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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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公共供水安全保障考核工作的通知-苏建城[2011]554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公共供水安全保障考核工作的通知-苏建城[2011]554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公共供水安全保障考核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公共供水安全保障考核工作的通知(苏建城〔2011〕554号)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无锡市政园林(公用)局,徐州、苏州、宿迁市水务局:为切实加强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促进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规范化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和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2007年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评价标准(试行)》。

根据近年来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形势的变化,我厅组织对《江苏省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评价标准(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

现将《江苏省城市供水安全保障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城市供水安全保障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考核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直接关系到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我省“两个率先”目标实施的实际行动。

各市、县建设(供水)主管部门要提高对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开展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考核,进一步加强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原水水质保护工作,加强监测预警工作,加快第二水源、应急水源的建设进度,全面推进自来水厂深度处理工艺改造和供水管网改造,强化应急预案的演练和完善,保证城市供水安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城市居民饮用水水质稳定达到或优于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

二、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考核范围、内容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各地政府、建设(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城市供水质控制和安全保供等方面所做的工作。

CJ/T316-2009《城镇供水服务》(可编辑)

CJ/T316-2009《城镇供水服务》(可编辑)

CJ/T316-2009《城镇供水服务》(可编辑)性。

35供水服务要求。

35.1用户申请35.2供水合同。

35.3供水定价。

45.4供水质量。

45.5供水量。

55.6供水压力。

55.7供水稳定性。

55.8供水安全。

65.9供水应急。

65.10供水信息公开。

6 6服务管理。

76.1服务机构。

76.2服务人员。

76.3服务流程。

86.4服务标准。

86.5服务评价。

86.6服务投诉处理。

9 7监督检查。

107.1监督检查职责。

107.2监督检查内容。

107.3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11附录。

11附录A规范性)供水服务流程图。

11附录B规范性)供水服务评价指标。

12前言为规范城镇供水服务行为,提高供水服务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和利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供水服务的要求和管理,适用于城镇供水服务的所有环节和主体。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供水服务的要求和管理,适用于城镇供水服务的所有环节和主体。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以下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需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各项修订版均适用于本标准。

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见附录A。

4总则4.1安全性城镇供水服务应保障用户用水安全,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4.2及时性城镇供水服务应及时响应用户用水需求,保障用户正常生活和生产用水。

4.3便利性城镇供水服务应为用户提供便利的用水服务,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4.4准确性城镇供水服务应提供准确的用水信息和服务,避免因信息不准确而给用户带来损失。

4.5透明性城镇供水服务应息,接受用户监督,保障用户知情权和参与权。

5供水服务要求5.1用户申请用户申请城镇供水服务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5.2供水合同城镇供水服务应与用户签订供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5.3供水定价城镇供水服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供水定价,公开供水定价标准。

5.4供水质量城镇供水服务应保障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确保用户用水安全。

CJ/T316-2009《城镇供水服务》(可编辑)

CJ/T316-2009《城镇供水服务》(可编辑)

CJ/T316-2009《城镇供水服务》(可编辑)CJ,T316-2009《城镇供水服务》ICS备案号:26714-2009 CJ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CJ/T 316―2009城镇供水服务Customer service for public of city water supply2009-10-19 发布 2010-06-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CJ/T 316-2009目次前言 ................................................................. (I)1 范围.................................................................. .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 (1)4 总则.................................................................. . (2)4.1 安全性.................................................................. (2)4.2 及时性 ................................................................. . (2)4.3 便利性.................................................................. (2)4.4 准确性 ................................................................. . (2)4.5 透明性 .................................................................. (2)5 水质.................................................................. . (2)6 水压.................................................................. . (2)7 新装服务.................................................................. (3)8 管道施工.................................................................. (3)9 抄表收费.................................................................. (3)10 售后服务.................................................................. .. (3)11 信息服务.................................................................. .. (4)12 服务形象.................................................................. .. (4)13 投诉处理.................................................................. .. (4)14 应急服务.................................................................. .. (5)15 服务质量评价方式..................................................................515.1 企业内部评价体系 ................................................................515.2 社会评价体系 ................................................................. (5)15.3 指标评价 ................................................................. . (5)附录A (规范性附录)指标计算方式详解 (6)出厂水检验项目合格率 (6)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 (6)管网压力合格率 .................................................................6电话接通率.................................................................. (6)售后服务及时率 .................................................................6投诉处理及时率 .................................................................6条文说明7- I -CJ/T 316-2009前言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苏州市供水条例

苏州市供水条例

苏州市供水条例(2020年10月28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第四章设施管理与维护第五章经营服务与用户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水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提升供水质量,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及相关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供水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障安全、优质供水和节约用水的原则,实现城乡供水同管网、同水质、同服务。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供水政府责任制,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加强水源保护和公共供水设施建设、改造,推动实施优质供水和相邻区域联网供水。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供水、用水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水、用水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在供水工作中,应当加强供水和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提高区域化、模块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第七条鼓励建立供水行业协会,健全行业自律制度,依法开展活动,发挥服务、引导和协调作用,促进供水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县级市(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供水专项规划、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水资源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供水专项规划,经上一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解读《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为了让群众喝上放心水

解读《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为了让群众喝上放心水

解读《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为了让群众喝上放心水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12.13•【分类】地方性法规解读正文解读《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为了让群众喝上放心水城乡供水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生活质量的重要标志。

中央领导曾明确指出:“要把切实保护好饮用水源、让群众喝上放心水作为首要任务。

”近几年来,省人大代表多次提出议案和建议,要求加快城乡一体化供水的立法进程。

为了实现城乡供水统筹发展,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障居民饮用水质量和安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1月19 日通过了《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七章五十八条,分别对城乡供水的规划与建设、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供水的设施管理与维护,以及供水单位的经营与服务等作了规定,内容十分丰富。

本文主要围绕确保城乡居民喝上放心水,就城乡供水一体化、水质监管、二次供水、规范服务等方面作一解读。

实行一体化供水,让城乡居民喝上同样水【现状】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省城市与农村的二元供水结构依然没有完全改变,城乡居民在供水方面还不能真正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

同时,虽然各级政府采取措施,加大投入,淘汰了一批不符合要求的农村小水厂,但我省目前仍有5000多座农村小水厂,其中相当一部分农村小水厂净水设施不齐全、设备简陋破旧、缺乏必要的水质检测,使得农村居民饮用水水质难以得到保障,严重影响了城乡统筹发展。

【对策】《条例》第三条:城乡供水应当推进农村与城市同水源、同管网、同水质,实现城乡一体化供水。

城乡供水应当遵循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条例》第十三条:在城乡一体化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限期关闭乡(镇)村水厂,制定处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供水水质合格率标准

城市供水水质合格率标准

城市供水水质合格率标准
城市供水水质合格率标准可能因不同的城市和地区而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供水水质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水质综合合格率应达到99%以上。

此外,管网末梢服务压力应不低于兆帕,水压合格率应达到97%以上。

不过,不同的地区和部门可能会有不同的具体标准。

例如,有的地方可能要求出厂水水质综合合格率达到98%以上,其中大肠杆菌群不得检出。

而管网水水质综合合格率应达到%以上,其中管网水细菌合格率、管网水大肠菌合格率、管网水余氯合格率和管网水浊度合格率分别应达到%、%、98%和96%。

因此,为了确保供水水质合格,各地应建立完善的水质管理制度,加强水质监测,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处理和预防水质问题。

江苏省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 DGJ32C04-2007

江苏省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 DGJ32C04-2007

江苏省建设厅公告第1号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江苏省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江苏省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的公告(一)现批准《江苏省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江苏省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为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分别为DGJ32/C03-2007、DGJ32/C04-2007,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组织发行。

江苏省建设厅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八日印发:建设部各省辖市建设局(委)、市政公用局,厅有关处室,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核中心。

《江苏省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DGJ32/C04-2007前言为更好地实施《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全省燃气行业服务质量水平,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管道燃气经营,4、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5、燃气汽车加气经营,6、燃气器具安装维修,7、服务窗口,8、服务制度。

本标准由江苏省建设厅负责具体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江苏省建设厅城市建设与管理处(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邮政编码210013)。

本标准主编单位:江苏省建设厅城市建设与管理、南京市燃气管理处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陈耀才、王守庆、周敏珍、张兆福、朱江眉、张云芬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管道燃气经营 (3)4、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 (6)5、燃气汽车加气经营 (9)6、燃气器具安装维修 (10)7、服务窗口 (12)8、服务制度 (13)附录A本标准用词说明 (14)条文说明 (16)1总则1.0.1为了规范城镇燃气市场,提高燃气行业服务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经营服务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服务。

1.0.3城镇燃气服务应遵循安全第一、用户至上、诚信为本、文明规范的原则。

城镇供水行业服务规范标准详

城镇供水行业服务规范标准详

城镇供水行业服务规范标准详解回顾历史,城镇供水一直是人类社会发展中至关重要的领域。

随着现代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供水行业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为了确保居民生活质量和城市可持续发展,供水行业的服务规范标准变得尤为关键。

本文将详细介绍城镇供水行业的服务规范标准,并探讨其重要性、内容和实施方法。

一、服务规范标准的重要性城镇供水行业服务规范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居民生活需求以及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确保了供水行业的健康发展。

规范标准能够提供行业准则,规范供水企业的运营与管理,从而促进其健康、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其次,规范标准提升了服务质量与用户满意度。

通过制定详细的供水服务规程,行业能够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满足居民对清洁饮用水和稳定供应的需求。

再者,规范标准能够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标准确保供水系统的高效运行,合理利用水资源,减少水资源的浪费,实现供水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的协调。

二、服务规范标准的内容城镇供水行业的服务规范标准包括多个方面,从供水设备的建设和维护、供水水质的保证,到供水服务流程的规范等。

首先,供水设备建设要符合标准。

供水设备的选用、安装、维修和更新都要符合国家规范,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和高效。

其次,供水水质的保证是服务规范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

供水企业需要建立与国家水质标准相一致的水质管理体系,确保供水达标和安全,对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水质问题。

此外,供水服务流程也需要规范。

涉及到供水企业与用户之间的合同签订、计费、用户服务投诉处理等环节,都需要明确的规范标准来指导供水企业的操作。

另外,供水系统运行与调控的规范也是服务标准的内容之一。

三、服务规范标准的实施方法服务规范标准的实施方法需要从多个方面展开。

首先,政府的引导和监督至关重要。

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城镇供水行业的监管,建立科学、规范的制度和政策,对供水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标准得以执行。

其次,供水企业需要加强自身管理。

DGJ32 C03-2007 江苏省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

DGJ32 C03-2007 江苏省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

DGJ32 C03-2007 江苏省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一、总则1.0.1 为规范都市供水经营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爱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江苏省都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以下统称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提供生活饮用水的都市供水企业及二次供水经营单位,以下统称都市供水经营企业。

1.0.3 都市供水经营企业的供水服务质量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1.0.4 本标准的服务对象是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使用都市供水经营单位提供的生活饮用水的单位和个人。

1.0.5 下列法规、标准所包含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或部分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本标准颁布时,下列法规、标准均为有效。

本标准的使用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法规、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和连续性。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5750—85)《都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1993)《城镇供水厂运行、爱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94)《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1)161号)《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都市供水管网漏损操纵及评定标准》(CJJ92—2002)《都市供水条例》(国务院第158号令,1994年公布)二、术语2.0.1 都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置的省辖市、市(县级市)、镇。

2.0.2 都市供水都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向都市居民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和都市其他用途的水。

2.0.3 都市公共集中式供水是指都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或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2.0.4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都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要紧向本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2021修正)

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2021修正)

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实施日期】2021.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第四章设施管理与维护第五章经营服务与节水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城乡供水统筹发展,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障居民饮用水质量和安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供水活动和使用城乡供水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乡供水应当推进农村与城市同水源、同管网、同水质,实现城乡一体化供水。

城乡供水应当遵循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乡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城乡供水政府责任制,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推动实施区域供水,加强水源保护和城乡供水设施建设。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节约用水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行业供水、乡镇供水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供水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城乡供水应急预案,规范突发城乡供水事件应对活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城乡供水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江苏省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

江苏省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

江苏省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一、总则1.0.1 为规范城市供水经营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江苏省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以下统称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提供生活饮用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及二次供水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城市供水经营企业。

1.0.3 城市供水经营企业的供水服务质量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1.0.4 本标准的服务对象是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城市供水经营单位提供的生活饮用水的单位和个人。

1.0.5 下列法规、标准所包含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或部分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本标准颁布时,下列法规、标准均为有效。

本标准的使用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法规、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和连续性。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5750—85)《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1993)《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94)《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1)161号)《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2002)《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第158号令,1994年发布)二、术语2.0.1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省辖市、市(县级市)、镇。

2.0.2 城市供水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向城市居民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和城市其他用途的水。

2.0.3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或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2.0.4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城市供水标准

城市供水标准

城市供水标准是根据城市水资源、人口数量、用水需求以及卫生安全等因素确定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以确保居民和商业机构获得安全、可靠、高质量的供水服务。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城市供水标准内容:
1. 水质标准:城市供水需要遵守相关的国家或地区水质标准,确保供水水源的卫生安全。

这包括水源地水质要求、水处理工艺要求、供水管网的水质要求等。

2. 供水压力:城市供水需要保证足够的水压,以确保水能够顺畅进入用户的水龙头。

通常,城市供水的压力要求可以根据不同用途进行划分,如生活用水、工业用水、消防用水等。

3. 供水量:城市供水要能够满足居民和商业机构的用水需求。

供水量的计算通常基于人口数量、用水用途、日均用水量等因素进行评估和规划。

4. 排水和污水处理:城市供水标准还包括对排水和污水处理系统的要求。

这涉及对污水的收集、处理和排放的规范,以保护环境和水体的水质。

需要注意的是,城市供水标准可能因国家、地区和城市的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具体的标准和要求可以通过查询当地的供水部门、卫生部门或相关政府机构获取。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供水、燃气、公共交通等行业服务公开内容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供水、燃气、公共交通等行业服务公开内容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供水、燃气、公共交通等行业服务公开内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4.07.19•【字号】苏建城[2004]258号•【施行日期】2004.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供水、燃气、公共交通等行业服务公开内容的通知(苏建城[2004]258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市政公用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城市的供水、燃气、公共交通等行业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各行业作风建设,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4]13号)和我厅《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政务公开实施意见(试行)》(苏建城[2004]56号),我们进一步深化制定了《江苏省城市供水行业服务公开内容》、《江苏省城市燃气行业服务公开内容》和《江苏省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服务公开内容》。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请省辖市建设局(委)、市政公用局及相关市交通局、水务局将本地贯彻执行情况于10月底前书面报我厅城市建设与管理处。

年底前,我厅将组织市政公用行业服务公开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省。

附件:1、《江苏省城市供水行业服务公开内容》2、《江苏省城市燃气行业服务公开内容》3、《江苏省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服务公开内容》江苏省建设厅二00四年七月十九日附件1:江苏省城市供水行业服务公开内容一、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建设局、市政公用局、水务局、供节水管理处)要按照依法行政原则,重点公开如下内容:1、产品质量的监督。

按照《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管网水定期监测;对城市按规定设置的测压点压力进行抽查,并在媒体公告水质、水压检测结果。

如水质和水压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责令企业及时整改。

智慧客服:江苏省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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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总则 11111111111111111111111 9 7术语 11111111111111111111111 7 C供水质量 111111111111111111111 C C>9供水水质 1111111111111111111 C C>7水质检测 1111111111111111111 C C>C水质数据公示)上报 11111111111111 B C>E供水压力)压力检测 11111111111111 D E设施维护与管理 111111111111111111 ? E>9漏水抢修 1111111111111111111 ? E>7设施维护与管理 1111111111111111 ? E>C降压与停水 111111111111111111 < E>E二次供水设施管理 111111111111111 98 :经营与服务 11111111111111111111 99 :>9业务处理 1111111111111111111 99 :>7业务收费 1111111111111111111 97 :>C投诉处理 1111111111111111111 97 :>E服务公开 1111111111111111111 9C :>:岗位人员要求与文明行为 111111111111 9E B信息化建设 11111111111111111111 9: B>9内部管理信息化 1111111111111111 9: B>7对外服务信息化 1111111111111111 9: 附录 ;AA企业出厂水 ,管网水/水质检测数据公示 11 9B 附录 JAA企业出厂水水质全分析检测数据公示 1111 9? 本标准用词说明 1111111111111111111 7C 引用标准名录 11111111111111111111 7E 条文说明 1111111111111111111111 7:

城镇供水行业服务规范

城镇供水行业服务规范

城镇供水行业服务规范概述:城镇供水行业是保障城市居民饮用水安全的重要行业。

为了提高供水服务质量,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安全和便捷,制定城镇供水行业服务规范是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城镇供水行业服务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水质要求、供水设施维护、投诉处理等。

一、水质要求:1. 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供水企业应确保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水质检测。

对于水质不合格的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改善,并及时通知用户。

2. 水质监测和报告:供水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水质监测体系,并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

监测结果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同时向用户公示。

3. 应急预案:供水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水质事件,并及时向用户公告相关信息和应对措施。

二、供水设施维护:1. 管网维护:供水企业应定期检查和维护供水管网,确保管网无渗漏、无杂质积聚,保证供水管网的正常运行。

2. 设备维护:供水企业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定期检修和保养水源设备、水泵设备、净水设备等,确保设备运行正常,随时供水。

3. 安全设施:供水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供水设施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

三、供水服务:1. 用水咨询:供水企业应设立用水咨询热线,解答用户的用水问题,并提供用水技巧和节水知识。

2. 定期通知:供水企业应定期向用户提供供水信息、用水须知和水费缴纳通知等服务信息,确保用户及时了解供水情况。

3. 供水效率:供水企业应提高供水效率,减少供水中的损失,确保居民正常用水需求得到满足。

四、投诉处理:1. 投诉渠道:供水企业应设立投诉受理渠道,并向用户公示,确保用户能够方便地进行投诉。

2. 及时处理:供水企业应及时受理用户的投诉,并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投诉结果应向用户进行反馈。

3. 客户回访:供水企业应建立客户回访制度,定期向用户进行回访,了解用户对服务质量的满意度,进一步改进服务质量。

结论:城镇供水行业服务规范对于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安全和提高居民生活品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立法调研用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城乡供水统筹发展,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障居民饮用水质量和安全,维护城乡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城乡供水和节约用水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乡供水应当遵循中心城市供水逐步覆盖乡镇和农村,优先保障生活饮用水、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乡供水事业作为重要职责,纳入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内容;在财政预算中列出专项资金,加快城乡供水设施建设和区域供水的实施。

第五条【方案一】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供水、城市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负责职责权限范围内供水、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水利、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价格、房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供水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方案二】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全省城乡供水、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负责职责权限范围内供水、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价格、房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供水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在城乡供水、节约用水工作中,应当加强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城乡供水、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供水、节水科学知识。

第八条对在城乡供水、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城乡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江苏省城镇体系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区域供水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

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

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城市供水是一个基础设施,它关乎到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因此,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的制定与实施非常重要。

本文将从供水水质、供水安全和供水服务三个方面,具体探讨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

供水水质是城市供水服务质量的首要保证。

供水水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生活品质。

因此,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必须对供水水质进行严格的要求。

首先,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至关重要。

城市供水标准应规定水源地所在区域的环境保护措施和限制。

例如,在水源地周边禁止采矿和建厂等可能对水源造成污染的活动。

其次,城市供水标准应规定供水厂必须进行严格的水处理过程。

常见的水处理过程包括预氧化、混凝、絮凝、沉淀、过滤和消毒等环节。

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应要求供水厂必须确保每个环节都得到严格的控制和监测,以保证供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

供水安全是城市供水服务质量的关键环节。

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必须对供水管网进行严格的要求,以确保供水的安全到达用户手中。

首先,供水管网的设计、施工、维修和管理都必须符合标准。

城市供水标准应规定供水管网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材料和工艺,以确保供水的安全和可靠。

其次,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应要求供水管道必须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以防止管道老化和破损,从而降低供水安全风险。

此外,城市供水标准还应规定供水公司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和危机管理措施,以应对突发事件和供水中断等情况,保障供水的连续性和安全性。

供水服务是城市供水服务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应要求供水公司必须提供高效、便捷、贴心的供水服务,以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和期望。

首先,供水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用户信息管理系统,以便于及时了解用户的用水情况和需求。

其次,供水公司应提供多种渠道的供水服务信息,例如通过短信、电话、微信、APP等方式,及时通知用户供水计划、水质信息、水费缴纳等事项。

此外,供水公司还应提供高效的故障报修和投诉处理机制,确保用户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决和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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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一、总则1.0.1 为规范城市供水经营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江苏省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以下统称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提供生活饮用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及二次供水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城市供水经营企业。

1.0.3 城市供水经营企业的供水服务质量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1.0.4 本标准的服务对象是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城市供水经营单位提供的生活饮用水的单位和个人。

1.0.5 下列法规、标准所包含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或部分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本标准颁布时,下列法规、标准均为有效。

本标准的使用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法规、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和连续性。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5750—85)《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1993)《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94)《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1)161号)《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2002)《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第158号令,1994年发布)二、术语2.0.1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省辖市、市(县级市)、镇。

2.0.2 城市供水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向城市居民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和城市其他用途的水。

2.0.3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或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2.0.4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2.0.5 二次供水是指供水单位将来自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或者自建设施的供水,经贮存、加压或经深度处理和消毒后,由供水管道或专用管道向用户供水。

2.0.6 用户受水点供水范围内用户的用水点,即龙头水。

2.0.7 供水水质是指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及二次供水的水质。

三、供水质量3.1 供水水质3.1.1 城市地表水供水水源水质不得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Ш类标准,并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

3.1.2 城市地下水供水水源水质不得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Ш类标准。

3.1.3 城市供水水源水质不能满足3.1.1及3.1.2要求,限于条件,需要利用时,应在水处理工艺中增加必要的净化处理或特殊处理,使供水水质达到规定标准。

3.1.4 城市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规定。

3.2 水质检测3.2.1 城市供水经营企业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检验法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含龙头水)水质进行检测。

未列入国家标准检验法的项目检验,可采用国际先进的分析方法或等效的分析方法,但应进行适用性确认。

3.2.2 地表水水源水质监测,应按GB3838有关规定执行。

3.2.3 地下水水源水质监测,应按GB/T14848有关规定执行。

3.2.4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应建立满足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实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并负责检验水源水、净水各工序水、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必要时应抽样检验用户受水点的水质。

3.2.5 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单位应按要求做水质检验。

若限于条件,也可将部分项目按频次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

3.2.6 采样点的设置要有代表性,应分别设在水源取水口、水厂出水口和用户经常用水点及管网末梢。

管网水质检验采样点数一般按供水人口每两万人设一个采样点计算。

供水人口在20万以下,100万以上时,可酌量增减。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的管网水质检验采样点不得少于3个。

3.2.7 城市供水经营企业应具备CJ/T206标准中的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COD Mn、氨氮、余氯、细菌、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10项指标检测能力。

3.2.8 市(县级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及生活饮用水规模≥5万立方米/日的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应具备CJ/T206标准表1中微生物学指标及感官形状和一般化学指标21项指标的检测能力,另外根据当地水源水质特点,应具备检测部分毒理学指标的能力。

3.2.9 省辖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应具备CJ/T206标准表1中的42项检测能力(其中二氧化氯、丙稀酰胺等指标.根据企业使用的相关净水剂和消毒剂,选择确定检测能力。

)3.2.10 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成员单位应具备CJ/T206标准表1、表2中的93项指标检测能力。

3.2.11 采用地表水为水源的城市供水经营企业,供水水质全分析(CJ/T206标准表1、表2中的93项)应每半年检测一次。

3.2.12 采用地下水为水源的城市供水经营企业,供水水质全分析(CJ/T206标准表1、表2中的93项)应每年检测一次。

3.2.13 水源水的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COD Mn、氨氮、细菌、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应每日检测。

3.2.14 出厂水的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COD Mn、余氯、细菌、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应每日检测。

3.2.15 管网水的浑浊度、色度、臭和味、余氯、细菌、总大肠菌群、COD Mn(管网末梢点)每月不得少于两次检测。

3.2.16 城市供水经营企业应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水质检测报告,内容包括上月水质检测数据(自检、委检)、指标分析、水质事故情况分析、对策措施等。

3.2.17 城市供水经营企业使用的各类净水剂及供水相关材料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和国家卫生规范,并在使用前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3.3供水压力、压力检测3.3.1 城市供水配水管网压力应当满足多层普通住宅的用水需求,配水压力不能满足时,城市供水企业应集中建设增压设施。

高层建筑、高地建筑及其他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增压方式,并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增压设施。

3.3.2 供水管网应按供水面积每10平方公里设置一处测压点,最低不得少于三处,设置应均匀,能代表各主要供水管网的压力。

各检测点应连续测定并记录压力值。

3.3.3 供水规模≥5万立方米/日的城市供水经营企业应建立压力在线检测系统,实行自动、连续记录压力值,并传至调度系统和服务热线。

3.3.4 城市供水经营企业应确保城市供水不间断供应,不得随意停止供水。

3.3.5 在确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的前提下,城市供水经营企业应确保城市消防、市政、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等用水,并保障其他社会公共利益的供水任务。

四、设施维护与管理4.1 漏水抢修4.1.1 应设立管道抢修机构,配备必要的抢修器械、交通工具及安全设施等。

4.1.2 供水管道突发性爆管、折断等事故及一般的明漏、暗漏应在接到报漏电话之时起,4小时内止水,并立即组织抢修。

抢修工作开始后,DN≤500mm的管道24小时内修复,DN>500mm的48小时内修复(节假日不能顺延)。

DN>500mm的管道修复期间,应启动应急供水方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

4.2 设施维护与管理4.2.1 城市供水经营企业应对水厂取水口、净(配)水厂、泵站、井群等进行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4.2.2 城市供水经营企业应建立供水管线巡查制度,对输(配)水管线、公共用水站、消防栓、闸门等设施进行巡查。

4.2.3 城市供水阀门井盖缺少、损坏,接报后城市供水经营企业应在2小时内设置好防护标志,8小时内重新配好。

不能及时补配或修复的,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4.2.4 城市供水经营企业应按规定对供水贸易结算计量水表进行检定、更换和维修,确保准确计量。

4.2.5 根据管道材质及使用情况,对供水管网制定计划进行更新改造。

4.2.6 应建立管网详细资料,具有1/500或1/1000管网图、管网切块图、管网闸门卡、消防栓卡等档案管理资料。

有条件的可建立电子图档,逐步建立管网信息系统。

4.2.7 供水规模≥5万立方米/日的城市供水经营企业应绘制等压曲线图。

4.2.8 城市供水经营企业应制定并适时修订突发事件应急保供预案,包括漏氯事故,水质事故、供水管网事故、制水厂供配电线路事故、机电设备事故等事故预案,夏季高峰供水、防汛、冬季保供等保供预案,应定期组织演练。

4.2.9 城市供水经营企业遇到重大事故和突发案件,应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程序进行处置。

4.2.10 在实施城市道路建设、改造等工程项目时,应同步建设、改造或迁移自来水管道等供水设施。

4.3 降压与停水4.3.1 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停水或降压供水时,城市供水经营企业应及时通知用户。

DN500mm以上管道计划停水施工,提前48小时通知用户,应急性计划停水施工(不含爆管)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通知可选用书面直接送达、张贴通知书、广播、电视、报纸等一种或多种形式发布。

4.3.2 发生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城市供水经营企业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停水范围内的用户,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4.3.3 除紧急抢修外,一般工程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时,城市供水经营企业宜错开用水高峰,降低对用户的影响。

若大范围施工停水,必须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施工时,若连续24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应启动应急供水方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

五、经营与服务5.1 业务处理与收费5.1.1 根据供水面积大小,每50∽70平方公里应建立一个供水办事处或营业服务办事网点,网点设置宜均匀合理,对用户的服务功能齐备。

5.1.2 用户提出接水、抄表到户改造等业务申请,各项手续齐全的,应立即登记,并及时转办勘察设计;完成查勘后,符合条件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设计;具备施工条件的,居民用户缴费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

5.1.3 实施“水表出户、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居民用户新户抄表到户率应达到100%,老户抄表到户率应>60%。

5.1.4 必须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履行施工合同,施工现场应按规定围栏作业,摆放告示牌,夜间悬挂警示灯。

5.1.5 施工结束后,一般工程应在3个工作日内、较大工程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到工完、场清、料净,并及时联系相关单位修复路面。

特别在冬季,应做好漏水现场的清理、防滑工作。

5.1.6 应与用户签定规范的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签定率应达到100%。

5.1.7 应按规定时间抄表,并准确抄表。

5.1.8 抄表人员对水表见表率≥95%,抄表准确率≥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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