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春秋决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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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春秋决狱

黄启楠法学二班201320030212

两汉时期是我国法律的繁荣时代,许多制度为后世所承袭。其中董仲舒所提倡的“春秋决狱”作为一种具有历史性意义的法文化现象,是中国古代刑法儒家化的重要标志,更是为此后两千多年的古代法律思想乃至现代法律思想产生了根深蒂固且深渊持久的影响。

一.春秋决狱的提出

汉武帝时期,总结了儒家、道家、法家等各家思想的特点,确定以儒家思想作为正统思想。在儒家思想的基础之上,形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自汉武帝时期形成之后,经汉唐明清历代统治者的维护和弘扬,成为支配封建法制发展的指导思想,统治中国长达两千多年。

“春秋决狱”是汉朝统治者以儒家的政治法律观作为指导,从经书中找出所谓的“微言大义”,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作为审理案件和定罪量刑的主要准则。由于这些经义的主要来源来自于《春秋》,因而又称为“春秋决狱”。“春秋决狱”称为风气之后,儒家扩大了其学说范围,根据其他的儒家经典断狱,史家称其为“引经决狱”。简单的说,儒家用一下著作对法律进行解释,当法律解释著作得到皇帝的批准时,法律也就儒家化了。二.对春秋决狱基本原则的探讨与分析

●“原心定罪”

“原心定罪”是引经决狱的总原则。既然春秋决狱是以儒家经典《春秋》,其推崇者们尤其重视支配行为的动机是否符合礼的道德标准。即在

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着重考量“心”作为定案的依据。

初次知道这项原则时,我以为其意思与当代刑法的构成要件有着微妙的相似。“原心定罪”中的心,与刑法构成要件中的“主观方面”具有

一定的相似性。然而与刑法构成要件中的“主观方面”相比,“原心定罪”

中的定罪的标准并不取决于其动机是否属于刑法所禁止的,而是取决于

其是否合乎礼的道德标准。这一审判原则从道德至上的立场出发,维护

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过分强调了犯罪者的主观动机而相对忽视了犯罪

的客观事实,同时缺少相应的司法程序,从而为酷吏任意安置人罪打开

了方便之门。

●“亲亲”“尊尊”

“亲亲得相首匿”是我国古代封建法律的一项重要原则,指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认为是犯罪,反之要定罪。这

项原则的推行的目的在于维护封建伦常和家族制度,巩固君主专制统治。

“君亲无将,将而诛焉” 指臣对君、子对父不能冒犯、忤逆、甚至作乱,即使只有犯上作乱的思想而无没有真正的付诸行动,也是大逆不道

的犯罪。汉代高层同统治者的专制主义政治提供了保障,统治者将其看

作是判断触犯皇权及皇帝尊严与安全的犯罪的理论根据之一。

三.“春秋决狱”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和适当性。

首先,“春秋决狱”所宣扬的“罪止其身”、“以功覆过”原则,利于缓和矛盾、稳定统治秩序。汉代族刑限于谋反等少数重罪,与此不无关系。

其次,“论心定罪”,从中可随心所欲地解释文意深奥的经书,以便更好地为统治者服务。同时,对法制上的不完备也是一种弥补。春秋决狱自汉中叶风靡一时,绵延七百余年,则是因为汉末至隋统一前,对软弱无力的君主来说,春秋决狱的儒学色彩不象法家一断于法那样强调“实力”。随儒法(指法律)合流和君权的强大,至隋唐,其影响便日渐稀少了。

四.“春秋决狱”对当代法制建设的意义

随着当代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和经济、科技日新月异的变化,暴露了“成文法”的固有缺陷,因此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必然应该成为当代法制改革的目标。而如何“引例如律”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地方,在此有几点我认为应该注意:

一是法官的严格准入制度和业务考核制度。做出判例的主体主要是法官,法官是否能做出“判例法”意义上的判决,是至关我国能否正确使用判例法制度的关键。

二是司法裁判文书的改革。判例制度建立在裁判文书的基础之上,因此,对裁判文书本身进行某种改革,是一切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三是判例的生成机制和选用机制。如何选择和监督这些机制褥足决定制度运行效率的关键。传统中国的法制发展中,“春秋决狱”是一个情与法的平衡点,虽然现在法律与法制的基础不再是“礼”了,但同样需要法官在审理案件之中能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秉承“春秋决狱”下的那些有益的司法风气。而且儒家所追求的一些道德原则和价值观是当下司法改革的有益成分,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目标下是值得我们研究筛选并加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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