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检验办法》(征求意见稿)2015.4.1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检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检验工作,根据《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的检验工作。

机场设备的检验包括对机场设备样品的检测和对制造商产品质量一致性保证条件(以下简称质量一致性)的审核。

制造商质量一致性是指制造商保证生产出的机场设备与检测合格的机场设备样品质量一致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三条机场设备的检验分为首次检验、复审检验、扩型检验、扩类检验、补充检验和抽查检验六类。

首次检验是指制造商初次进行机场设备检验。

复审检验是指制造商质量一致性审核有效期满前3个

月内,对该类机场设备制造商进行的质量一致性审核。

扩型检验是指对制造商增加已获通告机场设备型号检验。

扩类检验是指制造商增加新机场设备种类的检验。

补充检验是指因有关标准或技术规范的修改,或者制造

商对机场设备的改造,对设备样品的部分结构、部件或系统

进行的局部检测,以及必要时对制造商进行的质量一致性审核。

抽查检验是指在两次质量一致性审核之间检验机构对

制造商的质量一致性进行抽查,以及对其生产的库存或在用

机场设备进行的抽样检测。

第四条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负责机场设备的检验,并对检验结论负责。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制造商首次向检验机构提交检验申请时,应当填写《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检验申请书》(见附件2),同时提交如下材料:

(一)制造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机场设备结构原理、生产工艺、技术参数、关键部件清单及其性能指标、执行的有关标准等技术资料;

(三)所申请机场设备的知识产权状况说明以及在生产与技术运用方面无违法行为的声明;

(四)按照相关标准编制的自行检测规程及自行检测报告;

(五)设备使用及维护说明书;

(六)制造商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情况,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的情况,以及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的情况;

(七)民航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制造商应当在质量一致性审核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检验机构提交复审检验申请,同时提交如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按照相关标准编制的自行检测规程及自行检测报告;

(三)设备使用及维护说明书;

(四)已获机场设备通告清单;

(五)上次质量一致性审核报告;

(六)已售机场设备采购单位清单;

(七)民航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制造商向检验机构提交扩型检验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书,同时提交本办法第五条(二)、(三)、(四)、(五)规定的材料和与已通告的同类机场设备差异性说明。

第八条制造商向检验机构提交扩类检验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书,同时提交本办法第五条(二)、(三)、(四)、(五)规定的材料。

第九条当有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进行了修改,或者制造商对机场设备进行了改造,制造商应当及时填写申请书,向检验机构提交补充检验申请,申请材料还应包括补充检验原因说明和证明材料以及民航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检验机构在收到制造商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其进行完整性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向制造商下达《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检验受理通知书》(见

附件3),并与制造商签订机场设备检验合同。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包括机场设备样品检测方案、质量一致性审核方案在内的机场设备检验方案。

对技术复杂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对样品的检验方案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机场设备检验通过后,检验机构应当对样品的检测和质量一致性审核情况做出详细记录,编制检验报告,完成检验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民航局。

机场设备检验报告包括: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检验结论(见附件5)、合格机场设备信息表、样品的检测报告和质量一致性审核报告。合格机场设备信息应当包括机场设备名称、型号、制造商名称、地址、设备无背景影像(正右前45度、正前、正后)、设备操作系统照片、主要性能指标、变更情况等。

第三章机场设备样品的检测

第十三条用于检测的机场设备样品应当由检验机构随机选取。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旅客行李处理系统和摩擦系数测试设备,可由制造商选送。

第十四条检验机构应当对机场设备样品的检测情况做出详细记录,并编制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机场设备样品通过检测的,检验机构应当于检测工作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机场设备样品未通过检测的,检验机构应当于中止检测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设备制造商。

制造商决定对送检机场设备进行改进的,改进期限不应当少于1个月,亦不应当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制造商经过改进重新向检验机构提交机场设备样品检测时,检验机构应当对该设备上次未通过检测的部分以及与其相关联的部分重新检测,必要时应当进行全面检测。

再次检测不通过或制造商超过整改期限的,检验机构应当终止本次检验。6个月后制造商方可重新申请该型号机场设备样品的检测。

第十八条对于复审检验,检验机构可以豁免机场设备样品的全面检测,也可以对机场设备样品关键部件进行检测。

第十九条对于扩型检验,检验机构可以仅对机场设备样品改造部分及其关联部分进行检测。

第二十条对于扩类检验,检验机构应当对机场设备样品进行全面检测。

第二十一条对于补充检验,有关标准或技术规范发生变更时,检验机构应当按标准或技术规范变更的内容对机场设备样品进行检测;制造商对机场设备进行改造的,检验机构可以仅对机场设备样品改造部分及其关联的部分进行检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