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危重症病例讨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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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危重症病例讨论管理规定

1.急诊病例讨论工作包括疑难危重病例讨论、死亡病例讨论。

2.疑难危重病例讨论是指危重病人入科三天内诊断不明确者或疑难危重病例入科七天内经科主任(主任、副主任医师)查房后仍未明确诊断、或治疗效果不佳、病情严重或有特殊病情者等均应组织讨论。

3.1疑难病例讨论由主治医师提出申请。

3.2科内讨论由科主任(主任、副主任医师)主持,科室医务人员(含护士长)参加。

3.3经治医师在病例讨论前要整理好检查资料,并提交纸质病情摘要给参加讨论人员。经治医师汇报病情,作好书面记录,并将讨论情况进行整理后记录于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中。记录内容包括:日期、时间、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记录者的签名等。

3.4需要邀请院内相关科室专家进行讨论的,由主治医师提出申请,经科主任同意,报医务部值班室,由医务部组织。组织办法见《急诊医师会诊工作管理规定》。

4.死亡病例讨论是指急诊ICU病人死亡后7日内应进行的病例讨论。

4.1由科主任(主任、副主任医师)主持,本科全体医护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医务部和其他科室人员参加。

4.2经治医师报告病情和抢救过程,参加人员对病人死亡原因进行分析与讨论,对病人入院以来的诊断、治疗、抢救、护理过程与质量进行检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由主持人总结,经治医师详细记录并整理成案,经讨论会主持人审签,于讨论后3日内送病案室归档。

注.本规定依据国家卫计委《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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