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证担保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程保证担保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工程担保制度在中国的推行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阶段:
1. 1980年代——海外承包买教训、世行项目作示范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建筑企业逐渐走向海外,不仅开始遇到工程担保这一国际惯例,而且还因为国内缺乏担保工具的支持而在海外承包中遭遇不少困难,甚至遭受到不公正索赔,付出了惨痛的代价。为了帮助中国企业开展海外承包,中国银行、建行等纷纷开始涉足保函业务,初步建立起了其担保业务规程和担保产品体系。另外,世界银行、亚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开始为中国的一些大型建设项目提供贷款,同时也给这些项目带来了严格的工程担保体系。国内工程学术界已经开始初步认识到研究工程担保的必要性,但还仅仅是将它作为国际工程管理中的一种必要知识来加以研究。
2. 1990年代——市场秩序待规范、担保工具成焦点
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后,中国的改革开放又掀起了新一轮大潮。在建设市场经济新秩序的过程中,传统的计划经济管理手段逐渐难以适应,而市场经济的新秩序尚难以一步到位,市场秩序混乱成了一种普遍现象。在建筑行业,一方面是工程质量水平一度整体呈下滑趋势,各地都出现不少“豆腐渣工程”;另一方面是工程款拖欠积重难返,民工工资大量拖欠已经影响到社会安定。这反映出市场信用机制的缺失已经成为中国建筑市场的主要问题,而工程担保制度正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维护合同信用的一种有效机制。为此建设部从1996年起就开始了对在中国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一系列国际考察,并委托同济大
学建设监理研究所就此开展专题研究。但是这个阶段工程担保制度在中国的推行基本上还是处于一种酝酿、研讨和宣传的阶段,在实践中很少运用。
3. 1999年以来——担保推行成热点、立法规范渐开展
担保工具是市场环境下不可或缺的一种重要的信用工具,但对这一工具的成功运用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制环境作保障。工程担保制度在中国兴起之际,也适逢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建设在全国开展,于是一个新兴的担保行业在全国各地涌现,但很短时间担保行业就发现自己在现行法制环境下举步维艰。而中国证券市场爆出的大量丑闻也广泛涉及到因企业间的相互担保而带来的巨大债务。显然,推行担保不是一种简单的市场行为,它必须要有适当的公共政策引导和政府管理介入。
政府也逐渐认识到了上述问题。1999年以来,有关工程担保制度的立法工作从中央到地方都相继采取了一系列行动。以下是中国推行工程担保的一些相关立法行动进展:
1999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通知》第十条明确规定:“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999年,建设部《关于深化建设市场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将建立以工程保证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作为我国
今后改革政府监督管理建设活动方式、以经济手段强化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措施。同时指出可以先实行投标保证担保、业主支付保证担保、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和质量保证担保等工程保证担保制度。
2000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招投标法》中首次提到可以采用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但并没有强制性推行的要求。
2000年全国建设工作会议把实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作为“十五”期间的一项重点工作,要求该工作在“十五”期间有重大进展。
2003年5月,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和民航总局联合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其中对工程保证担保的应用有了更加明确、详细、具有一定可操作性的规定,并且首次提到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交履约担保的,必须相应向承包商提交业主支付担保。
2004年8月,建设部发布《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要求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工程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