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证金管理办法文件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管理规定和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管理规定和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24•【字号】云政办发[2009]58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管理规定和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5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管理规定》和《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客观、公正、便民、高效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保证金,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造成财产损失不能及时了结的,为保证及时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处理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等事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或者车辆所有人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造成财产损失,且不能及时了结和提供其他合法有效担保的,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或者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交纳保证金。
第四条保证金按照以下标准交纳:(一)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按照每人3万元至5万元交纳。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重伤者按照每人2万元至3万元交纳,轻伤者按照每人5000元至1万元交纳。
(三)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造成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按照评估损失费的80%交纳。
安全生产责任保证金制度模版
安全生产责任保证金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履行,并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证金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制度目的第二条安全生产责任保证金制度的目的是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履行,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减少事故的发生,并有效追究事故责任。
第三章适用范围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证金。
第四章安全生产责任保证金的缴纳标准与过程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保证金的缴纳标准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的特点和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缴纳标准,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发布。
第六条企业在注册登记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安全生产责任保证金缴纳申请,并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企业的申请后,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给予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证金的许可。
第八条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所属行业的缴纳标准,缴纳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保证金。
第九条企业缴纳的安全生产责任保证金应当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
第五章安全生产责任保证金的管理与使用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缴纳的安全生产责任保证金进行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和稳定增值。
第十一条企业缴纳的安全生产责任保证金应当根据需要使用于承担因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损失赔偿和相关的调查、鉴定等费用。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使用企业缴纳的安全生产责任保证金进行赔偿。
第十三条若企业缴纳的安全生产责任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赔偿金额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决定使用其他资金进行补足。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违反安全规定的企业,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近日,住建部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再次为建筑企业减负,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6]29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6年12月27日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保障金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保障金管理制度1. 保障金的定义安全生产保障金是企业或建筑项目承包方为保障安全生产需要而设立的专项基金,重要用于安全设施设备的购置和维护、职工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检测、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
2. 保障金的征收与缴纳企业或建筑项目承包方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手续时,应当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安全生产保障金的缴纳证明,并将保障金缴纳至指定账户。
实在缴纳比例依据企业所属行业、规模、风险等级等因素确定,并受到政府部门监管。
企业或建筑项目承包方应当依照规定适时足额缴纳保障金,并依照要求供给有关证明文件或报告。
未依照规定缴纳或缴纳不足的,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依照规定支出滞纳金或罚款。
3. 保障金的管理与使用企业或建筑项目承包方应当设立专项账户,对安全生产保障金进行专项管理。
专项账户应当按月结算并进行清查、审核,并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审查。
企业或建筑项目承包方应当将保障金用于规定的范围内,并按要求适时进行使用和管理。
保障金重要用于以下方面:1.安全设施设备的购置和维护,包括消防设施、安全监测设备、防护设备等;2.职工安全培训,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应急救援培训等;3.安全生产检测,包括安全隐患排查、事故风险评估等;4.事故应急处理,包括事故应急预案订立、应急救援物资采购等。
企业或建筑项目承包方应当加强对保障金的管理,确保保障金的透亮度和有效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滞留、转移保障金,否则将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4. 保障金的监管与评估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或建筑项目承包方缴纳和使用保障金的监管力度,实行制度化、信息化、网络化的监管手段,确保保障金的安全、规范、有效运行。
政府部门应当定期对企业或建筑项目承包方使用保障金的情况进行评估,适时发觉和解决问题,确保保障金的有效使用和运行。
5. 保障金的作用安全生产保障金是社会责任的体现,对于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企业可持续进展、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具有紧要意义。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范本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范本一、背景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促进建筑施工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制定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
本制度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保障参与建筑施工的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目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的目的是通过资金的担保机制,引导建筑施工企业优化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安全管理,减少事故隐患,并确保及时有效赔偿事故受害人。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商、专业承包商、分包商等。
四、保证金额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证金的金额由相关部门根据施工行业的特点和企业的规模、资质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并在合同签订前向施工企业明确告知。
五、保证金的形式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证金可以采取现金、银行汇票、保险保证等形式,由施工企业选择其中任意一种方式作为保证金。
六、保证金的缴纳及返还6.1 缴纳保证金施工企业在与业主签订建筑施工合同之前,需按约定的金额将保证金缴纳给政府指定的财务部门。
保证金的缴纳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6.2 保证金的返还保证金在监理机构验收合格、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政府指定的财务部门予以返还。
返还的期限为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七、保证金的使用7.1 保证金用途范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证金可以用于赔偿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支付给事故受害人或其家属。
7.2 保证金的使用程序当发生安全事故时,事故受害人或其家属可以向政府指定的财务部门提出申请,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财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原则上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八、监督管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证金的监督管理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包括收取、保管、使用及返还等环节都应公开透明,并接受社会监督。
九、违约责任9.1 若施工企业未按时缴纳保证金或保证金不足额的,应按日向政府指定的财务部门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安全生产资金保证制度范文
安全生产资金保证制度范文一、制度目的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资金的有效使用和保障,规范安全生产经费的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顺当进行,订立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全部部门、岗位,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部门、财务部门、行政部门等。
三、制度内容及要求3.1 安全生产资金保证的管理标准1.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划拨安全生产资金,并明确资金用途和管理权限。
2.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资金专项账户,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3.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资金保证制度,明确保证金的存放、使用和追加等管理细则。
4.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确保安全生产的全面运行。
5.企业应确保安全生产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规挪用或滥用资金。
3.2 安全生产资金保证的考核标准1.企业应依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订立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确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资金预算。
2.企业应对安全生产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3.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情况的档案,包括使用记录、审核看法等,以备将来的审计或检查。
4.企业应定期组织对安全生产资金进行专项审计,查明资金使用情况,发觉问题适时进行整改。
3.3 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范围1.购买和维护安全生产设备、器材。
2.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3.成立和维护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组织安全生产工作。
4.购买安全生产保险,为员工供给必要的安全保障。
5.处理安全事故,包括抢救、赔偿、善后等费用。
6.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系统,推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
3.4 安全生产资金保证的考核和奖惩1.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资金的考核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
2.对于预算执行合理、资金使用规范的部门和个人,应予以表扬和嘉奖,并在年度考核中加分。
3.对于预算执行不合理、资金使用违规的部门和个人,应予以批判和惩罚,并在年度考核中扣分。
安全生产保障金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保障金管理制度一、背景和目的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安全生产保障金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安全生产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员工。
三、安全生产保障金的设立和管理1. 安全生产保障金的设立公司每年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安全生产保障金,并专门设立安全生产保障金账户。
2. 安全生产保障金的管理安全生产保障金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实施专款专用制度。
3. 安全生产保障金的用途安全生产保障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设备维护和更新使用安全生产保障金购买及维护安全生产所需的设备和工具,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2) 安全培训和教育利用安全生产保障金开展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3) 安全设施建设使用安全生产保障金建设和维护公司的安全设施,包括消防设备、防护设备等,以确保员工和公众的安全。
(4)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安全生产保障金可以用于应急情况下的安全保障工作,如事故处置、紧急疏散等。
四、安全生产保障金的申请和审批1. 安全生产保障金的申请部门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求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使用安全生产保障金。
2. 安全生产保障金的审批上级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经过评估和审批,决定是否批准使用安全生产保障金。
3. 安全生产保障金的使用记录对于申请获批的安全生产保障金使用,部门需要按照规定进行详细记录,包括项目名称、金额、使用时间等信息。
五、安全生产保障金的监督和评估1. 安全生产保障金的监督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2. 安全生产保障金的评估公司每年对安全生产保障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确定是否需要调整安全生产保障金的使用比例和管理方式。
六、安全生产保障金的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安全生产保障金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追究法律责任等。
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
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
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保障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和减少事故损失,特别是对于高风险行业和领域的企业,要求其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责任担保。
该制度旨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促进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
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的具体运行方式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缴纳保证金:根据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等级和规模,确定相应的保证金缴纳金额,并要求企业按时足额缴纳。
2. 保证金用途:保证金用于强制性、预防性或补偿性安全生产措施的实施,如安全设备投入、人员培训、技术改进等。
3. 监管机构管理:由相关监管机构管理保证金的收取和使用,确保保证金被合理使用,并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4. 违规处罚:对于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企业,可以采取罚款、暂停生产等惩罚措施,并扣除相应的保证金。
通过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可以有效激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降低事故风险,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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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保证金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保证金制度一、制度的目的和依据1.1 目的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础,为保护员工生命资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企业的生产秩序和安全稳定。
本制度订立的目的是建立和完善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证金制度,加强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责任追究,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1.2 依据本制度的订立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生产管理需求。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全部部门、岗位和员工,全部人员应严格遵守并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要求。
三、责任保证金的定义和范围3.1 定义责任保证金是指依据安全生产责任的不同等级或级别确定的金额,由企业要求相关责任人在任职期间或特定责任任务期间,按商定的时间和方式交纳的肯定金额的保证金。
3.2 范围责任保证金适用于企业紧要岗位的责任人员,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岗位:—生产车间负责人—安全主管—物资管理人员—设备维护人员—高风险作业人员等四、责任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和期限4.1 缴纳方式责任人员应将责任保证金一次性交纳至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并供应相关缴款证明。
4.2 缴纳期限责任保证金的缴纳期限为以下两种情况: 1. 在任职期间的责任人员,应在上任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纳责任保证金。
2. 临时担负某一特定责任任务的责任人员,应在接到任务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纳责任保证金。
五、责任保证金的退还和扣除5.1 退还条件责任人员在任职期间或特定责任任务期间,如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违规行为,且履行了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责任保证金将在下述两种情况下退还: 1. 在任职期间的责任人员,应在离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2. 临时担负特定责任任务的责任人员,应在任务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5.2 扣除情况责任人员在任职期间或特定责任任务期间,如违反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经过相关部门核实后,责任保证金将部分或全部扣除,扣除金额将用于安全生产管理和相关责任人员培训等。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住宅物业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住宅物业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06•【字号】阜政发〔2017〕61号•【施行日期】2017.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关于印发《阜阳市住宅物业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阜政发〔2017〕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阜阳市住宅物业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10月27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6日阜阳市住宅物业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物业质保金”)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新建住宅物业质保金的交存、使用、退还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物业是指新建竣工的用于销售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物业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质保金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开发建设单位”)根据《住宅质量保证书》关于物业工程保修义务的约定,按照规定比例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交存,作为物业保修期内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资金。
第四条物业工程保修期从开发建设单位将竣工验收合格的物业工程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
物业工程质量保修的内容和期限不得低于国家、省规定的内容和期限,开发建设单位对业主购买的物业可以延长保修期。
正常使用条件下,国家、省规定的物业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为:(一)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基础设施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为5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保温工程为5年;(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五)装饰装修工程为2年;(六)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七)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
沈阳市建委关于转发省住建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建委关于转发省住建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1.08
•【字号】沈建发〔2018〕2号
•【施行日期】2018.0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市建委关于转发省住建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建发〔2018〕2号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建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住建发〔2017〕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中规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抵押金不再收取。
已经缴纳的工程质量保修抵押金,仍按照《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相关规定进行返还。
二、在2017年下半年工程质量保修抵押金暂停缴纳期间,出具质保金缴纳承诺书的建设和施工单位,按辽住建发〔2017〕6号相关规定执行,补办相关手续并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住建发〔2017〕6号)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月8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2.24•【字号】吉建质[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建质〔2010〕4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方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施工质量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第四条市(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保证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具体工作由市(州)、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二章保证金的预留与缴纳第五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公建项目按工程价款总额的1%交纳保证金,住宅项目按工程价款总额3%交纳保证金。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项目安全保证金实施细则范本
工程项目安全保证金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项目安全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保障工程项目安全,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程项目安全保证金的收取、使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工程项目安全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交纳的一定金额的款项,用于保证在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和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保证工程项目的安全。
第四条工程项目安全保证金的收取依据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理、设计、施工合同约定。
第五条工程项目安全保证金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和规模合理确定,具体额度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鉴定。
第二章收取标准第六条工程项目安全保证金的收取标准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和施工单位的信誉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工程项目安全保证金的金额不得低于工程项目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一。
第八条监理、设计、施工合同中可以规定工程项目安全保证金超过百分之一的金额,具体数额由合同当事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当向建设单位交纳工程项目安全保证金并签订安全保证金收据。
第十条工程项目安全保证金应当以现金或银行保函的形式交纳。
第三章使用范围第十一条工程项目安全保证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施工单位违反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经济损失;(二)施工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任务,给建设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三)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损坏或破坏工程项目的基础设施,给建设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安全保证金的使用应当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金使用申请后,及时组织评估,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策。
第四章使用程序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提出工程项目安全保证金使用申请时,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书面通知,并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在收到工程项目安全保证金使用申请通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安全生产保障金管理制度范文
安全生产保障金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为了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安宁和经济发展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保障金的设立与使用1. 安全生产保障金的设立(1) 每家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根据企业规模和风险程度,缴纳相应的安全生产保障金。
(2) 安全生产保障金应存放在专门的账户中,由财务部门进行管理,并经过审计。
(3) 安全生产保障金应定期进行评审,根据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和风险等级进行调整。
2. 安全生产保障金的使用(1) 安全生产保障金主要用于购买必要的安全生产设备和器材,提供培训和教育费用,改善生产环境等。
(2) 安全生产保障金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并经过审批程序。
三、安全生产保障金的管理与监督1. 管理责任(1) 企业负有安全生产保障金的管理责任,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保障金的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2) 安全生产保障金的管理工作必须明确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确保工作的有效推进。
2. 监督和检查(1) 监督部门应定期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金进行检查和审核,确保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安全。
(2) 企业应积极配合监督部门的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
四、安全生产保障金的处罚与奖励1. 处罚(1) 对于未按时缴纳安全生产保障金的企业,应依法进行处罚,并限期补缴相应的保障金。
(2) 对于滥用或挪用安全生产保障金的企业,应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求返还相应的资金。
2. 奖励(1) 对于安全生产工作出色的企业,可给予适当的奖励,以激励企业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 奖励的形式可以是荣誉证书、奖金或其他形式,具体内容由企业决定。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的地方,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2. 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保障金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保障金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保障金的概念及目的安全生产保障金是指企业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法设立的一笔专门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
其目的是通过经济手段,促使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安全生产保障金的设立与管理1. 设立企业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安全生产保障金的数额。
安全生产保障金的数额应与企业规模、行业特点、风险程度等因素相适应。
2. 管理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保障金账户,对安全生产保障金进行专项管理。
安全生产保障金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三、安全生产保障金的使用范围1. 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培训费用可从安全生产保障金中列支。
2. 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投入企业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保障生产过程的安全。
购置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费用可从安全生产保障金中列支。
3. 安全生产检查与整改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安全生产检查与整改的费用可从安全生产保障金中列支。
4.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制定与演练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应急预案制定与演练的费用可从安全生产保障金中列支。
5. 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企业应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员工给予处罚。
奖励与处罚的费用可从安全生产保障金中列支。
四、安全生产保障金的监督与审计1. 监督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金的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安全生产保障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审计企业应定期邀请外部审计机构对安全生产保障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
审计费用可从安全生产保障金中列支。
安全生产责任保障金制度(2篇)
安全生产责任保障金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减少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1、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保障金的收缴,每年收缴一次。
2、安全生产保障金主要用于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
对于完成生产责任目标的,所交纳的安全生产保障金等额返还。
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完成不好的,通过文件决定的方式给予收缴。
3、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存在专户上的安全生产保障金必须接受同级部门的监督。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每年向各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保障金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4、对重大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资金的制定,应进行可行性评价、论证、会审,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充分发挥其科学、合理、有效的原则。
5、为杜绝事故的发生,遇到特殊情况,可以提出追加安全设施投入资金计划,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执行。
安全生产责任保障金制度(2)是指为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安全生产的有效实施,设立一种经济安全保障措施的制度。
该制度强调企业对安全生产的责任,通过缴纳保证金的方式,增强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感,并以此作为处罚、赔偿等安全风险的一种保证。
具体来说,安全生产责任保障金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缴纳保证金: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资质或执照时,需要根据企业规模和风险等级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这些保证金将用于承担企业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或赔偿。
2. 风险评估和分类:根据企业的规模、行业特点、生产工艺等因素,对企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分类。
通过评估结果确定保证金的金额。
3. 保证金的使用与管理:保证金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管理,并设立专门的账户进行保管。
当企业发生安全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时,相关部门可以使用保证金来进行处罚、赔偿或整改。
4. 惩罚措施:如果企业发生安全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对企业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吊销执照等,并使用保证金进行赔偿。
通过安全生产责任保障金制度,可以有效激励企业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降低安全风险和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8〕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月17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20日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0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保证金专项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用、减免。
第三条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监督管理。
市住建委应向社会公开,实现全市保证金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保证金的缴纳、使用等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管理。
项目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工程施工类)模板
项目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工程施工类)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和生产资金的使用安全,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部工程施工类项目,包含土建工程、装饰工程等。
第三条依据本制度的订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细化。
第二章安全生产资金保障要求第四条资金来源1.项目安全生产资金重要来源于项目建设总投资。
2.公司财务部门依据项目计划和资金需求,在项目预算中预留肯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安全生产。
第五条资金管理1.项目安全生产资金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使用。
2.资金使用必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严禁挪用、滥用安全生产资金。
3.资金使用应依照项目计划和安全生产需要进行合理布置和调配。
第六条资金使用范围1.购买和更新施工安全设备、工器具等防护设备。
2.举办安全培训、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3.建立和维护安全生产管理系统,配备相关管理软件和设备。
4.安装并维护施工现场的安全警示标识和设施。
5.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监督和评估,以及强化整改措施。
6.防备和掌控施工过程中可能引发的事故和祸害。
7.其他与项目安全生产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安全生产资金使用申请程序1.项目部向公司财务部门提出安全生产资金使用申请,说明使用理由、金额和计划。
2.公司财务部门审核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合理性,与项目部进行沟通后决议是否批准资金使用。
3.经批准后,项目部依照预算计划进行资金使用,同时需及时向公司财务部门报备使用情况。
第八条安全生产资金使用监督和检查1.公司财务部门对安全生产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项目部应搭配公司财务部门进行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和验收。
3.存在违规使用资金的情况,将严厉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和修改1.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本公司,如有需要修改,应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起草并经公司领导层审批后执行。
施工机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
施工机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是针对施工机组安全生产风险进行管理的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 抵押金的缴纳:施工机组承包商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一定金额的抵押金,作为安全生产风险的保证金。
2. 抵押金的用途:抵押金主要用于应对施工机组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包括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等事故。
3. 抵押金的管理:抵押金由相关部门负责管理,包括收取、存储、监督使用等方面的工作。
4. 违规处理:如果施工机组发生安全事故,并导致抵押金不足以支付赔偿费用时,承包商需要按照约定进行赔偿,同时可能会面临违规处理的处罚。
5. 抵押金的返还:在施工过程中,如果机组未发生安全事故,抵押金可以在工程结束后返还给承包商。
通过施工机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施工机组的安全生产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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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15•【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公司客户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按照封闭运行原则,必须全额存入从事保证金存取业务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与期货公司自有资金相互独立,分别管理。
严禁期货公司挪用保证金。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进行监管。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依照本办法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实施监控。
第四条存管银行依照本办法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履行监督义务。
第五条期货交易所及其他为期货交易履行结算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其他期货结算机构)依照本办法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履行自律管理职责。
第二章账户管理第六条期货公司应当在存管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专用于保证金的存放。
第七条期货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多家存管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但必须指定一家存管银行为主办存管银行。
如遇特殊情形,期货公司可以向监控中心申请,将另一家存管银行临时指定为主办存管银行。
期货公司应当在主办存管银行开立专用自有资金账户。
第八条客户从事期货交易,应当以本人名义在存管银行开立或者指定用于存取保证金的银行结算账户为期货结算账户。
第九条客户使用期货结算账户办理期货交易出入金之前,应当在期货公司登记。
客户可以在期货公司登记多家存管银行的期货结算账户。
客户变更期货结算账户,应当在期货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封闭运行第十条期货公司必须将保证金存放于保证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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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证金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安全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2 职责
2.1安全委员会负责监督安全保证金缴付、处罚范围、使用、管理处罚等程序。
2.2财务管理部负责安全保证金的集中收缴、支付、核算,贯彻执行专款专用。
2.3审计部负责审计安全保证金的收、支、存情况。
2.4人事劳资部负责安全保证金扣除及返还的劳资程序。
2.5安全保卫部负责拟定安全保证金缴纳、返还的相关文件。
2.6公司在岗正式职工应根据本管理办法按时缴纳安全保证金。
3管理内容和办法
3.1安全保证金定义
安全保证金包括:“企业交纳安全保证金”、“法人代表个人交纳安全保证金”、“安全工作分管领导个人交纳安全保证金”、“职工个人交纳安全保证金”、“在册驾驶员安全保证金”。
3.2安全保证金的缴付
3.2.1交纳安全保证金的时限定为当年元月1日至25日。
3.2.2返还安全保证金的时限定为次年2月1日至25日。
3.2.3“企业交纳安全保证金”缴纳金额、时间,根据与省局(公司)签订年度安全责任书而执行。
3.2.4职工安全保证金每人每年一次性交纳200元,科长以上的领导每人每年交纳300元的安全保证金。
3.2.5在册专兼职驾驶员安全责任保证金,除了交纳职工个人安全保证金外,还要根据交通安全责任书相关内容每人每年交纳500元的交通安全责任保证金。
3.3安全保证金的处罚范围
3.3.1按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办法》、《重大以下安全责任事故处理追究制度》的相关规定,凡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扣除责任追究范围内责任人全额安全保证金。
3.3.2凡属上级单位检查考核中发现隐患及扣分情况,扣除相关人员全额安全保证金。
3.4 安全保证金的使用
3.4.1 “安全保证金”作为落实安全责任制和健全约束激励机制的一项措施,需按时、足额交纳,交纳和使用情况列入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3.4.2经年终考核实现了年度安全责任目标,所交纳的“安全保证金”全额返还,并给予一定的安全奖励金。
3.4.3经年终考核未实现年度安全责任目标,所交纳的“安全保证金”不进行返还,用于公司安全工作奖励资金来源。
3.4.4返还的“企业交纳安全保证金”作为公司安全工作的奖励资金,奖励范围包括:企业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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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安委会成员、安保干部及安全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3.5“安全保证金”的审计
安全保证金的收、支、存情况列入审计部门审计范围,由公司安全保卫部、财务管理部、审计部、人事劳资部共同管理,并经公司安委会研究,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3.6 安全保证金管理处罚程序
3.6.1公司安委会具有对本公司内各项安全工作进行管理的职权。
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公司安全保卫部,对本公司安全管理中的违规行为具有处罚的权力。
3.6.2各部门安全责任人具有对本部门行使安全工作管理的权力和义务,并在本部门内具有对本部门安全管理中发生的违规行为的处罚权。
专职安全员协助部门领导进行安全工作,代表本部门对安全管理中发生的违章行为具有处罚的权力。
3.6.3各部门安全责任人、专职安全员作出的处罚行为,必须书面上报安全保卫部备案。
4 相关文件
4.1安全生产责任制
4.2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办法
4.3重大以下安全责任事故处理追究制度
5 记录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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