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工业企业搬迁调整实施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长城市群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长春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长城市群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长春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0.12•【字号】长府办发〔2020〕37号•【施行日期】2020.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长城市群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长春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20〕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哈长城市群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长春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0月12日哈长城市群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长春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哈长城市群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位于哈尔滨都市圈和长吉都市圈交汇处,范围涵盖五常、双城、榆树、德惠、扶余、舒兰等县(市)区,总面积约2.8万平方公里,是融入“一带一路”建设、落实区域协调发展、实施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的重要载体。
为贯彻落实《哈长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依据《哈长城市群发展规划》《吉林省落实哈长城市群发展规划实施方案》《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区域协调发展空间布局的意见》《长春市落实哈长城市群发展规划实施方案》,针对长春市辖区内的德惠、榆树两市,制定本实施方案,期限为2020—2025年。
一、发展目标抢抓国家政策机遇,围绕推进城市群建设重点工作,结合国家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一系列政策,积极融入哈长城市群一体化示范区建设,主动对接示范区整体规划,到2025年,与示范区内的其他县(市)区在交通、水利、信息等基础设施方面基本实现对接互联,基本消除妨碍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的主要壁垒,初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共享,初步形成生态联防联治、产业分工协作、产学研协同创新的一体化发展格局,促进形成东北地区开放合力,发展成为区域新的经济增长极。
长春市公主岭2023年拆迁规划
长春市公主岭2023年拆迁规划一、长春市公主岭拆迁工作规划(一)1月份以来,启动并完成了高滩新区“长沙路”片区40户的拆迁工作,拆迁建筑面积7945.81m2,拆迁补偿安置费约292万元,安置建房指标6幢,目前正抓紧进行施工建设,年底前可竣工;并完成了坝尾槽片区新建“职中”的勘丈工作,被拆迁户有8户,需拆迁建筑面积2411.54m2。
(二)4月份完成了xxx县电力公司办公楼及职工住宿楼的40户的拆迁工作,拆迁建筑面积3247.955m2。
(三)5月份完成了xxx港扩建重点工程项目179户的勘丈工作,需拆迁建筑面积为18773.32m2,经初步测算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计3416.74万元;目前各项拆迁前期准备工作已基本完成。
二、长春市公主岭拆迁安置工作重点加强对坝尾槽新区南片区xx栋的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同时加强对高滩新区未竣工部分的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完成了高滩片区和云天化x煤代气技改工程项目片区房屋拆迁个案处置工作,拆迁中的矛盾得到有效化解。
目前,煤代气技改工程项目拆迁的安置划地建房工作正有序推进。
三、长春市公主岭拆迁工作加强拆迁信访接待和调查核实工作,及时化解拆迁纠纷和矛盾我公司在开展拆迁工作中,严格按照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标准,切实维护拆迁户的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局面,全面做好因拆迁而引起的各项善后工作。
四、长春市公主岭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努力方向我公司在开展工作中,由于工作量大,人员少,宣传力度不够,导致一部分被拆迁户对拆迁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理解,引发了一部分群众的误解,影响了拆迁工作的进行,我公司在今后的工作中将努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的宣传力度,认真做好被拆迁户的思想工作;二是深入开展业务知识学习,完善和修改相关的措施;三是定期对工作进行总结,找准差距,突出重点,确定今后的工作重心。
四是抓紧制定XX年度城市房屋拆迁计划,管理安排拆迁规模,确保旧城改造工作有序推进。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长府发[2003]49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长府发[2003]49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规定》(长发[2001)3号)、《长春市工业企业搬迁调整实施办法》(市政府26号令),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现就当前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形式及标准1.企业改革形式本企业职工以现金或应得安置费(或补偿金)、劳动债权作为出资,收购企业净资产进行公司制改造;对外整体出让资产(含兼并)或部分出让资产进行公司制改造;引进外来资本参与重组进行公司制改造;按政策破产或依法破产。
2.企业改革标准大型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根据需要实行国有控股或参股,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竞争性领域中的中型及中型以下企业国有资本原则上全部退出;有国有股权的股份制企业按照理顺职工劳动关系需要出让国有股权。
退出国有资本控股地位的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全部理顺,实现劳动力配置市场化。
中型及中型以下企业改革后1年内,党组织关系、行政管理关系和统计渠道移交到属地。
二、保护职工合法权益3.企业改革时,要制定《企业改制方案》或《企业破产预案》,并单独形成《职工安置方案》,一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
方案在会前10天发给职工代表或由企业工会向全体职工报告。
在职职工200人以上的,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以获得应到会代表半数赞成票为通过;在职职工200人(含200人)以下的,由全体职工大会讨论,75%以上职工同意即为通过。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2020年)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21•【字号】•【施行日期】2020.10.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2020年)(2011年8月3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0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各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发改、财政、审计、行政执法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承包方式承接房屋征收任务。
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受市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负责市本级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区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12•【字号】长府办发[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办发〔2013〕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长府发〔2013〕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政策适用范围及申报程序1.《若干意见》适用于本市各城区(含双阳区)、开发区。
2.《若干意见》支持在本市注册,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研发、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生产和经营等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支持为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融资、担保、咨询、培训、业务代理等服务的各类中介和服务机构。
3.《若干意见》重点支持列入《长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以下简称《导向目录》)的产业领域和产品。
4.《若干意见》采取贴息、补助、奖励、股权投资及优惠政策等方式支持。
支持资金在长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涉及城区、开发区支持的,由城区、开发区自行制定实施办法。
5.《若干意见》扶持政策申报程序(1)申请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由市工信局(或科技局)与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各城区、开发区按文件精神组织申报。
经评审列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计划的项目,报请市领导审批后,由财政局拨付给使用单位。
对其中重点专业园区、孵化基地、公共服务平台等,由市工信局(或科技局)推荐给市股权投资基金平台给予优先支持。
长春市工业企业搬迁调整办法(2000年签发)
第26号:《长春市工业企业搬迁调整实施办法》已经2000年3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李述二〇〇〇年三月二十三日长春市工业企业搬迁调整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工业结构调整步伐,改善城市环境,合理规划用地,优化产业结构,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双阳区除外)市属以下国有、集体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搬迁调整。
第三条企业实施搬迁调整应当遵循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坚持合理布局、协同配合,确保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实施搬迁调整要与改革、改制、改造和结构调整、扭亏增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
第二章搬迁范围和方向第五条企业搬迁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
搬迁企业的重建应当与开发区和乡企工业小区规划建设相结合,形成高标准、专业化、配套合理的工业格局。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业企业均须搬迁:(一)在二环以内,可通过搬迁取得比较效益的;(二)处在二、三环之间,地理位置好,比较效益明显的;(三)在三环以内,进行技术改造,需改建、扩建厂房、办公楼,面积达到原厂房面积50%的;(四)在三环以内,经认定,企业危房比例达40%以上的;(五)在三环以内,被确定为污染城市环境,不能实现治理达标的。
第七条企业搬迁方向:(一)化工、热处理、电镀类可造成水污染和铸造等类污染空气的企业主要向兴隆山方向迁移,并结合技术进行,推行“三废”综合利用的先进技术,按照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达到环保标准;(三)汽车零部件类企业主要向双丰工业小区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迁移,充分发挥距离一汽较近、配套半径小、运输费用低、信息传递快的优势;(三)光机电类企业主要向经济技术开发区转移,建立高起点、高标准、高技术含量的光机电工业园区;(四)纺织类企业主要向第一毛纺织厂(以下简称一毛)集中,利用一毛现有厂房和占地,把除银龙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其它涉及纺织、染整等专业的企业相对集中起来;(五)轻工类企业主要向奋进乡几个乡企小区转移;(六)原料药生产企业主要向兴隆山方向转移,发挥兴隆山现有原料生产基地作用,营造我市新的原料药工业园区;(七)生物制药类企业主要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转移;(八)粮食加工类企业主要向大成集团周围转移,发挥大成集团在同行业中的带动作用;(九)建材类企业主要向金钱堡方向转移,搬迁企业的建设要加强粉尘治理和综合改造,减少污染;(十)其它行业的企业,包括老企业和预新建的企业,分别向各区在44个乡企工业小区中所建的园区转移。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17•【字号】长府发[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长府发〔201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十次党代会、市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我市先进装备制造、光电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五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工业转型升级,制定如下意见:一、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园区建设和企业集聚发展。
鼓励高校院所、企业、战略投资者、开发区合作共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园区。
经认定,对产业发展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园区(以下简称“专业园区”),通过市股权投资基金平台给予投资支持。
本地企业跨区迁入专业园区,经审核可不受区位限制,享受长春市存量工业企业进入开发区集聚发展的相关政策,企业上缴税收区级留成部分及工业总产值统计指标以上一年为基数,基数部分可留在企业原所在地,增量部分归属专业园区所在地。
企业在专业园区申请工业用地,按所在地最优惠政策执行。
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孵化基地建设。
对经认定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专业孵化基地”)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在限定租售对象和租售价格的前提下,按照工业用地性质及价格标准供应土地,允许专业孵化基地规划建设占地面积7%以内、建筑面积30%以内的配套服务设施;专业孵化基地经审批可分割转让。
对其中重点专业孵化基地给予连续3年贷款贴息支持,每年最高贴息500万元,还可通过市股权投资基金平台给予投资支持。
对专业孵化基地出租标准厂房、办公研发用房及配套服务设施发生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市级共享部分给予5年全额补助支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16•【字号】长府发[2006]7号•【施行日期】2006.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长府发〔200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长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六年三月十六日长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06年1月19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2006年至2010年,是我市振兴老工业基地,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五年。
把握时代特征,立足市情,科学编制并组织实施《长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对于加快推进我市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进程,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发展基础和环境(一)发展基础“十五”期间,全市人民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以加快发展为第一要务,坚持改革开放,努力克服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开拓创新、团结奋进,较好地完成了“十五”确定的目标任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重大成就。
综合经济实力明显增强。
2005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预计实现1675亿元,完成“十五”计划的112%,比“九五”末期接近翻一番,年均增长12.5%;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2805美元。
全口径财政收入实现184.8亿元,完成“十五”计划的142%,是“九五”末期的2.4倍,年均增长16.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现600亿元,是“九五”末期的1.9倍,年均增长14%;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五年累计完成2105亿元,完成“十五”计划的120%,是“九五”时期的2.6倍,年均增长22.5%。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年49号文件)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长府发[2003]49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规定》(长发[2001)3号)、《长春市工业企业搬迁调整实施办法》(市政府26号令),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现就当前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形式及标准1.企业改革形式本企业职工以现金或应得安置费(或补偿金)、劳动债权作为出资,收购企业净资产进行公司制改造;对外整体出让资产(含兼并)或部分出让资产进行公司制改造;引进外来资本参与重组进行公司制改造;按政策破产或依法破产。
2.企业改革标准大型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根据需要实行国有控股或参股,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竞争性领域中的中型及中型以下企业国有资本原则上全部退出;有国有股权的股份制企业按照理顺职工劳动关系需要出让国有股权。
退出国有资本控股地位的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全部理顺,实现劳动力配置市场化。
中型及中型以下企业改革后1年内,党组织关系、行政管理关系和统计渠道移交到属地。
二、保护职工合法权益3.企业改革时,要制定《企业改制方案》或《企业破产预案》,并单独形成《职工安置方案》,一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
方案在会前10天发给职工代表或由企业工会向全体职工报告。
在职职工200人以上的,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以获得应到会代表半数赞成票为通过;在职职工200人(含200人)以下的,由全体职工大会讨论,75%以上职工同意即为通过。
4.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案时,由企业工会根据需要请市总工会派员到会监督指导。
5.改制企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时,按长发[2001]3号文件规定对职工发放补偿金(全民固定工解除身份补偿金、全民合同工解除合同补偿金,下同)。
固定工补偿金计算基数锁定为2002年度全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9669元,按不高于3倍标准计算;合同工补偿金标准继续按长发[2001]3号文件执行。
长春市传统工业区改造的案例
长春市传统工业区改造的案例长春市传统工业区改造的案例一、背景介绍长春市是中国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也是吉林省的省会城市。
由于历史原因,长春市拥有大量的传统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
然而,随着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这些传统工业企业和园区已经面临转型升级的压力。
为了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长春市政府启动了传统工业区改造计划。
二、改造目标1. 促进产业升级:通过改造,将原有的传统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为高新技术产业企业。
2. 提高城市形象:通过改造,提高城市形象和环境质量。
3. 带动周边经济:通过改造,带动周边经济发展,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三、改造措施1. 拆除老旧厂房:对于已经停产或者生产设备陈旧的企业,政府将进行拆除,并规划建设新型产业园区。
2. 优化用地结构:对于仍在生产中的企业,政府将优化用地结构,并引导其向高新技术产业转型。
3. 提升环境质量:政府将加大环保力度,对于污染严重的企业进行整改或者关闭,并引导企业采用更加环保的生产工艺。
4. 支持企业发展:政府将出台一系列扶持政策,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四、改造成果1. 促进了产业升级:经过改造,原有的传统工业企业已经转型升级为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提高了产业结构水平。
2. 提高了城市形象:通过改造,原有的老旧厂房得到拆除和更新,提高了城市形象和环境质量。
3. 带动了周边经济:新型产业园区建设带动了周边经济发展,创造了更多就业机会。
五、存在问题1. 资金投入不足:由于资金限制,一些老旧厂房没有得到及时拆除和更新。
2. 人才引进难度大:由于地理位置偏远等原因,一些新型产业园区人才引进难度较大。
3. 环保意识不够强烈:一些企业对于环保意识不够强烈,需要政府加大环保力度。
六、改进措施1. 资金投入要跟上:政府应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保证老旧厂房得到及时拆除和更新。
2. 加强人才引进:政府应该加强人才引进工作,提高新型产业园区的吸引力。
3. 强化环保意识:政府应该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提高企业环保意识。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长府发〔2017〕11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长府发〔2017〕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市通过政府投融资建设一批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提高城市承载能力,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较好地发挥了区域性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
但对照国家在新形势下提出的深化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投资模式简单粗放,融资渠道和模式单一;政府投融资改革亟待创新,引导和带动作用有待于进一步发挥;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不够,持续发展和抗风险能力不强;投融资规模与支撑能力不匹配,资源未形成有效整合;事中和事后监管不到位,缺乏跟踪问效机制。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6〕43号),深化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政府投融资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作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供给侧改革为主线,以省十一次党代会和市十三次党代会、市委十三届二次全会精神为统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引导效应,放开市场准入,完善市场规则,营造机会均等、权利对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进一步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建立“决策落实、机制创新、市场参与、发展持续”的政府新型投融资体制。
——高位统筹,科学决策。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8•【字号】长府发[2008]25号•【施行日期】2008.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长府发〔2008〕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8〕12号),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一)全面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保护耕地、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各级政府的重要任务。
各级政府要迅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全面准确理解把握文件的精神实质、指导原则、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把建设用地管理的思想统一到严格土地管理上来,把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用地观念统一到节约集约用地上来。
二、加强规划计划管理,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二)科学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在扎实做好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全面掌握土地利用现状的基础上,按照保护耕地为前提、控制新增为重点、节约集约为核心的方针,遵循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
通过编制和实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引导工业向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三)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作用。
各类与土地利用有关的规划要在用地规模、布局和时序方面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
城乡规划要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和城乡规划控制标准编制,各类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要按照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控制时序的原则编制,产业发展规划要按照统筹与重点相结合、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环境与人本相结合、链式发展与集群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编制。
工厂搬迁实施方案计划
工厂搬迁实施方案计划一、概述。
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和企业发展战略的调整,我公司决定对工厂进行搬迁。
本实施方案旨在全面规划和安排工厂搬迁的各项工作,确保搬迁过程顺利、高效、安全。
二、搬迁目标。
1. 提高生产效率,新工厂将配备更先进的设备和生产线,以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2. 降低成本,新工厂选址将更加合理,降低物流成本和生产成本。
3. 提升员工工作环境,新工厂将提供更舒适、安全的工作环境,以吸引和留住优秀的员工。
4. 符合环保要求,新工厂将采用更环保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三、搬迁计划。
1. 确定搬迁时间,搬迁时间将在公司生产淡季进行,以减少对生产订单的影响。
2. 选址规划,对新工厂选址进行全面的规划和评估,确保选址合理、交通便利。
3. 设备搬迁,制定详细的设备搬迁方案,包括搬迁时间表、搬迁路线、设备保护措施等。
4. 厂房建设,对新厂房的建设进行规划,确保建设进度和质量。
5. 人员安排,合理安排员工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确保生产和搬迁工作有序进行。
四、搬迁风险及应对措施。
1. 设备损坏,加强设备保护,对易损设备进行特殊包装和运输。
2. 生产中断,提前做好备货,确保搬迁期间订单能够按时完成。
3. 环境污染,严格按照环保要求进行新工厂的建设和生产,避免环境污染。
五、搬迁后工作。
1. 设备调试,对搬迁后的设备进行调试和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 生产恢复,安排好生产工艺和生产线,确保生产能够快速恢复。
3. 员工培训,对员工进行新工厂环境和设备的培训,提高员工适应新环境的能力。
六、搬迁效果评估。
1. 生产效率,对比搬迁前后的生产数据,评估生产效率的提升情况。
2. 成本降低,比较搬迁前后的成本数据,评估成本的降低情况。
3. 环保效果,评估新工厂的环保效果,对比搬迁前后的环境影响。
七、总结。
通过本次工厂搬迁实施方案的全面规划和执行,我们相信新工厂将能够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为员工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同时符合环保要求。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17〕45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17〕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55号),加快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全面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政策要求,紧紧围绕打造“五个升级版”、实现“六个目标”,坚持“对标高位、补齐短板”,注重“整合资源、打造平台、项目强业”,加快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打好“有中生新”转型牌和“无中生有”创新牌,推动建造方式创新,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建筑以及各类装配式组合结构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全力推进建筑业向高端化、集聚化、智能化转型升级,努力把我市建筑产业规模做大、质量做优、市场做强,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步提升,为引领全市振兴发展提供新动能、新引擎。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新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0%以上;到2025年,新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
积极争创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打造一批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设计研发中心和示范工程。
(二)具体目标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分近期、中期、远期三个阶段,每个阶段的目标安排如下:近期(2017年—2018年)打好产业发展基础、抓好试点示范项目。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长春装备制造产业开发区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长春装备制造产业开发区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04•【字号】长府办发[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长春装备制造产业开发区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长府办发〔2013〕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关于支持长春装备制造产业开发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关于支持长春装备制造产业开发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为支持长春装备制造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加快发展,使其成为我市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引擎,真正担负起打造世界级长春轨道客车产业基地的重要使命,结合我市实际和发展需求,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从2013年起五年内,以开发区上年实际上划的市级共享收入为基数,超出部分全额返还。
市财政税收返还资金,专项用于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企业贷款贴息、融资和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等。
第二条开发区项目用地国有土地出让收益金市级留用部分,扣除提留的各项资金(基金)全部返还给开发区,专项用于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开发区企业上缴的城市配套费由开发区自行收取,扣除地铁建设基金后专项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赋予开发区土地收储职能,对管辖范围内所匹配的经营性用地直接收储,所有基础设施建设成本和整理成本均计入土地成本。
第五条开发区设立一级国库以及独立的税收征管机构。
第六条开发区可自行审批3000万美元以下的国家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及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变更审批和项目立项审批,按程序直接受理申报、审批和核准。
第七条对国家鼓励且不需要平衡生产建设条件的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投资项目,由开发区给予核准,报市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工业企业搬迁政策意见
(七)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企业搬迁合同》的约定,在镇支付定金后,原产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所有权证,并共同向市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注销手续。
3、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区位价补偿。
(三)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给予一定奖励,主要用于企业搬迁过程中的搬迁费用和停工损失等。奖励标准按区位价和建筑物及地面附着物重置补偿价总额的5%计算。印染企业及限期搬迁企业,可再增加不超过5%的奖励,具体由各镇(包括经济开发区、市城投公司、市各资产经营公司,下同)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方案,报经市城(镇)区工业企业搬迁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三、搬迁要求。要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进行企业搬迁。同一行业要相对集中在同一区域,以提高集中度,拉长产业链,促进产业集群式发展;涉及有污染物排放需治理的企业,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按照环保规划予以搬迁。
四、搬迁补偿办法和政策。根据“政府可以承受,企业可以接受”的原则,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储搬迁企业使用的土地,并给予相关企业相应的补偿。
(四)城(镇)区工业企业和仓储企业搬迁中办理新建房屋登记领证时,凭土地储备中心证明,有关部门应给予收费优惠,其中测绘费、登记费均按标准减半收取;企业搬迁后新建厂房、仓储房的建设配套费可以按实抵扣。
(五)搬迁工作由搬迁企业负责,拆迁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五、企业搬迁的一般程序。企业搬迁应根据“规划确定,政策推动,企业接受”的原则进行。
(一)申请搬迁。凡符合本意见规定并决定搬迁的企业,其土地使用权人应持相关资料向市城(镇)区工业企业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搬迁。因城市规划迫切需要搬迁的,由市建设规划部门提出,报市城(镇)区工业企业搬迁领导小组决定。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01•【字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22年7月1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子联2022年7月1日《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批准后的年度房屋征收计划于10个工作日内报市房屋征收部门。
第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已经登记的被征收房屋,其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一般以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不动产权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房屋征收部门在组织调查登记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资料、了解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本级项目的征收范围的确定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县(市)区本级项目的征收范围的确定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房屋征收、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等进行现场踏查。
参与现场踏查的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现场踏查情况对拟征收范围进行会商并组织专家论证,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将会商意见、专家论证结论和拟确定的征收范围图纸,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药厂搬迁方案
6.资料整理:对药厂现有资料进行整理、归档,确保搬迁过程中资料齐全、有序。
7.搬迁预算:根据搬迁工作内容,编制搬迁预算,确保搬迁资金合理分配。
三、搬迁实施
1.设备搬迁:按照设备搬迁方案,组织专业团队进行设备拆卸、包装、运输、安装、调试等工作。
4.员工关怀:关注员工在新厂址的工作、生活情况,及时解决员工问题,提高员工满意度。
5.搬迁总结:对搬迁过程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为今后类似项目提供借鉴。
六、总结
本方案从搬迁前期准备、搬迁实施及搬迁后期工作三个方面,为药厂搬迁提供了详细、合法合规的操作指导。通过严谨的组织、周密的计划、严格的执行,确保搬迁过程顺利进行,为公司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同时,关注员工权益,严格执行环保要求,体现了公司以人为本、绿色发展的发展理念。希望全体员工共同努力,共同为公司的发展贡献力量。
2.环评报告: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环评机构对新厂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搬迁后的药厂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3.规划设计:根据药厂生产流程、设备布局及产能需求,对新厂区进行合理规划,确保生产流程顺畅、设备布局合理。
4.设备搬迁方案:制定设备搬迁方案,包括设备拆卸、包装、运输、安装、调试等环节,确保设备安全、完整、快速地搬迁至新厂址。
药厂搬迁方案
一、项目背景
现有药厂已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生产需求,公司决定进行药厂搬迁。
二、搬迁目标
1.新厂址选择:综合考虑地理位置、交通便利性、环境容量、配套设施等因素。
2.设备搬迁:确保设备安全、完整地迁移至新厂址,并快速恢复生产。
3.人员安置:合理安排员工搬迁,保障员工权益。
4.环保要求:确保新厂址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园区整体搬迁实施方案
园区整体搬迁实施方案一、概述。
随着城市发展和规划的不断完善,园区整体搬迁已成为必然趋势。
为了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提升园区的整体发展水平,我们制定了园区整体搬迁实施方案,旨在实现园区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园区的整体功能和形象。
二、搬迁目标。
1. 提升园区整体形象,通过搬迁,打造更加现代化、环保、宜居的园区环境,提升园区整体形象和品位。
2. 优化资源配置,通过搬迁,实现园区内各类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园区内企业、机构的协同发展。
3. 提高园区功能,搬迁后,园区将更加注重产业集聚,提供更加完善的产业配套服务,提高园区的整体功能。
4. 推动园区经济发展,通过搬迁,促进园区内企业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推动园区经济的持续发展。
三、搬迁方案。
1. 选址规划,根据园区整体规划,选择新址进行搬迁,确保新址的地理位置、交通便利性、自然环境等因素符合园区发展需求。
2. 设施建设,新址设施建设将充分考虑园区内企业和机构的需求,包括办公楼、生产车间、配套设施等,确保搬迁后能够满足园区的整体发展需求。
3. 生态环境保护,搬迁过程中,将严格遵守环保法规,保护原址生态环境,同时在新址建设过程中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打造绿色、可持续发展的园区环境。
4. 产业集聚规划,搬迁后,将根据园区产业发展方向,进行产业集聚规划,促进相关产业的集聚和交流,提高园区的整体产业竞争力。
5.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在新址建设过程中,将注重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包括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园区的整体生活品质。
四、搬迁实施步骤。
1. 搬迁准备阶段,确定搬迁计划和方案,做好搬迁前的准备工作,包括选址规划、设施建设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
2. 搬迁实施阶段,按照搬迁方案,进行设施建设和相关配套工作,确保搬迁过程顺利进行。
3. 搬迁后续工作,搬迁完成后,进行相关设施调试和运营工作,同时开展产业集聚规划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推动园区整体发展。
五、搬迁效果评估。
工厂搬迁工作方案
工厂搬迁工作方案1. 引言工厂搬迁是指将生产、加工、仓储等工厂设施从原地迁移至新地点的过程。
由于各种原因,如市场需求的改变、设备更新、成本考虑等,工厂搬迁在现代企业中非常常见。
本文将介绍一个关于工厂搬迁的工作方案。
2. 搬迁目标工厂搬迁的目标是确保顺利迁移生产设施,并尽可能减少生产中断和客户影响。
以下是搬迁过程的几个关键目标:•完成搬迁过程,确保生产线和设施在规定时间内迁移到新地点;•减少搬迁对员工的影响,确保员工顺利过渡到新工作环境;•减少搬迁对客户的影响,确保及时交付客户订单;•控制搬迁成本,确保搬迁过程的经济效益。
3. 搬迁计划3.1 搬迁前准备在开始工厂搬迁前,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
这包括以下步骤:1.确定搬迁时间表:根据生产计划和客户需求,确定合适的搬迁时间;2.评估新地点的适宜性:确保新地点符合工厂的需求,例如面积、基础设施等;3.安排搬迁团队:成立专门的搬迁团队,负责规划和执行搬迁计划;4.调查相关法规和许可证要求:确保搬迁过程符合当地法规,并取得必要的许可证;5.制定详细的搬迁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包括时间表、任务分工、资源调配等的搬迁计划。
3.2 设备和设施搬迁设备和设施搬迁是工厂搬迁中最重要的部分。
以下是搬迁过程的关键步骤:1.标记和清点设备:对现有设备进行标记和清点,确保在搬迁过程中不会丢失或遗漏;2.拆卸和包装设备:根据搬迁计划,拆卸需要搬迁的设备,并进行适当的包装和保护;3.运输和安装设备:安排适当的运输工具,将设备运输到新地点,并在新地点进行安装和调试;4.测试和验证设备:在设备安装完成后,进行测试和验证,确保设备能够正常运行;5.迁移生产线:安排合适的时间,将生产线从原地点拆卸并迁移到新地点。
3.3 人员过渡在工厂搬迁过程中,员工的顺利过渡至关重要。
以下是人员过渡的一些建议:1.提前与员工沟通:在搬迁前,与员工进行充分的沟通,解释搬迁的原因和影响,并鼓励员工积极参与;2.提供培训和支持: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确保他们能够适应新环境和工作要求;3.协助就业安置:对于因搬迁而无法留用的员工,提供就业安置服务,帮助他们尽快找到新的工作机会;4.建立团队合作:在新工作环境中,鼓励员工建立良好的团队合作关系,以提高工作效率和生产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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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物的补偿按拆迁有关规定办理或者依法进行招标拍卖。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收益的使用:
国有企业的土地出让金(转让金)纳入财政专项管理。为鼓励和支持企业搬迁,将市留用部分除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返给代征部门5%外,85%返给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含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集团公司),作为企业重组资金,但用于原企业部分不得低于70%;10%作为政府搬迁调整专项资金,用于全市工业企业结构调整。由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结构调整和企业改制组提出书面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在财政、审计部门监督下使用。
第二十一条
搬迁企业在腾出的原址兴办第三产业,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享受减免税照顾;对聘用下岗职工新办企业的,在一定期限内享受地税部门减免税照顾。
第二十二条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搬迁调整期间,应按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
第二十三条 实施搬迁调整企业房产过户所涉及的税金,按长发(98)10号文件及市企业改制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已搬迁企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长春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实施搬迁调整企业原厂区土地按合法手续抵押的土地、房产,按下列规定处置:
(一)坚持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对抵押资产给予保全的原则;
(二)搬迁调整企业要主动征求债权人的意见,商讨抵押资产的处置办法,新厂区建成后,要及时用等值的资产和土地变更抵押给债权人,并签订有关协议,解决好变更抵押的“时间差”和“价值差”问题。变更抵押的评估费和公告费按规定标准的20%收取;他项权利证不收登记费。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业企业均须搬迁:
(一)在二环以内,可通过搬迁取得比较效益的;
(二)处在二、三环之间,地理位置好,比较效益明显的;
(三)在三环以内,进行技术改造,需改建、扩建厂房、办公楼,面积达到原厂房面积50%的;
(四)在三环以内,经认定,企业危房比例达40%以上的;
(五)在三环以内,被确定为污染城市环境,不能实现治理达标的。
第七条 企业搬迁方向:
(一)化工、热处理、电镀类可造成水污染和铸造等类污染空气的企业主要向兴隆山方向迁移,并结合技术进行,推行“三废”综合利用的先进技术,按照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达到环保标准;
(二)汽车零部件类企业主要向双丰工业小区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迁移,充分发挥距离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较近、配套半径小、运输费用低、信息传递快的优势;
(六)原料药生产企业主要向兴隆山方向转达移,发挥兴隆山现有原料生产基地作用,营造我市新的原料药工业园区;
(七)生物制药类企业主要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转移;
(八)粮食加工类企业主要向大成集团周围转移,发挥大成集团在同行业中的带动作用;
(九)建材类企业主要向金钱堡方向转移,搬迁企业的建设要加强粉尘治理和综合改造,减少污染;
长春市工业企业搬迁调整实施办法
(2000年3月23日长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工业结构调整步伐,改善城市环境,合理规划用地,优化产业结构,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双阳区除外)市属以下国有、集体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搬迁调整。
(一)进行技术改造或新产品开发,达产后新产品产值率超过30%的;
(二)加入大企业集团的;
(三)通过改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
(四)利用本系统现有土地和建筑物达到60%的。
第二十条
异地建厂的国有企业,重组后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三年内给予一定扶持,但最高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缴纳税金的地方留成部分。
第九条 实施搬迁调整的企业,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含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集团公司)请示;
(二)搬迁调整方案和可行性报告;
(三)搬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四)规划部门出具的重建选址意见书;
(五)环境保护部门对新建项目审批的环保报告书。
(十)其它行业的企业,包括老企业和预新建的企业,分别向各区在44个乡企工业小区中所建的园区转移。
第三章 企业搬迁的审批
第八条
实施搬迁调整的企业,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含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集团公司)向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提交实施搬迁调整报告,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论证后,方可批复。
第十七条 在确保银行信贷资金的优化,搬迁企业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要适当拿出一定比例的搬迁补偿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 为支持企业搬迁调整,对积极还贷、并符合信贷条件的企业,银行可按还贷数额发放新的贷款。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搬迁企业,可从土地收益中按不高于5个百分点的比例增加搬迁补偿金:
(三)光机电类企业主要向经济技术开发区转移,建立高起点、高标准、高技术含量的光机电工业园区;
(四)纺织类企业主要向第一毛纺织厂(以下简称一毛)集中,利用一毛现有厂房和占地把除银龙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其它涉及纺织、染印等专业的企业相对集中起来;
(五)轻工类企业主要向奋进乡几个乡企小区转移;
对集团企业,按规定给予搬迁补偿。
第十四条
实施搬迁的企业,出让(或转让)土地时涉及到市管公房的,从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等搬迁补偿费用中支付托欠的房租。对一次性付清的,可按70%支付;对一次性付清有困难的,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给予适当减缓。
第十五条 企业在实施搬迁调整过程中的拆迁行为,属拆迁部门负责管理的,应按有关程序办理拆迁手续。
第十条 凡未经批准立项而擅自实施的,不享受搬迁调整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土地、房产的处置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搬迁调整企业,原土地使用权为划拨的,由市政府无偿收回原厂区土地使用权;原土地使用权为出让的,市政府收回后,从招标拍卖所得金额中支付土地转让金,经市政府批准后也可直接依法转让。
第三条 企业实施搬迁调整应当遵循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坚持合理布局、协同配合,确保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实施搬迁调整要与改革、改制、改造和结构调整、扭亏增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
第二章 搬迁范围和方向
第五条
企业搬迁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搬迁企业的重建应当与开发区和乡企工业小区规划建设相结合,形成高标准、专业化、配套合理的工业格局。
第二十四条 企业搬迁中,符合本办法第十六规定的,房管部门在办理变登记时,免收一切费用。
第二十五条 搬迁企业所涉及的各种行政性收费,一律免收。
第二十六条 企业搬迁期间可享受停产整顿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中、省直及外地在长企业的搬迁调整,经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可执行本办法中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