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各类保证金及押金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公布日期】2012.04.16•【字号】•【施行日期】2012.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的通知各融资性担保机构、各银行机构:为促进本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康发展,切实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合规运营,现就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资金结算账户监管等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本通知所称客户保证金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北京地区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时,向担保客户收取的用以保证担保客户如约履行委托保证合同的货币资金,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反担保措施。
(一)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
1.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保证金由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监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指定银行)进行专户管理。
市监管部门指定专户管理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保证金的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银行、华夏银行(联系方式见附件1)。
市监管部门与指定银行签订监管协议,相关银行应认真履行账户监管责任,并按要求向市监管部门报送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情况。
指定银行应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和担保客户签订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专户管理办法由指定银行根据监管协议要求制定。
指定银行应每月向市、区(县)监管部门书面报送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情况。
市监管部门有特殊监管要求的,指定银行应按监管要求报送有关情况。
2.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收取客户保证金时,需与担保客户签订《质押合同》,明确客户保证金为质押资金,并约定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保证金利息收取等事宜。
3.融资性担保机构需在指定银行中选择一家银行开立资金账户,账户仅用于客户保证金的存取和日常管理。
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指定银行存入客户保证金时,需将《委托保证合同》与《质押合同》复印件同时留存指定银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4.23•【字号】•【施行日期】2020.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住建局(城建局)及相关单位和部门,局属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为确保我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运行,防止违规问题的发生,根据《河北省审计厅审计报告》提出的有关问题整改要求,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的通知》(冀建工〔2018〕48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15届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必须对缴存的保证金建账记账,实行严格规范的财务、审计制度,切实加强管理。
二、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实施差异化管理。
对在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有多个在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总额最高限额为300万元;单个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价款较高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最高限额为200万元;对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新项目可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申请减少50%的缴存额;对3年内发生过2次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以及在3年内虽发生过1次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但拖欠问题一直未解决的,新项目要双倍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创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方式。
要大力推广银行保函,企业选择见索即付型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的方式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有关部门不得拒绝。
四、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金和利息返还程序。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6个月且缴存企业在施工现场公示无拖欠工资情况10日期满后,缴存企业可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提出返还申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对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金和利息返还缴存企业;利息核算由各相关银行为各单位建立单位子账户,由系统自动核算利息;对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明确表示不需要返还利息的项目,要仔细进行梳理汇总,及时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将利息上缴财政国库;对因破产、注销等情况无法联系的企业,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告期30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5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各省级单位: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快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现就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亦同。
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并应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义务事项后及时退还;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不得拒收;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采购组织机构造成损失的,采购组织机构可按照采购文件约定要求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
二、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已收取保证金的自查清退工作。
历年来留存在采购组织机构账户中的因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规定和采购文件约定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或者因供应商注销原因确实无法退还的保证金,应分别登记造册,并于2019年9月底前按项目采购人预算级次上缴国库。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规定的宣传,并严肃查处向供应商违规收取、不按时退还、挪用、截留保证金等行为。
浙江省财政厅2019年4月25日——结束——。
总承包公司保证金(押金)、保函管理办法
总承包公司保证金(押金)、保函管理办法1 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公司各类保证金业务管理,提高资金运转效率,防控资金周转风险,结合公司业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各类保证金、押金业务。
1.3 管理原则日常按照“财务管账,主责部门或项目部管请、用、退”的原则进行管理。
1.4 术语定义本办法所涉及的保证金、押金包含公司对外缴纳的符合相关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诚信保证金、农民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保证金等及各类押金和收取的分包、分供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2 职责分工2.1 市场营销部:负责牵头办理项目中标前投标保证金、诚信保证金、投标保函、押金等事宜,按《保证金(押金)支付申请表》(详见附件)报批,确保提供准确信息传递给财务资金部及时缴纳,并负责办理以上保证金、保函的及时退回,通知财务资金部确认。
2.2商务合约部:负责分供、分包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约定事宜,负责在合同中约定分包、分供商履约保证金的缴纳金额和退还的时间和条件。
2.3 工程管理部、安全生产管理部、技术质量部:参与分包商履约保证金返还的审核工作。
2.4 各项目部:负责办理中标后缴纳履约保函、农民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押金等事宜,按《保证金(押金)支付申请表》(详见附件)报批,确保提供准确信息传递给财务资金部及时缴纳,并负责办理保函、保证金、押金的及时退回,通知财务资金部确认;负责在安排分包款项时及时扣缴履约保证金。
2.5 财务资金部:负责办理投标、履约保函手续;协助市场营销部缴纳、收回投标、诚信保证金、投标保函及押金;协助各项目部缴纳、收回履约保函、保证金、农民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及押金;负责协助收取和退还分包、分供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3 管理内容3.1 缴纳与退回3.1.1 投标保证金:市场营销部应至少提前1天以《保证金(押金)支付申请表》形式提交拟缴纳保证金(押金)的事由、账户信息、金额、时间,财务资金部安排资金并办理网上审批流程,市场营销部负责取得收据交给财务资金部;市场营销部负责投标保证金(押金)的退还事宜,并及时将退还信息通知财务资金部进行查收确认。
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必要措施,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面部署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
《通知》指出,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必要措施,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发展信用经济、建设统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
《通知》从七个方面,提出了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具体政策措施。
一是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
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对取消的保证金,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
二是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
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三是按时返还保证金。
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要于2016年底前退还相关企业;对保留的'保证金,要确保按时返还。
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四是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五是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
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六是规范保证金管理制度。
对保留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保证金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
对取消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或废止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
天津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10•【字号】津建招标函〔2016〕143号•【施行日期】2016.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工作的通知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各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的要求,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现将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收取标准,不得超期返还。
二、全面核查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情况,发现超过法定比例和金额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应及时退还超出法定部分金额;发现逾期未退还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应及时退还。
三、凡发现应当返还或超额收取投标保证金但尚未返还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改正,并如实填报《未按时返还和超额收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投标保证金情况明细表》和《清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投标保证金情况月度汇总表》(可在天津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下载),加盖单位公章于2016年8月12日前报送市建委招投标处,电子版发送至**************。
四、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发现采用现金方式超额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责令改正,并如实填报《超额收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履约保证金情况明细表》和《清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履约保证金情况月度汇总表》(可在天津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下载,网址:),加盖单位公章于2016年8月12日前报送市建委招投标处,电子版发送至**************。
保证金、押金管理制度
保证金、押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保证金、押金管理行为,防范非正常损失风险,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所指的保证金、押金是指公司因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直接支付给合同对方的保证金或者押金。
除非公司违约,否则该保证金、押金在未来的确定日期可以全部收回。
第四条暂时代第三方支付的保证金、押金不列入保证金、押金核算和管理,该款项列入其他应收款-代垫往来款项”核算并按月清理追收。
第五条保证金、押金必须取得相关收据及合同证明,收据上应清楚注明保证金”或押金”字样。
确定在未来不能收回的保证金、押金,即使收据上注明了保证金”或押金”字样,也不能纳入保证金、押金核算和管理,该款项应当计入损益。
第二章支付与核算第六条经办人在申请支付保证金、押金时,应当出示双方的合同原件,财务经理凭合同原件审批支付。
第七条因特殊原因,不能先出示合同即须申请保证金、押金支付的,应当由经办人办理个人借款,财务经理审批借款依据充分的,可以先支付,但是经办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合同原件交财务经理审核备案;财务经理在收到合同备案及对方开具的保证金押金收据时,应当通知财务会计将经办人个人借款转为保证金、押金核算和管理。
第八条财务会计应设立专门账户,用于核算和保管保证金、押金。
第九条财务会计应定期对保证金、押金进行核对,确保金额的准确性。
第三章退还与处理第十条合同结束后,经办人应向财务会计提出退还保证金、押金的申请,并提供相关合同证明。
第十一条财务会计对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保证金、押金退还经办人。
第十二条若合同对方违约,导致公司无法收回保证金、押金,经办人应提供相关证据,财务会计将保证金、押金计入损益。
第十三条若公司违约,导致合同对方有权扣除保证金、押金,经办人应提供相关证据,财务会计将保证金、押金计入损益。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财务部门应定期对保证金、押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遵守本管理制度。
闽建筑[2013]2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类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闽建筑[2013]29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近年来,一些地区出现了对建筑施工企业违规收取保证金,大大增加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导致建筑市场无序竞争。
为营造良好的建筑业发展环境,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动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类保证金制度通知如下:一、规范各类保证金收取1、保证金种类。
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预付款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工资保证金等5种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向建筑施工企业收取的保证金外,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时,不得将其他保证金收取作为审批前置条件。
各地要严格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1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88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建和市政工程领域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2〕19号),不得扩大工资保证金的收取范围和标准。
2、保证金形式。
投标人可以采用现金、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保函等多种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不得限制投标人使用现金以外的其他形式投标保证金,并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相关事项。
投标保证金采取银行保函、担保保函形式的,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将保函原件一并递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应予以签收。
对于有条件的地区,鼓励建立投标人自愿采用的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
履约保证金、预付款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优先采用银行保函、担保保函等形式,不得强制要求施工企业采用现金形式,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约定。
建设单位要求施工企业出具履约担保的,应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并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相关事项。
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递交质量保证金保函的,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保修)金的工程价款,不得扣留工程价款。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投标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建办〔2018〕8号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投标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投标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建办〔2018〕8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海河教育园经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维护投标单位正当权益,杜绝投标保证金收取单位逾期退还或挪用投标保证金等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投标保证金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主体责任招标人是收取和管理投标保证金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收取和管理。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收取和管理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代理合同中明确,并监督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投标保证金管理工作。
招标人未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收取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擅自收取投标保证金。
鼓励采用保函的形式提供投标保证金。
二、严格规范退还行为除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不予退还的情形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5日内,向非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最迟应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非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对逾期不退还的,投标人可以向市、区工程招标监管机构投诉。
三、加强监督管理市、区工程招标监管机构应当将投标保证金收取、返还情况列入事中事后监管内容。
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对招标人依法给予处罚,处罚结果在全市通报。
学生宿舍保证金及押金管理规定
学生宿舍保证金及押金管理规定
一、保证金管理
1. 为保证学生宿舍内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护,学生宿舍保
证金由每位入住学生交纳。
2. 学生应在入住学生宿舍前交纳保证金,并在退宿时申请返还。
3. 保证金交纳金额将根据学生宿舍的规模和设备等级确定,具
体标准由学校相关部门制定和公布。
二、押金管理
1. 学生宿舍押金是为保证学生在宿舍内遵守规定和维护宿舍公
共利益而设立的。
2. 学生在入住学生宿舍前,应当交纳相应的押金,押金金额由
学校相关部门决定并公告。
3. 学生退宿时,若宿舍内没有损坏、丢失公共设施设备等情况,押金将予以全额退还;若有损坏或遗失情况,相应的费用将从押金
中扣除。
4. 学生宿舍押金的管理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具体操作办法由
学校制定和公布。
三、返还流程
1. 学生退宿时,应填写退宿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学校相关部门将在接到退宿申请后的一定时间内进行宿舍检查。
3. 若没有发现损坏或丢失情况,学生宿舍保证金将在一定期限内退还给学生。
4. 若有损坏或丢失情况,学校相关部门将从学生宿舍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并在一定期限内通知学生。
以上是关于学生宿舍保证金及押金管理规定的概述,请学生遵守相关规定并妥善保管宿舍设施设备,以免损失押金和宿舍违纪处分。
租赁保证金及押金管理规定
租赁保证金及押金管理规定1. 背景租赁行业中,租赁双方常常需要支付租赁保证金和押金,以确保租金的支付和租赁期满后的物品归还。
为了明确租赁保证金及押金的管理规定,保护租赁双方的权益,制定本规定。
2. 定义- 租赁保证金:租赁期间承租方提供给出租方的支付款项,用于确保租金的支付和租赁期满后物品的归还。
- 押金:租赁期间承租方提供给出租方的支付款项,主要用于弥补物品损坏或遗失等费用。
3. 租赁保证金的管理3.1 出租方应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租赁保证金的支付金额及方式,并将其记录在合同中。
3.2 租赁保证金应在租赁合同生效时一次性支付给出租方。
3.3 租赁保证金应以现金形式支付,出租方不得以其他形式要求支付。
3.4 出租方应在收到租赁保证金后,及时提供相应的收据给承租方作为凭证。
3.5 在租赁期满并且租赁合同终止时,出租方应将承租方支付的租赁保证金全额返还给承租方。
4. 押金的管理4.1 出租方应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押金的支付金额及方式,并将其记录在合同中。
4.2 押金应在租赁合同生效时一次性支付给出租方。
4.3 押金可以以现金或电子支付的形式支付,出租方应根据承租方的意愿选择支付方式。
4.4 出租方应在收到押金后,及时提供相应的收据给承租方作为凭证。
4.5 在租赁期满并且租赁合同终止时,出租方应对物品进行检查,如无损坏或遗失,应将承租方支付的押金全额返还给承租方。
4.6 如果物品有损坏或遗失情况,出租方有权从押金中扣除相应修复或赔偿费用,并将剩余金额返还给承租方。
出租方应提供相应的维修或赔偿清单给承租方作为凭证。
5. 争议解决租赁双方若对租赁保证金及押金管理存在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行政机关或相关行业协会申请调解。
以上就是本文档对租赁保证金及押金管理规定的阐述。
希望本规定能够为租赁双方提供明确的指引,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6〕355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6〕355号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通知如下:一、清理规范的范围(一)行政机关设立,由企业缴纳或承担的各类保证金(包括保障金、抵押金、担保金,以下统称保证金),均纳入此次清理规范的范围。
(二)工程建设领域的保证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有关要求进行清理规范。
(三)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属于此次清理规范范围。
二、清理规范的原则(一)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保证金项目,一律取消。
(二)国家明令取消、停征的保证金项目,要严格落实到位,不得变换名目继续收取。
(三)对已到期或符合返还条件的保证金,应倒排制定返还进度时间表限时返还,不得以各种理由拖欠。
(四)对能够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不得设立保证金项目。
(五)合并管理职能相同或相近的保证金项目,统一缴纳标准,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过度执法。
(六)设立保证金依据的法律法规作出调整的,及时按照调整后的法律法规对保证金名目、缴纳形式、缴纳额度、返还周期等进行更新规范。
(七)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降低保证金缴纳标准,缩短资金占用时间。
三、清理规范的措施(一)全面开展自查清理。
单位保证金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保证金的管理,保障保证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保证金业务的项目、合同和交易。
第三条本单位保证金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保证金的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
2. 安全性原则:确保保证金的安全,防止保证金被挪用、侵占或损失。
3. 效率性原则:提高保证金的使用效率,促进业务发展。
4. 公开透明原则: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保证金的范围和种类第四条保证金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合同保证金:为确保合同履行而收取的保证金。
2. 项目保证金:为确保项目顺利进行而收取的保证金。
3. 质押保证金:为确保财产权益而收取的保证金。
4. 其他保证金:根据业务需要,经批准收取的其他保证金。
第五条保证金种类分为以下几种:1. 现金保证金:以现金形式收取的保证金。
2. 银行保函:以银行出具的保函形式收取的保证金。
3. 银行汇票:以银行汇票形式收取的保证金。
4. 其他形式:经批准的其他保证金形式。
第三章保证金的管理职责第六条保证金的管理职责如下:1. 保证金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保证金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保证金的管理工作,对保证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 保证金收取部门:负责收取保证金,建立保证金台账,确保保证金的安全。
3. 保证金使用部门:负责使用保证金,确保保证金的使用符合合同约定和业务需求。
4.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保证金管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四章保证金的管理流程第七条保证金的管理流程如下:1. 保证金收取流程:(1)合同签订前,由合同签订部门提出保证金收取申请。
(2)保证金管理部门审核申请,确定保证金种类、金额和期限。
(3)合同签订部门与对方签订合同,并收取保证金。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和工程保证制度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和工程保证制度管理的通知各县(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积极推行工程保证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7厅局《AA省工程保证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豫建〔2018〕14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保证保函基本要求(试行)》(豫建行规〔2019〕2号)和AA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AA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信政文〔2014〕68号)文件要求,现就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和工程保证制度管理通知如下:一、保证金缴存范围及管理1.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缴存保证金。
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在项目现场张贴《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须知》,告知农民工应享有的权利,公开相关部门及本企业受理拖欠投诉举报电话、地址,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规划区内申办施工许可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在指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储存保证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3.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保证金的缴存可采取现金缴存或银行保函、工程担保保函、保险保函等第三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替代现金缴存。
采用现金缴纳的,将核定金额存入保证金专户;采用保函的,使用统一制定的保函文本,将保函原件交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集中保管。
4.工程保证业务统一使用《AA省工程保证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工程担保保函使用《管理系统》出具统一编号的保函。
银行机构、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也应录入《管理系统》。
银行保函由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并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登记,明确本行承办部门及工作人员,便于出现拖欠时索赔。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6.14•【字号】定政办发〔2012〕227号•【施行日期】2012.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农民工工作正文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定政办发〔2012〕2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省驻定各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7〕8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07年颁布实施以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较好地发挥了事前预防和事中保障作用,有效遏制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但目前仍存在部分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比较严重。
为了从源头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就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我市境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建筑、交通、水利、土地整理、农田开发、装修装饰、管道线路铺设、园林绿化、市政基础设施等及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活动)的建设单位,都必须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保证金实行层级监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属建设单位、建设企业承建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工作;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建设企业承建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外埠施工企业建设项目的保证金,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二、建设单位负责监督建设企业依法建立员工花名册、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未按规定办理上述手续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建设企业参与工程招投标时,应在投标文件中作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书面承诺。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收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德政办字[2007]26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收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收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德政办字[2007]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实施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以下简称养老保障金)统一管理的政策规定,积极开展养老保障金收缴管理工作,对保障建筑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离退休职工生活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也出现了一些减免、欠交或拖欠问题,且呈逐步扩大的趋势。
为尽快纠正和遏制上述问题,确保养老保障金及时足额收缴和妥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认识,增强做好养老保障金收缴管理的紧迫感。
实施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统一收缴,是加快建筑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社会统筹的重要补充,也是政府部门集中收取用于建筑企业养老保障的唯一资金来源,关系着全市建筑工人的社会养老保障和建筑行业的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养老保障金收缴管理力度,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强化措施,进一步加大养老保障金收缴管理力度。
今后,各县(市、区)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不分隶属关系、所有制形式和资金来源,均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向工程所在地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收缴机构缴纳养老保障金。
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得减免或以减免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运用招标、施工许可、竣工备案等综合手段,确保养老保障金的收缴。
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档案资料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档案资料保证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10.13•【文号】建办[1994]590号•【施行日期】1994.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档案资料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建办[1994]5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为了保证工程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准确和及时归档,使之更好地为现代化建设服务,1981年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实行了预收工程档案资料保证金制度。
即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工程等,建设单位均应在开工前向城建档案馆交纳一定数量的工程档案资料保证金。
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建设单位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工程档案资料后,保证金如数归还。
如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工程档案资料,保证金即转作补测补绘工程档案资料费用。
这项制度的实行,对提高工程档案资料质量,保证工程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准确并及时报送城市建设档案馆,积极有效地服务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避免各种建设事故的发生,起到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高潮,各类工程档案资料的产生和利用数量都保持迅速增长的势头,而有关法规制度还不健全,社会档案意识也未达到应有的水平。
在这种情况下,工程档案保证金制度仍然是一项加强城建档案管理的必要的也是行之有效的制约手段。
为进一步加强对于工程档案资料保证金的管理,使其真正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现通知如下:一、工程档案资料保证金制度是为了保证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及时归档的一项经济制约措施,属于押金性质。
它由建设单位从工程尾款(或自有资金)中交付。
物业各种预收金、保证金管理规定
物业各种预收金、保证金管理规定为规范对用户所缴交押金,保证金的管理,正确反映其变动状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管理费预收金管理管理费预收金是指大厦所有业主在大厦入伙时缴交的,相当于3个月管理费金额,主要用于当大厦管理帐户出现赤字时,弥补管理费不足,维持大厦管理的正常运作。
1.管理费预收金收取管理(1)每业主在大厦入伙时按规定缴交管理费金给管理公司。
(2)管理公司须独立账户,进行单独管理。
业主既可以直接交给管理公司,也可以由发展商代收,统一划入管理公司大厦管理帐户。
(3)管理公司必须对管理费预收金进行明细分类核算,既要在会计账务系统进行总账控制,又要在租户账务系统进行明细记录;同时,应设置管理费预收金备查簿,详细登记各业主缴交管理费预收金情况。
(4)管理费预收金所带来的利息收入归入该预收金管理帐户。
2.管理费预收金支出管理(1)管理费预收金必须经业主委员会审批后方可动用。
一般情况下,管理公司不能自行动用管理承收金。
(2)当大厦管理费账户出现赤字时,管理公司应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报告。
(3)当单元业权发生变更时,才能进行管理费预收金明细账户的变动处理。
(4)待大厦管理账户有结余时,应及时将已动用的管理费预收金划拨回其原来的账户。
3.管理费预收金结存管理(1)管理公司应根据大厦管理工作运作,对管理费预收金进行管理,尽可能让其保值及增值。
(2)管理公司应及时对其增减变动情况予以核算,并在会计报表中单独反映,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3)管理公司应每月在报表中反映管理费预收金结存情况并报送业主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公布次,接受大厦全体业主的监督。
(4)因业主变更须调整账务的,应取得原业主委托书及新业主产权证明资料,方可调整。
(二)装修保证金管理装修保证金是指大厦用户在进行室内装修前缴交的款项,主要用于约束用户的室内装修符合安全要求和管理规定,装修完成验收合格后,装修保证金可退还给用户。
按物价局规定,装修保证每户(50平方米以内)3000元,超过部分加收30元/平方米。
办公室保证金及押金管理规定
办公室保证金及押金管理规定目的: 本规定旨在规范办公室保证金及押金的管理,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护。
: 本规定旨在规范办公室保证金及押金的管理,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护。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租赁办公室的情况。
: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租赁办公室的情况。
保证金: 公司在租赁办公室时,应向出租方支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担保。
所支付的保证金应在合同终止时退还给公司,扣除租金欠款、损坏赔偿或其他违约责任等费用。
保证金的金额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
: 公司在租赁办公室时,应向出租方支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担保。
所支付的保证金应在合同终止时退还给公司,扣除租金欠款、损坏赔偿或其他违约责任等费用。
保证金的金额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
押金: 公司在租赁办公室时,可向出租方支付一定金额的押金。
押金用于保证公司按时交纳租金,并承担其他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
租期届满时,如公司没有违约行为,押金应当无息地退还给公司。
:公司在租赁办公室时,可向出租方支付一定金额的押金。
押金用于保证公司按时交纳租金,并承担其他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
租期届满时,如公司没有违约行为,押金应当无息地退还给公司。
保证金和押金的退还::- 公司应当在租赁合同终止后的合理期限内向出租方提供正式的退还申请。
- 出租方在收到正式的退还申请后,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退还保证金和押金给公司。
- 如果公司存在拖欠租金、损坏办公室设施、违反租赁合同或其他违约行为,出租方有权扣除应由公司承担的相关费用后再将保证金和押金退还给公司。
争议解决: 对于保证金和押金的退还问题,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依据租赁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进行处理。
: 对于保证金和押金的退还问题,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依据租赁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进行处理。
生效日期: 本办公室保证金及押金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替代之前的相关规定。
: 本办公室保证金及押金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替代之前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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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各类保证金
及押金管理的通知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湖北宏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发文单
关于加强各类保证金及押金管理的通知
集团各职能中心、各子公司、各项目部:
为了明确各类保证金(包括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贷款担保金等)及押金(包括水、电押金,设备、工机具租赁押金,房屋租赁押金)的监管责任,填补管理漏洞,经报集团董事长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财务部门对各类保证金、押金要按会计核算要求做规范挂账处理,并指定专人登录台账,负责及时刷新,及时示警、预警,做到每月进行一次清理。
二、交纳的各项保证金、押金,经办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分别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办理清收。
三、各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对此前已形成的各类保证金、押金,要逐笔进行清理,并按通知要求落实责任人。
四、对于监管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1)对负责台帐管理的财务人员未及时督促经办人清收的,给予当期考核不合格处罚,并扣除年度绩效工资2000元;(2)对经办人和所在部门负责人未按规定清收的,处于10%的罚款。
湖北宏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