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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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程序要求

大纲

一、行政许可程序概述

(一)行政许可程序的内涵

(二)行政许可程序的基本原则

(三)规范行政许可程序的意义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一)行政许可实施的一般程序

(二)行政许可实施的特别程序

三、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与监管程序

(一)行政许可的变更

(二)行政许可的延续

(三)行政许可的监管:检查、调查、强制学习、备案抄告、评比

四、行政许可程序的发展与完善

(一)行政许可程序存在的问题

(二)行政许可程序的完善

课件知识点汇总

T01:行政许可程序概述。

T02: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T03: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与监管程序

T04:行政许可程序的发展与完善。

正文

一、行政许可程序概述

(一)行政许可程序的内涵。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我国立法机关采用了正面列举辅以兜底条款外加否定式列举的方式对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界定。《行政许

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的范围主要分为两大类,六小项,一大类是对事项的许可,主要是涉及安全和有限资源配置的事项,另一大类,则主要是指对主体的资格和资质的许可。行政许可程序主要指行政许可行为的时限、方式、步骤和顺序,但对行政许可程序的理解,却不能仅限于此,在一项法律制度中,程序的作用非常关键,正是因为有程序的存在,才将法律原则与法律规范相互连接,相互贯通。在行政法治过程中,程序更具有控权的功能。因而,在谈及行政许可程序的时候,就不能仅仅将之视为行政许可从申请到终止的一系列手续,还应更多地从维护公民权益、保障公正的角度来进行理解。

(二)行政许可程序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与行政自我拘束原则。行政许可合法原则实际上就是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许可领域的体现。首先,它体现的是程序上的分权思想,即行政机关权力的来源必须由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律之下进行操作意义上的细化立法。其次,合法性原则体现的是上位法对下位法的优越性,这是以法的位阶理论作为支撑的。

行政许可行为原本是一个存在裁量余地的行政行为,我们必须在微观上为行政权的规范运作,寻找一个补充的控制理由,这就是行政自我拘束原则。行政自我拘束原则从程序角度看,是指行政机关在一段时间内,对一个许可规制曾经采用过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标准,对其他的同类许可也应适用。

2、公开原则与保密的例外。公开原则几乎是一个纯粹的程序性原则,公开原则的要求则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行政许可的依据公开,即有关行政许可的实体性与程序性规定,必须是公示的,是任何许可申请人都可以得到的;二是行政许可的标准公开,申请许可需要达到的条件必须是事先决定的,公开是对这一确定性的保证;三是行政许可的过程公开,一切的行政活动都应当是透明的,在阳光下进行;四是行政许可的结果公开,无论何种决定都应当让当事人和公众知晓,而且关键的是要公开说明理由,没有理由说明的公开同不公开相比,几乎不存在大的差别。

当然,公开也不是没有限制的,公开的界限在于法律规定的保密事项的保留,这主要是指对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其中,公开是原则,保密是例外,保密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才能排除公开原则的适用。这里涉及一个秘密认定权的问题,以及保密规则是否足够明确、秘密标准是否

可协商的问题。当然,这也取决于对公开与民主的要求程度高低的不同要求。

3、公正原则与效率原则。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平等对待许可申请人,单从程序上来理解公正原则,它主要包括三项要求,即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不单方接触和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

行政效率主要体现在时间角度和效益角度。从时间角度看,效率主要是指速度,即及时原则。这首先表现的是时限法定的要求,其次是禁止在实施过程中无故拖延的问题。从效益角度看,效率主要是指投入产出比,即效益原则。这首先要解决的是程序设定科学的问题:既避免不必要的拖沓手续,降低规制成本,同时又降低申请人的投入成本。其次是要解决在实施中如何因地制宜和提供便利条件的问题。

4、适应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的立法与执法工作充分考虑到因时间和地域不同产生的差异性等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出我国授权立法宽泛的优势,向社会提供妥当、必要和合适的制度供给,满足现实的需要。《行政许可法》一方面授予各级行政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以解决地区和行业间差异的问题,又特别规定了许可设定后的评价制度,以实现行政许可与社会发展间的协调。

《行政许可法》的一项重大贡献是它把信赖保护原则明白地写入了国家立法。在现实的行政许可中,判断信赖利益的存在有四个条件:一是信赖利益的存在,即公民根据前一行政许可规定确已作出了生产生活安排;二是损失的存在,即行政许可规定的改变带来的损失是明确和直接的;三是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这种信赖利益值得保护,既保持原有许可规定不变的必要性,这里事实上存在着一个利益衡量的过程。

(三)规范行政许可程序的意义

1、控制行政权力。正当的行政许可程序既可以控制行政许可权的滥用,又可以保障行政许可的效率。行政许可程序对行政许可权的控制主要表现为:通过听证、说明理由、回避等行政程序制度为行政许可权的运作设定轨道,从而监督行政许可机关对行政许可权的行使,防止权力的行使背离法定的目的。

2、保障公民权益。正当的行政许可程序可以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等基本人权不受侵犯,并为公众提供影响行政许可决定形成的机会。程序权利对于

实现公民基本人权具有决定性意义,正当的事前、事中、事后程序便于充分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实现,并使公众有机会参与行政管理的过程,以影响行政决定的作出。

3、增进直接民主。随着民主和法治理念的内涵有了新的丰富与发展,各种参与制度的直接民主形式也产生了,《行政许可法》中有关知情权、说明理由、申请听证等规定正是为申请人实现直接民主提供了正式的法律途径,是对民主理念的具体贯彻。

4、提高政府威信。正当的行政许可程序可以改善官民关系,增进公民对政府的信赖。因为公正的程序可以使受行政决定影响的人相信行政许可决定的事实基础是真实的,从而消除对行政机关的怀疑。营造一个平等对话、自主判断的场所,以改善官民关系,增进公众对政府的信赖,从而提高政府的权威,是健全行政许可程序的重要目标。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一)行政许可实施的一般程序

1、申请与受理。

行政许可的申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拟从事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意思表示。这是行政许可活动的开始,自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时起,行政许可的各种法律关系就因此产生,一个行政行为便告成立,而法律制度的规制才能开始发挥其作用。许可的申请方式一般以书面为原则,但不排除口头申请的存在。口头申请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事项简单的一次性即时请求,另一种是出于对申请人的帮助的需要,可以由申请人在现场提出口头申请,但需要由行政工作人员进行笔录,并经当事人最后核实确认后,形成书面材料存档。

随着时代和科技的发展,目前有两种新型的申请方式被越来越多地被采用,这就是格式文本与数据电文申请。格式文本的优势在于可以由行政机关提供更为专业的标准化的申请文书,既适于公民填写,也便于行政机关的规范化与自动化管理。可以大大提高行政工作的效率。格式文本相应地对行政机关提出了两项要求:一是要求其对格式申请文本内容进行限制,即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二是要求履行教示的义务。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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