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的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
在适用惩罚性赔偿考虑的因素上,美国法院的法官们根据不同的参照标准,即被告的主观状态、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和实际损害的关系等,考虑得十分全面,在《美国惩罚性赔偿示范法案》的第7条规定中有具体如下考量:(1)被告过错行为的性质以及该行为对原告和其他人造成的影响;(2)补偿性损害赔偿的数额;(3)被告因为其行为已经支付的和将要支付的罚款、罚金等;(4)被告目前或将来的经济状况及赔偿对其经济状况可能造成的影响;(5)被告通过其过错行为而获得的不当收益;(6)该项赔偿对任何其他无辜者的影响;(7)过错行为发生后是否采取相应补救措施;(8)是否符合根据职能有权确定标准的政府机构或其他政府代表机构所规定适用的标准;(9)其他可能增加或减少赔偿数额的相关因素。
第四,要求销售者的主观状态为“明知”,对过失销售不安全食品的行为没有纳入调整范围。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的规定,当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时,可以直接向生产者索赔,也可以向销售者索赔,但是向销售者索赔时有一个“明知”的限制条件。所谓“明知”,一般是指实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一般情况下,诸如销售过期食品、从不正当渠道低价进货等被认为是应当知道,但是销售者的进货渠道通常只有销售者自己知道,消费者往往无从知晓。除此之外,消费者很难举证证明销售者存在知道或是应当知道的主观过错,在举证责任的分担上,消费者承担着举证责任,如果举不出证据或是举证不足以达到事实清楚、使事实处于模棱两可的状态时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这无疑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使得消费者的求偿道路走得更加艰难。
一种生产行为既有成本也有收益,当收益大于成本时,行为人就会产生生产的激励。缺陷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其生产成本非常低,有时收益是成本的若干倍。此外,由于生产者将其缺陷产品投入市场后,并不是每一件产品都会对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即使发生了损害后果,也并不是每一个受害人都会向生产者提起诉讼追究其产品责任,这就产生了经济学上的“履行差错”。“履行差错”的存在使得侵权人集团不会因补偿性赔偿而填补被侵权人集团的损失,部分地逃脱了法律责任[郑景元、王雪琴著《惩罚性赔偿的法经济学分析》,载于《求索》2010年第4期。]。再有,惩罚性赔偿贯彻了“任何人不能从他的违法行为中获利”这一古老的法律正义原则,高额的赔偿金起到了很好的威慑作用,威慑作用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正义,从长远看来,惩罚性赔偿的威慑作用可以降低社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食品惩罚性赔偿制度
食品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践中,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民众们最关系的话题。
惩罚性赔偿制度源起于欧美国家,西学东渐,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也有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那么食品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怎样的呢?阅读完以下我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食品惩罚性赔偿制度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和理解这一制度。
1、《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因此,针对食品经营者,是否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通常要考量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行为的违法性。
指行为违反了规定的义务或违反了法律的要求,即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生命健康和安全权,甚至侵害了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
由于食品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食品经营者处于强势地位,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将会造成个人和社会利益的极大损失;二是主观恶意性。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进行了区别对待,对生产者适用的是严格责任,即生产者只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要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对销售者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即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进行销售的,才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2、《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内容。
在食品安全法律关系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是:一是应当赔偿消费者的实际损失。
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赔偿消费者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148条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148条在食品安全问题长期困扰下,我国颁布了一系列食品安全法规,其中最受关注的便是“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148条”。
这一法规的出台,旨在加强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惩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背景与依据食品安全一直是我国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近年来,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威胁,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担忧。
为了有效防范和惩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并出台了《食品安全法》,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148条”。
主要内容“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148条”详细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其中,关键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把关生产过程,确保食品安全。
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产品的质量负责,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应主动承担赔偿责任。
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追溯体系,确保能够及时追溯问题产品来源,保障消费者权益。
实施与效果自“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148条”实施以来,各级执法部门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查处力度明显增加,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也相应加大。
通过此法规的实施,一方面有效震慑了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减少了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也提高了食品企业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推动了食品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展望与建议“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148条”的出台是我国食品安全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我建议:•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提升执法部门的查办效率。
•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加强对问题产品的溯源调查。
•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知识和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通过不懈努力和改进,相信我国的食品安全事业一定会不断取得更大的进步,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
以上便是关于“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148条”的相关介绍与分析。
食品安全法关于十倍赔偿的规定
一、食品安全法关于十倍赔偿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是补偿性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的是惩罚性赔偿责任。
两个条款是补充关系,即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必须以有实际损失为前提条件,否则不应支持。
首先,从体系解释角度,该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应是补充关系,将该条款定性为侵权责任赔偿符合法条内在逻辑。
惩罚性赔偿应以补偿性赔偿的存在为前提,只有符合补偿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才能要求惩罚性赔偿。
其次,从法理角度分析,将该条款定性为侵权责任赔偿有利于理顺法律关系和保障认定法律责任的公正性。
分析一下,如果将此条款定性为合同领域的赔偿责任,那么消费者和销售者之间有买卖合同,主张补偿性赔偿责任和惩罚性赔偿责任自不难理解。
可此时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消费者此时不享有对生产者的合同债权,也就不享有“次生请求权”,即不享有对其合同债权的保护请求权,也就缺乏向生产者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基础。
但若定性为侵权责任赔偿,那么该法律困境就不复存在了。
此外,公正是规则的道德基础和价值基础。
法律责任认定的公正原则要求侵害者应在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与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轻重、性质、种类间相持平。
如果食品生产者只要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而不以损害为要件,那么表面上使个体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维护,但从长远角度分析,会导致一些人利用法律漏洞滥用诉权,进行恶意诉讼,浪费司法资源。
从企业角度分析,可能会因要承担沉重的成本而不利于经济发展或者将该部分风险成本通过提高食品价格等方式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因此,将该条款定性为侵权责任赔偿有利于整个社会公正。
食品十倍赔偿二、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前提条件是什么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法律规定是什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
因此规范食品市场,保证食品质量是司法实践的重点之一。
那么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法律?请阅读下面这篇文章进行了解。
▲▲一、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法律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是补偿性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的是惩罚性赔偿责任。
两个条款是补充关系,即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必须以有实际损失为前提条件,否则不应支持。
首先,从体系解释角度,该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应是补充关系,将该条款定性为侵权责任赔偿符合法条内在逻辑。
惩罚性赔偿应以补偿性赔偿的存在为前提,只有符合补偿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才能要求惩罚性赔偿。
其次,从法理角度分析,将该条款定性为侵权责任赔偿有利于理顺法律关系和保障认定法律责任的公正性。
分析一下,如果将此条款定性为合同领域的赔偿责任,那么消费者和销售者之间有买卖合同,主张补偿性赔偿责任和惩罚性赔偿责任自不难理解。
可此时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此时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呢?很显然,消费者此时不享有对生产者的合同债权,也就不享有“次生请求权”,即不享有对其合同债权的保护请求权,也就缺乏向生产者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基础。
但若定性为侵权责任赔偿,那么该法律困境就不复存在了。
此外,公正是规则的道德基础和价值基础。
法律责任认定的公正原则要求侵害者应在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与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轻重、性质、种类间相持平。
我国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
我国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摘要:近年来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不仅影响消费者的健康权和安全权,也必定影响社会经济市场秩序,甚至会侵害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
2015年10月1日起,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开始实施,与修改前的相比,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更为严厉。
该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了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为遏制严峻的违法经营行为提供了新的解决途径,必将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本文通过简单梳理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蕴含的价值基础以及该制度的适用规则和程序,并结合我国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在实践中存在的困境,为该项制度的完善提出合理举措。
关键词: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严格主义标准;明知一、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蕴含的理论基础惩罚性赔偿,是指对经营者实行超额罚款的赔偿制度,它旨在对消费者因经营者的故意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从而惩戒威慑经营者,救济受害消费者。
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不仅考虑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兼顾了社会的整体利益。
它必然包含了三项理论基础:(一)对受害消费者的补偿和抚慰消费者在市场交易行为中,由于信息闭塞,总是处于弱势一方,其权益容易遭到侵犯。
消费者遭受的损失如果不进行救济,那么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和精神痛苦将无法得到抚慰,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以往的法律中,对消费者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较低,消费者得到的赔偿不足以折抵高昂的诉讼费用,使得消费者怠于行使诉权,权利得不到维护。
另一方面,消费者遭受的精神痛苦很难用金钱来确定和计算,惩罚性赔偿必将使消费者得到的救济更加充分,用惩罚性赔偿来弥补精神损害赔偿的缺陷,受害人得到的赔偿远大于支出的费用,使得受害人避开了雪上加霜的不利局面,使消费者得到心灵上的安慰。
(二)对致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报应和遏制惩罚性赔偿更加趋向于报复,符合因果报应的理念,以高额赔偿威慑、规范生产者、销售者的违法行为,使加害人受到社会道德谴责以及承担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
《食品安全法》的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
《食品安全法》的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关键词: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赔偿标准食品是人们生存的必需品,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关乎着国民的生存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在惩罚性标准方面比起《消费者保护法》明显的进步体现在赔偿额度的规定上,第96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这一规定,配合着《侵权责任法》第4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任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完善了食品安全引发的法律责任制度,一方面加强了对食用不安全食品而造成损害的受害人的权益保护,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不法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违法成本,调动了社会公众参与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做斗争的积极性,具有积极的意义。
然而,我们同时也应注意到,十倍惩罚性赔偿的标准和数额还存在很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够达到其本来的立法价值,下面,本文将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及标准出发,通过外国相关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经验的借鉴,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一、“十倍”赔偿标准的确立依据惩罚性损害赔偿(punitive damage)也称惩戒性的赔偿(exemplary damage) 或报复性的赔偿(vindictive damage ) ,一般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
我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十倍赔偿原则是补偿加赔偿,然而十倍的依据何在?惩罚性赔偿的标准为何?首先我们应从惩罚性赔偿设置的目的、功能出发,如果十倍达不到惩罚性赔偿所设置的目的,那么十倍的赔偿金的意义就要打折扣了。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
例如,欧文归纳为四项,即惩罚、遏制、使私人协助执法、补偿。
如何理解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如何理解《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惩罚性赔偿大家好!今天我们一起学习《食品安全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先花一点时间做个铺垫,然后再讨论《食品安全法》第148条。
惩罚性赔偿呢,是指由法庭判令被告赔偿的数额超出原告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
就是额外赔偿呗。
这个呀,不是我们发明的,英美法系国家早就有了。
一般认为,最早是250多年前吧英国一位法官的判出来的。
起初,英美法系国家,啊,英美法系就是英国和及其殖民地的法律体系,特点是法律很多来源于法官的判例。
这英美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污蔑、诽谤、诬告、诱奸之类使受害人遭受精神痛苦的案件。
原因在于赔偿制度难以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失予以补偿,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赔偿受害人实际物质损失时,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失也予以物化,给予与物质损失同等的金钱赔偿待遇。
现在就不同了,精神损失作为一项独立赔偿事由,不需要通过惩罚性赔偿来物化精神损失。
虽然惩罚性赔偿主要应适用于侵权案件,但在美国,这一制度被广泛地应用于合同纠纷,甚至在一些州主要适用于合同纠纷了。
在西方人看来,当被告的行为很恶劣,法庭让原告得到额外赔偿是合理的,表明主流社会对被告的恶劣行径的否定评价。
记得二三十年前吧,我看过报纸上登的一条消息,说美国的三个妇女,是两姊妹加其中一人的女儿,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被追尾,后置油箱起火,三人严重烧伤。
他们以汽车油箱后置设计错误为由向汽车厂索赔。
他们的律师找到一份资料,证明该汽车厂技术部曾提出邮箱后置在追尾事故中容易造成起火,建议改进设计。
但董事会考虑这要改生产流水线,花费大了,而事故率很低,事故赔偿费用会远低于技术改造的费用,不有同意变更设计。
于是,陪审团判决被告汽车厂向三个原告赔偿损失一亿多美元,另加惩罚性赔偿两亿多美元。
宣判后,被告汽车厂说法庭把我们这么多工人几年生产的利润都给了三个原告,这不公平。
其中一位陪审员对记着说,我们就是要让他们的董事会知道,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比他们的利润更重要。
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
《 食品安全法》 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1惩罚性赔偿的内涵。惩罚性赔偿是一项古老的制度, .
一
般是指加害人主观过错较为严重 , 尤其是动机恶劣具有反
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 , 以向生 还可 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此条款意味 着将惩罚性赔偿引入了食品安全领域。为遏制食品生产、 销 售行业中同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必须强化正确适用惩罚性赔
偿制度, 发挥立法的预期效果。
一
产品销售对产品 使用者、 消费者或可能受到产品伤害的 其他 人员的 安全采取轻率漠视态度, 致原告遭受损害的, 原告在 补偿性的损害赔偿基础上还可得到惩罚性赔偿。” 在司法实
作 者简 介: 郭
炯, 西安工程大学 2 1 0 0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 。
21 0 2年 8月 第 4期 ( 总第 4 2期 )
天 津 市 经 理 学 院 学 报
Jun i i Maae C lg orM o Ta n ngr o ee f  ̄ l
Au us g t201 2
郭 炯
( 西安 工程 大学 , 陕西 西安 , 10 8 704 )
摘
要 : 国《 品安 全 法》 我 食 中惩罚性 赔偿 制度 的基 础 理论 包括 内涵、 用 、 成要 件等 , 作 构 以及 惩
罚性 赔偿 制度 在 美 国及 我 国台湾地 区的适 用 , 三个 方 面提 出 了完善 该 制度 的建议 , 从 以期 更好地 实 现 惩罚性 赔偿 制度 在食 品安全领 域 的功 能 与价值 。
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责任
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
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这一规定的出台,意味着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确立。
一、《食品安全法》中确立高倍惩罚性赔偿的价值目标《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对《消法》第四十九条做出了重大突破,由增加赔偿价款的一倍升至十倍。
结合我国食品安全现状,立法者在《食品安全法》中确立如此高倍的惩罚性赔偿,隐含了其如下的价值目标。
1、高度重视公众的生命健康权利。
自古有言“民以食为天”,如果食品不安全,“天”靠不住,公民的生命、健康将被危及,如果公民的生命健康都无法保障。
则我们的国家将以何为本?高倍的惩罚性赔偿彰显了对公众生命健康权益的重视。
2、阻遇食品违法行为的发生。
如果违法行为人的预期责任成本大于其可能从违法行为中所获得的收益,并且这种预期的责任成本具有极高的实现可能性时,则可以有效阻遏违法行为。
《食品安全法》中确立的高倍惩罚性赔偿责任,一方面提高了违法行为的预期责任成本,另一方面鼓励了消费者求偿的积极性,增加了预期责任成本实现的可能性。
3、鼓励公众参与法律的实施。
公众参与法律的实施并不意味着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公民之间有互相惩罚的权力。
惩罚性赔偿虽然作用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但最终并不是受害人有权决定是否对加害人实施惩罚,它只不过是国家提供的一种诉求的权利,要经过司法机关的认定才能成立,实际上是国家公权力对私人之间的一种干预,只不过这种干预具有诱导作用,它可以促使人们积极地行使请求权,帮助法律的实施,以填补国家公权力的疏漏。
论我国《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之规定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了消费者可以要求”十倍赔偿”的权利,这是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后,又一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食品安全管理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有重要现实意义的,然而我国“十倍赔偿”制度的构建存在缺陷,虽然对保护食品消费者的权益起到一定作用,但是仍然不能有效解决我国愈发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十倍赔偿消费者权益制度完善2009年6月1日,消费者期待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终于生效施行。在这些新制度中,最为社会各界关注的莫过于《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关于消费者可索取“十倍赔偿”的规定了。这一规定的出台,意味着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确立。一、“十倍赔偿”制度的理论探究(一)“十倍赔偿”责任属于惩罚性赔偿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惩罚性赔偿,也称示范性的赔偿或报复性的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①最早确立于英美侵权行为法中,如今已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认可,并且为诸多大陆法系国家所借鉴。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效果就如一把双刃剑,如果在没有严谨设计与周密安排的情况下仓皇设立,其后果反而有可能给社会带来动荡不安。②(二)“十倍赔偿”制度具有经济法属性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以社会整体为法律立足点,社会整体利益为法保护的中心。《食品安全法》作为市场规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具有经济法的基本属性,通过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进行保护是符合食品安全法和经济法的立法宗旨的。《食品安全法》是国家在规制食品经济秩序的过程中制定的法律,其立法本意在于规制食品安全问题,保护消费者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因此,《食品安全法》应归属于经济法体系,而在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责任制度应是经济法上的责任。(三)《食品安全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在食品安全领域建立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对于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食品作为产品的特殊性,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与其他的产品责任相比更加特殊,在《食品安全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是维护消费者权益,惩罚生产销售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遏制食品生产销售行业中同类违法行为的发生的有效措施。在食品安全的特殊领域,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其在人身、财产上得到充分的救济,引入惩罚性赔偿就有相当的必要性。三、“十倍赔偿”制度设计存在的缺陷(一)惩罚力度小、违法成本低“十倍赔偿”引入食品安全法的宗旨是以惩罚性赔偿为手段提高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有效减少不合格食品的生产销售。然而“十倍”这一数额的设定是否能达到预期的惩罚威慑作用呢?从现实来看,自从《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全国各地已经出现了多起运用“十倍赔偿”规定成功索赔的案例,如有呼和浩特的消费者获3元价款的十倍赔偿共计30元,有南京的消费者获11.2元价款的十倍赔偿共计112元,有武汉的消费者获9.3元价款的十倍赔偿共计93元。③几十块几百块的赔偿金额对于生产者而言是微不足道的违法成本,实在难以达到严惩违法生产经营者,抑制违法行为的预期效果;对于消费者来说,为了这几十块或者几百块的赔偿金有可能付出了高昂维权成本。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难以实现。(二)“十倍”设定灵活性不足十倍惩罚性赔偿数额,一分不能多,一分也不能少!作出这样一种机械死板却毫无回旋余地规定最直接的坏处却在于使赔偿丧失了应有之义。(下接第136页)
浅论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真解 读 《 食 品安全 法》 第 九 十六 条 的含 义 , 了解 其 与其
费 者 在 申诉 中也 明 确提 出 了数 倍赔 偿 、 或按照《 食 品 安全法》 进 行赔 偿题 的联 系 与 区别 , 准 确 把握 其 适 用 范 围 , 以
1 . 华晨 泓 : 《 对食 品添加剂监 管制度创 新与发展 的思考 》 ,
违 法 添 加非 食 用 物 质行 为 的制 约 , 鼓励监督 , 奖 励 举 报, 合 力打 击无 良从 业者 的违法 行 为 。
( 四) 完 善食 品 风 险 评 估 体 系
《 中 国质 量 技 术 监 督 ) 2 0 1 0年 第 2期 , 第5 2 — 5 4页 。
2 0 1 3 — 3
专题 研 究( 食 品安全 )
浅 论 食 品 安 全 法 中 的 惩 罚 , 陡赔 偿
天津 市工 商局 刘明 磊
摘
要: 《 食 品 安全 法》 实施 以来 , 公 众 关于其 中“ 十倍 赔偿 ” 的关 注与讨 论 就从 未停 止 。本 文通 过
对我 国消费者 权益 保护 法律 体 系中关 于惩 罚性赔 偿规 定现 状 的梳 理 , 站在 工 商行政 管理 工作 的视 角 ,
3 . 王静 : ( ( - t e 品 中 常见 非 法 添加 物及 其 危 害》 , 《 北 京 工 商 大 学 学报 ( 自然 科 学版 ) ) 2 0 1 2年 第 6期 , 第2 4 — 2 7页。 4 . 孙宝 国: 《 躲 不开的食 品添加剂》 , 化 学 工 业 出版 社 2 0 1 2
责任 编辑: 吴 凡
十 团工 商管理轩宽 3 5
专题 研 究( 食 品安全 )
维 护广 大消 费者 的合 法权 益 。
浅议《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
浅议《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食品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该制度是指在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提供虚假食品广告等行为发生后,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罚款或者赔偿的制度。
本文将从该制度的意义、适用情况、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浅议。
一、制度意义食品安全是人民安居乐业、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对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要进行罚款或者赔偿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食品市场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其一是可以有效提高企业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杜绝食品生产和销售环节不合格食品的情况,有利于提高食品安全。
其二是能够通过法律手段,对于那些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进行严惩,形成对其他潜在违法者的震慑作用,能够有效规范食品市场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食品安全法》中的设立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适用情况《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在哪些情况下可以采取惩罚性赔偿制度。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提供虚假食品广告等行为。
对于这些违法行为人,可以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收回并销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赔偿消费者因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所受到的损失等措施。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以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这些措施的实施有效地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推动着食品安全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落实。
三、存在问题在实际应用中,虽然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得到了一定的推行,但是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是对于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之间的衔接问题。
因为一些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往往会造成严重后果,导致消费者受到实质性的损失。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可以追究违法人的行政责任,另一方面也需要考虑如何通过民事赔偿让消费者得到补偿。
这就需要更加细化的规定,明确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之间的衔接关系,以便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惩罚性赔偿的理解
《⾷品安全法》第148条惩罚性赔偿的理解民商实务 追寻法意解析案例 探索规则《⾷品安全法》第148条惩罚性赔偿之理解编辑:伊路芳菲⼀、⼗倍赔偿的法律依据⼗倍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其由以下两款组成:第1款:消费者因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产经营者,应当实⾏⾸负责任制,先⾏赔付,不得推诿;属于⽣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第2款:⽣产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付价款⼗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增加赔偿的⾦额不⾜⼀千元的,为⼀千元。
但是,⾷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倍赔偿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之⼀:(⼀)构成要件之⼀:产品具有产品具有实害实害1. “不符合⾷品安全标准”问题。
这⾥对《⾷品安全法》第148条的内容分析如下:第⼀款规定的第⼀款规定的是是,对“消费者因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受到损害”的,进⾏损失赔偿的“⾸负责任制”。
适⽤第⼀款规定的前提条件,是“消费者因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受到损害”,即要求“消费者受到损害和有实际损失”。
第⼆款规定的是,对“⽣产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的,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适⽤第⼆款的前提条件,是“⽣产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即不要求 “消费者受到损害和有实际损失”。
由此可见,该两款规定的适⽤前提条件,均包含“⾷品不符合⾷品安全标准”之要求。
因⽽,适⽤该法第148条的关键,在于对“⾷品不符合⾷品安全标准”问题的理解与判断。
2. 运⽤体系解释⽅法进⾏理解。
对《⾷品安全法》第148条的理解,不能孤⽴地只看第148条的内容,⽽应当结合《⾷品安全法》的其他相关法律规范,采⽤体系解释的⽅法进⾏综合分析及理解。
食品出现问题赔偿多少倍
食品出现问题赔偿多少倍食品问题赔偿标准为最低赔偿1000元,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在法律冲突时,特殊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优于普通法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法律分析一、食品问题赔偿标准1、法律规定的食品问题的赔偿标准为最低赔偿1000元。
消费者发现生产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者、生产者出卖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情形的,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所付价款十倍或者遭受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增加到一千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二、如何界定三倍还是十倍一种标价58元的食品出现问题,在商家存在故意隐瞒行为的前提下,如果按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三倍最低500元赔偿标准,消费者只能获得500元赔偿。
但是如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十倍赔偿”规定,消费者可以获得580元的赔偿。
面对这种情况,消费者是否有自主选择权呢?“这是不可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同国立法法》的规定,当两种法律条款撞车时,特殊法要优于普通法。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普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属于特殊法。
在同一件案子中,没特别规定可采用普通法。
但如有特殊法,比如针对食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出现问题时就不再适用普通法。
浅议《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
浅议《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食品安全事故中,对于食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而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行为实行一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使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加大食品安全生产措施和质量管理力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给消费者带来了严重的身体健康和经济损失,同时也对整个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
《食品安全法》中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为了给予受害消费者更多的法律保障,同时也对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形成一定的压力和警示,提醒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严守食品生产和销售的道德底线,以确保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立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更多有效的法律手段,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
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让受害消费者获得更充分的赔偿,减轻受害者的经济负担,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有效地约束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行为,促使其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加强质量管理措施,降低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
惩罚性赔偿制度还可以强化对食品行业的监管,促使相关部门更加严格地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有效的惩戒机制。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对于惩罚性赔偿标准的界定和具体计算方式可能存在争议,如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数额,需要考虑到受害消费者的实际损失、违法者的过错程度以及社会公众的诉求等因素,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执行难度较大,需要相关部门配合联动,建立健全的惩罚性赔偿领域的法律体系和执行机制。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效果评估和监督需加强,建立监管机构和社会监督的有效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有效实施。
针对上述问题,相关部门可以加强与专业机构的合作,进行调研和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惩罚性赔偿标准体系。
加强对食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管,建立完善的追溯和监测体系,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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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即在延续原十倍赔偿的基础上,增加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赔偿金额的底线。
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应正确认识“十倍”或“三倍”赔偿以及赔偿底线的适用条件,不能将所有的“问题食品”都纳入其中。
营养标识违规必须十倍赔偿
【案例】刘女士在一家超市购买了10瓶某品牌的奶茶。
回家后刘女士发现,该奶茶的产品配料表中虽然标示配料中含有“氢化植物油”成分,但却没有在产品营养成分表内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遂以奶茶预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为由,要求超市给予十倍赔偿。
超市予以拒绝,理由是奶茶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厂家资质与检测报告齐全,是否标
示反式脂肪(酸)含量不属超市过错。
【评析】超市应给予十倍赔偿。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规定:“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本案所涉奶茶明显与之相违。
而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第26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第67条指出: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的标签应当标明“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超市明知销售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已经实际销售,自然难辞其咎。
使用废止标准必须十倍赔偿
【案例】郭女士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两袋大米。
大米外包装袋上写明生产日期为2015年7月20日,产品执行标准为NY5115-2008。
经上网查找,郭女士发现该标准早在2013年6月26日就已经被废止,且于去年1月1日停止施行,遂要求超市作出十倍赔偿。
但超市认为,使用已废止标准属实,但大米质量合格,故不在十倍赔偿之列,且大米并非其所生产,郭女士想要获得赔偿,也只能找大米的生产厂家索要。
【评析】超市应作出十倍赔偿。
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
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即郭女士具有索赔的选择权,超市只能先行担责。
遭遇职业打假必须十倍赔偿
【案例】赵先生是一名“职业打假”人士。
在一家超市,他发现销售的牛奶中有30箱超过180天的保质期,便不动声色地一次性全部购下并在开具小票和发票后,到工商管理部门投诉,并以超市销售过期食品为由索要十倍赔偿。
但超市不予理会,认为只过了6天保质期,继续食用并无大碍,且赵先生“知假买假”,纯属“居心不良”。
【评析】超市必须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第28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该超市所售牛奶尽管只过了6天保质期,但时间长短并不能否定其行为性质,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即知假买假同样可以获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