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审批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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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审批改革

摘要:新时期背景下,基于现代化城市的转型发展,总体规划管理机制深化改革的重要性逐渐突显出来。为此,文章将现行法律框架作为主要研究背景,重点阐述城市总体规划审查与审批改革的策略,希望有所帮助。

关键词:现行法律框架;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审批;改革

一、总体规划审批重点内容

(一)确定审批内容审批的深度

根据当前实行的《城乡规划法》内容要求,其针对法定审批内容做出了相关性的规定。对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深度加以梳理,并细化成四个不同的层次,即规划原则的制定、布局点位的有效落实、规划标准要求的确定与空间范围的划定[1]。需要注意的是,坚决不允许把规划审批的深度与规划编制的深度等同分析。而是要结合规划的具体内容在总体规划过程中所需管控的深度,科学合理定明确法定审批机关开展审批工作的深度,如表一所示。

表一基于现行法律框架的总体规划审批内容

(二)法定审批内容以外总体规划调整内容

综合考虑《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对总体规划内容的修改也是对总体规划加以调整的必要措施,应当由原有审批机关负责展开重新地审批[2]。然而,在实际规划管理以及实施的过程中,尤其是对下一层次分区规划的编制的时候,能够适当地调整并优化总体规划的内容。

当总体规划法定审批内容与深度确定以后,即可将总体规划审批的事权细化成法定审批机构与地方政府分别负责的内容。综合考虑总体规划成果中的法定审批内容,在容许的深度内采取必要的修改措施,并遵循《城乡规划法》的具体要求,向原有审批机关机构上报并获得批准[3]。而对于总体规划成果法定审批内容之外的其他调整内容,应当保证总体规划中各法定内容原则不改变的情况下,尽量不对系统性范围带来影响,即可向其当做政府事权,在编制机关相同级别人大会议审批并通过以后,即可向原有审批机关备案。这样一来,不仅能够确保总体规划的权威地位,也为总体规划的优化与深化发展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依据。

二、总体规划技术审批职责的有效划分

(一)总体规划审查技术职责的细化

综合考虑技术审查的基本要求,即可将总体规划技术审查细化成三分不同的类别,即合法性、合规性与合理性。其中,所谓的合法性具体指的就是总体规划编制以及审批程序能否与国家法律要求相适应。而法律则是广义层面的法律,即涵盖了该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等。以上法律文件是总体规划编制与审批不可或缺的法律基础。

对于合规性审查来讲,指的则是技术内容编制与技术规范标准要求之间的契合性。在我国,综合考虑实际的适用范围,可以将技术规范标准细化成国家、行业、地方与企业标准四种不同的类型[4]。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法律效力存在差异,所以应当其细化成强制性与推荐性的标准。而且,总体规划合规性就是能够与国家与行业强制性标准相吻合且与推荐性标准大致契合的审查。如果合规性审查无法和推荐性标准保持一致,应当及时做出详细的说明。另外,总体规划合规性的审查应以国家规划编制基础性技术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开展,确保总体规划成果技术基础达标。

在实践过程中,总体规划方案编制并不具备最佳的方式。其中,合理性审查需要理性化地分析方案编制的效果。而对于合理性审查而言,并不具备可以参考的法律与标准,所以要求编制企业以及专家小组充分发挥自身的技术能力[5]。

(二)不同主体在总体规划成果中技术职责的确定

在编制工作开展的过程中,编制单位承担主要的责任,所以有必要高度重视总体规划成果技术质量,强调合规性与合理性的特征。对于行政部门而言,在日常工作中,要综合考虑《城乡规划法》与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对总体规划进行编制,并承担合规性与合法性的责

任,将综合性审查合理地融入其中[6]。除此之外,专家小组的主要任务就是要严格把握总体

规划技术方案内容,并针对方案的合规性以及合理性提出有参考价值的意见与建议,确保其

合法性的充分体现,如表二所示。

结束语:

综上所述,新时期背景下,总体规划在现代城市化建设中的重要性逐渐突显出来。然而,在现行的总体规划管理机制条件下,机制本身的科学性与权威性很难充分发挥出来。为此,

在既有法律框架之下,总体规划也并非是单纯技术,或者是单纯的行政事项,需要上级部门

的意图与地方诉求相互结合。由此可见,总体规划改革在城乡规划管理机制深化改革的过程中,也一定要与整治体制以及经济社会的改革方向相适应。

参考文献:

[1]刘剑.总体规划制定中城市政府行为的政策分析--兼议公共利益与城市政府利益[D].中国

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10.

[2]周群凯.对新一轮县级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审查、审批程序的总结与思考--以山东省烟台

市为例[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6(20):61-61.

[3]王小军,高娟,于义彬,等.关于构建城市总体规划水资源论证控制性指标框架体系的

思考[J].中国水利,2016(9):1-3.

[4]方艳,陶冶.城市设计技术审查要素与评价体系初探[C].2013第八届城市发展与规划大

会论文集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2013:1-8.

[5]毛克庭.城市总体规划修改方法探讨--以马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为例[C].2012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12:1-9.

[6]官大雨.国家审批要求下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中规院近时期承担国家审批城市总体

规划"审批意见"的解读[J].城市规划,2010(6):3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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