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资产管理总部合同审核规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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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资产管理总部合同审核规范管理办法
(2019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资产管理总部合同的签订、审批、用印、履行及合同档案管理, 有效控制和降低合同风险,维护公司利益,制定《XX资产管理总部合同审核规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订立各类合同时,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除即时清结的经济活动外,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的经济活动,均应签订书面形式合同,双方认可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函件、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XX资产管理总部对外签署合同的合法主体可能为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XX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任何部门、项目组以及个人均无权且不得对外代表公司签署合同。
涉及合同费用发生地的税务政策有特殊规定的,需要以中支机构为合同签订主体的,需事先经分管领导或其授权的其他分公司领导审批,并向合规法律管理部报备。
第五条在对外签署合同之前,合同经办部门应在公司授权范围内,
严格依照公司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进入合同起草、审核流程。
在合同所涉及事项未获得公司批准之前,严禁任何部门及人员向签约意向方发出任何要约、承诺或进行实质性的谈判。
第六条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署含有担保性质的文件。
因资金运用确需涉及担保事项的,须根据监管规定报经股东会或其授权执行机关批准。
因涉及公司诉讼等司法案件需要提供诉讼担保的,采取一事一议原则,经合规法律管理部审查同意后,报公司合规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以公司名义签署给予之外利益的声明、承诺、协议等法律文件。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署的各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意向书、申购要约、合同、协议、补充协议、特别约定书、备忘录、保证、声明、担保、承诺函等有关明确各方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劳动合同、日常事务合同(如:租赁合同、装修合同、采购合同等)等,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合同管理
第九条合同管理分为合同起草、合同审查、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和解除五个主要环节。
第十条合同管理过程中的职责划分:
(一)合同起草:由合同所涉及事项的主要部门负责,负责针对合同相对方主体、资信等情况进行审查,与相对方进行磋商、谈判、确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起草合同文本。
(二)合同审查:根据审查主体的工作分工,由主办部门、合规法律管理部及相关部门分别根据本规定履行各自的审查职责。
(三)合同签订:由主办部门根据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汇总和补齐所有合同内容与要件,提交公司总部人力行政中心(行政部)进行复核,加盖公章、法人章或合同专用章。
(四)合同履行:主办部门负责合同履行的过程管理,负责管控各项履约违约与续约风险,注重留存履约过程中的记录、证据及文字资料,包括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含电报、传真、电子邮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对本部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和实时监测,发现异常和风险时应及时处置和报告。
(五)合同变更和解除:主办部门负责对合同变更和解除事项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公司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合同变更、解除审批审查手续,积极向对方主张违约赔偿,减少主动变更、解除合同的损失,避免公司利益受损。
第三章合同起草
第十一条合同主体的确定与审查
在起草合同前,主办部门应审慎审查合同签署对方主体,核实以下基本情况:
(一)合同相对方主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