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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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赔程序
索赔工作一般有以下五个步骤书面提出索赔要求;报送索赔资料了;会议协商解决;谋求中间人解决;提交仲裁或诉讼。承包商和业主都力争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解决,不要轻易诉诸仲裁或诉讼。
1.提出索赔要求。
当出现索赔事项时,在现场先与工程师磋商,如果不能达成妥协方案时,承包商应审慎地检查自己索赔要求的合理性,然后决定是否提出索赔要求。按照FIDIC合同条款,书面的索赔通知书,应在索赔事项发生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正式提出,并抄送业主;逾期才报告,将遭业主和工程师的拒绝。索赔通知书一般都很简单,仅说明索赔事项的名称,根据相应的合同条款,提出自己的索赔要求。至于索赔金额或应延长工期的天数,以及有关的证据资料等,可稍后在报。
2.报送索赔资料。
在索赔通知书发出后的28天内,或者经铬镍钢城市同意的合理时间内,应报出索赔的正式书面报告。索赔证据资料应尽可能地完备(不可“留一手”待谈判时在抛出来)、计算准确,符合合同条款,有说服力。要简明扼要,着重说明事实,切忌用刺激和不尊重对方的语言。不要随意指责对方不遵守合同。文字清晰、婉转并富有逻辑性。索赔报告要一事一报(同类型的可以合并在一起),不要将不同性质的索赔混在一起。
3.会议协商解决。
索赔报告送出后,不能坐等其书面答复,最好约定时间向工程师和业主进行细致的解释和会谈,可能要经过多次正式会谈和私下会晤才能相互沟通和达成谅解。要有耐心和毅力,并认真倾听对方拒绝补偿的依据,在考虑其某些合理因素的情况下,坚持原则,并做出合理让步,一求问题的解决。
4.谋求中间人调解。
在双方直接谈判没能取得一致解决意见时,为争取通过友好协商办法解决索赔争端,可邀请中间人进行调解。有些调解是非正式的,例如通过有影响的任务(业主的上层机构、官方人士或社会名流等)或中间媒介人物(双方的朋友、中间介绍人、佣金代理人等)进行幕前幕后调解。也有些调节是正式性质的,例如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共同委托专门的调节人进行调解,调解人可以是当地的工程师协会或承包商协会、商会等机构。这种调解要举行一些听证会和调查研究,而后提出调解方案,如双方同意则可达成协议并由双方签字和解。
5.仲裁和诉讼。
对于那些确实重大经济利益而又无法用其他协商和调解办法解决的索赔问题,遂变成双方的难以调和的争端,只能依靠法律程序解决。在正式采取法律程序解决之前,一般可以先通过自己的律师给对方发出正式索赔函件,此函件最好通过当地公证部门登记确认,以表示诉诸法律程序的前奏。这种通过律师致函属于“警告”性质,多次警告而无法和解(例如由双方的律师商讨仍无结果),则只能根据合同中“争端的解决”条款提交仲裁或司法程序。
根据FIDIC合同条件(1994年版)的第五十三条规定,索赔事件发生之后,索赔处理就成了当务之急,无端的时间拖延只会增加索赔的成本。所以该条就专门规定了一个对业主和承包商都有利的关于索赔的约束方式,即索赔程序条款,并特别对索赔通知和证明提出了时间限制,要求保持同期纪录。这些规定主要是为了及时和顺利地解决施工中的索赔争端事项,提高处理问题的而制定的。索赔程序规定使各方在索赔事件发生后,在限定时间内发出索赔通知和提交有关证明资料,并保持事件的同期纪录,做到了有章可循。
处理索赔问题大体经历以下几个阶段。
一、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索赔的一般程序
在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应抓住索赔机会,迅速作出反应。承包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并送业主一份副本,声明将对此索赔事件提出索赔,该意向通知是承包商就具体的索赔事件向工程师和业主表示的赔偿愿望和要求。假如走过这个期限,工程师和业主有权拒绝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与此同时,从索赔事件发生之日起,承包商就应作好现场条件和施工情况的同期记录,最后提交索赔报告。承包商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天内,或是在工程师可能的其他合理时间内,承包商递送正式的索赔报告。假如索赔事件的影响持续存在,28天内还不能算出索赔额和工期展延天数时,承包商应按工程师合理要求的时间间隔(一般为28天),定期陆续报出第一间隔时间段内的索赔证据资料和索赔要。在该项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最终具体报告,提出索赔谁资料和累积索赔额。
工程师收到承包商提出的索赔通知后,在不必承认业主责任的情况下,对同期现场记录及索赔报告进行审查。当工程师校核了同期记录之后,为了使合同双方对索赔达成一致,作为中间人,他必须积极穿梭于业主和承包商之间,通过一次或多次的协商,一种既切合实际情况,又可以使业主和承包商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法。这个方法可以是全部索赔的解决方法,也可以是索赔事件某个部分的解决方法。根据工程师在业主方和承包商之间的游说与斡旋,工程师、业主和承包商就索赔处理达成一致性意见。并且索赔报告经业主批准后,工程师就可签发支付证书,根据fidic条款(1994年版)第60条的规定:“业主应在收到临时付款证书后的28天内向承包商支付,最终证书应在56天内支付。如未按规定时间付款,则应按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利率计算。”
二、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索赔争端的解决程序
假如业主和承包商双方既不同意对方意见,也不同意工程师的意见,这时双方均可按照合同条款中有关争端解决的条款,如fidic条款(1994年版)的第67条,来将自己的要
求或不满足作为争端提出,而后按争端程序进行处理。在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索赔出现争端时,fidic合同条件吸收了美国的经验和恐怖行动组织解决争端的方法,形成了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特有的争端评审委员会方式(即drb方式)和争端裁决委员会方式(即dab方式)。
drb方式和dab方式是介于工程师处理争端和仲裁诉讼处理争端之间的一种解决争端的方式。期争端的解决程序,并不影响工程师处理争端的程序,当任一方对工程师的决定不满足时,均可将争端事项提交drb或dab.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任一方仍不满足dab或drb的建议,还可提交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否则,drb或dab的决定将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运用dab与drb解决争端快捷省时,对项目的干扰小,所需费用低。drb与dab 的成员均是双方认可的技术专家,双方认可和接受,并得到执行。
1、争端评审委员会方式(disputereviewboard,简称drb)是在国际工程承包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种新的解决争端的方式。它最早是由世界银行在1995年1月出版的“工程采购标准投标文件”附录中借鉴美国的经验而提出的。drb的出现代替了工程师解决争端的作用,同时也克服了工程师自己解决争端的种种弊病。drb是一种介于工程师处理和仲裁或诉讼处理争端之间的解决争端方式。这种在国际工程承包业中特有的解决争端的方式,本质上属于一种非诉的性质,即adr(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性质的解决争端方式。通常的争端评审委员由3名成员组成,由业主方与承包商各指定一名成员,再由该两名成员聘请第3名成员。如双方决定采用drb方式,则应在合同正式开始改造之前组成争端评审委员会(drb),并在合同签订之后开始工作。
2、争端裁决委员会方式(disputeadjudicationboard,简称dab)也是一种adr,即非诉性质的争端解决的方式。它是对drb方式改进而形成的一种更合理、更完善的解决争端的方式。dab方式最早是在fidic系列合同条件中的“dab)也是一种adr,即非诉性质的争端解决的方式。它是对drb方式改进而形成的一种更合理、更完善的解决争端的方式。dab方式最早是在fidic系列合同条件中的”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中提出的。在1999版的fidic系列合同条件中正式规定统一采用了dab的方式,并在合同后面专门附上“争端裁决协议书的通用条件”和“程序规则”等文件。dab方式,也是由3名成员组成的,先由业主和承包商各提名1位dab委员,由对方批准后,合同双方再与这二人协商确定第3位委员作为主席,共同组成dab.dab委员的报酬由双方平均支付。
3、drb与dab的区别。恐怖行动的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drb与fidic合同条件中(99版)的专用条件中规定的dab都是借鉴美国国内行之有效的争端解决的经验,但它们在委员的选定、工程程序等方面还有区别,下面作一简要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