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资本制度架构下交易安全保障机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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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资本制度架构下交易安全保障机
制分析
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的支撑性制度之一,是针对公司立法的基石,是公司法的一个核心内容,同时也是公司制度的基石。其不仅是公司存在的前提,也是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基础,完善的公司资本制度可以有效保证债权人利益,保证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但就xx年修订的新《公司法》,业界有不少研究资料提出了质疑。基于此,研究新《公司法》资本制度架构下交易安全保障机制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公司法》资本制度
全文结束》》年对《公司法》的修订,涉及条文数共计12条,均与公司资本制度有关,进一步放宽公司资本制度。涉及的内容包括:取消最低资本额(注册资本);形成了对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实质性废除,现行为认缴制,特殊情况如使用募集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实缴制除外。货币出资比例限制取消;取消验资程序,募集方式成立的股份公司除外;有最低注册资本限制被取消,新《公司法》删除了与减资相关的条文;登记程序简化。
二、新公司法资本制度架构下对交易安全的冲击
(一)动摇了公司资本三原则
公司资本三原则是有限责任的产物,即确定原则、维持原则、不变原则。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的核心内容,也是确保交易安全的关键。这些内容的目的都是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资本三原则是资本正常运作、公司正常运行的基础,也是明确公司股东责任的关键。新《公司法》的资本制度是认缴制,这在实质上动摇了公司资本三原则的固有理念根基。如果股东认缴但不实缴,在民法上就会产生很多问题。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不明
现代法人的核心就是独立的财产权,这是公司法人承担民事责任,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关键基础,旧《公司法》施行的实缴制,对法人独立财产权有着明确的规定。但在认缴制框架下,如果股东认缴但不实缴,或人为延长缴纳注册资本的时间,那么公司成立后可能就是“一元公司”,可供公司支配的财产极少,如果根据旧《公司法》当中公司法人独立财产权的规定,此时公司的财产权就会陷入不明状态,公司法人的财产可以说没有实际意义。这就导致法人无法承担起独立民事责任,此时债权人利益的风险就很大,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同时,就资本犯罪问题在刑法当中的“法益”是否依旧存在这个问题也有待考证。
(三)公司财务状况难以判断
判断公司财务状况是第三方资本决定交易的依据,也影响到交易安全,而新法对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使得交易相对人难以针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有效判断。
一方面,实际缴纳的资本不明晰,交易相对人对公司实际拥有的财产无法准确判断。最初的严格法定资本制度当中,由于存在公司资本三原则,此时交易相对人可直接判断公司财务状况。虽然这种判断可能不完全,因为即使股东实缴注册资本完成后,公司财务依然在变动,此时公司的资产状况决定着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另一方面,年检制度取消,采用自行申报制度。在年检制度下,会计师事务所还能够就公司负债情况在一定程度上有了解,从而可以作为判断公司偿还债务能力的有效依据。但在自行申报制度下,外界对公司负债情况的了解减少,这样显然无法准确判断出公司的偿还债务能力与资产情况,这些都不利于债权人利益。
三、新公司法资本制度架构下交易安全保障机制
新《公司法》针对资本制度的改革有着重要的意义,这是不容忽视的事实,使得公司及投资人能够获得更多的决策自主权,市场更加透明。但在行使权力的同时,也需要相应的责任制度与配套义务,使投资效率与交易安全保持平衡。针对上述问题,立法者也有着清晰的认识,所以采取了相应的“宽进严管”措施。
(一)企业信息公示义务
企业信息公示义务是针对此次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希望建立起以市场为主体的征信体系,并取代年检制度。
其一,监管机构。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我国相关职能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均应公示其在监管过程当中产生的信息,主要包括:公司登记注册、备案、抵押登记、股权出资登记、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照法律需要公示的信息,公示这些信息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权责。而其他政府部门则需公示:行政许可信息,包括准予信息、变更信息、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与其他依法需公示的信息。
其二,公司自身进行信息公示,通过企业征信系统向有关政府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包含公司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地址、邮政编码等)、公司经营状态信息、公司投资及认购股权信息、出资信息(额度、方式、时间等)、股权变更信息、公司网址信息。这些是必须进行公示的信息,而财务状况(资产额度、负债额度、营收、纳税等)、人员数量、担保等信息则可选择不公示。如果需要了解这些信息则需要征得相关公司的同意。
(二)法律后果
公司、公司法人、监管部门,在违反公示义务时都需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公司在违反公示义务时,进入“经营异常公司名录”,公司成立满3年未履行公示义务的进入“黑名单”,即严重违法企业名录。进入这些名录的公司将被限制参与公共项目,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或造成他人损失的需承担刑事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受到行政处罚,同时公司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鼓励机制
鼓励机制是公司摆脱“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录”的正面鼓励措施,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公示信息,则由相关部门移出“名录”。
蒋大兴在其《质疑法定资本制之改革》中指出,资本认缴制合约逻辑基础的缺失,从法院处理的合同/民商事纠纷、法院判决执行情况、出资瑕疵纠纷数量
三个方面分析了合约信用的缺失。结合上文的内容看,财务状况(资产额度、负债额度、营收、纳税等)、人员数量、担保等信息则可选择不公示。如果需要了解这些信息则需要征得相关公司的同意。也就是说,这些信息的公示并不是强制的。同时,现阶段的信用公示平台并不是完善的,在查询方式、信用发现成本、投资人自治能力等方面存在缺陷,很难通过信息公示来保障交易的安全。
四、交易安全保障机制的建议
(一)加强股东责任承担
在新《公司法》的资本制度架构下,股东的自治权显然是扩大了,关键是要在扩张的背后实现股东之间的相互监督。每个股东要以个人的信用为基础履行自身的出资义务,同时监督其他股东按章程保质保量地完成出资。如果出现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况,那么必须加强股东责任承担,对于出现上述情况的股东必须承担章程当中约定的出资数额的连带责任,而发起人则必须对认缴的其他股东承担章程中约定数额的连带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落实股东之间的相互监督。
(二)多样化保护途径
就是要使股东及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多样化途径的保护,切实保障交易安全。在认缴制下,债权人显然要承担最大的风险。在尚未完善信用体系的条件下,公司人格独立制度显然能够为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最大保护,而要保障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则可发挥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作用,让股东承担法律规定的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同时,股东也可通过《公司法》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公积金制度
强化公积金制度的目的是要实现对公积金制度落实的监督,预防可能出现的意外亏损,以此来保障交易安全。就公积金来说,《公司法》当中涉及的制度不多,主要集中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方面。公司的公积金主要有以下,即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