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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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素质,确保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质量,现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6年8月26日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人事部、劳动部关于《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属于国家统一规划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范围。

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在计价、评估、审查(核)、控制及管理等岗位配备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负责全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五条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

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建设部负责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计划和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造价工程师执业制度规定

造价工程师执业制度规定

造价工程师执业制度规定一、总则为规范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维护造价工程师执业秩序,提高造价工程师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国情,制定本规定。

二、造价工程师资格要求1.具备相关本科及以上教育背景,获得相关专业学位;2.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3.有从业经验,至少从事造价工程师相关工作5年以上;4.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5.完成相关考核和培训。

三、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1.编制项目投资概算、概算计划及预算;2.编制工程计价、工程造价;3.编制工程招标投标价、项目竞标价格;4.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法律咨询等服务。

四、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规范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2.保护客户利益,维护行业形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3.保守客户隐私,不得泄露客户信息;4.诚实守信,言行一致,不得散布虚假信息和误导性言论;5.勤学善思,提升专业素养,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五、造价工程师执业管理1.造价工程师应当注册入业协会,接受协会的监督和管理;2.造价工程师应当每年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保持执业资格;3.造价工程师应当报告执业经历和业绩,建立个人执业档案;4.造价工程师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如有违规行为,将取消其执业资格;5.造价工程师应当积极参与行业活动,推动行业发展。

六、其他规定1.国家将加大对造价工程师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建立健全执业监管体系;2.通过多种途径提升造价工程师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引导造价工程师积极向上发展;3.建立健全造价工程师的奖惩制度,奖励优秀的造价工程师,惩罚违规的造价工程师。

造价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造价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造价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一、单位介绍本单位是一个专业从事造价领域工作的机构,致力于为各类建筑项目提供专业的造价咨询和服务。

为了确保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质量,特制定造价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资格认定、培训和评定工作,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二、造价人员资格认定1. 基本条件:具有相关专业的学历和资格证书,经过专业的考核和培训,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

2. 资格认定程序:员工申请资格认定后,需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工作经历等。

经过初审合格后,需参加资格认定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操考核。

考核合格后,颁发资格证书,具备从事造价工作的资格。

3. 资格证书有效期: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参加再认定考试,确保员工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更新。

三、造价人员培训1. 培训计划:每年制定员工培训计划,包括理论培训、实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

根据员工的不同级别和专业领域,分类安排培训内容,提高员工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2. 培训形式:培训形式多样化,包括集中培训、在线培训、实操实训等。

鼓励员工参加各类专业会议、讲座和培训班,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

3. 培训评价:培训结束后,进行培训效果评价,鼓励员工提出建议和改进建议,确保培训内容的质量和实用性。

四、造价人员评定1. 评定机制:每年对员工进行绩效评定,包括工作业绩、专业技能、团队合作等方面的评价。

根据评定结果,给予员工相应的晋升和奖励,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动力。

2. 评定标准:评定标准清晰明确,包括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团队协作等方面。

对于表现优异的员工,给予特别奖励和晋升机会,激励员工在工作中发挥更大的潜力。

3. 评定结果公示:评定结果公示于公司内部通知栏,给予员工公正、公平的评价,鼓励员工共同努力,提高整体工作水平和综合竞争力。

五、总结和展望通过建立完善的造价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公司的整体竞争力和市场影响力。

工程造价师职业制度规定

工程造价师职业制度规定

工程造价师职业制度规定一、职业资格要求1. 工程造价师应具有国家颁发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参加工程造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合格成绩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2. 工程造价师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和掌握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具备一定的工程造价管理实践经验。

3. 工程造价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独立完成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二、职业行为规范1. 工程造价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不得从事违法乱纪行为。

2. 工程造价师在工程项目中应当遵守客观公正、严格按照工程合同要求进行工作,不得作假报价、夸大造价等行为。

3. 工程造价师应当按照专业标准和程序进行工程造价管理,保证工程造价的准确性和合理性,不得虚假造价或贿赂现象。

4. 工程造价师应当保护工程项目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充分尊重委托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利益。

三、职业发展要求1. 工程造价师应当持续学习和提升个人专业能力,不断更新知识和技能,适应工程建设领域的发展需求。

2. 工程造价师应当积极参加行业相关的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加强自身的专业素养和人际交往能力。

3. 工程造价师应当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职业声誉,不断完善自身的职业发展规划和目标。

四、职业监督管理1. 工程造价师应当接受国家职业资格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更新职业资格证书,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行为规范。

2. 工程造价师应当遵守工程项目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服从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的安排和指挥,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3. 工程造价师应当认真履行职业职责,熟练掌握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和成本控制得到有效保障。

总结:工程造价师职业制度规定是对工程造价师从业行为进行规范,在工程项目管理中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工程造价师应遵守职业规范,提高职业素质,不断完善自身能力和知识结构,为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的保障。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标准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标准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标准
一、工程造价基本理论
造价工程师应具备扎实的工程造价基本理论知识,包括工程经济学、建筑经济学、工程造价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概念、原理和方法。

二、工程造价计价方法
造价工程师应熟练掌握工程造价计价方法,包括定额计价、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等,能够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型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计价方法。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
造价工程师应熟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能够根据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并进行工程量清单的审核和结算。

四、施工成本控制
造价工程师应掌握施工成本控制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能够根据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成本预算和核算,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过程中的成本问题。

五、工程造价管理法规
造价工程师应熟悉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法规和政策,能够遵守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工程造价管理和服务。

六、工程造价软件应用
造价工程师应熟练掌握各种工程造价软件,如AutoCAD、广联达等,能够运用软件进行工程量计算、清单编制、成本核算等。

七、案例分析
造价工程师应具备一定的案例分析能力,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八、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造价工程师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诚信、公正、客观的工作态度,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同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维护行业声誉和利益。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Final revision on November 26, 2020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时间:2018-08-06 15:40 来源:未知作者:menghuiye 点击:312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局),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统一和规范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素质,提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现将《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8年7月20日?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充分发挥造价工程师在工程建设经济活动中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置造价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配备造价工程师;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工程造价管理岗位按需要配备造价工程师。

第四条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

一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1 Cost Engineer,二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2 Cost Engineer。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造价工程师执业管理制度

造价工程师执业管理制度

造价工程师执业管理制度一、基本原则1.依法合规原则。

造价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2.专业规范原则。

造价工程师应坚持专业精神,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3.保密原则。

造价工程师应当保守客户和项目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4.独立审核原则。

造价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独立进行工程造价审核,不受他人干扰和控制。

5.诚实守信原则。

造价工程师应当诚实守信,遵守职业操守,不得有欺诈、隐瞒等不端行为。

6.客观公正原则。

造价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客观公正,不得偏颇或歧视任何利益相关方。

二、执业资格1.申请条件。

凡具备相关专业学历和职业资格的人员,均可申请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2.资格认定。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由相关主管部门认定,持证人员方可从事造价工程师职业活动。

3.继续教育。

持证造价工程师需定期参加相关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不得中断。

4.资格年审。

每年对持证造价工程师进行资格年审,确保其具备继续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条件。

三、职责和权利1.核算工程造价。

造价工程师应当准确核算工程造价和工程造价费用,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相关报告。

2.参与合同谈判。

造价工程师可以参与工程合同的谈判和相关费用的商议,为业主提供造价咨询。

3.出具专业报告。

造价工程师可以出具相关工程造价的专业报告和意见,为工程项目提供造价保障。

4.协助项目管理。

造价工程师可以协助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工程造价管理和成本控制,保障工程质量和进度。

5.维护专业声誉。

造价工程师应当维护自身和行业的专业声誉,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

6.行业权利保护。

造价工程师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组织的作用,维护行业权利和利益。

四、义务和行为规范1.遵守法律法规。

造价工程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有违法行为。

2.保护客户利益。

造价工程师应当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3.维护公平竞争。

造价工程师应当维护市场秩序,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完整版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完整版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完整版
一、总则
1、为规范建筑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特制定本职业资格制度。

2、本职业资格制度所称的“价工程师”,是指依法取得建筑施工价格工程师职业资格的建筑师。

二、申报条件
1、申报者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
(2)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没有违反社会公德行为;
(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科方向为建筑成本工程、工程管理及相关专业,具有一定量的建设、施工以及工程预算等领域从业经历,具备良好的预算技能;
(4)熟悉有关施工价格工程师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水平;
(5)在正规单位工作满足一定从业年限要求;
(6)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核合格,具备职业资格申报的资格和条件。

2、根据本职业资格制度的要求,申报者可以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办理职业资格证书申报。

三、考试资格
1、取得职业资格的申请人。

工程造价人员执业制度范本

工程造价人员执业制度范本

工程造价人员执业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造价人员的执业行为,保障工程建设经济活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根据《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执业制度。

第二条本执业制度适用于在甘肃省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第三条工程造价人员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执业资格第四条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后可以以一级造价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五条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后可以以二级造价工程师名义执业。

三、执业行为第六条工程造价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工程造价的编制、审核和控制;(二)参与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工程结算等环节;(三)为业主提供工程造价相关的咨询服务;(四)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工程造价相关信息;(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工程造价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项目的造价负责人;(二)不得泄露项目造价资料和商业秘密;(三)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业的财物;(四)不得以虚假资料、误导性信息等手段取得执业资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四、继续教育和培训第八条工程造价人员应按照国家和甘肃省的相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九条工程造价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工程造价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标准规范、业务技能等。

第十条工程造价人员应按时完成继续教育学分,逾期未完成的,应按照规定参加补学。

五、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甘肃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对工程造价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造价人员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造价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造价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造价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造价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审核等活动的造价从业人员。

第三条造价从业人员应当遵循诚信、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为工程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造价服务。

第二章资格与执业第四条造价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4.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的政策、法规和标准;5. 具有从事造价工作的实际经验。

第五条造价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

第六条造价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有下列行为: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从事非法造价活动;2.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造价数据;3. 接受贿赂,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4. 泄露工作秘密,损害他人利益;5. 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职责与权利第七条造价从业人员的主要职责:1. 负责工程造价的编制、审核、分析等工作;2. 参与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签订等工作;3. 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供造价咨询服务;4. 参与工程造价纠纷的调解和仲裁;5. 完成其他与造价工作相关的任务。

第八条造价从业人员享有以下权利:1. 依法获取报酬;2. 参与工程项目的决策和实施;3. 对违法、违规的造价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4.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5. 行使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九条造价从业人员应当接受造价行业协会的监督和管理,遵守行业自律规定。

第十条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造价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是指在国家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领域,对一级造价工程师从业人员进行资格管理、执业注册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提高一级造价工程师的职业素质、规范行业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实行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可以提高一级造价工程师的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

注册管理制度要求从业人员在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资格后,必须经过注册程序才能行使执业权益。

这就要求从业人员要持续学习和提高自身的知识水平,不断适应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发展要求。

通过执业注册,可以促使一级造价工程师从业人员更加重视专业素养、勤于学习和积累实践经验,提高专业技能水平,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其次,实行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可以规范行业秩序,加强行业自律。

注册管理制度对于一级造价工程师的从业资格和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要求从业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执业注册的过程也会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其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通过这一制度的实施,可以减少不符合资格要求的从业人员进入行业,避免无资质人员存在的安全风险和经济损失。

最后,实行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执业注册管理制度,能够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涉及国家利益和民众安全的重要领域,一级造价工程师在项目的成本预算、造价控制等方面起着关键作用。

通过执业注册的管理,可以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减少工程造价领域的失误和事故发生概率。

这将有助于降低工程预算的不确定性,保护业主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综上所述,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对于提高一级造价工程师的职业素质、规范行业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这一制度的实施,需要政府、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共同努力,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落实,尽快实现全面普及和有效运行,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发展提供保障。

建人(201867)

建人(201867)

建人〔2018〕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局),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统一和规范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素质,提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现将《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8年7月20日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充分发挥造价工程师在工程建设经济活动中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置造价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配备造价工程师;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工程造价管理岗位按需要配备造价工程师。

第四条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

一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1 Cost Engineer,二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2 Cost Engineer。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一级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均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局),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统一和规范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素质,提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现将《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8年7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充分发挥造价工程师在工程建设经济活动中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置造价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配备造价工程师;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工程造价管理岗位按需要配备造价工程师。

第四条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

一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1 Cost Engineer,二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2 Cost Engineer。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陕西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管理规定

陕西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管理规定

陕西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陕西省二级造价工程师的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二级造价工程师,是指在陕西省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陕西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取得《陕西省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的专业技术人员。

取得资格证书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二级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总承包或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其他相关施工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陕西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专业类别分别负责二级造价工程师的考试考务、系统建设和信息归集、注册审核等相关业务,有关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考试第五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制定《陕西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结合职责分工,按照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分别组织实施陕西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对陕西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陕西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命题和审题工作,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派专家参与命题工作。

第八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确定陕西省二级造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陕西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2个科目。

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

陕西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局),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统一和规范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素质,提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现将《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8年7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充分发挥造价工程师在工程建设经济活动中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置造价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配备造价工程师;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工程造价管理岗位按需要配备造价工程师。

第四条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

一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1 Cost Engineer,二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2 Cost Engineer。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1996年我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1996年我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1996年我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1996年我国建立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这一举措标志着我国建设行业的发展进程迈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经过几十年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市场迅速崛起,对于造价工程师的需求也日益增长。

因此,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投资效益,我国决定推行执业资格制度,并对造价工程师的培养和管理进行规范。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对我国建设行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这一制度规定了造价工程师的资格要求和考试内容,从根本上提高了造价工程师的专业素养和实践能力。

只有通过考试并获得资格证书的人才,才能够从事造价工程师的职业。

其次,这一制度推动了造价工程师培训的发展。

为了提高通过率和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我国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培训体系,包括培训课程、培训教材和培训机构的建设等。

通过这些培训措施,更多的人才得到了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学习,为日后从事造价工程师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再次,这一制度为建设工程提供了专业的造价咨询服务。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获得,意味着其具备了独立进行造价评估和咨询的能力。

这对于建设单位和业主来说,提供了一个权威的、可信的第三方专业意见,有助于项目的决策和改进。

此外,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也促进了建设工程成本的控制和效益的提升。

造价工程师可以通过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建设项目的投资和施工过程进行合理的评估和控制,从而保证项目的投资效益最大化。

这对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提高建筑质量和降低投资风险至关重要。

然而,与其它行业的职业资格制度相比,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工程造价涉及到广泛的领域和专业知识,增加了考试的难度和内容的复杂性。

此外,由于项目的特殊性和不可预测性,造价工程师在实际工作中面临着风险和不确定性,需要具备更高的职业素养和应对能力。

为了应对这些问题,我国可以考虑进一步完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首先,可以通过加大对于培训机构和教材的监管力度,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造价工程师从业制度范本

造价工程师从业制度范本

造价工程师从业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造价工程师从业管理,规范从业行为,维护行业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从事造价工程领域的所有专业人员,包括注册造价工程师、助理造价工程师、技术员等。

第三条造价工程师从业应遵循诚信、公正、勤勉、保密的职业操守,维护职业尊严和社会公信力。

第四条造价工程师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升自身能力,服务客户、社会和国家的建设事业。

第五条各级造价工程师协会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造价工程师从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维护行业的良好秩序。

第二章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第六条造价工程师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并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

第七条造价工程师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注册申请,并定期进行注册更新。

第八条造价工程师应当遵守相关规范和标准,不得从事损害客户和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九条造价工程师有权参加各类职业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提升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

第十条造价工程师应积极参与行业组织和交流活动,增进行业合作和发展。

第三章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规范第十一条造价工程师应当忠实履行委托任务,对客户依法承担责任,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造价工程师应当遵守职业操守,不得泄露客户和公司的商业机密。

第十三条造价工程师应当客观真实地编制造价咨询报告,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造价工程师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环境保护工作,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章造价工程师职业责任第十五条造价工程师在工作中应当坚持唯一原则,客观真实地记录和分析造价数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向客户和相关部门反映工作情况和风险点,建议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控制。

第十七条造价工程师应当主动参与项目评估和验收,确保造价咨询结果准确无误。

第十八条造价工程师应当善尽社会责任,为客户、公司和社会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

第五章造价工程师惩罚和申诉第十九条造价工程师违反本制度规定和职业操守的,将受到相应的惩罚和处罚。

工程造价执业制度

工程造价执业制度

工程造价执业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目的在于规范工程造价执业行为,提高造价工程师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质量。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造价管理的造价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二、职责与要求1. 造价工程师应具备国家认证的相应资格,并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和技能提升培训。

2. 负责编制、审核工程预算、结算等造价文件,确保其准确性、合法性。

3. 对项目材料、设备采购进行成本分析和控制,提出优化建议。

4. 定期对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实际费用与预算进行对比分析,及时调整控制措施。

三、工作流程1. 项目启动阶段:参与前期投资决策分析,协助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造价估算。

2. 设计阶段:根据设计方案,编制或审核工程概算、预算,并对设计变更造成的造价变动提出意见。

3. 招投标阶段:参与招标文件的编制,提供投标报价评审的技术支持。

4. 施工阶段:跟踪施工进度,定期审核工程进度款支付,处理合同中涉及造价的问题。

5. 竣工结算阶段:编制或审核工程结算书,确保结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质量控制1. 建立健全内部审查机制,每份造价文件需经过至少两位专业人员的独立校核。

2. 定期组织造价知识更新和案例分享会,提升团队整体水平。

3. 对于重大项目或有争议的造价问题,应邀请外部专家进行评审或咨询。

五、伦理与纪律1.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公正诚信地执行职责,不得泄露商业秘密或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

2. 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严重者将被取消执业资格。

六、持续改进1. 鼓励创新思维和方法,以提高造价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2. 收集客户反馈,定期评估制度执行情况,不断优化流程和服务。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管理层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之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标题: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充分发挥造价工程师在工程建设经济活动中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置造价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配备造价工程师;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工程造价管理岗位按需要配备造价工程师。

第四条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

一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1 Cost Engineer,二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2 Cost Engineer。

第二章资格考试第五条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两个级别。

考试内容主要包括建筑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市政工程造价、公路工程造价、水利工程造价等方面的知识。

第六条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组织实施。

考试周期为每年一次。

第七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取得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满5年;(二)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满6年。

第八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取得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满3年;(二)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满4年。

第三章注册和执业第九条造价工程师应当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进行注册。

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注册流程和执业范围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一、概述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是一项旨在规范和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水平的制度。

该制度通过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进行系统性的资格认证和管理,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建设项目的决策、实施和运营提供有效的造价管理和咨询服务。

二、职业资格要求1、学历要求: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认证的人员,应具备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工程、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大专(含高职)及以上学历。

2、工作经验要求:申请人员应具有至少8年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经验,并取得中级造价工程师资格后,方可申请参加高级造价工程师资格认证。

3、考试要求:申请参加高级造价工程师资格认证的人员,需要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三、职业资格认证程序1、申请: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认证的人员,应按照要求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单等。

2、审核:相关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对申请人员进行面试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符合职业资格要求。

3、认证:通过审核和评估的申请人员,将被授予相应的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四、职业资格制度的管理与监督1、注册登记: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造价工程师,需向相册机构进行登记,并获得注册证书后方可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

2、继续教育:造价工程师需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以保持其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更新和提高。

3、监督检查:相关机构将对造价工程师的职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其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

五、结语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是工程造价行业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不仅提高了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执业水平,还为建设项目的决策、实施和运营提供了更加可靠和专业的造价管理和咨询服务。

未来,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还将不断完善和优化,以更好地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一、概述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是一项旨在规范和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水平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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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充分发挥造价工程师在工程建设经济活动中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 ??第三条国家设置造价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配备造价工程师;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工程造价管理岗位按需要配备造价工程师。

? ??第四条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

一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1 Cost Engineer,二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2 Cost Engineer.?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

? ??第七条一级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均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 ??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拟定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一级造价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

?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拟定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一级造价工程师专业科目命审题工作。

?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负责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并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确定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 ??第十二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 ??(二)具有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 ??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 ??(三)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 ??(四)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 ??(五)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 ??第十三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 ??(二)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 ??(三)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 ??第十四条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 ??第十五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该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用印,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跨区域认可办法。

?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学历、从业经历等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条件的审核。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注册? ??第十七条国家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

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造价工程师名义执业。

? ??第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别负责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负责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

? ??第十九条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

? ??第二十条造价工程师执业时应持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样式以及注册证书编号规则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统一制定。

执业印章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按照统一规定自行制作。

? ??第二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平台,保持通用数据标准统一。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归集全国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促进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和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 ??第二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负责建立完善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和退出机制,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撤销其注册证书。

第四章执业? ??第二十三条造价工程师在工作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 ??第二十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共同建立健全造价工程师执业诚信体系,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或从业标准规范,并指导监督信用评价工作。

? ??第二十五条造价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

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六条一级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管理与咨询等,具体工作内容:?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与审核,项目评价造价分析;? ??(二)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和审核;? ??(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工程量和造价的编制与审核;? ??(四)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与管理;? ??(五)建设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鉴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 ??(六)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造价指标的编制与管理;? ??(七)与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七条二级造价工程师主要协助一级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可独立开展以下具体工作:? ??(一)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编制;? ??(二)建设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编制;? ??(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

? ??第二十八条造价工程师应在本人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上签章,并承担相应责任。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由一级造价工程师审核并加盖执业印章。

? ??对出具虚假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或者有重大工作过失的造价工程师,不再予以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 ??第二十九条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印发之前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效用不变。

? ??第三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同时废止。

根据该暂行规定取得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本规定中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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