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监察工作,检查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设备。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及时上报并配合事故调查。
第四章处罚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暂停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安装、改造、维修等工作的;(二)擅自改变特种设备的使用范围、工作条件的;(三)不按照规定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维护和维修的;(四)使用特种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文档模板】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实施监察,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特定工作、特定环境和特定性质需要专门设备、专门操作的压力容器、电梯、锅炉、起重机械、压力管道、大型游乐设施、危险化学品等设备。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由国家和地方两级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根据职责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和安装维修等活动必须符合本条例的规定,并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或者备案。
...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同时废止。
【本文涉及附件】无附件【本文涉及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特种设备:特指某些特定工作、特定环境和特定性质需要专门设备、专门操作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压力容器、电梯、锅炉、起重机械、压力管道、大型游乐设施、危险化学品等。
2. 安全监察:指对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和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实际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覆盖范围广,涉及多个领域和行业,监察执法难度大。
解决办法: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统一监察标准和执法手段,形成合力,提高监察效果。
2. 困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资源有限,人员不足,无法满足全面监察需求。
解决办法: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监察工作效率。
3. 困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部分主体不配合的情况,推进工作受阻。
解决办法: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处罚力度,形成震慑,推动各方积极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条例》所指的特种设备种类: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七种设备,以及特种设备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2.从事特种设备的施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②相适应的人员配备: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现场质量管理人员.足够的技术工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在负责批准安装许可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备案③作业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的配备。④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方可施工。告知的目的是便于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从事活动的企业资格是否符合所从事活动的要求。
2H331032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的规定
1.对制造或安装过程进行的验证性实验,属于强制性的法定检验。2.设备技术资料的移交: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验收后30日内未移交的,责令未改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3.电梯安装中必须接受制造单位的指导和监控。安装结束经自检后,由的检验检测机构,并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文档模板范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特种设备监察力量建设,实行分类监管,推动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责任以国务院为核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应当坚持公开透明、严格执法、依法独立、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监察对象与监察范围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适用于下列特种设备:1. 锅炉2. 压力容器3. 压力管道4. 电梯5. 起重机械6. 大型游乐设施7. 特种设备维修与重大变更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包括:1. 设备主体2. 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环节3. 设备使用单位4. 设备使用过程中的监察与评估第三章监察机构与监察力量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是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监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察所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察任务。
第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察人员队伍,确保监察工作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第四章监察措施与制度第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监督检查2. 验收审查3. 抽查抽验4. 许可证审核5. 安全技术评估6. 通知批评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察制度,明确监察流程和程序,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察。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律法规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档附件]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附件2:2019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草案[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特种设备: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危险的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23简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制造、销售、检验、维护、运输、安装、拆卸特种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特种设备定义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第四条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是国务院设立的专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监察、检验、执法等工作。
第五条监察范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的制造、销售、检验、维护、运输、安装、拆卸单位进行监察,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使用。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制造与销售第六条制造许可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制造许可。
制造单位必须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特种设备制造的要求,通过质量认证和技术评审后方可获得制造许可。
第七条销售和安装许可特种设备的销售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销售和安装许可。
销售单位和安装单位必须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特种设备销售和安装的要求,通过资质审核后方可获得销售和安装许可。
第八条转让和处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转让或处置特种设备时,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操作。
禁止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擅自转让或处置特种设备。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与维护第九条使用许可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使用许可。
使用单位必须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特种设备使用的要求,通过安全检测和培训合格后方可获得使用许可。
第十条日常维护与检查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的说明书和之前约定的维护计划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确保特种设备的运行安全和正常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和维修管理,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分类和管理第三条特种设备是指具有一定危险性,需经过专门安全监察管理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非强制性认证的电梯等设备。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和维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专门的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特种设备应当进行强制性认证,并取得符合安全要求的特种设备安全标志。
第六条特种设备的制造、销售、安装、使用和维修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设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和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第八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安全评估、事故调查和技术咨询等工作。
第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技术标准和监察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监察工作制度。
第十条特种设备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和维修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真实提供相关资料,并按照要求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依法采取暂扣、封存、查封、责令停产停用等措施,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进行限期整改或者停用。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结果,并依法追究存在问题的特种设备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和维修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和维修单位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或者擅自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治安,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责任。
国务院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24修订
内容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 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 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 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 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内容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 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 可用于制造。 第十三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 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01 修订
目录
02 内容
修订
修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03月11日发布。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2009),2009年01月24日发布。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订),2009年01月24日发布。
内容
内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 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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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1.监察条例的制定是首先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2.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3.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4.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国家鼓励特备节能技术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备技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特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备检测机构,要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国家鼓励实行特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偿能力。
特备生产1.特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2.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3.锅炉、电梯等特备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特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4.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有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条例虚的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设计的质量问题负责。
5.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要服从建筑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安全责任。
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
6.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等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等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
电梯安改等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其结果负责。
7.锅炉、电梯等特备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改维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将其存入该特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特备的使用1.特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备使用单位应当向市的特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备的显著位置。
2.特备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备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备,不得继续使用。
3.特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特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当向原登记的特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4.电梯要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要由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5.电梯的维保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范,保证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对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6.特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备作业人员进行特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备安全、节能知识。
特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7.特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检验检测和监督检查1.从事监察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检验以及专门为特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那个经国务院特备安全管理部门核准。
2.特备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适应的人员,相适应的仪器和设备,有健全的管理和责任制度。
3.特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特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4.特备检测机构进行特备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及时报告使用和管理部门5.特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的特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
如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事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4.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也为一般事故。
5.特备安监管部门应当制定特备应急预案,特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特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要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备安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汇报。
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6.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备安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备安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备安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法律责任所有选项中,凡是出现触犯刑律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由特备安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处2万以上10以下罚款。
2.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电梯等特备制造活动的,由特备安监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产品,已经实施安改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改,处1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3.特备出厂时,未附有设计文件、合格证明、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备安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4.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电梯等特备的维修货日常维护的,予以取缔,处1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5.锅炉、电梯等特备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备安改修情况书面告知市的特备安监管部门即自行施工的,或者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电梯等特备使用单位的,由特备安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6.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监管部门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一)未按条例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备安监管部门报告的。
7.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备生产单位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备安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应资格:(一)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二)不在符合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备生产检测的(三)未依照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设备生产检测的(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监督检验报告的。
8.特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备安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
9.未将电梯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由特备安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特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
10.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备安监管部门按规定处以罚款,一般事故10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较大事故2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重大事故50万以上200万以下罚款。
11.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特备安监管部门按规定处以罚款,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罚款,较大事故40%,重大事故60%。
12.特备作业人员违反安全规程操作,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汇报的,予以批评教育、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特备作业人员资格。
13.特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备或者主要部件,由特备安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应资格。
特备作业人员管理办法1. 锅炉、电梯等特备的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备作业人员,特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特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3.特备作业人员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包括:考试报名、考试、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4.申请特备作业人员证条件: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由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特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5.持有特备证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雇用后,方可在许可项目范围内作业6.特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参加特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严格执行特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拒绝违章指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7.特备证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应当在复审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对持证人在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准予复审合格。
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其特备证予以注销。
8.撤销特备证的情形: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证的,违反特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未立即报告,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
考证作弊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或出借特备证。
违反处1000元以下罚款10.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江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公布考试成绩。
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手续,准予发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