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新闻法立法
全媒体时代中国新闻法制化的发展方向和趋势
全媒体时代中国新闻法制化的发展方向和趋势在全媒体时代,新闻法制化成为中国新闻发展的重要方向和趋势。
随着媒体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新闻报道的形式不断丰富,涵盖了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方式。
这为新闻传播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捷和广泛性,也给新闻法制化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新闻法制化是指在新闻报道中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范操作和行为准则。
在这个过程中,首先要明确新闻的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强化新闻自律意识,遵守新闻行业规范和伦理准则。
其次,要加强新闻的审查和监管力度,减少虚假、夸大、抄袭等不当行为。
最后,要注重解决新闻报道中出现的纠纷和争议,加强与公众的交流互动,及时修正和纠正错误报道。
在全媒体时代,新闻法制化的发展方向和趋势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加强新闻行业自律。
在全媒体时代,新闻行业要加强自我管理和自律,明确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规范新闻报道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防范虚假、不实、夸张等行为的出现,避免对公共利益的损害。
二、加强新闻监管。
在全媒体时代,新闻行业的监管很大程度上要依靠自身监督以及政府的监管力度。
政府要加强对新闻行业的执法和监管,重点打击散布谣言、污名化他人、抄袭等行为,维护公民的知情权和新闻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三、加强新闻公正性和权威性。
全媒体时代,新闻报道的速度和广度常常成为新闻能否获得受众认可的重要因素。
因此,新闻媒体需要加强对新闻事实的核实和报道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以提高新闻报道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四、加强新闻参与和公共舆论引导。
在全媒体时代,公众具有更高的获取新闻的能力和机会,也更容易受到虚假消息的影响。
因此,新闻媒体需要积极参与公共事件的报道和舆论引导,引导公众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思想观念。
在新闻法制化的进程中,媒体的自律、政府的监管、公众的参与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只有各方共同协作,才能够形成健康和谐的新闻传播环境。
在全媒体时代中,新闻法制化已成为推动中国新闻事业发展的重要方向和趋势,只有在坚持新闻职业道德、加强新闻监管、树立行业自律的基础上,才能够实现新闻传媒的良性发展和社会责任的充分承担。
中国为什么要有自己的新闻法(原创)
虽然我国《刑法》、《民法》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法中都有涉及新闻业的相关规定。
但是,一部专门的《新闻法》更能起到规范、完善新闻行业,监督、保护记者的作用。
”究其原因,首先就是《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涵括内容很多,和新闻业相关的部分大多还是宏观的、抽象的。
并且,《宪法》不能成为个案的审判依据,如此就更加需要细则的法律予以落实。
除此之外,法律之中也只是将新闻工作者作为一般的公民,只能保证其最基本的公民权利,而不能针对其职业身份的特殊性进行特别保护。
对于指定新闻法最迫切的两个需求,要从两个看似对立的方面来看,一者是保障,一者是规范。
而新闻法的内容,即要针对这两个方面而制定。
首先,新闻法的指定是为了保障新闻自由的需要。
新闻自由是言论自由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宪法已经规定了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自由,确立新闻法是保障言论自由的的其中一个方面。
而新闻自由更加是言论自由的深化,但是因为没有新闻法的保护,记者在采访和工作当中的言论自由权利经常不能得到保证。
确立了新闻法可以使得言论自由权的作用得到深化,引起人们对言论自由的足够的重视。
特别是在现代社会之中,新闻媒体很多时候充当了公民维护自身权益、作为人民喉舌的功能。
很多公民面对生活中出现的不公平现象,投诉无门,最终都会选择求助于媒体。
与此同时,新闻媒体也是公众们了解事实真相的最主要手段之一。
现代的大众媒体使得人们可以足不出户就可以了解外面的世界。
保障新闻自由,对于公众意义重大。
新闻法的确立,可以使之得以保障,让新闻媒体成为有力的监督者。
再者,新闻法的指定是为了规范新闻活动的需要。
新闻自由的权利需要得到保障,但是绝对不是无边际的放任。
无限的新闻自由必将会造成一种秩序混乱的状态,所以需要有新闻法来作为规制新闻活动的量尺。
我们现在除了一些条例之外,对新闻工作者最重要的一点约束就是新闻道德。
但是作为一种道德约束,其起到的作用并不是强制性的,有些新闻工作者为了抢新闻、求新奇,不惜作假、或者草率的进行报道。
浅谈我国新闻立法的必要性
浅谈我国新闻立法的必要性作者:林琳来源:《活力》2009年第08期新闻法是调整新闻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保障新闻活动中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的有关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新闻法既要规范公民和各种社会组织运用新闻媒体的权利和义务,也要规范新闻机构的设立和运作,还要规范新闻单位从业人员的采访、报道和传播等行为,以及规范新闻传播的内容等等。
一直以来,我国都没有一部专门的新闻法。
我国现行新闻法律规范主要在新闻工作的行政管理方面规定得比较全面,对新闻活动的授权性法规方面还是比较欠缺。
在专门的新闻立法缺失的情况下,在新闻活动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纠纷和争议就难以评判。
随着时代的发展,传媒的力量越来越不容忽视,新闻法的出台已经迫在眉睫。
本文将从新闻职业道德失范等几个方面试析出台《新闻法》的必要性。
一、新聞立法是治理新闻职业道德失范的需要对于有些有违新闻职业道德的现象,业界及相关部门进行了一系列的整治,并出台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但效果并不明显。
新闻腐败不但没有得到遏制,反而花样翻新,走向了多种形式的新闻寻租。
太多的外在诱惑,不良的媒介生态,过低的伦理素养,使得在道德上希望某些新闻传媒与新闻记者自律,无异于与虎谋皮。
多数媒体认识到,防止新闻道德失范光靠思想教育和职业自律不够,它迫切需要社会监督和建立相关制度。
2003年11月5日,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七家中央媒体联合发布《“弘扬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维护队伍形象”自律公约》,并公布了监督电话。
结果依然是收效甚微。
这也进一步证明,即便是有了一些规章制度,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导致规章制度难以执行,最终流于形式。
因此,当前我国的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和行业自律,应当在完善和加强监督机制上多下工夫,要强化对媒体和新闻工作者职业行为的监督检查,要加大督察结果的处罚力度,以形成一个健全、完善、有效的监督机制。
也就是说,新闻职业道德的监督制度与监督机制必须是刚性的,而最为理性化的刚性制度就是法律,即通过颁布实施《新闻法》,以法律的约束力来解决当前我国新闻道德失范、包括新闻腐败的问题,并最终还我们一个运行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的传媒环境。
中国新闻法规
中国新闻法规中国新闻法规是指中国国家机关制定和实施的关于新闻传媒行业的法律和规章,旨在规范新闻媒体的活动,保障公民的新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中国新闻法规涵盖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个领域,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一、新闻出版法新闻出版法是中国新闻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和规范新闻出版行业的基本法律文件。
该法规定了新闻出版物的内容、出版单位的资质要求、出版物的审批和登记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新闻出版法明确规定了新闻出版单位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保障公民的新闻知情权和言论自由。
二、广播电视法广播电视法是中国新闻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针对广播电视行业进行了规范。
该法规定了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和形式、广播电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广播电视法要求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传播正确的新闻信息,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是中国新闻法规中针对互联网行业的重要法规文件。
该办法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分类和管理要求,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出版服务等。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强调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发布的信息负责,不得传播违法信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国家保密法国家保密法是中国新闻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该法规定了国家秘密的范围、保密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保密责任和违法行为的处罚等方面的规定。
国家保密法要求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信息。
五、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是中国新闻法规中针对网络行业的重要法规文件。
该法规定了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网络运营者的责任和义务、网络安全检测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规定。
网络安全法强调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和滥用用户的信息。
中国新闻法规是保障新闻媒体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
各类新闻法规的实施,有助于提高新闻媒体的专业素质和责任意识,保护公民的新闻权益,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我国新闻立法的现实困境及路径依赖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堕I』圭塾金竺!!!!望型兰港■曩匠毽啊我国新闻立法酌现实固境及路径依赖张晓宁摘要随着新闻事业的蓬勃发展,新闻媒介已经逐渐成为公民获得知情权和表达意愿的重要途径,同时,它也对一国社会的有序健康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有助于社会文明、民主化程度的提高。
然而,由于处于社会的转型时期,我国的新闻立法还不够健全。
新闻自由还没有从根本上建立起来,还存在一系列问题。
关键词法治新闻自由新闻立法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61.022008年轰动一时的山西某煤矿矿难后的“封口费”事件像一面放大镜一样把新闻自由的问题展现在了公众面前,新闻媒体及工作者的纯洁性和新闻立法的紧迫需求再一次成为社会的焦点。
本文以此为背景,探讨当前我国新闻立法的现实困境及在当前形势下应该作出何种路径选择。
一、问题的源起——以山西某煤矿矿难后的“封口费”事件为背景2008年9月山西霍宝干河煤矿矿难后发生后,干河煤矿矿工举报,41岁的矿工吉新红在矿内闷死,吉系洪洞县曲亭镇北柏村二组人,9月22日下葬。
事故发生后,煤矿未向上级报告,反而为闻风而来的各地的所谓“记者”发放“封口费”,多则上万元,少则几千元。
这次“封口费”事件对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在广大民众眼中形象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新闻媒体及工作者的纯洁性和新闻立法的紧迫需求再一次成为社会的焦点。
本文以此为背景探讨法治背景下的新闻自由,期望对我国新闻立法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
二+我国新闻立法的现实困境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社会文明的发展,我国政府在新闻自由的法律保护方面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日益突出。
表现在:(一)受众、新闻媒体期待的新闻自由空间与现实相关立法滞后备柱秀堆随着社会发展进程的加快,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社会利益及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的趋势也更加明显。
然而,由于各利益主体所具有的意志和需求也不尽相同,受各自不同利益的驱使,他们迫切要求国家能够在立法上得以体现和满足,所以,一直以来,新闻媒体一直存在着广大受众、新闻媒体期待的新闻自由空间与现实的相关立法滞后的矛盾。
对我国出台《新闻法》的思考--从新闻自由说开去
对我国出台《新闻法》的思考——从新闻自由说开去石倩瑜中国传媒大学摘要:自1979年以来,新闻立法问题经历了几个起伏阶段,学界业界至今仍未达成共识。
不置可否,《新闻法》的制定存在几大立法难点,但其对于我国新闻法制建设不可或缺。
尽管出台《新闻法》还未提上日程,其所具有的研究意义和价值毋庸置疑。
本文将在以往研究基础上,对新闻法的相关定义和发展现状、新闻自由的内涵进行梳理,并就《新闻法》与新闻自由的关系进行探究,谈谈对出台《新闻法》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新闻法;新闻自由;法治建设一、我国新闻法制建设现状概述(一)新闻法界定对于“新闻法”的定义,新闻法学家魏永征及学者张诗蒂相继提出了相关界定。
新闻法学家魏永征认为,新闻法是调整新闻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保障新闻活动中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的有关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魏永征强调了新闻活动主体对公民、法人的有关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但未明确新闻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范围,故张教授对该定义进行了补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张诗蒂在《新闻法新探》中指出,新闻法是“调整新闻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保障权利对权利尊重之下的新闻自由的法律。
”[2]即新闻活动的主体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的有关合法权益”的关系对等,两者应互相尊重相互平等。
综合比较两个定义,笔者认为张诗蒂对于新闻法的定义更为全面客观,故援引其说法界定新闻法。
“我国无新闻法”观点的存在是对新闻法定义的不明晰所造成的。
事实上,应将新闻法作宏观和微观层面的区分。
宏观层面的新闻法包括现有法律体系中所有适用于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文件的条款,而微观即专门的新闻法则指以“新闻法”为名称的单行的法律文件。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涉及新闻传播活动的条款超过500条,涵盖了我国新闻传播活动各方面的法律问题。
因此,我国存在宏观上的新闻法。
(二)我国现行新闻法制的基本框架我国关于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条例散见于宪法、基本法律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法律文件中,由此构成我国现行新闻法制的基本框架。
中国新闻立法的进展和难点_刘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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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闻 与 法 制 !!"#$%# ,- .&)’" 日联合发布的 《 关于处理非法刊物非法组织 和有关问题的指示》 , 新闻出版署 #$$" 年 #! 月 !( 日发布的《 报纸管理暂行规定》 , 国务院 出版管理条例 》 、 #$$) 年 # 月 ! 日发布的 《 《 #$$) 年 ’ 月 ## 日发布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 例》 等, 为及时解决新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 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在《 新闻法》 一时还难以 出台的情况下,这些法律法规在媒体工作中 发挥了重要作用,不仅解决了一些亟待解决 的问题,使我国目前的新闻事业和媒体活动 基本上有法可依, 而且客观上为 《 新闻法》 的 起草与制定作了有益的准备。 目前 《 新闻法 》 难以出台有这样一些原 因: 我国新闻法涉及许多深层次的难点问 题。目前, 在对新闻法的性质、 功能等关键 问题上,行政管理部门、立法机关、专家学 者各持己见, 尚难形成共识。这些有争议的 主要问题是:在我国现阶段如何界定和表 述《 宪法 》中规定的公民享有新闻、出版自 由,能否包括新闻不受法律之外的行政权 力干预;舆论监督应该规定哪些实质内容, 能否包括媒体可以批评任何违背宪法和法 律的人和事;是否允许公民和法人参与创 办新闻媒体和出版单位;新闻媒体和出版 社要不要主管和主办单位;《 新闻法 》 、《 出 版法 》 应是新闻出版自由法还是新闻出版 管理法, 等等。二是新闻媒体社会控制功能 与表达功能的矛盾。世界上把表达自由作 为大众传播法的核心问题。但是, 我国大众 传播媒体上的表达要服从社会控制的需 要,舆论导向的功能是新闻媒体最重要的 功能,而舆论的表达与舆论的导向不是一 回事。三是权利的平等性和权力的等级性 的矛盾, 从法的角度说, 新闻传播是一种权 利,但是在我国的体制下又不能不在某种 程度上 “ 权力化 ” ,新闻媒体都隶属于不同 等级的党政机构,不同等级的新闻媒体及 其记者的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的权能是不 等同的,例如就有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 的规定, 而权利是普遍适用的, 笼统规定采 访权、 报道权、 批评权等将很难操作。四是 法的刚性和意识形态的弹性的矛盾,文化 领域必须区分姓社姓资,这是宪法规定了 的, 但是具体什么是社什么是资, 又是很难 划清的,资本主义思想是不能 %%
关于我国新闻立法的几点思考
传媒 与法
关于我 国舞 闻立法 的几点思考
徐 旭 伟 ,王 煦之
( 南京 政 治 学 院 军 事 新 闻传 播 系 ,江 苏 南 京 2 1 0 0 0 3 )
摘 要: 2 0 l 4年底 ,原国家新 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在济 南出席相 关活动时透 露,全 国人大正在研 究新闻传 播立法,新 闻法 治化将提上 日程 。2 0 1 5 年 两会期 间,又有代表提 出要设 立 《 新 闻法》 。我国从 1 9 8 0 年首次提 出新 闻立法 ,至今新 闻法却迟迟 没有
海洋 法系 截然 不 同 ,大 陆法系起 源 于 古罗 马 , 其 理念 是 必 早在 封建 时期 , 秦 朝 继受 了先 秦 时期 的言禁 法 令 ,在 须有 成文 的法 律来 规 定和解 决相 关 问题 。很 明显 ,我 国属 商 鞅变 法 时期 颁布 了 《 挟 书令 》《 焚 书令 》 ,并 制造 了著 名 于大 陆法 系 , 所 以我 们一 直 以来 的思想 观念 要求 我们 必须 的“ 焚 书坑 儒” 事件 ,秦 朝 制定 的其 他不 当 言论 罪 因被 后 世 要有 成文 的新 闻法 。而且 ,全 世界 大部 分大 陆法 系 国家都 所 继承 而 成为 中 国言禁 制度 的源 头 。 具 有近 现代 意义 的新 有新 闻法 ,只 有少 数 国家没 有 ,其 中就包 括 我 国。 闻传播 法 始于 清末 ,如 1 9 0 6年 的 《 大清 印刷 物专 律 》和 1
二 、新 闻立法 的必要性和 紧迫性
( 一 ) 全球 视 角看 我 国新 闻法
法 仍迟 迟 没有 出 台。 目前 ,我 国仍存 在有 法 不依 、执 法 不 严 、违法 不 究等 现象 。我们 党 高度重 视法 治 建设 ,十 八 届
浅析中国新闻法治现状—以《新快报》事件为例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浅析 中国新 闻法治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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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 新快报》 事件为例
文/ 刘策
摘 要 :在我 国目前缺 乏单行 的 《 新 闻法》 的客观现 实下,我 国在新闻领域的法治化 建设存在 不足。新闻 自由的范 畴在得不到充分界定和 阐 释 的情况下会和 包括名誉权 、司法权在 内的其他权利产 生冲突。以 《 新快报》 为代表的新 闻侵 权事件 可以折射 出中国新闻法治存在 的弊 端。 关键词 :新 闻法制 ;现状 ;《 新快报》
1 . 中 国 的新 闻法 制 建 设 1 .1 .新 闻法 的 界 定
目前,由于我 国并没 有经全 国人 大或全 国人 大常 委会 审议通 过 的 《 新 闻法》 ,部分人会理所当然地认 为我 国不存在新闻的法律法规。这是 种误解 ,原因在于对新闻法这概念的不了解 。新 闻法 。基本的定义为 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 ,对新闻传播活动起 强制作用 ,调整新 闻活动 中的 各种法律关系 ,保障权利对权利 尊重下 的新 闻 自由的法律。 _ l 广 义上 的 新闻法 ,可以理解为所有规范新闻活动的法律法规 ,这就 可以指仅 以新 闻活动为对象 而制定 的专门的一套法律 ,也 可以指散见 于其他 法律部 门 内的有关新 闻活动的法律条文 ;狭义上的新 闻法 ,才是 以 “ 新闻法”为 名称的单独的一 部法律 。我 国目前还 没有 《 新 闻法》 ,现行新 闻法制 的 来源主要包括 三个层次 :《 宪法》有 关条款 ;一些基 本法律和法 律及其 司法解 释中与新 闻传播活动有关的条款 ;有关报纸 、广播 、电视的专 门 行政法规 、规章 。 _ ¨ 对新 闻法这一概念 的界定 ,可 以明确我 国的新闻传 播活动 并不是无法可依 ,而是有法可循。 2 .新 闻侵权事件折射下的新闻法治弊端 改革开放 以来 ,我 国一直有着新闻立 法的尝试 和努 力 ,但 最终都没 有取得成果。在 没有 《 新闻法》 的这一客观法治现实下 ,新闻侵权行 为 这一新 闻领域 产生 的侵犯法律的行为和相 关部门对此行 为的处 理都极能 反映出现阶段新 闻法制现状 的困境和本身存在的弊 端。 《 新 快报》 事件 是2 0 1 3年最引人注 目的新 闻法 制事件 ,这一 事件的发生 以及后 续的发 展很大程度上折射 了现今新 闻法治现状的弊端。从 2 0 1 2年 9月 2 6日到 2 0 1 3年 8月 8日,《 新快报》 记者陈永 洲在未到 中联重科进行 实地调查 和核实的情况下,通过其媒 体平 台发表关 于 中联 重科 的负面文 章共 1 8 篇 ,其中陈永洲署 名的文章 l 4篇 ,被 长沙警方 以 “ 损害 商业信 誉罪 ” 拘捕。这 一事件 引发公众和舆论的强烈关 注 ,《 新 快报》 连续 2天在头 版以 “ 请放人 ” 、“ 再请放 人” 的大字呼吁法放人 。但陈永洲 在随后接 受央视访问时承认 自身罪行 ,顿时引得舆论哗然 。 新闻 自由是通过传播 媒体表现 出来 的言论 、出版 自由,也就 是 围 绕新闻及与此 相关 作品所进行 的一系列 活动 的 自由,是 新 闻传播媒 体 在法律 规 定 或认 可 的情 况 下 ,及 时 、客 观 、真 实地 搜 集 、采访 、写 作 、传递 、发表 、评论 、印刷 、发行新闻及 与此 相关 的其他 作 品的 自 主性状态 。 概念尽 管在字 面上 阐释 了新 闻 自由的意义 ,但实 际 的新 闻 自由的运用 需要向公众传 递信息 ,传 导价 值观 ,进 行舆 论监 督 ,通 过 自由的新 闻活动来完成对舆论 的引导 ,要不 断地体现 社会 公器 的属 性。新 闻自由的合理运用 ,很大 程度上体现 了对社 会公 共利 益 的实现 上。然而 ,这 个过程 中会 出现一 些 和受 保 障 的个 体 利益 相 矛 盾 的现 象。尽管我 国在宪法和其他 法律 文件 中承诺新 闻 自由 ,但是 由于缺乏 部单行 的 《 新闻法》 ,新 闻 自由和新 闻侵权 法律 上的界 限缺 乏严 格 的界定 。《 新 快报》 事件 中,实 际新 闻 自由标 准的缺失 体 现在新 闻 自
对我国新闻立法的思考
横
FzA ・UsUo G EG AH NXEH zNH N
可 能 引 起 两 种 后 果 : 是 新 闻从 业 人 员 一
20 0 5年 以来 ,对每度 生物质能发 电补 贴 02 , . 5元 由于各 地经济状况不 同 , 这
一
不能摆脱政治压力 , 大众传媒不能独立 客观地 向受众 提供全 面的信息 ,采访 权、 报道权得 不到保 障 ; 二是对 于话语 权利 的控制将 导致公 民的言论 自由无 法实现。 因此 , 必须制定专门的新闻法律。 二、 社会发展呼吁新闻立法
报道 , 在今 年 的 ‘ 会 ’ , 后 有 山 东 、 两 上 先 河 北 等 多 个 省 份 向政 协 委 员 递 交 提 案 ,
剥 、
学界主要围绕以下问题展开争论 : 一是
认 为 时 机 还 不 成 熟 , 国新 闻立 法 的 理 我 论 和 可 操 作 性 基 础 尚 未 完 全形 成 ; 是 二
要求 国家发改委 上调生物 质能发 电财
政 补 贴 标 准 。 ” 见 国家 应 根 据各 地 的 可
琳
担心 新闻立法 会削弱党 对新 闻事 业的
领 导 ; 社 会 发展 需要 新 闻 立法 , 能 三是 它
பைடு நூலகம்
经济状况 , 给予不 同地区的生物质能发
电厂 以不 同 的 财政 补贴 。
够实现党领导人 民依法治国 、 完善 国家 监督机制 、 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 新 闻立法是社 会发展 形势 和新 闻
政府积极作好宣传 , 也是不可缺少 的环
节。
有 国家的大力支持 , 企业的努力创 加 强 新 闻法 治 建 设 , 立健 全 符 合 中 国 在法律允许 的范 围内 建 社会的客观要求 , 新 同时 , 一步完善 《 进 可再 生能源法 》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的法 制 体 系。 国 新 闻立 活动 。 闻立法能够确保新 闻媒体站在 , 新 我 增强其可操作性 , 相信可再生能源会有 法必 须 坚 持 一 些 基 本 原 则 , 需要 处 理 好 党 和人民 的立 场上宣传 社会效益 高的 好 的发展前景 ,生物质能 也应向多元 重要 的具体 关 系。
中国是否应该出台《新闻法》
班级:10广电班学号:2010011157 姓名:韦蓝洁新闻法是国家制定和颁布的、适用于各种新闻传播媒介(包括报纸、刊物、广播、电视、新闻电影等)的有关新闻采集、传播、出版、交流的法令规章。
作为法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国家对新闻传播行为实施的法律规范,用以确定新闻机构的性质、任务和具体职责,明确新闻事业与政府、社会和公民个人的关系。
新闻法为新闻自由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从法律上对新闻自由给予一定的制约,防止媒介权利滥用。
世界各国实行新闻法治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制定专门的新闻法或新闻出版法,或者除新闻法外,还制定有广播法、电视法、大众传播法等。
另一种是没有专门的新闻法,而是在宪法、刑法、保密法等法律中设有适用于新闻、出版的法律条款,如刑法中的诽谤罪条款等。
新中国成立后的新闻法制状况是:1953年后,新闻传播机构都转为国有,是党政机关的一部分,而不是社会上的一个行业,靠宣传部和党内部政策性文件管理。
1988年,形成了三部新闻法草案至今。
所以目前我国,新闻作为一个大类,并没有专门的法律。
“至今在我国意识形态领域基本没有法,只有两部可以操作的法律,即《文物保护法》和《著作权法》”纵观世界新闻法规,美、英、日等国家也未出台专门的新闻法,美国宪法第1号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剥夺言论、出版自由的法律。
因此没有制定专门的新闻出版法,而引用其他法律和各种案例来管束新闻出版事业。
但是新闻领域的法制建设一直在进行,我国目前有比较系统的法制体系,这主要是宪法、刑法、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管理条例、音像管理条例、互联网传播权的管理条例等等已对新闻做出了法律的规定。
就我国国情而言,现基本满足了当前新闻行业的管理需求。
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发展和法制规范都在循序渐进中。
新闻法必须是一部完整的法律,必须要精细到方方面面。
媒介制度是同整个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制度紧密聯繫在一起的,有什么样的社会制度,就有什么样的媒介制度。
浅论我国新闻立法的意义
139当代思潮浅论我国新闻立法的意义罗晟易(湖北大学知行学院 湖北武汉 430072)摘 要:高速发展的数字技术、网络技术为新闻传播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新媒体从边缘走向主流,更加受到大众的关注,它具有传输速度快、信息丰富、互动性强、突破国家和地区界限等优点。
但舆论监督问题和不良现象也日益凸显,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因此新媒体时代下研究新闻立法具有必要性和急迫性。
关键词:中国;新闻立法;司法监督近年来,高速发展的数字技术、网络技术,使得新闻的媒介不再单于传统的电视、报刊,政府的数字化办公平台、海量的公众号、“微博大V”也发挥着强有力的新闻传播能力。
而新闻自由并非职业权利而是属于每一个。
它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建立新闻媒体组织的自由。
也包括学生了解和报道新闻的自由、发表自己意见的自由和批评中国政府公务工作人员的自由。
1966年联合国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人人有权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包括寻求、接受和传播各种新闻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书面、印刷、艺术形式或通过任何其他选择的媒体。
同时也规定权利应以不违反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或道德为前提。
我国至今还没有专门的新闻法,相关的法律和规章散见于宪法、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中,也分散在政府行政主管机关制定的监管新闻媒介的专门法规和其他法规中。
在以互联网为媒介的今日,新闻传播的能力更加强劲,每个人在依托互联网中,都轻易成为新闻的传播者和接受者,新闻立法的意义就尤为突显。
我国研究现状我国对新闻业没有专门法律,但新闻出版事业依然有规矩可循,法律对新闻媒体的界定主要散落在各个法律法规中。
我国对媒体言论与监督的规制主要由四部分组成,一是《宪法》《国家安全生产法》等法律中涉及言论自由、政府信息发布的法律;二是由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如《出版管理条例》等;三是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讲话以及宣传部门的指导文件;四是媒体行业自律,如中央媒体建立的社会责任报告制度。
关于新闻立法的几点思考
议 《 闻 法》 主要 内容 应 包 括 以下 ■ 方 面 。 新 的
关 于 “ 闻 机构 ” 概 常 驻 新 闻 新 , 机 构 和 外 国 记 者 采 访 条 例 》 第 二 条 中找 到 一 个 比较 笼 统 的界
一
、
定 。 该 条 例第 二条 规定 , 国常 驻 新 闻机 构 , 指 外 国新 闻机 外 是 构 在 中国 境 内设 立 、 事 新 闻 采访 报 道 业 务 的分 支 机 构 。 闻 从 新 机 构 就 是 指从 事 新 闻采 访 报 道业 务 的 机 构 。 制 定 《 闻法 》 新 应 采 取 定 义 和列 举 的方 式 界定 “ 闻机 构 ” 有 具 体 明确 的含 义 : 新 , 是 新 闻机 构 的设 立 主 体 。目前的 主 流 媒 体 均 由 国 家创 办 , 在
闻机 构 都 能 通 过 商 业 广 告 等 手 段 获 得 各 种 收 入 , 冈此 ,新 闻 《
三、 因地 制 宜 为 幼 儿 游 戏提 供 有 利 的 场 所 农 村是一个广 阔的天地 , 田野 、 林 、 木 、 滩 , 幼 儿 竹 树 河 为 游 戏 活 动 提 供 了 广 阔 的 场 所 和 丰 富 的 素 材 。 因此 , 农 村 幼 在 儿 进 行 游 戏 时 , 师 不 要 局 限 于 教 室 , 以带 他 们 到 大 自然 教 可
新 闻立 法 是 一 个 广 义 的概 念 , 立 法 主体 来 说 , 人 大 、 从 有 国务 院 、 务 院部 委 层 面 的立 法 , 有 地 方 人 大 、 府 的立 法 ; 国 也 政 就 调整 范 围 而 言 . 括 新 闻 行 业 性 质 、 闻 记 者 权 利 与 义 务 、 包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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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法》难产二十年的思考
《新闻法》难产⼆⼗年的思考政府提出拟定⼀个新闻法的想法是久已有之。
1879年,中国提出“新闻改⾰”,“新闻法”也开始酝酿。
1987年春,全国⼈⼤常委会把拟定新闻法的⼯作交给了新闻出版署。
该年11⽉,“新闻法”起草⼩组正式成⽴,其成员分别来⾃新闻出版署、中宣部新闻局等九个单位。
然⽽时⾄今⽇,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解释仍是:中国制定《新闻法》的条件还不成熟,过早出台可能不利于新闻传播的发展。
与其他国家对⽐来看,法、德等⼤陆法系国家,法律则以成⽂的法典形式存在,所以它们都有专门的新闻法、⼴播电视法等;⽽英国美国虽然没有成⽂的新闻法,但是他们的判例可以视为法律的⼀部分,从这点讲,英美在两百年的报业发展史中积累的案例,可以算做更为丰富的“新闻法”。
在我国的《宪法》中,是明确写了公民有新闻、出版⾃由,但是,政府不愿意给我们⼀个保护这种⾃由的具体法令。
然⽽有没有法律可以保护这条宪法呢?我们切切实实的反诸宪法的时候,却发现我们⼀⽆所有。
其实我觉得这是和中国对于新闻出版⼀贯的控制政策相⼀致的,这其中,也体现了我国新闻体制惨淡的现状。
⾸先,我觉得政府对于新闻业对于各种形式的传播⼿段的认识有着根本的偏差。
政府总是当把报纸等媒体,仅仅当成宣传的⼿段,当成党政的喉⾆,新闻沦为简单的宣传⼯具。
⽽且对其进⾏严格的控制。
对于传播的⽬的,我觉得是实⽤性加上娱乐性。
所谓实⽤性,就是提供信息。
政府不应当限定和局限所传播的信息,⽐如说,这个信息可能是对政府有利的,也可以是对政府不利的;可以是表扬,可以是批评。
⽐如说,在中国,就不可能发⽣像美国的“⽔门事件”,不是说中国⼈的施政⽔平⾼,⽽是中国的新闻起的监督作⽤太少了,⽆法到影响政府⼯作。
⽽政府⼀贯的申明⾃⼰对媒体的领导作⽤,其实,从分权的⾓度来看,媒体是不应该受政府影响的。
还有,我们的政府⼯作不够透明,我们的媒体可以帮助政府的透明化,但是由于媒体被如此强的控制了,我们没有办法知道胡锦涛的私⼈⽣活,没有办法知道我们的区政府在⼲什么,没有办法知道政府的决策过程;⽽美国⼈可以了解到布什哪天早上⼜骑了⾃⾏车,在电视上看到政府的⼯作会议,可以看到政府的各种数据。
我国制定《新闻法》的必要性探究
我国制定《新闻法》的必要性探究作者:陈昊文来源:《大东方》2017年第05期摘要:我国新闻立法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时期,并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出台颁布了一系列针对新闻活动的法律法规。
但这些法律法规存在分布广、效力低等问题,并且在媒体影响力逐渐扩大的今天,一部统一的关于新闻的立法势在必行。
《新闻法》的出台不仅是让新闻行业行使权利时能够有法可依,更有利于司法公正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关键词:新闻法;司法公正;必要性一、我国新闻立法的历史及现状(1)我国新闻法规的曲折发展:早在封建社会书报出版业就已开始萌芽,但一直受到封建统治者的打压和管制。
到近代时期,清政府有颁布了《钦定报律》,新闻行业逐渐走向有法可依的阶段。
辛亥革命胜利后,1912年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奠定了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基础。
再到1943年颁布实施了《新闻记者法》,并被认为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关记者的资格、权利和义务的专门法。
新中国成立后,不仅《宪法》规定了新闻媒体的言论、出版自由,《刑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都与新闻活动有密切联系。
初次之外,涉及新闻活动的法律法规还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如《关于报社、期刊社、出版社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等,还有地方性行政法规、执政党的方针政策以及其他方面等都对新闻活动进行了规范。
(2)中国新闻立法现状:总结我国目前关于新闻活动的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发现它们在宪法、部门法、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执政党的方针政策中均有体现。
虽然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关于新闻活动的法律法规不断在涌现,几乎涵盖了新闻行业所有的方面,但其散布范围之光,法律法规之杂让新闻法的出台势在必行。
众多的法律难免会让同样的法律事实同时受到两个及以上的而法律法规的调整,再加上并没有一部统一的专门立法,很多法律空白也不方便寻求专门的法律解释,故新闻法的出台是解决当前新闻活动适用法律法规困难的最佳解决方案。
从众多关于新闻活动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发现的第二个特点便是多数规范新闻活动的规定层级效力都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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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新闻自由的保障与制约体系构建【第一章】我国新闻立法的历史考察【第二章】域外新闻立法的相关考察【第三章】中国制定《新闻法》的必要性探讨【第四章】我国新闻立法的内容的相关建议及构想【结语/】新闻法律体系的建设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三、中国制定《新闻法》的必要性探讨(一)中国实施《新闻法》的法理依据1. 《新闻法》是保障公民民主权利的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明确规定,人民享有主权,这就说明了中国的公民有权利通过各种途径参加国家各种事务的管理工作。
然而,现实的问题是,不可能每一个社会公民都能够直接参与到其中来,我们必须通过间接选举的方式选出代表来代表人民去直接行使这些社会管理的权力。
于是,新的问题便进一步出现了,如何能够的保证人民选举出来的代表能够真正的代表人民,一切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去行使公权力呢?所以我们必须要有相关的监督体系,要有足够有效的手段去保证人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进一步分析,所谓知情权,传统意义上是指狭义上的概念,即社会中的公民有知道官方信息的权利与自由。
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目前知情权涵义的外延有所扩大,即在原有的民事权利属性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包含有公法权利的新的属性。
显而易见的是,公民欲实现其知情权,最重要的途径便是借助新闻媒体而获悉其所欲获悉的信息。
表达权,具体是指公民享有的表达个人观点的一些权力,主要包括对国家的事务、经济生活、公共事业的观点。
宪法也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
欲实现这些权利,并不仅仅体现在单纯的用嘴说的层面,而应该包含借助文字、音像、电波等载体来进行表达和传播的自由。
而且这种表达,并不仅限于一般的自由表达意见,而是应该侧重于发表批评性建议和发表政要看法的自由。
而人民一般采取的表达方式不外乎上网评论、接受采访等,这些无一不和新闻媒体息息相关。
监督权,是指公民有权对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活动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并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
为什么中国需要新闻法
谈中国为什么需要新闻法论坛里,贴吧中,很多帖子都在呼吁,为了中国的长治久安,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中国急需一部《新闻法》。
自80年代中叶倡议制定《新闻法》,一批学者便开始从事新闻法的研究,至今专门的《新闻法》仍未出台。
中国法学界的泰斗江平曾言,“《新闻法》、《出版法》、《结社法》,这样的三部法律,不能只看作是某一部门的法,或是某一部门从业人员的法,它是涉及到宪法规定的公民政治权利,即‘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怎样具体落实。
”新闻法就是国家制定的有关新闻工作的法律、法令、条例、规定、规则等法律文件的总称。
这也是新闻活动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新闻法作为法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国家对新闻传播行为实施的法律规范,用以确定新闻机构的性质、任务和具体职责,明确新闻事业与政府、社会和公民个人的关系等。
新闻法为新闻自由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从法律上对新闻自由给予一定的制约,防止媒介滥用权力。
中国需要一部新闻法。
这个法律不光涉及到新闻从业人员个人的权利,更涉及到公民言论自由宪法权利的具体实施。
从历史角度而言,在中国历史上,对言论控制极严。
从秦代的“偶语弃市”、宋代的“谤讪弃市”,到清代的“文字狱”,制定了各种言禁、书禁和出版禁令。
到清末才开始有专门的新闻出版法律,发展到新中国成立以前,已经有了一些新闻出版法:1906年的《大清印刷物专律》、1908年的《大清报律》、1914年北洋政府的《报纸条例》和《出版法》、1925年北洋政府的《管理新闻营业条例》、1903年南京国民政府的《出版法》以及1940年《修正战时新闻检查标准》、1948年《军事新闻发布实施暂行办法》等。
但新中国成立后,虽然有一些新闻领域的法律条文,但始终没有一部完整的新闻法。
我国的新闻立法从80年代初期开始提上议事日程,中期也呈现出了积极研讨和草拟法稿的活跃局面,在末期基本形成了框架,并且随着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快新闻立法的步伐,《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呼之欲出,但酝酿多年,至今迟迟未能出台,其原因是“新闻自由”成为其中难点。
我国新闻立法的现状与解决之道
3 新 闻 侵 害公 民 的 肖像权 ,是 指 共产党是 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事业 的领导 了我国立法 的宗 旨是保 护合法权益 ,制 . 在新 闻作 品中非法使用他人 肖像并获利 核 心 。 只 有 坚 持 党 的 领 导 , 能 为 社 会 止 非 法 行 为 。 才
的行 为。 肖像权是 指公 民对 自己肖像享 主义 现代 化建 设创 造 稳定 的社 会 环境 ,
【 关键词 】新 闻法;新 闻侵权 ;新 闻 自由
一
、
我 国 新 闻 立 法 的 现 状
该பைடு நூலகம் 答 以 1 个 问答 的形 式对 “ 6 起诉 受 系等等 的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 。 不仅如此 ,越来 越多的广播电视记
是否侵权 的判定”和 “ 责任分 我 国的立法工作 自新 中国建立以后 理” 、 “
国民素质的提高、经济的高速发展和法律 权 的法 律保 护也只是在2 1年 的 《 00 侵权 越 多 地 被 广 播 电视 记 者 所 采 用 ,有 的还
意识 的提高以及法律与国际接轨的现实明 责任法 》中首次提 到 ,而我国法律 的效 因此获得全 国好新 闻奖 。这些 不仅 违反
中国新 闻工作者职业 道德 守则 》, 显不符。随着新 闻媒体的普及 ,传播媒介 力等级是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 了 《
虽然我 国新 闻立 法不 够完善 ,并没 为人通过新 闻报 道的手段侵害公 民名誉
有 一部 《 闻法 》作 为新 闻侵 权法律责 的行为 。这是新 闻侵权诉讼 中数量最 多 新
和 19 年 8 9 7 月颁布 的 《 播 电视 管理条 任 的归责规范 ,但是 ,新 闻侵权问题却 的一 种 。公 民 的 社 会 活 动 是 新 闻 报道 的 广 例 》等 ;第 二类 ,规章 ,是 由国务 院各 逐年呈上升趋势 ,所 以其法律责任 的归 主要 内容 ,而这些活动 与名誉权 又密切 部 门颁布 的 ,如新闻 出版 总署 于1 9 年 责却成 了难题 ,我国面临的诸如侵害名 相关 。 90
关于我国新闻立法的几点思考
关于我国新闻立法的几点思考作者:徐旭伟王煦之来源:《今传媒》2015年第07期一、新闻立法时代背景我国在1980年全国五届人大会议期间,有代表提出“新闻立法”的议案,1984年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新闻立法工作开始启动,直到现在,新闻方面的专门立法仍迟迟没有出台。
目前,我国仍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
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
依法治国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与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媒介融合趋势加强和互联网的进一步普及给新闻业带来新的发展活力,同时也带来一系列突出问题。
新媒体发言随时随地,吸引眼球;传统媒体管制严格,逐渐黯淡。
一样传播两个尺度,这让传统媒体常感叹“带着镣铐跳舞”、感慨环境不公。
目前我国现有的新闻管理条例和规范性文件一定程度上对新闻传播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规范,但是已经很难适应新形势下传媒产业的发展。
而《新闻法》的出台是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所在。
早在封建时期,秦朝继受了先秦时期的言禁法令,在商鞅变法时期颁布了《挟书令》《焚书令》,并制造了著名的“焚书坑儒”事件,秦朝制定的其他不当言论罪因被后世所继承而成为中国言禁制度的源头。
具有近现代意义的新闻传播法始于清末,如1906年的《大清印刷物专律》和1908 年的《大清报律》。
辛亥革命后,一些新闻法律法规出台,但是并没有实质性的进步。
随着新中国的成立,新闻立法工作更是迫在眉睫。
后又因种种原因,新闻法至今尚未出台。
2015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一年,今年“两会”上,有代表再次提及新闻立法,学界和业界又开始热烈讨论新闻立法工作,新闻立法工作重新进入人们视线并被提上日程。
二、新闻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一)全球视角看我国新闻法在世界上一般分有两大法系,即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
论新闻法的一般渊源_兼论中国新闻法渊源的立法选择
[收稿日期] 2005-09-18[作者简介] 刘均匀(1967-),湖南衡南人,南华大学文法学院讲师。
南华大学副教授。
第6期第6期2005年12月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Nanhua Universi ty(Social Science Edi tion)Vol.6No.6Dec.2005论新闻法的一般渊源兼论中国新闻法渊源的立法选择刘均匀,罗万里(南华大学文法学院,湖南衡阳421001)[摘 要] 新闻法的一般渊源是指新闻法效力的一般形式。
中国新闻立法尚在酝酿之中。
文章通过研究世界各国新闻传播法的诸种形式,尝试阐说新闻法的一般渊源,以期为我国新闻法渊源的立法选择提供资鉴。
[关键词] 新闻法渊源; 立法选择; 新闻法治[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755(2005)06-0055-03中国是一个正在迈向法治的国家,但至今还没有专门的新闻法典,对新闻传播活动进行规制主要依据行政规章和政策。
新闻法学研究才刚刚起步。
新闻法渊源的立法选择是我们法治文明建设面临的基本问题之一。
本文尝试以人类新闻传播活动规制的基本事实和法的形式为基础,阐释新闻法的一般渊源,以期为我国的新闻立法提供资鉴。
一 新闻法的宪法和法律渊源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新闻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尊重和维护人民主权、尊重和维护基本人权、尊重和维护法治,从宪法精神和原则中获得法律效力。
这是现代宪政国家新闻立法的共识。
宪法中与新闻有关的法律规范构成新闻法的直接渊源。
新闻法是宪法规范的具体化,它具体规定宪法规范确立的精神自由、言论出版自由和其他文化活动自由以及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评价和监督。
可以说,新闻法是宪法性法律。
在英国,涉及新闻传播的事项在宪法性法律和惯例中得以确认。
1689年!权利法案∀就是一个宪法性法律文件。
宪法惯例既有政治运动的产物,也有法院审理重大的具有宪法意义的案件所形成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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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新闻法》立法孙妍(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河南驻马店 463000)[摘要][关键词]新闻法;新闻自由;可行性;必要性全球化是当今时代的一大特征,中国正在以一个蓬勃发展的大国姿态积极融入这一浪潮中。
但中国媒体在世界的话语权地位如何?我国现有的新闻法律法规能否适时的保护媒体和公民?我们没有新闻法的现状对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产生了怎样的影响?中国的媒体报道已经经历了几十年的时间,无论是在理论探索上,还是在实践业务总结上,都产生了较为丰硕的成果。
相比来讲,对记者在报道中的人身保护和公民的知情权及隐私权的保障研究的文章和论著并不多。
虽然互联网给广大网民以充分的“新闻自由”,但对新闻自由的感受,最直观、最强烈的途径来自于像微博、微信等“自媒体”,这种新闻自由又充分显现出发挥新闻监督作用的意义越来越大。
新闻立法既要最大限度地保障新闻自由,同时又要防止新闻自由权力的滥用。
加强新闻立法,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一、目前我国新闻法制建设的现状(一)我国新闻法制建设的历程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对新闻立法的呼声一直没有停断[2]。
早在1975年5月,复旦大学新闻系学生在校庆学术报告会上发表论文,率先提出了制定新闻法的问题。
为新闻立法重新动议,是在改革开放以后的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
1980年,赵超构、李子诵等新闻界学者在第五届政协会议三次会议期间首次呼吁制定新闻出版法,引起社会各界广泛重视。
1984年,六届人大和政协二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制定《新闻法》。
两个月后,新闻法学学科建设的发源地——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成立,并着手起草新闻法。
1987年在新成立的新闻出版署的负责下,我国在上海建立了一个新闻法起草组,成立了由中宣部、新闻出版署、人民日报社、新华通讯社、全国记协、人民大学新闻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新闻研究所等" 9个单位14人组成的新闻法起草小组,1988年写出了三个《新闻法》文稿。
1989年2月,时任国家新闻出版署署长杜导正向新闻界宣布:《新闻法》草案力争于年底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此草案明确提出:“国家保障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新闻自由权利,不受追究和侵害,同时依法制止滥用新闻自由的行为。
”2002年11月16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柳斌杰在接受《财经时报》专时表示,考虑到中国国情,目前还不会制订《新闻法》[3]。
2008年11月3日,人民日报理论版刊出署名华清的文章称,当前,中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应加快新闻领域立法工作,继续完善与新闻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做好新闻工作、提高舆论引导能力提供法律保障[4]。
(二)我国现行新闻法的相关规定及评析当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一个以宪法为核心的关于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体系。
宪法第35条、41条、47条分别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和建议权”,公民还享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由此可以认为,尽管我国宪法中没有关于“新闻自由”这个词,但新闻自由内含于宪法上述条文之中,这是学者和民众公认的。
我国民法、刑法等基本法律中也有关于新闻舆论活动适用的条款。
民法中对保障公民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权利有专门的条款,刑法主要规定了对新闻传播活动犯罪的制裁。
我国部分地方也有关于新闻传播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这也在规范新闻传播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5]。
比如,《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管理条例》、《互联网管理条例》等。
此外与新闻传播相关的,如《突发事件应对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都对新闻发布和信息公开做了详细要求和规制,被新闻从业者广泛援引使用。
各类传媒管理的行政法规和关于新闻传播的单项管理行政法规,使国家对新闻传播活动的管理有了具体的规范框架。
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这个法律体系在确保新闻活动的积极社会效果和保障公民的表达权、知晓权等方面都发挥了不小的作用[6]。
二、国外新闻立法的借鉴与启示世界各国实行新闻法治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制定专门的新闻法或新闻出版法,或者除新闻法外,还制定有广播法、电视法、大众传播法等[7]。
另一种是没有专门的新闻法,而是在宪法、刑法、保密法等法律中设有适用于新闻、出版的法律条款。
美、英、日等国家均属于这种情况。
法国、德国、俄罗斯分别有成文的《新闻自由法》、《新闻法》和《大众传媒法》 [8]。
现就德国及意大利的新闻法立法模式做简单阐述。
(一)德国新闻立法的启示在德国,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受宪法的明文保护,对新闻、出版、广播、与电影报道的自由予以保护,不受检查。
同时,宪法赋予各州制定专门的新闻法。
联邦宪法法院规定,不仅要保证新闻界享有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的权利,而且要保证它的“机构独立性……从资料的收集到新闻和观点的发布。
”这就限制了所有州制定可能会以任何方式损害新闻自由的法律,从而使得德国成为整个欧洲对新闻界保护力度最大的国家。
德国西部11个州的新闻法也以不同方式规定新闻媒介享有自由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如北莱茵一威斯特伐利亚州《新闻法》第3条规定:“新闻界履行一种特殊的公共职能,即采集并传播新闻,公开观点,提出批评以及以其他形式制造舆论。
”汉堡州《新闻法》被认为最具代表性,该法第3条规定:“新闻界承担着一种通过收集和传播新闻、表达意见、批评或其他形式制造舆论或帮助教育的社会职能。
”根据汉堡州新闻法,新闻界发挥着大众信息与意见交流媒介的功能,为了便于新闻界能够履行这一职能,德国公共事务部门有义务实行信息公开[9]。
(二)英国新闻立法的启示英国属英美法系,是不成文法典国家,审判案件采用判例式,法官可以造法,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其新闻法制模式对我国具有其借鉴意义。
英国新闻自由及舆论监督的氛围比较浓厚,它的重要标志体现在1695年取消了新闻检查制度。
英国没有成文宪法,也没有专门的、严格意义的关于新闻媒介的权利义务的新闻法,其新闻法律规范散见于大量的判例法和某些制定法中。
如上所述,英国对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
英国调整新闻舆论监督权与公民名誉权的法律主要是指《诽谤法》,体现为判例法。
像其他国家一样,为了保护公民的名誉权,英国法一般不允许报纸刊登诽谤性文章,但它规定在某些场合,为了公共利益,某些言论可以免于诽谤诉讼的危险,这就是法律赋予新闻界对公共权力舆论监督的特许权。
同时,英国为了更好地保障新闻界的自由,其通过《官方秘密法》、《叛逆法》、《煽动法》、《煽动军人背叛和叛变法》、《政府档案法》、《藐视法庭法》等来界定新闻自由及舆论监督和保护国家秘密、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较大地扩展了英国的新闻自由。
三、新闻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一)新闻立法的必要性近年来,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但是,现行有关新闻传播和舆论监督的法律、法规文件不仅分散,而且缺乏周密性。
新闻法规中的诸多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新闻法立法向纵深推进。
1、制度不完善我国仍没有一部完整的新闻法, 新闻舆论活动的一些方面还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已有的新闻法律制度还存在许多不健全之处。
新闻监督不具有司法监督的强制力和约束力,但由于其舆论影响的公开性、广泛性、复杂性, 它在人们心中又是一种颇具权威的监督。
所以新闻工作者要实现舆论监督的社会职责,不但要遵循职业道德保证采访者的自愿受访及隐私权,还必须要有充分的法律权利保障。
而公民在媒体报道中既要求实现自己的知情权,又要保护自己的隐私权。
此外,新闻传播活动法制化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因此,制定一部完备的新闻法保障新闻报道的客观公正, 明确新闻工作者及公民的权利义务,是一项紧迫的任务。
2、新闻侵权和隐性采访新闻侵权,是指新闻报道主体通过新闻媒体传播新闻作品的方式,侮辱、诽谤他人(包括公民和法人)人格和名誉,或者违背他人意愿散布他人隐私、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或者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等侵权行为。
在当代社会中,新闻报道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进行传播的,其传播速度异常迅捷,传播范围十分广泛。
含有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一经播发,不仅会迅速传遍一个地区、一个省份,甚至会传遍全国和全世界。
因而对新闻报道相对人造成的损害也是很大的[10]。
隐性采访是指新闻记者不暴露真实身份和采访目的,以偷拍偷录等隐蔽手段对人物或事件进行采访。
隐性采访中新闻媒体有利于避开采访中的障碍,获得真实、鲜活的新闻素材,同时还可以强化记者的参与意识,强化新闻报道干预生活、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但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第一,泄露隐私。
第二,引诱犯罪。
第三,隐性采访往往比正常采访付出更大的艰辛,有时甚至还可能伤及记者的人身安全。
第四,隐性采访还容易导致法律纠纷,引发诉讼。
一个是采集素材不实,最终造成新闻报道失实;另一个是采集素材涉及公民隐私[11]。
3、司法不公正我国没有完整的新闻法,而相关法律法规又不够明确、仔细,导致现行的关于新闻媒体的规范缺乏对新闻自由行使的具体规定。
新闻自由是相对的,其行使就不得侵犯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行使新闻自由所进行的限制都必须事先由法律规定。
过于宽泛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给予司法机关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在遇到与其他权利的冲突时,容易造成由于缺乏具体操作标准而对公民的新闻自由权造成伤害的情形。
4、传统思想消极影响“新闻法在大多数国家都没有”。
我认为其他国家的情况不应该影响我国对新闻的立法。
基于普通法系、大陆法系的区别而形成的英美等国家没有成文新闻法的情况,也不应该成为我国不制定新闻法的理由。
普通法系国家以不成文的判例法形式为主要的法律存在形式,而近年来,即使是这样的国家,成文法也在增加。
更重要的是,英美等国虽然没有成文的《新闻法》,但他们都是新闻法治国家。
中国长期处于封建专制统治下,新中国成立之后,解决了封建土地关系,但对封建意识未能彻底扫荡,民主和法制观念薄弱,包括新闻法制在内的法制建设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12]。
(二)新闻立法的可行性1、政府政策支持新闻立法不但是公众、记者们的心声,也是中央的关注点。
正当世界著名媒体受金融危机影响纷纷裁员时,我国却不动声色地推出一项大手笔的媒体扩张计划。
在刚不久结束的党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在中国共产党93年的历史上是首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必将为新闻立法带来全新的刺激[13]。
2、全社会维权意识提高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公民的法律意识也有了相应地提高。
虽然意识的提高不能完全和知识划等号,但如果没有法律知识做前提,所谓法律意识不可能是空穴来风;有了法律知识不一定有好的法律意识,但法律意识肯定是以法律知识为前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