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子_孤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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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子_孤愤

韩非与《孤愤》

韩非简介(约公元前280一前233年)

战国晚期韩国人(今河南新郑,新郑是郑韩故城),韩王室诸公子之一,战国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史记》记载,韩非精于“刑名法术之学”,与秦相李斯都是荀子的学生。韩非因为口吃而不擅言语,但文章出众,连李斯也自叹不如。他的著作很多,主要收集在《韩非子》一书中。韩非是战国末期带有唯物主义色彩的哲学家,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但古人认为是阴谋学家,韩非的著作一大部分关于阴谋。

韩非目睹战国后期的韩国积贫积弱,多次上书韩王,希望改变当时治国不务法制、养非所用、用非所养的情况,但其主张始终得不到采纳。韩非认为这是“廉直不容于邪枉之臣。”便退而着书,写出了《孤愤》、《五蠹》、《内外储》、《说林》、《说难》等著作,洋洋十万余言。

韩非的书流传到秦国,为秦王政所赏识,秦王以派兵攻打韩国相威胁,迫使韩王让韩非到秦国为其效力。韩非在秦国倍受重用,引起了秦朝李斯的妒忌,李斯、姚贾在秦王面前诬陷韩非,终因他是韩国宗室,未得信任,将其投入监狱,最后逼其自杀。

节选韩非《孤愤》如下:

韩非子·孤愤第十一

【原文】智术之士,必远见而明察,不明察,不能烛1私;能法之士,必强毅而劲直,不劲直,不能矫奸。人臣循令而从事,案2法而治官,非谓重人也。重人也者,无令而擅为,亏法以利私,耗国以便家,力能得其君,此所为重人也。

智术之士明察,听用,且烛重人之阴情;能法之士劲直,听用,且矫重人之奸行。故智术能法之士用,则贵重之臣必在绳之外矣。是智法之士与当涂之人,不可两存之仇也。

【注释】1.烛:《韩非子·内储说上》:“夫日,兼烛天下。”《史记·鲁仲连邹阳列传》:“名高天下而光烛邻国。”这里用为照亮之意。

2.案:同“按”。《庄子?盗跖》:“案剑嗔目,声如乳虎。”《荀子?王制》:“偃然案兵不动。”《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案灌夫项,令谢。”清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乾部》:“案,假借为按。”这里用为按照之意。

【译文】有才智有谋术之人,一定有远见并且能明察,不能明察,就不能照亮私暗处的奸邪;能执法之人,一定坚强毅力并且刚劲正直,不刚劲正直,就不能矫正奸邪。臣子遵照法令来治事,按照法令来治理百官,不能说是执掌大权之人。执大权者,无视法令而擅自作为,违背法令从而有利于自己,耗费国力以便宜自家,他的权力能够控制君王,这就是执掌大权之人。

有才智有谋术之人明察秋毫,听候任用,并且能照明执大权者不可告人之事;能执法之人刚劲正直,听候任用,并且能矫正执大权者奸邪的行为。所以有才智有谋术又能执法的人一旦得到任用,那么官贵权重之臣必然在法律准绳以外。这是有才智能执法之人与掌大权者,不可以两存的仇怨啊!

【说明】所谓孤愤,即孤独与愤慨,本节中韩非着重强调了智术之士与能法之士这两种人,这两种人在现代来说,也就是很能干的人,有能力的人,也叫明白人,可是现代这种明白人太少了。大部分人都在稀里糊涂过日子,大部分人对未来是茫然的,没有目标的,是近视的,是自私的。为什么会这样呢?这就是中国传统文化断层的缘故。“文化断层”标志着人类社会公理解释系统的崩溃,于是人——每一个地球生物,就只会用对“神灵”(未知领域里的神秘现象)的崇拜(宗教的说理体系),就只会用有限的解释先把自己封闭起来,自造一个心灵的“堡垒”,然后利用有限的知识和狭隘的世界观、人生观对其他人、其它事物、未知事物,对整个世界,对庞大而复杂的人类社会进行种种

的自我猜测和解释。面对着现实生活中吉凶祸福等一系列生死攸关的问题,人们自然地以村落、地域和风俗习惯、特定的文化氛围等形成多种多样的解释法则。而由周文王、孔子、曾子、子思、孟子建立起来的社会公理解释系统的崩溃,使历代的中国统治者在维护其利益时,首先是“私有”的,野蛮的,其次才是说理的。在这“文化断层”中,大多数中国人就因为“儒家”思想的被改毁、被窜造而不知所措,于是老百姓们在一家一户的独立的生产单位中,按照自然经济封闭模式而“自得自乐”,在自己狭小的自我中心基点上建构着自己狭隘的以自我为中心的说理体系和生活方式以及梦想着美好的未来。所以现代人就越来越自私,越来越近视,越来越茫然,人类照此发展下去,将会不遗余力地自相残杀,直至灭亡!

【原文】当涂之人擅事要,则外内为之用矣。是以诸侯不因,则事不应,故敌国为之讼1;百官不因,则业不进,故群臣为之用;郎中2不因,则不得近主,故左右为之匿;学士不因,则养禄薄礼卑,故学士为之谈也。此四助者,邪臣之所以自饰也。重人不能忠主而进其仇,人主不能越四助而烛察其臣,故人主愈弊3而大臣愈重。

【注释】1.讼:通“颂”。《诗·召南·行露》:“何以速我讼。”《汉书·王莽传上》:“深讼莽功德。”《易林·否之大有》:“家给人足,讼声并作。”这里用为歌颂之意。

2.郎中:(láng狼)古廊字。原指宫殿廷廊,置侍卫人员所在。官名。战国始置。帝王侍从官侍郎、中郎、郎中等的通称。其职责原为护卫陪从、随时建议,备顾问差遣等侍从之职。郎官一直沿用到清朝。如:郎官(郎中及员外郎的泛称);郎中(郎官。汉代称中郎、侍郎、郎中为郎官,掌星宿之职);郎将(官名);郎署(宿卫官的官署)。《韩非子·有度》:“势在郎中,不敢蔽善饰非。”《后汉书·桓帝纪》注:“郎官,谓三中郎将下之属官也。”

3.弊:通“蔽”。《周礼·大宰》:“八曰官计以弊邦治。”《周礼·司寇》:“凡庶民之狱讼以邦成弊之。”《老子·四十五章》:“大成若缺,其用不弊。”《韩非子·难一》:“见知不悖于前,赏罚不弊于后。”这里用为遮盖、遮挡之意。

【译文】掌权之人擅自独揽大权,那么朝中内外为他任用。所以诸侯不依靠掌权者,那么执事就不被允许,所以敌国对他称颂;百官不依靠掌权者,那么官业就不得晋升,所以群臣都要为他效劳;侍从不依靠掌权者,那么就不能接近君王,所以君王身边的侍从为他隐瞒私情;掌管典礼、编撰诸事的官员不依靠掌权者,那么养薪俸禄微薄而且礼节待遇低下,所以掌管典礼、编撰诸事的官员为他称赞。这四种人帮助,是奸邪之臣得以自我粉饰的原因啊!掌权者不能忠于君王而且竭尽自己的仇怨,君王不能跨越这四种帮助他的人从而看清自己的臣子,所以君主越被蒙蔽而大臣的权力就越重。

【说明】本节所说的这种人,就是孔子形容的窃国大盗,他们表面上清正廉洁、公正无私,满口仁义道德,满口为国家为人民,实际上他们已经盗取了一个国家。他们的实际权力已经超过了最高统治者。然而最高统治者还沾沾自喜,整日沉醉于酒色犬马之中,大权旁落仍不自知,直至倒台方才恍然大悟。这个问题韩非其实已在扬榷中谈过,此乃愤然而发也。

【原文】凡当涂者之于人主也,希不信爱也,又且习1故。若夫即主心,同乎好恶,固其所自进也。官爵贵重,朋党又众,而一国为之讼。则法术之士欲干上者,非有所信爱之亲、习故之泽也,又将以法术之言矫人主阿2辟3之心,是与人主相反也。处势卑贱,无党孤特。夫以疏远与近爱信争,其数不胜也;以新旅与习故争,其数不胜也;以反主意与同好争,其数不胜也;以轻贱与贵重争,其数不胜也;以一口与一国争,其数不胜也。法术之士操五不胜之势,以岁数而又不得见;当涂之人乘五胜之资,而旦暮独说于前。故法术之士奚道得进,而人主奚时得悟乎?故资必不胜而势不两存,法术之士焉得不危?其可以罪过诬者,公法而诛之;其不可被以罪过者,以私剑而穷之。是明法

术而逆主上者,不僇4于吏诛,必死于私剑矣。朋党比周5以弊主,言曲以便私者,必信于重人矣。故其可以功伐借者,以官爵贵之;其不可借以美名者,以外权重之。是以弊主上而趋于私门者,不显于官爵,必重于外权矣。今人主不合参验而行诛,不待见功而爵禄,故法术之士安能蒙死亡而进其说?奸邪之臣安肯乘利而退其身?故主上愈卑,私门益尊。

【注释】1.习:《韩非子·八奸》:“优笑侏儒,左右近习。”《吕氏春秋·任数》:“习者曰。”高诱注:“习,近也。”《汉书·五行志中之下》:“亲近习,长同类。”颜师古注:“习,狎也。”《后汉书·孝质帝纪》:“匪砥匪革,终沦嬖习。”这里用为亲信之意。

2.阿:《国语·周语》:“弗谏而阿之。”《礼记·月令》:“是察阿党。”《楚辞·逢纷》:“行叩诚而不阿兮。”《韩非子·有度》:“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吕氏春秋·长见》:“阿郑君之心。”这里用为曲从、迎合之意。

3.辟:通“避”。《左传·庄公九年》:“秦子梁子以公旗辟于下道,是以皆止。”《周礼·掌交》:“使咸知王之好恶辟行之。”《论语·先进》:“柴也愚,参也鲁,师也辟,由也喭。”《论语·季氏》:“友便辟,友善柔,友便佞,损矣。”《礼记·中庸》:“人皆曰予知,驱而纳诸罟攫陷阱之中,而莫之知辟也。”《孟子·离娄上》:“伯夷辟纣,居北海之滨。”《荀子·荣辱》:“不辟死伤。”这里用为回避、躲避之意。

4.僇:通“戮”。《墨子·明鬼》:“是以赏于祖而僇于社。”《礼记·大学》:“辟则为天下僇矣。”《礼记·月令》:“祭兽僇禽。”这里用为杀戮之意。

5.比周:《荀子·儒效》:“故曰:贵名不可以比周争也,不可以夸诞有也,不可以势重胁也,必将诚此然后就也。”《荀子·臣道》:“上不忠乎君,下善取誉乎民,不恤公道通义,朋党比周,以环主图私为务,是篡臣者也。”《韩非子·有度》:“今若以誉进能,则臣离上而下比周。”这里用为结党营私之意。

【译文】凡是掌权之人对于君王,很少不被信任宠爱的,而且君王像对亲信一样任用他们。至于迎合君王的心,与君王有同样的好恶,必然能不经荐举而仕进。官职权重爵位高贵,党羽众多,这样举国为之称颂。然而能执法有谋略之士想要求得位高之职,不能得到君王信任和爱戴一般的亲近,不能得到像对待亲信一般的恩泽,并且又用执法及权术之言来矫正君王希望得到迎合或是回避的想法,这是与君王相背驰的啊。因此他们所处之位卑下低贱,没有党羽并且受孤立。拿关系疏远的人与关系亲近受宠信之人相争,疏远之人屡次不能取胜;拿新来的游士与亲信相争,新来之士屡次不能取胜;拿违背君王的想法与同君王相一致的想法相争,违背者屡次不能取胜;拿权轻位卑的贤臣与尊贵权重之臣相争,贤臣屡次不能胜啊;拿一张嘴与举国相争,一张嘴屡次不能胜啊。能法有谋略之人处在这五种不能取胜的形势下,从而多年也不能见到君王;掌权者凭借这五种能胜的帮助,得以从早到晚独自在君主面前成说。所以能法有谋略之人通过什么途径得以进谏,而君王什么时候得以觉悟呢?因此通过他人的帮助必然不能取胜然而两股势力又不能两存,能法有谋略之人怎么得以不处于危险之中呢?贤臣之中能用罪名加以诬陷的人,就用国家法律来诛杀他们;他们之中不能被加以罪名的人,就用暗剑了结他们。这些懂得法术并且与君王背道而驰之人,不是被污吏的惩处所杀戮,那么必然就死于暗剑啊。结党营私以蒙蔽君王,言说不实以便宜私心,君王一定相信掌权者。所以掌权者可以凭借功勋的,用官职爵位来使他们显贵;他们之中没有美名可凭借的,用对外的大权来使他们权重。因此蒙蔽君王而追随掌权者的人,不是因为官爵而显贵,必然就是因为拥有对外权力而权重啊。现在君王不结合考核验证就行使诛杀权,不等到看见功劳才加爵晋禄,所以能法善谋之人怎么能蒙受死亡的危险从而呈上他们的主张呢?奸邪之臣怎么肯在拥有有利的形势时却罢手隐退呢?因此君王越卑下,权贵者地位就越高。

【说明】本节还是继续论述窃国大盗,这种人只要存在一天,君主就没有办法醒悟,没有办法治国。这种窃国大盗其实是很有能力的人,只不过他们努力奋斗的方向错了,真正的明白人是为了全国人民的安居乐业,为了全社会的安定而工作,为了全企业的利润而努力。窃国大盗呢?是为了自己的私利,为了自己的家人。这种人,其实在各行各业各单位都有,他们虽然很有能力,但往往会把一个单位、一个企业弄得一塌糊涂,原因没有别的,只是为了自己的私利。

【原文】夫越1虽国富兵强,中国之主皆知无益于己也,曰:“非吾所得制也。”今有国者虽地广人众,然而人主壅蔽,大臣专权,是国为越也。智不类越,而不智不类其国,不察其类者也。人主所以谓齐亡者,非地与城亡也,吕氏2弗制而田氏用之;所以谓晋亡者,亦非地与城亡也,姬氏3不制而六卿4专之也。今大臣执柄独断,而上弗知收,是人主不明也。与死人同病者,不可生也;与亡国同事者,不可存也。今袭迹于齐、晋,欲国安存,不可得也。

【注释】1.越:古国名。也称“於越”。姒姓,相传始祖为夏少康庶子无佘。封于会稽。春秋末越王勾践卧薪尝胆,终灭吴称要霸,战国时为楚灭。

2.吕氏:西周初,周武王建国后把齐地封给开国功臣吕尚,即姜太公,又名吕望,姜子牙。以后齐国为吕尚后代世袭,所以齐国为吕氏之国。齐简公四年(公元前481年),大臣田常杀死齐简公吕壬,控制了齐国的政权,于是齐君名存实亡。到齐康公十九年(公元前386年),田常的曾孙田和被周安王立为诸侯,就把齐康公吕货迁到海边,吕氏从此失去了王位的继承权,齐国从此完全由田氏家族掌握,史称田齐。

3.姬氏:(jī机)黄帝的姓。周人以后稷(黄帝之后)为祖,亦姓姬。《国语·晋语》:“昔少典,取于有峤氏,生黄帝炎帝,黄帝以姬水成,炎帝以姜水成,成而异德,故黄帝为姬,炎帝为姜。”《史记·三代世表》:“尧立后稷以为大农,姓之曰姬氏。”《说文》:“黄帝君姬水,以为姓。”

4.六卿:古代天子有六军,六军的主将称六卿。《书·甘誓》:“大战于甘,乃召六卿。”《史记·晋世家》:“晋景公十二年,僭王而始设六卿,以统率六军。”这里的六卿,是指晋顷公(公元前525至512年在位)、晋定公(公元前511至475年在位)之时的范氏、中行(hang航)氏、智氏、赵氏、韩氏、魏氏六大家族,由于这六大家族酿成了晋国的灭亡,所以一般所称“六卿”往往是指这六大家族。晋顷公十二年,六卿用国法诛灭了晋国的宗族,夺取了姬氏宗族的封地,各任命自己的儿子为大夫,这样,晋国的政权完全控制在六卿手中,晋侯已名存实亡。

【译文】那越国虽然国富兵强,中原各国的君王都知道它对自己没有益处啊,他们说:“不是我们能够控制的地方。”现在有国之君虽然地广人众,然而君王被壅塞蒙蔽,大臣专权,是国家将成为越国啊。知道自己国家不像越国,却不知道自己国家也不像是国家,这就是没察明与自己相类似的人啊。君王说齐国灭亡的原因,不是因为土地和城池的丧失啊,而是因为吕氏未能控制齐国而田氏篡权;说晋国灭亡的原因,也不是因为土地和城池丧失啊,而是因为姬氏未能控制晋国而六卿专权;如今大臣掌握大权而独断专行,然而君王不知约束,这是君王不睿智。与死了的人有相同病患的人,不可能活下去啊;与灭亡的国家做相同的事的国家,不可能存留啊。如今沿袭齐国、晋国的道路,想要国家安存,不可能做的啊。

【说明】本节是为说明前两节而举的例子,窃国大盗专权擅为,君主大权旁落,必然的结果就是亡国。这个问题韩非其实已在《扬榷》中谈过,此乃愤然而发也。所以,权力就是统治者、领导人的专利。

【原文】凡法术之难行也,不独万乘,千乘亦然。人主之左右不必智也,人主于人有所智而听之,因与左右论其言,是与愚人论智也;人主之左右不必贤也,人主于人有

所贤而礼之,因与左右论其行,是与不肖论贤也。智者决策于愚人,贤士程1行于不肖,则贤智之士羞而人主之论悖矣。人臣之欲得官者,其修士且以精2洁3固身,其智士且以治辩进业。其修士不能以货赂事人,恃其精洁而更不能以枉法为治。则修智之士不事左右、不听请谒矣。人主之左右,行非伯夷4也,求索不得,货赂不至,则精辩之功息,而毁诬之言起矣。治辩之功制于近习,精洁之行决于毁誉,则修智之吏废,则人主之明塞矣。不以功伐决智行,不以参伍审罪过,而听左右近习之言,则无能之士在廷,而愚污之吏处官矣。

【注释】1.程:《诗·小雅·小旻》:“匪先民是程。”《礼记·月令》:“按度程。”《荀子·修身》:“程役而不录,横行天下。”《荀子·致仕》:“程者,物之准也。”《吕氏春秋·慎行》:“后世以为法程。”这里用为法度、规程之意。

2.精:《管子·心术》:“中不精者心不治。”《淮南子·修务》:“心意不精。”范晔《后汉书》:“精思傅会,十年乃成。”这里用为细致、精密之意。

3.洁:(jié节)《楚辞·招魂》:“联幼清以廉洁兮。”《史记.魏公子列传》:“修身洁行。”这里用为操行清白、品德高尚之意。

4.伯夷:殷朝末年殷诸侯国孤竹君的儿子。开始时,孤竹君让伯夷的弟弟叔齐做继承人,孤竹君死后,叔齐把君位让给伯夷,他不接受。两人都不肯当君主,就投奔周文王。后来周武王伐纣,他们竭力反对,认为臣不该伐君。周武王灭商后,他们就逃往首阳山中,不食周粟而饿死在首阳山上。

【译文】凡是法律的难以推行啊,不只在万乘的大国,千乘小国也是这样。君王身边的近臣不一定都有才智啊,君王对有才智之人而听取他们的意见,借此与身边的近臣讨论他们的言论,这是和愚蠢的人讨论才智;君王身边的近臣不一定都贤能啊,但君王对有贤能之人而以礼相待,借此与身边左右近臣讨论他们的行为,这是和不肖之人讨论贤能。才智之人决定计策听命于愚蠢的人,贤德之人品评德行受于不肖之徒,那么贤能有才智之人感到羞耻而君主的论断与事实相悖。臣子中想要得到官位的人,那些品行高洁之人将用精致简洁的操行来约束自身,那些有智之人将会合宜处理事务来使业绩有所发展。那些品行高洁之人不会用钱财贿赂讨好他人,秉持精致简洁的操行从而更不会曲解法律来进行治理;因此品行高洁之人与有智之人不会讨好他人、也不会听取他人的请托说情。君王身边的近臣,品行不像伯夷,他们求取勒索的没有得到,贿赂的钱财没有送达,那么精致明察所建立的成就就会停滞,并且诬陷诋毁的言论兴起啊。合宜治事所建立的功勋受制于君王宠信之人,精致简洁的操行取决于他们的诋毁与赞誉,那么有修养有才智的官员不会被任用,那么君王的贤明就会被壅塞啊。不用功绩来评定群臣的才智和品行,不多次比对审理罪责,然而听从身边近臣的建议,那么无能之辈将立于朝廷,并且愚蠢腐败的官吏将居于重官之位。

【说明】本节所论述的不是窃国大盗,但却是与窃国大盗一样的人,君主身边,也就是所有领导人身边如果都是愚蠢腐败的人,那么君主也无法正常治理政事。因为这些小人根本不懂智慧,不懂得治理政事,他们心中所思所虑,无一不是自己的私利。所以与他们谈论智慧,谈论治理政事,就象与幼儿谈论成年人的思想感情一样,他们永远是弄不懂的。但如果给他们送礼,吹捧奉承他们,他们就会高兴,从而让你见到君主,或者让君主赞同你的建议。这种人到现代都还很多,他们占据着要职高位,把持着大权,使得许多有智之士终身怀才不遇,使得国家政事、企业大事都无法正常进行,从而造成一定的混乱。

【原文】万乘之患,大臣太重;千乘之患,左右太信:此人主1之所公患也。且人臣有大罪,人主有大失,臣主之利与相异者也。何以明之哉?曰:主利在有能而任官,臣利在无能而得事;主利在有劳而爵禄,臣利在无功而富贵;主利在豪杰使能,臣利在

朋党用私。是以国地削而私家富,主上卑而大臣重。故主失势而臣得国,主更称蕃2臣而相室剖符3。此人臣之所以谲4主便私也。故当世之重臣,主变势而得固宠者,十无二三,是其故何也?人臣之罪大也。臣有大罪者,其行欺主也,其罪当死亡也。智士者远见而畏于死亡,必不从重人矣;贤士者修廉而羞与奸臣欺其主,必不从重臣矣。是当涂者之徒属,非愚而不知患者,必污而不避奸者也。大臣挟愚污之人,上与之欺主,下与之收利侵渔,朋党比周,相与一口,惑主败法,以乱士民,使国家危削,主上劳辱,此大罪也。臣有大罪而主弗禁,此大失也。使其主有大失于上,臣有大罪于下,索国之不亡者,不可得也。

【注释】1.人主:意译之为人的主人。自荀子以来,对国家领导人就有了很多称呼,君主则是直指诸侯君主,人主则另有所指。因为战国以来,“陪臣执国命”者大量增加,而对他们则不能称为“君主”,所以这里称呼这种人为“人主”,也可称“主人”、“主”。

2.蕃:通“藩”。周代谓九州之外的夷服、镇服、蕃服。后用以泛指域外或外族。《国语·楚语下》:“故封建亲戚以蕃屏周。”这里用为外邦小诸侯之意。

3.剖符:指剖分信符来任命官吏,分封领地,调兵遣将等,这种大权原应为君主所执掌。

4.谲:(jue决)《论语·宪问》:“晋文公谲而不正;齐桓公正而不谲。”《韩非子·定法》:“而奸臣犹有所谲其辞矣。”《说文》:“谲,权诈也。”《广雅》:“谲,欺也。”这里用为欺诈、诡谲之意。

【译文】万乘大国的祸患:大臣的权重;千乘小国的祸患,对身边的近臣太信任;这是君王共有的祸患啊。况且臣子犯大罪,君王有大的过失,臣子和君王的利益是不一样的啊。怎么样来说明呢?便是:君王的利益在于有才能的而任用为官,臣子的利益在于没有才能而得到官职;君王的利益在于有功劳而赏赐爵禄,臣子的利益在于没有功劳而得到富贵;君王的利益在于广交豪杰各用其能,臣子的利益在于结党营私。因此国家土地被削弱而大臣的封邑富裕,君王地位卑下而大臣地位贵重。所以君王失去权势而大臣得到国家,君王更换对拱卫王室之臣的称呼而宰相有剖分信符的权利。这就是臣子欺骗君王求便于私利的目的啊。所以当政掌权的大臣,在君王权势变化时而依然得宠的,十个之中竟没有二三人。这是什么原因呢?为人臣子的罪过太大啊。臣子中有大罪的人,他的所作所为欺骗君王了啊,他们的罪行应当处死啊。有才智之士能远见因而畏惧将至之死,必然不追随掌大权者啊;有贤能之士修身廉洁因而羞于与奸臣一起欺骗君王,必然不追随重权之臣啊。因此这些掌权之众,不是愚蠢便是不知祸患的人,必然不廉洁并且不躲避奸邪之人啊。大臣依靠这些愚蠢腐败之人,对上和他们一起欺骗君王,对下和他们一起坐收渔利,结党营私,串通一气,迷惑君王败坏法纪,以此扰乱民众,使国家临危削弱,君王忧劳受辱,这是大罪啊。臣子有大罪而君王不禁止这些罪行,这是大的过失啊。如果君王居上有大的过失,臣子在下有大的罪行,想求得国家不灭亡,不可能做到的啊。

【说明】本节所论述的是两种价值观,即领导人的价值观与被领导人的价值观。这两种价值观,不用说,大家都知道,因为各自所站的立场、角度不一样,价值观念肯定就不一样。近代美国兴起的“大蛋糕”政策,就是希望每个人都能成为企业的“主人”,作为主人,就要对企业负责,要对企业负责,必然就要对企业的管理进行过问,指手画脚,这就会导致领导人的权力被削弱。当然,这种方法就是所有现代人所追求的“民主”。这种“民主”方法很好,就是有一个“弊病”,领导人的权力不牢靠。正因为这个“不牢靠”,才使得领导人不得不时时刻刻“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才使得领导人不得不努力提高自己的学问修养,以期能“与时俱进”。但是,一旦成为一个领导人,还是要站在全局的立场上来看问题,来处理问题,如果一旦成为韩非所说的昏庸的领导人,就会被部下壅塞

蒙蔽,那么也就会失去领导权力。失去领导权力后,就会任由部下收括贪污坐收渔利了。要想求得不灭亡,那是不可能的。

最新版三年级上语文 《韩非子》简介

《韩非子》 韩非(约公元前280年—公元前233年),战国时期韩国都城新郑(今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人,杰出的思想家、哲学家和散文家。韩王之子,荀子学生,李斯同门师兄。 韩非子创立的法家学说,为中国第一个统一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国家的诞生提供了理论依据。 韩非深爱自己的祖国,但他并不被韩王所重视,而秦王却为了得到韩非而出兵攻打韩国。韩非入秦后陈书秦王弱秦保韩之策,终不能为秦王所用。韩非因弹劾上卿姚贾,而招致姚贾报复,遂入狱。后李斯入狱毒之。韩非人虽死,但是其法家思想却被秦王嬴政所重用,奉《韩非子》为秦国治国经要。帮助秦国富国强兵,最终统一六国。韩非的思想深邃而又超前,对后世影响深远。 韩非将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和慎到的“势”集于一身,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将老子的辩证法、朴素唯物主义与法融为一体。著有《韩非子》,共五十五篇,十万余字。在先秦诸子散文中独树一帜,呈现韩非极为重视唯物主义与效益主义思想,积极倡导君主专制主义理论,目的是为专制君主提供富国强兵的思想。 《史记》载:秦王见《孤愤》、《五蠹》之书,曰:“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得恨矣!”可知当时秦王的重视。 《韩非子》是战国时期著名思想家、法家韩非的著作总集。《韩非子》是在韩非逝世后,后人辑集而成的。据《汉书·艺文志》著

录《韩子》五十五篇,《隋书·经籍志》著录二十卷,张守节《史记正义》引阮孝绪《七录》(或以为刘向《七录》)也说“《韩非子》二十卷。”篇数、卷数皆与今本相符,可见今本并无残缺。著作中许多当时的民间传说和寓言故事也成为成语典故的出处。 《韩非子·五蠹》是战国末期法家学派代表人物韩非创作的一篇散文。《五蠹》全文近四千七百字,是先秦说理文进一步发展的作品,可以反映出韩非文章的一般特点。作者举出了大量的事实,于对比中指出古今社会的巨大差异,论据充分,词锋锐利,推理事实切中肯綮。

韩非子的管理思想

. 韩非子的管理思想政法系1103班 郭佳宝

韩非子的管理思想 韩非是战国时韩国的贵族,生活在战国末期,在他生活的那个时代,各国都进行过变法,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和法制制度都已经初具规模。韩非的老师是儒学大师荀子。韩非口吃,不善于言谈,在游说之风盛行的时代这是制约个人发展的不可忽视的阻力。韩非忧国忧民,有着强烈的忧患意识和民族危机感,屡次向韩王上书,要求改革,但意见均未被采纳,于是他发奋写作,写出了《孤愤》、《说难》、《五蠹》、《内外储》、《说林》等几十万字的文章。提出了一套完整的法、术、势的理论。后来秦王嬴政读到了韩非的文章,非常赞赏,为了得到韩非就发兵攻韩,于是韩王就派韩非出使秦国,这样韩非到了秦国。在秦国韩非不但向秦王讲解自己的学说,还劝秦国攻打赵国保存韩国。这一观点为李斯、姚贾等人陷害韩非提供了口实,使得很敬重韩非的秦王也产生了疑心,于是把韩非投入狱中,不久韩非就在狱中被毒死了。

韩非认为,儒家推崇的仁义道德已经过时了,统治者要从人自私的本性出发寻求新的治国方法。 春秋战国时期,在新兴地主阶级的争权夺利的斗争当中,法家学说逐渐成熟起来。其中的代表人物有三位:商鞅重“法”,主张用法作为富国强兵的工具;申不害重“术”,推崇循名责实,以各种秘密的手段驾驭群臣,达到统治的目的;而慎到重“势”,主张君尊臣卑,上下有别,令行禁止。韩非将这三人的学说融合在一起,又参考了儒、道的主张,从而提出了一套完整的“法、术、势”的理论: 韩非子认为要治理好国家必须法与术相结合。他说“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难三》),“君无术则蔽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定法》)。“术”包含以下几个内容: 一是因能授官,也就是说依据下属的能力授给人官职。 二是“循名责实”(《定法》),这是术的要点。法家是典型的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非常注重实物,循名责实是法家考察干部的一个基本原则,强调表面情况和实质要互相加以验证,综合来考察一个人,这就是所谓的“形名之术”。韩非子说君主要驾驭约束好臣子,就一定要考察形和名是否相符,一定要看臣下说的话跟他做的事是否一致。 三是“叁五之道”(《八经》),这是法家考察群臣言行的一个具体方法,主要意思是利用多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以追究责任人的过失,利用多方面的情况进行分析,以找到取得成功的原因。不分析成功的原因,臣下就会轻慢君主,不严厉追究过失,臣下就会相互勾结。 四是在领导谋略上,要使用“七术”,也就是说七种策略(《内储说·七术》)。这七种策略是:(1)众端参照,也就是通过多方面的观察来验证臣下的言行;(2)必

(完整版)韩非子生平简介及故事

韩非子生平简介 韩非子原名韩非,韩非身世显赫,是韩国的贵族,当时六国战乱纷飞,为了躲避霍乱,他们一家只好逃到了驻马店的一个村落中。作为贵族子弟的韩非从小立志要干一番大事业,振兴家族,富强韩国,因此,小小年纪就单独一人周游列国,一路上努力的学习各家的思想。 因为韩非特殊的身世以及经历,使得韩非无法继承孔子这样大仁大义的儒家思想,相反的,与以儒家学说继承者自居的荀子的思想中“人性本恶”论不谋而合,所以,拜入荀子门下。 我们研究韩非子的思想,不难发现韩非子所有的理论都建立在“人是自私的,人与人之间充满利益”这一前提和基础上。韩非子认为,治理国家不用讲太多的仁义礼,建立一个国家的秩序要将“法,术,势”三者结合起来。 韩非的思想与秦王嬴政不谋而合,李斯告诉秦王,韩非子乃是自己昔日同窗,韩国贵公子。秦王为了得到韩非子这个人才,出兵攻打韩国,韩王无能无远见,为保残国,交出韩非。然而韩非没有纵横捭阖的口才,无法讨得秦王的开心。李斯害怕秦王终有一天看到韩非的才华而重用他,怕韩非威胁到自己的地位,毫不犹豫的设计陷害了韩非子,又用毒药害死了韩非子。纵观韩非子一生,只能用坎坷一词形容。 不过韩非子的依法治国,虽然不完善,但是却是有一定的依据,其中精华是可借鉴的。 韩非子的思想主张 法家的代表人韩非子主张的思想就是“依法治国”,这也成为了秦始皇统一六国,独霸中原的一个关键点,自秦国开始,就已经实行了唯一的君王制,后来逐渐演变成了现如今的民主社会体系,建立了中央集权制。 他认为推广仁义都是在空谈,他的“法治思想”反对着“儒家思想”,君主应该采用手段统一自己的权利,将所有的权利统一起来,治理国家应该制定法律,无规矩不成方圆,但是也因为他的轻罪重罚思想,导致了后来因为滥用权利的暴政,秦始皇在政时非常的重视并且重用韩非子的思想主张,并且推广实施韩非子的政治政策,不幸的是,韩非子在收到重用后,也遭到了同门师兄弟李斯的嫉妒羡慕,李斯与韩非子出师同门,因此密谋毒死了韩非子。 但是也不得不说韩非子的“法治”也成就了现在我们的中国,法家思想成为了法律的起源点,它在一定程度上治理了国家政权,人口,环境之间的关系,但同时他也认为在追求利益的社会中是没有道德可言的,两千年的法治社会也和我们现在追求的法治有着很大的区别,在刚建立起的法律下还不是很成熟,很难做到人人平等,虽然说法治的思想跟本是“公平公正”。 因此,韩非子的思想主张有利也有弊!法律成为了当时统治国家的一种重要工具,不过秦国虽然因统一六国而强大,也因为了他的暴政走向了改朝换代。 韩非子的著作 韩非子最大的成就就是《韩非子》,其中包括了著名的《韩非子·说难》、《韩非子·五蠹》、《韩非子·物权》等等。 他的著作多以寓言故事为主,其形象生动的表述了社会人生的道理,有些寓言故事非常的诙谐幽默,但却真实客观。 韩非子出生于战国末时期,他是当时势力最弱的韩国的贵族,从小口吃,但是天资却非常的聪慧,虽然不善于语言表达,但是他的著作可谓是一个大手笔,非常的有才华,再加上他的见解也十分的深刻;他目睹着自己的国家一步步走入灭亡,于是向韩王说了自己关于治国的意见,但是韩王并没有采纳他的意见,韩非子非常的失望,不过却斌没

韩非子简介

韩非子简介 韩非(约前280—前233)是韩国的贵族,“喜刑名法术之学”,后世称他为韩非子。他和李斯都是荀子的弟子。当时韩国很弱,常受邻国的欺凌,他多次向韩王提出富强的计策,但未被韩王采纳。韩非写了《孤愤》《五蠹》等一系列文章,这些作品后来集为《韩非子》一书。秦王嬴政读了韩非的文章,极为赞赏。公元前234年,韩非作为韩国的使臣来到秦国,上书秦王,劝其先伐赵而缓伐韩。李斯妒忌韩非的才能,与姚贾一道进谗加以陷害,韩非被迫服毒自杀。 韩非注意研究历史,认为历史是不断发展进步的。他认为如果当今之世还赞美“尧、舜、汤、武之道”“必为新圣笑矣”。因此他主张“不期修古,不法常可”“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韩非子〃五蠹》),要根据今天的实际来制定政策。他的历史观,为当时地主阶级的改革提供了理论根据。 韩非继承和总结了战国时期法家的思想和实践,提出了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理论。他主张“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韩非子〃物权》),国家的大权,要集中在君主(“圣人”)一人手里,君主必须有权有势,才能治理天下,“万乘之主,千乘之君,所以制天下而征诸侯者,以其威势也”(《韩非子〃人主》)。为此,君主应该使

用各种手段清除世袭的奴隶主贵族,“散其党”“夺其辅”(《韩非子〃主道》);同时,选拔一批经过实践锻炼的封建官吏来取代他们,“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韩非子〃显学》)。韩非还主张改革和实行法治,要求“废先王之教”(《韩非子〃问田》),“以法为教”(《韩非子〃五蠹》)。他强调制定了“法”,就要严格执行,任何人也不能例外,做到“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他还认为只有实行严刑重罚,人民才会顺从,社会才能安定,封建统治才能巩固。韩非的这些主张,反映了新兴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为结束诸侯割据,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提供了理论依据。秦始皇统一中国后采取的许多政治措施,就是韩非理论的应用和发展。韩非子是中国战国时期(前475-前221)著名的哲学家、法家学说集大成者、散文家。他创立的法家学说,为中国第一个统一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国家的诞生提供了理论依据。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 法家在法理学方面做出了贡献,对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伦理道德、

韩非子是战国时期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和集大成者

法家社会思想 韩非子是战国时期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和集大成者,主张法治。他认为儒家的德治和礼治不可能克服当时战国时期的混乱,只有依靠强有力的法治才能制混乱的局面,秦国采用他的法治思想统一了六国,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虽然由于秦朝严刑峻法过重成为导致秦朝短命而亡的原因之一,也使法家思想逐渐走向衰落,但是各朝还是运用了外儒内法的治国思想来进行统治,可见法家思想虽然地位有所下降,但是其作用还是不能忽视的,它有其存在的价值和 意义。 韩非子的政治思想是继承了法家的法、术、势三种政治思想,他在之前法家论述法、术、势的基础上首次提出了主张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韩非看到了法、术、势之间的互补关系,认为“徒法不足与自行”,三者必须结合,“不可一无”,因而在坚持“以法为本”的基础上主张“抱法处势而用术”。 首先,韩非作为法家的代表人物,特别强调法在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他提出的“以法为本、刑赏二柄、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执法公平”等原则,已初步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以法治政的体系。在法、术、势关系中,法处于最基础的根本地位。其次,韩非指出了势的重要性。法、术、势相较,势处于核心地位。他认为“势”是君主治世的首要工具,贯彻法令必须以掌握权势为前提,没有势便没有了一切;权力和地位具有至高无上性,“万物莫如身之至贵也,位之至尊也,主威之重、主势之隆也”。其一,“势”在政治中表现为“势位”。“得势位则不进而名成”,可以发号施令。他分析说“人臣之于君主,非骨肉至亲,缚于势而不得不事也”。至于普通平民百姓则更不要说了,“民故服于势”。其二,“势”在执法中表现为“威势”。“威势者,人主之筋力也”,只要掌握了权势就能“令则行、禁则止”。他指出君主与民众不同之处就在于他具有权势,所以他认为“凡明主之治国也,任势”。他告诫统治者一定要“法势合一”,明白“抱法处势则治”的道理,自觉将法和势结合起来并牢牢集权于手中,运用必要的“术”以使自己拥有最大的权威。再次,韩非强调治国一定要讲究用“术”。“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以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韩非认为,术就是君主任免、考核、奖惩各级官员的手段、方法、政治技巧与政治策略,作为最高统治者“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韩非主张君主要巩固自己的权势,要

韩非子_孤愤

韩非与《孤愤》 韩非简介(约公元前280一前233年) 战国晚期韩国人(今河南新郑,新郑是郑韩故城),韩王室诸公子之一,战国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史记》记载,韩非精于“刑名法术之学”,与秦相李斯都是荀子的学生。韩非因为口吃而不擅言语,但文章出众,连李斯也自叹不如。他的著作很多,主要收集在《韩非子》一书中。韩非是战国末期带有唯物主义色彩的哲学家,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但古人认为是阴谋学家,韩非的著作一大部分关于阴谋。 韩非目睹战国后期的韩国积贫积弱,多次上书韩王,希望改变当时治国不务法制、养非所用、用非所养的情况,但其主张始终得不到采纳。韩非认为这是“廉直不容于邪枉之臣。”便退而着书,写出了《孤愤》、《五蠹》、《内外储》、《说林》、《说难》等著作,洋洋十万余言。 韩非的书流传到秦国,为秦王政所赏识,秦王以派兵攻打韩国相威胁,迫使韩王让韩非到秦国为其效力。韩非在秦国倍受重用,引起了秦朝李斯的妒忌,李斯、姚贾在秦王面前诬陷韩非,终因他是韩国宗室,未得信任,将其投入监狱,最后逼其自杀。 节选韩非《孤愤》如下: 韩非子·孤愤第十一 【原文】智术之士,必远见而明察,不明察,不能烛1私;能法之士,必强毅而劲直,不劲直,不能矫奸。人臣循令而从事,案2法而治官,非谓重人也。重人也者,无令而擅为,亏法以利私,耗国以便家,力能得其君,此所为重人也。 智术之士明察,听用,且烛重人之阴情;能法之士劲直,听用,且矫重人之奸行。故智术能法之士用,则贵重之臣必在绳之外矣。是智法之士与当涂之人,不可两存之仇也。 【注释】1.烛:《韩非子·内储说上》:“夫日,兼烛天下。”《史记·鲁仲连邹阳列传》:“名高天下而光烛邻国。”这里用为照亮之意。 2.案:同“按”。《庄子?盗跖》:“案剑嗔目,声如乳虎。”《荀子?王制》:“偃然案兵不动。”《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案灌夫项,令谢。”清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乾部》:“案,假借为按。”这里用为按照之意。 【译文】有才智有谋术之人,一定有远见并且能明察,不能明察,就不能照亮私暗处的奸邪;能执法之人,一定坚强毅力并且刚劲正直,不刚劲正直,就不能矫正奸邪。臣子遵照法令来治事,按照法令来治理百官,不能说是执掌大权之人。执大权者,无视法令而擅自作为,违背法令从而有利于自己,耗费国力以便宜自家,他的权力能够控制君王,这就是执掌大权之人。 有才智有谋术之人明察秋毫,听候任用,并且能照明执大权者不可告人之事;能执法之人刚劲正直,听候任用,并且能矫正执大权者奸邪的行为。所以有才智有谋术又能执法的人一旦得到任用,那么官贵权重之臣必然在法律准绳以外。这是有才智能执法之人与掌大权者,不可以两存的仇怨啊! 【说明】所谓孤愤,即孤独与愤慨,本节中韩非着重强调了智术之士与能法之士这两种人,这两种人在现代来说,也就是很能干的人,有能力的人,也叫明白人,可是现代这种明白人太少了。大部分人都在稀里糊涂过日子,大部分人对未来是茫然的,没有目标的,是近视的,是自私的。为什么会这样呢?这就是中国传统文化断层的缘故。“文化断层”标志着人类社会公理解释系统的崩溃,于是人——每一个地球生物,就只会用对“神灵”(未知领域里的神秘现象)的崇拜(宗教的说理体系),就只会用有限的解释先把自己封闭起来,自造一个心灵的“堡垒”,然后利用有限的知识和狭隘的世界观、人生观对其他人、其它事物、未知事物,对整个世界,对庞大而复杂的人类社会进行种种

韩非子的法治思想

浅谈韩非子的法治思想 ——基于《韩非子》的分析 一、韩非子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治国要崇尚法治 韩非子的这一思想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鲜明提出治国要崇尚“法治” 在《韩非子》一书中,韩非子鲜明地提出治国要崇尚法律,以法治国。他的这一思想主要包含以下几点内容:(1)最高明的治国原则在于依靠法术而不依靠个人:“治法之至明者,任数不任人”。(《制分》P763)[1]可见,韩非子强调治国要崇尚“法治”而反对“人治”;(2)治国要崇尚法度而不依靠贤人:“上法而不上贤”(《忠孝》P741)[2];(3)要把法治作为统治民众的根本:“治民无常,以法为本”(P759《心度》)[3];(4)君主就应该依靠严守法治原则来建立功业:“人主者,守法责成以立功者也”(P516外储说右下)[4];(5)要以法律作为处理政事的唯一准则:“明主之国,令者,言最贵也;法者,事最适者也。言无二贵,法无二适,故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P612问辩)[5];(6)按法令办事,是君主治理国家的原则:“据法直言,循绳墨,诛杀奸人,所以为上治也”(P649诡使)[6] 2.详细分析治国要崇尚“法治”的原因 在《韩非子》一书中,韩非子还详细分析了治国要崇尚“法治”的原因,主要由以下几点:(1)对于治国而言,法治对多数人有效,而德治只对少数人有效:“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显学》P735)(2)法律是统治天下百姓的根本:“法者,王之本也”(P758)(3)依法办事能使国家强大,反之会使它衰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P41《有度》)“治强生于法,若孪生于阿”(P504外储说右下)(4)实行“法治”能有效地管理大臣:“彼明法,则忠臣劝;罚必,则邪臣止”(P175《饰邪》) (二)、“法治”之立法 1.原则: (1)遵循自然顺天道 韩非子提出,立法要遵循自然的法则:“不逆天道”、“因自然”(P313《大体》)这就是说,立法要顺应天道,遵循自然的法则。“因道全法,君子乐而止大奸”(P314《大体》)这就是说,立法遵循自然的法则就能除暴安良。 (1)因时制宜应时势 韩非子认为,立法也要因时制宜:“论世之事,因为之备”。(P698《五蠹》)这就是说,治国要研究当代的实际情况,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事因于世,而备适于事”。(P700《五蠹》)这就是说,政事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而措施必须适应变化了的政事。“古今易俗,新故异备”。(P704《五蠹》)这就是说,古今的社会情况不同,因此新旧时代的政治措施也不一样。“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P759《心度》)这就是说,法律能随着时代而变化,国家就会治理好;治国措施能适应社会情况,就会有功效。 (2)权衡利弊讲实效 韩非子强调,立法也要权衡利弊讲实效:“法有立而有难,权其难而事成,则立之;事成而有害,权其害而功多,则为之”。(P673《八说》)这就是说,法制的设立若有困难,估计它虽有困难但事情能办成,那么就设立它;事情的成功弱爆含有害的一面,估计它虽有害处但功绩很大,那么就去做。“变与不变,圣人不听,正治而已。然则古之无变,常之毋易,在 [1] P763 [2] P741 [3] P759 [4] P516 [5] [6]

韩非子简介韩非为韩国公子,战国末期韩国人(今河

韩非子简介韩非为韩国公子,战国末期韩国人(今河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韩非为韩国公子,战国末期韩国人(今河南省新郑)。生于周赧王三十五年,卒于秦王政十四年,是中国古代著名的哲学家、思想家,政论家和散文家,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后世称“韩子”或“韩非子”,中国古代著名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法家没有什么明确的创始人,但韩非是法家的集大成者,他摒弃了道家的玄虚、儒家的迂腐及墨家的不合时宜,为中国建立起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国家提供理论依据。法家使儒家成为”皇帝的新衣“,法家将道德与政治分离,这一点比《君主论》有过之而无不及。 韩非与李斯同师苟卿。继承和发展

了荀子的法术思想,同时又吸取了他以前的法家学说,成为法家的集大成者。多次上书韩王变法图强,不见用,乃发愤著书立说,以求闻达。秦王政慕其名,遗书韩王强邀其出使秦国。在秦遭李斯、姚贾诬害,死狱中。比较各国变法得失,提出“以法为主”,法、术、势结合的理论,集法家思想大成。今存《韩非子》五十五篇。 韩非子生活于公元前3世纪,是战国后期韩国的王族,他口吃,不善言辞却善著书。韩非子简介韩非与李斯同是荀子的学生,他博学多能,才学超人,思维敏捷,李斯自以为不如。他写起文章来气势逼人,堪称当时的大手笔。凡是读过他的文章的人,几乎没有不佩服他的才学的。 韩国在战国七雄中是最弱小的国家,韩非身为韩国公子,目睹韩国日趋衰弱,曾多次向韩王上书进谏,希望韩王安励精图治,变法图强,但韩王置若罔闻,始终都未采纳。这使他非常悲愤

和失望。他从“观往者得失之变”之中探索变弱为强的道路,写了《孤愤》、《五蠹》、《内外储》、《说林》、《说难》等十余万言的著作,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他的法治思想,抒发了忧愤孤直而不容于时的愤懑。 后来这些著作流传到秦国,秦王政读了《孤愤》、《五蠹》之后,大加赞赏,发出“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的感叹。可谓推崇备至,仰慕已极。秦王政不知这两篇文章是谁所写,于是便问李斯,李斯告诉他是韩非的著作。秦始皇为了见到韩非,便马上下令攻打韩国。韩王安原本不重用韩非,但此时形势紧迫,于是便派韩非出使秦国。秦王政见到韩非,非常高兴,然而却未被信任和重用。 韩非曾上书劝秦始皇先伐赵缓伐韩,由此遭到李斯和姚贾的谗害,他们诋毁地说:“韩非,韩之诸公子也。今王欲并诸侯,非终为韩不为秦,此人之情也。今王不用,久留而归之,此自遣患

韩非子的管理思想

韩非子的管理思想 政法系1103班 郭佳宝

韩非子的管理思想 韩非是战国时韩国的贵族,生活在战国末期,在他生活的那个时代,各国都进行过变法,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和法制制度都已经初具规模。韩非的老师是儒学大师荀子。韩非口吃,不善于言谈,在游说之风盛行的时代这是制约个人发展的不可忽视的阻力。韩非忧国忧民,有着强烈的忧患意识和民族危机感,屡次向韩王上书,要求改革,但意见均未被采纳,于是他发奋写作,写出了《孤愤》、《说难》、《五蠹》、《内外储》、《说林》等几十万字的文章。提出了一套完整的法、术、势的理论。后来秦王嬴政读到了韩非的文章,非常赞赏,为了得到韩非就发兵攻韩,于是韩王就派韩非出使秦国,这样韩非到了秦国。在秦国韩非不但向秦王讲解自己的学说,还劝秦国攻打赵国保存韩国。这一观点为李斯、姚贾等人陷害韩非提供了口实,使得很敬重韩非的秦王也产生了疑心,于是把韩非投入狱中,不久韩非就在狱中被毒死了。 韩非认为,儒家推崇的仁义道德已经过时了,统治者要从人自私的本性出发寻求新的治国方法。 春秋战国时期,在新兴地主阶级的争权夺利的斗争当中,法家学说逐渐成熟起来。其中的代表人物有三位:商鞅重“法”,主张用法作为富国强兵的工具;申不害重“术”,推崇循名责实,以各种秘密的手段驾驭群臣,达到统治的目的;而慎到重“势”,主张君尊臣卑,上下有别,令行禁止。韩非将这三人的学说融合在一起,又参考了儒、道的主张,从而提出了一套完整的“法、术、势”的理论:韩非子认为要治理好国家必须法与术相结合。他说“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难三》),“君无术则蔽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定法》)。“术”包含以下几个内容: 一是因能授官,也就是说依据下属的能力授给人官职。 二是“循名责实”(《定法》),这是术的要点。法家是典型的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非常注重实物,循名责实是法家考察干部的一个基本原则,强调表面情况和实质要互相加以验证,综合来考察一个人,这就是所谓的“形名之术”。韩非子说君主要驾驭约束好臣子,就一定要考察形和名是否相符,一定要看臣下说的话跟他做的事是否一致。 三是“叁五之道”(《八经》),这是法家考察群臣言行的一个具体方法,主要意思是利用多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以追究责任人的过失,利用多方面的情况进行分析,以找到取得成功的原因。不分析成功的原因,臣下就会轻慢君主,不严厉追究过失,臣下就会相互勾结。 四是在领导谋略上,要使用“七术”,也就是说七种策略(《内储说·七术》)。这七种策略是:(1)众端参照,也就是通过多方面的观察来验证臣下的言行;(2)必罚明威,就是一定要惩罚那些犯错误的人来树立威信;(3)信赏尽能,在奖励方面一定要守信用,鼓励那些有才能和取得成果的人;(4)一听责下,就是一一听取臣下的意见然后进行评判;(5)疑诏诡使,就是指君主表面上和一些人亲近,

韩非子法家思想及其现代意义

王颖:《韩非子》的法家思想及其现代意义 2008-12-05 12:39:37| 分类:本科论文|字号大中小订阅 王颖 【内容提要】战国末年韩非提出了以法来维护封建社会统治的法治思想,其思想中的“法”、“术”、“势”相结合是突出的特色,于此之外韩非法治思想还具有很多不同于其它学派的特点,同时韩非子思想源远流长对现代社会产生了重要影响,值得我们不断探索法治本源推荐法治社会的建设。 【关键词】韩非子法治法术势 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是中国历史上有重要思想意义和政治意义,到了战国末年,法家思想占了优势,法家中的杰出代表人物则应首推韩非,他的言论突出代表了法家的进步思想。韩非是战国时期最后的一位哲学和政治思想家,他综合了前期的法家思想,在当时的乱世中,融汇并发展了道家、荀况以及商鞅、管仲等人的思想,缔造出一套独树一帜的法家理论,建立了“法”、“术”、“势”想结合的法治理论。论述韩非子的法治思想,首先要辨明的就是“法”、“势”、“术”三者的内容及关系。 在韩非子看来,“法”是君主的制民工具,是为了君主造威严之势,“法者,宪令着于官府,刑法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1]906是说,法是官方公布的法令,有赏有罚,让老百姓遵守。对于“法”,正如“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1]1058所说,法一经制定,就不容易改变,法不能含糊其辞,要让老百姓容易理解,便于记忆,这就是要防止朝令夕改。韩非子将“法”摆在第一位,认为建立法制是统治者最应注重的。他主张“立法

于君”,强调立法权的集中。但他同时又指出应当“因天命、持大体”、[1]512 “守自然之道”、[1]508 “因道全法” [1]513,在立法权的行使过程中,要遵循和顺应宇宙万物运行的根本规律“天命”和“道”,使“法”得以健全和完善,尽量令所制订的法追求“公利”而不“逆人心”。韩非子主张实行以法为准绳的信赏必罚原则,以法稳定君位,确立国家秩序,最后使国富兵强,完成统一天下的霸业。所谓“术”,就是君主根据臣下的才能授以官职,依其言论衡量其功绩,紧握生杀大权,考核群臣的才能,在韩非子看来,“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1]906 “法”、“术”在维护君主的“势”方面具有同样重要的作用。“术”有利于君主更好地统治臣民,如何施术?用人授职乃是国家存亡的关键,衡量臣下应该以实际功绩和所提的建议为依据,考核其建议和功绩是否相符,言行是否一致,并根据考核的结果进行奖罚。韩非子主张“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1]868君主要牢牢把握住术,将术藏在心中不让他人知晓,暗中控制臣下,将臣下的功绩归为己有。 “民者固服于势,寡能怀于义。”[1]105韩非子对于势的定义:“势者,胜众之资也。”[1]996即把“势”看成统治者相对于被统治者所拥有的优势或特权,他尖锐地指出:“桀为天子,能制天下,非贤也,势重也;尧为匹夫,不能正三家,非不肖四,位卑也。千钧得船则浮,锱铢失船则沈,非千钧轻而锱铢重也,有势之与无势也” [1]508。君王能够“制贤”、“王天下”的首要原因并不在于其能力高强、品德出众,而是由于拥有“势”而位尊权重。韩非子再三告诫统治者:必须牢牢掌握“势”,绝不可须臾松懈。若一旦“失势”,“释其刑德而使臣用之,则君反制于臣矣” [1]111。灾难和混乱由是而生,所以说,当君主要让老百姓心服口服,这就是从外部驾驭人臣的力量,君主掌握权威,则依靠势来改邪禁暴,稳定国家。 “法”、“术”、“势”三者相结合,有机地促进了君主地位的确立,以及国家的稳定,“法”与“术”的关系可以理解为“法”的实施是以“势”为基础的,君主对官吏说明法律,让其依其法律治理老百姓,而君主则依靠术来管理官吏。而“术”和“势”的关系也可以认为是以“术”巩固“势”,君主只有通过加强对“术”的管理,挑选贤臣才能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因此可看出韩

韩非子管理思想

韩非子管理思想 班级:10会专五 姓名:韩觉锐 学号:100322522

韩非子是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的思想不仅继承和发展了此前各位法家思想家如申不害、慎到、商鞅等人的思想,而且也广泛吸取了儒(荀子)、道(老子)、墨(墨子)等学派的精神成果。兼容并蓄,深入的思考和清晰的表达,铸造了韩非子管理(治世) 思想的独到价值。 一、韩非子的管理思想概述 和所有的法家思想家一样,韩非子也是旗帜鲜明地把富国强兵作为国家管理的直接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韩非子提出了 如下管理原则和手段: 首先,构建权责明晰的层级关系。韩非子认为,君主的责任就是选好官员,并以赏罚加以督察,而不是事必躬亲,事事亲力亲为,即“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韩非子·定法》。以下引文,未注明出处,皆出《韩非子》)因此,韩非子明确提出“明主治吏不治民”,认为“圣人不亲细民,明主不躬小事。”这才是当好君主的策略。在此基础上,政府的管理应当进一步做到“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有智慧的最高管理者,只要掌控住包括权力枢纽在内的原则性的东西,则自然会使下级各部门围绕基本原则与要求开展工作。上级把握原则,下级处理

事务,一切都由此而井然有序。从长远的角度来讲,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超五帝,侔三王”的伟业。 第二,依靠法治。法治的思想是包括韩非子在内的所有法家的核心思想。按照韩非子的理解,法是管理国家的基本手段,即“法者,王之本也。”国君如果能够依赖法术治国,则国家富强,反之,国君如果放弃法治,则国家的管理必定会陷于混乱:“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不仅普通君主如此,即便古来圣王,其在管理上取得的成功,归根到底也是因为依靠法治。因此,中常之主,只要遵守法制管理国家,就可以维护国家的安定:“释法术而心治,尧不能正一国……使中主守法术,则万不失矣。” 第三,执法必须强势。执法是推行法治的关键,因此,必须强力而彻底。一方面,必须毫不留情、坚决果断地打击那些违背法令、胡作非为的豪强和权贵,即“法不阿贵,绳不屈挠…刑过不避大臣”;另一方面,官员在执法时要有强直的品格,即“能法之士,必强毅而劲直,不劲直不能矫奸”,“奉法者强则国强, 奉法者弱则国弱。” 第四,厚赏重罚。韩非子认为,君主推行法治,所依赖的基本手段或工具就是赏罚,他称之为“二柄”。因此,“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厚赏有意外之喜,因此能真正有效地起到劝善的作用;而严刑重罚就好像是让人面对一块烧红的金子一样,即便充满欲念,但也不敢伸手去拿。在

部编版三年级下册语文《韩非子》简介

《韩非子》 煌固中心小学陈道元 田墩中心小学何龙 韩非(约公元前280年—公元前233年),战国时期韩国都城新郑(今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人,杰出的思想家、哲学家和散文家。韩王之子,荀子学生,李斯同门师兄。 韩非子创立的法家学说,为中国第一个统一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国家的诞生提供了理论依据。 韩非深爱自己的祖国,但他并不被韩王所重视,而秦王却为了得到韩非而出兵攻打韩国。韩非入秦后陈书秦王弱秦保韩之策,终不能为秦王所用。韩非因弹劾上卿姚贾,而招致姚贾报复,遂入狱。后李斯入狱毒之。韩非人虽死,但是其法家思想却被秦王嬴政所重用,奉《韩非子》为秦国治国经要。帮助秦国富国强兵,最终统一六国。韩非的思想深邃而又超前,对后世影响深远。 韩非将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和慎到的“势”集于一身,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将老子的辩证法、朴素唯物主义与法融为一体。著有《韩非子》,共五十五篇,十万余字。在先秦诸子散文中独树一帜,呈现韩非极为重视唯物主义与效益主义思想,积极倡导君主专制主义理论,目的是为专制君主提供富国强兵的思想。 《史记》载:秦王见《孤愤》、《五蠹》之书,曰:“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得恨矣!”可知当时秦王的重视。 《韩非子》是战国时期著名思想家、法家韩非的著作总集。《韩非子》是在韩非逝世后,后人辑集而成的。据《汉书·艺文志》著录《韩子》五十五篇,《隋书·经籍志》著录二十卷,张守节《史记正义》引阮孝绪《七录》(或以为刘向《七录》)也说“《韩非子》二十卷。”篇数、卷数皆与今本相符,可见今本并无残缺。著作中许多当时的民间传说和寓言故事也成为成语典故的出处。 《韩非子·五蠹》是战国末期法家学派代表人物韩非创作的一篇散文。《五蠹》全文近四千七百字,是先秦说理文进一步发展的作品,可以反映出韩非文章的一般特点。作者举出了大量的事实,于对比中指出古今社会的巨大差异,论据充分,词锋锐利,推理事实切中肯。

韩非子

《韩非子》中“分明”正诂 [摘要]:对于形容词“分明”最初例证,历来学者都认为出自《韩非子》。《汉语大词典》《辞海》等大型辞书同样收入“分明”一词,释义为:明白、清楚,并以《韩非子·守道》为首例。文章通过分析词汇意义与语法结构,并结合语言环境与同时代其他文献的考察,认为:《守道》篇的“分明”并不是一个复合词,而是“名+形”结构的主谓短语,“分”读去声,当视为“界限、本分”之意;“明”表示“明白、清楚”的意思。 [关键词]:《韩非子》;分明;考证 关于古汉语中“分明”一词的出处,学者们都一致认为来自《韩非子·守道》“法分明则贤不得夺不肖,强不得侵弱,众不得暴寡。”认同这是形容词“分明”的始见书例。《韩非子》各注译本或校注本,大都着重于前半句“立法度量”的注释与校勘,对“分明”采取意译的方式,未明确说明该词的用法。如邵增桦《韩非子今译今释》(1983:104)中认为:龍宇纯韩非子集解补正:“量字衍,下量字当作谅,声同而误,谅亦信也。后人不知谅信当连读,改谅为量,又于上文度下增量字”尚有见地。 关于《守道篇》中“则贞士不失分”,邵增桦则认为: 贞士,正直的人。分,读第四声,指应有的职位权利等。 在《汉语大词典》《辞源》《古汉语大词典》等大型辞书中,也将《韩非子·守道》中的“分明”视为一个复合词。如《汉语大词典》:“明确;清楚。”《辞源》:“明确,明了。”并且都以“法分明则贤不得夺不肖,强不得侵弱,众不得暴寡。”该句为首例。 当今学者对《韩非子》语言研究的论述中,也把《守道》篇中的“分明”定性为一个复合词。如廖集玲在<论《韩非子》复音词>(1991),将该例中的“分明”归为动补式复音词,与“戮死、挠乱”并列。车淑娅(2004)、张岱松(2008)都认同廖集玲的这一看法。 关于邵增桦《韩非子今译今释》(1983:104)的分析,笔者以为还值得考虑。“度”与“量”原指用以计量长短和容积的标准,后意义泛化表示一切的标准。《韩非子》极力推崇“法”的思想,讲究法的原则,文中有许多与“法”同义的词,其中“度量”就是代表。用“度量”表示法度,又见于《荀子》与《管子》。如: (1)循法則、度量 ..、刑辟、圖籍、不知其義,謹守其數,慎不敢損益也。(《荀子·荣辱第四》) (2)志意定乎內,禮節脩乎朝,法則度量 ..正乎官,忠信愛利形乎下。(《荀子·儒效

韩非子法治思想

韩非子法治思想及其历史影响刍议 杨璞玉 滕海滨 (宁夏大学政法学院,宁夏银川750021) 摘要:韩非子是战国末期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提出以法为主,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思想体系。韩非子法治吸收了老子的道本论,继承了荀子性恶论思想,总结和发展了先秦法家思想,其法治思想在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有着进步性和局限性两方面的历史影响,本文从韩非法治思想的内容、来源入手分析其历史影响,以期为今天和谐社会的发展提供方法。 关键词:韩非子法治理论来源历史影响 韩非子的法治思想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汉朝以来,虽然儒家思想开始占据社会政治的主导地位,但经董仲舒改造的儒家思想却呈现出了更为明显的儒法合流趋势,因此,法家思想并没有退出社会政治舞台,而是依托着儒家,通过儒法互补,在历史的长河中体现着其应有的思想理论价值,于今乃于历史发展的未来,都有着可资借鉴的启悟方面。当然,韩非子的法治思想也有其局限性,这就要求我们要具有珍重历史同创造未来相统一的品质,让有进步意义的优秀思想传承下去,以成为我们社会不断探求进步和发展的动力和方法。 一、韩非子法治思想的基本内容及其理论来源 (一)韩非子“法治”思想的基本内容 韩非子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身处战国末期,诸国争雄,战乱不断的时代背景下,所以其思想的落脚点就是要富国强兵,最重要的方法就是要以法治国,这也是韩非子思想的核心内容,他认为“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1],突出表现了法治对于富国强兵的重要性。其法治思想基本内容就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抱法”:法令乃衡量民众行为的客观尺度,它必须公开、详实、稳定,尤其强调要公开。韩非子认为“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要使“境内卑贱莫不闻知”,制定法令必须要“书约而弟子辩,法省而民讼简,是以圣人之书必著论,明主之法必详尽事”[2],并且法令要“法莫如一而固”。即法令必须要简省明确、内容详实、言以服人、稳定如一,这样民众守法就不会有争辩,儒生就不会钻空子,君主就可以用法令治理国家。 第二,“行术”:实行“刑赏二柄”,遵循“法不阿贵”的原则。韩非子说:“无威严之势,赏罚之法,虽舜不能以为治”[3]。他认为没有权势和赏罚规则,即使是圣人也无从治理国家,并且赏罚要遵循“赏不加于无功,而诛必行于有罪”[4]。君主利用好赏罚工具,就能使臣民忠实于他,这样就可以达到“制”民、“御”民的目的。在推行刑赏二柄时,不能有等级差别,即要“法不阿贵”。《韩非子·有度篇》曰:“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诚有功则虽疏贱必赏,诚有过则虽近爱必诛。”[5]在韩非子看来,惩罚不能偏袒权贵,行赏不能遗漏百姓,君臣百姓之间要不避亲疏,不分贵贱,一断于法。 收稿日期:2010-12-29 作者简介:杨璞玉(1989-),女,汉族,宁夏吴忠人,宁夏大学政法学院外国哲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东方哲学;滕海滨(1969-),男,汉族,山东烟台人,宁夏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国哲学的相关研究。

韩非子与法家

西周封建社会的运转,所依靠的是两项权力原则:礼和刑。礼包括仪文、礼节、举止行为的规定、以及社会习俗所构成的不成文法;它的应用范围只限贵族,称为“君子”(它的字面含义是君王之子,像君王那样举止的人,有文化教养的人);刑即惩罚,它的应用范围是普通百姓,即“庶人”,或称“小人”(琐小的人)。《礼记》称:“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就说明了这两项原则的不同应用范围。 法家的社会背景 中国封建社会得以靠这两条原则而运转,因为西周封建社会的结构相对简单。天子、诸侯、大夫之间,有血缘关系和联姻关系把他们联结在一起。理论上,每一个侯国都从属于周天子,在侯国里,小贵族又从属于王侯大贵族。但实际上,大小诸侯从祖先那裹继承领土和贵族特权,年代已久,并不觉得周天子和他们有什么关系。因此,周天子只有名义,并无实权,各侯国事实上处于半独立状态;在这些侯国里的大夫(统率的范围称“家”)也是处于半独立状态,这些王侯彼此都是亲戚,按照大家的不成文法,保持着私人关系、外交关系、以至商业往来。这种“君子协定”式的关系便是“礼”。 天子、诸侯都生活在社会金字塔的顶尖上,和庶民大众没有直接的交道,如果需要打交道,也是由下级诸侯、小贵族去做。王公贵族各有自己的封地,由于这些封地都不大、人口也不多,因此,贵族通常可以实行个人统治,靠刑罚来迫使庶民服从。可以看出,在西周封建社会里,各种社会关系主要是靠个人接触和个人关系来维持的。 这种关系在此后若干世纪里逐渐削弱,社会的瓦解带来了影响深远的社会、政治变化。公侯君子和庶民小人的社会分野,逐渐模糊。孔子的时代已经可以看到,有的贵族失去封地和称号,有才能或运气好的庶民百姓,也有的上升到显贵的地位。社会各阶层原有的僵硬界限逐渐被打破。与此同时,大国用侵略、兼并的手法,扩大统治的领土。在这形势下,各国为准备战争或防御入侵,都需要强化国家的统治,就是说,需要集中权力。这就使政府的结构和行使职权都日益复杂化了。 新的形势带来了新的问题,对各国都一样。面对这样的形势,从孔子起的各派思想家都力求解决君王的各种问题。他们建议的解决办法往往并不切合实际,各国君王所爱听的不是劝他们怎样谋求民众的福祉,而是要能应付眼前难题的灵机妙策。 在谋士中也有少数是懂得现实政治的。各国君王通常也愿听听他们有什么看法。如果他们的建议行之有效,国王就待如上宾,甚至委以高位。这些谋士就是被称为“方术之士”的一班人。 他们以此得名,是因为他们为君王公侯出谋划策,怎样统治广大的封地、怎样把权力集中到统治者的手里。他们鼓吹,君王不需要是圣人或超人,只要实行他们提出的一套方略,一个仅具中人之资的人就可以把国家治理的井井有条。还有一些方术之士,为他们鼓吹的统治方略提出理论根据,这便构成了法家的思想主张。 因此,如果对“法家”望文生义,以为法家便是主张法学,这便错了。法家的主张,用现代语言来说,乃是一套组织领导的理论和方法。一个人如果想走极权主义道路,组织大众,充当领袖,就会认为法家的理论和方法颇有一点道理。 韩非子,法家的集大成者 在本章里,便以韩非子作为法家的思想代表。他是韩国(今河南西部)皇室后裔,《史记·老子韩非列传》称他“与李斯俱事荀卿,斯自以为不如非。”韩非子以著书立说见长,著有《韩非子》五十五篇。具有历史讽刺意味的是,战争时代,秦国采用了韩非子的主张,得以兼并六国,成就霸业。韩非子因而声望日隆,由此遭到秦国宰相、他的旧日同窗李斯嫉妒,被陷害下狱,最终死于秦国狱中,时在公元前二三三年。

韩非的思想

浅析韩非的“法、术、势”思想 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处于一种动荡不安的大变革的局面。各个诸侯国为在斗争中取得霸权地位而林立纷争,各国国君竞相招贤纳士,运用不同的政治思想学说武装自己,努力使自己的国家国富兵强。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封建经济的极大发展,科技的进步以及文化学术思想的自由发展,社会上逐渐形成了思想混乱的局面,各种不同的政治团体产生并得到发展。这些不同的政治思想团体与当时的政治权势是相对立的,他们从不同的社会集团利益出发,纷纷著书立说,阐发各自的哲学与政治思想,各成一家之言,这样,便形成了中国古代思想文化史上著名的“百家争鸣”的历史现象。 可以说,战国时期出现的“百家争鸣”的局面是中华民族的文化积累和智慧的结晶,是中华文化成熟的标志。在此后的两千多年的历史长河进程中,各种各样的思想差不多都受到了诸子百家思想的影响。以韩非为代表的法家是诸子百家中的重要的一支,它是中国传统政治思想中的主导文化形态之一,也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所在。法家思想萌芽于春秋时期,发展和形成于战国时期。在其发展和流变的过程中,发家思想因为曾经指导了秦国的极端的政治实践而风靡一时。 韩非是发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在批判吸收了先秦诸子百家思想的基础上,将法家的治国思想融会成了以“法、术、势”为基本核心的系统思想体系。他的治国思想体系是建立在深刻的哲学基础上的,论证了其治国理念的现实可能性。相对于儒家思想的突出强调相关政治价值、政治理想的理想主义而言,法家思想则更倾向于关注如何在现实政治实践中将政治正义贯彻落实。因此,韩非的政治思想带有明显的现实主义风格。 “法、术、势”是韩非政治思想体系的核心部分。韩非的法律思想体系实际上是“以君为主,法术势相辅相成”。因此,在他的思想中大多带有浓厚的实用主义,功利色彩的权术阐释。 首先,韩非的“法”是建立在荀子的“性恶论”的基础之上,减少了对人性善的期望而继承了荀子的“以法制之”的思想主张,强调统治者应该以一种主动的姿态,以“法”“术”“势”相结合的“王者之道”来控制被统治者。他认为:“民之故及计,皆就安利而辟危穷”,“君臣之际,非父子之亲也,计数之所出也。”韩非并不主张“性”,只是主张利用人性的弱点建立法律制度以治天下。所以,他说:“凡治天下者,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禁令则可立,而治道具矣。”韩非对人性的剖析直接从经验出发,对社会现实中实际存在的人性现象进行客观的描述和概括。因此,他的理论容易得到注重实践者的赞同。韩非论证了对各种谋私利的人群施以权术法制的必要性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由此奠定了“法家”的理论基础。他在法律的理论中最为强调的就是“法”的地位。他提出“以法为本”、“以法为教”。他认为,建立法制是统治者最应该注重的,主张“立法于君”,强调法权的集中。此外,韩非还坚持法律的平等性,反对儒家“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法制观,提出了“刑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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