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质量标准化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办法》共四章二十九条,对地方标准制定主体、制定范围、制定程序,以及地方标准实施、监督管理作出 了系统全面的规定。《办法》注重合法性、基础性和可操作性,力求实现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三、关于地方标准制定范围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标准化法》提出“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办法》结合 国标委文件规定和工作实践,依据《标准化法》立法本意,明确“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社会管理和 公共服务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的性质为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第二十二条 鼓励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采用推荐性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荐性标准可以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一)合同约定采用的; (二)企业明示采用的; (三)没有强制性标准,且企业未声明执行其他标准或者作出质量承诺的。 第二十三条 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 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 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省地方标准。省地方标准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制定市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市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省地方标准。
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 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三章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扎实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和省厅《河南省工程质量手册(试行)》实施,深入推进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质量管理标准化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是指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及本办法规定,能对本地区工程质量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经省厅认定公布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省厅成立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第四条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遵循自愿申报、总量控制、程序规范、优中选优的原则,每半年组织认定发布一次,每次数量不超过120 项。
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工程建设规模及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情况,每年年初确定和分配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推荐名额。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分配名额,择优推荐。
第五条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认定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申报工程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二)工程规模:1.住宅工程: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群体工程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2.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3.市政园林工程:市政工程造价6000万元以上,园林工程造价3000万元或绿化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
4.工程质量标准化水平高的其他工程。
(三)工程项目应完成主体工程量不低于30%(四)房屋建筑工程申报时须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规程》(DBJ41/T196—2018)进行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并达到质量管理标准化A级。
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表
附件4
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
工地评价表
1. 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是以质量行为管理、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工程检测标准化为基本划分单元,符合全过程质量管理要求。
2. 评价体系层级共划分为三级(A、B、C),必须实现项目以★标注,具有一票否决功能,如该项目得0分,可取消该工程评选资格。
质量管理标准化的评价分为A、B、C三个等级:
A级评价应达到85分及以上;
B级评价应达到70分至85分(不含85分);
C级评价为0至70分(不含70分)。
3. 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评价应符合表3-1的规定。
表3-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部分权重
4. 质量行为标准化评价主要包括人员管理、技术管理、材料管理、分包管理、施工管理、资料管理和验收管理,详见《质量行为标准化评价表》。
质量行为标准化评价表
5. 施工现场质量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化的评价主要包括:标示(识)、标牌制作,施工围挡设置;材料样品库和材料分类堆放;图片样板示范;实物样板示范。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评价应符合下列表格规定。
标示(识)标牌评价表
材料样品库和材料分类堆放评价表
图片样板示评价表
实物样板示范评价表
6. 工程检测标准化评价包括行为管理,材料检测,施工试验和性能检测,详见《工程检测标准化评价表》。
工程检测标准化评价表
7. 工程实体质量标准化的评价是指根据工程类型、相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设计文件等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详见《工程实体质量标准化评价表》。
工程实体质量标准化评价表。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2010年上半年省骨干煤炭企业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情况的通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2010年上半年省骨干煤炭企业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10.08.17•【字号】豫工信[2010]320号•【施行日期】201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2010年上半年省骨干煤炭企业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情况的通报(豫工信〔2010〕320号)河南煤业化工集团,中平能化集团,义煤集团,郑煤集团,神火集团:按照省厅《关于对2010年上半年全省国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检查的通知》(豫工信〔2010〕279号)工作部署,2010年7月23-31日,省厅抽调专业技术人员34人,成立四个检查组和一个督导组,采取互检和督导方式,对省骨干煤炭企业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矿井进行了抽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共抽查24处生产矿井,从抽查情况看,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深入持久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总体部署,坚持抓基层打基础,不断强化组织领导,持续加大安全投入,严格动态考核验收,大力实施精品工程,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得到进一步加强,煤矿质量标准化综合管理有了持续提升。
(一)高度重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稳中有升。
各单位高度重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始终把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贯彻于安全生产的全过程,作为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总抓手,常抓不懈。
不断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煤矿质量标准化建设成效显著。
本次所抽查的24处矿井全部达到了标准化达标标准,全省煤矿的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稳中有升。
(二)加大投入,矿井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得到加强。
不断加大对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资金投入,夯实了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提升了矿井安全保障水平。
今年上半年中平能化集团完成标准化建设资金1.67亿元,占全年计划的72.6%,建成项目256项,夯实了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
河南省国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
河南省国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
第一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分为三个等级即一级、二级、三级,考核标准如下:
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综合得分为90分以上(含90分,以下同),且安全管理、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七个专业中必须有六个专业得分90分以上(一通三防专业必须90分以上),其他专业不低于80分。
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综合得分为80分以上,且安全管理、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7个专业中必须有6个专业得分80分以上(一通三防专业必须80分以上),其他专业不低于70分。
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综合得分为70分以上,且安全管理、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7个专业中必须有6个专业得分70分以上(一通三防专业必须75分以上),其他专业不低于60分。
年度内累计发生过死亡2人以上(含2人)的国有煤矿,取消评比资格。
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分为三级,采用百分制评分。
一级:矿井机电系统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在90分及以上,设备综合完好率在90%及以上,设备待修率在5%及以下,事故率在1%及以下。
二级:矿井机电系统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在80分
及以上。
三级:矿井机电系统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在70分及以上。
矿井发生机电直接责任事故死亡1人,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降低一级扣5分,死亡2人取消评比资格。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附多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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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监理单位的职责
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管理标 准化实施方案,做到“事前预控、事中监控、事后验控”的全方位、 全过程监理,为实现质量标准化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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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在施工全过程中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
2.1《承诺书》、《责任登记表》公示牌
现场显著部位必须悬挂《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和《工程质量责 任登记表》公示牌。公示牌不小于 1.0m×1.2m。责任人签名必须是 手写体。
现场显著部位悬挂承诺书和责任登记表
2.2 现场材料堆放和标牌
各种材料、构件、成品、半成品应按品种、分规格分类堆放,并 设置明显标识牌。
(1)、标识牌大小:0.8m×0.6m (2)、钢筋标识牌按下列内容制作:材料名称、型号、规格、数 量、炉号、生产厂家、进货日期、检验日期、试验编号、检验状态、 验收人。其他材料标识牌参照设计。
第三章 在施工全过程中实施工程样板示范 3.1 讲评台及技术交底 3.2 样品库 3.3 实物样板 3.4 图片样板 3.4.1 结构工程细部做法图片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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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装饰工程细部做法图片样板 3.4.3 安装工程细部做法图片样板 3.5 工程样板 第四章 在施工全过程中应用精品工程细部做法和先进施工 工艺(部分典型做法示例) 4.1 剪力墙梯子筋 4.2 剪力墙模板固定 4.3 梯板抽芯模板 4.4 止水节应用 4.5 填充墙砌筑 4.6 剪力墙对拉螺栓封堵 4.7 定制钢架作为施工通道 4.8 同条件养护试块放置 4.9 卫生间混凝土反坎与主体结构一次成型 4.10 钢筋保护层控制 4.11 成品保护 4.12 主体验收前检查应完成事项 4.13 外墙、外窗全面喷淋水试验
施工现场施工、监理单位必须配备必要的标准、规范和检测设备。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推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和其他负有实施标准义务的单位的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三条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标准化事业;第四条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简称采标,并推行采标标志制度;对采标的重点新产品项目,应当优先列入省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和试产计划,并可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二章标准化工作管理第五条标准化管理的任务是,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实施地方标准和依法管理企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第六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并制定具体实施措施;二制定本省标准化工作计划、规划;三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受理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工作;四指导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问题;五管理本省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工作;六在全省组织实施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开展标准化知识的宣传、普及及培训教育;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管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工作;第七条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的管理;第八条法律、法规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章标准的制定第九条制定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贯彻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列入国家及本省规章的推荐性标准;二保证安全、卫生,充分考虑使用要求,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三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和增加社会经济效益;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五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符合使用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六有关标准之间应当协调配套;第十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的下列要求,应当制定省地方标准: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二药品、兽药、食品卫生、劳动保护、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三作为商品的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以下统称农产品,种子包括种苗、种畜、种禽、鱼苗等,下同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和安全、卫生要求;四农产品、种子的试验、包装、贮存、运输、使用方法和生产,贮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五工程建设的安全、卫生要求;六农业方面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第十一条省地方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制定;省地方标准的复审、修改、备案、编号方法、出版、发行等事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必须制定相应的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不需要制定标准的特殊产品,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企业产品实行执行标准证书制度;企业产品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按规定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应向当地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审定后,颁发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其具体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技术监督局会同省物价局、财政厅制定;第四章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第十四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一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二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四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五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标准;六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七互换配合标准;八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九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强制性标准;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办统一代码标识;严禁涂改、伪造、转借统一代码标识;第十六条推荐性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执行:一供需双方合同约定采用的;二法规、规章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必须执行的;三企业已采用的;第十七条销售者不得销售无标准产品,但消费者能够直接识别其质量的产品如工艺品、土杂品除外;第十八条负有实施标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有关标准;第十九条禁止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出口产品的标准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在其生产的产品或包装物上,标明所执行的标准;第二十一条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应当符合标准化要求;第二十二条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可采用现场检查,查阅企业的产品质量检验记录及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实物;第五章处罚第二十三条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依照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负有实施强制性标准义务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执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统一代码标识制度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既未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又未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责令限期改进,限期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并备案;对已生产的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逾期不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可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的10%以下罚款或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企业产品标准未备案的,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未按规定在其产品或包装物上标明所执行的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第二十八条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批评;第二十九条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认证证书;第三十条对已备案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未达到相应的标准要求的,责令停止使用采标标志;情节严重的,可撤销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并向社会公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违犯本办法规定,事实清楚,罚款限额在200元以下,被处罚人无异议的,标准化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处罚,不免除由此产生的对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四条标准化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阻碍、拒绝标准化监督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1.10.31•【字号】豫质监食发[2011]444号•【施行日期】2011.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豫质监食发〔2011〕44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二级机构,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全省标准化管理水平,省质监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标准化工作实际,制定了《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有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需按此规定要求重新申报。
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标委会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标委会是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省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省标委会负责省内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标委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标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省标委会实行统一规划、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根据工作需要,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管理专业性较强的省标委会。
第四条鼓励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龙头企业积极承担省标委会秘书处工作,共同推进全省各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产业发展的需要批准设立省标委会。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扎实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和省厅《河南省工程质量手册(试行)》实施,深入推进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质量管理标准化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是指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及本办法规定,能对本地区工程质量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经省厅认定公布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省厅成立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第四条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遵循自愿申报、总量控制、程序规范、优中选优的原则,每半年组织认定发布一次,每次数量不超过120项。
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工程建设规模及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情况,每年年初确定和分配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推荐名额。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分配名额,择优推荐。
—1 —第五条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认定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申报工程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二)工程规模:1. 住宅工程: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群体工程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2. 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3. 市政园林工程:市政工程造价6000万元以上,园林工程造价3000万元或绿化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
4. 工程质量标准化水平高的其他工程。
(三)工程项目应完成主体工程量不低于30%。
(四)房屋建筑工程申报时须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规程》(DBJ41/T196—2018)进行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并达到质量管理标准化A级。
河南省标准化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标准化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标准化示范项目的管理,强化标准实施,推动标准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标准化示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管理和目标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者联合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通过建立、完善、推广实施标准体系,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标准化实践活动。
第四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及目标考核。
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的组织申报和日常管理。
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委托开展项目的目标考核。
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项目管理应当加强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
第五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农业农村、工业、服务业、社会事业等领域项目的征集申报工作。
第六条申报项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设立标准化管理机构或者配备标准化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二)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事故;(三)具有较强的行业或者社会影响力。
第七条申报单位应当填写《河南省标准化示范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见附件1)并报送至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实施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审核后,报送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全省情况,择优下达项目立项文件,必要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与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开展的项目,应联合下达项目立项文件。
第八条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2-3年。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一)成立项目组织实施机构或者明确负责人,按照《申报书》要求,细化分工,落实任务;(二)以问题为导向,在对管理、技术和服务流程梳理的基础上,收集先进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制定企业标准,建立健全科学实用的标准体系;(三)有计划地开展标准化培训,根据需要参加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提高全员标准化意识;(四)确保纳入标准体系的标准得到有效实施,对各项标准的实施过程、结果进行记录并保存;(五)对标准体系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自查,统计分析标准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发现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改进;(六)积极探索所在领域新型标准化模式和方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标准化经验,并及时宣传推广;(七)项目管理规定的其他工作。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豫建建〔2014〕114号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推进全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促进全省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工程实体质量水平整体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149号)和《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2014〕13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及实施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支持、鼓励、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的实施主体,要成立企业质量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企业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标准。
(一)工程开工前,需制定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要求图文并茂,应包括结构工程和装饰、安装工程等,措施要明确、具体,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二)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的标识要齐全、清晰,在施工全过程落实质量责任制和样板施工,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以及精品细部做法,实现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五条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做到“事前预控、事中监控、事后验控”,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监理。
第六条2015年1月1日后新开工的工程均应实施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七条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是质量标准化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应成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组长为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成员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项目监理工程师。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质量标准化管理的计划安排、指挥调度、检查落实,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质量标准化管理检查表》中(见附件1)。
第八条现场显著部位必须悬挂《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公示牌(见附件2)。
豫建建〔2014〕114号附件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推进全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促进全省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工程实体质量水平整体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149号)和《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2014〕13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及实施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支持、鼓励、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的实施主体,要成立企业质量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企业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标准。
(一)工程开工前,需制定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要求图文并茂,应包括结构工程和装饰、安装工程等,措施要明确、具体,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二)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的标识要齐全、清晰,在施文案大全工全过程落实质量责任制和样板施工,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以及精品细部做法,实现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五条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做到“事前预控、事中监控、事后验控”,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监理。
第六条2015年1月1日后新开工的工程均应实施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七条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是质量标准化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应成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组长为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成员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项目监理工程师。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质量标准化管理的计划安排、指挥调度、检查落实,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质量标准化管理检查表》中(见附件1)。
第八条现场显著部位必须悬挂《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公示牌(见附件2)。
河南省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申报流程
河南省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申报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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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申报表
工程项目:
工程类别:
申报编号: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
工程名称
工程类型
2)m建筑面积(
工程地址
工程造价(万元)
建设单位
结构类型层数) (
勘察单位
资质
设计单位
质资
施工图审查单位
资质
总承包单位
资质
检测单位
质资
监理单位
及
保
证
措
施
工
程
质
量手册应用情况
(应体现该项目对工程质量手册应用与落实情况等内容,500字以内)
承诺书
作为申报单位,承诺对以上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签章)申报单位
年月日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推荐意见:月年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意见:月年日
申报联系人
联系电话
资质
监督单位
监督员
项目经理
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方技术负责人
施工方技术负责人
开工时间
年月日
计划完工时间
日年月
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书号 Nhomakorabea论结期日
年月日
施工许可证号(或开工报告)
日期
年日月
监管机构首次评价时间
月年日
监管机构末次评价时间
年月日
工
程概
况
申报单位盖章
日月年
质量目标.
600绿色施工等内容,(措施中应体现质量标准化管理、四新技术、字以内)
河南省国有煤矿生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试行)
河南省国有煤矿生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年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上的国有煤矿合法生产矿井和国有重点煤矿企业所属的小煤矿(年生产能力小于30万吨)以及其他国有小煤矿(不含露天矿)。
第二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分三个级别: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为90分及以上,且通风专业达到一级,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爆破七个专业中,达到一级的专业不少于五个,其他专业不低于二级。
二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为85分及以上,且通风专业达N—级,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爆破七个专业中,达N--级的专业不少于五个,其他专业不低于三级。
三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为80分及以上,且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爆破八个专业必须达标.第三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满分为100分。
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爆破八个专业合计分均为100分。
各专业的考核得分在计入矿井总分时,先乘以各自的系数后,再计入矿井总分(取小数点后两位)。
各专业分数及系数分别是: 1.采煤专业:15分,系数为0.15.2.掘进专业:15分,系数为0.15。
4.运输专业:15分,系数为0.15.5.通风专业:20分,系数为0.20。
6.地测专业:10分,系数为0.10。
7.调度专业:5分,系数为0.05。
8.爆破专业:5分,系数为0.05。
第四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必须具备的条件:1.采掘关系正常,不出现水平和采区采掘脱接。
2.不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行为。
3.安全指标(1)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矿井,安全指标的考核按当年矿井百万吨死亡率计算。
一级: 1.0以下(含1.0).二级:1.3以下(含1.3)。
三级:1.5以下(含1.5)。
(2)年产100万吨以下的矿井,安全指标的考核按当年矿井实际死亡人数计算。
一级:无死亡事故。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承诺书
作为申报单位,承诺对以上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申报单位(签章)年月日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推荐意见:
资质
总承包单位
资质
检测单位
资质
监理单位
资质
监督单位
监督员
项目经理
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方技术负责人
施工方技术负责人
开工时间
计划完工时间
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书号
结论
日期
年月日
施工许可证号(或开工报告)
日期
年月日
监管机构首次评价时间
年月日
监管机构末次评价时间
年月日
工程概况
申报单位盖章
年月日
质量目标及保证措施
四新技术:1、混凝土裂缝控制技术(采用泵送混凝土)2、大直径钢筋直螺纹连接技术3、承插式模板脚手架支撑技术4、铝模爬架施工技术5、铝模免抹灰技术6、施工电梯定型化防护
绿色施工:从施工管理、环境保护、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能与能源利用、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六个方面达到绿色施工目标。
工程质量手册应用情况
年月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年月日
申报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
推荐表
项目属地:平顶山项目申报编号:
工程名称
XXX
工程类型
住宅
建筑面积(m2)
10.36万
工程造价(万元)
15874.21万元
2024年煤矿采煤、掘进工作面质量标准化考核细则(三篇)
2024年煤矿采煤、掘进工作面质量标准化考核细则第一条为了提升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实现文明作业和安全生产,参照《河南省国有煤矿生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成立采煤、掘进专业质量标准化考核领导小组组长:采煤专业分管矿长、总工程师、掘进专业分管矿长成员:生产科科长;生产科采煤、掘进专业负责人;生产科设计人员;机电科、安检科、调度室各业务负责人及生产科采掘专业日常管理人员。
矿设立采煤、掘进质量标准化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科,生产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生产科采掘专业人员组成,负责采掘质量标准化考核及资料整理汇总工作。
第三条考核对象:矿各采掘区队第四条考核办法:采用日常检查、旬检、月末验收相结合的方式,综合打分考核。
(一)日常动态检查____日常动态检查以生产科工程技术人员检查为主。
生产科的《工程质量信息日报》、安检科的《安全检查信息日报》、矿各级管理人员检查到的工程质量问题等都将作为月末安全质量标准化评定等级的依据。
日常动态检查出来的工程质量及文明生产问题,由问题单位班长或以上级别的人员签字认可方为有效,对存在问题拒不认账的,检查人员升井后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签字认可并对拒不签字人员做出处理。
日常动态检查查出的问题按照《采煤工作面安全质量标准化日常检查表》、《掘进工作面安全质量标准化日常检查表》中的扣分标准化进行扣分,并分工作面进行建档汇总,所有日常检查扣除的总分,作为月末质量标准化综合考评得分的扣分项目。
2.对查出的问题不按期整改或不整改的单位,按《新桥煤矿采煤、掘进工作面工程质量考核细则》予以加倍处罚,并责令其停产整改。
3.隐蔽工程弄虚作假或不按设计施工的,隐蔽工程量不予认可,并按《新桥煤矿采煤、掘进工作面工程质量考核细则》予以5倍处罚。
(二)旬检1.旬检由生产科组织每旬进行一次,一月两次(上、中旬)旬检,一般设在每旬的旬末,旬检前一天由生产科通知。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扎实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和省厅《河南省工程质量手册(试行)》实施,深入推进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质量管理标准化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是指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及本办法规定,能对本地区工程质量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经省厅认定公布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省厅成立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第四条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遵循自愿申报、总量控制、程序规范、优中选优的原则,每半年组织认定发布一次,每次数量不超过120项。
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工程建设规模及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情况,每年年初确定和分配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推荐名额。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分配名额,择优推荐。
第五条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认定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申报工程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二)工程规模:1. 住宅工程: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群体工程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2. 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3. 市政园林工程:市政工程造价6000万元以上,园林工程造价3000万元或绿化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
4. 工程质量标准化水平高的其他工程。
(三)工程项目应完成主体工程量不低于30%。
(四)房屋建筑工程申报时须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规程》(DBJ41/T196—2018)进行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并达到质量管理标准化A级。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3.17•【字号】豫建质安〔2020〕94号•【施行日期】2020.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现将《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2020年3月17日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扎实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和省厅《河南省工程质量手册(试行)》实施,深入推进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质量管理标准化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是指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及本办法规定,能对本地区工程质量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经省厅认定公布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省厅成立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第四条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遵循自愿申报、总量控制、程序规范、优中选优的原则,每半年组织认定发布一次,每次数量不超过120项。
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工程建设规模及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情况,每年年初确定和分配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推荐名额。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分配名额,择优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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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推进全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促进全省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工程实体质量水平整体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149号)和《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2014〕13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及实施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支持、鼓励、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的实施主体,要成立企业质量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企业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标准。
(一)工程开工前,需制定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要求图文并茂,应包括结构工程和装饰、安装工程等,措施要明确、具体,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二)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的标识要齐全、清晰,在施工全过程落实质量责任制和样板施工,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以及精品细部做法,实现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五条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做到“事前预控、事中监控、事后验控”,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监理。
第六条 2015年1月1日后新开工的工程均应实施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七条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是质量标准化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应成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组长为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成员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项目监理工程师。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质量标准化管理的计划安排、指挥调度、检查落实,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质量标准化管理检查表》中(见附件1)。
第八条现场显著部位必须悬挂《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公示牌(见附件2)。
公示牌不小于1.0m×1.2m。
第九条技术交底要求图文并茂,落到实处。
(一)在施工现场设置班前讲评台。
通过讲评台,向工人宣讲施工工艺好的做法和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措施,现场依据实物样板进行技术交底。
(二)实施技术交底或《作业指导书》挂牌。
在工序施工开始前,针对施工中的重点、难点、关键点,现场挂牌,简图、图片、文字相结合,注明作业条件及质量要求、施工准备、操作流程、操作工艺及要点、检查的手段方法及标准、成品保护要点、责任人和执行人。
第十条施工过程中资料和工程进度必须同步,签字不得早签、迟签、代签,其中需项目经理、总监、设计负责人签字的,除本人签名外,还要加盖个人执业章。
第十一条施工过程必须留存影像资料。
(一)影像资料应能全面反映单位工程中主要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与控制情况,记录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状况。
根据工程的类型、规模和特点,应明确规定影像资料所应反映的具体工序和影像资料的数量要求。
(二)影像资料应以单位工程作为归档单元,按分部、分项工程分类整理。
(三)影像资料应有相应文字说明,具体包括编号、题名、内容简要描述、拍摄时间、地点和拍摄者等内容。
(四)施工完成后应制作图片文档、幻灯片或光碟等,影像资料应作为工程竣工资料存档。
第十二条进入现场的建设、施工、监理人员,必须佩带胸牌,标明单位、姓名、职务等个人信息。
施工现场施工、监理单位必须配备必要的标准、规范和检测设备。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的各种材料、构件、成品、半成品应按品种、规格分类堆放,并设置明显标识牌。
钢筋标识牌应包含以下内容:材料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生产日期、进货日期、检验日期、检验状态等内容,尺寸为0.8m×0.6m。
其他材料标识牌参考设计。
(见附件3)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各工序施工部位挂牌。
作业班组在施工部位挂“施工部位牌”,牌中注明施工部位、班组名称、工序名称、施工要求、检查标准、检查人、操作负责人姓名等。
第十五条建立材料样品库。
(一)由建设单位负责。
一经选定某种样品,立即封样,并以此作为今后进货检验的依据。
(二)保障性住房、校舍工程、商品住宅小区、单体建筑面积在20000㎡以上的项目必须建立样品库,由建设单位会同施工、监理单位制定样品留存方案。
(三)设置标识牌:在每件样品对应部位粘贴标识牌。
标识内容:材料名称、规格、产地、供货单位、使用部位、使用数量等。
第十六条实物样板(一)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合同内容安排相应的施工单位实施。
(二)保障性住房项目、校舍工程、商品住宅小区,单体建筑面积在20000㎡以上的项目必须设置。
经过验收的实物样板作为施工的质量标准。
(三)现场应设置样板集中展示区,实物样板应包括:墙体、楼梯、梁柱节点、洞口、构造柱、模板固定、装饰、外墙保温、屋面防水、水电安装等。
装饰样板应做到逐层解剖、层层外露。
(四)可根据工程施工中的重点和难点,确定实物样板内容。
(五)受条件限制无法制作实物样板的,应有图片样板并配以文字介绍。
第十七条图片样板根据工程实际选用精品结构工程和装饰、安装工程细部做法,并和作业指导书或专项方案相结合,选用后应实施。
(一)由施工单位负责。
经过验收的图片展板作为施工的质量标准。
(二)在场区集中设置图片展板,推荐展板尺寸为:1.0m×1.2m。
(三)图片展示内容由建设单位会同施工、监理单位根据以下内容确定。
结构:钢筋机械连接、钢筋保护层控制、剪力墙梯子筋、柱定位钢筋、钢筋防混凝土污染保护、混凝土楼梯踏步和混凝土墙柱阳角保护、楼板厚度控制、构造柱马牙槎、填充墙与梁连接、模板支设、楼梯板抽芯模板、木模板拼缝粘设海绵条、剪力墙模板支设、阴(阳)角模应用、梁柱接头模板处理、卫生间下凹采用角钢、后浇带模版、快易收口网的应用、吸尘器应用、混凝土坍落度测量、卫生间上翻梁、混凝土过梁及窗台、对拉螺栓端部混凝土修补、柱、剪力墙根部松散混凝土清理、混凝土表面处理、混凝土养护、同条件试块放置、主体质量验收标示等。
装修、安装展示:配电箱内排线、管道标示、止水节、线管槽及线盒、避雷带、箱细部处理、屋面管道天桥处理、内外墙抹灰、保温及配件设置、楼梯踏步及滴水、屋面防水及细部(排气孔、出气管、管道支架底座、变形缝、散水、屋面卷材收口压条、涂料分色收头、配电箱(盒)边口处理水簸箕、卫生间地砖、墙砖铺设、地漏、卫生间阴角线条、沉降观测点、窗框与墙体发泡剂填塞、窗框打胶、外窗台处理、分户验收标示等。
第十八条工程样板由建设单位组织,按照合同内容安排相应的施工单位实施。
(一)设置位置:由施工单位负责,在建筑物内,选取标准户型做装修样板,至少做到一面墙体、一个天棚。
经过验收的工程样板作为施工的质量标准。
(二)设置要求:逐层解剖,层层外露。
(三)标识要求:在对应部位粘贴标识牌,标识工艺做法。
(四)内墙抹灰展示内容:基层喷浆、墙面冲筋贴饼、防裂网设置、基层抹灰、面层抹灰等。
(五)厨卫间镶贴展示内容:电脑排砖图,基层抹灰、瓷砖(石材)镶贴、嵌缝处理等。
(六)水暖管沟展示:必须覆盖,表面做出警示。
刷颜色标识走向,喷字注明“埋设管道”,展示:管道安装、卡具设置、保温地面、面层警示色刷图、喷字标识。
(七)标识水电设备位置、功能、走向展示:对初装修工程,选取一标准层,墙体上开关、插座、箱盘等设备,喷涂颜色标识位置,贴字标识功能、弹线标识走向。
第十九条标识检查、验收记录。
(一)设置单位: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填写检查。
每施工完一段,施工、监理单位分别进行实测实量,并将结果如实地填写在质量标识签内,标识签粘贴在受检部位,公示检查结果。
(二)设置形式:盖章、张贴纸面记录均可(见附件4)。
(三)检查部位:砌体结构的全部承重墙、柱;框架结构的框架柱、剪力墙和主要的填充墙。
(四)标注内容:墙、柱垂直度、平整度、轴线位移、截面尺寸、外墙上下窗偏移等。
第二十条主体验收前检查应完成事项。
(一)每主要房间墙上弹出建筑500mm标高控制线,地面距墙体200mm处弹出平面控制线。
(二)完成暗埋电气线管敷设、开关、插座底盒安装等。
(三)完成剪力墙对拉螺栓孔防水封堵、加强网片铺设。
(四)完成室内装修样板套抹灰和楼地面施工,其中一面墙体、一个天棚逐层做出剖面,标识建筑做法。
(五)完成一个标准层(和样板间同层)开关、插座、箱盘等设备标示,喷涂颜色标识位置,贴字标识功能,弹线标示走向。
第二十一条成品保护主体结构:柱角、剪力墙角、楼梯踏步处钉木板条,刷警示色;抹灰完成:墙角、柱角提倡粘贴成品塑料护角;窗型材:美纹纸覆盖,玻璃塑料布覆贴保护;管道:缠绕塑料布保护;预留管道承插口采用专用护具;地漏采用塑料布缠绕保护。
第二十二条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标识。
采用分户验收实测实量记录专用表(见附件5)。
附件:1. 质量标准化管理检查表2.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3. 材料标识牌4. 实测实量记录专用表5. 分户验收实测实量记录专用表附件1质量标准化管理检查表目总监签署;2.存在的问题必须整改落实到位;3.本表作为竣工前检查资料填报。
附件2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注:本表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单位分别进行填写;项目负责人姓名必须为其本人亲笔签名。
附件3材料标识牌附件4实测实量记录专用表附件5分户验收实测实量记录专用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