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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里-麻江城市总体规划

凯里-麻江城市总体规划

凯里—麻江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文本图纸贵州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文本图纸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乡统筹发展规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经济社会统筹发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生产力布局...................................................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人口与城镇化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城镇体系结构与组织规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空间管制规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节综合交通发展规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节主要城镇给水排水规划 (11)第八节电力电信规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九节能源结构规划.. (13)第十节环境保护规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一节社会发展规划和社会保障.....................................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二节城镇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凯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规定》

《凯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规定》

《凯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凯里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采用凯里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个人建房)、临时建筑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市各建制镇的集镇建设,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国家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旧城改造中涉及多个单一性质地块的建设用地,具体包含各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按相应原控规性质,地块所占面积比例及原定的容积率来界定。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用地、用地性质按凯里市城市总体规划执行,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1-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按附表一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七条对于不改变用地性质,而确需增加部份其它性质的建筑,应在确保原定用地性质前提下,以原定性质建筑为主,新增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不得高于50%。

并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注明兼容性质及各类建筑面积比例。

第八条进入二级市场转让的土地,不改变规划明确的用地性质和修建控制性详规,符合转让条件的,由国土部门办理转让手续后,持国土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用地红线图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凯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规定》

《凯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规定》

《凯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规定》《凯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凯里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采用凯里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个人建房)、临时建筑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市各建制镇的集镇建设,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国家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旧城改造中涉及多个单一性质地块的建设用地,具体包含各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按相应原控规性质,地块所占面积比例及原定的容积率来界定。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用地、用地性质按凯里市城市总体规划执行,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按附表一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七条对于不改变用地性质,而确需增加部份其它性质的建筑,应在确保原定用地性质前提下,以原定性质建筑为主,新增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不得高于50%。

并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注明兼容性质及各类建筑面积比例。

第八条进入二级市场转让的土地,不改变规划明确的用地性质和修建控制性详规,符合转让条件的,由国土部门办理转让手续后,持国土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用地红线图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范围第三章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四章规划实施第五章规划监督与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贵阳市城市规划的技术管理,推动城市发展与建设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保护自然和人文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贵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贵阳市城市规划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应依法进行,科学规划,公正审批,有效实施,严格监督,建立健全城市规划技术管理体系,完善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提高城市规划技术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效率性。

第四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坚持统筹规划,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注重保护环境和生态资源,突出城市特色和效益。

第五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坚持民主参与,公开透明,多方共治,加强社会管理与服务,营造良好的城市发展环境。

第二章规划范围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是贵阳市城市规划的总体框架和基本指导,包括城市空间布局、功能定位、基础设施规划、保护与开发利用等内容。

第七条城市详细规划是贵阳市城市规划的具体实施规划,包括土地利用、道路交通、绿地公园、市容环境等内容。

第八条城市专项规划是贵阳市城市规划的特定领域或特定问题的规划,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环境保护、旅游发展等内容。

第九条城市更新规划是指对老旧城区、城市功能区、棚户区等区域进行改建和提升的规划。

第十条城市设计是指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设计排布、功能划分、景观塑造等内容的规划。

第三章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由贵阳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提出初步方案后,需要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形成正式方案,经市政府审批后生效。

第十二条城市详细规划由贵阳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重要的城市详细规划要在编制前进行公告,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三条城市专项规划由贵阳市规划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重要的城市专项规划要在编制前进行公告,征求公众意见。

凯里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凯里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凯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凯里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采用凯里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个人建房)、临时建筑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市各建制镇的集镇建设,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国家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旧城改造中涉及多个单一性质地块的建设用地,具体包含各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按相应原控规性质,地块所占面积比例及原定的容积率来界定。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用地、用地性质按凯里市城市总体规划执行,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按附表一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七条对于不改变用地性质,而确需增加部份其它性质的建筑,应在确保原定用地性质前提下,以原定性质建筑为主,新增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不得高于50%。

并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注明兼容性质及各类建筑面积比例。

第八条进入二级市场转让的土地,不改变规划明确的用地性质和修建控制性详规,符合转让条件的,由国土部门办理转让手续后,持国土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用地红线图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一、总则为适应城市发展需要,保护环境资源,提高城市建设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规划编制管理1. 规划编制机构应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等各级城市规划。

2. 规划编制机构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充分考虑自然资源、人文环境、社会经济等因素,形成科学合理的城市发展布局。

3. 规划编制机构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规划编制重要环节的论证和评估,确保城市规划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4. 城市规划编制应公开透明,听取公众意见,并依法进行听证,对关键问题进行广泛征求意见,争取各方参与和支持。

三、规划实施管理1. 城市规划编制完成后,相关部门应按照规划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2. 实施城市规划应注重统筹协调,避免重复建设,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 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明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和防治措施。

4. 规划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划的质量和进度。

四、规划监督管理1. 市政府应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规划监督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2. 规划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3. 规划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与交流机制,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工作合力。

五、规划信息公开1. 城市规划编制机构应及时公开城市规划编制过程、规划方案和规划实施情况等信息。

2. 市政府应建立规范的城市规划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公开的内容、方式和途径。

3. 规划信息公开应充分尊重公众知情权,接纳公众意见,推动规划实施更加民主透明。

六、违规处罚1. 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可以并处相应罚款。

2. 对于故意破坏城市规划、规划实施阻碍、违规占地等情况,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七、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凯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规定》

《凯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规定》

《凯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凯里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采用凯里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个人建房)、临时建筑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市各建制镇的集镇建设,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国家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旧城改造中涉及多个单一性质地块的建设用地,具体包含各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按相应原控规性质,地块所占面积比例及原定的容积率来界定。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用地、用地性质按凯里市城市总体规划执行,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按附表一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七条对于不改变用地性质,而确需增加部份其它性质的建筑,应在确保原定用地性质前提下,以原定性质建筑为主,新增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不得高于50%。

并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注明兼容性质及各类建筑面积比例。

第八条进入二级市场转让的土地,不改变规划明确的用地性质和修建控制性详规,符合转让条件的,由国土部门办理转让手续后,持国土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用地红线图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凯里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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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电力电信规划 ................................................................................................................... 27 第十一节 环保环卫规划 ............................................................................................................... 27 第十二节 燃气工程规划 ............................................................................................................... 28 第十三节 重要基础设施布局 ....................................................................................................... 29 第十四节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 29 第十五节 住房建设规划 ............................................................................................................... 30 第十六节 旧城改造规划 ............................................................................................................... 31 第十七节 城市形象设计及景观规划 ..........................................................错. 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八节 综合防灾规划 ............................................................................................................... 34 第四章 开发时序分析 .................................................................................................................. 36 第五章 制订和实施城市规划的重要措施 .................................................................................... 37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10.24•【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施行日期】2024.10.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7号,2023年12月21日公布,2024年2月1日施行;根据2024年10月24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10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规划管控,协调空间布局,确保规划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市辖各区城镇范围内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技术管理。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乡个人建房的规划技术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园林绿化)、国防动员、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规划技术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制定相关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五条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国家城镇用地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分类,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照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规划用地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规划用地面积,包括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市政道路及其他不计入指标计算的用地面积;(三)容积率;(四)建筑密度、建筑系数;(五)建筑控制高度;(六)绿地率;(七)停车位;(八)市政配套设施;(九)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十)城市设计要求;(十一)满足日照、消防等其他城市建设要求。

凯里政设施管理办法

凯里政设施管理办法

凯里市市政设施管理实施意见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城市道路、桥涵、隧道管理第四章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第五章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设施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桥涵、隧道、排水、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照明、垃圾收运系统等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市政设施是指:(一)城市道路的干道、支道、小街小巷、人行道、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路肩及其附属设施;(二)城市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三)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明渠、暗渠、排水大沟、泵站、污水处理设施以及积沙井、检查井及其附属设施;(四)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公共绿地(不含公园和收费娱乐场所)等处的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五)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公共绿地(不含公园和收费娱乐场所)等处的垃圾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所称“地下通道”,不包括兼作地下通道的人防工程。

(六)城市综合管网,含供水、供气、供电、通讯设备。

第四条本市市政设施实行协调发展,有偿使用,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谁维护,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设施建设必须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市政设施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本州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确保市政设施建设养护、维修经费投入,鼓励和支持市政设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机械化水平,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鼓励社会各界投资者按照市政设施发展规划,投资市政设施建设,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是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最新)

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最新)

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最新)城市规划资质管理规定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

第三条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六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一)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三)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八条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三)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六)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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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凯里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采用凯里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个人建房)、临时建筑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市各建制镇的集镇建设,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国家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旧城改造中涉及多个单一性质地块的建设用地,具体包含各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按相应原控规性质,地块所占面积比例及原定的容积率来界定。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用地、用地性质按凯里市城市总体规划执行,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按附表一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七条对于不改变用地性质,而确需增加部份其它性质的建筑,应在确保原定用地性质前提下,以原定性质建筑为主,新增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不得高于50%。

并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注明兼容性质及各类建筑面积比例。

第八条进入二级市场转让的土地,不改变规划明确的用地性质和修建控制性详规,符合转让条件的,由国土部门办理转让手续后,持国土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用地红线图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范文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范文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范文一、导言城市规划是指通过对城市的空间布局和功能配置进行有计划、有组织的安排,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环境的改善。

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督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贵阳市的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特制定本《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二、总则1. 为了推进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在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核、实施和监督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原则和规范操作,确保城市规划的高质量和良好实施效果。

2. 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应以人民群众的需求为导向,注重综合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促进城市的宜居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 在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工作中,应加强科学研究和信息交流,不断提升城市规划技术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推动城市规划理论和实践的创新。

4. 贵阳市城市规划部门应加强对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建立健全城市规划技术管理体制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和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三、城市规划技术管理的基本原则1. 科学性原则: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应立足于科学理论和技术手段,充分运用现代科学和信息技术,确保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2. 综合性原则: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应从城市社会、经济、环境等多个方面综合考虑,避免片面性和局限性,实现城市发展的整体性和协调性。

3. 可行性原则: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应注重实施效果和可操作性,避免理论脱离实际、无法落地的问题,确保规划方案的可行性和可持续发展。

4. 公众参与原则: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应充分听取和尊重公众意见,提高公众参与程度,形成广泛共识,推动城市规划的民主化和透明化。

四、城市规划技术管理的主要内容1. 城市规划编制:贵阳市城市规划部门应制定城市规划编制的技术管理细则,包括编制流程、编制要求和技术标准等,确保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凯里市鸭塘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

凯里市鸭塘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

凯里市鸭塘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贵州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2011.04目录第一章规划背景 (1)一、规划缘起 (1)二、现状条件分析 (1)三、上位规划及相关规划综述 (2)第二章规划总则 (3)一、规划依据 (3)二、规划原则 (4)三、规划理念 (4)四、技术路线 (5)第三章用地现状分析与用地评定 (6)一、现状分析 (6)二、建设用地评定 (7)三、建设用地评定 (8)四、发展条件分析 (8)第四章定位与策略 (8)一、功能定位 (8)二、规划策略 (9)第五章土地使用规划 (9)一、规划构思 (9)二、规划结构 (9)三、功能分区 (10)四、土地使用规划 .................................................................................................................................... 10 第六章建筑规划控制 (12)一、建筑间距控制 (12)二、建筑物退让控制 (13)第七章道路交通规划 (13)一、规划原则 (13)二、道路交通系统规划 (13)三、道路竖向规划 (15)第八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15)一、规划原则 (15)二、配套标准 (15)三、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15)四、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控制 (16)五、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规划 (16)第九章绿地系统规划 (17)一、规划原则 (17)二、规划控制 (17)第十章城市景观风貌与城市设计控制 (17)一、控制原则 (17)二、城市风貌规划 (17)三、景观系统规划 (17)四、城市设施控制 (18)第十一章四线控制体系 (19)一、四线规划控制 (19)二、建筑高度控制 (21)第十二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21)一、给水工程规划 (21)凯里市鸭塘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二、排水工程规划 (22)三、电力工程规划 (23)四、燃气工程规划 (24)五、环境卫生规划 (24)六、城市防灾规划 (24)第十三章规划实施策略 (25)一、针对凯里现状城市特点,提出以下实施策略: (25)二、针对凯里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规划措施 (25)凯里市鸭塘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第一章规划背景一、规划缘起2008年,凯里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了《凯里——麻江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整体确定了凯里城市的功能结构与发展方向。

凯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规定

凯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规定

《凯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凯里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采用凯里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个人建房)、临时建筑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市各建制镇的集镇建设,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国家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旧城改造中涉及多个单一性质地块的建设用地,具体包含各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按相应原控规性质,地块所占面积比例及原定的容积率来界定。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用地、用地性质按凯里市城市总体规划执行,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按附表一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七条对于不改变用地性质,而确需增加部份其它性质的建筑,应在确保原定用地性质前提下,以原定性质建筑为主,新增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不得高于50%。

并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注明兼容性质及各类建筑面积比例。

第八条进入二级市场转让的土地,不改变规划明确的用地性质和修建控制性详规,符合转让条件的,由国土部门办理转让手续后,持国土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用地红线图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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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中心都市治理技术〔试行〕第一章总那么1.1为了加强安康中心都市治理,标准、有序地推进都市建设,提高人居环境质量,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促进都市可持续开展,保证都市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法?、?陕西省城乡?、?陕西省都市治理技术?以及与都市相关的、标准、标准,结合安康中心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

1.2在安康市都市区范围内编制和实施都市,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和治理,除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各类专业技术标准要求外,必须遵守本的要求。

在安康市都市区范围内的临时建筑、私房自住建设另行制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2.1建设用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具体,经批准前方可实施;未编制修建性具体的,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未到达以下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零散地块建设永久建筑物时,地块的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2-1的。

表2-1建设地块最小面积指标备注:1.混合用地取较高值作为标准。

2.新区指新征地或旧城区连片改造工程开发建设的区域,旧区指旧城区其它改造工程开发建设的区域。

建设用地未到达前款的最小面积,但有以下情况之一,且符合都市要求的,市治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公厕、市场或停车场治理用房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配套根底设施建设工程;〔二〕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确需进行重建的特别用房;都市用地,依据其使用的要紧性质进行分类,按照?都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详见表2-2。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那么,符合经批准的具体的。

表2-2中未列进的建设工程,由市部门依据建设工程与周边环境的关系和市政设施配套条件等情况,确定其适建范围。

需改变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 范围的,须报市城乡委员会批准。

2.8都市新建居住小区应按国家有关标准,同步配套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效劳、金融邮电、社区效劳、市政公用和行政治理及其他九类设施,并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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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凯里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采用凯里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个人建房)、临时建筑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市各建制镇的集镇建设,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国家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旧城改造中涉及多个单一性质地块的建设用地,具体包含各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按相应原控规性质,地块所占面积比例及原定的容积率来界定。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用地、用地性质按凯里市城市总体规划执行,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按附表一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七条对于不改变用地性质,而确需增加部份其它性质的建筑,应在确保原定用地性质前提下,以原定性质建筑为主,新增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不得高于50%。

并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注明兼容性质及各类建筑面积比例。

第八条进入二级市场转让的土地,不改变规划明确的用地性质和修建控制性详规,符合转让条件的,由国土部门办理转让手续后,持国土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用地红线图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改变用地性质和修建性、控制性详规的,应向规划管理部门重新申报定点。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应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

无控制性规划和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用地性质和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附表二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指标,按有关法规、规范执行。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1.5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详细规划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1.5万平方米以下的,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按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用地性质和附表二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

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附表二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建筑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换算合成。

商业面积或者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面积10%,或者只有底层为商业或者办公的综合住宅,按住宅面积计算,建筑容积率按附表二中住宅的指标执行。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可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车能直接进入建筑平台面并达到该建筑消防出入口的,其建筑密度不得大于60%。

第十四条旧城区临城市主干道和次干道一线的建设用地,考虑拆迁量大、退道路红线等因素,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可适当提高。

第十五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加层、扩建。

第十六条中心城区临商业干道的建设项目,能够提供为社会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按附表三《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控制。

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25%,已作为开放空间的不得改作它用,不得增加建筑物。

第十七条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长度不小于1 6米且不通行任何车辆的城市公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4.6米。

(二)廊道内一般不得设置商业设施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八条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高出地面标高1.5米以下的半地下室,层高不大于2.2米的夹层及底层作为城市开放空间的架空层,其建筑面积不计。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九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绿化、安全、工程管线、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条住宅间距应当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外,中高层以下住宅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住宅日照间距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高度与建筑正面间距之比L不小于1∶1.1。

旧城改造密集地块,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1∶0.9。

(二)住宅正面间距折减、应按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附表四《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三)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山墙面对纵墙面、山墙不得开窗和挑阳台。

山墙面进深宜控制在12米以下,建筑最小间距不得少于10米,临山墙开间不得双侧设置阳台。

进深大于12米的山墙或山墙开窗的,应按照开窗面日照间距退让,阳台设置不得大于建筑面宽的三分之二。

(四)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住宅1、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小于或者等于15°时,按开窗面对开窗面的间距要求确定,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1.0。

2、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大于15°小于45°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5米。

3、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等于或者大于45°小于60°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3米。

4、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等于或者大于60°小于90°时,按山窗面对纵墙开窗间距控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0米。

(五)当住宅布置利用南向、东向或南偏东、南偏西30°以内的坡地高差时,视利用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对间距折减,折减后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30°以内的北向坡,视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相应加大间距。

低层住宅开窗间距不小于8米。

第二十一条中高层以下点式住宅山墙与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6米,山墙不得开窗和挑阳台。

大于等于10米的山墙允许设置通气高窗,不得挑阳台。

低层住宅山墙间距不得小于3. 5米。

第二十二条中高层以下点式住宅之间间距之比L≥1∶1;中高层以下点式住宅与相邻住宅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24米以下公共建筑之间及与中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按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高层建筑与中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南北向布置、面宽小于等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北侧住宅的间距按高层建筑高度的0.4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北侧住宅的间距按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4米。

(二)面宽小于等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间距按高层建筑高度的0.35倍控制,且最小间不得小于20米;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的间距按高层建筑高度的0.4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4米。

(三)建筑朝向为东西向的,高层建筑与西侧住宅的间距按高层建筑高度的0.4倍控制,高层建筑与东侧住宅的间距按高层建筑高度的0.35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4米。

(四)高层条式、点式建筑的短边或山墙面与中高层以下住宅山墙面间距不得小于13米。

(五)高层建筑裙房与相邻住宅的间距按本规定第二十条执行。

第二十五条两幢高层建筑及临街连续布置的高层点式建筑之间的开窗面间距,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5倍,并不得小于24米;东西向平行布置的,不小于东侧建筑高度的0.4倍,并不得小于20米。

第二十六条高层住宅建筑的采光槽,宽深比不小于1∶2.5,开槽宽度最小不得小于2. 7米;中高层以下住宅采光槽、宽深比不得小于1∶2,开槽宽度最小不得小于2.4米;中高层以下住宅内天井长宽平面轴线尺寸不得小于3.3米×3.3米。

第二十七条挡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要求(一)在无地质灾害影响下,应满足住宅日照、通风、防护、消防的需要。

(二)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挡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5米,下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3米。

(三)高度大于6米的挡墙应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得小于1.5米。

第二十八条100米以上高层建筑及其他非住宅建筑的间距,特殊地形、地段的建筑间距在符合交通、消防、采光、通风、城市景观的规定条件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九条非住宅建筑的间距(如: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楼),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物的性质,标准和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凡相邻建筑物已列为城市近期规划建设项目需拆或改造的,中高层以下住宅间距可以按以下规定控制(含相邻建筑物为私人自建住宅的):(一)南北向平行布置的,新建住宅与相邻住宅间距应按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日照间距控制;(二)改造的住宅与相邻住宅间距应大于原有间距(原有间距已满足标准日照间距的按标准间距控制),且还应按标准日照间距的0.5倍退让相邻土地界线;(三)住宅正面间距折减按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参照表四进行换算。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距离第三十一条建筑物沿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排水干线、人防设施、文物古迹,电力保护区及用地边界建设时,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建筑物沿用地边界修建,应按本规定第四章建筑间距规定的一半或按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

不开窗的山墙沿用地边界布置时,应按3米和满足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

第三十三条沿城市道路两则新建、改建、扩建筑物,建筑退让距离按附表(五)执行。

第三十四条规划宽度25米以上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的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在路段规定退让的基础上再退5米。

第三十五条沿红线宽度小于20米的规划道路,两侧建筑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退让。

第三十六条新建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并满足停车、廻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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