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良好生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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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荣食品有限公司良好生产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我厂厂区环境、厂房及设施、设备、机构与人员、卫生管理、原料、生产过程、品质管理、生产人员、成品贮存与运输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水、水果、蔬菜(包括可食的根、茎、花、叶、果实、食用菌、食用藻类及蕨类)、果肉、糖类、香精香料、液体二氧化碳以及其它食品添加剂为原料,生产碳酸饮料、果汁及果汁饮料、蔬菜汁及蔬菜汁饮料、含乳饮料、乳酸菌饮料、植物蛋白饮料、茶饮料及汤类食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化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夹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17 液体二氧化碳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50073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发布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1年6月发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碳酸饮料(品7)(汽水)类

在一定条件下充入二氧化碳气的制品。不包括由发酵法自身产生的二氧化碳气的饮料。成品中二氧化碳气的含量(20℃时体积倍数)不低于2.0倍。

3.2 果汁(浆)及果汁饮料(品)类

用新鲜或冷藏水果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制品。

包括果汁、果浆、浓缩果汁、浓缩果浆、果肉饮料、果汁饮料、果粒果汁饮料、水果饮料浓浆、水果饮料。

3.3 蔬菜汁及蔬菜汁饮料(品)类

用新鲜或冷藏蔬菜(包括可食的根、茎、叶、花、果实、食用菌、食用藻类及蕨类)等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制品。

包括蔬菜汁、蔬菜汁饮料、复合果蔬汁、发酵蔬菜汁饮料、食用菌饮料、藻类饮料、蕨类饮料。

3.4 含乳饮料(品)类

以鲜乳或乳制品为原料(经发酵或未经发酵),经加工制成的制品。

包括配制型含乳饮料、发酵型含乳饮料。

3.5 植物蛋白饮料(品)类

用蛋白质含量较高的植物果实、种子或核果类、坚果类的果仁等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制品,成品中蛋白质含量不低于0.5g/100ml。

包括豆乳类饮料、椰子乳(汁)饮料、杏仁乳(露)饮料和其他植物蛋白饮料。

3.6 茶饮料(品)类

用水浸泡茶叶、经抽提、过滤、澄清等工艺制成的茶汤或在茶汤中加入水、糖液、

酸味剂、食用香精、果汁或植(谷)物抽提液等调制加工而成的制品。

包括茶汤饮料、果汁饮料、果味茶饮料和其他饮料。

3.7 特殊用途饮料(品)类

通过调整饮料中天然营养互助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适应某些特殊人群营养需要的制品。

包括运动饮料、营养素饮料和其他特殊用途饮料。

3.8 其他饮料(品)类

除上述8种类型以外的饮料。

包括果味饮料、非果蔬类的植物饮料类(如菊花茶及冰菊花等)、其他水饮料、汤类食品等。

4 厂区环境

4.1 设计

4.1.1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有关食品卫生部分均应按本规范GB14881的有关

规定进行设计施工。

4.1.2应将本厂的总平面布置图、建筑物平面图、立体图、剖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报至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4.1.3其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2 选址

4.2.1厂址要选择地势干燥、交通方便、有充足水源并不会受洪水侵害的地区。

4.2.2厂区周围不得有粉尘、烟雾、灰沙、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潜在的昆虫孽生地,与污染源的距离以不影响该厂的卫生状况为准。

4.2.3 生产区建筑物与外缘公路或道路之间应有不少于15m的防护带。

4.3 绿化

4.3.1厂房之间、厂房与公路或道路之间应设绿化带。

4.3.2厂区内的裸露地面应进行绿化。

4.4 道路

厂区道路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清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路面平坦,无积水。

4.5 布局

4.5.1 建筑物、设备的布局要与工艺流程衔接合理,建筑结构完善,能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质量要求。

4.5.2划分生产区和生活区,且二者应分开。

5 厂房及设施

5.1厂房及车间配置

5.1.1厂房及车间应按照工艺流程需要及卫生质量要求有序地配置。

5.1.2生产加工和贮存场所的配置及使用面积应不低于GB 14881的要求,并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

5.1.3 生产车间内,设备之间、设备与墙壁之间有适当的通道或工作空间,该空间的大小是以生产经营人员完成生产作业(包括清洗消毒)且不致因衣服或身体的接触而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或内包装材料为原则,一般其宽度不少于100cm。

5.1.4 各生产车间应依其清洁要求程度,分为非食品生产处理区、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及清洁作业区,各区之间应视清洁程度给予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5.1.4.1 非食品生产处理区:办公室、配电室、动力装备等。

5.1.4.2一般作业区:品质实验室、原料处理、仓库、外包装等。

5.1.4.3准清洁区:杀菌工序、配料工序、预包装清洁消毒等。

5.1.4.4清洁作业区:灌装工序。

5.2 厂房建筑要求

5.2.1厂房的各项建筑物应坚固耐用,易于维修、易于清洁,并有能防止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遭受污染(如有害动物的侵入、栖息、繁殖等)的结构。

5.2.2 为防止交叉污染,应分别设置人员通道及物料运输通道,各通道应装有空气厂幕(即风幕)或双向弹簧门及电子灭蝇(蚊)器等防虫设施。

5.2.3 应将通向外界的管路、门窗和通风道四周的空隙完全充填、所有窗户、通风口和风机开口均应装上防护网。

5.2.4 生产厂房的高度应能满足工艺、卫生要求,以及设备安装、维护、保养的需要。

5.3 地面与排水

5.3.1 地面应使用无毒、不渗水、不吸水、防滑、无裂隙且易于清洗消毒的建筑材料铺砌(如耐酸砖、水磨石、混凝土等),地面应有适当坡度(以1.0%~1.5%为宜)。

5.3.2 每50m2地面至少要设置一个排水口,排水口不得直接设在生产设备的下方。所有排水口均应设置存水弯头,并配有相应大小的滤网,以防产生异味及固体废弃物堵塞排水管道。

5.3.3排水沟的设计应为圆弧形,其流向应由高清洗区流向低清洗区,并须有防止逆流的设计。

5.4 屋顶与天花板

5.4.1 屋顶和天花板应处选用不吸水、表面光洁、无毒、防霉、耐腐蚀,易清洁的浅色材料覆涂或装修,在结构上能起到减少结露滴水的效果。

5.4.2食品及食品接触面暴露的上方不应设有蒸气、水、电气等辅助管道,以防止灰尘或冷凝水等落入。

5.5 墙壁与门窗

5.5.1生产车间的墙壁应采用无毒、不吸水、不渗水、防霉、平滑、易清洗的浅色材料构筑,用此材料装修高度应直至屋顶。

5.5.2墙壁与墙壁之间、墙壁与天花板之间、墙壁与地面之间的连接应有适当弧度(曲率半径应在3cm以上)。

5.5.3 所有门窗结构应采用防锈、防潮、易清洗的密封框架。

5.5.4 准清洁区及清洁区的窗户不得打开,其他车间的门窗应有防蚊蝇、防尘设施,若安装纱门、纱窗,应装设易拆下清洗的不生锈纱网。

5.5.5生产车间所有窗台要设于地面1m以上,内侧要下斜45 o。

5.6 采光、照明设施

5.6.1车间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加工场所工作面的混合照度不应低于300lx,配料及灌装车间不应低于800lx。

5.6.2 照明设施的安装应与天花板齐平,并装上防护罩,不得采用水银灯泡或含水银的设施。

5.7 空气处理净化设施

5.7.1 车间必须安装有效的通风设备,其空气流向应从清洁区域流向非清洁区域,采用机械通风时,换气量应大于3次/时。

5.7.2 通风口必须安装易于清洗、更换的耐腐蚀防护罩,进气口必须距地面2m以上,并远离污染源和排气口。

5.7.3准清洁区及清洁区应相对密闭,并设有空气处理装置和空气消毒设施。

5.7.4清洁区根据不同种类的饮料特点和工艺要求分别制定不同的空气清洁度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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