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 刑事判决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开刑初字第419号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治勇,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拓城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拓城县安平镇刘洼村委大刘洼西组0198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3月15日被上海铁路公安局杭州公安处杭州南车站公安派出所抓获,并羁押于杭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于2010年3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治勇犯抢劫罪,于201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海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治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2月初,同案犯董克启(已判决)、周伟(已判决)预谋盗窃位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简称高新区)沟赵办事处的河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的种子包装袋变卖,并约定如盗窃不成,就实施抢劫,由周伟负责找人实施,董克启负责出钱。后周伟找到郑祥龙,并通过郑祥龙找到时在河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打工的赵素华(另案处理),赵素华向周伟介绍了河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内摄像头及报警器的分布情况及种子包装袋的存放地点,并约定2月7日(正月初一)回郑州后再准备实施。赵素华因故未来郑州。周伟遂又通过郑祥龙找到被告人刘治勇、刘小利(另案处理),通过郑海良找到曹刘根(另案处理)和杜洪昌,并伙同郑祥龙和刘治勇购买了两卷黄色封箱宽胶带及两根绳子。
同年2月10日凌晨1时许,按照预定方案,董克启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等候在高新区冬青街与西四环交叉口处,被告人刘治勇伙同周伟、郑祥龙、郑海良、杜洪昌、刘小利、曹刘根驾驶一辆白色集装箱车停置在河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附近一角落后,穿戴好事先准备的手套、口罩、帽子并携带液压钳、铁撬棍、宽胶带、绳子等工具后,行至河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门前,由周伟用液压钳将大门铁丝剪断后,进入该公司院内,先后用胶带、绳子将被害人康怀伟、王朝景、丁克勤手脚捆绑并用胶带封住眼睛和嘴,并留下专人看管,以防止该三人反抗和报警,后抢走该公司仓库内秋乐郑单958普品玉米种子包装袋(2.5公斤装)80000个、监控室内的电脑主机一台及报警器。后由周伟驾车将该玉米种子包装袋运至约定地点藏匿,后又按照董克启的要求运至郑州,并由二人分别变卖部分玉米种子包装袋。经查,在此过程中,杜洪昌抢走被害人王朝景黑色直板波导手机一部,被告人刘治勇抢走被害人康怀伟银白色波导D650型手机一部。
案发后,涉案的64000个玉米种子包装袋已追回并返还河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刘治勇供述、同案犯董克启、周伟、郑祥龙、郑海良、赵素华、杜洪昌供述、被害人康怀伟、王超景、丁克勤陈述、证人姚东方、李冬霞、李刘成证言、户籍证明、报案材料、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两份、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治勇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本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治勇认为其没有绑人,也没有买胶带和绳子,其只是放风并搬了玉米包装袋。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初,同案犯董克启(已判决)、周伟(已判决)预谋盗窃位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简称高新区)沟赵办事处的河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下简称河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的种子包装袋变卖,并约定如盗窃不成,就实施抢劫,由周伟负责找人实施,董克启负责出钱。后周伟找到郑祥龙,并通过郑祥龙找到时在河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打工的赵素华(另案处理),赵素华向周伟介绍了河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内摄像头及报警器的分布情况及秋乐种子包装袋的存放地点,并约定2月7日(正月初一)回郑州后再准备实施。赵素华因故未来郑州。周伟遂又通过郑祥龙找到被告人刘治勇、刘小利(另案处理),通过郑海良找到曹刘根(另案处理)和杜洪昌,并伙同郑祥龙和刘治勇购买了两卷黄色封箱宽胶带及两根绳子。
同年2月10日凌晨1时许,按照预定方案,董克启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等候在高新区冬青街与西四环交叉口处,被告人刘治勇伙同周伟、郑祥龙、郑海良、杜洪昌、刘小利、曹刘根驾驶一辆白色集装箱车停置在河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附近一角落后,穿戴好事先准备的手套、口罩、帽子并携带液压钳、铁撬棍、宽胶带、绳子等工具后,行至河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门前,由周伟用液压钳将大门铁丝剪断后,进入该公司院内,先后用胶带、绳子将被害人康怀伟、王朝景、丁克勤手脚捆绑并用胶带封住眼睛和嘴,并留下专人看管,以防止该三人反抗和报警,后抢走该公司仓库内秋乐郑单958普品玉米种子包装袋(2.5公斤装)80000个、监控室内的电脑主机一台及报警器。后由周伟驾车将该玉米种子包装袋运至约定地点藏匿,后又按照董克启的要求运至郑州,并由二人分别变卖部分玉米种子包装袋。经查,在此过程中,杜洪昌抢走被害人王朝景黑色直板波导手机一部,被告人刘治勇抢走被害人康怀伟银白色波导D650型手机一部。
案发后,涉案的64000个玉米种子包装袋已追回并返还河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治勇的供述,称其于2008年2月10日伙同董克启、周伟、郑祥龙、郑海良、杜洪昌一起去河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盗窃包装袋。到公司附近,周伟拿着液压钳先下了车,并用液压钳把大门弄开,我们七个人把帽子、口罩、手套都戴好。我当时什么都没拿,到院子后,有几个屋子里好像有人,周伟就说先绑人,我就站在院子里放风,那天晚上一共好像绑了四个人,在绑第三个人的时候,我也进去了,我看到窗台有一部手机,就拿起来装进我的口袋,然后我帮忙按着那个人的胳膊,和他们几个把那个人绑了。我们从仓库把种子包装袋往我们车上装,搬了有五、六包,我实在搬不动了,就在车旁一边放风一边捡些散了的小包装袋。搬完后,我们坐车走了,到了柘城县古桥镇后,周伟给了我和刘小利每人5000元钱,郑祥龙又从我手上要走了500元,于是我拿了4500元和刘小利就回家了。
2、同案犯董克启的供述,称其做生意不顺,就产生了偷一批秋乐种业公司种子包装袋倒卖的想法,并找到周伟,让周伟具体找人并负责实施。
3、同案犯周伟的供述,称其帮董克启找人实施盗窃,找到了郑海良、郑祥龙、刘治勇、杜洪昌、小曹、刘小利。在偷走包装袋的当天晚上,董克启在他车上给了我30000块钱,并让我发给每人5000块钱。我拉着刘治勇、郑祥龙、刘小利行至安平镇古桥村古桥北头时,我把15000块钱分给了他们三个人,他们三人拿了钱就走了。
4、同案犯郑祥龙的供述,2008年2月10日晚上9点钟左右,周伟带了三个人回到澡堂,然后他们四个人在房间里打了一会儿纸牌,其间,周伟说晚上到一个厂里搬袋子,由周伟、郑海良和另外两个人把门弄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