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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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里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补充意见》(黔府发[2004)11号)精神,尽快实施《凯里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启动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活跃房地产业,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特制定《<凯里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落实住房资金执行职工住房补贴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收入和租金收入一律转化为职工住房存量补贴资金,由州、市房改办统筹管理。执行增量补贴,提高职工购房能力。

(一)建立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帐户、实行专项管理州、市房改办分别在银行设立住房补贴资金总帐及二级帐户,根据《职工住房登记表》为职工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并按个人住房档案为职工开设个人住房资金帐户,在个人帐户下分设“存量补贴”、“增量补贴”专户。

(二)存量补贴对象及标准

1、对经人事部门认可,1998年12月31日前纳入州、市财政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在册职工,按截止1998年时任职级和工龄计算存量补贴。计算工龄的最高年限为40年。

2、各类人员存量补贴标准如下:

时任职级年存量补贴额(元)

一般干部及职工 270

副科级干部 310

正科级干部 350

副处级及中级职称 400

正处级及副高级职称 450

副厅级及高级职称 500

正厅级干部 560

3、存量补贴=98年底前职级年补贴额×1998年底前实有工龄(不超过40年)。

4、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其存量补贴按行政职级对应的标准执行。

5、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存量补贴,按组织人事部门或其主管部门核定的职级、工龄按附表一对应标准执行。

6、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具有资格证书和单位聘书,方能按相对应的存量补贴标准计算。资格证书须是省级以上人事部门颁发,存量补贴按照附表二对应标准执行。

7、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驻凯部队按中央军委的房改政策执行。

8、对离休干部给予优惠照顾。1937年7月6 日(含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存量补贴加记15%;1937年7月7 日以后至

1945年9月2 日(含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存量补贴加记10%;1945年9月3日至 1949年9月30 日(含9月30日)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存量补贴加记5%。

9、职工停薪留职期间,不计算存量补贴。1998年12月31日前已回原单位的,按实有工龄计算存量补贴;未回单位时不计算存量补贴。

10、职工在劳教期间不计算存量补贴。劳教后于1998年12月31日前又回单位工作的,按实有工龄计算;未回单位的不计算存量补贴。

11、1998年12月31日前辞职、辞退和自动离职的不计算存量补贴。

12、已执行异地安置房屋或已领取安置费的职工,不享受存量补贴。

13、《职工存量补贴计算表》由单位填报,经房改办审核后,将其存量补贴记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帐户中的“存量补贴”分户,存量补贴不计利息。

(三)增量补贴的对象、办法及标准

1、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的州、市行政事业单位的在册职工和离退休干部职工,实行住房增量补贴制度。

2、住房增量补贴标准:1999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按1999年6月职工工资总额(在职职工扣除独生子女费、电话费,离退休人员在此基础上再扣除护理费和高龄费)的3%补发。结合当前州、市两级财政困难的实际,分10年补清;从2007年7月1日起,在职职工暂执行10%,离退休职工暂执行13%,今后视财力情况逐步提高补贴标准。

3、在职职工未补交清所购住房土地收益金前,增量补贴不兑现给职工个人,其增量补贴缴存州、市房改办在银行开设的增量补贴专户统一管理。

4、对经批准已执行住房增量补贴的驻凯中央、省属单位,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或补交土地收益金时,可使用增量补贴资金。

二、存量补贴的使用和兑现

单位售房资金统筹用于该单位职工住房存量补贴。存量补贴用于职工购买住房和补交土地收益金。职工住房存量补贴兑现原则上与单位售房资金挂钩,职工住房存量补贴视单位住房资金情况兑现。

1、职工住房存量补贴首先用于补交其所购公有住房土地收益金。

2、购房职工补交土地收益金时,先用购房职工本人住房存量补贴冲抵,不足部分再用配偶住房存量补贴划转冲抵。

3、职工补交其所购住房土地收益金并取得《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后,夫妻双方的住房存量补贴余额,可在同级住房资金管理中

心调剂给其他人用于补交土地收益金。

4、对未享受房改房职工的住房存量补贴和补交清其房改房土地收益金后存量补贴有余额的职工,根据单位住房资金情况分期分批按比例兑现。兑现存量补贴,离、退休职工和无房职工优先。其顺序为:

(1)离休干部职工;

(2)退休干部职工;

(3)未享受房改房的职工;

(4)伤残重症职工;

(5)在职职工。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兑现存量补贴:

(1)凡借欠房改资金未还清的单位;

(2)住房资金(含增量补贴资金)不按规定存入房改部门指定银行的;

(3)出租公有住房未按规定定额缴纳租金收入的。

6、无售房款的事业单位,可用自有资金、税后利润或其它收入在报房改部门批准后作为存量补贴资金兑现职工存量补贴。

7、异地调动干部职工于1998年12月31日后调入或调出的,其住房存量补贴由原所在单位兑现。

三、补交土地收益金的办法、政策及程序

(一)土地收益金的计算办法

土地收益金(差额)即包含土地收益的房价与原实付购房款之间的差额(以下简称“差额”)。为体现早改早受益的精神,在计算差额时对1998年12月31日前已购房职工的支出视为投资,给予投资收益政策优惠(集资建房除外)。该差额按1999年相应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减去职工已购房款及其投资收益金,再减去职工存量补贴所得的数值核定。

即:差额=[各地段住房价格×(1一年折旧率×折旧年限)×住房建筑面积]一[原购房款×(1+i)n+夫妻双方存量补贴]

1、各地段住房价格为该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平均价格。

考虑其土地级差,共分四类地段。各地段房价标准如下:

地段经济适用房价(元/平方米) 市场价

一类 550 600

二类 520 560

三类 480 510

四类 420 (郊区)450

2、砖混结构住房年折旧率为2%,其它结构住房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折旧年限最高计算30年,从房屋竣工次年计算至1999年止。

3、i为投资收益率,以职工缴交购房款银行进帐单时间为准。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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