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经案例第1~10章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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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案例第一章导论A国宪法规定,条约非经将其纳入本国法律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不约束国内机关和个人。

A国与B国签订了一项通航航海条约,其中第3条规定,双方承诺各依本国宪法程序,采取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施本条约的规定;第5条规定,双方从事邮件运输的船舶享有豁免权。

条约生效后,第三年,B国一艘邮船在A国领海内与A国一艘渔船相撞,导致渔船沉没和一名船员死亡。

邮船达到A国A1港口后,该港口地方法院扣留了邮船,并对船长提起刑事诉讼。

B国指责A国违反通商航海条约,侵犯了邮船的豁免权,要求立即释放及其船长。

A国法院坚持管辖权,认为通商航海条约不能适用,因为国会或联邦政府没有颁布实施该条约的法令。

A国政府则称,该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政府不能干预法院的独立审判活动。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A国扣留B国邮船邮船和起诉船长的做法是否合符国际法?1、因涉案的船舶不属于A国“国内机关和个人”,所以,本案不适用“A国宪法规定,条约非经将其纳入本国法律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不约束国内机关和个人”的规定。

2、由于两国有通航航海条约,且其中第3条规定,双方承诺各依本国宪法程序,采取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施本条约的规定,本案是适用此通航航海条约的。

3、既然该通航航海条约第5条规定,“双方从事邮件运输的船舶享有豁免权”,那么,此涉案船舶属于B国的邮船,则应当享有豁免权,因此,A国扣留B国邮船和起诉船长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4、A国的“三权分”立属于该国国内法律制度,不能对抗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国际条约。

第二章国家法的基本原则A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该国由于军事政变而陷入内战。

B国以保卫边境安全为由出兵支持A国反政府武装,在B国支持和直接参与下,反政府武装控制了A国领土一半的地区,并宣布成立临时中央政府。

B国还在A国的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出动飞机袭击A国港口和石油设施。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B国违反了哪些国家法原则?(美国侵犯尼加拉瓜的军事行动案)禁止使用武力原则。

经济法律典型案例及答案(3篇)

经济法律典型案例及答案(3篇)

第1篇案例一: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其研发的某款软件具有独特的功能和技术优势。

2010年,原告发现被告(以下简称“被告”)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产品中使用了与原告软件功能相同的技术,且被告的产品在市场上获得了较好的销售业绩。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软件技术构成商业秘密,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答案:1. 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1)不为公众所知悉;(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3)具有实用性;(4)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3. 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包括:(1)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损失;(3)消除影响;(4)处以罚款。

案例二:某公司与供应商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供应商在一个月内向公司提供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供应商未能按期交货,导致公司生产线中断,造成经济损失。

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供应商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法院判决供应商支付公司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答案: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合同的订立原则:(1)自愿原则;(2)公平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合法原则。

3.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国经案例分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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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材料一、国际经济法概述案例(一)圣保罗保险公司诉医疗设备公司案一家美国公司shared Imagining与德国一家公司Neuromed medical Systems & Support GmbH(以下简称Neuromed)签定了一分买卖合同,销售一套西门子核磁共振成象系统。

合同“产品条款”规定系统将以完备的功能交付。

合同“交货条件”条款规定CIF纽约港,买方清关和支付关税,并且负责将货物运至伊利诺伊卡尔马特市。

“支付条件”条款规定,通过货币转帐转至卖方的帐户,预付定金93000美元;装船前支付744000美元;接收设备后三天支付93000美元。

“弃权条款”规定,在货款全部支付前,Neuromed保持对设备的所有权。

货物到达卡马尔市后,买方发现货物受损,需要进行大的修理。

买方向保险人St.Paul Guardian Insurance索赔。

保险人赔付后以代位权人的身份起诉 Neuromed。

Neuromed认为,在CIF条件下,在它将货物在装运港交付货物以后,风险即转移到买方,因此他们不应当承担责任。

原告认为,CIF条件在本案不适用,因为被告保留了货物的所有权,就应该承担货物的风险。

本案是一件国际商事纠纷,涉及到美国和德国对国际商事惯例和国际商事公约的态度。

本案例由美国纽约南区法院于2002年审结。

(二)印度尼西亚汽车措施案为了鼓励本地汽车产业的发展,印度尼西亚与1993年实施了鼓励汽车产业的机制(1993的计划)。

1996年以前,90%的印度尼西亚汽车市场控制在日本手中。

印尼总统苏哈托1996年2月发起了“先锋汽车计划”(1996那月计划),以建立国内汽车产业并且生产本国汽车。

但只有一家公司——PTTPN公司——有资格享受该计划的税收减免和关税减免。

此外,公司产的国产汽车——Timor——不是国产的,而是该公司与韩国起亚公司的合资公司生产的。

该计划最初是为了使公司建立制造厂。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1、海轮的舱面上装有1000台拖拉机,航 行中遇大风浪袭击,450台拖拉机被卷入 海中,海轮严重倾斜,如不立即采取措 施,则有翻船的危险,船长下令将余下 的550台拖拉机全部抛入海中。请问:这 1000台拖拉机的损失属于何种性质?
2.有一台精密仪器价值15000美元,货轮 在航行途中触礁,船身剧烈震动而使仪 器受损。事后经专家检验,修复费用为 16000美元,如拆为零件销售,可卖2000 美元。问该仪器属于何种损失?

6、某进出口公司出口商品一批,合同和 信用证都规定不准分批装运,数量为20 公吨,纸箱包装,每箱20公斤,共1000 箱,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 卖方可否多交或少交货物,理由何在?

7、我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中约定 用牛皮纸包装,但在履约时,卖方没有 找到足够的包装材料,于是用价格较贵 的塑料纸包装,货物完好无损地到达了 目的地,此时恰逢该商品价格暴跌。对 方在检查货物后,以我方违反包装条件 为由,拒收货物。问对方拒收是否合理? 为什么?

3、某公司与外商签定出口合同,数量 12000公吨。买方开来信用证,规定七、 八、九、十月份分批等量装运。七、八 月份每月运出3000公吨,并分别向银行 交单议付,取得货款,九月份因货未备 妥,延迟至十月装。卖方将十月份签发 的单据到银行议付。遭到银行拒付。问 银行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

4、我国某公司出口2000公吨大米,国外 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 方在装运期内分别在大连、天津各装 1000公吨与同一航次的“东方红”号船 上。向银行提交注明了不同装货港及装 船期的提单,银行是否拒收,拒付货款? 为什么?

6、我某公司收到日本富士银行开来信用 证一份,最大金额为10000美元。经审核 信用证无误后按时装运货物,并制成全 套货运单据。单据(包括汇票)金额为 10015美元,超出信用证允许的最大金额。 公司经办人员以该客户资信较好为由, 认为区区小数不会计较,要求议付行议 付,遭议付行拒绝。请分析理由。

国经案例第1~10章全解..

国经案例第1~10章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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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 定,FOB、CIF或CFR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 在装运港装运上船之前的风险,货物装运上船之 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而本案中,货物的风险发 生在海上运输途中,因此,属于在装运港装运上 船之后的风险,故该差价损失应该由买方承担。
案例分析(三)
德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一份CFR合同,由德国公司向 我国公司出口化工原料。合同规定:德国公司在1998年4月 份交货。德国公司按照合同的规定时间交货后,载货船于当 天起航驶往目的港青岛。5月10日,德国公司向我国公司发 出传真,通知货已装船。我国公司于当天向保险公司投保。 但货到目的港以后,经我国公司检验发现,货物于5月8日在 海上运输途中已经发生损失。
•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 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 暴雨和暗礁,货船及货物全部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 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得知所购货物全部灭失的消息。中国 银行上海分行拟拒绝偿付议付行已议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 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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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大兴号具有灭火的义务。因其具有防止或减少 损失的责任。 • (2)大兴号没有请求赔偿的权利。防止其得到两次 的补偿,产生不当得利。 • (3)保险公司在支付了保险金后取得代位求偿权。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Law, NWUPL
案例分析
•1992年 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 订立了买卖 200 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 CIF 上海 1000 美元,以 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1992年12月马赛港交货。 •1992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 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 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 •1992 年 12 月 20 日,卖方将 200 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 提单、保险单、发票等票据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会。经审查, 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

国家经济法律案例(3篇)

国家经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5年,我国某市某县某村进行土地征收,用于建设工业园区。

该村村民在征收过程中,对补偿方案提出异议,认为补偿标准过低,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随后,村民与当地政府发生纠纷,引发社会关注。

本案涉及国家经济法律在土地征收补偿方面的实践。

二、案件经过1. 征收决定2015年3月,某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对某村进行土地征收。

征收范围包括该村全部土地,共计1000亩。

征收目的为建设工业园区,提高当地经济发展水平。

2. 补偿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某县政府制定了土地征收补偿方案。

补偿标准为:土地征收补偿费按照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同时,对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给予合理补偿。

3. 村民异议在征收过程中,某村村民对补偿方案提出异议。

他们认为,补偿标准过低,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具体表现在:(1)补偿费计算方式不合理。

村民认为,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方式过于简单,未充分考虑土地的实际价值。

(2)补偿范围不全面。

村民认为,补偿方案仅针对土地征收,未对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进行合理补偿。

(3)补偿标准偏低。

村民认为,补偿标准低于周边地区同类土地的征收补偿标准。

4. 纠纷升级在村民与当地政府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部分村民采取过激行为,阻挠征收工作。

随后,事件升级,引发社会关注。

三、法律分析1. 征收程序合法性本案中,某县政府在征收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征收决定、补偿方案等均符合法定程序,具有一定的合法性。

2. 补偿标准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应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区位、市场价值等因素。

本案中,某县政府的补偿标准虽存在争议,但总体上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3. 补偿范围完整性本案中,某县政府的补偿方案仅针对土地征收,未对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进行合理补偿。

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最新最全全国经典环境保护案例分析大全(自从颁布法律以来所有案例分析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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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全全国经典环境保护案例分析大全(自从颁布法律以来所有案例分析集锦)第一部分1、武胜县冷冻三厂被判赔偿损失案【案情】1996年四川省武胜县张明学自筹资金购买了100吨铁船1只,船内设养鱼舱5个,养鱼水面积93.5万平方米,于同年5月投入嘉陵江养鱼,船体距上游武胜县冷冻厂排污口100米左右。

1997年10月17日上午9时许,县冷冻厂检修机器,清洗高压储液氨桶,清洗的污水直接流入嘉陵江,进入张明学的养鱼舱内。

10时左右,鱼开始跳动、死亡。

12时许,舱内鱼大部分死亡,共约5570斤。

张明学获知情况,立即请县环保局卫生防疫站、公安局派员现场察看,经环保监测人员采集水样化验:县冷冻厂排污口处污水每升含氨氮1737.374毫克,张明学船舱内养鱼水每升含氨氮129.30毫克,其中,非离子氨浓度每升水1.62毫克,超过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非离子氨浓度应当小于每升水0.02毫克的80倍。

武胜县法院审理认为:县冷冻厂超标排污使部分江水变质,变质江水进入养鱼舱内,是张明学饲养的鱼类死亡的直接原因,应当依法赔偿张明学的经济损失。

为此,依照《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思考题】1、作出此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2、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构成是什么?【法条链接】《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以罚款。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形式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完全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

国际贸易案例

国际贸易案例

第一章国际贸易术语案例1、:我方按CIF“卸到岸上”条件对外出口,并按规定提交了全套符合要求的单据,货轮在航行途中触礁沉没,货物全部灭失,买方闻讯以“卖方需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并安全卸到岸上才算完成交货任务”为由拒付货款。

请分析买方拒付的理由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处理?案例2、我某出口公司拟出口化妆品去中东某国。

正好该国某佣金商主动来函与该出口公司联系,表示愿为推销化妆品提供服务并要求按每笔交易的成交额给予5%的佣金。

不久,经该佣金商中介与当地进口商达成CIFC5总金额5万美元的交易,装运期为定约后2个月内从中国港口装运,并签定了销售合同。

合同签定后,该佣金商即来电要求我出口公司立即支付佣金2500美元。

我出口公司复电称:佣金需待货物装运并收到全部货款后方能支付。

于是,双方发生争议,请分析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什么?我出口公司应接受何教训?案例3、某年我进出口公司售以西欧甲商货号为A101,B201,C301的商品各5公吨,2—4月每月分别装5公吨,D/P即期付款。

2月份A101,按约如数装运出口,并顺利收汇。

但3月份的装运,因B201缺货,短少2公吨,拟用较低等级的同类产品B202。

该公司在与甲商洽谈替代货物B202的数量和价格时,在电传中将应为每公吨RMB27000元的价格,少打了一个“0”,错成了2700元。

随后甲商曾两次在电传中重复确认“2700元”的价格,但我方有关人员不仔细阅读电传,始终未察觉。

3月间B201和部分替代货物B202装运出口,替代部分的价格,我方按RMB27000列发票,经银行向甲商托收,遂遭甲商拒绝。

试分析我方应吸取何教训?案例4:l我国某出口公司与外伤按CIF成交一批出口货物,货物在出口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装船,受载船只在航运中触礁沉没。

当该公司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要求国外进口商支付货款时,进口方以货物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请分析出口方有无权利凭规定单据要求进口商支付货款?案例5:l有一份CFR合同,成交一批蜡烛,货物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合格,符合合同规定。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

第一章经济法律制度一、法人制度【案例介绍】判断下列组织或个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并说明理由。

(1)某乡镇企业的销售科。

(2)在兰州东部批发市场从事服装经营的某个体工商户。

(3)经过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已营业的某贸易公司。

(4)甲和乙合伙开办的牛肉面餐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5)某财经学院为召开校庆20周年大会,经学校授权的校庆筹备委员会。

(6)兰州某厂的车间。

(7)甲、乙、丙三人各投资10万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

(8)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某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案例分析】(1)不具备法人资格。

因为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2)不具备法人资格。

因为法人必须是组织,而该个体户不是组织,是个体。

(3)不具备法人资格。

因为没有依法成立。

(4)不具备法人资格。

因为该合伙组织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5)不具备法人资格。

因为该委员会是一个临时组织,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6)不具备法人资格。

因为该车间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7)具备法人资格。

因为符合法人的条件。

(8)具备法人资格。

因为符合法人的条件。

二、所有权制度【案例介绍】王某到公园游玩,不慎将自己的照相机遗失在公园,管理人员拾到此物后上交给有关部门。

王某未在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前去招领处认领自己的相机。

到期后此照相机被有关部门依法拍卖。

张某在拍卖中购得此物,以后,又将相机转送给李某。

一个偶然的机会,王某发现李某所用之相机即为自己在公园中不慎遗失之物,于是,王某要求李某将此相机返还给他。

(1)王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返还相机?(2)试述上述过程中照相机所有权的转移过程?【案例分析】(1)无权。

因为李某依法拥有该照相机的所有权。

(2)王某将照相机遗失后未能如期认领,丧失所有权;张某通过竞拍获得所有权;李某受赠获得所有权。

三、债权制度【案例介绍】甲、乙、丙三人某晚经过一渔塘,发现有人偷鱼,即呼喊抓“贼”,偷鱼人逃跑,甲、乙、丙上前一看,发现塘边已有偷鱼人偷捕的鲜鱼三大筐,即用人力车将鱼装走,次日早晨上农贸市场出售,共得人民币399.00元。

经济法案例分析(附答案)精选全文

经济法案例分析(附答案)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经济法案例分析(附答案)一、北京卢沟桥酒厂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案。

1995年,北京卢沟桥酒厂生产的“古德牌”、“卢沟桥牌”北京醇酒的商品名称与北京市牛栏山酒厂所生产的“华灯牌”北京醇酒的商品名称相同,包装、装潢相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1996年春,北京市房山区工商局根据北京市牛栏山酒厂的投诉,依法对北京卢沟桥酒厂仿冒北京市牛栏山酒厂知名商品“华灯牌”北京醇酒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进行了调查,认定北京卢沟桥酒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甲卷烟厂使用注册商标蓝鸟牌香烟,一年后发现乙乡政府卷烟厂未经商标注册,也生产销售蓝鸟香烟,且质量低。

甲厂认为乙厂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产品信誉,就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丙律师,意诉请法院求偿。

乙厂得知后,找到甲厂,申明:本厂使用该商标已有二年之久,并无假冒侵权之意。

并主张通过许可协议,取得甲厂的使用权。

甲厂同意,并订定商标许可协议,但坚持要求乙厂先行赔偿。

后,双方找到律师进行咨询,问:1、乙厂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违反我国商标管理的哪些规定?其法律后果如何?2、如果甲、乙双方达成了使用许可协议,当事人应遵循我国商标法的哪些规定?答:1、乙厂属于违反商标注册管理和商标侵权的双重性质。

A乙厂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强制性注册规定,根据规定,产销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否则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对乙厂的此种行为,工商企业部门可依法责令其限期注册,并罚款。

B乙厂的行为侵犯了甲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

工商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可根据甲厂请求,责令乙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加处罚款。

2、如果甲、乙双方事后达成使用许可协议,乙厂又承担侵权行为,双方应遵循以下规定:A双方除需订立书面协议外,甲厂作为许可方,还必须在规定期间内将合同副本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并报送商标局备案,否则不发生合同效力。

《经济法教程》案例及评析

《经济法教程》案例及评析

《经济法教程》案例及评析第一章经济法概论本章案例导入:2010年12月底,某市地税局稽查分局接到举报,称市属某矿建公司工程处存有偷税嫌疑。

后经取证核查,确认该工程处少缴税款22万余元。

地税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责令该工程处限期补缴偷税款,并处以5万元罚款。

请问:(1)本案是否属于经济法律关系?请说明理由。

(2)案件处理适用了何种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导入案例评析:(1)本案涉及的是宏观调控关系的税收法律关系,属于经济法律关系范畴。

任何经济法律关系必须具备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否则不能构成经济法律关系。

本案中: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分别是矿建公司工程处和市地税局。

该矿建公司工程处是直接参加经济活动的经济活动主体,市地税局(税收机关)是依法行使税收征管职能经济管理主体。

前者因其负有无条件纳税义务而成为税收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地税局则依法成为行使征税职能的权利主体;其客体包括税收机关的经济管理行为和矿建公司工程处的税收缴付行为,再者主体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才得以实现;其内容是地税局向矿建公司工程处征税,矿建公司工程处向税务局纳税的行为。

(2)案件处理给予了责令补缴税款和罚款两种方式。

前者运用了经济法律关系进行调整,后者运用了行政法律关系进行调整。

即:责令补缴税款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行政处罚属于行政法调整对象。

由此说明,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因其具有其他法律部门无可替代的调整对象。

案例实务训练1.王某邀请李某等三人合伙承包了某村集体企业,四人约定每人投资2万元,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并推举陈某为法定代表人。

承包期满后,李某等三人多次要求清算分红,陈某则一直强调当年亏损并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作清算,后李某与企业因债务纠纷发生诉争,李某申请法院委托事务所对其合伙承包经营期间的损益情况进行审计。

审计结论表明,该企业当年实际盈利17万,此收益已被陈某利用职务之便所侵吞,李某遂诉之法院,要求陈某偿还其应得之收益(实际盈利的1/4)。

国际贸易实务各章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共10章,21页)

国际贸易实务各章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共10章,21页)

第一章贸易术语案例分析1.我某出口公司与某德国商人按CIF汉堡、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来证均规定不准转运。

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

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径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它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它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

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

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

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到岸价格“,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

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

问: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2.我某进出口公司对日本某客户发盘,供应棉织浴巾4000打,每打CIF大阪80美元,装运港大连;现日商要求我方改报FOB大连价,问: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如果最后按FOB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什么不区别?3.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 条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

买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

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

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款项支付给买方。

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4.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不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的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

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

国经案例集(1)

国经案例集(1)

国际经济法案例集精品课建设课题组第一部分国际贸易法律制度1.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问题案情2003年11月25日,英国A公司向新加坡B有限公司发出如下要约:某品牌彩色电视机2000台,每台伦敦船上交货价(FOB)4000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12月30日。

A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了巴黎某公司购买该种型号电视机的要约,报价高于A公司发给新加坡B有限公司的要约价格。

由于当时新加坡B有限公司尚未对该要约作出承诺,故而A公司于12月15日向新加坡B公司发出撤销11月25日要约的通知,而后与巴黎方面的公司签约。

但是,12月22日,A公司收到了新加坡B有限公司的承诺,同意英国A公司的要约条件,并随之向A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

后因A公司末履约,新加坡B公司诉诸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

A公司的律师辩称,该公司于2003年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已于12月15日被该公司撤销,该要约已失去效力,因而B公司12月22目的承诺没有效力,购销合同没有成立。

问题:1.A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A公司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撤销。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

答案要点:本案中A公司的要约注明了有效期是2003年12月30日,故而是不可撤销的。

B公司的承诺于有效期内到达,所以合同视为成立。

解析: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的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要撤回要约的通知于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要约人将其取消。

根据该《公约》第16条的规定,要约是可以撤销的,但撤销通知须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但这项规定有一定限制,根据该《公约》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销:第一,在要约申已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它的不可撤销性。

国经案例答案

国经案例答案

案例一:2000年6月12日,中国若森进出口公司受我国某蜡笔生产企业的委托与加拿大汉威司贸易公司签订了出口蜡笔一批的合同。

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适用加拿大法律。

主要成交条件是:CIF温哥华每箱32美元,9月装船。

2000年7月20日,该批蜡笔7500箱经中国商检部门检验合格后装上了某远洋公司“大宇”轮上,鉴于蜡笔如放在40℃左右的地方时间一长会变形,因此托运人指示承运人在运输中应注意适当通风。

承运人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

依合同约定的贸易条件,中方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

在运输途中“大宇”轮与一日本籍“北海道”号发生碰撞,导致一货舱进水,使装于该货舱的700箱蜡笔及其他货物湿损。

为修理该船以便继续航行,该轮开进附近的的避难港,并发生了避难港费用和必要的船舶修理费用。

“大宇”到达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余下的6800箱蜡笔已变形,不能用于正常的使用目的,收货人只能按市价30%出售。

经查蜡笔变形是运输中未适当通风导致温度过高所致。

现问:(1)若森进出口公司与蜡笔生产企业是什么关系?(2)本案有关贸易合同的争议应适用哪些法律?(3)关于700箱货物的湿损,是否应由承运人负责?(4)依《海牙规则》,关于6800箱变形的蜡笔的损失,收货人应向谁提出索赔请求?(5)避难港费用和必要的船舶修理费用是否属于共同海损?为什么?答案:(1)二者之间是外贸代理关系。

(2)应适用加拿大法。

(3)应由收货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承运人可以免责。

(4)承运人应当赔偿收货人的损失;如果承运人拒绝赔偿,收货人可以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

(5)避难港费用为共同海损。

因为该项费用都是在面临共同危险,为了各方利益人共同安全的目的,有意地合理地采取安全措施而发生的特殊费用。

船舶修理费用是为船方自己的利益而发生的,不属共同海损,应由船方负担。

案例二:共同海损、倒签提单及实际承运人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1995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

答案国经案例分析

答案国经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甲国和乙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从B公司进口100吨白糖的合同。

合同选用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 FOB术语,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托收。

此后,A公司与承运人C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的约束),并向D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

承运人的“希望”号轮按时抵达乙国装货,B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

在“希望”号轮驶向甲国目的港的途中,因遇台风使部分白糖受损。

B公司委托银行向A公司收取款项,A公司却以货物已经发生损失为由拒绝付款。

请回答下列问题:(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2)本案中的承运人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3)本案白糖损失的风险在哪一方当事人?答:(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因为本案A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本案货损是因为台风引起,台风属于自然灾害,本案台风引起的是货物的部分损失,而不是全损,平安险不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货主希望得到此种情况下的赔偿,应当投保水渍险,因为水渍险对自然灾害引起的部分损失是赔偿的。

(2)承运人也不赔.因为本案货损是由于天灾引起的,依《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对于因此而引起的货物损失是可以免责的。

(3)由于本案选用了FOB术语,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货港船舷转移的,因此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的,即风险由A公司承担。

2、美国A公司与我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一批月饼的合同,交货期为当年中秋前一星期,以便卖给在美国的华人过中秋节之用,但是,由于我国当年中秋节月饼市场火爆,B公司货源紧张,中秋节已过了一个星期还未交货。

而美国的实际情况是由于中秋节已过,月饼难以销售。

A公司于是通知B公司宣告合同无效。

问:(1)A公司宣告无效是否有法律依据?(2)A、B两公司约定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哪一方败诉?如果败诉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应该怎样做?2.答:(1)A公司宣告合同无效的依据是B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国经案例第1~10章全解..

国经案例第1~10章全解..

甲乙两国长期以来经贸往来频繁,贸易量比较大。但是由 于政治和历史的一些原因,逐渐影响到了经贸往来。2000 年4月,甲国以保护本国国民健康为由,决定禁止从乙国 进口转基因牛肉制品,但是事实上,甲国境内并不禁止此 类牛肉制品的销售;另外,甲国仍然从丙国进口此种牛肉 制品。乙国认为甲国的行为违反了WTO有关规定,侵害了 其根据GATT应获得的利益。随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 申诉,要求磋商。甲国却认为其采取的措施和所作的决定 属于GATT第20条一般例外,并不违反WTO协议。
本案能不能适用CI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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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可以适用CISG,属于营业地分 处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且不属于公约排除适用的情形。
附: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公约 (CISG)的适用范围 • A.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 物销售合同 • B.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 (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b)经由拍卖的销售; (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 (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电力的销售。
思考题
案例分析(一)
中国甲公司同日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个木材销售合同,价 格条件 FOB大连。在货物运达大连港口的时候,日本公司 拒绝支付运费和提取货物。中国公司只好通过当地办事处 支付了海运费,并将货物提出,就地转售。根据双方在合 同中订立的争议解决条款,甲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仲裁适用了中国的《合同法》和日本的有 关法律。
• 该合同存在以下问题: • (1)限制受方向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材料、零件 或设备,本案中乙限制中国公司制造产品原料应向乙 公司购买违反了以上规定。 • (2)限制受方发展和改进所引进的技术,本案中乙 方限制中国公司不得改进所引进的技术违反了以上规 定。 • (3)禁止受让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引进的技术, 本案中乙公司不准中国公司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该 技术违反上述规定。

国经案例xin

国经案例xin

案例一合同成立条件2004年4月1日,巴西WOLF公司向我国欣华有限责任公司发来传真,出售鱼粉:于4月6日15时前答复有效。

该要约主要内容为秘鲁或智利鱼粉,数量20000吨,溢短装5%价格条款为CFR上海,价格为每吨483美元,交货期限为,2004年7月,信用证付款,还有索赔以及其他条件等。

欣华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到要约的当天即回复巴西WOLF公司传真,要求巴西WOLF公司将价格由483美元减至480美元,同时对索赔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

明确指出:“如果同意以上两点,请速告知,并可签约。

”4月4日,巴西WOLF公司与欣华有限责任公司直接通过电话协商,结果是:欣华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接受每公吨483美元的价格,但坚持修改索赔条款为:“货到45天内,经中国商检机构检验后,如发现同题,在此期限内提出索赔。

”巴西WOLF 公司也同意了以上意见。

至此,双方口头上达成了一致意见。

4月5日,巴西WOLF公司在给欣华有限责任公司的传真中,重申了要约的主要内容和双方电话协商的结果。

同日,欣华回传真给巴西WOLF公司,告知将由欣华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某先生在广交会期间直接与巴西WOLF公司签署合同。

5月2日,巴西WOLF公司副总裁来广交会会见了欣华有限责任公司郝经理,交给他巴西WOLF公司已签了字的合同文本。

郝经理表示要审阅后再签宇。

5月6日,当巴西WOLF公司派人去取该合同时,欣华有限责任公司的郝经理仍未签字。

巴西WOLF公司副总裁随即指示将欣华有限责任公司末签字的合同取回。

5月9日,巴西WOLF公司致传真给欣华有限责任公司,重申了双方4月5日的传真的内容,并谈到在广交会期间双方接触的情况,声称要对欣华有限责任公司不执行合同,未按合同条款规定开出信用给巴西WOLF公司造成了损失,提出索赔要求,除非欣华有限责任公司在36小时内保证履行合同义务。

5月10日,欣华有限责任公司在给巴西WOLF公司的传真中称:该公司部门经理某先生5月2日在接到合同文本时明确表示:须对合同条款作完善补充后,我方才能签字。

国经案例分析

国经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2004年4月1日,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与PG&公司签订了一单货物销售合同,由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向PG&公司出口500套电脑配件,共计100万美元。

货物分两批交付:2004年5月1日,发运第一批货物,2004年12月1日,发运第二批货物。

P&G公司预付款40万美圆,余款在P&G公司提取每批货后的10日内,各电汇30万美圆给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

一方违约需支付违约金5万美元。

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又与福莱特斯商业广场签订了销售合同,将这2批货物卖给了福莱特斯商业广场。

合同订立后,P&G 公司如约支付了预付款,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按时发运了第一批货物。

2004年6月12日,P&G公司收到货物。

但是后没有按时付余款,直到收货后的9月初才汇付第一批货款。

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到P&G公司被其他债权人起诉,财产被查封,并且随时有破产可能。

遂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并且要求P&G公司赔偿未能给福莱特斯商业广场按时供货造成的损失。

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是否有法律依据?2、如P&G公司在合理时间内提出了有效的银行保函,并请求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履约,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应该继续履行合同么,如果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仍不履行,该当如何?3、最终如果第二批交货双方都不履行了,可否因此解除整个合同,为什么?4、违约金效力应依据何种法律决定?5、P&G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该赔偿责任?参考答案要点:1、有法律依据。

P&G公司构成预期违约。

2、如P&G公司在合理时间内提出了有效的银行保函,并请求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履约,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应继续履行,否则应承担不交货的违约责任。

3、不可以,只能解除第二批交货义务。

该合同属于可分割履行合同。

4、依据国内相关准据法确定违约金效力。

5、P&G公司不负该赔偿责任。

司法考试经济法案例分析大全10

司法考试经济法案例分析大全10

案例10 公司章程效⼒和董事责任制度S市津⼼有⾊⾦属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中规定:“董事会是公司权⼒机关,其下属分公司经理等⾼级管理⼈员的任免必须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由董事长签字才能⽣效。

”1998年4⽉,津⼼有⾊⾦属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葛军未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擅⾃以公司的名义,任命卢侯为下属物资供销分公司的经理,该分公司是1997年4⽉设⽴的,不具有独⽴法⼈资格。

1998年7⽉12⽇,卢侯持该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法⼈授权证明书,与该市⼯商银⾏签订了流动资⾦贷款合同,⾦额120万元,期限为6个⽉。

由于该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到1999年1⽉贷款到期时,只能偿还20万元,市⼯商银⾏找到津⼼有⾊⾦属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其承担物资供销分公司的贷款债务。

后者以对卢候的任命不符合章程的规定为由,拒绝了⼯商银⾏请求。

另外该公司董事会发现,葛军在申请⼀项⾮职务发明专利成功后,于1998年6⽉25⽇与公司的⼏位副总经理协商,将该专利在S市的实施权转让给津⼼有⾊⾦属股份有限公司,葛军之妻李丽和津⼼有⾊⾦属股份有限公司单独使⽤该项专利,S市以外的地区葛军有权再⾏转让;葛军负责解决专利实施中的所有技术问题,在专利技术形成产品,并取得经济效益以后,津⼼有⾊⾦属股份有限公司每年从产品销售额中提取5%,以现⾦形式⽀付给葛军。

[问题](1)葛军未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擅⾃以公司的名义,任命卢侯为下属物资供销分公司的经理的⾏为是否有效?为什么?(2)卢侯与该市⼯商银⾏签订的流动资⾦贷款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津⼼有⾊⾦属股份有限公司对⼯商银⾏的抗辩理由是否成⽴?为什么?(4)葛军和津⼼有⾊⾦属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正确答案](1)葛军擅⾃任命卢侯为下属分公司经理的⾏为应为⽆效。

因为这⼀⾏为违反了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卢侯与该市⼯商银⾏签订的流动资⾦贷款合同应为有效。

因为卢侯在签订合同时持有该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法⼈授权证明书,⾜以使第三⼈确信其⾝份的合法性和其所具有的代理权,具有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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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 2.上述期间发生的损失由哪一方承担?
• 1. 本案应由卖方负责安排运输。
• 2. 本案的损失应由卖方德国公司承担。

根据Inconterms 2010的规定,在CFR术语中,
卖方负责安排运输,同时负有在货物装船后给予买方
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如果卖方怠于通知,使得买
•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 暴雨和暗礁,货船及货物全部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 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得知所购货物全部灭失的消息。中国 银行上海分行拟拒绝偿付议付行已议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 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
1. 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1992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 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 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
•1992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 提单、保险单、发票等票据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会。经审查, 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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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各项费用中, 哪些是共同海损?哪些是单独海损?
• 共同海损包括②、④、⑤。共同海损是指载货 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威胁到船、 货等各方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 船货安全,或者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由船方有 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作出的某些特殊牺 牲或支出的某些额外费用。
案例分析(一)
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货舱 起火并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安全,决定往 货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 法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天津新 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此次 事件造成的损失有: (1)1000箱货物被烧毁; (2)600箱货物由于灌水灭火受损失; (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火烧坏;(4)拖船费用; (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 单独海损包括①、③。单独海损是指除共同海 损以外的意外损失,即由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直 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仅由受损者单 独承担。
附:海商法小复习之共同海损和 单独海损的区别
• 1、共同海损涉及的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必须 涉及船舶及货物的共同安全,而单独海损中的危 险只涉及船舶或货物中一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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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兴号在上述情况下是否具有灭火的义务? (2)大兴号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后能否对已
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部分再向外轮请求赔偿? (3)保险公司从何时开始方可向外轮行驶代位权?
• (1)大兴号具有灭火的义务。因其具有防止或减少 损失的责任。
• (2)大兴号没有请求赔偿的权利。防止其得到两次 的补偿,产生不当得利。
案例分析(一)
中国某公司与美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引进合
同,合同规定:美国公司向中国司转让某项电脑
芯片制造技术,合同期限5年。并规定,在合同期
内,中国公司制造芯片的原料均应向美国公司购
买。其产品不得反销美国市场。中国公司不得改
进芯片的制造技术。合同期满后中国公司不得继
续使用该技术。合同履行所涉及的税收问题由双
本案能不能适用CI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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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可以适用CISG,属于营业地分 处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且不属于公约排除适用的情形。
附: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公约 (CISG)的适用范围
• A.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 物销售合同
• B.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 (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b)经由拍卖的销售; (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 (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电力的销售。
思考题
案例分析(一)
中国甲公司同日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个木材销售合同,价 格条件FOB大连。在货物运达大连港口的时候,日本公司 拒绝支付运费和提取货物。中国公司只好通过当地办事处 支付了海运费,并将货物提出,就地转售。根据双方在合 同中订立的争议解决条款,甲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仲裁适用了中国的《合同法》和日本的有 关法律。
• 2、甲国的做法是GATT第20条所不允许的,不能得到 该条的支持。因为根据该条的规定,一般例外所指的 是为了保护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采取的措施,但 是该条要求进口国在采取此类贸易措施时不得违反在 情况相同的各国之间构成武断的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 变相限制国际贸易,甲国的做法明显违反了该条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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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的技术许可合同属于何种类型?
(2)许可合同采用的计价方式属于哪种情形?
(3)甲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侵权?为什么?
• 1、该技术许可合同属于独占许可,因为协议中约定 “在合同有效期乙公司不再把此项专利转让给中国 其他厂家,且自己生产的A类产品也不再销往中国
• 2、协议采用的是入门费加提成价格的计价方式,双 方约定“甲公司于1991年12月底一次性支付了人民 币30万元,并承诺每年将年销售额的10%付给乙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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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国的做法是否违反了WTO原则? (2)如果前一问题是肯定的,为什么甲国行为不被 GATT
第20条所允许?
• 1、甲国在不禁止从丙国进口转基因牛肉制品的情况 下,却禁止从乙国进口此种产品,属于对乙国货物歧 视性待遇,违反了GATT和WTO最惠国待遇原则,也 违反了GATT第11条一般禁止数量限制的原则。
方未能及时投保,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卖方承担。
德国一方在4月既已将货物装船,本应该在4月份向 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而实际情况是,到5月10日才发出 装船通知,造成卖方不能对货物在装船后至5月9日期间 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投保,造成了买方投保的延误,因 此,该风险损失只能由卖方德国公司承担。
保险法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案例分析(二)
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 证人检验,货物符合合同的品质要求。卖方在货物装船后 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由于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 水浸泡,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 故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
?
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方协商安排。 Nhomakorabea?
假设你是该公司法律顾问,你会就该合同提出哪些意见?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 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核心:限制技术更新、限制竞争等) 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性条款: (一)要求受让人接受并非技术进口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 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服务; (二)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 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相关义务; (三)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或者限制受让人使用所改进的 技术; (四)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与让与人提供的技术类似的技术或者 与其竞争的技术; (五)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的渠道 或者来源; (六)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产品的生产数量、品种或者销售价格。 (七)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
• (3)保险公司在支付了保险金后取得代位求偿权。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Law, NWUPL
案例分析
•1992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 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 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1992年12月马赛港交货。

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
定,FOB、CIF或CFR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
在装运港装运上船之前的风险,货物装运上船之
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而本案中,货物的风险发
生在海上运输途中,因此,属于在装运港装运上
船之后的风险,故该差价损失应该由买方承担。
案例分析(三)
德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一份CFR合同,由德国公司向 我国公司出口化工原料。合同规定:德国公司在1998年4月 份交货。德国公司按照合同的规定时间交货后,载货船于当 天起航驶往目的港青岛。5月10日,德国公司向我国公司发 出传真,通知货已装船。我国公司于当天向保险公司投保。 但货到目的港以后,经我国公司检验发现,货物于5月8日在 海上运输途中已经发生损失。
案例分析(二)
1991年12月,我国甲公司与日本乙公司经过多次协商达成协议, 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生产的A类产品的专利技术,在合同有效期 (1992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乙公司不再把此项专利转让 给中国其他厂家,且自己生产的A类产品也不再销往中国。鉴于日 方损失的市场份额较大,甲公司于1991年12月底一次性支付了人 民币30万元,并承诺每年将年销售额的10%付给乙公司。1992年, 由于担心产品没有知名度难以打开市场,在生产出第一批专利产品 时,甲公司用和乙公司相同的商标和包装将这批产品投放市场,结 果当年销量极大,1992年12月底,甲公司将当年销售额的10%如 数支付给乙公司。没想到的是,1993有3月,乙公司以商标侵权为 由(乙公司商标已于1990年在我国注册)致函甲公司要求赔偿, 而甲公司却认为利用乙公司专利技术生产的产品自然可采用乙公司 的商标,因而对其索赔要求不予理睬。1993年6月,乙公司向我国 法院提起诉讼。
• 2、共同海损中有人为的因素,即明知采取措施会 导致标的的损失,但为了共同的安全有意采取措 施引起的损失,而单独海损纯粹是偶然的意外因 素造成的损失,没有人为的因素
• 3、共同海损的损失是为了大家利益而牺牲的,所 以由受益各方来分担,而单独海损的损失则是由 单方来承担
案例分析(二)
我国货船大兴号在驶往目的地新加坡港的途中,为 避免某一外轮违章行驶而造成碰船的发生,偏离航 线触礁并引起火灾。大兴号在启程前以自己的名义 投了一切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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