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开工日期
建设工程施工日期认定
建设工程施工日期认定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施工日期的认定对于计算违约金、确定工程款的支付时间以及工程质量保证期限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建设工程施工日期的认定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开工日期的认定开工日期是工期的起算点,是确定工程进度、计算违约金和工程款支付时间的关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1.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2.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3.没有开工通知且实际进场日期并不清楚的情况下,可能存在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等上载明的开工日期不一致,如何判断的问题。
此时,应当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如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合同的履行情况、相关文件的记载等,以确定实际的开工日期。
二、竣工日期的认定竣工日期是工程验收合格的时间点,是确定工程质量保证期限和工程款支付时间的关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时间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实际施工日期的认定实际施工日期是指承包人实际进行工程施工的时间。
在实际施工日期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不一致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应当按照实际施工日期认定开工日期,并按照竣工日期认定竣工日期。
工程合同开工日期认定
工程合同开工日期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工程”)达成如下开工日期认定条款:一、开工日期的定义本合同所称的开工日期是指乙方正式开始施工的日期,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现场的准备工作、材料设备的进场、施工队伍的实际作业等。
二、开工日期的确定1. 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完成所有前期准备工作,并向甲方提交书面的开工报告。
2.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开工报告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确认乙方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3. 如甲方确认乙方具备开工条件,甲乙双方应共同签署开工确认书,并明确记载开工日期。
4. 若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现场核查或未签署开工确认书,乙方可视为甲方默认同意开工,开工日期以乙方提交开工报告的次日为准。
三、开工日期的变更1.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按期开工的,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提出延期开工的申请。
2. 甲方在接到延期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协商确定新的开工日期。
3.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开工延迟,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开工日期的证据为证明开工日期,甲乙双方应保存以下证据资料:1. 开工前的现场照片或视频资料。
2. 双方签署的开工确认书。
3. 相关材料设备进场的记录。
4. 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等能够证明实际开工情况的文件。
五、其他事项1. 本合同中的开工日期一经确认,除非双方另有书面协议,否则不得随意更改。
2.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拥有,如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合同的开工日期认定应当严格遵循合同约定,确保双方权益不受侵害。
通过明确的书面文件和合理的程序,可以有效避免因开工日期引起的纠纷,保障工程顺利进行。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如何约定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竣工日期?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如何约定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一、开工日期的约定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一般为工期开始计算的相对日期。
如开工日期基本已确定,并按此日期做开工准备的,则应约定具体的开工日期;如开工日期尚未确定,则合同约定时应注明,“具体以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甲方或监理发出的开工令为准”.开工令发出的日期并非开工日期,按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应当还有7日的准备期。
建设工程开工时间一般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时间为准.但如果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开工时间并不具备开工条件时,如早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确认的开工时间,则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开工时间作为建设工程开工时间;又如发包人签发《开工报告》后,迟延向承包人提交施工资料、施工场地,则开工时间以发包人实际提交施工资料、施工场地的时间计算。
二、竣工日期的约定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一般为承包人完成工程的相对日期或绝对日期.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竣工日期为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中约定,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但实践中发包人为了规避风险,往往会要求对竣工日期做特别的约定,具体表现在:1.竣工日期,特别约定为建设工程档案的备案日期。
2.竣工日期,特别约定为竣工验收后再维修整改完成的日期。
3.竣工日期,特别约定为竣工验收后物业公司再行验收整改合格的日期。
4.竣工日期,特别约定为可能在承包工程范围外的消防验收、规划验收等各部单位或分部验收完成的日期。
如某住宅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及质量合格,需符合三个条件:(1)工程通过质监站参与的竣工验收,质量合格;(2)乙方竣工资料齐全,并办理城建档案馆归档备案手续,取得备案回执;(3)业主入住前通过物业管理公司的验收,直至最后取得甲方、监理、物业管理、施工四方签字盖章的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如此约定无疑增加了承包人的义务。
工程合同计划开工日
工程合同计划开工日根据甲方(业主)与乙方(承包商)之间的协商一致,为确保工程项目能够顺利、高效地展开,特制定如下关于计划开工日的合同条款:一、开工日期的确定1. 本合同所指的计划开工日是指工程正式进入实质性施工作业的起始日期。
2. 甲乙双方应充分考虑工程前期准备工作的实际需要,共同商定一个切实可行的计划开工日。
3. 计划开工日应在合同签订后的合理时间内确定,并作为合同附件书面形式确认。
二、开工前的准备工作1. 乙方负责在计划开工日前完成所有必要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地平整、施工设备进场、材料采购等。
2. 甲方应协助乙方完成相关手续办理,如施工许可、环保审批等,以确保乙方能够按计划开工。
3.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计划开工日需要调整,甲乙双方应及时沟通并协商确定新的开工日期。
三、开工通知与确认1. 乙方应在计划开工日前至少7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开工通知,告知即将开始施工的具体日期和时间。
2. 甲方收到开工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乙方的开工通知进行确认或提出异议。
3. 如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视为对开工日期的确认。
四、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能在计划开工日当天开始施工,除非是因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导致,否则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2.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按时开工,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五、其他事项1. 甲乙双方应保持良好沟通,及时解决可能影响工程开工的任何问题。
2. 本合同中关于计划开工日的条款如有变更,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修改。
通过上述条款的规定,甲乙双方可以明确各自的责任与义务,确保工程项目能够在预定的时间内顺利开工。
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工程管理的效率,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开工日期不明确而引发的纠纷。
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的认定
工程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如何认定孔令昌律师开工日期是计算工程工期的起始点,竣工日期是计算工期的终点,两者直接影响工期的认定。
工期的认定,一方面确定承包人是否在约定工期内完成工程施工,是否应该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如工期逾期是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要对承包人因工期逾期的损失进行赔偿。
工期的认定对双方都有至关重要的关系,所以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的认定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
一、关于开工日期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那么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以上规定呢?如果双方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开工日期有明确约定的,应该根据双方的约定认定开工日期。
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7.3.2条开工日期约定:“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但是,如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定开工日期。
首先,如果存在开工通知的,应该以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如果虽然有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但是施工现场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施工现场不具备开工条件的证明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那么什么情形下属于开工条件的具备,法律并没有明确。
如何确定开工日期
如何确定开工日期确定开工日期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它直接影响到项目的整体进度和成功。
要确定开工日期,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项目目标和截止日期:首先,明确项目的目标和所需完成的任务。
根据项目目标,确定项目的截止日期。
开工日期应该早于截止日期,以确保项目能按计划进行。
2.项目可行性研究:在确定开工日期之前,进行详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
这包括评估资源可用性、技术可行性、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等。
根据研究的结果,确定项目能否按计划启动。
3.项目计划: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确定每个任务的开始和结束时间。
根据任务之间的依赖关系和资源可用性,为每个任务分配预估的持续时间。
通过拆分任务和确定里程碑,帮助确定开工日期。
4.问题评估和解决方案:在确定开工日期之前,评估项目可能遇到的问题和风险,并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
这有助于减少潜在的延误和问题对项目进程的影响。
5.人力资源管理:确定项目所需的人力资源和技能,并评估其可用性和可获得性。
确保项目所需的核心团队成员和外部合作伙伴在开工日期前可用。
6.批准和决策:在确定开工日期之前,确保项目计划和相关决策获得最终批准。
这包括项目范围、预算、资源分配等的批准。
7.资源准备:在确定开工日期之前,确保所需的物资、设备和技术准备就绪。
如果有任何延误或供应链问题,需要提前解决。
8.项目团队准备:培训项目团队成员,并确保他们理解项目目标、任务和计划。
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和协作机制,确保项目启动后的团队合作。
9.客户和相关方的准备:与客户和相关方沟通,确保他们理解项目进展和计划。
确保他们在开工日期后的配合和支持,以便及时解决问题和风险。
10.安排开工仪式:开工仪式是项目启动的重要一环。
安排开工仪式,邀请关键利益相关方和项目团队成员参加,宣布项目正式启动并激励相关方。
以上是确定开工日期的一些关键因素和步骤。
根据具体项目的情况,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和细化。
重要的是,确保在项目启动前尽可能充分地准备好各项因素,以确保项目有一个成功的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如何确定
开工日期如何确定xx开工日期,是建设工程工期的起算点,也是控制工期风险的第一个重要节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本着实事求是、合理明确的原则确定开工日期。
一般而言,开工日期的确定方式有以下几种:1)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2)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中写明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3)以监理人的开工通知写明日期作为开工日期;4)以承包人递交的开工报告或开工申请被批准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当前使用较多的九部委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将开工日期确定为“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开工日期的确定方式属于当事人自由约定范围,因此,作为承包人应当仔细对照合同,以合同约定为据准确把握开工日期。
在开工日期确定问题上,以下几种情况值得注意:一、工期起算时,尚不具备施工所需的条件。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有办理行政许可、移交施工场地、提供图纸等义务,但实际上发包人常常在未完全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要求承包人开始施工。
出现这种情形时,承包人如果不认可工期自此时开始计算,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提出异议并陈述理由,明确不同意开工的主张;如果经决策后同意起算工期,则必须牢记已进入了工期考核期,应当立即就发包人未满足施工条件情形及时办理工期签证和(或)索赔,并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否则,一旦工程全面铺开,相关证据将无法取得,办证索赔的难度势必加大。
二、已经开工,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
有人认为,此情况下应以施工许可证的颁发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虽然发包人有为承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义务,但违反这一义务引起的是行政责任,而不是民事责任。
即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对此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而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工程的开工日期仍应根据约定的方式确定。
作为承包人,从规避风险角度考虑,在发包人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宜提交开工报告,而应发函催促发包人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对发包人或监理人的开工通知也应及时提出异议,陈明理由。
合同开工日期
合同开工日期合同开工日期是指在双方签订合同并达成一致之后,工程项目正式开始施工的日期。
对于合同开工日期的确定,通常需要考虑项目的可行性、各方的需求和时间安排等因素。
本文将就合同开工日期的选择以及相关的重要考虑因素进行探讨。
首先,确定合同开工日期需要考虑项目的可行性。
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应对工程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这包括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市场可行性等方面的考虑。
只有当项目的可行性得到确认后,才能确定合同开工日期。
其次,实施合同开工日期的选择需充分考虑各方的需求和时间安排。
在签订合同之前,项目业主和施工方需要明确各自的需求和期望,保持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双方应就工程项目的关键节点、工期安排、人力资源等进行详细的计划,确保合同开工日期符合双方的期望。
然后,合同开工日期的确定还需充分考虑项目所处的环境和季节因素。
不同的项目所处的环境和季节条件可能对施工进度产生重大影响。
比如,施工地区的气候、天气情况以及自然环境等都可能对施工进度产生影响。
因此,在确定合同开工日期时,必须充分考虑各种环境和季节因素,以确保施工进度的准确性和可行性。
同时,对于合同开工日期的选择,还需要充分考虑人力和物力资源的安排。
合同开工日期的确定需要充分考虑项目所需的人力和物力资源是否能够满足工程项目的需求。
如果项目所需的人力和物力资源无法及时准备或供应,可能会影响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
因此,在选择合同开工日期时,必须考虑到资源的可行性和充足性。
最后,合同开工日期的确定需要充分考虑工程项目所需的审批程序。
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的工程项目,可能需要进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和程序。
这可能包括政府部门的批准、环保评估、土地使用手续等等。
在确定合同开工日期时,必须充分考虑这些审批程序的时间和影响,以确保合同开工日期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合同开工日期的确定需要考虑项目的可行性、各方的需求和时间安排、环境和季节因素、人力和物力资源的安排,以及工程项目所需的审批程序。
如何认定工程施工日期
工程施工日期的认定是工程建设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它关系到工程质量、工程安全以及工程款项的支付等多个方面。
在实际操作中,如何认定工程施工日期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工程施工日期的定义工程施工日期通常指的是工程正式开工建设的日期。
它是工程进度款支付、工期延误赔偿、工程质量保证等的重要依据。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开工日期一旦确定,各方利益相关者应当严格遵守,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二、工程施工日期的认定方法1. 合同约定:在工程合同中,当事人通常会约定一个具体的开工日期。
这个日期是双方共同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应当是工程正式开工建设的日期,而不是工程筹备、招标等前期工作的开始日期。
2. 行政审批:在某些工程项目中,开工日期需要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
审批通过后,方可认定为正式开工日期。
此时,开工日期应以审批文件中确定的日期为准。
3. 实际开工:在实际操作中,工程施工日期的认定还可以依据工程实际开工的客观事实。
例如,工程现场开始有工人入场、施工设备进场、施工材料堆放等迹象,均可视为工程正式开工。
4. 公证见证:为了确保工程施工日期的准确性,当事人可以邀请公证机构进行现场见证。
公证机构会根据实际情况,出具公证书确认开工日期。
三、工程施工日期认定的注意事项1. 开工日期不应随意提前或推迟。
工程项目的开工日期一旦确定,各方应当共同努力,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开工日期,应当提前与各方沟通,并办理相关手续。
2. 开工日期的认定应当客观、公正。
各方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确保开工日期的准确性。
3. 开工日期与工程竣工日期密切相关。
在计算工程进度款、工期延误等方面,当事人应当注意开工日期与竣工日期的衔接,避免产生纠纷。
4.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工日期及认定方法。
这样可以避免在实际操作中产生歧义,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总之,工程施工日期的认定是工程建设中一个重要环节。
开工择吉日的正确方法
开工择吉日的正确方法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开工择吉日,是一种古老而神秘的传统习俗,被广泛应用于中国文化中。
很多人在进行重要的工程、生意、婚庆等活动前,都会选择一个吉利的日子来开工,以求得好运和顺利。
那么如何正确地选择开工的吉日呢?下面我们就来介绍一下关于开工择吉日的正确方法。
要了解农历和阳历。
农历是中国传统的历法,根据农历日子来选择开工的吉日是很常见的做法。
而阳历则是我们常用的格里高里历,大家可以根据阳历日历来查阅农历日期。
要选择一个好的吉日开工,首先要明确农历的日期和时间。
要根据本人的生辰八字来选择合适的开工吉日。
生辰八字包括年、月、日、时四个数字,分别代表在农历中出生的年、月、日、时辰。
每个人的八字是独一无二的,根据八字来选择开工的吉日,可以增加个人的好运势。
可以向专业的命理师咨询,根据自己的八字来选择开工的时机。
要选择适合自己的开工吉日。
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命格和运势,所以开工的吉日也是因人而异的。
有些人适合在某些日期开工,而另一些人则不适合。
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开工吉日,不宜盲目跟风。
第四,要选择好的吉日宜时。
吉日宜时,也就是要在适合的时间段进行开工。
通常来说,我们可以选择在中午时分或者下午时分进行开工,这个时候大地阳气充足,有利于吉利气场的形成。
不宜在晚上或清晨时分进行开工,这样容易引起不好的气场。
第五,要注重心态和仪式。
在选择开工吉日之前,要调整好自己的心态,保持乐观积极的心情。
要进行一些开工前的仪式,比如祭祀祖先、燃香拜神等,以示尊重和祝福。
这样可以增加成功的概率,避免一些不利的因素影响到开工的顺利进行。
在选择开工吉日的过程中,我们要谨慎对待,不可盲目跟风。
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来选择合适的吉日,保证事事顺利。
开工择吉日虽然是一种传统的习俗,但也是一种文化的传承和智慧的体现。
希望大家在进行重要活动前,都可以选择一个好的吉日,祝愿大家事事顺利,前程似锦。
工程合同怎么约定开工日期
工程合同是双方签订的关于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协议,其中涉及到工程的开竣工日期、工程质量、工程款项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开工日期是工程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它直接关系到工程进度和工程款的支付。
那么,在工程合同中如何约定开工日期呢?首先,工程合同中应明确开工日期的定义。
开工日期是指工程正式动工建设的日期,它是工程进度的一个重要节点。
在实际操作中,开工日期通常是指工程项目的第一个施工队伍进入施工现场,开始进行施工准备工作的日期。
其次,工程合同中应约定开工日期的确定方式。
开工日期的确定方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 双方协商确定:工程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一个合理的开工日期。
这种方式比较灵活,可以根据工程进展的需要进行调整。
2. 按照工程进度计划确定:工程合同中可以约定,开工日期按照工程进度计划进行确定。
工程进度计划应由承包商根据工程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等因素编制,并提交给业主审批。
开工日期可以根据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来确定。
3. 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确定:在某些情况下,工程项目的开工日期可能需要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来确定。
例如,施工许可证的颁发日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准日期等。
再次,工程合同中应约定开工日期的变更程序。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导致开工日期需要进行调整。
因此,工程合同中应明确开工日期变更的程序,包括变更的条件、变更的申请、审批流程等。
最后,工程合同中还应约定开工日期相关的责任事项。
例如,如果开工日期延误,应当如何处理;如果提前完成工程,是否可以提前交付等。
这些责任事项应当在工程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以避免后续发生纠纷。
总之,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开工日期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它需要考虑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开工日期的定义和确定方式,约定开工日期的变更程序和相关责任事项。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工程建筑合同法工程开工日期
工程建筑民法典工程开工日期工程开工日期是指承包商开始施工的起始时间点,这一日期的明确记录对于后续的工期管理和违约责任的判定至关重要。
根据工程建筑民法典的规定,开工日期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避免日后因理解不一致而产生的争议。
我们来看一个工程开工日期的范本:工程开工日期条款第一条开工日期的确定本工程的开工日期定为[具体年月日],届时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约定进场并开始施工作业。
第二条开工前的准备承包商应在开工日期之前完成所有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人员、机械设备的到位以及材料的采购与运输。
第三条开工通知承包商应在开工日期前至少[具体天数]天向发包方发出书面开工通知,并抄送监理工程师。
第四条特殊情况下的延期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导致无法按预定日期开工,双方应及时协商确定新的开工日期,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第五条逾期开工的责任若承包商未能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除非有合理理由并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否则每逾期一日,承包商应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作为补偿。
第六条其他约定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开工日期及前期准备工作进行具体的协商,并在本合同附件中列明。
以上条款构成了本工程合同关于开工日期的基本框架,旨在为双方提供一个明确的工作起点,确保工程能够顺利推进。
在实际操作中,开工日期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到项目的实际情况,包括施工地点的地理环境、季节气候变化、材料供应情况等因素。
同时,合同中的开工日期条款应当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便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进行调整。
为了确保工程开工的顺利进行,承包商和发包方都应当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承包商需按时完成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发包方则应确保工程款项的及时支付,以免影响工程的正常开工。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如何约定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竣工日期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如何约定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一、开工日期的约定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一般为工期开始计算的相对日期。
如开工日期基本已确定,并按此日期做开工准备的,则应约定具体的开工日期;如开工日期尚未确定,则合同约定时应注明,“具体以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甲方或监理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开工令发出的日期并非开工日期,按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应当还有7日的准备期。
建设工程开工时间一般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时间为准。
但如果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开工时间并不具备开工条件时,如早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确认的开工时间,则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开工时间作为建设工程开工时间;又如发包人签发《开工报告》后,迟延向承包人提交施工资料、施工场地,则开工时间以发包人实际提交施工资料、施工场地的时间计算。
二、竣工日期的约定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一般为承包人完成工程的相对日期或绝对日期。
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竣工日期为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中约定,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但实践中发包人为了规避风险,往往会要求对竣工日期做特别的约定,具体表现在: 1.竣工日期,特别约定为建设工程档案的备案日期。
2.竣工日期,特别约定为竣工验收后再维修整改完成的日期。
3.竣工日期,特别约定为竣工验收后物业公司再行验收整改合格的日期。
4.竣工日期,特别约定为可能在承包工程范围外的消防验收、规划验收等各部单位或分部验收完成的日期。
如某住宅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及质量合格,需符合三个条件:(1)工程通过质监站参与的竣工验收,质量合格;(2)乙方竣工资料齐全,并办理城建档案馆归档备案手续,取得备案回执;(3)业主入住前通过物业管理公司的验收,直至最后取得甲方、监理、物业管理、施工四方签字盖章的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工程合同签订后开工时间
工程合同签订后开工时间我们需要了解开工时间的定义。
开工时间通常指的是承包方开始施工的具体日期,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现场的准备、设备的搬运以及实际作业的开展。
开工时间的确定需要考虑到诸多因素,如工程规模、设计复杂度、前期准备工作量、施工队伍的组织调度等。
我们来看一份标准的工程合同签订后的开工时间范本:strong工程合同签订后开工时间范本/strong甲方(业主):________乙方(承包商):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________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工程”)达成一致,特此签订本合同,并约定如下开工时间条款:一、开工日期1. 本工程的开工日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
2. 开工日期的确定基于以下条件均已满足:- 甲方已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
- 乙方已完成所有必要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人员及设备调配等。
- 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许可手续均已办妥。
二、延期开工1. 若因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按期开工,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提出延期开工的申请。
2. 甲方收到延期开工申请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若同意延期,双方应协商确定新的开工日期,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三、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能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除非是因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否则视为违约,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 若甲方未履行合同约定导致乙方无法按期开工,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其他事项双方应本着诚信合作的原则,共同努力确保工程按计划顺利推进。
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开工时间,双方应及时沟通并妥善处理。
本开工时间范本作为工程合同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工程的顺利进行。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通过上述范本,我们可以看到,开工时间的确定是一个涉及多方面考量的过程。
它不仅需要双方的共同协商,还需要考虑到实际的工作条件和外部环境。
工程施工开工日期
工程施工开工日期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工程施工开工日期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工程施工开工日期的确定对于整个工程的进度和安排至关重要。
在确定工程施工开工日期时,需要考虑诸多因素,如天气、工人、原材料等。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对工程施工开工日期进行讨论。
一、天气因素天气因素对工程施工开工日期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在确定工程施工开工日期时,需要考虑到当地的气候条件,以及季节性的变化。
一般来说,天气条件良好的季节(如春季和秋季)是比较适合进行施工的时间。
而在夏季和冬季,由于高温和低温的影响,施工难度相对会增加,因此需要谨慎考虑。
另外,在一些特殊的气候条件下,如台风、暴雨、大雪等极端天气,也需要加以重视。
这些天气条件会给施工带来不小的困难,甚至可能会导致一些安全隐患。
因此,在确定工程施工开工日期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当地的天气情况,避免在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施工。
二、工人因素工人是工程施工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
在确定工程施工开工日期时,需要考虑到工人的数量、素质和培训情况。
在确定施工开工日期之前,需要对施工队伍进行统一调配和培训,确保他们对施工任务有充分的了解和准备。
另外,还需要考虑到当地的劳动力资源情况,避免在施工期间人手不足的情况发生。
通常来说,施工开工日期需要提前几周进行招工和培训,以确保在确定开工日期后有足够的工人进行施工任务。
三、原材料因素原材料是工程施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确定工程施工开工日期时,需要考虑到原材料的采购和储备情况。
通常来说,需要提前几个月就开始进行原材料的采购和储备工作,确保在开工日期时有足够的原材料供应。
在确定开工日期之后,还需要对原材料进行质量检测和存储管理,以确保施工过程中原材料的质量和供应情况。
另外,还需要考虑到原材料的配送和运输情况,避免在施工期间由于原材料供应不足而导致施工进度延误的情况发生。
四、其他因素在确定工程施工开工日期时,还需要考虑到其他一些因素,如政府政策、环保要求、安全管理等。
建设工程施工日期认定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日期认定标准一、引言建设工程施工日期的认定是建设工程领域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关系到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和投资等方面。
准确的认定施工日期对于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工程建设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分析建设工程施工日期的认定标准,以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施工日期的定义施工日期是指建设工程合同双方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即工程实质性施工的开始时间。
施工日期的认定应当以工程实际开工的时间为准,而不是合同签订的时间或者其他时间点。
三、认定标准1. 合同约定:施工日期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且应当是双方共同认可的日期。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施工日期,那么应当根据合同的其他条款或者双方的口头约定来确定。
2. 开工报告:开工报告是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的正式文件,其中应当包括工程的名称、地点、规模、施工单位等信息,并且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
开工报告中的开工日期可以作为施工日期的认定依据。
3. 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的合法凭证,其中应当包括工程的名称、地点、规模、施工单位等信息,并且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发放。
施工许可证中的开工日期可以作为施工日期的认定依据。
4. 实际施工情况:施工日期应当以工程实际开工的时间为准。
实际施工时间可以通过施工现场的考勤记录、施工日志、施工进度表等证明材料来确定。
如果存在争议,可以通过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来核实。
5. 工程竣工日期:施工日期与工程竣工日期有关联。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的竣工日期是指工程实际交付使用的时间。
通常情况下,施工日期与竣工日期之间应当有一段合理的时间间隔,具体可以根据工程的规模、性质、施工进度等因素来确定。
四、结论建设工程施工日期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实际施工情况等因素。
准确的认定施工日期有利于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工程建设秩序,促进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开工日期情况说明
1.建筑工程的实际开工日期怎么认定虽然现在国内还是房地产行业的利润最大。
但是国内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导致施工企业工程利润长期在低水平运行,施工企业由于项目现场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而引发业主提出索赔的案例屡见不鲜。
那么接下来北京工程纠纷律师唐小五律师将为您介绍一下建筑工程的实际开工认定,以免你为了工程延期的问题而争执不休。
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实际开工日期怎么认定①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
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工程监理的记录、当事人的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等;②承包人虽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则应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③若承包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亦无开工报告,则应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二、工程签证与索赔1、工程签证①可以直接作为结算凭据。
如进行合同审价,审价部门对签证不作另行审查;如引起诉讼,该诉讼的性质属于权属确定的返还之诉。
②是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赖于其它证据。
是双方对施工实际变化的相互确认,只要签字即视为认可,不必对具体的调整内容再行审查。
2、工程索赔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有关索赔的程序为: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承包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索赔:①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有关证据;②索赔事件发生后28(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注意工期索赔的具体天数及其理由(施工关键线路和程序);④发包人在接到索赔通知后28(14)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证据和理由,发包人在28日内未予答复,视为批准索赔。
若索赔事件持续发生,施工单位应持续索赔;索赔事件消失后,应综合进行索赔。
2.开工日期以什么为准如何确定开工日期3.如何确定建设工程开工,竣工日期由开工报告确定开工日期。
开工报告是由建设项目承包商申请,并经业主批准而正式进行拟建项目永久性工程施工的报告。
工程合同开工日期确认
工程合同开工日期确认---工程合同开工日期确认书甲方(业主):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商):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了《__________工程项目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现就该工程的开工日期达成如下确认: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 合同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二、开工日期确认1. 双方确认,根据主合同约定及工程准备工作的实际情况,本工程的开工日期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
2. 乙方应确保在开工日期当天具备以下条件:- 施工现场已清理完毕,满足施工要求;- 所需施工人员、设备、材料均已到位;- 相关施工许可和批文已获得;- 安全、环保措施已落实。
3. 如因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开工,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双方应协商确定新的开工日期。
三、责任与义务1. 甲方应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2. 乙方应按照确认的开工日期组织施工,并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主合同的要求。
3. 双方应严格遵守主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其他1. 本确认书作为主合同的补充,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确认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确认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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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7 11: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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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实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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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如何确定开工日期
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张泗军
施工进度计划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点,在建设工程诉讼过程中也是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赔的高频点。
具体的建造过程中影响工期的因素有很多,其中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是工期管理的两个关键点。
为此,成熟的承包人在建造过程中,非常注意开工时间的确定。
根据我们的调研,发觉目前施工合同中关于开工日的确定有四种形式:1、以实际开工日为准,2、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3、以施工许可证确定的日期为准,4、以相关人员签署的开工令为准。
在查阅相关法律规定之后,我们认为上述几种确定开工日期均存在疑点。
我们首先讨论以施工许可证载明的日期为开工日期,施工许可证制度属于《建筑法》对于开工的程序性规定,是建设工程行政管理的要求。
《建筑法》第七条至十一条对于施工许可证办理条件、审批程序、施工中中止中断情况的报告制度进行了规定。
获得施工许可证的主体是建设单位,实质要件是工程资金到位、工程用地手续、规划许可证已经获得批准。
同时本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
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因此,在建设单位获得施工许可证后,并不必然导致工程施工。
建设单位可以在获取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施工,因此,施工许可证载明的时间一般早于实际开工日期。
如果合同约定以施工许可证载明的日期为开工日期,显然对承包人很不利。
根据《建筑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也即,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并不会必然导致工程停工。
如果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可向建设单位要求工期顺延及经济补偿,如果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没有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的,该工程工期仍应以实际开工日按合同约定工期计算。
接着我们来讨论一下以“开工令”或“开工报告”确定的时间为准,对于这一点,我们的观点是不妥,原因是这样的:发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或“开工令”为准,如果发包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开工所需的条件,承包人应该无条件按照开工报告确定的时间开工,否则承包人就要承担逾期开工的违约责任。
但是如果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开工条件,如果未完成场地的“三通一平”,虽然发包人下达“开工报告”或“开工令”,作为承包人仍然可以拒绝开工。
开工报告一般是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报送的书面资料,目的是向其表明承包人已经做好了开工准备。
监理工程师对此有一个审核的期间,如果以开工报告确定的时间作为实际开工日期,该
日期显然具有不确定性。
“开工令”是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签发的,与开工报告是一种对应的关系。
如果以开工令为准计算施工日期,则有可能出现与合同约定日期不一致的现象,同时,开工令是一种单方行为,对于开工条件承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可能会存在认识上的差异。
在具体的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均以施工许可证为基础,因此,以“开工令”为准计算工期,也可能出现争议。
再者,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为准计算工期,这种合同对开工日期有一个明确的约定,可以避免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因开工日期产生争议。
但是施工现场的情况错综复杂,开工前应当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即有行政管理方面的要求,也有施工活动的实际要求,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只是一个时间点,实际开工条件并不以时间点的确定而当然具备。
如果以此作为工期计算点有可能造成施工人虽然已经进入现场,但是无法进行实质性施工,对承包人来讲显失公平。
上述三种情况,承包人在施工中经常遇到,因此,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往往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实际开工日为准计算合同工期。
但是实践中,实际开工日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开工”有不同的认识,有的发包人认为只要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即视为已经开工,有的发包人认为只要工作面移交,即视为开工条件具备,应当自移交之日起计算开工日期,发包人和承包人会因此而产生歧义。
实践中如果不能按期开工,通常是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施工场地或审查完毕的图纸以及未尽到其它配合义务。
当然承包人也有可能还没有做好开工准备等。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开工日”是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的统一。
“开工日”确定的实质要件是施工现场具备“开工”作业条件,如“三通一平”,作业面已经移交;形式要件是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
在以后的合同签订中,应对“开工日”做出专门的约定,而不能简单地表述为“以实际开工日”为准,或“开工令”指定日期为准。
应根据不同的现场状况确定“开工日”。
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开工条件”以及“开工条件”的验收标准和程序。
从而避免因为“开工日”无法界定而带来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