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合并调整重新公布实验室名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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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课程、实验室归属调整的通知.doc

关于部分课程、实验室归属调整的通知.doc

津理信教字〔2014〕5号
关于部分课程、实验室归属调整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
为加强课程建设,现对部分课程及实验室的归属做如下调整:
一、实验室
原归属于控制工程实验中心的电路实验室、创新实验室、电子技术实验室1、电子技术实验室2、电子工艺实习室五个实验室和归属于计算机工程系的计算机硬件实验室1、计算机硬件实验室2两个实验室,现归属于电工电子教学训练中心。

二、课程
电工电子学、电路基础、模拟电子技术、数字电子技术、数字逻辑与系统、单片机原理应用、微机原理与接口技术、电子工艺实习、电路基础实验、模拟电子技术实验、数字电子技术实验、电子技术课程设计、单片机原理与应用课程设计等课程归属于电
工电子教学训练中心。

数据库原理与应用、数据库原理、数据库应用技术等课程归属于基础课部。

本调整内容从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开始执行,请相关开课单位做好课程及实验室的交接工作。

2014年9月23日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 2014年9月23日印发。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9.30•【文号】环发[2004]138号•【施行日期】2004.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04]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有关直属单位,双重领导科研院所,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为了加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增强环境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体制改革,根据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我局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了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

为了加强我局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现将重新修订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附件: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以下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重点实验室的持续健康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环境保护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环境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称环保总局)建设重点实验室的目的是:促进环境科学技术的发展,开展创新性研究,解决环境保护的重大科技问题,为实现国家环境保护目标和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理论与技术支持。

第四条环保总局根据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国家环境科技中长期规划,编制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通过组织申报或者招投标等形式有重点、有步骤地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

第二章主要任务第五条承担国家环境保护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解决环境保护重大和关键性难题。

第六条建设与发展环境科学重点学科和新兴学科,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09.11•【文号】环办科财〔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科技正文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办科财〔202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各直属单位,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生态环境科技体制改革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实施意见》(环科财〔2019〕109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增强重点实验室对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支撑引领作用,现将新修订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9月11日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重点实验室持续健康发展,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作为国家生态环境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重要基地,是提升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水平的重要科技平台。

生态环境部根据生态环境事业发展需要和国家生态环境科技发展规划,有序开展重点实验室建设。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应紧密围绕生态环境中心工作,主动服务生态环境重点任务,开展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研究成果转化应用,为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第四条生态环境部采取“择优支持、规范管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促进生态环境学科发展,优化重点实验室布局,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强化重点实验室支撑服务功能。

第五条生态环境部组织协调相关资源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优先选择具备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相关科学研究任务,参与国家生态环境法规、规划、政策、标准制修订和环境管理决策支撑等工作。

河南保监局关于修改合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河南保监局关于修改合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河南保监局关于修改合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4.06.16•【字号】豫保监发[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保监局关于修改合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豫保监发〔2014〕15号)各省级保险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省市保险行业协会、河南省保险学会: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4〕8号)要求,我局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修改、合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具体如下。

一、修改的文件(一)《关于贯彻落实<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的通知》(豫保监发〔2013〕28号)第一部分“同时,根据保监会相关精神和《河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通知》(豫保监发〔2012〕73号)的要求,自2013年起不再组织农村营销员专场考试,《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转换政策将另行通知。

”修改为“我省自2013年起不再组织农村营销员专场考试,《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且可在有效期内换领新版《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

”(二)《关于严格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管理的通知》(豫保监发〔2012〕5号)第二部分第(三)条“确保业务人员全部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或保险经纪资格证”修改为“确保业务人员全部持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二部分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中的事项报告要求。

对于《保险法》、三个“监管规定”中明确规定的股东变更、机构撤销、地址搬迁等事项,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整及时地向我局报告。

如发生客户或营销员群访群诉、经济案件(贪污、贿赂、挪用、侵占等)等重大突发事件时,中介机构应及时向河南保监局报告相关情况。

主要内容应包括:发生重大事项中介机构的名称、时间、地点;事件的起因、经过、影响程度和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潜在损失和下一步工作方案,以及其他与重大事项相关的内容。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07•【文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9号•【施行日期】2016.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根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及质检总局的有关工作精神,为进一步深入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向纵深发展,国家认监委对历年来印发的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宣布失效一批已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文件,现予公告。

凡宣布失效的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宣布失效文件目录国家认监委2016年9月7日附件宣布失效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日期1 关于对《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审批条件若干解释的通知国认可〔2002〕26号200204302 关于进一步做好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工作的通知国认可函〔2003〕26号200302203 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认可函〔2003〕52号200304024 关于对认证、认证咨询、认证培训等企业进行重新确认有关问题的复函认办可函〔2003〕10号200301295 关于对认证机构的分支、分包及办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认办可函〔2003〕90号200308076 关于留存具有认证资格的国家公务员认证注册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2004〕60号200411047 关于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2004〕70号200412258 关于认可收费中认可评审人日数核算方法备案的函国认可函〔2004〕80号200404079 关于办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行政审批和认可事项的通知国认可函〔2004〕111号2004050810 关于加强机构注册办公地址管理的通知国认可函〔2004〕122号2004052611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和农产品认证企业监督工作的通知国认可函〔2004〕203号2004090212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认证有关问题及要求的通知国认可函〔2004〕265号2004111713 关于外资认证机构中持境外证书人员转化CNAT注册审核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函〔2004〕272号2004120614 关于有关企业社会责任认证问题的函国认可函〔2004〕276号2004120615 关于上报认证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年度报告的通知国认可函〔2004〕282号2004122716 [关于明确产品认证业务范围的公告] 2004年第27号2004110217 关于认证咨询师实施统一考试和注册制度的通知国认可〔2005〕82号2005110318 关于上报认证咨询机构年度报告的通知国认可函〔2005〕2号2005010919 关于印发《外资认证机构认证客户档案管理要求》的通知国认可函〔2005〕6号2005012020 关于调整转换注册咨询师培训方案的通知认办可〔2005〕20号2005051921 关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有关问题的复函认办可函〔2005〕98号2005041522 关于认证咨询机构行政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认可函〔2006〕113号2006062823 关于认证咨询人员确认注册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函〔2006〕131号2006071324 关于建立认证机构信息月报制度的通知国认可〔2007〕23号2007032625 [关于发布《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07年第3号2007011526 关于开展森林认证工作的意见国认可联〔2008〕29号2008060627 关于进一步加强认证证书监督管理的通知国认可〔2008〕37号2008082728 关于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认可〔2009〕44号2009100929 关于做好GB/T19001标准换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函〔2009〕18号2009021230 [关于发布《中国森林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09年第5号2009012331 [关于管理体系认证转换标准的公告] 2009年第9号2009022432 关于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试点机构条件及审批事项的通知国认可〔2010〕2号2010100833 关于印发《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试点工作要求》的通知国认可〔2010〕26号2010043034 关于落实国务院通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相关认证认可工作的意见国认可〔2010〕42号2010082635 关于建立认证培训机构信息月报制度的通知国认可〔2010〕64号2010121436 关于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延续批准证书有效期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认可函〔2010〕133号2010082537 关于有机产品认证咨询机构的公告2010年第37号2010100838 关于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进行调控的通知国认可〔2011〕40号2011071239 关于认证机构办事机构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2011〕53号2011083040 关于做好认证机构办事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国认可〔2011〕54号2011083041 关于认证机构开展分包认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2011〕66号2011101342 关于认证机构开展备案认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2011〕67号2011101343 关于贯彻执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认办可函〔2011〕238号2011102144 关于认证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2012〕1号2012010445 关于做好GB/T28001标准换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2012〕7号2012012946 关于扩大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试点工作范围的通知国认可〔2012〕10号2012020147 关于启用新版式《认证机构批准书》的通知国认可〔2012〕31号2012033048 关于组织开展认证工作质量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认可〔2012〕43号2012051149 关于开展认证咨询市场和认证咨询机构专项整治的通知国认可函〔2012〕70号2012050350 关于转发GB/T28001换版有关事项的通知认办可函〔2012〕28号2012021051 关于对认证培训机构年度工作报告事项有关要求的通知认办可函〔2012〕49号2012022852 关于认证机构年度工作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认办可函〔2013〕7号2013011453 关于认真做好认证机构年度工作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认办可函〔2014〕13号2014012154 关于认可机构和人员注册机构年度工作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认办可函〔2013〕32号2013022755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尽快废止认证价格自律有关规定的通知认办可函〔2014〕205号2014102256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01年第3号2001120757 关于要求指定的认证机构按规定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通知国认证函〔2002〕38号2002032958 关于要求指定的检测机构按规定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工作的通知国认证函〔2002〕39号2002032959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问题的函国认证函〔2002〕40号2002033160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工作实施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2〕50号2002050961 关于要求指定的检测机构按规定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工作的补充通知国认证函〔2002〕65号2002052862 关于委托实验室认可机构对申请承担强制性产品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进行现场调查的通知认办证函〔2002〕39号2002031963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问题的函认办证函〔2002〕57号2002051764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说明活动有关规定的公告]2002年第9号2002052165 [关于浙江方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任务的公告]2002年第13号2002111566 关于印发《〈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部分产品详细适用范围》的通知国认证〔2003〕46号2003081267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承认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证函〔2003〕65号2003041768 关于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代理申办机构管理加强的通知国认证函〔2003〕94号2003061169 关于停止受理未经注册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代理申办机构申办业务的通知国认证函〔2003〕95号2003061170 关于启用《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及其专用印章的通知国认证函〔2003〕124号2003071871 关于调整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任务的机构及其业务和地域范围的通知国认证函〔2003〕133号2003073072 关于部件自愿性认证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3〕134号2003080173 关于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业务范围的通知国认证函〔2003〕170号2003090174 关于调整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机构及业务范围的通知国认证函〔2003〕171号2003090175 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工作要求的通知认办证函〔2003〕157号2003121576 关于要求按规定上报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和标志发放信息的通知认办证函〔2003〕56号2003052177 [关于电线电缆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2003年第5号2003062378 [关于部件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机构名录及其业务范围公告]2003年第6号2003072579 [关于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认证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公告]2003年第11号2003090280 关于装饰装修产品强制性产品检测收费标准备案的函国认证函〔2004〕68号2004033081 关于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可承认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颁发机构名录的通知国认证函〔2004〕121号2004052682 关于《小功率电动机补充件实施规则》和开关、插座(功能件)及面板国认证函〔2004〕129号20040608组合产品认证实施要求的通知83 关于增加汽车产品指定机构和调整检测地域划分的通知国认证函〔2004〕166号2004072684 关于照明电器部分检测标准更新后标准推行及证书转换有关要求的通知认办证〔2004〕49号2004122485 关于执行GB19213-2003、GB15579.1-2004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认办证〔2004〕50号2004122486 [关于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04年第1号2004011687 [关于装饰装修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04年第5号2004022388 [关于机动车辆类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新规则的公告]2004年第9号2004032489 [关于消防车辆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04年第16号2004052490 [关于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04年第20号2004062491 关于调整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任务的实验室及其业务和地域范围的通知国认证函〔2005〕118号2005062792 关于恢复承担强制性认证电磁兼容检测业务的通知国认证函〔2005〕132号2005070193 关于部分家用电器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认办证〔2005〕3号20050202要求的通知94 关于执行GB19484.1-2004、GB19483-2004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认办证〔2005〕7号2005020695 关于执行GB19510.4-2005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认办证〔2005〕31号2005080896 关于部分电动工具产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认办证〔2005〕32号2005082997 关于执行GB17625.1-2003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认办证〔2005〕33号2005090698 关于执行GB/T15579.5-2005、GB/T15579.7-2005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认办证〔2005〕49号2005113099 关于电饭锅、冷热饮水机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认办证〔2005〕53号20051227100 [关于调整后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任务的实验室及其业务范围的公告]2005年第16号20050622101 [关于《机动车用喇叭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等13种规则的公告]2005年第28号20051010102 [关于实施《弧焊设备安全要求第五部分:送丝装置》的公告]2005年第34号20051206103 关于简化CCC标志审批程序及调整电视机产品CCC认证费用的通知国认证函〔2006〕81号20060518104 关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国认证函〔2006〕14020060726年本)》有关事宜的函号105 关于木铣和修边机产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6〕151号20060811106 关于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6〕155号20060822107 关于部分家用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6〕156号20060822108 [关于玩具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2006年第6号20060205109 [关于安全玻璃类产品实施规则修改的公告]2006年第15号20060712110 [关于低压成套开关标准换版的公告] 2006年第20号20060822111 [关于快热式热水器真空吸尘器产品执行新标准的公告]2006年第21号20060822112 [关于农机产品实施规则的公告] 2006年第24号20060830113 关于进一步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工作的通知国认证函〔2007〕22号20070126114 关于部分低压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7〕27号20070206115 关于低压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适用标准换版的通知国认证函〔2007〕36号20070306116 关于适用GB14711国家标准的小功率电动机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国认证函〔2007〕57号20070417有关要求的通知117 关于储水式热水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7〕61号20070426118 关于部分低压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7〕79号20070521119 关于对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实施规则进行备案的通知国认证函〔2007〕137号20070813120 关于拟发布第一批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及指定实验室名录的函国认证函〔2007〕211号20071226121 关于部分电动工具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认办证〔2007〕61号20071116122 关于备案新版电动工具检测标准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收费的函认办证函〔2007〕42号20070225123 [关于部分低压电器相关产品执行新版标准要求的公告]2007年第5号20070201124 [关于低压成套相关产品执行新版标准要求的公告]2007年第8号20070307125 [关于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2007年第9号20070417126 [关于GB14711-2006执行的有关事项的公告]2007年第10号20070417127 [关于储水式热水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7年第11号20070426128 [关于低压成套相关产品执行新版标准要求的公告]2007年第12号20070521129 [关于对部分电子电器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修订的公告]2007年第21号20070806130 [关于电动工具产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7年第29号20071114131 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业务授权范围的通知国认证函〔2008〕35号20080304132 关于执行新版装饰装修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8〕80号20080603133 关于执行GB/T5013-2008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8〕119号20080718134 关于部分家用电器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8〕138号20080819135 关于热熔断体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8〕154号20080917136 关于执行GB7000.1-2007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8〕190号20081022137 关于电路保护装置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通知国认证函〔2008〕230号20081230138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修改的公告]2008年第20号20080707139[关于强制性产品执行GB/T5013-20082008年第21号20080718有关要求的公告]140 [关于部分家用电器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8年第24号20080819141 [关于热熔断体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8年第28号20080917142 [关于执行GB7000.1-2007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8年第32号20081020143 [关于电路保护装置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8年第40号20081230144 关于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通知国认证函〔2009〕8号20090108145 关于电线组件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9〕19号20090223146 关于执行GB/T5023-2008《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9〕39号20090319147 关于执行GB/T12528-2008《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轨道交通车辆用电缆》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9〕40号20090319148 关于执行GB/T12972-2008《矿用橡套软电缆》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9〕41号20090319149 关于对部分低压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用标准换版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9〕189号20091118150 [关于对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产品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3号20090108151 [关于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小型电弧焊机产品认证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6号20090223152 [关于对电线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7号20090223153 [关于对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执行新版认证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11号20090319154 [关于对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轨道交通车辆用电缆执行新版认证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12号20090319155 [关于对矿用橡套软电缆执行新版认证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13号20090319156 [关于对快热式热水器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17号20090403157 [关于对公用电网动力配电成套设备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18号20090403158 [关于对低压成套无功功率补偿装置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19号20090403159 [关于电阻焊机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27号20090505160 [关于荧光灯交流电子镇流器产品和装有电子控制装置的灯具产品强制性认2009年第28号20090505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161 [关于信息技术设备、电信终端设备、无线局域网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31号20090605162 [关于部分低压电器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34号20090620163 [关于部分低压电器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32号20090622164 [关于小型交流弧焊机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33号20090629165 [关于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44号20090914166 [关于部分灯具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48号20090929167 [关于延长部分低压电器强制性产品认证换版时间的公告]2009年第51号20091119168 [关于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52号20091126169 [关于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53号20091126170 [关于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54号20091126171 [关于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用途便携式烹饪器具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55号20091126172 [关于安全玻璃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57号20091210173 [关于家用电器、电动工具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58号20091214174 [关于部分低压电器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59号20091217175 [关于执行新版《电气电子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的公告]2010年第1号20100105176 [关于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电器附件外壳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10年第2号20100114177 关于小功率电动机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10年第4号20100118178 关于石材切割机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10年第9号20100308179 关于家用和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10年第13号20100418180 关于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的公告2010年第14号20100416181关于机动车辆轮胎类产品强制性认证2010年第15号20100420执行新版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182 关于发布中小功率轮式拖拉机强制性认证新版实施规则及有关要求的公告2010年第16号20100429183 关于发布装饰装修类产品新版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及有关要求的公告2010年第25号20100706184 关于修订信息技术设备、音视频设备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10年第27号20100719185 关于镇流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GB19510.1等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10年第34号20100810186 关于修订电器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11年第9号20110509187 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11年第11号20110615188 关于修订电焊机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11年第12号20110623189 关于部分低压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适用GB 14048.4标准换版的公告2011年第20号20110902190 关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动机-压缩机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11年第21号20110902191 关于修订电动工具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11年第25号20110929192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强制性产品认证2012年第30号20121211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193 国家认监委关于加强对家用热水及取暖设备产品认证执法监管和获证后监督的通知认办证函〔2013〕3号20130106194 国家认监委关于明确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备案工作要求的通知认办证函〔2013〕36号20130307195 关于开展低碳产品认证机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23号20130513196 国家认监委关于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任务认证机构和实验室补充指定决定的公告2014年第25号20140730197 国家认监委关于更新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汇总名录及业务范围的公告2014年第26号20140826198 关于公布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格式的通知国认注〔2005〕23号20050328199 关于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印制和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注〔2005〕34号20050518200 关于农产品和食品认证标志备案的通知国认注〔2005〕35号20050518201 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有关文件的通知认办注〔2005〕1号20050111202 [关于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2005年第11号20050602203 [关于公布有机产品检测机构名录有关问题的公告]2006年第1号20060112204 [关于《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划(试行)》的公告]2006年第4号20060124205 [关于公布第二批有机产品检测机构名录的公告]2006年第22号20060824206 关于尽快取得认可资质的通知国认注函〔2007〕21号20070125207 关于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认办注〔2007〕41号20070814208 关于尽快获得相应认可资质的通知认办注〔2007〕51号20070925209 [关于《发布<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07年第3号20070115210 [关于公布第三批有机产品检测机构名单的公告]2007年第18号20070719211 [关于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07年第22号20070821212 关于实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注函〔2008〕132号20080801213 关于调查处理非法进口有机农产品的通知认办注函〔2008〕217号20081030214 关于公布《食品农产品认证机构认证人员注册数量及专业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认注〔2010〕11号20100208215 关于修订食品质量认证酒类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2010年第3号20100120216 关于禁止非法买卖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函认办注函〔2011〕201号20110907217 关于发布《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11年第34号20111202218 关于印发《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工作程序》及有关工作表格的通知国认实〔2002〕42号20020727219 关于印发《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获证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认实〔2002〕50号20020904220 关于对《检验检疫机构承担流通领域商品检验法律依据的请示》的复函国认实函〔2002〕124号20020916221 关于对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机构开展计量认证的通知国认实函〔2003〕14号20030303222 关于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机构开展计量认证的补充通知国认实函〔2003〕70号20030425223 关于做好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认实函〔2004〕193号20040817224 关于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实函〔2005〕64号20050404225 关于启用资质认定证书的通知国认实〔2006〕25号20060525226 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认实函〔2006〕88号20060525227 关于规范落实《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工作的通知国认实函〔2006〕121号20060706228 [关于启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公告]2006年第13号20060525229 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国认实〔2010〕49号20100915230 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的通知国认实函〔2007〕74号20071022231 关于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要求》及《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检测项目资质认定评审的通知国认实函〔2007〕133号20070803232 关于印发《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表格》的通知认办实〔2007〕17号2007042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变更部分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验室名称和授权项目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变更部分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验室名称和授权项目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变更部分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验室名称和授权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12.09
•【文号】国质检量函[2009]786号
•【施行日期】2009.12.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量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变更部分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验室名称和授权项目的通知
(国质检量函〔2009〕7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科学(测试技术)研究院(所),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各有关单位:为科学规划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验室队伍建设,突出各实验室专业能力特点,进一步强化实验室型式评价工作的有效性,根据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管理工作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变更部分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验室的名称和授权项目(见附件),颁发新的计量授权证书。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附件:
变更实验室名称和授权项目表。

工程技术学院实验室新建、升级改造、调整、撤销管理规定

工程技术学院实验室新建、升级改造、调整、撤销管理规定

工程技术学院实验室新建、升级改造、调整、撤销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实验室新建、升级改造、调整、撤销工作,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的设置、建设实验室,根据情况的变化调整、撤销实验室,以保证实验室管理的科学性,投资效益,充分利用。

根据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新建与升级改造的基本要求第二条我校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场所。

实验室设置要根据工作任务需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严格按规定要求,合理设置。

第三条新建实验室,必须充分论证,必要性、可行性、先进性、使用效率等都要达到较高的标准,功能与已经设置的实验室基本相同的,不重复设置。

第四条根据教学、科研、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等承担任务的不同,可设置不同层次的实验室,如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实验室(或实验中心,下同)。

第五条实验室的升级改造要向综合、共用方向发展,建立多专业、多学科可以共享、公用实验室。

体现科学、高效及特色。

第六条实验室的升级改造要有详细的建设规划,并经过学校正式批准。

市级及以上实验室的升级改造要经过学校和上级部门批准。

第七条实验室的升级改造要紧密配合基础教学、专业教学和重点实验室(专业)建设,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预期效益等综合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评等项目的管理程序管理。

第八条实验室的新建或升级改造要按计划方案进行。

各相关部门应依据规划方案,提前向学校提出实验室新建或升级改造申请,将涉及房屋、设施及仪器设备等事项,提前纳入学校的工作计划之中。

第九条实验室的新建或升级改造经费,应列入正常预算。

此外,提倡多渠道集资融资的方法解决建设经费。

纵向及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各类基金项目经费、重点实验室发展费、实验室有偿开放服务收入费,都可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三章新建或升级改造条件及工作程序第十条新建或升级改造实验室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必须密切配合基础教学、专业教学和科研需求;2.必须有稳定的专业方向,目标及任务明确,配套完备的实验教学大纲、项目、教材、讲义、考核方法,有充足的实验教学工作任务;3.有相对完备的实验教学与管理队伍。

教育部关于同意调整中国科学院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权管理体制及更名的批复-学位[2000]58号

教育部关于同意调整中国科学院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权管理体制及更名的批复-学位[2000]58号

教育部关于同意调整中国科学院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权管理体制及更名的批复正文:---------------------------------------------------------------------------------------------------------------------------------------------------- 教育部关于同意调整中国科学院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权管理体制及更名的批复(学位[2000]58号)中国科学院:你院《关于中国科技大学研究生院(北京)更名为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的请示》(科发人教字[2000](0412号)和《关于上报教育部〈关于中国科技大学研究生院(北京)更名为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的请示〉的补充说明》(人教字[2000]525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同意将你院所属中国科技大学研究生院(北京)更名为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

二、同意将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作为单独设置的学位授予单位。

中国科学院5个学部和现作为学位授予单位的各研究所不再作为学位授予单位行使学位授予权,这些单位现有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全部归入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归入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名单见附件)。

三、请你院抓紧做好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工作,以及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与学部和各研究所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的交接工作,从2001年9月起正式实施由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统一授予学位。

附件:归入中国科学院研究所院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名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归入中国科学院研究所院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名单┌─────────┬────┬──────────┬──────┐│单位名称│专业代码│专业名称│授权级别│├─────────┼────┼──────────┼──────┤│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10108 │科学技术哲学│硕士│├─────────┼────┼──────────┼──────┤││40201 │基础心理学│博士│├─────────┼────┼──────────┼──────┤││40202 │发展与教育心理学│博士│├─────────┼────┼──────────┼──────┤││40203 │应用心理学│博士│├─────────┼────┼──────────┼──────┤││70100 │数学│一级学科博士│├─────────┼────┼──────────┼──────┤││70200 │物理学│一级学科博士│├─────────┼────┼──────────┼──────┤││70300 │化学│一级学科博士│├─────────┼────┼──────────┼──────┤││70400 │天文学│一级学科博士│├─────────┼────┼──────────┼──────┤││70500 │地理学│一级学科博士│├─────────┼────┼──────────┼──────┤││70600 │大气科学│一级学科博士│├─────────┼────┼──────────┼──────┤││70700 │海洋科学│一级学科博士│├─────────┼────┼──────────┼──────┤││70800 │地球物理学│一级学科博士│├─────────┼────┼──────────┼──────┤││70900 │地质学│一级学科博士│├─────────┼────┼──────────┼──────┤││71000 │生物学│一级学科博士│├─────────┼────┼──────────┼──────┤││71101 │系统理论│博士│├─────────┼────┼──────────┼──────┤││71200 │☆科学技术史│一级学科博士│├─────────┼────┼──────────┼──────┤││80100 │力学│一级学科博士│├─────────┼────┼──────────┼──────┤││80201 │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博士│├─────────┼────┼──────────┼──────┤││80202 │机械电子工程│博士│├─────────┼────┼──────────┼──────┤││80300 │☆光学工程│一级学科博士│├─────────┼────┼──────────┼──────┤││80402 │测试计量技术及仪器│硕士│├─────────┼────┼──────────┼──────┤││80500 │材料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80601 │冶金物理化学│博士│├─────────┼────┼──────────┼──────┤││80701 │工程热物理│博士│├─────────┼────┼──────────┼──────┤││80702 │热能工程│硕士│├─────────┼────┼──────────┼──────┤││80703 │动力机械及工程│硕士│├─────────┼────┼──────────┼──────┤││80704 │流体机械及工程│硕士│├─────────┼────┼──────────┼──────┤││80705 │制冷及低温工程│硕士│├─────────┼────┼──────────┼──────┤││80801 │电机与电器│硕士│├─────────┼────┼──────────┼──────┤││80803 │高电压与绝缘技术│硕士│├─────────┼────┼──────────┼──────┤││80804 │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硕士│├─────────┼────┼──────────┼──────┤││80805 │电工理论与新技术│博士│├─────────┼────┼──────────┼──────┤││80901 │物理电子学│博士│├─────────┼────┼──────────┼──────┤││80902 │电路与系统│硕士│├─────────┼────┼──────────┼──────┤││80903 │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博士│├─────────┼────┼──────────┼──────┤││80904 │电磁场与微波技术│博士││├────┼──────────┼──────┤││81000 │信息与通讯工程│一级学科博士│├─────────┼────┼──────────┼──────┤││81101 │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博士│├─────────┼────┼──────────┼──────┤││81102 │检测技术与自动化装置│硕士│├─────────┼────┼──────────┼──────┤││81103 │系统工程│硕士│├─────────┼────┼──────────┼──────┤││81104 │模式识别与智能系统│博士│├─────────┼────┼──────────┼──────┤││81200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一级学科博士│├─────────┼────┼──────────┼──────┤││81301 │建筑历史与理论│硕士│├─────────┼────┼──────────┼──────┤││81401 │岩石工程│博士│├─────────┼────┼──────────┼──────┤││81601 │大地测量学与测量工程│博士│├─────────┼────┼──────────┼──────┤││81701 │化学工程│博士│├─────────┼────┼──────────┼──────┤││81702 │化学工艺│博士│├─────────┼────┼──────────┼──────┤││81703 │生物化学│硕士│├─────────┼────┼──────────┼──────┤││81704 │应用化学│硕士│├─────────┼────┼──────────┼──────┤││81802 │地球探测与信息技术│硕士│├─────────┼────┼──────────┼──────┤││81803 │地质工程│博士│├─────────┼────┼──────────┼──────┤││82501 │飞行器设计│硕士│├─────────┼────┼──────────┼──────┤││82701 │核能科学与工程│博士│├─────────┼────┼──────────┼──────┤││82703 │核技术及应用│博士│├─────────┼────┼──────────┼──────┤││83001 │环境科学│博士│├─────────┼────┼──────────┼──────┤││83002 │环境工程│硕士│├─────────┼────┼──────────┼──────┤││90300 │农业资源利用│一级学科博士│├─────────┼────┼──────────┼──────┤││90707 │水土保护与荒漠化防治│硕士│├─────────┼────┼──────────┼──────┤││90801 │水产养殖│硕士│├─────────┼────┼──────────┼──────┤││90803 │渔业资源│硕士│├─────────┼────┼──────────┼──────┤││100706 │药理学│博士│├─────────┼────┼──────────┼──────┤││120100 │☆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120405 │土地资源管理│硕士│├─────────┼────┼──────────┼──────┤││120501 │图书馆学│博士│├─────────┼────┼──────────┼──────┤││120502 │情报学│硕士│└─────────┴────┴──────────┴──────┘——结束——。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3.04.16•【文号】教技[2003]2号•【施行日期】2003.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技[200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国防科工委科技质量司、部直属高等学校:为加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推动高等学校创新体系建设,提高创新能力,我部在原《高等学校开放实验室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我部。

教育部二OO三年四月十六日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

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依托高等学校要赋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为独立的预算单位,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与院、系平行。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是学科建设的重点,依托高等学校应将其列入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

第六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教育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关于公布我校新核准的实验室建制的通知-四川大学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

关于公布我校新核准的实验室建制的通知-四川大学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
39
磷化学与工程省重点
实验室
省重
刘代俊
教授
四川省教育厅
化学工程学院
40
先进材料成型及模具技术省重点实验室
省重
李 宁
教授
四川省教育厅
制造科学与工程学院
41
围产与生殖医学省重点实验室
省重
毛 萌
教授
四川省教育厅
华西第二医院
42
环境工程省重点实验室
省重
唐 亚
教 授
四川省教育厅
建筑与环境学院
43
水文学及水资源省重点实验室
基础
主 任:周激流
副主任:孙亚飞
教 授
工程师
四川大学
2
工程设计教学实验中心
文科教学实验中心
基础
主 任:赵世平
副主任:袁培根
教 授
高 工
四川大学
3
电工电子基础实验教学中心
基础
主 任:雷 勇
副主任:杨 怡
教 授
工程师
四川大学
4
物理基础实验教学中心
基础
主 任:朱 俊
副主任:何 原
教 授
教 授
四川大学
5
化学基础实验教学中心
省重
谭天轶
教授
四川省教育厅
华西医院
6
感染性疾病分子生物学省重点实验室
省重
赵连三
教授
四川省教育厅
华西临床医学院
7
多相流传质与化学反应工程省重点实验室
省重
梁斌
教授
四川省教育厅
化学工程学院
8
功能材料物理化学与工程省重点实验室
省重
肖定全
教授
四川省教育厅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名称变更的公告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名称变更的公告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名称变更的公告》一、前言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我们不断提升自己技能和知识水平的重要方式。

我们的培训基地一直以来为大家提供了优质的教育资源和服务。

但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学员的需求,促进我们的发展,我们决定对培训基地的名称进行变更。

二、名称变更的背景和意义1. 背景我们的培训基地一直致力于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高水平的继续教育服务,帮助大家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

但是,在长期运营过程中,我们发现原名称在市场和品牌传播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我们决定对基地名称进行变更,以适应当前市场竞争和学员需求的变化。

2. 意义名称的变更不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改变,更是对我们培训基地发展和未来规划的一种重要举措。

新名称将更好地体现我们的定位和服务理念,使更多的专业技术人员了解和认可我们的培训基地,进而选择我们的课程,提高我们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三、新名称的发布经过精心策划和研究,我们决定将培训基地的名称变更为“思学培训院”。

这个名称蕴含了我们希望学员在这里不仅仅接受知识的传授,更能够进行思维的碰撞和学习方法的探索,从而真正实现知识的内化和应用。

我们相信这个名称可以更好地传达我们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执着和热情。

四、对学员的影响和服务调整名称的变更不会对我们的课程和服务产生任何影响,我们将继续为大家提供高品质的课程和服务。

为了更好地服务学员,我们也将根据新的名称和理念对课程内容和教学方式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优化。

五、总结与展望通过这次名称的变更,我们希望能够传递出我们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坚定信念和不懈追求。

我们将继续不懈地努力,为广大学员提供更全面、更优质的教育资源和服务,共同成长,共同进步。

(本文共3014字)个人观点: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我们不断提升自己的必经之路。

培训基地的名称变更是一个重要的举措,我认为这能够更好地契合当前的市场和学员需求,使我们的培训基地能够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

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工作,提高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有效性,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工作程序,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备第三方公正地位,且从事为社会出具公证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统一规范、科学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内容第四条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审查验收或依法授权。

第五条计量认证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实验室的公正性和计量检定、检测能力、可靠性等技术能力进行依法考核合格后,准予其对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行政行为。

第六条审查验收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依法设置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实验室进行合理规划、确定检验任务范围,并对其公正性和技术能力进行依法考核合格后,准予其承担法定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行政行为。

第七条依法授权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依法授权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实验室进行合理规划、确定检验任务范围,并对其公正性和技术能力进行考核合格后,准予其承担法定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行政行为。

第八条申请计量认证和审查验收或依法授权项目相同时,其考核或评审应当合并实施,以减轻实验室的负担。

第九条有关法律法规对实验室的技术能力和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可利用资质认定的结果仅进行特殊要求的评价。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实验室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其职责是:(一)受理实验室的申请;(二)安排评审计划,并组织现场评审;(三)对评审通过的项目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证书;(四)对评审通过的项目予以通告;(五)组织监督评审、复查换证和评审员的培训、考核等项工作;(六)对受委托部门的相关工作实施监督等。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金山区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金山区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金山区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01•【字号】金府规发〔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金山区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金府规发〔2019〕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国制造2025”和“互联网+”行动计划的发展战略,根据《上海市工业互联网产业创新工程实施方案》(沪府发〔2018〕27号),结合金山工作实际,区政府对《金山区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规定》(金府发〔2016〕6号)进行了修改,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现将有关修订内容通知如下:一、将第十九条(支持传统企业两化深度融合)修改为:支持区内传统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提升企业的管理、技术、销售等环节的综合能力,对推动本行业两化融合起到示范带动效应,并被列为区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经评审公示通过后,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

支持区内传统企业应用信息技术解决行业发展的共性问题,以行业平台等形式实现自身的转型发展和为区内外行业企业服务,并初步形成一定规模和集聚效应的项目,经评审公示通过后,给予项目总投资3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企业应用“互联网+”等模式开展行业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等建设,实现传统企业转型发展。

当年度内,对平台中新增的企业收费会员所发生的首期基础应用服务费原则给予1/4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支持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对于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区内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具体内容为:支持面向重点产业、重点环节的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对形成一定数量的行业设备接入、行业软件部署及行业用户覆盖的项目,经评审公示通过后,给予项目总投资3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泉州师范学院实验中心实验室整合方案

泉州师范学院实验中心实验室整合方案

泉州师范学院实验中心、实验室整合方案(征求意见稿)为优化配置学校实验教学资源,提高办学效益,落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提出的教学工作整改方案,根据学校实际,结合学习实践调研情况和分析检查报告精神,提出以下关于实验中心、实验室整改方案:一、“计算中心”(含社会化机房)和“信息技术实验室”整合为:“计算机与信息技术教学实验中心”。

(由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管理)承担全校公共计算机(基础/语言)实验教学任务和计算机等级考试;教育技术、数字媒体等部分专业实验教学任务(微机接口、单片机及应用等);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通信工程等专业相关实验教学任务。

整合的好处:1、整合后的“计算机与信息技术教学实验中心”,除了保持原有的公共计算机基础、计算数学等硬件技术(组成原理、微机接口、单片机及应用等)、信息技术(网络通信、软件工程、网络工程、计算机仿真、CAD等)的功能外,还包含了“通信技术(光通信、微波技术)”,就校内实验室资源结构而言,更为科学合理;2、有利于统筹利用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设备和人才资源资源,随着计算机与信息技术科学的发展,进一步扩展其教学科研服务功能。

3、进一步满足申报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基本条件”。

二、“教育技术中心”和“传媒实验室”整合为:“数字传媒技术教学实验中心”(由人文学院管理)承担全校师范类专业微格教学技能训练、“现代教育技术”课程的实验教学、广播电视新闻学、教育技术、数字媒体等专业实验教学,及全校课程建设的“课堂教学”视频制作。

整合的好处:1、打破“条块分割”的资源分布格局,推进全校资源共享;2、改变目前两个实验室教学效益低下状况,提高实验资源利用率;3、为申报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创造条件;三、资环学院“地理实验室”、“资源与环境综合实验室”整合为:“资源环境教学实验中心”(由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管理)。

整合的好处:1、院内实验室资源结构更为合理;2、更好地发挥两个实验室优势互补及资源共享,3、达到国家规定的实验室实验教学人时数;接近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基本条件’。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命名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命名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
心命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4.08.12
•【文号】国市监科财函〔2024〕377号
•【施行日期】2024.08.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重点实验室和
技术创新中心命名的通知
国市监科财函〔2024〕3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央科技委员会有关要求,现将“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命名调整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调整为“Key Laboratory of ××× ,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Market Regulation”;“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命名调整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技术创新中心(×××)”,英文名称调整为“Technology Innovation Center of ××× , State Administration f or Market Regulation”。

请各相关单位做好命名调整的指导和管理,组织已批准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按照新的命名开展工作,相关建设运行管理要求仍执行《国
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8月12日。

实验室命名情况汇报

实验室命名情况汇报

实验室命名情况汇报近年来,实验室建设与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实验室的命名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本次汇报中,将就实验室命名情况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首先,实验室命名的原则是要符合实验室的定位和功能。

实验室的名称应当能够准确地反映出实验室的主要研究方向和特色,便于外界了解实验室的定位和功能。

比如,生物医学实验室的命名应当突出其在生物医学领域的研究方向,让人一看就知道这是一个从事生物医学研究的实验室。

其次,实验室的命名应当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区分度。

随着实验室数量的增加,相同或相似名称的实验室也在增加,这就给人们的辨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因此,实验室的命名应当力求独特、新颖,能够让人一眼就能够记住并与其他实验室区分开来。

再次,实验室的命名要符合规范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实验室的名称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也不能有违道德和伦理的问题。

同时,实验室的命名也要符合相关的规范,不能使用不文明、不规范的语言,不能有歧视性和侮辱性的词语。

此外,实验室的命名还要考虑到实用性和易记性。

一个好的实验室名称应当便于人们记忆和传播,能够在短时间内让人们对实验室有一个深刻的印象。

因此,实验室的命名不宜过长,要简洁明了,易于传播。

最后,实验室的命名还应当考虑到国际化和本土化的因素。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实验室的命名也要考虑到国际化的因素,便于与国际接轨。

同时,也要考虑到本土文化和语言的特点,使实验室的名称既有国际影响力,又能够符合当地的文化和语言习惯。

综上所述,实验室的命名是一个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需要考虑到定位和功能、创新和区分度、规范和法律法规、实用性和易记性、国际化和本土化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只有在综合考虑了这些因素之后,才能够给实验室一个合适的、恰如其分的名称。

希望本次汇报能够为大家对实验室命名情况有一个更加清晰的认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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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并调整、重新公布实验室名称的通知
广工大设字〔2006〕1号
各部门、单位:
根据国家《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精神,以学校实验室搬迁为契机,结合学科发展的实际和资源共享的原则,经学校实验室建设委员会讨论通过,对学校现有教学实验室进行了合并调整。

现将我校现有重点实验室(含学科、教学、示范中心)和教学实验室的名称公布。

学校将按照新的实验室及名称进行实验室建设、检查验收、评估及信息收集归档等工作。

附件:广东工业大学实验室名称(中英文)
广东工业大学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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