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图管理条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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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办法】地图管理办法

【规划办法】地图管理办法

【规划办法】地图管理办法地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检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

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国家版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应当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

第六条国家鼓励编制和出版符合标准和规定的各类地图产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加快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地理信息深层次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第二章地图编制第七条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地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属于国家秘密的;(四)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图出版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四条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服务社会发展的原则,并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中小学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

第二章地图编制第六条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

第七条编制地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选用最新的地图资料,并及时补充或者更新;(二)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三)内容符合地图使用目的。

编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的世界地图、全国地图,应当完整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

第八条编制地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属于国家秘密的;(四)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法律、法规禁止表示的其他有关内容。

第九条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国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绘制;(二)中国历史疆界,1840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期间的,按照中国历史疆界标准样图绘制;1840年以前的,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三)世界各国国界,按照世界各国间边界标准样图绘制;世界各国间的历史疆界,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地图管理条例》为“互联网”提供地理信息支持_条例_

《地图管理条例》为“互联网”提供地理信息支持_条例_

《地图管理条例》为“互联网”提供地理信息支持20xx年实施的《地图管理条例》为“互联网+”提供地理信息支持,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有阅读。

一、为什么要加强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管《地图管理条例》是我国地图管理的重要法规,对规范地图编制、确立地图审核制度、规范地图出版活动、强化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管、加强对地图工作的监督管理提出了明确规定。

互联网地图是地理信息的重要载体,也是国家版图的重要表现形式,事关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目前,随着网络技术特别是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地理信息应用的不断深入,互联网地图的使用越来越广泛。

由于互联网具有受众面广、传播速度快等特点,部分单位和个人随意通过互联网登载使用未依法送审且存在错绘、漏绘现象的“问题地图”,或上传标注敏感甚至涉密地理信息,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甚至给国家安全带来重大隐患。

强化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管,就是为了保证互联网地图制作、发布、使用过程中使用权威、准确的地理信息,避免因信息错漏给对公众造成误导、对国家主权完整和信息安全带来损害。

二、互联网地图服务监管的两个关键点1、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准入机制《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向公众提供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和地图数据库开发等服务的,应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

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活动的,应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向公众提供地理位置定位服务、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地图数据库开发服务,都涉及到对空间位置的测定、相关地理信息的采集、处理、表述和提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规定的测绘活动,必须依法取得测绘资质。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92号令)第五条规定:“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地图发布管理制度

地图发布管理制度

地图发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地图发布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加强地图信息的管理和利用,保护地图信息资源,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地图发布活动,包括地图的编制、制作、出版、发行、传播等各个环节。

三、地图发布管理应遵循科学、严谨、准确、安全的原则,对涉及国家安全和重要利益的地图信息,要严格控制,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二章地图发布主体一、地图发布主体应当具备合法的地图发布资质,有专业的地图编制能力和技术条件,发行地图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二、地图发布主体应当建立地图信息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人员培训,保证地图信息的安全保密和准确性。

三、地图发布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不得制作、发行违法违规的地图信息,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军事重要物资。

第三章地图发布审批程序一、地图发布主体在发布地图信息之前,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接受审批。

二、地图发布审批程序分为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初审主要审核地图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复审主要就地图信息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

三、地图发布主体在接受审批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确保地图信息的合法发布。

第四章地图发布管理措施一、地图发布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地图信息的管理制度,包括地图编制规范、信息备份、安全保密等措施。

二、地图发布主体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最新的地图管理政策,确保地图发布活动的合法合规。

三、地图发布主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地图发布计划,把握市场需求,提高地图信息的使用率。

第五章地图发布责任追究一、地图发布主体如未按规定履行地图发布管理制度,导致地图信息泄密或者不准确,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地图发布主体如故意制作、出版违法违规的地图信息,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地图发布主体如因无法避免的原因,导致地图信息出现错误,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纠正,积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地图审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地图审察管理,保证地图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例,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然第一版地图、引进地图、展现、刊登地图以及在生产加工的产品上附带的地图图形的审察,应该恪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一致督查管理全国的地图审察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 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 督查管理本行政地区内的地图审察工作。

第四条以下地图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察:( 一) 世界性和全国性地图 ( 含历史地图 );( 二) 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地图;( 三) 波及国界限的省区地图 ;( 四) 波及两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的地图;( 五) 全国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中小学教课地图;( 六) 省、自治区、直辖市历史地图;( 七) 引进的境外处图 ;( 八) 世界性和全国性表示地图。

第五条以下地图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能够拜托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察:( 一) 波及国界限的省级行政地区地图;( 二) 省、自治区、直辖市历史地图( 不波及国界限 );( 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中小学教课地图;( 四) 世界性和全国性表示地图。

第六条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察本行政地区内的地图。

第七条以下地图无明确的审察标准和依照时,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商外交部进行相应地图内容审察:( 一) 历史地图 ;( 二) 世界性地图 ;( 三) 时势宣传地图 ;( 四) 其余需要商外交部审察的地图。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以下状况下,单位和个人 ( 以下统称申请人 ) ,应该依照本规定向地图审察部门提出地图审察申请:( 一) 在地图第一版、展现、刊登、引进、生产、加工前 ;( 二) 使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许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供给的标准画法地图,并对地图内容进行编写变动的。

第九条申请人提出地图审察申请时应该填写地图审察申请表,提交需要审察的地图及以下资料:( 一) 编制公然版地图 ( 不含表示地图 ) 的,提交经国务院新闻第一版行政主管部门赞同的地图第一版范围或许单项地图的赞同文件以及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许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赞同拥有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测绘资质证书 ;( 二) 编制公然版世界性和全国性地图的,提交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赞同编制地图的证明文件 ;( 三) 波及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配套的教课地图,提交经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编写赞同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 波及使用国家奥密测绘成就编制的地图,提交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机构进行保密技术办理和使用保密插件的证明文件;( 五) 波及专业内容的地图,提交经过本专业保密部门审察的证明文件。

地图管理条列心得体会

地图管理条列心得体会

地图管理条列心得体会地图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历史、文化的集中体现,它不仅能给人类带来知识,而且还记载着许多鲜为人知的真相。

然而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对外开放的逐步扩大,世界各国之间的交流也日趋频繁,于是各种各样的盗版地图、假冒地图出现了。

这不但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正常的贸易往来,而且给某些政治分子制造事端提供了方便,因此我认为必须从立法层面对《地图管理条例》做相应修改,增强其约束力和执行力。

地图作为重要的地理信息产品,被广泛运用于航空航天、石油钻探等领域,同时又具有军事属性。

目前世界上已有多个国家拥有自己独特的专业地图产品,我国的公众测绘活动在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上都达到了很高的水准。

可见,发展地图产业,是当今世界地图生产和服务企业的共同愿望。

就整个地图产业而言,实施地图管理条例,保证地图质量,打击盗版地图,维护合法使用者权益,将极大促进地图事业的健康发展。

无论是什么样的国土,在地图上所标注的位置只占该国总面积的百万分之几甚至千万分之几;地图资料的价值也并非与国土本身价值成比例,决定地图内容质量的关键仍取决于国家地理信息数据库。

鉴于我国幅员辽阔,疆域宽广,在保持地图质量基础上,修订《地图管理条例》尤为必要。

我建议:1.《地图管理条例》第三章“地图审核”部分应明确:地图编制机构应依照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地图,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送审地图;未通过审查的地图不得向社会公开。

2.地图审核标准应符合:地图适宜表示国家版图、地形、境界、居民地以及各种交通、水系、植被、地貌等基本要素和各种专题要素,准确反映各种地理实体及其相互位置关系和空间分布特征;地图内容应正确表示国家版图,反映最新获取的地理信息,完整准确地表示各种地理实体的空间位置、形态、名称、分布范围及相互联系;使用者按需选择地图要素;地图内容涉密的,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处理。

3.《地图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买卖地图,否则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图管理条例大全

地图管理条例大全

地图管理条例大全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 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图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 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图出版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 的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四条 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服务社会发 展的原则,并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 家版图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 中小学应当将国家版图意 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

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

第二章 地图编制 第六条 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 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

第七条 编制地图, 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 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用最新的地图资料,并及时补充或者更新; (二)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 (三)内容符合地图使用目的。

编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的世界地图、 全国地图,应当完整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

第八条 编制地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地图上不得表 示下列内容:1 / 11(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属于国家秘密的; (四)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表示的其他有关内容。

第九条 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 中国历史疆界、 世界各国国界,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绘 制; (二)中国历史疆界,1840 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期间的,按照中国历 史疆界标准样图绘制;1840 年以前的,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 绘制; (三)世界各国国界,按照世界各国间边界标准样图绘制;世界各国间的历 史疆界,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地图使用管理制度规范

地图使用管理制度规范

地图使用管理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图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地图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合理保护,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地图使用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地图制图、测绘单位、地理信息单位以及其他使用和管理地图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地图使用管理应遵循科学、准确、规范、便捷的原则,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和谐、公共利益。

第四条地图资源是一种基础性、战略性、公共性的资源,地图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地图使用管理制度实行分类管理,依法维护及持有关地图产品、数据、服务的单位及个人需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第六条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图资源及地图产品、数据、服务的监测、评价、统计和报送工作,及时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供有关情况。

第七条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国家、省份、地市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间的协调工作,加强对地图资源及其利用情况的监管。

第八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对地图资源及其利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合法使用的责任,防范和打击地图资源非法使用行为。

第二章地图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第九条地图资源的著作权归地图制图单位所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转载地图资源。

第十条地图资源的传播和使用应当尊重原作者,注明地图制图单位名称和出处,不得歪曲、篡改地图内容,不得用于违法活动。

第十一条地图产品、数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地图资源著作权登记管理制度,保护原始数据和整理后的地图产品的著作权。

第十二条地图资源的合理利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保地图使用的准确性、时间性和便捷性,杜绝粗制滥造、浪费资源的行为。

第十三条地图资源的利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利益,不得利用地图资源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十四条地图资源的开发应当符合国家对地图制图、测绘、地理信息的规定,坚持科学技术进步和合理资源利用的原则。

第十五条地图资源的保护应当依法开展,建立健全的地图资源监测评价机制,及时发现地图资源利用中的问题,做出相应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地图编制出版管理,保证地图编制出版质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编制出版管理,保证地图编制出版质量,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利益,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种公开的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的编制和出版。

第三条编制出版地图,必须遵守保密法律、法规。

公开地图不得表示任何国家秘密和内部事项。

第四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地图编制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专题地图的编制工作。

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商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地图出版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图编制出版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军用地图和海图的编制管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地图编制管理第五条编制普通地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必须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

编制专题地图,需要直接进行测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必须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

第六条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国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有关邻国签订的边界条约、协定、议定书及其附图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同有关邻国签订边界条约的界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绘制;(二)中国历史疆界,1840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期间的,按照中国历史疆界标准样图绘制;1840年以前的,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三)世界各国国界,按照世界各国间边界标准样图绘制;世界各国间的历史疆界,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中国历史疆界标准样图、世界各国间边界标准样图,由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发布。

地图管理条例

地图管理条例

地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检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

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国家版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应当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

第六条国家鼓励编制和出版符合标准和规定的各类地图产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加快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地理信息深层次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第二章地图编制第七条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地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属于国家秘密的;(四)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内容。

《地图管理条例》

《地图管理条例》

《地图管理条例》
《地图管理条例》为规范地图制作、发布、使用和管理,保障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促进经济、文化和国防建设,制定了相关规定,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1. 地图制作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设备,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地图制作。

2. 地图发布单位应当对发布的地图进行审查,确保其内容和准确性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3. 地图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使用地图,并保护地图的安全。

4. 禁止制作、发布、使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地图,特别是涉及国家安全、领土完整、重要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地图。

5. 地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地图管理,做好地图保密工作,并对违法制作、发布、使用地图的行为及时处理。

6. 地图制作单位、地图发布单位和地图使用单位都应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与地图管理部门之间的协作和配合。

7. 故意制作、发布、使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地图的,将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

8. 在地图制作、发布、使用过程中,必须保护红线区、禁用区、
保密区等重要区域的安全,不得泄露相关机密信息。

9. 地图制作单位、地图发布单位和地图使用单位应当注意保护地图原始数据和地图制作所涉及的相关技术资料的安全。

总之,《地图管理条例》为规范地图制作、发布、使用和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加强了地图保密工作和地图管理的整体水平,从而保障了国家安全和公共生活的利益。

(2016.01.01-国务院令第664号)地图管理条例

(2016.01.01-国务院令第664号)地图管理条例

地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地图管理条例》已经2015年11月11日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5年11月26日地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检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

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国家版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应当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

第六条国家鼓励编制和出版符合标准和规定的各类地图产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加快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地理信息深层次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第二章地图编制第七条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

地图管理条例

地图管理条例

地图管理条例本条例旨在维护国家安全,建立合理的国土空间使用权,保护地下资源和地表环境,维护公众利益,规范国家地理环境及地图事业发展,根据“人民有权参与规划、参与管理、享受成果”的马克思主义地理学方针,建立健全地理信息管理制度。

二、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全国国家地理环境及地图事业发展的管理,包括地图编制、发布、使用和管理的所有事项。

三、图编制(一)国家地图编制:国家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制定国土利用规划,制定与国家安全、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相关的国家地图,按国家规定标准定期更新。

(二)省级地图编制:省级地方政府根据国家规定,按省级地方的实际需要,制定省级地图并按国家规定标准定期更新。

(三)市县级地图编制:市县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市县级的实际需要,制定市县级地图并按国家规定标准定期更新。

四、图发布(一)国家地图发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定,国家地图由国家有权部门发布,发布后由有权部门或者相关企业编制成国家统一的地图产品并发布。

(二)省级地图发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定,省级地方地图由省级地方政府发布,发布后由有权部门或者相关企业编制成省级统一的地图产品并发布。

(三)市县级地图发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定,市县级地图由市县地方政府发布,发布后由有权部门或者相关企业编制成市县统一的地图产品并发布。

五、地图使用(一)地图使用控制:地图的使用需符合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等国家战略要求,对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的地图应严格实施管制。

(二)地图共享:支持地图信息共享办法,推进利用地图信息在各个部门间的共享和交换,提升国家的数字化发展水平。

(三)地图使用效益:地图信息作为我国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应充分推广利用,为促进国家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六、地图管理机构(一)国家地图管理机构:国家地图管理机构负责维护国家安全,建立和完善国家地理环境及地图事业发展的管理,负责收集、分析、研究和发布国家地理环境信息,负责对地图编制、发布、使用的监督管理。

自制地图使用管理制度

自制地图使用管理制度

自制地图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自制地图使用管理,促进自制地图的有效利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自制地图的人员和机构。

三、自制地图的定义自制地图是指由个人或机构自行制作的地图,包括电子地图、纸质地图等形式。

四、自制地图的使用范围1. 自制地图仅限于个人或机构自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或传播。

2. 自制地图可以在个人或机构内部分享和交流,但不得外传或向第三方提供。

3. 自制地图必须标注作者、制作时间等相关信息,确保地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自制地图的管理责任1. 制作者责任:自制地图的制作者必须保证地图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故意歪曲或隐瞒信息。

2. 使用责任:使用自制地图的人员和机构必须遵守规定的使用范围,不得超出授权范围使用地图。

3. 保密义务:所有使用自制地图的人员和机构必须严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地图信息给未授权的人员或机构。

六、自制地图的更新和维护1. 制作者有义务定期更新自制地图的信息,确保地图的时效性。

2. 使用自制地图的人员和机构发现地图信息错误或有遗漏,应及时向制作者反馈,协助修改和完善地图。

3. 自制地图的版权归制作者所有,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修改或复制地图。

七、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将按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处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止使用地图等处罚。

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可能要求赔偿相应损失或承担法律责任。

八、其他1. 对于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可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改。

2.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变动,将提前通知相关人员。

地图管理规定

地图管理规定

2016地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检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

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国家版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应当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

第六条国家鼓励编制和出版符合标准和规定的各类地图产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加快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地理信息深层次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第二章地图编制第七条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地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属于国家秘密的;(四)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编制地图,应当选用最新的地图资料并及时补充或者更新,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且内容符合地图使用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

地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地图管理条例》已经2015年11月11日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5年11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检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

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国家版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应当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

第六条国家鼓励编制和出版符合标准和规定的各类地图产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加快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地理信息深层次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第二章地图编制第七条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

地图的日常管理制度

地图的日常管理制度

地图的日常管理制度地图作为一种重要的防范措施,对于公司的经营发展和员工的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提高地图的有效性和实用性,需要建立完善的日常管理制度。

本文将针对地图的日常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希望能够对相关单位在地图管理方面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划分1.1 地图管理委员会: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地图专家等组成,主要负责地图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地图的使用规定、监督检查地图的实施情况等。

1.2 地图管理办公室:由专职人员担任,负责地图的制作、更新、维护、调度等工作,并协助地图管理委员会完成各项任务。

1.3 地图专家组: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负责地图的技术支持、专业指导、培训等工作。

1.4 各部门领导及员工:应密切配合地图管理委员会和地图管理办公室的工作,积极参与地图的制作、更新、维护等工作。

二、地图日常管理制度内容2.1 地图的制作和更新: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制作和更新各类地图,保证地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2 地图的维护和保管:地图管理办公室应对地图进行定期检查,保证地图的完整性和清晰度,并确保地图的安全保管。

2.3 地图的使用规定:公司应制定地图的使用规定,规范地图的使用方式和范围,保证地图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2.4 地图的调度管理:地图管理办公室应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进行地图的调度工作,确保地图的及时更新和有效利用。

2.5 地图的培训和宣传:地图管理办公室应定期组织地图的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员工对地图的认识和使用意识。

2.6 地图的监督检查:地图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对地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地图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2.7 地图管理制度的完善和落实:公司应不断完善地图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地图管理体系,确保地图管理工作的落实和有效性。

三、地图日常管理制度的执行3.1 地图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例会,研究地图管理工作计划、制定地图使用规定、审查地图更新情况等。

地图管理条例大全

地图管理条例大全

地图管理条例⼤全地图管理条例⼤全 篇⼀:中华⼈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 中华⼈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地图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条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地图服务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民政府测绘⾏政主管部门负责地图⼯作的统⼀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民政府出版⾏政主管部门负责地图出版⼯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做好本部门有关的地图⼯作。

第四条地图⼯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服务社会发展的原则,并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各级⼈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中⼩学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教学内容。

公民、法⼈和其他组织应当使⽤正确表⽰国家版图的地图。

第⼆章地图编制 第六条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作。

第七条编制地图,应当严格执⾏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选⽤最新的地图资料,并及时补充或者更新; (⼆)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 (三)内容符合地图使⽤⽬的。

编制涉及中华⼈民共和国国界的世界地图、全国地图,应当完整表⽰中华⼈民共和国疆域。

第⼋条编制地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的规定。

地图上不得表⽰下列内容: (⼀)危害国家统⼀、主权和领⼟完整的; (⼆)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属于国家秘密的; (四)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法律、法规禁⽌表⽰的其他有关内容。

第九条在地图上绘制中华⼈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国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国界,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绘制; (⼆)中国历史疆界,1840年⾄中华⼈民共和国成⽴期间的,按照中国历史疆界标准样图绘制;1840年以前的,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三)世界各国国界,按照世界各国间边界标准样图绘制;世界各国间的历史疆界,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地图管理条例

地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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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地图管理。

维护国家主权。

安全和利益。

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

为经济建设。

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

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公布。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地图管理条例。

发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1日。

实施时间,2016年1月1日。

当前版本,2016年。

内容解读。

现行《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发布已有20年。

地图的编制方式。

承载内容和传播手段等有许多新变化:一是地图的编制和经营多样化。

市场化。

原来各部门所属。

主要从事专题地图编制工作的测绘队伍已变为市场主体。

出版社也转企改制。

现行条例的管理体制亟须调整。

二是地理信息产业迅速发展。

手机地图。

三维地图。

街景地图等层出不穷。

广泛承载天文地理。

政经文化。

衣食住行等多种信息。

与国家安全。

经济发展及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需要扩大调整范围。

推进公共服务。

三是近年来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侵犯个人信息的地图违法事件时有发生。

地图错绘。

漏绘以及在互联网地图上标注涉密地理信息。

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等问题大量存在。

亟须加强安全监管。

为了切实解决上述问题。

有必要制定《地图管理条例》。

条例遵循“推进地理信息规范监管和广泛应用”的总要求。

坚持维护国家主权。

保障地理信息安全。

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

思路包括:一是放管结合。

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鼓励地图产品编制和出版。

推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加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将部分地图审核权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信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编制标准。

加强重点环节监管。

通过地图审核。

保密技术处理。

数据安全监管等方式保障地理信息安全。

二是重点加强互联网地图管理。

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专设一章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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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管理条例范文维护国家主权。

安全和利益。

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

为经济建设。

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

根据《 * 测绘法》制定。

xx年11月11日 * 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

xx年11月26日 * * 令第664号公布。

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地图的编制方式。

承载内容和传播手段等有许多新变化:一是地图的编制和经营多样化。

市场化。

原来各部门所属。

主要从事专题地图编制工作的测绘队伍已变为市场主体。

出版社也转企改制。

现行条例的管理体制亟须调整。

二是地理信息产业迅速发展。

手机地图。

三维地图。

街景地图等层出不穷。

广泛承载天文地理。

政经文化。

衣食住行等多种信息。

与 * 。

经济发展及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推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加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将部分地图审核权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信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编制标准。

加强重点环节监管。

通过地图审核。

保密技术处理。

数据 * 等方式保障地理信息安全。

二是重点加强互联网地图管理。

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专设一章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基本制度。

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行业的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

三是强化责任。

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地图管理。

推动产业发展。

现予公布。

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 xx年11月26日。

条例内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管理。

维护国家主权。

安全和利益。

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

为经济建设。

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

根据《 * 测绘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 * 境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

审核。

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检查活动。

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

保障地理信息安全。

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

地图的编制。

审核。

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

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 * 规定的职责分工。

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

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国家版图宣传教育。

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应当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

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

第六条国家鼓励编制和出版符合标准和规定的各类地图产品。

支持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

加快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促进地理信息深层次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及时获取。

处理。

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第七条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

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地图。

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

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危害国家统一。

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 。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属于国家秘密的;影响民族团结。

按照中国国界线画法标准样图绘制;中国历史疆界。

依据有关历史资料。

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世界各国间边界。

按照世界各国国界线画法参考样图绘制;世界各国间历史疆界。

依据有关历史资料。

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中国国界线画法标准样图。

世界各国国界线画法参考样图。

由 * 和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报 * 批准后公布。

第十一条在地图上绘制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

应当符合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

* 批准公布的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由 * * 门和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报 * 批准后公布。

第十二条在地图上表示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应当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第十三条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

应当依法使用经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测绘成果。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益性地图。

供无偿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收集与地图内容相关的行政区划。

地名。

交通。

水系。

植被。

公共设施。

居民点等的变更情况。

用于定期更新公益性地图。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更新资料。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

向社会公开的地图。

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但是。

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

仅需提交前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材料。

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

还应当提交保密技术处理证明。

第十七条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图的审核:全国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省。

自治区。

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香港特别行政区地图。

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以及台湾地区地图;世界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国外的地图;历史地图。

第十八条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

其中。

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第十九条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作出审核决定。

时事宣传地图。

时效性要求较高的图书和报刊等插附地图的。

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作出审核决定。

应急保障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地图的。

应当即送即审。

第二十条涉及专业内容的地图。

应当依照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审核依据进行审核。

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

由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地图审核的期限内。

世界地图。

历史地图。

时事宣传地图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

由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商 * 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送审地图符合下列规定的。

由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地图审核批准文件。

并注明审图号: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

完整表示 * 疆域;国界。

边界。

历史疆界。

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地名等符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不含有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

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应当在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或者其他新闻媒体上及时公告。

展示。

登载。

销售。

进口。

出口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

不得携带。

寄递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进出境。

进口。

出口地图的。

应当向海关提交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

第二十五条经审核批准的地图。

送审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送交样本。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

依法对地图出版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出版单位从事地图出版活动的。

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开展地理信息开发利用和增值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行业的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向公众提供地理位置定位。

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和地图数据库开发等服务的。

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活动的。

应当经 *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批准。

第三十四条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将存放地图数据的服务器设在 * 境内。

并制定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收集。

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

应当明示收集。

使用信息的目的。

方式和范围。

并经用户同意。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需要收集。

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

应当公开收集。

使用规则。

不得泄露。

篡改。

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

防止用户的个人信息泄露。

丢失。

第三十六条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用于提供服务的地图数据库及其他数据库不得存储。

记录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发现其网站传输的地图信息含有不得表示的内容的。

应当立即停止传输。

保存有关记录。

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

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查校对。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对在工作中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信息。

应当保密。

第四十条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加强行业自律。

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提高服务水平。

第四十一条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活动。

适用本章的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

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图编制。

出版。

展示。

登载。

生产。

销售。

进口。

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进入涉嫌地图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

复制有关合同。

票据。

账簿等资料;查封。

扣押涉嫌违法的地图。

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以及用于实施地图违法行为的设备。

工具。

原材料等。

第四十四条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图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方便公众查询。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加强地图质量监督管理。

地图编制。

出版。

展示。

登载。

生产。

销售。

进口。

出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图质量责任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保证地图质量。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图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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