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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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摘要: 我国个人所得税订立太晚,个人所得税法在修订后的使用过程中,不断暴露出一些问题与不足。存在着税制不完善、公民纳税意识薄弱、执法不严、征收范围不全面、征收管理力度不足、起不到应有的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等问题,导致税款过多流失。故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让它更加规范化,符合国际惯例,同时建立科学、合理、严密、有效的税收征管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当下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进程。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改进意见
引言: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亦有较大影响。个人所得税是一个世界性的重要税种,全世界22个发达国家,17个国家以此税种为主,剩余国家个人所得税税收占税收收入的比例最低的也在14%以上,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在聚集财政收入,调控收入分配,调节经济发展方面发挥出了巨大的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人才流动日趋频繁,跨国所得不断增多,国内居民收入来源也更加多样化。面对新形势,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难以适应,必须进一步完善和优化。
1、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我国于198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1994年实施了个人所得税制改革,随历经9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收入呈逐年增长的趋势,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均、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方面起了较大的作用。但从整体情况看,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严重,其调节力度还鞭长莫及。导致这种局面最主要原因是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仍有诸多不完善之处。
1.1、征收范围不全面
个人所得税在课税范围的设计上,可分为概括法和列举法。概括法即按课税客体的类别设置,列举法即按课税客体的具体项目分别设置。列举法又可以分为正列举方式和反列举方式。正列举方式即对税法中有确切订立的项目给予课税,尚未出现在税目中的项目不用纳税。反列举方式则是确切规定出不在纳税范围的项目,除此之外所有项目都要纳税。通常地,反列举方式的范围较之正列举方式的范围,通常更接近税源。就我国个人所得税而言是采用的正列举方式与概括法结合的方式,列举法并且规定了十一个应税的项目,使用概括法规定了
国务院财政部门明确征收的个人所得。由于我国采采取正列举方式明确了税基范围,极大的限制了征税范围的变大,虽然用概括法规定了其他的应税项目,减少税基的流失,但是因概括法的模糊性,容易在征纳过程中发生征纳双方的纠纷纳税人躲避税务的行为。
1.2、税制模式问题
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有三种:1、分类所得税制,2、综合所得税制,3、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即纳税人获取的收入按不同来源、性质不同分类,分别对不同类型的所得税制进行课征。其优点是可以广泛采用源泉课征的方法,课征简便,节省征收费用。缺点是,不能按纳税人全面的、真实的纳税能力征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的就是分类征收办法。此种差别待遇的方式,适合源泉扣缴,但是往往难以全面衡量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同时也没办法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基本原则。再者此种征收方式缺乏弹性,加大了税收成本。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的增长,税收征管必然会因这种课税模式而十分困难并且效率低下。就现行的这种税制模式有较多弊端:1、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模式,不能充分贯彻其立法原则;2、现行个人所得税模式容易造成合法避税,给征收管理带来困难,导致税源的流失;3、现行模式对扣除的规定不合理。
1.3、税率问题
国内当前的个人所得税率实际是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两种。累进税率是指根据征税对象数额或比例的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按同一比例征税。在累进税率之中还有工资薪金的九级累进以及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的五级累进,加之一些加减征收的方式,使税制混乱、项目繁多,然而对于同属劳动所得的工资、薪水以及报酬所得分别课税,人为造成税负不公。目前我国对工资薪金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45%,与世界各国相比,这一税率偏高。过高的税率一方面会增强纳税人偷漏税的动机;另一方面由于45%的税率在现实中极少运用,这一税率只起象征性的作用,有其名而无其实,却使税制空背了高税率之名。累进税率的级次趋于减少,税率逐渐降低,而对不固定的收入采用不同税率。这与征收个人所得税调节公民收入这一税制改革的方向和宗旨相违背。
1.4、纳税意识薄弱,偷逃税现象严重
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已然20多年,但国民的纳税意识仍然十分淡薄然。我国现行两种纳税方式,分别是主动申报以及代扣代缴。被动地扣缴仍然占大多数,主动申报短期内仍无法普及。有的人多处兼职取得收入,用人单位不代扣代缴,纳税人自己也不主动申报纳税,造成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落实不到位。一旦应缴纳税款时,心里总不高兴,于是就使出浑身解数进行逃税。低收入者存有心理不平衡,他们认为个人所得税应只向高收入者征收。而高收入者更不愿缴纳用来调节贫富悬殊的高额税款。由这种心理的存在,加之税制及征管机制的不健全、不完善,使得偷逃税现象十分严重。不仅政府应对此负责,纳税人对此也应当负责。如今,国民个人素质低下,几乎人人都唯利是图,社会道德风气不行。一大部分人
已经被这个物欲横行的社会洗脑,违背自己的道德良心,他们的一切行为行动几乎都是基于金钱和权利。因此在面对税收时,他们就想尽一切办法来逃税漏税,进而来增加他们的财富。
2、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意见
伴随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以及经济的高速发展,公民个人收入水平的迅速提高,个人所得税将是一个最有潜力、有发展前途的税种。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严峻而不容忽视,它势必会影响我们整个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大局,尽快地出台相应的目标与原则,以指引和规范改革的进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针对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应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2.1、改进个人所得税制
目前世界各国通常实行混合所得税制或综合所得税制,实行单一的分类所得税制的国家极少,但由于我国税收征收手段相对落后,公民纳税意识十分淡薄, 实行综合所得税制的条件尚不具备。故而,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完全放弃分类所得税制模式也是当前国情不允许的,这必将导致税源失控,加剧税收流失。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应先向分类综合所得税制过渡,等待条件时机成熟,则可向更科学、更合理的综合所得税制发展,以确保税制本身各要素的合理性。但在现阶段我国还是应采用综合所得税制为主,分类所得税制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更为切合实际。其中最难解决的问题在意个人综合所得的测量和监控问题,加之个人收入的构成比较复杂,一部分人的收入表现为实物形式,即使设计出一套科学的综合所得税制,若是征管水平跟不上,就有会因为税基难以计量和监控而无法有效实施了,从而造成更大程度上的无序和资源浪费。所以,就我国目前而言,个人所得税制在近中期可考虑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此方法吸收了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两者的优点,既体现了按支付能力课税的原则,对纳税人不同的收入来源实行综合课征,又体现了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所列举的特定项目按特定办法和税率课征。按照这种混合所得税模式,可以对不同所得进行合理分类。
2.2、建立有效的个人收入监控机制
有效的个人收入监控机制可使隐形收入公开化。建立“个人经济身份证制度”,将其与个人信用同步,让每个公民的一切收入、支出都在这个账号下进行,排除现金交易,严格执行银行储蓄存款实名制,所有的纳税人必须在银行开户并且是实名账户。与此同时,对个人存量财产进行实名登记。只有如此才可能增加个人收入的透明度,使每个人的所有收入均处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之下。保证税务机关对多元化、隐蔽化的收入进行监控,减少偷逃税款的行为。有许多人利用国家税收漏洞来逃税漏税,政府必须加强对其的监管,并对那些逃税漏税者进行严惩,进而达到引以为戒的作用。
2.3、合理设计税率
现目前而言国内现行的累进税率是9级超额累进,最高税率达到45%,名义税率是较为高的,但是实际情况下能达到最高税率的纳税人少之又少,从而造成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