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moved_张明楷二阶层理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危害行为
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
2.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受强制的身体活动利用他人的条件反射动作等;使他人丧失自由意志进而利
用其身体活动。
(1)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为。
案例1:医生将毒针交给护士,吩咐其给病人注射,护
士不知情而照办。医生是故
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护士
如果没有过失就无罪。
案例2:甲欺骗乙家中的钟
点工丙,声称自己是乙的秘书,要求丙将乙的公文包交
给自己带给乙,丙信以为真,将公文包交给了甲。由于丙
没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所以
甲只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2)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案例:医生将毒针交给护士,吩咐其给病人注射,护士本
应按规定检查针剂,但因为
过于相信医生的权威而未检
查并照办。医生是故意杀人
罪的间接正犯,护士属于过
失致人死亡(有可能构成医
疗事故罪)。
3.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利
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
(3)利用他人犯其他罪的故
意。
案例:甲不知道丙坐在高档
穿衣镜后面,而乙知道,乙
为了杀死丙,唆使甲向穿衣
镜开枪,穿衣镜被打碎,丙
也中弹身亡。甲构成故意毁
坏财物罪(或者与过失致人
死亡罪的想象竞合),乙成立
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甲
乙在故意毁坏财物罪范围内
成立共同犯罪。
注意:就真正的身份犯而言,一般人故意利用有身份的不知情者,难以成立该身份犯的间接正犯,可能成立其他犯罪。
案例1:甲冒充警察,声称办案需要,要求邮政工作人员大量开拆邮件的,甲不成立私自开拆邮件罪(真正身份犯)的间接正犯,但可能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的间接正犯(或者与招摇撞骗罪的想象竞合犯)。
案例2: 普通公民甲欺骗国家工作人员乙,声称需要现金购买住房,十天内可以归还。乙将公款挪用给甲,甲却用于贩卖毒品,并在十天内将公款归还。甲不能成立挪用公款罪的见解正犯,成立挪用公款罪的教唆犯(乙客观上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违法行为)。(1)利用他人有故意但无目的的行为。
案例:甲欲实施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向乙隐瞒牟利目的,利用乙传播淫秽物品。因为乙不具有牟利目的,只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而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间接正犯,二者在传播淫秽物品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这是间接正犯与被利用者构成共同犯罪的体现。4.利用有故意的工具(被利用者虽然有责任能力并且有故意,但缺乏目的犯中的目的,或者不具有身份犯中的身份)。这种情形利用者和被利用者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2)利用他人有故意但无身份的行为。
案例:甲(警察)指使乙(联防队员,非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乙。甲构成刑讯逼供罪的间接正犯。乙有逼供的故意,但没有司法工作人员身份,不能构成刑讯逼供罪的直接正犯,只能构
成该罪的帮助犯(如果乙致人轻伤,则会触犯故意伤害罪)。甲乙构成该罪的共同犯罪。这也是间接正犯与被利用者构成共同犯罪的体现。注意:间接正犯也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案例:甲欺骗乙说:“丙欠我100万,你帮我把他关起来要债。”乙信以为真,关押了丙,甲随后向丙的亲属勒索财物。甲是绑架罪的间接正犯,乙与甲成立共犯(乙成立非法拘禁罪)。
5.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案例1:甲迫使乙杀丙,同
时将乙要杀丙的实施告知丙,让丙在正当防卫时杀死丙,后来丙果真在正当防卫时杀死了乙。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案例2:甲诬告陷害乙犯故
意杀人罪,后来司法机关判处乙死刑立即执行的,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与诬告陷害罪的想象竞合犯。
6.利用被害人的行为。案例1:丈夫甲和妻子乙吵
架后离家出走,有杀乙故意
的邻居丙告诉乙:“你假装
上吊,我马上打电话叫甲回
来看看,吓吓他,让他以后
不敢再和你争吵。”以听从丙
的意见,将搭在房梁上的绳
子套在脖子上,丙便离开,
乙很快吊死。丙成立故意杀
人罪的间接正犯。
案例2:兽医甲谎称乙饲养
的狗是疯狗,使乙杀死该狗
的,甲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
的间接正犯。
案例3:甲强迫乙自杀的,
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作为与不作为的关系
(三)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的特定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