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教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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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外国法制史笔记:教会法

司考外国法制史笔记:教会法

司考外国法制史笔记:教会法第一节产生和发展信徒神职人员:在教会中有一定职务的人基督教制定的对信徒和神职人员在信仰、伦理和教会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主要介绍天主教会的法律,很少涉及新教(北欧)和东正教(俄、东欧)产生于公元一世纪的巴基斯坦。

早期,受到罗马统治者的残酷镇压;后来基督教的教义转而宣扬“君权神授”,罗马统治者也改变了对基督教的态度;公元380年,基督教成为罗马帝国的国教;到中世纪,它又成为欧洲封建社会的精神支柱。

教会法由此产生。

三个发展阶段——一.早期(AD4—9)(教权依附于世俗权威)——丕平献土奠定教皇国国土。

公元754和756年,法兰克国王为酬答教皇为其加冕,两次攻打教皇的敌人,赠与教皇土地,使之成立教皇国。

基督教获得合法地位后才确立并拥有立法权。

二.全盛时期(AD10—15)1.高潮表现:(1)教皇在教会立法中取得至高无上的地位,在与世俗君主的斗争中取得胜利(2)教会法管辖范围扩大,渗透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判断标准——审判对象,信徒、神职人员;案件性质,凡涉及教会利益、宗教信仰、婚姻的案件。

法学依附于教会,成为教会的婢女(3)教会法研究达到高潮2.基督教正式分裂为东西两大教派。

西派教会以罗马为中心;东派以拜占廷(君士坦丁堡)为中心(东正教“牧首”)三.衰落阶段(AD16—)第二节渊源一.《圣经》1.《新约全书》:基督教本身的经典,形成于公元世纪1下半叶至公元2世纪下半叶。

《福音书》、《使徒行传》、《使徒书信》、《启示录》,原文是希腊文2.《旧约全书》是犹太教的经典,由《律法书》(又称《摩西五经》法律意识最明显,不是摩西制定的,是上帝假借其手传授的)、《先知书》和《圣录》组成。

原文是希伯来文。

上帝与犹太人之间订下的约定。

法律敎育网3.“传十诫”——十诫内容是基督教立法的核心戒律——(1)崇拜唯一上帝,而不可崇拜其他的神(2)不可制造和敬拜偶像(3)不可妄称上帝耶和华的名字(4)当守安息日为圣日(5)须孝敬父母(6)不可杀人(7)不可奸淫(8)不可偷盗(9)不可做假证,陷害他人(10)不可贪恋他人的妻子二.教皇教令及其汇编(相当于罗马皇帝的敕令)——主要表现形式(级别逐渐降低):1.教皇诏书:对重大事件的决定、命令2.通谕:向全世界或某一国家地区天主教会颁布的公开文件3.自动诏书:无任何人奏请或机构辅助而自动发布的文件教令集——最早的是《格拉蒂安教令集》,本质上是私人汇编,但得到官方承认;官方法典编纂有《格利哥里九世教令集》;四部教令集汇编在一起,定名为《教会法大全》三.宗教会议决议内容——规定教会组织和神职人员的行为准则;对宗教反对派的处置;教会法庭的职权及条例宗教会议——包括全教会议和地方会议四.罗马法的某些原则和规范第三节教会法的基本制度一.教阶制度1.理论根据:教会的“整个世界就是以上帝为主宰的等级结构”观念2.五等(1)教皇——①以前是罗马城主教;现在是教皇国君主②由一小撮人在西斯廷教堂选举③教皇特权:召集宗教会议;批准会议决定;有权不经过宗教会议同意,任免主教及划定主教辖区(任免主教及划分教区);教会法院的最高审级,各地教会的重大案件一律呈送教皇审核,最高司法权;教皇本身不受任何审判;一经当选,终身任职,除因异端罪外不得罢免(2)枢机主教(红衣主教)——由教皇任命,是教皇的高参、亲信、特别使节,可选举或被选举为教皇(3)主教——由教皇任命,拥有主教管辖区即教省的最高管辖权(4)神甫(父)——管辖范围是教区,新教称为牧师(5)修士修女二.财产权——教会拥有大量的地产和动产,是欧洲最大的封建主。

教会法

教会法

——《尼西亚信经》
教会法的直接理念基础
救赎理论:仁慈是正义的女儿,上帝的仁慈要服从他的 正义,给予人生存和赎罪的机会就是上帝的仁慈,未经 补赎就给予宽恕是错误的,这实际上是为罪恶辩护和发 放犯罪许可,上帝的恩典不得以这样的方式降低它的价 值。最终的目的是拯救,但拯救的手段必须合乎上帝的 正义。神恩并不取消或取代正义或法律,相反它凭藉正 义或法律而得以实现。这实质上是用‚法律交易‛或 ‚法(正义)的实现‛来解释‚救赎‛。 炼狱学说:单个基督徒死亡与最后审判来临之间存在一 个‚涤罪‛的中间时期,在这个中间时期,单个基督徒 灵魂被罚居于炼狱,根据其生前的罪过受到相应的惩罚, 直至全部罪过都被涤清为止。天主教会,更具体地说, 教皇对炼狱享有管辖权,而且炼狱中的惩罚需要依据精 心设计的规则与标准体系来进行。实质上炼狱学说在很 大程度上把神人关系法律化了。
《格拉提安教令集》的意义
它不仅搜集了十二世纪前大约四千种教会法文献, 而且进行了系统的法理分析和研究;
它是对法学概念和法令有系统的汇编,是有史以来 第一次用分析和综合方法撰写的教会法理论;
在此之前,教会法只是神学的一部分,格拉提安将 教会法提升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律学术的这种突 飞猛进既表明教皇革命对法律的依赖,也标志着一 个教会法律家集团的出现,
后来的启蒙主义思想家驳斥说,如果信仰是 理性的,那么信仰就可以完全用理性来进行 推演,基督教信念的每一个细节都可以也必 须被证明是来自于人的理性。由此,基督教 被简化为可以由理性证明的思想,既然理性 可以告诉我们关于上帝、世界和我们自己的 一切知识,那么启示的观念岂不是多此一举 吗?这就是启蒙运动的实质,它导致宗教的 没落和理性主义的诞生。
与东正教相比,西方天主教趋向于根据法律措辞来 理解神和人之间的基本关系,人有义务满足一位公 正之神的需要,一位信徒犯罪,一位神父决定他对 神亏欠什么样的惩罚,一旦在尘世生命中没有足够 的惩罚,那么死后就要入炼狱,在这里人可以作出 足够的补赎,这种补赎无论是在世还是在炼狱中, 都被称为‚现世的‛惩罚。

第一章 导论

第一章 导论

第一章导论教学目的:了解西方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和内容、西方法制史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及与其他学科的关系、西方法制史的学习目的和意义、西方法制史的内在逻辑与一般规律、中西法律制度的宏观差异教学重点:西方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和内容、西方法制史的学习目的和意义、西方法制史的内在逻辑与一般规律、中西法律制度的宏观差异4课时一、西方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和内容1、研究对象西方社会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演变。

2、内容以时间和空间为线索,本课程主要讲授:第一章导论第二章楔形文字法第三章古埃及和古希伯来法第四章古希腊法第五章古罗马法第六章日耳曼法第七章教会法第八章中世纪的城市法、商法和海商法第九章罗马法的复兴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第十章英国法第十一章美国法第十二章法国法第十三章德国法第十四章日本法二、西方法制史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及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西方法制史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在法学中处于基础理论学科的地位,是法学本科的主干课程(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曾被教育部列为法学十六门主干必修课程之一)。

2、西方法制史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与法理学的关系两者是个别与一般、具体与抽象、史料与理论的关系,即西方法制史是个别的、具体的和史料的;法理学是确一般的、抽象的和理论的。

(2)与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关系西方法制史是制度史,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思想史;(3)与其它部门法的关系历史与现实、一般与个别的关系三、西方法制史的学习目的和意义贝奈戴托·克罗齐(意大利):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R.G.柯林武德:(英国):一切历史都是思想史;黑格尔(德):人类所犯的最大错误就是从不改正错误;李世民:读史以明智;陈寅恪:从历史中寻求历史之教训;钱穆:不了解一国之历史则不配为一国之国民;1、了解西方法学历史常识,形成现代法治共识与认同;2、吸收西方法治建设的经验和教训,为我国法治现代化服务;历史上伟大而富于成就的民族,往往是善于对外学习的民族。

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这样盛赞过罗马人:“我们应当指出,最足以使罗马人成为世界霸主的一种情况,就是在他们经常不断对一切民族作战的时候,他们只要使看到比自己更好的习惯,他们立刻就放弃了自己原有的习惯。

法制史 教会法

法制史  教会法

• 认识神的独一性和唯一性 • 不可制造及敬拜偶像:不可自己制造偶像,也不 不可自己制造偶像,
可拜偶像。有形之偶像,无形之偶像。 可拜偶像。有形之偶像,无形之偶像。
• 不可妄称神的名:开口得罪神,用神的名讲粗话,侮 不可妄称神的名:开口得罪神,用神的名讲粗话,
• • • • • • • 辱他,拿他的名字开玩笑。 辱他,拿他的名字开玩笑。 当守安息日为圣日:建立与神的关系,为了身心灵健康。 当守安息日为圣日:建立与神的关系,为了身心灵健康。 尊重孝敬父母 尊重别人的生命 尊重别人的贞操、家庭及妻子。 尊重别人的贞操、家庭及妻子。 尊重别人的财产 尊重别人的名声 克制自己的欲念:你要保守你的心,胜过保守一切, 克制自己的欲念:你要保守你的心,胜过保守一切,因为 一切的果效,都是由心发出。 一切的果效,都是由心发出。
• 教会法规定一律处以死刑并没收财产的犯 罪是( 1010 ) A.强奸B.杀人 C.破坏家庭D.信奉异教 • 12.13世纪下半叶,教会法学家援用了 “利息”一词来表示贷款人可以索要的合 ( ) 法利益,该词来源于( 1010 A.罗马法B.日耳曼法 C.希腊法 D.伊斯 兰法
• 教会法认为,契约双方的收益和损失应该 “平等”、“合理”,达到均衡,该原则 为( 1101) A.正当价格原则 B.合理价值原则C.等值货 币原则 D.均衡价值原则 13世纪,被教会法院废弃的原始证据制度 是神明裁判和(1101 ) A.人证 B.书证C.物证 D.誓证 《教会法大全》
契约制度
• 死抵押:教会契约法中的一项制度。即抵 押物在抵押期间产生的收益归抵押权人所 有,并不得充抵主债务。该制度实际上是 规避了教会“禁止高利贷”的原则。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 作为在上帝面前两个人自愿结合的婚姻圣 事概念,倡导由配偶双方同意的一夫一妻 制婚姻。

6.教会法

6.教会法

帝创造的秩序;其调整的核心问题是上帝与人的关系,而 非人与人的关系。 2.教会法具有封建性:A.教会内部的等级结构与行政官僚 体系;B.法律内容的封建性 (二)影响: 1.教会法传统为法律注入了“信仰”,指引人们确信法律 甚至愿意为维护其权威而献身。 2.对于近代宪法的影响 3.对于私法和刑法的影响 4.对司法制度的影响
4.继承制度
对于动产,教会法采用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制度,并更倾
向于前者。 教会法对遗嘱加以限制,使其不能剥夺活着的配偶和子女的继承 权。 (五)犯罪及刑罚 1.世俗“犯罪”与宗教“罪孽” 2.惩罚的目的在于纠正、救赎而非毁灭,教会刑罚包含仁慈的精神 (六)司法体系 宗教法院体系: 1.普通法院(主教法院和大主教法院)-教皇法院 2.宗教裁判所(异端裁判所):西欧天主教会13世纪专设的特别刑 事法庭,专门审理有关宗教案件的司法机构,直接隶属于教皇。
教会法?一教会法与基督教?一教会法的含义?教会法是指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以及其他教派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教令章程法典和其他规范的总和它以天主教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尤其是中世纪时期的法律为主
教会法

一、教会法与基督教
(一)教会法的含义 教会法是指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以及其他教派在
(三)教会法典 19世纪罗马天主教会面临近代工业化、科技发展和全球传教带来的
一系列紧迫问题。中世纪遗留下来的《教会法大全》等立法已不能 适应时势。教会吸取借鉴世俗之法典的系统简洁,于1917年、1983 年两度颁布《教会法典》。
(四)世俗法律的原则和规范 教会法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中借鉴吸收了许多原则和制度。欧洲封
教会通过异端裁判所与世俗封建法律相配合,把纠问式诉讼发展成

教会法

教会法

关于教会法的渊源
• 宗教会议决议
• 圣经 • 教皇教令集
关于教会法的基本制度
• • • • • • 教阶制度 土地制度 债权制度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刑法制度 诉讼制度
关于教会法的作用
• (1)教会法在教会与世俗国家权力的斗争中成长起来,与各 种世俗法律既相互排斥又相互渗透,影响,成为西欧中世 纪的一种重要法律。 • (2) 罗马法通过教会法的桥梁作用在中世纪得以继续。 • (3) 12世纪至15世纪,罗马法的复兴有赖于教会法和教会 法学家的作用。 • (4) 奠定了西方法的“理性化”传统, 而且推动了世俗法律 的文明与进步。 • (5) 教会法与西方的“法律至上”, 即合法性原则的传统 有密切关联。 “法律至上”这一信念根植于教会法中的 “世界本身服从法律”的神学信条,也与由教会和教会法 实际造成的世俗与宗教权威的二元性有关。正是教会法奠 定了把法律看作是信仰的精髓这一西方的法治传统。
教会法
关于什么是教会法
• 泛指罗马天主教 、东正教以及基督教的其 他一些教派(如新教的圣公会和加尔文教 等)的各种法规。又称寺院法、宗规法。
关于圣火令
关于教会法的产生
• 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包括罗马天主教,东 正教,东方基督教的独立教会以及新教的圣公会 和加尔文教等)在不同历史时期所规定和编纂的各 种规则和章程。 • 狭义上,特指中世纪罗马天主教的教规。一般采 用狭义上所指的概念 • 教会法也称寺院法,宗规法,是基督教关于教会 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准则的法规,它对 于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土地,婚姻家庭与继 承,刑法,诉讼制度等方面也都有规定。教会法 的产生是基督教发展的结果,到中世纪中期教会 法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
关于教会法的发展

教会法典

教会法典

教会法典--------------------------------------------------------------------------------教会法典jiàohuì fádiǎnLAW, CANON参阅: 411教会 254法律 375神律 426教会权威 256治理权(一)概念说明:教会法典Canon Law就是教会法,它与国法或民法不同,尤其与罗马法及一般法有别。

Canon在希腊文是指水泥匠及木匠所用的准绳,用来测量东西。

为基督徒来说,canon是指大公会议所颁法令,是衡量一个人行为的准则。

从宗徒时代起,教会感到必须依基督的福音精神制定一些法则。

教会结构的运作是无法没有共同规范─即法律型态的,但目前有人过于强调教会生活中的法律因素,而忽略教会的社会和有机的结构。

换句话说,教会是以爱为束缚,但也需要成文的社会规范。

(二)教会法典的简史:(1) 初期教会所行使的,是宗徒传下的有关礼仪及纪律方面的手册。

例如《宗徒训诲录》(Didache, 50-70),是有关施洗、守斋及礼仪圣餐的祷文。

教会法规最广而涵盖一切的是《宗徒宪章》,是第四世纪末的作品。

(2) 第四世纪初在小亚细亚及叙利亚所召开的五次区域会议,提供了教会法的核心。

安底约基主教梅勒蒂乌斯(Meletios, +381)将各地会议的法令集成一起称为《安底约基教会法大全》(Corpus canonum ecclesiae Antiochensis);以后又加入尼西亚、君士坦丁堡及加采东等三届大公会议的法令。

贾斯巴利(P. Gasparri, 1852-1934)枢机在1917年法典序文中称此为教会法的「源流」。

立法的分类在尼西亚第一届大公会议(325) (参 127)的法令中极为明显:它论及教会结构、圣职人地位、公开补赎、礼仪规则及裂教徒的重返教会等。

隐修士狄奥尼修(Dionysius Exiguus, 约476-550)为教宗葛拉修一世(Gelasius I, 492-496)召来罗马,将东方的法律大全译出。

教会法

教会法
教会法规定,教皇是基督教会的最高统治者,他对教会及教徒的道德和纪律以及政治,经济有最高和最完全的 管辖权;有召集宗教会议,批准会议决议,任免主教以及划分教区的权力;教皇是教会法院的最高审级,而教皇 本人可不受任何审判。教皇自11世纪以后由枢机主教选举产生,任期终身,除因异端罪外不得罢免。教皇拥有如 此“完整的权威”和“完整的权力”,并非来自基督教教义的神授性而更多的是因为他作为教会最高官员的世俗 性。
刑罚的种类主要有:惩治罚,报复罚和补赎,兼施世俗刑罚。惩治罚包括:弃绝罚(一种严厉的惩罚制度,根 据这一制度,凡强占教会财产的人不得参加圣礼领取圣物,不得接受尊位,恩俸和神品,不得接受教会职位,不 得行使选举权,不得与亲友往来);禁止圣事罚(受此罚者,不得为圣职行为,不得授予圣物,不得实行教会的葬 礼);罢免圣职罚(只适用于教士,指免除其圣职,圣禄)。报复罚包括:罚金,禁止进入教堂,除职等处罚。补赎 则采取诵读特定经文,施舍,朝拜圣地等方法。“异端”运动兴起后,对宗教犯罪广泛适用死刑。
(2)证据必须经过宣誓后提出,对于伪证要处以重罚。
(3)教会诉讼程序允许当事人由代理人加以代表,代理人在法庭上根据证据所揭示的事实而对法律问题进行 辩论。
(4)教会诉讼程序是两种程序并行的二元体系。一种是“庄重和正式的”程序,另一种是“简易和衡平的” 程序,后者无需法律代理人以及书面辩论和书面询问。
(4)承认“死抵押”权。 “死抵押”即债权人有权获得抵押的土地或财物中的孳息收入,但不准以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是罗马因素和日耳曼因素在基督教精神基础上的产物。
(1)确立了“一夫一妻”和“永不离异”的原则。
教会法允许以通奸,背教或严重的残酷行为为理由的司法分居,但近代意义上的离婚则不允许。但是未实现 的婚姻可以通过一方当事人成为神职人员得到解除,另外也可以在任何情况下由教皇解除。此外,特定情形下, 一方当事人皈依基督教可以与仍为异教徒的配偶离婚。

日耳曼法

日耳曼法

第七章日耳曼法第一节日耳曼法的产生和演变一、日耳曼法是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的法律恩格斯论及日耳曼法时,曾指出日耳曼法即古代的马尔克法。

马尔克是日耳曼人氏族制度解体时期以地域关系为基础的农村公社组织,是5世纪以后各日耳曼国家的基本社会组织,其兴衰大约在5世纪至9世纪。

因此,日耳曼法是5世纪至9世纪以马尔克为主要制度的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

日耳曼法是日耳曼各部落在侵入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在罗马法和基督教教会法的影响下,由原有的氏族部落习惯发展形成的。

记载日耳曼人生活最初和最主要的文献是公元前1世纪恺撒的《高卢战记》和公元1世纪塔西坨的《日耳曼尼亚志》。

恺撒时代的日耳曼人尚处于氏族社会,塔西坨时代日耳曼人的氏族制度已趋于解体。

公元5世纪,日耳曼各部族侵入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西欧开始向封建制过渡。

843年,法兰克王国加洛林王朝分裂,形成近代法兰西、德意志、意大利三国的雏形。

日耳曼法作为早期封建制度形成时期的法律,既表现出封建法律的特征,又保留着原始社时期习惯的残余。

同时,由于它是在以基督教为国教的罗马地区形成和发展的,所以又受到罗马法和基督教会法的影响。

二、日耳曼法的成文化1.日耳曼人征服罗马、形成国家时期,氏族社会习惯相应地转变为不成文的习惯法。

2.蛮族法典的制定5世纪后期起,欧洲各日耳曼国家从协调与被征服地区的居民关系,调整各部落原有习惯与基督教教义、教规的关系出发,模仿历代罗马皇帝的做法,在日耳曼习惯法基础上编纂的成文法典,称为“蛮族法典”。

蛮族法典基本以拉丁文写成,而不用日耳曼本族文字,其内容诸法合体、具体而缺乏抽象性,类似判例汇编,也不涉及全部法律领域。

其中以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最为典型,是研究日耳曼法的主要资料。

日耳曼诸王国编纂的法典得到“智者”阶层,即基督教僧侣和罗马法学家的协助。

观念上,日耳曼各王国的成文法被看作公约或契约。

三、日耳曼法同罗马法的并存与相互影响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各日耳曼王国存在着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并存局面,它们相互影响与渗透的过程贯穿于西欧中世纪。

外国法制史_8_教会法课件

外国法制史_8_教会法课件
·在教会的领地和庄园里,与贵族领地一样实行封建农奴制 的剥削制度;在教会庄园里住着的犹太人,如果其中有人 愿意皈依基督教,地租可以减半。
·教会利用宗教特权,不断扩大领地,自由民破产后依附教 会,变成农奴,再把土地租给他来耕种,其世代依附于教 会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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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契约制度
·教会法的契约制度建立在对誓言的管辖权和信义保证的基 础上。在契约法上,教会法发展出“正当价格”原则,即 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价值必须与另一方相等,正当价格一般 就是指自由市场价格或通行的价格。
之分。广义的教会法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包括罗马天 主教、东正教、圣公会教、加尔文教等基督教派)在 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编纂及认可的各种宗教规则、 章程和法规;狭义的教会法特指中世纪罗马天主教 的法律。
·本书的教会法概念主要是狭义上的。 ·教会法的调整对象是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
生活准则,同时教会法也调整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 系,以及部分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 等。
·教会法规定的神职人员的义务有:凡教士皆有
“告解圣事以洗净良心之污点,每日必须尽默想 自省之义务”;宣传教义和忠诚履行教职之义务;
凡领受高级神品的高级神职人员,皆应承担坚守
独身、恪守贞操之义务;有住居于本教堂的义务,
未得允许不得长期离开教堂;根据教皇命令参加
宗教骑士团和进行圣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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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产制度
3
二、教会法的产生
·教会法的产生是基督教发展的结果,到中世纪中 期才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
·基督教产生于公元1世纪在罗马帝国统治下的巴勒 斯坦。
·在早期,基督教受到罗马帝国统治者的残酷镇压。 ·为改造和利用基督教,313年罗马皇帝君士坦丁颁
布《米兰敕令》,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地位。325年 罗马皇帝君士坦丁主持尼西亚基督教全教主教会 议,并颁布《尼西亚信经》,这是第一部教会法, 并被看作是教会法开始产生的标志。

外国法制史重点

外国法制史重点

第一章楔形文字法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

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它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标志着古东方法进入成文化阶段。

《汉摩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它的制定,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比较集中的反映了汉谟拉比时期两河流域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的发展状况,而且比较完整的保留下来,因此是我们研究楔形文字法的最可靠的史料。

汉谟拉比法典制定的直接原因:1.实现法的统一的需要。

制定一部通行全王国的法典成为当时的一种迫切的需要。

2.调整经济关系的需要。

当时出现的许多新的经济关系在原有各国的法律中未得到反映,需要新法律予以规范。

3.缓和阶级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

由于私有经济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社会各阶层、各阶级之间的矛盾尖锐化,亟需一部统一的法典缓和阶级矛盾。

汉摩拉比法典的特点:1.法典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维护汉谟拉比王的专制统治地位;确立自由民对奴隶的绝对统治权和支配权2. 法典体现团体本位思想:法典赋予公民权利时,强调以对国家和公社履行义务为前提;个人的权利义务与公社团体成员资格相联系3. 法典保留有原始习惯的残余4. 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楔形文字法的特点:1.法典的结构比较完整,一般采用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体例2.法典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涵盖法的基本领域3.法典缺乏抽象原则。

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汇编,法律条文一般都是具体法律问题的个别规定,缺乏理论抽象和一般原则第二章古代印度法古代印度法是印度努力只是其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婆罗门教法和早期佛教法,也包括国王政府颁发的敕。

古代印度的范围远比现代的印度广阔,大致包括现在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国,几乎相当于整个南亚次大陆。

古代印度法的渊源:(1)吠陀。

日耳曼法教会法外国法制史教案外国法制史材料

日耳曼法教会法外国法制史教案外国法制史材料

日耳曼法教会法外国法制史教案外国法制史材料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第七章日耳曼法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使学生懂得日耳曼法的基本内容、特点和对后世的影响等内容。

教学重点和难点:日耳曼法的基本内容、特点及影响教学内容:1.日尔曼法:日尔曼法是公元5世纪-公元9世纪在欧洲各日尔曼国家中适用于日尔曼人的法律的总称。

它直接从日尔曼人原氏族习惯发展而成,是一种早期封建法。

其风格和理念与罗马法截然不同,是中世纪欧洲法的重要构成要素,也是近代法的主要历史渊源之一。

2.蛮族法典:公元5世纪后期起,欧洲各日尔曼国家在日尔曼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纂的成文法典。

因罗马人称日尔曼人为“蛮族”而得名。

内容均诸法合体,具体而缺乏抽象性,类似判例汇编,也不涉及全部法律领域。

其中以法兰克王国的《撒克利法典》最为典型。

3.撒克利法典:中世纪欧洲法兰克王国在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纂的,适用于撒克利日尔曼人的成文法典。

一般认为编成于公元5世纪末,后经多次修改和补充,共65章,并附有许多注释。

内容上诸法合体,偏重于刑法、侵权法和程序法。

规范具体而无弹性,类似判例的整理汇编。

4.采邑制:采邑制是欧洲中世纪早期的一种土地占有制度,即以承担一定的封建义务为条件,从国王处受封土地,终身占有使用的制度。

公元8世纪30年底,法兰克王国实行改革,把原不附条件的封赏土地改为有条件的封赏,如此分封的土地即称“采邑”。

后其他大小贵族之间也照此封赏土地,遂逐渐发展为典型的封建等级制度。

9世纪以后采邑事实上也变成了世袭领地。

简答1.简述日尔曼法的基本特点。

日尔曼法是中世纪各日尔曼王国中适用于日尔曼人的法律的总称,是在日尔曼人的原始习俗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早期封建制法。

其主要特点有:(1)以团体为本位。

在日尔曼法上,个人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不能仅凭个人的意志自由决定,而要受到团体的约束。

这种团体主要是指家庭、氏族和公社。

教会法课件集

教会法课件集

教会法课件集基督教要求将法律系统化,这是它体现博爱的必由之路。

——伯尔曼一、教会法产生及沿革(一)基督教的产生及传播1.基督教的产生①民族社会背景巴比伦之囚和马其顿统治(公元前597~前538年期间,犹太王国两度被新巴比伦王国国王尼布甲尼撒二世征服,尤其是公元前586年,犹太王国的大批民众、工匠、祭司和王室成员被掳往巴比伦,这些人该事件称为“巴比伦之囚”。

)(公元前312年亚历山大的大将塞琉古对犹太人进行残酷镇压和统治。

)②两个思想渊源希伯来一神教思想和希腊哲学思想③早期基督教特点(AD2新约内容基本形成)a.反对富人,反对罗马统治b.主张所有基督徒平等2.基督教的广泛传播①迅速传播的原因(AD2末)a.奴隶制危机导致小生产者恐慌和无奈b.教会组织对教徒生产生活的保护②传播中适应社会的改造公元三世纪,许多有文化、有教养的生产者在教会中逐步获得了领导权,他们利用教会发展自己的商业,甚至与大贵族阶层密切往来,把受到排斥和打击的奴隶主、贵族、富商,乃至失意的大官僚人士吸收到教会组织中,以壮大教会的力量,增强教会的安全。

于是教会领导阶层劝导教徒们忍耐、秉持善良,以期待来世到天堂里过幸福日子。

3.基督教成为国教公元313年君士坦丁皇帝颁布《宽容敕令》和《米兰敕令》,宣布基督教为合法的法人组织。

在《米兰敕令》规定教徒信仰自由,同时将没收教会的土地及财产归还教会,保护教徒,保护教会接受的土地捐赠等遗产。

公元380年狄奥多西皇帝将基督教的伽特力派定为国教(二)教会法的沿革1.形成期(4—9世纪)公元325年君士坦丁皇帝在尼西亚会主持了第一次宗教会议,通过《尼西亚信经》,规定了教会内部的事务,核心内容是确定了圣父、圣子、圣灵为三位一体的上帝,教徒地位平等。

这是第一部由皇帝主持而颁布的教会法律。

AD333年获民事裁判权。

2.全盛期(10—14世纪)11世纪教皇格里高利七世宣称罗马教会是上帝的代言人3.衰落期(14世纪以后)1517年马丁路德宗教改革a.拯救无需教会代言(因信称义)b.废除赎罪券c.世俗权力高于教权二、教会法的渊源1.《新旧约全书》a.神法是最高的法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走向成熟第七章祷告

走向成熟第七章祷告

走向成熟第七章祷告第七章祷告配合神的工作约翰"佩顿是住在新赫布里底的宣教士,他讲过一个故事:一天晚上,一群土人包围了他的房子。

土人决定要烧掉他家的房子并且要杀掉佩顿先生和他的太太。

他们在这个陌生的土地上没有人能来帮助他们。

佩顿夫妇整个晚上不住祷告,等着房子随时被烧掉。

几个小时过去了,对方没有动手。

天亮了,佩顿夫妇站起身来,从窗户向外望。

他们惊讶地看到那群土人已经离开了。

他们马上又跪下来感谢神拯救他们。

佩顿夫妇继续他们在当地土人中间的工作,看到当中许多人接受耶稣基督作主和救主。

在传福音大约一年之后,那群土人的首领信了主。

佩顿想起那个恐怖的夜晚,就问那个首领,是什么阻止他们烧毁房屋杀害他们夫妇二人的。

那首领回答:“我们很惧怕那些保护你们的人。

”“什么人?”佩顿问道,“没有人保护我们啊。

只有我和太太在房子里面。

”“不是的。

”那首领很肯定地说,“在房子四周有许多人,他们衣服放光、手拿出鞘利剑。

他们站在房子四周,让我们没办法伤害你们。

”就在那一刻,佩顿先生意识到为什么他和太太逃过此难。

神听了他们的祷告,差派使者来保护他们免受攻击。

有的争战十分激烈,只有靠着祷告才能得胜。

自从我们信靠耶稣基督的那一刻开始,我们就进入到一场争战之中。

这是真实的争战,不是肉体的争战,而是属灵的争战。

保罗说:“我们并不是与属血气的争战,乃是与那些执政的、掌权的、管辖这幽暗世界的,以及天空属灵气的恶魔争战。

(弗6:12)但是这属灵的争战也会在肉体上影响我们。

打赢这场争战,不能靠人的努力和决心。

保罗说:“我们争战的兵器,本不是属血气的,乃是在神面前有能力,可以攻破坚固的营垒。

”(林后10:4)打赢这场争战,是在我们的膝盖上。

吉姆"爱略特曾说:“神仍坐在他的宝座上,我们仍是他的脚凳,我们离神的距离,只有一膝而已。

”圣经清楚告诉我们,战胜撒旦和它的仆役,最有力的武器,拓展神的国度,最有效的方法就是祷告。

魔鬼不在乎我们搞多少活动,我们建立多少组织。

第七章 伊斯兰法

第七章 伊斯兰法

第七章伊斯兰法一、伊斯兰法的含义、产生与发展,Δ伊斯兰法的渊源以及主要特点。

伊斯兰法、伊斯兰国家法、伊斯兰法学。

二、伊斯兰法的基本制度。

Δ五大宗教义务。

伊斯兰民、商法。

Δ婚姻家庭和继承法。

刑法,法院组织、诉讼程序。

三、伊斯兰法的历史地位。

思考题:1、说明伊斯兰法的含义,渊源和主要特点。

2、伊斯兰法规定的五大宗教义务是什么?3、试比较伊斯兰婚姻家庭法与基督教教会法,我国古代法中的有关规定。

附八:古代伊斯兰法律制度伊斯兰法是一种封建性的宗教法,伊斯兰法与伊斯兰教、伊斯兰国家法律、伊斯兰法系有密切的联系。

伊斯兰法是在伊斯兰教和阿拉伯的统一国家形成过程中产生的。

6-7世纪阿拉伯人处于氏族制度解体时期,战争不断,社会混乱。

公元610年穆罕默德在阿拉伯人原始宗教基础上,借鉴犹太教和基督教的某些因素,创立了伊斯兰教,对规范当时社会秩序起了积极作用。

伊斯兰教不仅建立在信仰基础上,而且还建立在行为基础上,要求穆斯林按真正规定的方式生活。

随着伊斯兰国家的出现,伊斯兰教就成为现实生活中的法律规范。

伊斯兰法的渊源包括《古兰经》圣训、公议、类比等形式,另外,哈里发的行政命令,世俗的习惯法,外来法律因素也是伊斯兰国家的法律形式。

伊斯兰法与伊斯兰教密切联系,宗教教义与法律高度合一。

形成了法律宗教化和宗教法律化;伊斯兰法具有特殊的发展道路,教法学家在其中作用重大,造就了法律学说化和学说法律化的特点;伊斯法的神启性质决定了它的原则上的严格性,但要适应丰富多变的生活,又必需在实践中保持灵活性,这就使伊斯兰法具有了在理论上的排他性和实践中的非排他性;伊斯兰法适用的地区政治、经济、文化情况差异很大,渊源形式又多种多样,从而形成了伊斯兰法内容的多样性与适用中的分散性。

宗教义务在伊斯兰法中占首要地位,基本义务是独信真主,绝不崇拜其它神灵,只有认真履行念功、拜功、斋功、朝功、课功五种义务,才能从内心和行动上证明自己是合格的穆斯林,即信仰真主、服从先知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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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刑法与刑罚 基督教教义认为,每个人自降生时就有原始
的罪孽,因此人们必须通过虔诚的忏悔洗刷罪孽。 因此,教会法对于“罪”的理解与世俗法并不相
同。 公元11世纪,教会法厘清了宗教罪孽与世俗犯罪 的区别,规定唯有教会法庭才可以对宗教罪孽行 使管辖权,世俗法庭则无权干涉此类案件。教会 法将宗教罪孽区分为一般罪孽和刑事罪孽,后者 即教会法意义上的犯罪。
二、土地制度 中世纪的罗马天主教会拥有大量地产,鼎盛时
期甚至占据西欧接近1/3的土地,是超过任何世俗 国家的最大的封建主。教会地产主要来源于世俗有 产者的赠与。由于教会在政治领域占有特殊的权威 地位,因此封建王国的君主和贵族为了获得教会对 自己的承认和庇佑,甘愿将大量地产无偿赠与教 会,并且免征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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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教会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一、教会法是封建性质的宗教法 二、教会法是通行西欧的统一法 三、教会法是西方法律文化的承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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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诉讼制度 教会法庭是基督教教会设立的独立于世俗法
院之外的专门处理宗教纠纷以及涉宗教事务的司 法机构。教会法规定,仅教会法庭有权对基督教 教徒加以审判,而教会法庭除了基督教教徒之 外,也可以对异教徒加以审判,这就使得教会法 庭几乎可以对当时欧洲的所有人行使司法管辖权。 实际上,教会法庭还垄断着对案件性质的解释 权,凡是对教会有利可图的案件,教会法庭都尽 可能将其解释为涉教案件,以争取对该案件加以 管辖。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涉及人类生活的基本需
求,因而这些制度易于演变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自 然因循的习惯。教会法对婚姻、家庭和继承有着较 为严格的规定,由于这些规定在中世纪西欧各地长 期通行,甚至已经以习惯的形式融入了西方文明的 血液,因而中世纪教会法对近代西方国家的婚姻家 庭法和继承法发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契约制度 教会法原则上认可世俗法尤其是罗马法中关
于契约的规定和学说,因而教会法关于契约的专 门规则很少。基于基督教中“上帝的子民人人平
等” 的观念,教会法主张任何交易都应当平等进行, 人们不应当为了贪婪财富而通过契约的方式获取 超额利润,更不能为了牟取私利借用不公平的契 约损害他人的利益。当然,教会法对于那些为了 维持生计而低买高卖的商人并不报以否定的态度。
三、教会法的衰落(公元14~16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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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二节 教会法的渊源一、《圣经》 二、教皇敕令 三、宗教会议决议 四、教令集 五、从罗马法中吸收的原则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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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教会法的基本制度
一、教阶制度 教阶制度是规定基督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
理的制度。教阶制度起源于公元2~3世纪,并于罗马 帝国皇帝认可基督教合法地位之后趋于完备。罗马帝 国衰落之后,教阶制度迅速适应封建等级制的需要, 并且为基督教教会脱离世俗政权的控制提供了强有力 的支撑。公元1054年,基督教正式分裂为西、东两 大教派,罗马天主教会将教阶制度进一步发展完善, 至公元13世纪达到鼎盛。
第七章 教会法
第一节 教会法概述 第二节 教会法的渊源 第三节 教会法的基本制度 第四节 教会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第一节 教会法概述
一、教会法的形成(公元4~9世纪) (一)基督教的产生 (二)基督教的合法化与教会法的初步形成 (三)法兰克时期基督教的发展与教会法的传播
二、教会法的发展(公元9~13世纪) (一)教俗关系的转变与教会法的繁荣 (二)基督教鼎盛时期教会法的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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