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假药案案例分析
假药的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一、标题某市假药案的案例分析报告二、分析背景和目标近年来,假药问题在我国屡见不鲜,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本案例旨在通过分析某市假药案,揭示假药问题的严重性,探讨打击假药的法律途径和措施,以期为我国打击假药提供参考。
三、基本情况2019年5月,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药店涉嫌销售假药。
经调查,该药店销售的某品牌感冒药中含有非法添加的成分,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
案件涉及金额达数十万元。
四、分析所用的理论介绍1.假药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假药是指药品成分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未经批准生产、进口、销售、使用的药品。
2.假药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分析过程1.案件焦点(1)关于假药的定义及认定标准;(2)关于涉案药品的检验鉴定及认定;(3)关于药店销售假药的法律责任。
2.争议与分歧意见(1)关于假药的定义及认定标准,部分观点认为应严格按照国家药品标准进行认定,部分观点认为应考虑药品的实际效果和消费者权益。
(2)关于涉案药品的检验鉴定及认定,部分观点认为应采取权威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部分观点认为应结合药品的成分、生产工艺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3)关于药店销售假药的法律责任,部分观点认为应从重处罚,部分观点认为应考虑药店的主观过错和实际损失。
3.研究结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涉案药品属于假药,应依法予以查处。
(2)涉案药品的检验鉴定及认定应结合权威机构的专业鉴定意见和药品的实际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3)药店销售假药的法律责任应从重处罚,同时考虑药店的主观过错和实际损失。
六、相关问题讨论和对策探讨1.加强药品监管,提高药品质量。
相关部门应加大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药行为。
七种成药兑成22种假药专骗老年患者等6则
七种成药兑成22种假药专骗老年患者等6则作者:来源:《科学养生》2013年第11期七种成药兑成22种假药专骗老年患者《中国医药报》讯安徽省明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群众反映,称菜市街居民区有人卖假药。
该局立即派人调查案情,联合公安部门现场抓获销售假药嫌疑人张某,查封扣押“风湿关节炎胶囊”278瓶。
随着深入调查,明光市局联合公安部门顺藤摸瓜,赶赴河南省台前县抓获了供货中间商武良申。
根据武良申的供述,执法人员又追踪至山东省梁山县,捣毁假药的生产基地,抓获涉嫌生产、销售假药案主要犯罪嫌疑人秦余存。
调查发现,此案中上当受骗的消费者多为60岁~70岁的老年人。
假药生产者自制配方,从药店购买野木瓜片、活血片、布洛芬、双氯、钙片、维生素B1、胃舒平等七种成药,捣碎混合,灌装胶囊,加工成所谓专治关节炎或咳喘类慢性病的胶囊假药。
许多老年人吃了假药,暂时缓解了疼痛,将假药当成“神药”,口口相传,竞相购买销售,不少人竟沦为假药的销售者。
山西查获79种假冒保健食品中国新闻网讯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为期两个月的保健食品专项整治活动中,共查获79种假冒保健食品。
其中66种假冒产品标示生产企业均位于上海。
据了解,自今年5月份以来,山西省组织开展了打击保健食品“四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专项活动,对山西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
检查发现,市场上大量存在假冒的保健食品,有的保健食品套用企业产品的批准文号,虚编生产批号;有的保健仪器假冒正规企业产品,虚构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甚至有的保健仪器标示的生产企业根本不存在或已被吊销生产许可证。
在被查获的79种假冒保健食品中,除一种产品标示生产企业不含地名外,其余78种中,南方企业占72种,上海企业66种。
赵光国称,“保健食品市场混乱是全国共性的,因为保健食品起步比较晚,它集中发生在浙江广东这样经济较发达的地区。
”美容针违规注射充斥市场《京华时报》讯央视记者暗访地下黑美容院,揭露出注射美容品的惊人黑幕。
2022假药案例沈玉法
2022假药案例沈玉法4.1万余套。
其间,牛某某与同案被告人张某某在山东省单县以向针管内灌装生理盐水的方式生产假冒九价疫苗,再通过商标粘贴、托盘塑封等工艺,共生产假冒九价疫苗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张某某共同生产、销售假疫苗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牛某某、张某某生产、销售金额达120余万元,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疫苗,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牛某某系主犯,张某某系从犯,对张某某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
据此,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典型意义疫苗是为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免疫接种的预防性的生物制品,属于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
疫苗包括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人瘤病毒疫苗属于非免疫规划疫苗,由居民自愿接种,目前市面上有三种,包括二价、四价和九价,其中九价疫苗是可预防人瘤病毒种类最多的疫苗,最佳接种年龄为16至26岁。
本案中,二被告人以针管灌装生理盐水的方式生产、销售假冒九价人瘤病毒疫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情形,应认定为假药。
此类犯罪不仅使消费者支付高价却无法得到相应的免疫效果,部分消费者还因此错过了最佳接种年龄和时机,社会危害严重,应依法严惩。
对广大消费者而言,要到正规医疗机构接种疫苗,以确保疫苗接种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案例二:高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黑作坊”将中药和西药混合研磨成粉冒充纯中药销售简要案情2018年至2020年9月,被告人高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广东省普宁市南亨里其住所内,用中药材首乌、甘草、大茴和西药溴已新、土霉素片、复方甘草片、磷酸氢钙咀嚼片、醋酸泼尼松、马来酸氯苯那敏等按照一定比例混合研磨成粉,并雇佣被告人李某将药粉分包、包装为成品。
销售假药罪案例
销售假药罪案例近年来,我国打击销售假药的力度不断加大,对于涉及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也给予了严惩。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销售假药的罪案例,以此警示广大民众,远离假药,珍爱生命。
2018年,某省某市警方接到举报,称某药店涉嫌销售假药。
警方立即展开调查,通过侦查发现,该药店销售的一些药品并非正规渠道进货,而是从一些小作坊购进的假冒药品。
这些假冒药品包装粗糙,标签不清晰,甚至有些药品的成分并非药物,而是一些未知的化学物质。
经过进一步调查,警方发现这家药店的老板与一些黑心商贩勾结,通过低价购进假冒药品,再以正规药品的价格销售给顾客,牟取暴利。
这些假冒药品销售给消费者后,不仅无法治疗疾病,甚至可能对人体造成严重伤害。
在警方的严密侦查下,最终将这家药店的老板和相关涉案人员抓获归案。
经法院审理,这些涉案人员因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巨额罚款。
这起案件不仅揭露了假药销售的黑暗内幕,也给予了社会一个警示,销售假药不仅是违法行为,更是对他人生命的威胁,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销售假药的危害是多么严重。
假药不仅无法治疗疾病,还可能对人体造成严重的伤害,甚至危及生命。
因此,我们在购买药品时一定要选择正规的药店和渠道,不要贪图小便宜而购买来源不明的药品。
同时,对于发现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我们也要积极举报,让这些不法分子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打击销售假药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仍有一些不法分子顽固不化,仍然在进行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要增强防范意识,远离假药,珍爱生命,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用药环境。
通过这个销售假药罪案例,我们深刻认识到了销售假药的严重危害,也更加坚定了打击假药犯罪的决心。
希望广大民众能够引以为戒,远离假药,自觉抵制假药犯罪,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卫生环境。
假药劣药的案例
假药劣药的案例
假药和劣药是指那些不符合国家药品质量标准的药品,它们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在现实生活中,假药和劣药的案例屡见不鲜,给人们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关于假药和劣药的案例,以警示大家警惕这些不法行为。
首先,2018年,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破获一起特大假药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20余名,查扣假药200余种,案值高达数亿元。
这些假药冒充名贵药品销售,严重侵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给患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极大损害。
其次,劣药的案例也是屡见不鲜。
2019年,山东省临沂市一家医院因为使用劣质药品,导致多名患者出现严重不良反应,甚至有患者因此丧命。
这起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对医疗安全的深刻反思。
此外,假药和劣药的案例还包括一些非法销售行为。
比如,一些小诊所、药店非法销售假药和劣药,他们为了牟取暴利,不惜冒险使用假药和劣药来欺骗患者。
这些行为不仅违法,更是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严重威胁。
针对这些案例,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管,严惩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同时,广大消费者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轻信非法销售渠道,选择正规渠道购买药品,以免上当受骗。
综上所述,假药和劣药的案例屡见不鲜,给人们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我们应当警惕这些不法行为,加强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共同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能够彻底杜绝假药和劣药的流入市场,让人民群众远离假药和劣药的危害。
卖假药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我国药品市场秩序不断规范,但仍有个别药店为追求利益,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本案涉及某药店销售假药案件,通过分析此案,旨在揭示假药销售的法律风险,提高药店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
二、案情简介2019年,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药店涉嫌销售假药。
经调查,该药店销售的某品牌“抗菌消炎药”经检测,药品成分与批准文号不符,属于假药。
该药店负责人李某承认,为追求利润,从非法渠道购进该假药,并进行了销售。
三、案件分析1. 违法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假药。
所谓假药,是指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或者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本案中,某药店销售的“抗菌消炎药”经检测,药品成分与批准文号不符,属于假药。
因此,某药店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
2. 法律责任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销售假药的,责令召回或者销毁药品,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某药店销售假药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责令召回或销毁假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2)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4)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5)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案件启示本案给药店从业人员及药品市场带来以下启示:(1)提高法律意识。
药店从业人员应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杜绝销售假药。
(2)加强药品质量管理。
山东聊城假药案案例分析
山东聊城假药案案例分析摘要:药品作为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对维护人类健康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药品质量问题也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同时我国法律对药品的生产、销售等环节也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在电影《我不是药神》一经上映,各界人士对“境外药品”是否是假药的问题就争论不休。
近日,山东聊城发生了一起因医生推荐境外抗癌药品而被食药监局鉴定假药的案件,引起了医疗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通过对聊城假药案的争论焦点进行分析,探讨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律认定问题,以期对未来的案件处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聊城假药案;境外仿制药;销售一、案情及争议点(一)案情回顾2018年4月,王合禹进入聊城市肿瘤医院治疗癌症。
7月份,王合禹的病情有所好转,但膀胱癌却愈发严重,王玉青多次找陈医生询问治疗办法。
于是陈医生推荐了一种印度仿制抗癌药“卡博替尼”,建议其可以试试服用。
王玉青找不到购买渠道,陈医生便将购买过此药的患者家属王清伟联系方式给她,让其自己联系购买。
王清伟曾经从段某处购买过印度仿制的“卡博替尼”治疗父亲的癌症,后父亲化疗效果好,一直没有用到此代购的药物,在陈宗祥的说清下,也为了病友互助,王清伟13000元把药让给了王玉青,多出的400元后来成了王清伟“卖”假药的证据。
8月份,王玉青的父亲开始服用“卡博替尼”,后来王玉青找段某购买了第二瓶,由于王合禹病情出现反复,于是停止服用此药,11月,王合禹死亡。
王玉青认为父亲的死亡与陈宗祥推荐的“卡博替尼”有关,要求追究陈宗祥与王清伟的责任。
(二)争议点聊城假药案一经发生就引发了法律学者的讨论,经过查阅资料,总结出案情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点。
一、代购的印度公司生产的仿制药“卡博替尼”是否为“假药”。
二、陈医生推荐“假药”的行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三、王清伟转卖药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了销售假药罪?二、争议点分析(一)“卡博替尼”是否是“假药”?对于本案中涉及到的药品“卡博替尼”,在今年1月14日,食药监局出具了《卡博替尼的认定意见书》:依据《药品管理法》认定,本案药品“卡博替尼”按假药论处。
假药问题案例分析
假药问题案例分析近年来,假药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广泛关注。
假药的存在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和健康,并对医疗行业的信誉造成严重伤害。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假药问题的案例,探讨该问题的成因、影响以及解决办法。
案例描述:在某国某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假药问题。
一家药店涉嫌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导致多名患者服用后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并造成几人死亡。
该药店以低廉的价格销售这些假药,吸引了不少患者购买,但其药品质量却无法得到保证。
案例分析:1. 问题成因首先,监管不力是导致假药问题严重的主要原因之一。
政府监管部门在药品生产流程中未有效履行监管责任,给了制售假药商机可乘之机。
其次,医疗市场的利益驱动也是导致假药问题蔓延的重要因素。
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获得高额利润,故意制造并销售假冒伪劣药品,无视患者的生命和健康。
2. 影响分析假药问题对患者、医疗行业以及社会造成的影响是巨大的。
首先,患者可能会因为使用假药而出现严重不良反应,甚至死亡,导致他们及其家庭的巨大痛苦。
其次,假药问题严重损害了医疗行业的信誉,使人们对医药产品产生怀疑和不信任感。
最后,社会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受到威胁,假药问题的存在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
3. 解决办法为了解决假药问题,各方应采取以下措施:3.1 加强监管力度。
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大对药品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管力度,加强对药店和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检查,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
3.2 完善法律法规。
相关部门应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明确假药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大对假药制售行为的打击力度。
3.3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媒体等渠道,加强对公众的健康知识宣传,提高他们辨别假药的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3.4 加强国际合作。
全球假药问题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应对,各国应加强情报共享、技术交流,商讨对策,共同打击假药问题。
结论:假药问题是一个涉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社会问题,需要政府、医疗机构、企业和公众共同努力来解决。
通过加强监管、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宣传教育和加强国际合作等措施,我们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假药问题的发生,保护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卖假药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健康问题的关注日益增加,药品市场也随之蓬勃发展。
然而,与此同时,假药问题也日益严重,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本案例以一起卖假药案件为背景,分析卖假药的法律责任。
二、案情简介2019年,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药品零售店涉嫌销售假药。
经调查,该药品零售店销售的某品牌“感冒灵颗粒”经检测为假药。
公安机关随后对该药品零售店进行立案调查,并将店主李某抓获。
经调查,李某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期间,从非法渠道购入大量假药,以低价销售给消费者。
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在该药品零售店内查获假药共计1000余盒,涉案金额达10万余元。
三、法律分析1. 违法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销售假药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2. 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李某销售假药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构成犯罪。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销售假药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3)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山东聊城警方千里奔袭力破制售假酒案
101一个购买散装白酒、酒瓶、瓶盖和标签,面向全国14个省市生产销售假冒品牌白酒获利;一个明知是假酒还要购买,并利用自己在山东聊城东昌府区某商场经营的礼品回收店,转手倒卖给他人牟取利益。
2020年8月26日、8月29日,随着两名犯罪嫌疑人在聊城和江苏相继落网,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民警耗时三个多月侦办、涉案价值超500万元的“8·25”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成功告破。
两名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并移交山东聊城警方千里奔袭力破制售假酒案扎实履行监管职责,抓获涉黄涉赌违法犯罪嫌疑人235人,破获涉网络赌博案件线索2起,抓获违法嫌疑人48人,抓获网上在逃人员32名,起诉涉枪爆违法犯罪嫌疑人1名,打击三假违法犯罪嫌疑人26名,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88份。
同时,强化源头稳控,做好应对处置,化解风险隐患,共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1250起,化解率达100%。
在此基础上,东光警方不断优化警务部署,结合疫情防控实际,以特巡警大队和巡防大队为主力,调整城区巡逻路线的区域,积极发现和处置与疫情相关的各类警情,构筑安全屏障。
强化重点时段和路段警力布控,增加巡逻密度和查控点位,坚持白天见警车,晚上见警灯,最大限度提高街面见警率和管事率。
全面强化基础战线建设,其中,现场勘查录入率达100%,物证提取率达100%;完成建设县级技术室物证室和县级反电诈中心,并成立了“破小案,护民安”合成作战中心,不断强化案件侦办力度,规范了11处警务站运行机制,强化武装巡逻,有效震慑各类街面违法犯罪行为。
检察机关起诉。
暗藏玄机 礼品回收店竟卖假品牌酒提及不久前告破的这起假酒案,东昌府分局食药环侦大队民警吕广廷还清晰地记得侦破过程中的每个细节。
2020年8月25日,东昌府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商家在辖区某礼品回收店销售假冒知名品牌酒。
东昌府分局食药环侦大队立即组织警力展开调查,并很快确认,该案正是民警摸排调查许久的一起案件,此时,刚好到了收网阶段。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3.04•【分类】其他正文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杨某某、金某某销售假药案【关键词】销售假药罪主观明知公益诉讼普法宣传【基本案情】2019年初至2020年1月,被告人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非正规渠道购入处方药“波利维”硫酸氢氯吡格雷片、“立普妥”阿托伐他汀钙片,并通过网络渠道加价对外出售至上海、湖北、山东等全国多地。
期间,被告人金某某明知上述药品来源不明,可能系假药的情况,仍利用身为快递员的从业优势,帮助被告人杨某某从事药品打包、收发、寄送等工作,并从中额外获利。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金某某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金某某处查获尚未寄出的“波利维”硫酸氢氯吡格雷片225盒、“立普妥”阿托伐他汀钙片382盒。
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涉案“波利维”硫酸氢氯吡格雷片未检出硫酸氢氯吡格雷成份,涉案“立普妥”阿托伐他汀钙片未检出阿托伐他汀钙成份。
经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涉案产品均存在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规定的成份不符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98条之规定,应认定为假药。
【诉讼经过】2020年5月9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某、金某某犯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
2020年5月27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金某某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判决宣告后,二名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一)准确适用法律,有效揭示涉案假药的社会危害性。
“波利维”硫酸氢氯吡格雷片主要用于预防和治疗急性心肌梗死,“立普妥”阿托伐他汀钙片用于预防和治疗高胆固醇血症、冠心病等病症,均需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齐二药事件引发的思考
迄今为止的事态延续
各级政府、各地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 部门组织查封、应急处理相应危机;并由 此展开专项整治;
江苏:逮捕王桂平 广东:警方传讯并带走企业相关人员 。。。 国家药监局:启动全国专项整治
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引起公众思考、质疑;
媒体
人民日报:二甘醇如何进入正规药厂(2006年05月19日) 文汇报:“齐二药”事件背后的流通黑洞 (2006年5月15 日 第一版) 新京报:北京查封万盒齐二药 佑安医院购致命注射液幸 未使用 (2006年05月24日 ) 新华社:山西查获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药品35.8万 支 ( 2006年5月23日 ) 新华社:中国各地查封“齐二药”药品(5月19日 ) 人民日报:齐二药造假,监管部门尽责了吗 (2006-0605 第05版 ) 新京报: “齐二药”事件:责任官员该引咎辞职 (2006-0523 新京报网络版)
病例累积数量
319300
160000 140000 120000 100000 80000 60000 40000 20000 0 88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3600 4100 4700 9400 17100 34100
145900
70900
2005
2004
中山大学医学院三附院成功地将所有目光 的焦点引向假药、制药厂、监管者; 广东相关政府部门成功地“应急”:ADR 报告、药检结果、刑事介入、考虑救助、 计划索赔、修改法律建议、新闻宣传、… 自身无懈可击? 医疗机构要不要反思?
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
销售假药罪案例
销售假药罪案例在当今社会,随着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健康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
然而,也正因为如此,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们对健康的渴望,通过销售假药来获取不正当利益。
销售假药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对人们生命健康的严重威胁。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销售假药罪的案例。
某某公司的老板张某,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不惜以次充好,销售假药。
他们在生产过程中,故意掺假,以次充好,制成看似正规的药品,然后通过各种渠道进行销售。
由于他们在包装上做了精心伪造,很多消费者购买后并没有发现其中的问题,导致了一些严重的后果。
在警方的调查下,张某最终被抓获归案。
经过法院审理,张某因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巨额罚款。
这个案例不仅揭露了张某等人的罪行,更让人们对假药的危害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销售假药罪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对人们生命健康的严重威胁。
首先,假药的成分和药效往往无法得到保证,可能会对人体造成严重的伤害。
其次,假药的流入市场会扰乱正常的医疗秩序,给正规药品的生产和销售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最后,假药的存在也会降低人们对医疗体系的信任度,导致一些本来可以治愈的疾病因为误服假药而延误治疗时机,甚至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为了防范和打击销售假药的行为,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加强对药品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监管,提高对药品质量的要求,严格把关药品的生产和销售环节。
其次,加大对销售假药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惩,绝不姑息。
最后,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对假药的识别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看到了销售假药的严重危害,也看到了相关部门对此类行为的严厉打击。
希望通过这样的案例,能够引起更多人的重视,共同维护一个良好的医疗环境,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
销售假药的行为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对人们生命健康的严重威胁,我们应该齐心协力,共同打击这一严重的犯罪行为。
假药案例及分析
假药案例及分析近年来,假药案件屡屡发生,给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假药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严重侵害。
本文将从假药案例及分析的角度,对假药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假药案例。
某地一名患者购买了一种治疗感冒的药品,但服用后症状并未有所改善,反而出现了更严重的不良反应。
经过调查发现,该药品并非正规药品,而是一种假药,其中的成分并不符合治疗感冒的药物标准,甚至存在严重的有害物质。
这一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对假药问题的深刻反思。
针对假药案例,我们需要进行深入的分析。
首先,假药的生产和销售往往存在着黑色产业链,涉及多个环节,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包装销售等。
这些环节中存在着许多漏洞和监管不力的问题,为假药的生产和销售提供了可乘之机。
其次,假药的市场需求也是假药案件频发的重要原因。
一些消费者出于贪图便宜或者是对正规药品的不信任,选择购买价格低廉的假药,从而成为了假药案件的受害者。
再次,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和效果也是假药问题的一个关键因素。
在一些地区,监管部门对假药案件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不够,导致了假药产业的滋生和蔓延。
针对假药案例及分析,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
首先,加强对假药产业链的打击和整治,严厉打击假药的生产和销售环节,严惩违法行为。
其次,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药品监管体系,加大对药品市场的巡查和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打击假药案件。
再次,加强对消费者的健康教育和宣传,提高消费者对假药的识别能力和警惕意识,引导消费者选择正规的药品渠道,避免购买假药。
总之,假药案例及分析是一个复杂而严峻的问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只有加强对假药产业链的打击和整治,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管力度,提高消费者的健康意识,才能有效遏制假药问题的滋生和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能够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共同致力于打击假药,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假药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2年,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一家名为“XX制药厂”的企业生产的胶囊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严重威胁消费者健康。
经调查,该厂生产的胶囊产品被大量销售至全国各地,涉及消费者众多。
此案一经曝光,立即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我国近年来影响最大的假药案件之一。
二、案件分析(一)案件性质本案涉及的产品为假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假药是指药品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成分不符,或者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药品。
本案中,XX制药厂生产的胶囊产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严重违反了国家药品标准,属于典型的假药。
(二)案件原因1. 企业利益驱动:XX制药厂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在生产过程中降低成本,使用劣质原料和不合格的生产工艺,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
2. 监管不力:本案中,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未能及时发现XX制药厂的生产问题,导致假药产品流入市场。
3. 法规不完善: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尚存在一定漏洞,对假药、劣药的界定不够明确,给执法部门带来了一定难度。
(三)案件影响1. 消费者权益受损:假药产品的流入,导致消费者健康受到严重威胁,甚至引发死亡事件。
2. 药品市场秩序混乱:假药案件的发生,严重扰乱了药品市场秩序,损害了正规药品企业的合法权益。
3. 社会信任度下降:假药案件的发生,使公众对我国药品安全监管产生质疑,降低了社会信任度。
三、案件处理(一)行政处理1. 没收XX制药厂生产的假药产品,并予以销毁。
2. 对XX制药厂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涉案货值金额的10倍。
3. 吊销XX制药厂《药品生产许可证》。
(二)刑事处理1. 对XX制药厂法定代表人、生产负责人等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对涉及虚假宣传、销售假药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
四、案件启示1. 加强药品监管:政府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药行为,确保药品安全。
2. 完善法律法规:完善药品管理法规,明确假药、劣药的界定标准,提高执法部门的工作效率。
假药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男,35岁,个体医药经营者。
2019年5月,李某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渠道购进一批名为“特效减肥药”的药品,并在其经营的药店进行销售。
该药品标注有“纯中药制剂,无副作用,一个月内可减重10斤”等虚假宣传。
经检测,该药品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化学成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二、案件调查2019年6月,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李某销售的“特效减肥药”可能为假药。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李某的药店进行突击检查。
经查,李某销售的“特效减肥药”共计100盒,已售出50盒。
执法人员当场扣押剩余药品,并对李某进行询问。
三、案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 李某未经批准,从非法渠道购进“特效减肥药”;2. 李某明知该药品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化学成分,仍进行销售;3. 李某销售的“特效减肥药”共计100盒,已售出50盒;4. 李某在销售过程中,对“特效减肥药”进行虚假宣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
具体理由如下:1. 李某销售的“特效减肥药”未经批准,属于假药;2. 李某明知该药品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化学成分,仍进行销售,具有主观故意;3. 李某销售的假药数量较大,且进行虚假宣传,情节严重。
四、判决结果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同时,法院判决李某退赔消费者损失,并赔偿消费者因购买假药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五、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销售假药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 案件涉及面广。
李某销售的假药涉及多个消费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2. 案件危害性大。
该假药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化学成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3. 案件查处难度大。
李某通过非法渠道购进假药,且进行虚假宣传,增加了案件查处难度。
本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假药犯罪的严厉打击。
以下是本案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未经批准,生产、销售假药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聊城“假药门”反思:诊所提防制售假药情节
文/ 刘洁(广东伟邦律师事务所)
一个多月前,山东卫视“今日聚焦”节目播出的《聊城:主任医师竟然开假药》,把聊城市肿瘤医院的陈宗祥主任推到了风口浪尖。
目前此事已尘埃落定,但引发的社会思考发人深省,在医疗界影响深远。
医生好意,还需要一点法律意识加持,特别是规范意识。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王某因父亲患癌找陈医生想办法,陈医生架不住王某的
的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处罚。
大医院因为人员、技术、设备、场所等条件优势,更容易通过审核同意,申请到《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而诊所限于自身条件,一般不太可能通过审批。
试问,没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诊所还能生
建议医生可以根据患者个体的病情依据国家批准的中药处方进行单个的中成药或中药制剂的制作,用于对具体患者的治疗,切勿成批大量制作,
在执业生涯中,医生不仅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理论水平和技术水平,更主要是必须要懂得依法行医,降低风险,保护。
中国法律假药案例(3篇)
第1篇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问题频发,其中假药事件更是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假药案例——“毒胶囊”事件为例,分析我国法律在打击假药方面的监管措施和责任追究机制。
一、案例背景2012年,山东省公安机关破获一起特大制售假药案,涉及多家药企和药店。
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涉案药企使用工业明胶生产胶囊,而工业明胶中含有重金属铬,长期服用可能导致重金属中毒。
这一事件被媒体称为“毒胶囊”事件。
二、事件经过1. 调查发现:2012年3月,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部分药品胶囊重金属铬含量严重超标。
经调查,这些药品胶囊均来自山东福瑞达制药有限公司。
2. 扩大调查:随后,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省药品市场进行拉网式检查,发现多家药企存在类似问题。
同时,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发现山东福瑞达制药有限公司等药企使用工业明胶生产胶囊,并将这些胶囊销售给多家药企和药店。
3. 涉案药企:经调查,涉案药企包括山东福瑞达制药有限公司、山东齐都药业有限公司、山东仁和堂药业有限公司等。
这些药企生产的胶囊产品涉及多个品种,涉及药品市场广泛。
4. 受害群众:据调查,使用这些假药胶囊的群众遍布全国各地,部分患者出现恶心、呕吐、腹痛等症状,严重者甚至导致重金属中毒。
三、法律监管与责任追究1. 行政监管:事件发生后,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迅速采取措施,对涉案药企进行查处。
经调查,山东福瑞达制药有限公司等药企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相关责任人被处以罚款。
2. 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涉案药企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审理,山东福瑞达制药有限公司等药企及相关责任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罚金等刑罚。
3. 民事责任:受害者可以向涉案药企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在“毒胶囊”事件中,部分受害者已获得民事赔偿。
4.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角度分析假药案例(3篇)
第1篇摘要:近年来,假药问题屡见不鲜,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本文从法律角度对一起假药案例进行分析,旨在揭示假药犯罪的法律特征、法律责任及预防措施,为打击假药犯罪提供参考。
一、引言假药是指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未经批准或者未经检验的药品。
近年来,我国假药问题日益严重,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引发严重的健康风险。
本文以一起假药案例为切入点,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以期对打击假药犯罪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案例简介2019年,某地警方破获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
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假药。
经调查,李某生产的假药与真药外观相似,但药效完全不同,甚至可能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
警方查获假药约10万盒,涉案金额达数百万元。
三、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要件:李某未经批准生产、销售假药,扰乱了药品市场秩序。
(3)主体要件:李某作为犯罪主体,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4)主观要件:李某明知自己生产、销售的是假药,仍然故意为之。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李某因生产、销售假药,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李某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者因使用假药所遭受的损失。
(3)行政责任:李某应承担行政责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四、预防措施1. 加强药品监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药品生产、销售等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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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假药案案例分析
摘要:药品作为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对维护人类健康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药
品质量问题也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同时我国法律对药品的生产、销售等环节也
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在电影《我不是药神》一经上映,各界人士对“境外药品”是
否是假药的问题就争论不休。
近日,山东聊城发生了一起因医生推荐境外抗癌药
品而被食药监局鉴定假药的案件,引起了医疗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通过对聊
城假药案的争论焦点进行分析,探讨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律认定问题,以期对
未来的案件处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聊城假药案;境外仿制药;销售
一、案情及争议点
(一)案情回顾
2018年4月,王合禹进入聊城市肿瘤医院治疗癌症。
7月份,王合禹的病
情有所好转,但膀胱癌却愈发严重,王玉青多次找陈医生询问治疗办法。
于是陈
医生推荐了一种印度仿制抗癌药“卡博替尼”,建议其可以试试服用。
王玉青找不
到购买渠道,陈医生便将购买过此药的患者家属王清伟联系方式给她,让其自己
联系购买。
王清伟曾经从段某处购买过印度仿制的“卡博替尼”治疗父亲的癌症,后父
亲化疗效果好,一直没有用到此代购的药物,在陈宗祥的说清下,也为了病友互助,王清伟13000元把药让给了王玉青,多出的400元后来成了王清伟“卖”假药
的证据。
8月份,王玉青的父亲开始服用“卡博替尼”,后来王玉青找段某购买了第二瓶,由于王合禹病情出现反复,于是停止服用此药,11月,王合禹死亡。
王玉青
认为父亲的死亡与陈宗祥推荐的“卡博替尼”有关,要求追究陈宗祥与王清伟的责任。
(二)争议点
聊城假药案一经发生就引发了法律学者的讨论,经过查阅资料,总结出案情
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点。
一、代购的印度公司生产的仿制药“卡博替尼”
是否为“假药”。
二、陈医生推荐“假药”的行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三、王清伟
转卖药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了销售假药罪?
二、争议点分析
(一)“卡博替尼”是否是“假药”?
对于本案中涉及到的药品“卡博替尼”,在今年1月14日,食药监局出具了《卡博替尼的认定意见书》:依据《药品管理法》认定,本案药品“卡博替尼”按假
药论处。
此药并没有在国内上市,因此就成为本次事件中将其鉴定为假药的依据。
但据查阅资料得知,“卡博替尼”是由美国一个公司研发的抗癌药品,已在
美国等国家上市,但此药并未在我国上市。
因此卡博替尼在中国准确的身份应该
叫做:“境外药品”。
从法律角度讲,“卡博替尼”按假药论处,从医学角度看,“卡博替尼”是治疗多种癌症的良药。
境外仿制药品一般来说对人体是无害的,甚至还
具有一定的疗效。
但是,仿制药侵害了我国的药品管理的秩序,药品没有质量问
题仅因程序方面的瑕疵而被认定为假药。
[1]
部分学者认为,制定刑法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法益,仿制药如果对法益没
有造成危害,就不应该进行禁止和惩罚。
在本案例中,王合禹使用药品“卡博替尼”后,对病情恢复是具有一定治疗效果的,因此我国法律禁止销售仿制药,是存在
一定不当之处的,在判断药品是否为假药应该从药品的实质方面进行判断,药品
的真假应体现在是否有治愈疾病的效果上,而不是仅仅凭借没有取得进口药品注
册证书这个外部条件。
(二)陈医生是否为其推荐药品的行为负责任?
当患者身患重病时,医生可否向病人推荐未经过我国审批程序,被认定为假
药的药品呢?这是一个关系到病人生命的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根据报道,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表示,医生不能以“帮患者”为
由违反执业医师法和药品管理法,这是对法律的不重视。
[2]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国外药品只有按照程序进行审批,才可进入中国市场,对于未经批准的药品,无
论是否合法,在中国均是假药,如果医生推荐假药,病人出现问题,医生是要负
责任的。
但许多学者认为陈医生是为了拯救病人,不需要负责任。
法学院副教授宋
敏也表示公安机关的判决是基于案件事实和法律对善心的正面回应,值得我们肯定。
2014年,‘两高’在《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可知,医护人员行使有偿行为,才构成销售假药罪。
但在本案中,陈医生不存在‘有偿推荐’的行为,也没有实施卖药的行为,未从中牟利,不能按
销售假药罪定罪。
而且他告知王玉清购买渠道只是推荐行为,违反了执业医师法
的规定,但不构成犯罪。
(三)王清伟的转卖行为是否构成销售假药罪呢?
对于本罪中的“销售”含义,有学者认为:“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都是
销售假药的行为”;[3]有学者对销售行为的阐释:“销售行为,一般是指出卖产品
的行为,主要包括批发、零售”。
[4]对于销售的含义,法律没有明确的解释,不
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
但根据文义解释,销售是指双方之间一个有偿的转让,以
赚取利润为目的。
在本案中,王清伟购买药品是是合法的自用目的,是为了给父
亲治病。
转让药物是出于对病友的一种同情,而且这种病友之间的转让,行为人
可能只收取受让人药品自身的价钱,也可能收取少量劳务费,二人之间是不具有
营利目的,这种所谓的“销售”方式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值得刑法处罚。
[5]
三、总结
法有许多价值,但秩序价值是基础价值。
正因为法律秩序价值的的基础性,所以它需要保障社会上大部分人的权益诉求。
在本案中,如果对医生乱开仿制药
的行为不加以规制,可能导致仿制药的滥用,甚至危害到患者的生命健康;如果
对此类行为严苛管制,则面对这种案件,将导致医生怕遭受处罚而不敢告诉病人
国外良药,会摧毁患者的生存希望。
当面对这样的案件时,人权保障和秩序制度
之间我们该如何抉择呢?无论时代如何变迁,在他人需要帮助时施以援手,永远
是一种宝贵的道德品质。
法律是一种规则,一种没有感情的存在,但社会不能冷漠,人需要被温暖。
[6]。
参考文献
[1]于志刚.涉药犯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M].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13.45.
[2]汪晶.山东聊城“卡博替尼”假药案的责任界定之问[N].《中国商报》,2019年.
[3]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554.
[4]郭立新、黄名儒主编.刑法分则适用疑难问题新释新解[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77.
[5]滕文欢.销售非法入境药品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法
学院,2015年.
[6]张楚然.影视作品作为德育素材的应用-以《我不是药神为例》[N].《中国德育》,2018年.
[7]参山东台“主任医师开假药”别让情绪冲昏理智,律师冷静-网易订阅
[8]《互联网资源库(/v2/art)》
[9]在1984年,美国首次出台法律规定了“仿制药”。
[1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适用,
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41条、第142条规定的销售。
[11]时方:《生产、销售假药罪法益侵害的规范解释——主次法益价值冲突时的
实质判断》,载《政治与法律》2015年底5期
作者简介:田丽萍(1990.07-),女,河南省台前县人,兰州市安宁区甘肃政法
大学,法律(非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