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物业管理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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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物业管理章程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社区物业管理,明确业主、住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社区物业合理使用,维护社区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社区实际,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社区的物业管理。

本章程施行后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本章程施行前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按本章程的规定规范物业管理。

本章程施行前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章程所称住宅小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居民生活区(含居民小区、住宅组团,下同)。

本章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住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内的各类房屋和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以及公共场所进行日常维护、修缮和整治,同时对住宅小区的安全、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等进行日常管理,并为业主、住用人提供相关服务。

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小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章程所称住用人,是指住宅小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第四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住用人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公司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

第六条住宅小区依照本章程规定成立业主、住用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代表住宅小区全体业主、住用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受管委会的委托,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对住宅小区的物业实施管理。

第八条业主的权利

物业管理是为了全体业主的利益而产生的。根据章程的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权。

监督权的内容主要包括: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

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住宅区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自第一个业主入伙之日起满两年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区住宅主管部门,区住宅主管部门应在接到告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召集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协助召集业主大会。

分期开发的住宅区,经已入住的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申请,区住宅主管部门可以召集临时业主大会,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临时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与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相同。

第十条业主大会由本住宅区的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必须经由已入住的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不满十八周岁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席。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应负责在会议召开七天前将业主大会召开日期和内容送达每名业主。

经持有住宅区全体业主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在接到该项提议之日起二十日内就其所指的提议内容召开业主大会;逾期未召集的,由提议的业主向区住宅主管部门申请,区住宅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或限期业主委员会召集业主大会。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的决定,由出席会议的业主所投票数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二)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住宅区内关于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修改业主公约;

(六)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批准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由业主委员会在其委员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可聘请派出所、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的人员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人士担任。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制订章程。业主委员会章程经业主委员会委员一致同意制订,并经业主大会批准。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为兼职,业主委员会主任可以为专职。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二)审议决定住宅维修基金和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使用;

(三)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区进行物业管理,并与其订立、变更或解除委托管理合同;

(四)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对本住宅区的年度管理计划、住宅区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工程项目;

(五)审议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六)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对本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各项决定;

(二)遵守和履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

(三)不得从事各种投资和经营活动;

(四)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正当经营和管理活动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接受市、区住宅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业主大会的决定、业主委员会章程的内容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按规定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领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资质管理的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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