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益性演出专项资金补贴办法(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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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演艺集团公益性演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演艺集团公益性演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演艺集团公益性演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2.11.23•【字号】鄂财教规[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演艺集团公益性演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规〔2012〕18号)湖北省演艺集团: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演艺集团公益性演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文化厅2012年11月23日湖北省演艺集团公益性演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湖北省演艺集团(以下简称省演艺集团)深化改革,切实发挥国有演艺企业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湖北“文化强省”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部、财政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构建合理演出市场供应体系、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发改价格〔2008〕76号)和省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关于湖北省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的批复》意见(鄂文改文〔2011〕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确定省文化厅为公益性演出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为:负责下达或确定公益性演出任务;负责对公益性演出情况进行经常性、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以确保演出剧节目的政治导向和艺术质量。

第三条省政府设立省演艺集团公益性演出补贴专项资金,按照“据实补贴,多演多补”的原则进行成本性补贴。

省财政厅负责公益性演出补贴经费的拨付和审计工作。

第二章公益性演出补贴范围和场次界定第四条补贴范围本办法补贴对象为省演艺集团承办的公益性演出。

第五条公益性演出界定本办法所指公益性演出包括三类:1.指令性演出:由省委、省政府举办的重大文艺演出活动、重要专项演出和主题性文艺演出活动;2.赴基层演出:深入省内农村、厂矿、部队、学校等进行的非营利性或免费演出;3.惠民演出:在武汉市最高票价不超过50元、在省内中等及以下城市最高票价不超过30元的低票价文化惠民演出。

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经费保障和运行管理机制,省财政整合公共文化服务相关省级专项资金,统一设立了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引导市县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容,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一是整合省财政设立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广电惠民服务工程、乡镇广电站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农家书屋建设、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等用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专项资金。

二是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补助或奖励我省用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根据市县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需要和绩效考核结果,采用因素法分配。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省级引导。

省财政通过专项资金管理方式的改革,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支持市县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经费保障机制,引导市县增加财政文化投入,加强和完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二)市县为主。

各市、县(市、区)政府承担本地区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和落实经费保障的主体责任。

(三)统筹安排。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统筹省级专项资金和当地财力,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安排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各项支出。

(四)保障重点。

各市、县(市、区)应当根据省有关部门确定的全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重点项目和实施计划,保障落实重点项目经费,按计划完成项目实施任务。

(五)均衡发展。

专项资金安排应当向欠发达地区、向农村、向弱势群体倾斜,努力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六)专款专用。

专项资金应当按规定用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抵顶地方财政投入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六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浅谈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审计对策

浅谈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审计对策

和公众期望的满意度。

三、财政绩效评价与绩效审计的衔接建议综上所述,首先,绩效评价与绩效审计之间有相同点,但更多的是差异。

这两者与已经存在的财务控制监督检查和独立财务信息审计体系之间其实也有很多区别。

因此,它们在实践中体现为相辅相成又各有所长。

财政部门与审计部门共同建立了一套评价或审性,并与部门下一年度的预算编制挂钩,塑造了财政收支的效率和有效的氛围。

两个部门之间要建立信息共享交流制度,将在评价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结果相互沟通,提高评价结果的应用价值,达到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

经过一系列分析来看,它们不仅是更新和完善政府治理的重要工具,也是深化行政监管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

在更广泛的意义上,绩效评价和绩效审计是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个人银行账户”的规定。

针对这一疑点,审计人员在对相关财务资料进行进一步审核后发现,该单位支付给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补贴资金的来源为部分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银行账户,且发放金额低于国家标准。

为了查明具体原因,审计人员联合财政、人社等部门,利用大数据比对等手段,对该单位多年来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设置、人员招录、就业专项资金收支、补贴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了全面细致摸排检查。

审计人员通过调查了解掌握了哪些情况?在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中还存在什么问题?导致出现类似问题的原因又是什么?下面将结合该审计实例,对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探讨,并找出对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审计重点及突破口。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一)公益性岗位招录程序执行不严格部分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的招录过程中,未能按照规定,认真执行公开发布招聘信息、组织报名、资格审查、拟用公示等流程,未按要求及时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办理聘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未按规定向当地人社部门进行登记和备案,“先用人、后招录”“只用人、无合同”“无公示、无合同、无备案”等乱象时有发生。

例如:经过审计人员的调查了解,发现H 市该被审计单位补贴资金发放名单中的人员多为临时聘用人员,不符合公益性岗位招聘条件,且未按照相关规定向人社部门进行申请与登记备案。

2017年国有文艺院团下基层演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资金申报

2017年国有文艺院团下基层演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资金申报

上海国有文艺院团下基层演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版)第一条为鼓励本市国有文艺院团下基层演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升郊区乡镇剧场设施功能,落实国有文艺院团“一团一策”分类改革要求,服务上海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由市财政出资,设立本市国有文艺院团下基层演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国有文艺院团组织优秀民族戏曲、经典音乐(民乐、交响)、歌剧、芭蕾、话剧、杂技、儿童剧、评弹等精品佳作下基层演出,制作高质量的经典剧目、优秀剧目与新创剧目巡演版,拓展郊区的演出市场,让更多市民在家门口能欣赏到高水准的舞台演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下基层演出是指国有文艺院团在专项资金支持下,利用现有郊区乡镇剧场、影剧院等专业演出场所资源举办的惠民专场演出。

远郊和海岛等地因场地条件限制也可选择大型会场举办演出。

整场演出最高票价不超过180元,50元以下低价票应占可售票张数的30%。

国有文艺院团进学校演出纳入高雅艺术进校园专项资金归口管理,进社区演出纳入公共文化配送扶持归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国有文艺表演团体包括:(一)市属国有文艺表演团体;(二)区属国有文艺表演团体。

民营文艺院团下基层演出纳入上海市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扶持资金归口管理。

第五条专项资金将综合演出规模、演出成本、演出地点、演员阵容、作品影响度、观众上座率等情况给予补贴。

已获其它市级财政同类支持的,不适用本办法。

补贴标准为:大型剧目与精品剧目单场演出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普通规模整台戏剧、戏曲、歌剧、舞剧、音乐会等单场演出最高补贴不超过4万元;小型剧目(含折子戏)演出单场最高不超过3万元;儿童剧、木偶剧演出单场最高不超过2万元;评弹演出每场补贴2000元,综合性专场演出可参照小型剧目(含折子戏)补贴标准。

赴远郊(指奉贤区、金山区、崇明区)演出可获双倍补贴额度。

演唱会 奖补 资金 政策

演唱会 奖补 资金 政策

演唱会奖补资金政策
1. 奖励制度:政府或相关机构可以设立奖励制度,对表现优秀的演唱会进行奖励。

这可以包括对演唱会的组织、演出质量、观众反馈等方面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一定的奖金或其他奖励。

2. 补助资金:政府或相关机构可以提供补助资金,以帮助演唱会组织者承担部分成本。

这些资金可以用于场地租赁、设备租赁、宣传推广、艺术家费用等方面,以降低组织者的经济压力。

3. 税收优惠:为了鼓励演唱会活动的举办,政府可以提供税收优惠政策。

这可以包括减免演唱会相关的税费,如营业税、增值税等,以降低组织者的成本。

4. 文化发展支持:演唱会奖补资金政策也可以与文化发展目标相结合。

政府或相关机构可以将资金用于支持具有文化意义、创新性或社会影响的演唱会,以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和文化多样性。

5. 地区平衡:为了促进地区文化发展的平衡,政府可以制定政策,将奖补资金向较为落后或需要发展文化活动的地区倾斜,以鼓励在这些地区举办演唱会。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演唱会奖补资金政策会因国家、地区和政策制定机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此外,政策的实施也可能受到预算限制、申请条件和评估标准的影响。

如果你对特定地区或国家的演唱会奖补资金政策感兴趣,建议你查阅相关政府部门、文化机构或专业协会的官方网站,以获取更详细和准确的信息。

2025年度上海艺术基金申请

2025年度上海艺术基金申请

2025年度上海艺术基金申请(原创实用版)目录1.2025 年度上海艺术基金申请简介2.申请时间及流程3.申请条件及资格4.申请材料及评审标准5.资助项目及金额6.注意事项正文【2025 年度上海艺术基金申请简介】上海艺术基金是由上海市政府设立,旨在支持和推动上海市文化艺术事业发展的专项基金。

2025 年度上海艺术基金申请已正式启动,欢迎广大文化艺术机构、团体和个人积极申报。

【申请时间及流程】2025 年度上海艺术基金的申请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 日至2025 年 1 月 31 日。

申请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登录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官网,下载并填写《2025 年度上海艺术基金申请表》。

2.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包括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以及项目策划书、预算表等。

3.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交至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4.等待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收到通知。

【申请条件及资格】申请 2025 年度上海艺术基金,需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人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艺术机构、团体或个人。

2.申请项目应为原创作品,且在申报年度内已完成创作。

3.申请项目应具有一定的艺术价值和社会影响力。

【申请材料及评审标准】申请 2025 年度上海艺术基金,需提交以下材料:1.《2025 年度上海艺术基金申请表》2.项目策划书,包括项目背景、目标、实施计划、预期成果等3.预算表,列明项目经费来源及支出明细4.相关证件复印件,如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评审标准主要包括:项目的艺术价值、社会影响力、创新性、可行性等方面。

【资助项目及金额】2025 年度上海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分为以下类别,金额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1.舞台艺术创作:包括戏剧、舞蹈、音乐等表演艺术项目。

2.视觉艺术创作:包括绘画、雕塑、摄影等视觉艺术项目。

3.文化传播与普及:包括艺术展览、讲座、工作坊等文化传播活动。

4.其他:包括文化遗产保护、艺术人才培养等项目。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中共上海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18•【字号】沪财教[2008]73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08]73号)市级文化单位、各区县宣传部、财政局、文化(文广)局:《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财政局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按照上海市第九次党代会“努力把上海建设成为文化要素集聚、文化事业繁荣、文化产业发达、文化创新活跃的文化大都市,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性的精神文化需求,不断增强城市软实力”,根据中央及本市有关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文件规定,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宣传文化经济政策,完善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设立的政府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宣传文化专项资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7〕2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157号)、《财政部、中宣部关于颁发〈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字〔1997〕243号)以及上海市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制度和规定等文件精神编制预算。

上海市演出市场管理条例

上海市演出市场管理条例

上海市演出市场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8.05•【字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九号]•【施行日期】1994.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号)《上海市演出市场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于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二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四年八月五日上海市演出市场管理条例(1994年7月22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市演出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文艺事业的繁荣,满足人民文化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从事营业演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的从事营业演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指:(一)从事戏剧,音乐,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木偶,皮影等营业演出活动的艺术表演团体和个人;(二)为营业演出活动提供场所的剧场,影剧场(院),书场,俱乐部,文化宫(馆、站),礼堂,体育馆(宫、场),宾馆(饭店),公园和商场等单位。

(三)为营业演出活动提供中介服务或者进行委托代理的经纪机构和经纪人。

第三条本市演出市场实行营业演出许可证制度。

营业演出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营业演出活动应当文明、健康,不得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禁止营业演出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条依法从事营业演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破坏依法从事的营业演出活动。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演出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演出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并根据本条例及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实施细则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二)制订本市演出市场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本市演出市场的监督、管理及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四)对为繁荣演出市场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五)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予以处理。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公布《上海动漫游戏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2012年版)》的通知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公布《上海动漫游戏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2012年版)》的通知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公布《上海动漫游戏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2012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7.26•【字号】•【施行日期】2012.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公布《上海动漫游戏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2012年版)》的通知各动漫企业:经7月6日上海市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局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对《上海动漫游戏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2012年版)》及《上海动漫游戏产业发展扶持奖励资金申报指南(2012年版)》予以公布。

符合条件的本市动漫游戏企业均可按照《扶持奖励办法》及《申报指南》,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递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我局将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并在评审后向社会公布2012年度获扶持和奖励的企业及项目名单。

特此通知。

联系人:程琬青联系电话:23128156附件:1、上海动漫游戏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2012年版)2、上海动漫游戏产业发展扶持奖励资金申请指南(2012年版)3、上海动漫游戏产业发展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二О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附件1:上海动漫游戏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2012年版)第一条为了推动上海动漫游戏产业发展,提高动漫游戏企业及产品竞争力,根据《文化部关于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结合上海动漫游戏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为原则,通过培育优秀动漫游戏企业和原创动漫游戏产品,进一步完善动漫游戏产业链,实现上海动漫游戏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漫企业是指在上海注册登记并从事漫画、动画、手机动漫、网络动漫制作、动漫舞台剧制作演出、动漫软件开发、动漫衍生品研发设计的企业。

其中,从事电视动画(含手机电视动画、网络电视动画)制作的企业必须持有《广播电视节目经营制作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动漫产品是指2011年度开发制作的漫画、动画、动漫演出、网络动漫、手机动漫、动漫软件及动漫相关衍生品。

公益性岗位有哪些补贴,标准如何?

公益性岗位有哪些补贴,标准如何?

公益性岗位有哪些补贴,标准如何?
对于公益性岗位有哪些补贴,标准如何?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公益性岗位有哪些补贴,标准如何
答:公益性岗位补贴包括:岗位⼯资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综合保险费补贴、法定休假⽇加班补贴以及其他补贴。

补贴标准如下:
(1)岗位⼯资补贴标准按照市区企业职⼯最低⼯资标准(其中从事社区保洁岗位⼈员的岗位⼯资补贴为市区企业职⼯最低⼯资标准的110%)的50%计算,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给予补贴。

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当⽉⼯作时间缺勤的,当⽉岗位⼯资补贴标准按⽉⼯资-(⽉⼯资÷20.92×缺勤天数)计算。

(2)社会保险费补贴是指基本养⽼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补贴,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给予全额补贴。

(3)综合保险费补贴是指从业⼈员在岗期间的商业综合保险补贴,其标准为每⼈每年100元,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全额承担。

(4)法定休假⽇加班补贴。

其补贴标准为:⽉⼯资÷20.92×300%。

市促进就业专项资⾦补贴标准为市区企业职⼯最低⼯资标准÷20.92×300%。

(5)其他补贴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给予每⼈每年不⾼于100元的标准补贴(含在岗⼈员的服装费、上岗辅导补贴)。

社区公益性岗位的每⽉岗位⼯资补贴和法定休假⽇加班补贴的差额部分由区、街道(乡镇)以及社区共同承担。

公益性岗位的其他经费安排由各区和街道、社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保障。

上述内容来源于店铺⼩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店铺律师。

建立公益性演出长效机制

建立公益性演出长效机制

建立公益演出长效机制的意见当前,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和谐文化的建设过程中,随着文艺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级艺术表演团体都在积极寻找和开拓演出市场,在演出场次和演出收入上下功夫,但作为我市各大院团,其根本仍在于在坚持示范性、导向性的前提下,创作优秀剧目,培养优秀艺术人才,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精神产品服务,实现更大的社会效益。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建立公益性演出机制(即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所进行的非盈利或免费的演出),对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就更显了其重要性,成为建设先进文化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我市文艺演出业现状我市的文艺演出业,经过多年的发展,有了一定的基础。

特别是随着近年来政府扶持和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依托经济的快速发展,在诸多方面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和进步,在探索公益性演出方面进行过一些零散和局部的尝试,也取得了一些成效,晚会多、演出多、新剧目层出不穷,评奖好戏连台,各类公益性演出不断,各种服务于大局的慰问演出、纪念演出、节庆演出活动也较活跃。

但从整体来看,仍未形成整体的、规范的、运行流畅的公益性演出长效机制,存在着剧场上座率偏低,真正买票看演出的观众不多;一些晚会规模宏大,场面壮观,观众多,但却以免费赠票为主,没有演出收入,即使是精品剧目演出,单位包场也占到了很大的程度,而观众买票看戏的热情并不高;运作中仍以政府、院团自身补贴为主等现象。

这些现象说明,我们在演出市场的培育和引导方面还有很大差距,尤其是演出的商业性、社会性和公益性不能很好的结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还不能很好地协调和均衡,达到最佳的效果。

二、建立和完善公益性机制1、一切实发挥国有文艺表演团体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作用,逐步建立起以国有文艺表演团体为主题,以国有演出场所为中心的公益性演出长效机制。

在机制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引入绩效考核机制。

年初,各院团做出公益性演出的年度计划,各大院团以30场为限,报上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上级部门负责组织对各个演出团体演出的剧(节目)内容和艺术质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或抽查,保证演出的正常运行。

中央补助地方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补助地方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补助地方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文化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地市级和县级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以及乡镇综合文化站(以下简称“三馆一站”)免费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地方财政应当保障本地区免费开放“三馆一站”日常运转所需经费,不得因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而减少应由地方财政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定额补助、择优奖励、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文化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补助范围、标准与支由内容第五条专项资金分为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其中:补助资金用于对东中西部地区“三馆一站”免费开放所需支由给予补助;奖励资金用于对“三馆一站”免费开放工作实施效果好的省份给予奖励。

第六条“三馆一站”免费开放基本补助标准:(一)地市级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每馆每年50万元;(二)县级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每馆每年20万元;(三)乡镇综合文化站每站每年5万元。

基本补助标准可以根据文化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实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基本补助标准的20%、50%和80%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安排。

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补助标准,高于基本补助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自行负担。

对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比照享受中部政策的东部地区,中央财政按照基本补助标准50%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比照享受西部政策的东中部地区,中央财政按照基本补助标准80%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

第八条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根据当年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结合上年度“三馆一站”免费开放工作进展及相关检查评价结果核定。

第九条专项资金用于“三馆一站”免费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所需支由,其中:(一)美术馆:举办展览、公益性讲座,开展公共教育和观众体验拓展活动,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热点问题

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热点问题

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热点问题1.去年我们企业给一个公益社会组织捐了一笔现金,现在2022年结算。

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如果你企业的捐赠支出是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允许在规定范围内计算扣除。

2.我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发现同时有两笔公益捐赠支出,一笔是2021年结转的,一笔是2022年的。

在计算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该如何扣除?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企业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额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3.我们企业打算向本市的一个公益组织进行公益捐赠。

如何确认该组织是否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答: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您可以通过以下渠道查询本市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首页--政策文件--政策法规库--企业所得税栏目。

4.我是本市的一个公益性群众组织,打算接受一批企业捐赠的教学设备。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宣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文物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中央财政设立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5年12月24日附件: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设立,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中央引导、地方统筹、突出重点、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分配实行因素分配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法,重点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倾斜,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结果优良的地方予以奖励。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出范围第六条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改善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件,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等。

促进上海演艺产业发展资金申报指南

促进上海演艺产业发展资金申报指南

促进上海演艺产业发展资金申报指南根据《关于加快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7]33号)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支持重点和范围支持社会主体运营演艺空间,持民营院团发展,支持举办艺术节庆和比赛活动,支持驻场演出,支持公益性演出,支持培育基层演出市场。

本指南支持的演出是指由本地演艺单位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举办的营业性演出。

本指南支持的本地演艺单位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并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的演出单位(申请演艺空间运营资助除外)。

二、申报条件(一)演艺空间运营资助①社会主体结合旧区改造、街区业态调整、新地块功能开发,拓展室外广场、绿地、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老厂房、产业园区、众创空间等为演艺空间,举办营业性演出;②经营方是在上海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场所为固定场地,经营面积不少于200平或100座,主要经营业务和收入是演出,形式符合资助范围描述;③首演时间在2015年1月1日以后;④2017年演出场次50场以上。

申请材料:①《上海市演艺产业专项资金演艺空间运营项目资助申请表》(附件1-1);②《营业执照》;③场地平面图;④ 2017年演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⑤项目投资合同、场租合同、发票;⑥2017年财务报表。

(二)民营院团专项资助1.演出场租资助①对民营院团在本市剧场内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给予基本场租补贴;②主办方是在上海注册并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③2017年在本市持有《演出场所备案证明》的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④须与租场单位结清场租费用。

申报材料:①《上海市演艺产业专项资金演出场租资助申请表》(附件2-1);②《营业性演出许可证》;③民营院团与演出场所签订的租场合同(合同必须明确标注演出名称、演出单位、演出场地、演出时间、演出场次等基本要素,并加盖场、团双方公章)。

2.创作演出资助①扶持本市民营院团创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映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的艺术精品,鼓励结合重大时间节点、重大社会热点、重大事件亮点创作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统一的精品力作;②主办方是在上海注册并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③2015年-2017年创作并演出的新剧目;④音乐舞蹈、戏曲、话剧(小剧场话剧除外)等新创剧目在专业剧场演出场次达到5场且每场上座率达到70%以上;⑤儿童剧、杂技魔术等新创剧目在专业剧场演出超过30场且每场上座率达到70%以上。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度上海市发展改革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获奖成果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度上海市发展改革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获奖成果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度上海市发展改革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获奖成果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7.16
•【字号】沪发改法[2012]004号
•【施行日期】2012.07.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度上海市发展改革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获奖成果名单的通知
(沪发改法[2012]004号)
委机关各处室、委系统各单位、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有关申报单位: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于2012年6月8日公示的2012年度上海市发展改革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获奖成果一等奖6项,二等奖11项,三等奖17项,公示期间未有异议,评定成果和获奖等级已经生效。

现予以公布。

附件:2012年度上海市发展改革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获奖成果名单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附件:2012年度上海市发展改革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获奖成果名单。

中央补助地方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补助地方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补助地方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文化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地市级和县级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以及乡镇综合文化站(以下简称“三馆一站”)免费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地方财政应当保障本地区免费开放“三馆一站”日常运转所需经费,不得因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而减少应由地方财政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定额补助、择优奖励、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文化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补助范围、标准与支出内容第五条专项资金分为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其中:补助资金用于对东中西部地区“三馆一站”免费开放所需支出给予补助;奖励资金用于对“三馆一站”免费开放工作实施效果好的省份给予奖励。

第六条“三馆一站”免费开放基本补助标准:(一)地市级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每馆每年50万元;(二)县级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每馆每年20万元;(三)乡镇综合文化站每站每年5万元。

基本补助标准可以根据文化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实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基本补助标准的20%、50%和80%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安排。

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补助标准,高于基本补助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自行负担。

对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比照享受中部政策的东部地区,中央财政按照基本补助标准50%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比照享受西部政策的东中部地区,中央财政按照基本补助标准80%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

第八条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根据当年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结合上年度“三馆一站”免费开放工作进展及相关检查评价结果核定。

第九条专项资金用于“三馆一站”免费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所需支出,其中:(一)美术馆:举办展览、公益性讲座,开展公共教育和观众体验拓展活动,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颁发《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特殊工种补贴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颁发《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特殊工种补贴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颁发《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特殊工种补贴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文计发〔1994〕19号【发布部门】文化部(已撤销)财政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4.14【实施日期】1994.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颁发《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特殊工种补贴的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4月14日文计发(1994)19号)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在艺术表演团体和艺术院校中,从事舞蹈(含舞蹈编导)、戏曲武功和管乐演奏的艺术人员在日常排练和演出中体力消耗很大,为了保证这类艺术人员的身体健康和演出质量,设立特殊工种补贴,并制定了《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特殊工种补贴的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意见,望及时告诉我们,以便进一步完善。

附件: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特殊工种补贴暂行办法附件: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特殊工种补贴暂行办法鉴于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中的舞蹈、戏曲武功、管乐演奏人员现行工种补贴标准偏低,在演出和日常排练中体力消耗较大,为保证这部分艺术人员的身体健康和艺术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享受特殊工种补贴的范围包括: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和艺术院校中从事舞蹈(含舞蹈编导,下同)、戏曲武功和管乐演奏的人员。

第二条享受特殊工种补贴的人员,必须是在人事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能正常参加排练、演出的人员。

第三条因各种原因,不再从事舞蹈、戏曲武功和管乐演奏专业工作的人员,从停止此项工作的下月起停发特殊工种补贴。

第四条特殊工种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天5元,每月按23个工作日计算。

第五条特殊工种补贴按月发放,可采取随工资发放、实物和包伙等形式。

具体形式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六条特殊工种补贴所需经费由国家按规定标准核拨,专款专用。

补贴标准是否分栏次,单位自行调剂解决多少,由文化部决定。

第七条各单位在年度终了时,应随财务决算上报特殊工种补贴的使用情况和享受特殊工种补贴人员的增减情况的说明。

上海市演出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上海市演出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上海市演出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9.05•【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号•【施行日期】1995.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上海市演出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九九五年九月五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号令发布)第一条(依据)根据《上海市演出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从事营业演出活动及其相关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演出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演出市场的管理工作。

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演出市场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总量控制和许可证制度)本市对营业演出活动实行宏观调控、总量控制和许可证制度。

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营业演出活动。

第五条(申请设立艺术表演团体的条件)申请设立从事营业演出活动的艺术表演团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具备高等以上学历或者取得高级艺术职称的负责人和具备中等以上学历或者取得中级艺术职称的管理人员;(二)有具备一定艺术质量的演出剧(节)目和从事表演、伴奏、舞美等的基本专职人员;(三)有组织章程和艺术生产、演出、财务、人事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四)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相对稳定的排练场所,以及演出所必备的灯光、音响等器材、设备;(五)有不少于100000元的资金。

第六条(个人申请营业演出的条件)个人审请营业演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二)具有从事艺术表演的资历证明或者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表演艺术合格证书。

艺术表演团体的在职人员申请营业演出,应当出具所在单位同意的证明。

第七条(申请设立营业演出场所的条件)申请设立营业演出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具备中等以上学历并经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上岗资格考核合格的负责人和具备中等以上学历并熟悉演出业务的管理人员;(二)有组织章程和完备的演出、财务、人事、统计、票务、服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三)有符合剧场建筑规范和演出场地和灯光、音响、幕布、吊杆等器材设备;(四)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施齐全有效;(五)通风、卫生等设施符合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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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益性演出专项资金补贴办法
(2012年版)
第一条(总则)
为进一步扩大公益性演出的受众面,使更多市民能走进艺术殿堂观赏高雅艺术和优秀民族民间艺术,特设立“上海市公益性演出专项资金”,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主管部门)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简称“市文广影视局”)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和解释工作。

第三条(适用范围)
上海市公益性演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公益性演出和营业性演出低价票试点工作。

其中,开展公益性演出的剧场分为定点剧场和非定点剧场两类。

本市位于中心区域且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21家主要剧场(名单详见附件)均可申报成为公益性演出剧场,并在此基础上申请公益性演出专项补贴。

上海大剧院、东方艺术中心、上海文化广场、上海天蟾逸夫舞台等4家试点剧场可申请营业性演出低价票补贴。

已接受其他市级财政支持举办的演出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工作原则)
本办法鼓励文艺表演团体、剧场和演出经纪机构按照“剧团与剧场、剧目与项目、明星与青年演员”相结合的原则,合作举
办公益性演出,打造公益性演出定点剧场,参与营业性演出低价票试点工作。

第五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演出是指以高雅艺术和优秀民族民间艺术为内容、以公益普及为目的、最高票价不超过80元的专场演出。

本办法所称定点剧场是指由政府、企业或其他组织资助,坚持低票价原则和市场运作模式,定期举办公益性演出并能形成特色品牌的剧场。

非定点剧场是指上述剧场以外的其他剧场。

本办法所称营业性低价票试点工作是指在本市部分剧场试行营业性演出保留5%不超过80元的低价票。

第六条(申请定点剧场补贴的条件和额度)
申请公益性演出定点剧场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演出票价:最高票价不超过80元(原大、中、小学校在读学生、70岁以上老人、残疾人享受半价优惠不适用于公益性专场演出);
(二)上座率:每场上座率在可售票张数的80%(含)以上;
(三)演出资质: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应持有文化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人应必须具备一定的艺术表演能力;
(四)演出质量:公益性演出应以高雅艺术和优秀民族民间艺术为主,适当安排经典和优秀剧(节)目演出,兼顾著名演员和普通演员的比例及参演剧(节)目样式,有较高演出质量且受
到观众好评;
(五)有精心策划的公益性演出计划和品牌运行方案;
(六)每月至少举办2场公益性演出,全年演出场次不低于24场(如遇特殊原因不能达到月度演出场次指标的,应提前一个月报经市文广影视局批准)。

市文广影视局将对公益性演出定点剧场给予不低于20万元/年的专项补贴,定点剧场所在的区县文化(广)局应参照市文广影视局做法,给予相应的配套资金支持。

第七条(申请非定点剧场补贴的条件和额度)
申请公益性演出非定点剧场补贴,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至第四款条件,且至少每月举办1场公益性演出,全年演出场次达到12场。

市文广影视局将对公益性演出非定点剧场给予不低于5万元/年的专项补贴。

第八条(申请公益性演出补贴的要求)
剧场应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等共同策划公益性演出,认真做好申报工作,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向市文广影视局提交下一季度演出实施计划,包括演出时间、节目内容、主要演员名单、票价等内容,经市文广影视局审定后方可实施;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向市文广影视局报送上一季度演出情况,包括演出节目、演出场次、售票情况、上座率、观众反响等内容。

剧场应认真做好营业性演出月报表报送工作,于每月5日前向市文广影视局报送上一个月营业性演出统计数据,作为年度评
估的重要参数。

市文广影视局可视情况对统计报表数据进行实地核查。

第九条(申请营业性演出低价票试点工作补贴)
在上海大剧院、东方艺术中心、上海文化广场剧场、上海天蟾京剧中心逸夫舞台等4家剧场开展的营业性低价票试点工作,原则上演出内容以高雅艺术和优秀民族艺术为主。

由试点剧场按月向市文广影视局提出申请,经核定后按实际售出低价票张数获得补贴。

第十条(售票工作)
演出主办方应认真做好售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倒票现象,扩大公益性演出和营业性演出低价票的覆盖面。

公益性演出票和营业性演出低价票,原则上每人限购3张。

公益性演出的团体购票原则上不得超过总票数的50%。

营业性演出低价票须凭有效证件购买并入场。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职责)
市文广影视局在组织实施本办法过程中,根据本办法第五、六、七条之规定,负责核定公益性演出定点剧场和非定点剧场;根据本办法第六、七条之规定,组织专家对公益性演出质量进行评定。

市文广影视局负责核定试点剧场的营业性演出低价票基本数量,指导和推动营业性演出低价票试点工作。

负责适时组织实地检查,确保公益性演出及营业性演出低价票试点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现场监管工作)
公益性演出所在的区县文化(广)局负责公益性专场演出的
现场监管工作,确保演出现场安全、有序。

同时,市文广影视局委托上海市演出行业协会组织专家现场审看公益性演出,对演出内容、演出质量和演员阵容等予以评定。

剧场应当积极配合区县文化(广)局和上海市演出行业协会做好现场监管工作。

第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本市21家主要剧场名单
1、上海大剧院(大剧场、中剧场)
2、东方艺术中心(音乐厅、歌剧厅)
3、上海文化广场剧场
4、上海天蟾京剧中心逸夫舞台
5、上海音乐厅
6、宛平剧院
7、上海城市剧院
8、大宁剧场
9、艺海剧院
10、兰心大戏院
11、云峰剧院
12、上海马戏城(大剧场、中剧场)
13、上海话剧艺术中心(艺术剧院)
14、人民大舞台
15、商城剧院
16、上海戏剧学院上戏剧场
17、共舞台
18、贺绿汀音乐厅
19、白玉兰剧场
20、上海木偶剧团仙乐斯演展厅
21、中福会儿童艺术剧院马兰花剧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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