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饮料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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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 5.4.4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检验。 5.4.5 霉菌
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 6.5 净含量
按 JJF 1070 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7.1.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7.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水分、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均为每批次必须 检项目。 7.2 型式检验 7.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4 分类
以食用菌(猴头菇、银耳、黑木耳、灰树花、香菇)为原料,经挑选、清洗除杂、干燥、 切片(粉碎)、提取、过滤、浓缩、喷雾干燥、过筛、混入食用淀粉或乳糖,添加或不添加羟 丙基甲基纤维素、甜味剂(包含木糖醇、阿斯巴甜等),经混合、湿法制粒、干燥、整粒、 过筛、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食用菌固体饮料。
5 要求
5.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2 微生物指标
致病菌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00
50000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0
霉菌计数,CFU/g ≤
50
致病菌
符合 GB 29921 的规定
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
表 2 理化指标
项目
银耳固 体饮料
香菇固 体饮料
指标
黑木耳固体 猴头菇固体
饮料
饮料
灰树花固体 饮料
水分 (g/100g) ≤
7.0
总砷(以 As 计)(mg/kg) ≤
0.5
铅(以 Pb 计)(mg/kg) ≤
0.9
4.3.1 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规定。
4.3.2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规定。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银耳固体饮料 香菇固体饮料 黑木耳固体饮料 猴头菇固体饮料 灰树花固体饮料
色泽
浅棕色至褐色
棕黄色至褐色 浅棕色至褐色
滋、气味
具本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性状
颗粒状,冲溶后wenku.baidu.com澄清或均匀混悬
杂质
无肉眼明显可见杂质
2
Q/BSZ0001S-2019
5.3 理化指标 理化要求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备案号:
有效期至:
Q/BSZ
浙江百山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BSZ0001S-2019
食用菌固体饮料
2019-01-18 发布
2019-02-18 实施
浙江百山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
Q/BSZ0001S-2019
前言
鉴于该产品目前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相关规定,并按 GB/T1,1给出的规则进行编写。
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4.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4.6 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执行。 4.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2695 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制备样品
5.1 原料 4.1.1 香菇、黑木耳、猴头菇、灰树花、银耳应符合 GB 7096 要求。 4.1.2 乳糖应符合 GB 25595 要求。 4.1.3 食用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食用淀粉要求。 4.1.4 羟丙基甲基纤维素应符合食品添加剂指定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羟丙基甲基纤维素 (HPMC)要求。 4.1.5 木糖醇应符合食品添加剂指定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要求。 4.1.6 阿斯巴甜应符合食品添加剂指定标准 食品添加剂 阿斯巴甜要求。 4.1.7 维生素 C 应符合 GB 147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 C(抗坏血酸)要 求。 4.1.8 维生素 B6 应符合 GB 1475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 B6(盐酸吡哆醇) 要求。 4.1.9 维生素 B12 应符合药典维生素 B12 项下相关要求。 4.1.10 叶酸应符合 GB 1557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叶酸要求。 4.1.11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要求的规定。 5.2 感官指标
a) 新产品试制鉴定; b) 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 c) 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7.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要求的全部项目。 7.3 组批
以同一批投料生产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组批”。 6.3.1 采用随机抽样法。
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至少 12 个最小独立包装样品,分别做感官、理化检验、微生物 检验和留样备查。 6.4 判定原则 6.4.1 出厂检验和复检
按 GB/T 5009.11 规定执行。 6.3.3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执行。 6.3.4 粗多糖
按 NY/T 1676 规定执行。 6.4 微生物指标 5.4.1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 5.4.2 大肠菌群
按 GB/T 4789.3 规定的方法检验。 5.4.3 沙门氏菌
5
1
Q/BSZ0001S-2019
YBB 00172002 聚酯铝聚乙烯药品包装用复合膜袋 NY/T 1676 食用菌中粗多糖含量的测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02号(2007)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23号(2009)《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食品添加剂指定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羟丙基甲基纤维素(HPMC)
4
Q/BSZ0001S-2019 a)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改批次产品为合格品。 b)出厂检验中如感官指标净含量存在不合格情况,允许在同批次产品中对不合格项目 进行复检,复检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不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 c)出厂检验中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指标有一项或多项不合格,不得复检,可直接判 该批产品不合格。 6.4.2 型式检验和复检 a)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则判定改批次产品为合格品; b)型式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项不能超过 2 项,允许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如仍有一项 或多项不合格,可直接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c)型式检验超过 2 项不符合标准要求或者微生物指标不符合要求,不得复检,可直接 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检总局令 第 102 号和第 123 号《食品标 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 标注产品的冲剂和冲泡方式。 8.2 包装 内包装材料要符合 GB 9687 和 YBB 00172002 规定,外包装容器要符合 GB/T 6543 和 GB/T 14187 规定。内外包装要牢固、密封、防潮。规格一般为 4g/包,中包装一般为 30 包/盒或根据客户需求定。 8.3 运输 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并采用无污染的交通工具,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混装 混运。 8.4 贮存 贮存场所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等物品混存混放。产 品应贮存在常温干燥、通风良好、清洁卫生、无鼠无蝇的仓库内,成品应堆放在离地货架之 上,产品应避免阳光直晒并且远离热源。 8.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24 个月。
本标准主要技术指标参考GB/T29602《固体饮料》和GB7101-2003《固体饮料卫生标准(含第1号修 改单)》及GB 29921-2013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并结合产品实际而制定,作为组织生产和质量控制的 依据。
本标准由浙江百山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百山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旭峰,包旋,何伟香,徐娇娣,董以香。
I
Q/BSZ0001S-2019
食用菌固体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菌固体饮料的术语和定义、指标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 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
2 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菌(猴头菇、银耳、黑木耳、灰树花、香菇)为原料,经挑选、清洗 除杂、干燥、切片(粉碎)、提取、过滤、浓缩、喷雾干燥、过筛、混入食用淀粉或乳糖,添 加或不添加羟丙基甲基纤维素、甜味剂(包含木糖醇、阿斯巴甜等)、维生素(包含维生素 C、维生素 B6、维生素 B12、叶酸等),经混合、湿法制粒、干燥、整粒、过筛、包装等工艺 加工而成的食用菌固体饮料。
按照标签标示的冲调或冲泡方法制备样品进行检验。
3
Q/BSZ0001S-2019
6.2 感官要求 按照标签标示的冲调或冲泡方法制备 50mL 样品,倒入无色透明的容器中,置于明亮处,
观察其状态、色泽,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 6.3 理化指标 6.3.1 水分
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 6.3.2 总砷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引用文件,仅所注日 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89 银耳中米酵菌酸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101 固体饮料卫生标准(含第 1 号修改单)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31637 食用淀粉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T 14187 包装容器 纸桶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55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按 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检验。 5.4.5 霉菌
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 6.5 净含量
按 JJF 1070 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7.1.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7.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水分、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均为每批次必须 检项目。 7.2 型式检验 7.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4 分类
以食用菌(猴头菇、银耳、黑木耳、灰树花、香菇)为原料,经挑选、清洗除杂、干燥、 切片(粉碎)、提取、过滤、浓缩、喷雾干燥、过筛、混入食用淀粉或乳糖,添加或不添加羟 丙基甲基纤维素、甜味剂(包含木糖醇、阿斯巴甜等),经混合、湿法制粒、干燥、整粒、 过筛、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食用菌固体饮料。
5 要求
5.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2 微生物指标
致病菌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00
50000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0
霉菌计数,CFU/g ≤
50
致病菌
符合 GB 29921 的规定
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
表 2 理化指标
项目
银耳固 体饮料
香菇固 体饮料
指标
黑木耳固体 猴头菇固体
饮料
饮料
灰树花固体 饮料
水分 (g/100g) ≤
7.0
总砷(以 As 计)(mg/kg) ≤
0.5
铅(以 Pb 计)(mg/kg) ≤
0.9
4.3.1 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规定。
4.3.2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规定。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银耳固体饮料 香菇固体饮料 黑木耳固体饮料 猴头菇固体饮料 灰树花固体饮料
色泽
浅棕色至褐色
棕黄色至褐色 浅棕色至褐色
滋、气味
具本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性状
颗粒状,冲溶后wenku.baidu.com澄清或均匀混悬
杂质
无肉眼明显可见杂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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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SZ0001S-2019
5.3 理化指标 理化要求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备案号:
有效期至:
Q/BSZ
浙江百山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BSZ0001S-2019
食用菌固体饮料
2019-01-18 发布
2019-02-18 实施
浙江百山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
Q/BSZ0001S-2019
前言
鉴于该产品目前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相关规定,并按 GB/T1,1给出的规则进行编写。
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4.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4.6 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执行。 4.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2695 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制备样品
5.1 原料 4.1.1 香菇、黑木耳、猴头菇、灰树花、银耳应符合 GB 7096 要求。 4.1.2 乳糖应符合 GB 25595 要求。 4.1.3 食用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食用淀粉要求。 4.1.4 羟丙基甲基纤维素应符合食品添加剂指定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羟丙基甲基纤维素 (HPMC)要求。 4.1.5 木糖醇应符合食品添加剂指定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要求。 4.1.6 阿斯巴甜应符合食品添加剂指定标准 食品添加剂 阿斯巴甜要求。 4.1.7 维生素 C 应符合 GB 147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 C(抗坏血酸)要 求。 4.1.8 维生素 B6 应符合 GB 1475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 B6(盐酸吡哆醇) 要求。 4.1.9 维生素 B12 应符合药典维生素 B12 项下相关要求。 4.1.10 叶酸应符合 GB 1557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叶酸要求。 4.1.11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要求的规定。 5.2 感官指标
a) 新产品试制鉴定; b) 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 c) 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7.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要求的全部项目。 7.3 组批
以同一批投料生产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组批”。 6.3.1 采用随机抽样法。
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至少 12 个最小独立包装样品,分别做感官、理化检验、微生物 检验和留样备查。 6.4 判定原则 6.4.1 出厂检验和复检
按 GB/T 5009.11 规定执行。 6.3.3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执行。 6.3.4 粗多糖
按 NY/T 1676 规定执行。 6.4 微生物指标 5.4.1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 5.4.2 大肠菌群
按 GB/T 4789.3 规定的方法检验。 5.4.3 沙门氏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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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SZ0001S-2019
YBB 00172002 聚酯铝聚乙烯药品包装用复合膜袋 NY/T 1676 食用菌中粗多糖含量的测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02号(2007)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23号(2009)《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食品添加剂指定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羟丙基甲基纤维素(HPM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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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SZ0001S-2019 a)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改批次产品为合格品。 b)出厂检验中如感官指标净含量存在不合格情况,允许在同批次产品中对不合格项目 进行复检,复检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不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 c)出厂检验中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指标有一项或多项不合格,不得复检,可直接判 该批产品不合格。 6.4.2 型式检验和复检 a)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则判定改批次产品为合格品; b)型式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项不能超过 2 项,允许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如仍有一项 或多项不合格,可直接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c)型式检验超过 2 项不符合标准要求或者微生物指标不符合要求,不得复检,可直接 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检总局令 第 102 号和第 123 号《食品标 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 标注产品的冲剂和冲泡方式。 8.2 包装 内包装材料要符合 GB 9687 和 YBB 00172002 规定,外包装容器要符合 GB/T 6543 和 GB/T 14187 规定。内外包装要牢固、密封、防潮。规格一般为 4g/包,中包装一般为 30 包/盒或根据客户需求定。 8.3 运输 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并采用无污染的交通工具,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混装 混运。 8.4 贮存 贮存场所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等物品混存混放。产 品应贮存在常温干燥、通风良好、清洁卫生、无鼠无蝇的仓库内,成品应堆放在离地货架之 上,产品应避免阳光直晒并且远离热源。 8.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24 个月。
本标准主要技术指标参考GB/T29602《固体饮料》和GB7101-2003《固体饮料卫生标准(含第1号修 改单)》及GB 29921-2013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并结合产品实际而制定,作为组织生产和质量控制的 依据。
本标准由浙江百山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百山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旭峰,包旋,何伟香,徐娇娣,董以香。
I
Q/BSZ0001S-2019
食用菌固体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菌固体饮料的术语和定义、指标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 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
2 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菌(猴头菇、银耳、黑木耳、灰树花、香菇)为原料,经挑选、清洗 除杂、干燥、切片(粉碎)、提取、过滤、浓缩、喷雾干燥、过筛、混入食用淀粉或乳糖,添 加或不添加羟丙基甲基纤维素、甜味剂(包含木糖醇、阿斯巴甜等)、维生素(包含维生素 C、维生素 B6、维生素 B12、叶酸等),经混合、湿法制粒、干燥、整粒、过筛、包装等工艺 加工而成的食用菌固体饮料。
按照标签标示的冲调或冲泡方法制备样品进行检验。
3
Q/BSZ0001S-2019
6.2 感官要求 按照标签标示的冲调或冲泡方法制备 50mL 样品,倒入无色透明的容器中,置于明亮处,
观察其状态、色泽,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 6.3 理化指标 6.3.1 水分
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 6.3.2 总砷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引用文件,仅所注日 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89 银耳中米酵菌酸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101 固体饮料卫生标准(含第 1 号修改单)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31637 食用淀粉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T 14187 包装容器 纸桶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55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