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配赠送假药案例分析
药事管理案例
一.请分析该药店买药品赠商品的行为是否合法。
答案要点:《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
”这条是规定不允许买药赠药、买其它商品赠药品(如买食品赠药、买服装赠药等)的行为,但买药赠日用品等并不违反我国的药品管理办法,所以只要赠的东西不是药品就可以。
至于会员制等,是一种商业经营模式,只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规范运作即可。
二. 药房自2006年11月起,擅自出租柜台给该药品生产厂家的业务员叶某设专柜经营该药品。
问题:1、本案中有哪些违法主体,其违法行为分别是什么?2、对相应的违法行为该适用哪些法律条款等进行处理?答案:1、违法主体有:药房、药品生产厂家。
药房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6条的规定,按照《药品管理法》第82条作出处罚。
2、药品生产厂家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5条、第8条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2条的规定,按照《药品管理法》第73条作出处罚。
三:经营地址和《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地址不符。
第一种意见:应定性为“无证经营”。
第二种意见:应定性为未按规定办理经营许可事项。
请讨论:哪种意见更合理,为什么?答案:应按第二种意见执行。
首先,《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本案中的变更经营地址属于变更许可事项。
违反《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16条的规定,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74条的规定,走完“三步曲”之后才能定论为“无证经营”按《药品管理法》第73条加以处罚。
四: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大量生产假药,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企业生产假药,应依据第七十四条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该企业无《药品生产许可证》,应依据第七十三条处罚。
假药的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一、标题某市假药案的案例分析报告二、分析背景和目标近年来,假药问题在我国屡见不鲜,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本案例旨在通过分析某市假药案,揭示假药问题的严重性,探讨打击假药的法律途径和措施,以期为我国打击假药提供参考。
三、基本情况2019年5月,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药店涉嫌销售假药。
经调查,该药店销售的某品牌感冒药中含有非法添加的成分,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
案件涉及金额达数十万元。
四、分析所用的理论介绍1.假药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假药是指药品成分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未经批准生产、进口、销售、使用的药品。
2.假药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分析过程1.案件焦点(1)关于假药的定义及认定标准;(2)关于涉案药品的检验鉴定及认定;(3)关于药店销售假药的法律责任。
2.争议与分歧意见(1)关于假药的定义及认定标准,部分观点认为应严格按照国家药品标准进行认定,部分观点认为应考虑药品的实际效果和消费者权益。
(2)关于涉案药品的检验鉴定及认定,部分观点认为应采取权威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部分观点认为应结合药品的成分、生产工艺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3)关于药店销售假药的法律责任,部分观点认为应从重处罚,部分观点认为应考虑药店的主观过错和实际损失。
3.研究结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涉案药品属于假药,应依法予以查处。
(2)涉案药品的检验鉴定及认定应结合权威机构的专业鉴定意见和药品的实际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3)药店销售假药的法律责任应从重处罚,同时考虑药店的主观过错和实际损失。
六、相关问题讨论和对策探讨1.加强药品监管,提高药品质量。
相关部门应加大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药行为。
山东聊城假药案案例分析
山东聊城假药案案例分析摘要:药品作为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对维护人类健康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药品质量问题也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同时我国法律对药品的生产、销售等环节也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在电影《我不是药神》一经上映,各界人士对“境外药品”是否是假药的问题就争论不休。
近日,山东聊城发生了一起因医生推荐境外抗癌药品而被食药监局鉴定假药的案件,引起了医疗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通过对聊城假药案的争论焦点进行分析,探讨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律认定问题,以期对未来的案件处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聊城假药案;境外仿制药;销售一、案情及争议点(一)案情回顾2018年4月,王合禹进入聊城市肿瘤医院治疗癌症。
7月份,王合禹的病情有所好转,但膀胱癌却愈发严重,王玉青多次找陈医生询问治疗办法。
于是陈医生推荐了一种印度仿制抗癌药“卡博替尼”,建议其可以试试服用。
王玉青找不到购买渠道,陈医生便将购买过此药的患者家属王清伟联系方式给她,让其自己联系购买。
王清伟曾经从段某处购买过印度仿制的“卡博替尼”治疗父亲的癌症,后父亲化疗效果好,一直没有用到此代购的药物,在陈宗祥的说清下,也为了病友互助,王清伟13000元把药让给了王玉青,多出的400元后来成了王清伟“卖”假药的证据。
8月份,王玉青的父亲开始服用“卡博替尼”,后来王玉青找段某购买了第二瓶,由于王合禹病情出现反复,于是停止服用此药,11月,王合禹死亡。
王玉青认为父亲的死亡与陈宗祥推荐的“卡博替尼”有关,要求追究陈宗祥与王清伟的责任。
(二)争议点聊城假药案一经发生就引发了法律学者的讨论,经过查阅资料,总结出案情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点。
一、代购的印度公司生产的仿制药“卡博替尼”是否为“假药”。
二、陈医生推荐“假药”的行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三、王清伟转卖药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了销售假药罪?二、争议点分析(一)“卡博替尼”是否是“假药”?对于本案中涉及到的药品“卡博替尼”,在今年1月14日,食药监局出具了《卡博替尼的认定意见书》:依据《药品管理法》认定,本案药品“卡博替尼”按假药论处。
药事管理案例分析之齐二药事件
药事管理案例分析之齐二药事件齐二药事件是指2024年11月13日中国湖北省黄冈市齐二镇中心卫生院因给患者使用假药导致多人死亡的严重药事管理案例。
该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并对中国的药品监管体系提出了质疑。
案件起因是一位名叫杨患者患有肺炎,被送到齐二镇中心卫生院治疗。
医生开具了一种名为齐二药的药品用于治疗。
然而,由于卫生院无法购买到正规的齐二药,他们不得已采取了以次充好的做法,购买了低价的冒充品。
该事件暴露出了中国药事管理方面的问题。
首先,齐二镇中心卫生院明知道无法购买到正规的齐二药,却没有采取其他措施保证患者的用药安全,简单地选择了使用假药。
这显示了卫生院管理者对患者的医疗安全不负责任。
其次,对于药品市场监管方面,假药的生产和流通仍然存在漏洞,造成了假药可以轻松出现在卫生院的输液项目中。
这给了不法分子趁虚而入的机会。
该事件也引起了公众对于中国药品监管体系的质疑。
在齐二药事件曝光之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宣布将启动对全国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药品资质进行重点检验,并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管。
为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中国药事管理方面需要进行。
首先,政府应建立更加严格的药品监管体系,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假药生产和流通行为。
其次,医疗机构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定期进行药品质量检查,落实责任制。
药品管理人员应该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职业道德,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
齐二药事件的发生对中国的药品监管体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只有通过加强药事管理的法规制度建设,强化监管部门的职能,提高医疗机构管理水平和卫生行政部门监管水平,才能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假药劣药案例收集及分析讨论
假药劣药案例收集及分析讨论通过对案件的性质、结构以及诸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定性、定量分析,从而提出假劣药发生的原因及其特点,提出加强基层药品监督管理的建议。
案例:回收老批号药品作原料生产药品案2004年,某制药有限公司将从市场上回收的本公司所产的四个不同批次的“板兰根颗粒”(共74件)拆装混合后,再加入板兰根浸膏等进行加工,并生产出颗粒40余桶。
现场检查中还查获相关的生产计划单、原料检验报告单数份。
这些资料显示,这四个批次用作生产原料的成药颗粒,其原始生产日期在时间跨度上达一年以上。
经进一步核查证实,该公司今年以来先后从市场回收了本厂生产的“板兰根颗粒”10个批次,共185件,标值约10万元。
其中,已下达生产计划、被拆装混合作原料待用的“板兰根颗粒”有8个批次,均被拆装混合后,加入板兰根浸膏,重新制和7十二力时TL号药品。
至案发时,已生产板兰根颗粒〈批号20040601-1)53件,并有板兰根颗粒中间品224公斤,正在加工生产。
尚有199.55公斤库存老批号产品待加工、生产。
【争议与评析】制药公司的上述行为是否违法、应如何定性?制药公司及其代理人辩称,国家对中成药的生产原料并未实行严格的批准文号管理制度,对原料在投产前以何种状态存在并未作出强制性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也并未明文禁止用成药作原料生产药品,并称这和业界常见的上批“尾料”作为“头子”的做法一样,公司使用量大的老批号成品作为“头子”虽有不妥,但并不违法。
药监部门却认为:制药公司的行为应属违法,《药品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
而公司用于生产开板兰根颗粒的原料,并非药典上所规定的相关中药材,而是作为成方制剂的板兰根颗粒,且系四个不同批次的混合物,有效期、生产批号各不相同,这种原料显然不符合要求。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更改药品有效期或生产批号的以劣药论处。
本案中,公司反复辩称,他们这是将老批号的药品作为“头子”生产下一批药品一样的做法。
假药问题案例分析
假药问题案例分析近年来,假药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广泛关注。
假药的存在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和健康,并对医疗行业的信誉造成严重伤害。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假药问题的案例,探讨该问题的成因、影响以及解决办法。
案例描述:在某国某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假药问题。
一家药店涉嫌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导致多名患者服用后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并造成几人死亡。
该药店以低廉的价格销售这些假药,吸引了不少患者购买,但其药品质量却无法得到保证。
案例分析:1. 问题成因首先,监管不力是导致假药问题严重的主要原因之一。
政府监管部门在药品生产流程中未有效履行监管责任,给了制售假药商机可乘之机。
其次,医疗市场的利益驱动也是导致假药问题蔓延的重要因素。
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获得高额利润,故意制造并销售假冒伪劣药品,无视患者的生命和健康。
2. 影响分析假药问题对患者、医疗行业以及社会造成的影响是巨大的。
首先,患者可能会因为使用假药而出现严重不良反应,甚至死亡,导致他们及其家庭的巨大痛苦。
其次,假药问题严重损害了医疗行业的信誉,使人们对医药产品产生怀疑和不信任感。
最后,社会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受到威胁,假药问题的存在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
3. 解决办法为了解决假药问题,各方应采取以下措施:3.1 加强监管力度。
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大对药品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管力度,加强对药店和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检查,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
3.2 完善法律法规。
相关部门应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明确假药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大对假药制售行为的打击力度。
3.3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媒体等渠道,加强对公众的健康知识宣传,提高他们辨别假药的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3.4 加强国际合作。
全球假药问题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应对,各国应加强情报共享、技术交流,商讨对策,共同打击假药问题。
结论:假药问题是一个涉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社会问题,需要政府、医疗机构、企业和公众共同努力来解决。
通过加强监管、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宣传教育和加强国际合作等措施,我们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假药问题的发生,保护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药品安全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药品安全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8•【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药品安全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牛某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用针管灌装生理盐水假冒九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销售案例二:高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黑作坊”将中药和西药混合研磨成粉冒充纯中药销售案例三:北京某肿瘤药品有限公司销售假药案——药品公司通过非法渠道采购并销售假药案例四:某药业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劣药行为案例五:某药业有限公司诉山东省济南市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生产劣药行为案例六:秦某诉甘肃省陇西县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药行为案例七:某药店诉重庆市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万州区分局行政处罚案——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及销售假药行为案例八:钟某某、杜某甲、杜某乙与某药房、袁某某生命权纠纷案——销售中药饮片应告知煎服用法及注意事项案例九:许某与某药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消毒产品标示治疗功能误导消费者购买构成欺诈案例十:杨某某诉某药房合同纠纷案——销售未注明产品批号的药品应承担赔偿责任案例一:牛某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用针管灌装生理盐水假冒九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销售简要案情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牛某某在得知九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以下简称九价疫苗)畅销之后,遂寻找与正品类似的包装、耗材及相关工艺,准备生产假冒产品。
2018年7月至10月,牛某某通过他人先后购买针管、推杆、皮塞、针头等物品共计4万余套,并订制假冒九价疫苗所需的包装盒、说明书、标签等物品共计4.1万余套。
其间,牛某某与同案被告人张某某在山东省单县以向针管内灌装生理盐水的方式生产假冒九价疫苗,再通过商标粘贴、托盘塑封等工艺,共生产假冒九价疫苗2.3万支。
生产假药案例分析
生产假药案例分析生产假药案例分析【事件概述】此案涉及一次涉及生产和销售假药的刑事犯罪行为。
以下将详细描述案件的具体时间和事件细节。
【事件细节】2010年3月15日,李某以“强效祛病药”的名义,在无资质的地下工厂开始非法生产假药。
他购买了一批未经注册的药物原料和仿制包装,并在工厂内安装了一条生产线。
2010年5月2日,李某开始暗地里推广他的假药产品。
为了提高销售额,李某将生产的药品运送到不同地区,并以极低的价格销售给一些诊所和药店。
2010年7月10日,一位名叫王某的患者因使用了李某生产的假药而出现严重不良反应。
王某的家属发现问题后迅速报警,并携带王某的药品样本前往当地药品监督机构。
2010年7月15日,药品监督机构接受了王某家属的举报,并立即展开调查工作。
该机构派遣专业团队前往李某的工厂,并收集了大量的证据。
2010年8月1日,警方在药品监督机构的协助下,将李某抓获。
并在李某的工厂内查获了大量假药制造设备、原料和已经包装好待销售的产品。
同时,警方还扣押了李某的银行账户,以及他在此次犯罪中赚取的非法收入。
2012年3月20日,经过对案件的充分审理,法院判决李某犯有生产和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同时,法院追缴了李某通过犯罪活动获取的非法财产。
【律师点评】这一案例涉及生产和销售假药的刑事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非常严重。
以下是律师对该案的点评:首先,法律明确规定生产和销售假药罪是一项严重犯罪行为,会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产生重大威胁。
李某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他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其次,药品监督机构在此案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他们及时接受了王某家属的举报,并迅速展开调查工作,为案件的顺利破案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药品监督机构在监管过程中发挥监督、惩罚和教育的作用,维护了公共利益和人民的健康权益。
最后,司法机关对该案的处理得当。
他们在充分收集证据后,依法对李某进行起诉,并依法对其进行审判和判决。
药品质量问题的案例分析与经验总结
药品质量问题的案例分析与经验总结近年来,药品质量问题屡屡引发公众关注。
不少案例揭露了药品领域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行为和质量问题。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典型案例,总结经验教训,以期进一步提高药品质量监管和消费者保护的水平。
案例一:假药案件某年某月,某地爆发了一起假药案件。
一家医院被曝出购买了大量价格低廉的药品,但经检测发现这些药品的成分与正品存在差异,可能导致患者治疗效果不佳甚至出现不良反应。
经过调查,发现这些药品是由一家非法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和销售。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经验教训:第一,医院和药品销售企业应加强供应链管理,确保购买到的药品来源可靠。
第二,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大打击假药行为的力度,对违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维护市场秩序。
第三,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药品采购和流通制度,加强供应商的审查和管理。
案例二:质量不达标案件某年某月,某批次药品被检测出质量不达标。
该药品生产企业声称其质量检测合格,但在实际市场中被检出含有超标的有害物质。
此案引起了广泛关注,并对药品质量检测体系提出了质疑。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经验教训:第一,药品生产企业应严格落实质量管理要求,确保药品质量的安全可靠。
第二,药品质量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药品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管,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公众对药品质量问题的关注度应提高,对质量不达标的产品要有更加明确的投诉渠道和维权途径。
案例三:生产环境卫生问题某年某月,某药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车间环境卫生方面存在问题。
当地媒体曝光了该企业车间内存在污染、蟑螂等情况,引发了公众的担忧。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经验教训:第一,药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保持生产环境的洁净。
第二,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巡查和监督,确保生产环境的安全卫生。
第三,消费者在选择购买药品时,应注重企业的生产环境认证和质量认证情况,增强自身的防范意识。
总结与展望:药品质量问题的案例分析表明,我国在药品质量监管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
假药案例及分析
假药案例及分析假药,顾名思义就是指假冒伪劣药品,它们往往以次充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近年来,假药案件层出不穷,给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本文将就近年来的假药案例进行分析,并探讨如何有效应对假药问题。
首先,近年来假药案例屡见不鲜,其中最为典型的案例之一就是“某某品牌保健品被曝光添加西地那非成分”,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西地那非是一种治疗男性勃起功能障碍的药物,但是添加到保健品中,可能对人体造成严重的健康危害。
此外,还有一些假药案例是以普通药品的名义销售,但实际上成分和药效与正规药品存在较大差异,甚至可能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给服用者带来严重的健康风险。
其次,假药案例的出现主要是由于监管不力、市场乱象丛生等原因造成的。
一方面,药品监管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一定的漏洞,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可以趁机生产和销售假药。
另一方面,市场上存在一些不法商家,为了牟取暴利,不惜以次充好,给消费者带来极大的伤害。
同时,一些消费者对于购买药品时缺乏足够的知识和辨别能力,容易上当受骗,从而成为假药的受害者。
针对假药案例的出现,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来应对。
首先,加强药品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药的违法行为,对于违法者要严惩不贷,绝不姑息。
其次,加强对消费者的健康知识宣传,提高他们对于假药的辨别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再次,加大对于药品市场的整治力度,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体系,净化市场环境,杜绝假药的滋生空间。
最后,加强国际合作,对于跨境贩卖假药的行为进行联合打击,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全球公共卫生安全。
综上所述,假药案例的出现给社会和人民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威胁,我们应该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来应对。
只有加强监管、提高消费者的辨别能力、整治市场环境,才能有效遏制假药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能够彻底根除假药的祸害,让人民群众安心用药,健康生活。
黑龙江林业第二医院销售假药事件案例分析-PPT文档资料
——热动1001案WW例W分.PP析TC大HIN赛
LOG责O 任
状况:
从口服剂到注射剂, 从中草药到西药, 从国产药到进口药, 上百个种类都充斥着假药的身影; 从乡村诊所到城市保健品店, 从网上药店到连锁大药房, 假药占领了全国29个省份。
责假任药?
——热动1001案WW例W分.PP析TC大HIN赛
LOG责O 任
案1例.运: 用法律手段
生产销售假药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情节严重的必须追究法律 责任
——热动1001案WW例W分.PP析TC大HIN赛
LOG责O 任
例1子.运: 用法律手段
现年37岁的陈然药学专科毕业后就一直从事医药行业,在积累了大量的经验 后,为了能够多挣点钱,他毅然决然的脱离了原单位,开了个药店自己当老板。 凭着熟练地技术和丰富的经验,药店的生意很快就走上了正轨。2019年5月的一天, 一个外地同行柴某打电话给陈然,说自己那里进不到贺普丁(拉米夫定片,处方 药),问陈然有没有路子进到。陈然立联系一番后回复柴某说有,并经过一番讨 价还价后与柴某商定以160元/盒的价格卖给其25盒。商定好后,陈然立即联系进 药事宜,经过与供药商的一番交涉,以159元/盒的价格购进该药25盒。收到药后, 陈然按惯例亲自验了一下药,却发现其中有几盒药是假药。这时,陈然并没有想 着把假药退回去,而是怕耽误了送药时间急忙把药通过熟悉的长途司机捎给了柴 某,并且不懂声色的通知对方药已经发过去了,让柴某收到药后记得把钱打过来。 后来,这批药被当地食品和药品监督局查获。经鉴定,25盒药中有8盒是假药。也 就是说,通过这8盒药,陈然只赚到了8元钱的差价。 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陈然违反药品管理规定,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 药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鉴于陈然认罪态度较好,且 系初犯,酌可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茯苓山药片假药事件案例分析
茯苓山药片假药事件案例分析药店涉嫌卖假药辽宁省铁岭市的张女士患糖尿病多年,一个偶然的机会,她在附近的药店里听说了一种专治糖尿病的特效药——茯苓山药片。
这种特效药不仅具有服用量小、见效快的特点,更适合消费者长期使用。
张女士当时就买了五盒,之后一直坚持吃了一年多。
张女士觉得这个特效药一点也不见效,吃完之后也觉得这个药有问题,后来发现药盒上的批准文号有问题。
经过有关部门的调查取证以及检测发现,这个药品使用的是已经被废止的食品批准文号,而且茯苓山药片虽然名为中药,但实际上它添加了含有格列本尿盐酸米格列铜、盐酸二甲双胍和盐酸苯乙双胍四种西药的降糖成分,因此被辽宁省铁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性为假药。
另据专家介绍,茯苓山药片的服用剂量表述得很模糊,如果服用过多很容易对人体生命造成危害。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本罪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还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行为人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且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在本罪中行为人往往是出于营利的目的。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选择性罪名,包括生产和销售两种行为,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同时实施。
如果行为人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仍视为一个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生产、销售假药罪在法条中明确规定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即说明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
而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则属结果加重犯,对其处以较重的刑罚。
本罪在主观上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是假药,且认识到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对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不要求以牟利为目的。
本案中,药店销售的茯苓山药片使用的是已经被废止的食品批准文号,名为糖尿病特效药,实为假药,该药店在明知是假药且明知该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下,无视患者的生命安全、无视国家法律,继续销售该药品,虽未造成损害,但已经达到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的既遂。
齐二药假药案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齐二药假药案的教训1.案件回放2006年4月19日,广州中山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传染科(以下简称中山三院)按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中心的规定,开始改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二药)生产的中标药品——“亮菌甲素注射液”。
该药属于肝病用药。
在胆道感染治疗方面,能促进胆汁分泌,松弛胆管末端括约肌,降低十二指肠的紧张度,从而对胆道系统压力起着极好的调节作用,使胆汁顺利进入十二指肠。
促进郁积的胆汁排出至肠道。
对于各种类型的胆道疾病,它的总有效率达92.4%。
2006年4月22~30日。
中山三院传染科发现重症肝炎病人中先后出现多人急性肾功能衰竭症状(无尿,血肌酐等明显升高)。
医院紧急组织肝肾疾病专家会诊,怀疑可能是由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引起,在随后的日子里,共有11人由于使用了齐二药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引起死亡。
同年5月9日通过广东省药检所的反复检验和验证,初步查明齐二药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中含有了该药中不应该含有的二甘醇。
在此次事件中,齐二药共被查出由5个品种、7个规格,16个批次的假药流向了全国8个省份。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据此吊销了齐二药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撤销其获得的129个药品批准文号,收回其GMP认证证书,并对齐二药共处罚没款1920万元。
2.对“齐二药“假药案的查处2.1.联合调查组调查意见按照国务院的指示,2006年5月20日,由监察部牵头,公安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参加的调查工作组,会同黑龙江和江苏省政府,对齐二药制售假药案件进行了深入调查。
经查,江苏省泰兴市不法商人王XX以中国地质矿业总公司泰兴化工总厂的名义,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等证件,于2005年10月将工业原料二甘醇假冒药用辅料丙二醇,出售给齐二药。
齐二药采购员钮XX违规购入假冒丙二醇,化验室主任陈XX等人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未将检测图谱与“药用标准丙二醇图谱”进行对比鉴别,并在发现检验样品“相对密度值”与标准严重不符的情况下,将其改为正常值。
假药案例及分析
假药案例及分析近年来,假药案件屡屡发生,给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假药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严重侵害。
本文将从假药案例及分析的角度,对假药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假药案例。
某地一名患者购买了一种治疗感冒的药品,但服用后症状并未有所改善,反而出现了更严重的不良反应。
经过调查发现,该药品并非正规药品,而是一种假药,其中的成分并不符合治疗感冒的药物标准,甚至存在严重的有害物质。
这一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对假药问题的深刻反思。
针对假药案例,我们需要进行深入的分析。
首先,假药的生产和销售往往存在着黑色产业链,涉及多个环节,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包装销售等。
这些环节中存在着许多漏洞和监管不力的问题,为假药的生产和销售提供了可乘之机。
其次,假药的市场需求也是假药案件频发的重要原因。
一些消费者出于贪图便宜或者是对正规药品的不信任,选择购买价格低廉的假药,从而成为了假药案件的受害者。
再次,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和效果也是假药问题的一个关键因素。
在一些地区,监管部门对假药案件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不够,导致了假药产业的滋生和蔓延。
针对假药案例及分析,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
首先,加强对假药产业链的打击和整治,严厉打击假药的生产和销售环节,严惩违法行为。
其次,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药品监管体系,加大对药品市场的巡查和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打击假药案件。
再次,加强对消费者的健康教育和宣传,提高消费者对假药的识别能力和警惕意识,引导消费者选择正规的药品渠道,避免购买假药。
总之,假药案例及分析是一个复杂而严峻的问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只有加强对假药产业链的打击和整治,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管力度,提高消费者的健康意识,才能有效遏制假药问题的滋生和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能够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共同致力于打击假药,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假药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2年,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一家名为“XX制药厂”的企业生产的胶囊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严重威胁消费者健康。
经调查,该厂生产的胶囊产品被大量销售至全国各地,涉及消费者众多。
此案一经曝光,立即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我国近年来影响最大的假药案件之一。
二、案件分析(一)案件性质本案涉及的产品为假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假药是指药品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成分不符,或者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药品。
本案中,XX制药厂生产的胶囊产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严重违反了国家药品标准,属于典型的假药。
(二)案件原因1. 企业利益驱动:XX制药厂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在生产过程中降低成本,使用劣质原料和不合格的生产工艺,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
2. 监管不力:本案中,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未能及时发现XX制药厂的生产问题,导致假药产品流入市场。
3. 法规不完善: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尚存在一定漏洞,对假药、劣药的界定不够明确,给执法部门带来了一定难度。
(三)案件影响1. 消费者权益受损:假药产品的流入,导致消费者健康受到严重威胁,甚至引发死亡事件。
2. 药品市场秩序混乱:假药案件的发生,严重扰乱了药品市场秩序,损害了正规药品企业的合法权益。
3. 社会信任度下降:假药案件的发生,使公众对我国药品安全监管产生质疑,降低了社会信任度。
三、案件处理(一)行政处理1. 没收XX制药厂生产的假药产品,并予以销毁。
2. 对XX制药厂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涉案货值金额的10倍。
3. 吊销XX制药厂《药品生产许可证》。
(二)刑事处理1. 对XX制药厂法定代表人、生产负责人等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对涉及虚假宣传、销售假药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
四、案件启示1. 加强药品监管:政府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药行为,确保药品安全。
2. 完善法律法规:完善药品管理法规,明确假药、劣药的界定标准,提高执法部门的工作效率。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案例分析药品监管行政处罚案例与分析第一章:药品生产(配置)案例1(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假药被追究刑事责任案【案情简介】2005年3月27日~接举报~某药监分局查处了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和林益生汤口服液?的三个窝点~查获涉案假药101瓶~货值3万余元。
经查~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但未取得过《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
公司负责人吴XX自1997年起~生产自行研发的‚和林益生汤口服液?~并称该药品可治疗一切癌症。
同时该公司开设了专门网站~并在网页上张贴了大量宣传该口服液神奇功效的虚假资料。
调查询问中~吴XX承认该药未取得过国家规定的药品批准文号~截止2005年3月27日有40余人服用过该口服液~且多为癌症患者。
鉴于当事人生产假药的行为已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药监分局将此案移送公安~同时通过政府信息联网共享平台将该情况报送检察院。
经审判~司法机关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1年~并处1万元罚金。
【争议与评析】该案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制售假药危害程度大~但由于案值较小~对是否可以适用《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引起争议。
不适用的理由为:根据司法解释~《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必1须足以产生危害后果~而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对危害后果无法直接衡量。
药监系统在行刑衔接中很少适用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情况下~分局在市局以及区法制办的共同指导和市药品检验所的技术支撑下~顺利地对该假药是否严重危害身体、延误诊治等方面进行了论证。
1、对假药主要成份检测~弥补了无法按常规进行药检并出具检验报告的缺陷。
根据调查取得的‚和林益生汤口服液?处方组成~我们发现其主要原料是葛根~市药品检验所抓住这一线索~在假药中检测到了葛根素~但同时发现霉菌严重超标,应小于100个~实际检出980个,。
2、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假药的危害程度给予定论。
来自研究所、医院等单位的临床、药理和药检专家~对该假药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延误诊治进行了多方面的论证。
药品窜货典型事例怎么写
药品窜货典型事例怎么写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药品串货是指药品在流通环节中发生的非法行为,通常情况下是指制药企业将已经生产的药品通过违法手段,绕过正规的流通渠道,以低价或者次品的形式销售给消费者。
药品串货不仅严重损害了患者的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给社会带来严重的风险。
下面以一起药品串货的典型事例为例,详细介绍药品串货的危害和应对措施。
一、典型事例某市一名患者患有高血压病,需要长期服用降压药物。
患者购买了一家药店销售的XX牌高血压药,但服用一段时间后,患者的血压反而不降反升,还出现了其他不良反应。
患者感到不对劲,于是将药品送去医院检测,结果显示该药品为假药。
调查后发现,该药品并非正规流通渠道销售,而是从一家小药店中购买的。
这家小药店涉嫌串货行为,他们通过非法渠道购进了假冒XX牌高血压药,以低价销售给患者,牟取暴利。
这种假冒药品不仅对患者的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也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二、药品串货的危害1.对患者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假冒、劣质药品可能含有有毒有害成分,或者是药效不明的药品,长期使用可能导致患者的疾病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甚至加重病情。
2.扰乱市场秩序。
药品串货破坏了正常的营销渠道和价格体系,让一些不法商家通过低价销售假冒药品获利,导致正规药品无法正常竞争。
3.影响公众信任。
药品是关乎人民健康的重要商品,药品串货事件会影响患者对医疗卫生系统和药品的信任度,影响正常的医疗秩序。
三、应对措施1.加强监管。
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严厉打击药品串货等违法行为。
2.提高消费者意识。
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应警惕假冒、劣质药品,选择正规的大型药店购买,避免购买来源不明的药品。
3.加强行业自律。
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店应该加强对渠道销售的管理,杜绝药品串货现象的发生,维护行业的声誉。
四、结语药品串货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患者的健康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
政府、企业和公众都应该共同努力,加强监管、提高意识,共同维护药品市场的正常秩序,让健康成为每个人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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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罚中出现的问题
1、是否有销售假药的行为? 由赠送所产生的争议属于民法调整范围, 而本案中的药品销售代理人将劲根胶囊赠品 无偿赠送给该医药公司,而该公司也不计价而 无偿赠送给消费者,说明这个过程是无偿赠送 行为,而不是“购进”,“销售”等用金钱交换 的经营行为,所以,本案不能以销售假药论处。
2、该不该没收待赠送的假药? 因为假药是经违法途径生产的,虽然不能 用事实证明是赠送还是出售,也不能让其再到 消费者手中而危害人体健康,故应当予以没收。 3、该不该没收所得和处以罚款? 首先,真正销售的药品并非假药,所以不 应没收收入和处以罚款;然后,剩余的劲根 胶囊赠品没有进价,也没有违法所得,故也无法 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第一种意见
劲根胶囊与劲赠品批号相同,各自一 盒组成一套“捆绑”计价购进,处罚 劲根胶囊赠品,则无法确定其货值,进 而无法计算罚款数额,也无法分清其 中的违法所得.应当将劲根胶囊和赠 品“捆绑”,以销售假定药定性处罚。
第二种意见
劲根胶囊赠品既没有进价,又没有销 价,且是无偿受赠和无偿赠送的,不具 有“销售”性质,所有不能对其实施 行政处罚。
相关药品管理法条例参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4条规定: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 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 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 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 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 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药 品销售不得采用附赠药品等方式.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方法(暂行)》第 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药品 经营企业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 其他情况的采购活动,可以认定医药 公司从事非法采96 盒,剩下4盒.经检验,劲根胶囊是合格药品, 而相同批号的劲根胶囊赠品是假药.此外 又查明,合格药品劲根胶囊确实是A制药 公司生产的,出厂售价确实是21元,但假 药劲根胶囊赠品是销售代理人为了促销 劲根胶囊而制造的.
该县药监分局根据X医药公司销售假药 劲根胶囊191盒和劲根胶囊赠品196盒, 但考虑其销售假药行为是在公司改制前 购进的,予以从轻处罚,依据《药品管理 法》第七十四条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 没收违法所得收入4708 4708元人民币 2、没收违法所得收入4708元人民币 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2 3、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2倍的罚款 9416元 9416元
搭配赠送假药案例分析
组员: 组员:陈思培 林荣臻
案情回顾
2003年3月5日,广东省一个县药监分局 在检查中发现:2001年7月23日,A制药公 司(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销售代理人到X 医药公司推销药品,该医药公司便购进批 号为20010428的劲根胶囊及其劲根胶囊 赠品200套,进价为21元,售价为25元.到 被查之日,已经出售劲根胶囊191盒,剩下 9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