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类企业良好生产规范标准
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

一、食品原料的安全性控制
1、原料的采购卫生要求
2、原料的运输卫生要求
3、原料的贮存卫生要求
1、原材料采购的卫生要求
( 1 )采购原材料应按该种原材料质量卫生标 准或卫生要求进行。 ( 2 )购入的原料,应具有一定的新鲜度,具 有该品种应有的色、香、味和组织形态特征, 不含有毒有害物,也不应受其污染。 ( 3 )某些农、副产品原料在采收后,为便于 加工、运输和贮存而采取的简易加工应符合卫 生要求,不应造成对食品的污染和潜在危害, 否则不得购入。
1.1 食品良好操作规范的历史和现状
1969年美国FDA将GMP的观念引用到食品生产的法规中,制 定并颁发了《食品良好生产工艺通则》(current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简称CGMP,从此开创了食品GMP 的新纪元。 1981年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tions commission,简称CAC)制定了《食品卫生通则》[(codex general priciple of food hygience)CAC/RCPI-1981] 及食品 卫生实施法则。1985年CAC制定了《食品卫生通用GMP》。 70年代初期,美国FDA为了加强、改善对食品的监管,根据 美国食品药物化妆品法第402(a)的规定:凡在不卫生的条 件下生产、包装或贮存的食品或不符合生产食品条件下生产 的食品视为不卫生、不安全的,因此制定了食品生产的现行 良好操作规范(21CFR part 110)。这一法规适用于一切食 品的加工生产和贮存,随之FDA相继制定了各类食品的操作 规范,
1.1 食品良好操作规范的历史和现状
美国、法国等少数国家幸免此难。因为当时的FDA官 员在审查时发现该药缺乏足够的临床实验数据而未批 准进口该药。但此事件的严重后果在美国引起不安, 激起公众对药品监督和药品法规的普遍兴趣,人们逐 渐认识到以成品抽样分析检验结果为依据的质量控制 方法存在一定缺陷,无法保证药品安全。导致了1962 年美国国会对《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的重大修 改。它要求:①要求制药企业不仅要证明药品是有效 的,而且要证明药品是安全的。②要求制药企业要向 FDA报告药品的不良反应。③要求制药企业实施药品 生产和质量管理规范。
食品的良好生产规范(GMP)

(二)人员要求
人员要求包括人员资格与培训、健康管理、
个人卫生三个方面(见图5-3-3)。
图5-3-3 人员要求
(二)人员要求
操作人员进入车间前的卫生工作(见图5-3-4)。
图5-3-4 操作人员进入车间前的卫生工作
(三)卫生管理
卫生管理要求(见图5-3-5)。
(四)生产过程管理
生产过程管理(见图5-3-6)。
标签的管理,生产记录、报告的存档以
及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一、概述
GMP 的发展过程(如表5-3-1)。
表5-3-1 GMP 的发展过程
发 展 历 史 1963年,FDA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药品的良好生产规 范 (GMP)1969 年,FDA发布了 《 食品良好生产工艺基 本法 》(简称 GMP 或 FGMP 基本法) 1969年,颁发了自己的GMP,并向各成员国家推荐, 受到许多国家和组织的重视,经过三次的修改,是一部较 全面的GMP 1971年制订了《GMP》(第一版); 1977年又修订了第二版; 1983年公布了第三版,现已由欧共体GMP替代 1972年公布了《GMP总则》指导欧共体国家药品生产; 1983年进行了较大的修订; 1989年又公布了新的GMP,并编制了一本《补充指南》; 1992年又公布了欧洲共同体药品生产管理规范新版本
图5-3-6 生产过程管理
(四)生产过程管理
1. 制定生产操作规程
(1)工厂应根据有关规范要求并结合产品
自身的生产工艺特点,制定生产工艺规程及岗
位操作规程;
(2)各生产车间的生产技术和管理人员,
应按照生产过程中各关键工序控制项目及检查
烘焙食品类企业良好生产规范(HACCP)

烘焙食品类企业良好生产规范(HACCP)1、目的本规范为烘焙食品类企业在制造、包装及储运等过程中,有关人员、建筑、设施、设备之设置以及卫生、制程及品质等管理均符合良好条件之专业指引,并藉适当运用危害分析重点管制(HACCP)系统之原则,以防范在不卫生条件、可能引起污染或品质劣化之环境下作业,并减少作业错误发生及建立健全的品保体系,以确保烘焙食品之安全卫生及稳定产品品质。
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从事产制供人类消费,并经适当包装的面包、蛋糕、中点、西点、饼干、干式点心、焙制坚果子仁等之烘焙食品类制造企业。
3、专门用词定义3.1 食品指供人饮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如:面包、蛋糕、中点、西点、饼干、干式点心、焙制坚果子仁及其它。
3.1.1 面包指原料经过混合、搅拌、发酵、配合或包裹特殊之配料做成希望之形状、径行再度发酵、膨胀、烘焙、冷却、包装等而得之制品(包括主食面包、餐包、甜面包、三明治及其它类似品)。
3.1.2 蛋糕指各种原料混合搅拌后经烤焙、成型、冷却、装饰、包装等而得之制品(包括油脂类蛋糕、乳沫类蛋糕、戚风类蛋糕及其它类似品)。
3.1.3 中点指各种蒸、煮、烤、炸、煎之传统中国式面食品(如馒头、包子、烧饼、油条及其它类似品)。
3.1.4 西点指西式非主食类之面制点心类食品,一般较少经过发酵过程,泛指派、泡芙、比萨饼、甜甜圈、西饼及其它类似品。
3.1.5 饼干指将主料酌配其它材料(如油脂类、糖类、乳制品、蛋及其它添加物)等,充分捏合作成一定形式,经烘烤、干燥、冷却、包装而得之食品(包括硬式、夹心、软式、酥软、苏打、煎饼等饼干及类似品)。
3.1.6 干式点心指食品原料经混合、成型、调味、烤炸过程,含水分少之点心食品(包括海苔、爆玉米花及其它类似品)。
3.1.7 焙制坚果子仁含各式食用种子或种仁经烤焙、油炸、调味等加工制成各种形式及口味者(包括膨松焙制食米、焙制坚果、子仁及类似品)。
3.2 原材料:指原料及包装材料。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03
进入生产区原辅料,必须经过物料通道进入。凡进入洁净车间的物料必须除去外包装,若外包装脱不掉则要擦洗干净或换成室内包装桶。
各项工艺参数符合工艺规程要求。 (*) 生产用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洗涤剂、消毒剂应要索证,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并有检验验收记录。
1
2
直接接触产品的内包装材料(玻璃瓶、塑料瓶、瓶盖等)均应采取适当方法清洗、干燥、灭菌,灭菌。
03
洁净车间人流入口通过程序:脱鞋 —穿过渡鞋—脱外衣—穿工鞋、衣—洗手—穿洁净工作衣—手消毒。人员出入有制度和记录。
原料前处理场所(如提取、浓缩等)与其生产规模和工艺要求相适应,有通风、除尘、降温设施,并不得与成品生产使用同一生产厂房。
洁净厂房空气净化设施(初效、中效、高效过滤器)、设备定期检修更换,有制度、纪录。
有与生产保健食品相适应的具有医药学(或生物学、食品科学)等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职工总数的5%。
主管技术的企业负责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或相应的学历,并具有保健食品生产及质量、卫生管理 2年以上的经验。
生产和品质管理人员要求
生产和品质管理部门的负责人能够按GMP的要求对保健食品生产和品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作出正确的处理。 (*)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有专职的质检人员,质检人员必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采购人员应掌握鉴别原料质量、卫生等知识和技能。
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卫生法规、卫生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及考核档案(**)。
01
企业负责人及生产、品质管理部门负责人应接受省级以上卫生监督部门有关保健食品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运输工具专用,符合卫生要求。
成品仓库有收、发货检查制度和入出库记录。
食品的良好生产规范GMP

一、概述
良好生产规范是一种具有专业特性的品
质保证或制造管理体系,英文简称为 GMP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一、概述
GMP 的重点 确认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性; 防止异物、毒物、微生物污染食品; 有双重检验制度,防止出现人为的损失;
第三节 食品的良好生产规范(GMP)
本节点睛
一、概述 二、GMP 的主要内容
视野链 接
良好生产规范(GMP),要求食品工 厂在制造、包装及贮运食品等过程中,对 人员配置、建筑、设施、设备等的设置及 卫生、制造过程、产品质量等管理各环节,
均能符合良好生产规范,确保食品安全卫
生和品质稳定。
(2)用于杀灭或防止有害微生物生产繁殖 的方法,如杀菌、辐照、低温消毒、冷冻、冷 藏、脱水、热加工、酸化等加工作业,应适当 且足以防止食品在加工储运过程中劣化; (3)应采取有效方法防止成品被原料或废 弃物污染; (4)在连续的生产加工过程中,应在符合 生产工艺及品质要求的条件下,迅速进入下一 道操作工序,控制食品暴露时间,以防过冷、 过热、吸潮、微生物污染等因素对食品品质造 成损害;
(一)设计与设施
2. 设施 (1)车间按工艺流程要求合理布局,与生产能力 相适应,无交叉污染环节,便于清洗和消毒等卫生管 理; (2)应按工艺流程划分作业区域和配置设备,不 同作业区域应加以有效地隔离; (3)厂房与设施必须结构合理、坚固、完善,易 于维修和保持清洁; (4)车间地面应采用无毒、坚固、不渗水的建筑 材料,地面平坦防滑、无裂缝,易于冲洗消毒; (5)车间的墙壁和天花板应使用无毒、防水、防 霉、不渗水、不脱落、平滑、易清洗的浅色涂料或其 他建筑材料;
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一、总则为确保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二、质量安全管理组织1. 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负责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2. 质量管理机构应配备与企业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3. 企业应建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生产人员的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三、原料采购与验收1. 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原料采购制度,确保采购的原料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2. 企业应查验原料供应商的资质,留存相关证明文件。
3. 原料验收时应检查原料的包装、标签、质量、数量等,确保符合要求。
4. 对验收合格的原料,应按照规定进行标识、储存、运输和保管。
四、生产过程控制1. 企业应制定生产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2. 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食品添加剂。
3. 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设备、工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证生产环境卫生。
4. 生产过程中应实行巡回检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五、产品质量检验1. 企业应建立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对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验。
2. 检验项目应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项目及企业内控标准。
3. 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4. 企业应定期对检验设备进行维护、校准,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六、产品储存与运输1. 企业应按照产品特性、储存条件要求,合理设置仓库,确保产品储存安全。
2. 产品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品受到污染、损坏。
3. 企业应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详细记录产品出入库信息。
七、销售与售后服务1. 企业应建立销售记录制度,详细记录产品销售情况。
2. 企业应建立售后服务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提高产品质量。
3. 企业应定期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MP)认证实施规则

附件1:编号:CNCA—N—XX:2010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MP)认证实施规则2010- -发布2010- -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目的、范围2.认证机构要求3.认证人员要求4.认证依据5.认证程序6.认证证书7.信息报告8.认证收费附件1食品生产经营企业GMP认证范围目录附件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GMP认证现场审核时间表1.目的、范围1.1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MP)认证(以下简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GMP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规定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GMP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GMP认证的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是认证机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GMP认证活动的基本依据。
1.3本规则适用于无专项GMP认证实施规则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GMP认证工作。
在其他专项GMP认证实施规则管理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按相应专项GMP认证实施规则开展GMP认证工作。
1.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GMP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
1.5认证机构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2.认证机构要求2.1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GMP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GMP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批准。
2.2 认证机构应在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后的12个月内,向国家认监委提交其实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GMP认证活动符合GB/T 2702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的证明文件。
逾期未获得相关证明文件的,将撤销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GMP认证批准资质。
认证机构在未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前,只能颁发不超过10张该认证范围的认证证书。
食品行业良好生产制度规范

食品行业良好生产制度规范食品行业良好生产制度规范为了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保障食品行业的合法、安全生产,建立良好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因此,本文将介绍食品行业良好生产制度规范,共分为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1. 严格执行生产安全标准在食品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生产安全标准,确保食品的安全和卫生质量。
具体而言,生产过程应遵循以下规范:1.1 生产车间卫生清洁:为保障产品卫生质量,对生产车间、设备以及人员都进行清洁、消毒处理。
应按照相关标准制定检测标准,以检查车间是否达到个人卫生、操作环境清洁、设施设备完好等要求,防止生产过程中出现交叉污染。
1.2 原料安全防范:了解供货方的实体及资质,根据种类、数量自动计算载入量,及时反馈供货方的质量信息、顾客投诉情况等数据,对使用的原料进行入库检测,确保原料品质符合要求,防止原材料带入有害物质。
1.3 电气安全措施:定时完整检验用户企业的电气设备是否符合标准,严格执行电气设施的规范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电气设备及时报修及限电,防止电设施触电引起的火灾和人员错伤。
以上规范需严格执行,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预防出现突发的安全问题。
2. 严格管理产品卫生问题在生产期间,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格管理产品卫生问题,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2.1 具有多方面证书:应该尽可能的与熟食原材料供应方增进合作,管理并维护证书信息,以更好的管理产品加工制造。
2.2 相关检测和验收:对生产的食品产品,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检测与验收工作,确保产品的防臭、防虫、防潮等安全性,防止过期或破损等卫生问题。
2.3 指派生产人员:严格管理科学合理的生产流程及配方标准,严格组织生产,严格做好流程可追溯的材料使用及生产记录,特别是针对产品微生物的相关监测。
2.4 做好产品库存监管:及时整理库存品,做好商品质量管理,确保食品安全上市,以期达到卫生、健康、清新的理想状态。
3. 完善完整的品质安全体系在产品销售的过程中,应完善完整的品质安全体系,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方法,提升品质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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烘焙食品类企业良好生产规范(HACCP)1、目的本规范为烘焙食品类企业在制造、包装及储运等过程中,有关人员、建筑、设施、设备之设置以及卫生、制程及品质等管理均符合良好条件之专业指引,并藉适当运用危害分析重点管制(HACCP)系统之原则,以防范在不卫生条件、可能引起污染或品质劣化之环境下作业,并减少作业错误发生及建立健全的品保体系,以确保烘焙食品之安全卫生及稳定产品品质。
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从事产制供人类消费,并经适当包装的面包、蛋糕、中点、西点、饼干、干式点心、焙制坚果子仁等之烘焙食品类制造企业。
3、专门用词定义3.1食品:指供人饮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如:面包、蛋糕、中点、西点、饼干、干式点心、焙制坚果子仁及其它。
3.1.1面包:指原料经过混合、搅拌、发酵、配合或包裹特殊之配料做成希望之形状、径行再度发酵、膨胀、烘焙、冷却、包装等而得之制品(包括主食面包、餐包、甜面包、三明治及其它类似品)。
3.1.2蛋糕:指各种原料混合搅拌后经烤焙、成型、冷却、装饰、包装等而得之制品(包括油脂类蛋糕、乳沫类蛋糕、戚风类蛋糕及其它类似品)。
3.1.3中点:指各种蒸、煮、烤、炸、煎之传统中国式面食品(如馒头、包子、烧饼、油条及其它类似品)。
3.1.4西点:指西式非主食类之面制点心类食品,一般较少经过发酵过程,泛指派、泡芙、比萨饼、甜甜圈、西饼及其它类似品。
3.1.5饼干:指将主料酌配其它材料(如油脂类、糖类、乳制品、蛋及其它添加物)等,充分捏合作成一定形式,经烘烤、干燥、冷却、包装而得之食品(包括硬式、夹心、软式、酥软、苏打、煎饼等饼干及类似品)。
3.1.6干式点心:指食品原料经混合、成型、调味、烤炸过程,含水分少之点心食品(包括海苔、爆玉米花及其它类似品)。
3.1.7焙制坚果子仁:含各式食用种子或种仁经烤焙、油炸、调味等加工制成各种形式及口味者(包括膨松焙制食米、焙制坚果、子仁及类似品)。
3.2原材料:指原料及包装材料。
3.2.1指成品可食部分之构成材料,包括主原料、配料及食品添加物。
3.2.1.1主原料:指构成成品之主要材料。
3.2.1.2配料:指主原料和食品添加物以外构成成品的次要材料。
3.2.1.3食品添加物:指食品在制造、加工、调配、包装、运送、贮存等过程中,用以着色、调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质、促进发酵、增加稠度(甚至凝固)、增加营养、防止氧化或其它用途而添加或接触于食品之物质。
3.2.2包装材料:包括内包装及外包装材料。
3.2.2.1内包装材料:指与食品直接接触之食品容器如瓶、罐、盒、袋等,及直接包裹或覆盖食品之包装材料,如箔、膜、纸、蜡纸等,其材质应符合卫生法令规定。
3.2.2.2外包装材料:指未与食品直接接触之包装材料,包括卷标、纸箱、捆包材料等。
3.3产品:包括半成品、最终半成品及成品。
3.3.1半成品:指任何成品制造过程中所得之产品,此产品经随后之制造过程,可制成成品者。
3.3.2最终半成品:指经过完整的制造过程但未包装标示完成之产品。
3.3.3成品:指经过完整的制造过程并包装标示完成之产品。
3.3.4易腐败即食性成品:指以常温或冷藏流通、保存期间短,且不须再经任何方式之处理或仅经简单加热,即可直接供人食用之成品,如即食餐食、液态乳品、高水活性豆类加工食品、高水活性烘焙食品、高水活性面条粉条类等。
3.4厂房:指用于食品之制造、包装、贮存等或与其有关全部或部分之建筑或设施。
3.4.1制造作业场所:包括原料处理、加工调理及包装等场所。
3.4.1.1原料处理场:指从事原料之整理、准备、选别、杀菁或撒盐等处理作业之场所。
3.4.1.2加工调理场:指从事计量、混合、搅拌、切割、磨碎、调配、整形、成型、发酵、烤焙、烹调及馅料制作等处理作业之场所。
3.4.1.3包装室:指从事成品包装之场所,包括内包装室及外包装室。
3.4.1.3.1内包装室:指从事与产品内容物直接接触之内包装作业场所。
3.4.1.3.2外包装室:指从事未与产品内容物直接接触之外包装作业场所。
3.4.1.4内包装材料之准备室:指不必经任何清洗消毒程序即可直接使用之内包装材料,进行拆除外包装或成型等之作业场所。
3.4.1.5缓冲室:指原材料或半成品未经过正常制造流程而直接进入管制作业区时,为避免管制作业区直接与外界相通,于入口处所设置之缓冲场所。
3.4.2管制作业区:指清洁度要求较高,对人员与原材料之进出及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等,须有严密管制之作业区域,包括清洁作业区及准清洁作业区。
3.4.2.1清洁作业区:指内包装室等清洁度要求最高之作业区域。
3.4.2.2准清洁作业区:指加工调理场等清洁度要求次于清洁作业区之作业区域。
3.4.3一般作业区:指原料仓库、材料仓库、外包装室及成品仓库等清洁度要求次于管制作业区之作业区域。
3.4.4非食品处理区:指品管(检验)室、办公室、更衣及洗手消毒室、厕所等,非直接处理食品之区域。
3.5清洗:指去除尘土、残屑、污物或其它可能污染食品之不良物质之处理作业。
3.6消毒:指以符合食品卫生之化学药剂及(或)物理方法,有效杀灭有害微生物,但不影响食品品质或其安全之适当处理作业。
3.7食品级清洁剂:指直接使用于清洁食品设备、器具、容器及包装材料,且不得危害食品之安全及卫生之物质。
3.8外来杂物:指在制程中除原料之外,混入或附着于原料、半成品、成品或内包装材料之污物或令人厌恶,甚至致使食品失去其卫生及安全性之物质。
3.9有害动物:指会直接或间接污染食品或传染疾病之小动物或昆虫,如老鼠、蟑螂、蚊、蝇、臭虫、蚤、虱等。
3.10有害微生物:指造成食品腐败、品质劣化或危害公共卫生之微生物。
3.11食品器具:指直接接触于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器械、工具或器皿。
3.12食品接触面:指直接或间接与食品接触的表面,包括器具及与食品接触之设备表面。
间接的食品接触面,系指在正常作业情形下,由其流出之液体会与食品或食品直接接触面接触之表面。
3.13适当的:指在符合良好卫生作业下,为完成预定目的或效果所必须的(措施等)。
3.14安全水分基准:指在预定之制造、贮存及运销条件下,足以防止有害微生物生存之水分基准。
一种食品之最高安全水分基准系以水活性(aw)为依据。
若有足够数据证明在某一水活性下,不会助长有害微生物之生长,则此水活性可认为对该食品是安全的。
3.15水活性:系食品中自由水之表示法,为该食品之水蒸汽压除以在同温度下纯水饱和水蒸汽压所得之商。
3.16高水活性成品:指成品水活性在0.85以上者。
3.17低水活性成品:指成品水活性低于0.85者。
3.18批号:指表示「批」之特定文字、数字或符号等,可据以追溯每批之经历资料者,而「批」则以批号所表示在某一特定时段或某一特定场所,所生产之特定数量之产品。
3.19标示:指标示于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级清洁剂之容器、包装或说明书上用以记载品名或说明之文字、图画或记号。
3.20隔离:场所与场所之间以有形之手段予以隔开者。
3.21区隔:较隔离广义,包括有形及无形之区隔手段。
作业场所之区隔可以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之方式予以达成者,如场所区隔、时间区隔、控制空气流向、采用密闭系统或其它有效方法。
4 厂区环境4.1工厂不得设置于易遭受污染之区域,否则应有严格之食品污染防治措施。
4.2厂区四周环境应容易随时保持清洁,地面不得有严重积水、泥泞、污秽等有造成食品污染之虞者,以避免成为污染源。
厂区之空地应铺设混凝土、柏油或绿化等,以防尘土飞扬并美化环境。
4.3邻近及厂内道路,应铺设柏油等,以防灰尘造成污染。
4.4厂区内不得有足以发生不良气味、有害(毒)气体、煤烟或其它有碍卫生之设施。
4.5厂区内禁止饲养禽、畜及其它宠物,惟警戒用犬除外,但应适当管理以避免污染食品。
4.6厂区应有适当的排水系统,排水道应有适当斜度,且不得有严重积水、渗漏、淤泥、污秽、破损或孳长有害动物而造成食品污染之虞者。
4.7厂区周界应有适当防范外来污染源侵入之设计与构筑。
若有设置围墙,其距离地面至少30公分以下部分应采用密闭性材料构筑。
4.8厂区如有员工宿舍及附设之餐厅,应与制造、调配、加工、贮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场所完全隔离。
5 厂房及设施5.1厂房配置与空间5.1.1厂房应依作业流程需要及卫生要求,有序而整齐的配置,以避免交叉污染。
5.1.2厂房应具有足够空间,以利设备安置、卫生设施、物料贮存及人员作息等,以确保食品之安全与卫生。
食品器具等应有清洁卫生之贮放场所。
5.1.3制造作业场所内设备与设备间或设备与墙壁之间,应有适当之信道或工作空间,其宽度应足以容许工作人员完成工作(包括清洗和消毒),且不致因衣服或身体之接触而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或包装材料。
5.1.4厂房中应设置原材料仓库、秤料调备室、加工制造场、成品仓库、更衣室、检验室(应分设化验室及微生物检验室)、厕所、办公室,并予以标示。
各作业场所应有足够的空间,并作适当之排列,以利作业。
5.1.5检验室应有足够空间,以安置试验台、仪器设备等,并进行物理、化学、官能及(或)微生物等试验工作。
微生物检验场所应与其它场所适当区隔,如未设置无菌操作箱者须有效隔离,惟高水活性烘焙食品类企业之微生物检验室应有效隔离。
如有设置病原菌操作场所应严格有效隔离。
5.2厂房区隔5.2.1凡使用性质不同之场所(如原料仓库、材料仓库、原料处理场、加工调理场及包装室等)应个别设置或加以有效区隔。
5.2.2凡清洁度区分不同(如清洁、准清洁及一般作业区)之场所,应加以有效隔离(如表1)。
表1 烘焙类食品工厂各作业场所之清洁度区分5.3厂房结构5.3.1厂房之各项建筑物应坚固耐用、易于维修、维持干净,并应为能防止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内包装材料遭受污染(如有害动物之侵入、栖息、繁殖等)之结构。
5.3.2厂房之出入口应有防止有害动物进入设计,如空气帘、自动门、纱门、纱窗等。
5.3.3厂房以钢筋水泥结构之永久性建筑为佳。
5.3.4厂房应有防止有害动物栖息、繁殖之结构。
5.4安全设施5.4.1厂房内配电必须能防水。
5.4.2电源必须有接地线与漏电断电系统。
5.4.3高湿度作业场所之插座及电源开关宜采用具防水功能者。
5.4.4不同电压之插座必须明显标示。
5.4.5厂房应依消防法令规定安装火警警报系统。
5.4.6在适当且明显之地点应设有急救器材和设备,惟必须加以严格管制,以防污染食品。
5.5地面与排水5.5.1地面应使用非吸收性、不透水、易清洗消毒、不藏污纳垢之材料铺设,且须平坦不滑,不得有侵蚀、裂缝及积水。
5.5.2制造作业场所于作业中有液体流至地面、作业环境经常潮湿或以水洗方式清洗作业之区域,其地面应有适当之排水斜度(应在1/100以上)及排水系统。
5.5.3废水应排至适当之废水处理系统或经由其它适当方式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