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桥学院财务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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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桥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建桥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经济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学院内部财务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各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正确处理资金供给与学院发展需要的关系,财务监管和财务运行效率的关系。
第三条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预算管理、收支分离、严禁坐支”的财务管理体制。即在学院董事会统一领导下,日常办学资金由学院自主管理。
第五条学院财务工作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院长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学院日常办学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院单独设置财务账表,在学院院长的主持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七条学院财务人员实行委派制,由建桥集团统一管理;学院对违反有关规章或不称职的财务人员可建议建桥集团公司撤换。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八条学院根据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财务收支预算。
学院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年度按照学年度执行。
第九条预算编制原则: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第十条预算编制方法:根据年度发展计划和任务,由各系、部门先行编制,然后由院长办公室进行汇总。
(一)收入预算:收入预算包括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所获得的财政补助收入、提供服务收入、销售商品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支出预算:
1、人员经费支出预算编制:按经董事会批准的学院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确定的标准编制人员经费支出预算。
2、教学业务费预算编制:按“条块结合、统一定额”的原则进行安排,根据各系部承担学院教学任务及学生类别和人数,按定额标准安排预算支出。
3、行政经费预算的编制:公用经费如水、电、汽等公用支出按往年支出情况和本年度增减因素进行编制。
4、专项经费预算的编制:根据年度工作需要,对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基础设施
改造等专项需求,提出专项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由学院根据当年财力分轻重缓急进行安排。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和审批:学院收支计划及财务预算由主管副院长主持编制,院长审核签字后报董事会核准。
第十二条预算调整:学院预算在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予调整,如果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报请董事会审批和调整预算。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培训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四条学院收入包括提供服务收入(学费、培训费、其他教学收入、科研收入)、财政补助收入、销售商品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等。
(一)提供服务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学服务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训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2、科研服务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二)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因政府拨款或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各类收入。
1、科研经费拨款,即学校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
2、其他经费拨款,即学院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
(三)销售商品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以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投资收益,即学院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五)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十五条院内各系、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和学院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各种活动,需要收费的必须事先向学院提出申请,经物价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收费,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收费;学院各项收入应由财会人员或经财务处授权的人员收取。
第十六条学院收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并按国家批准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和购买票据。
第十七条学院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预算,在学院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前提下,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经费分配后,在核定的指标内安排支出,不允许坐收坐支。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九条学院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
(一)业务活动成本,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业务活动成本按其用途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
1、教学支出是指学院各教学单位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
2、科研支出是指学院为完成所承担科研业务发生在科研过程中的支出。
3、业务辅助支出是指图书馆、计算机网络中心、电教中心等教学科研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
4、行政管理支出是指学院党政管理部门为完成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5、学生事务支出是指学院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生事务性的各类费用支出,
包括奖贷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和学生活动费等。
6、福利保障支出是指学院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人员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类费用支出。
(二)管理费用,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为组织各管理学院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董事会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费、及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等。
第二十条学院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应当与收入配比。
第二十一条学院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报表。
第二十二条学院要加强对外支出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列支,不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对经费使用预算管理、预算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原则科学合理制定。
第二十三条学院支出范围、标准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章事业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四条事业结余是指决算收入与决算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五条学院预算结余的分配由学院董事会安排,分配方案在院董事会上制定和实施。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使用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管理资源,包括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学院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八条流动资产的管理:流动资产是指一年之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一)现金及银行存款的管理:学院及各独立核算单位要建立健全现金和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结算。
1、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除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外,院内各系、部门一律不得在金融机构开设银行结算账户。
2、银行账户的设立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的管理
1、应收及暂付款是学院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而形成的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
2、财务部门按规定对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及时清理、收回和结清。对违反规定的,财务部门可从个人工资中催扣。
(三)存货的管理:存货是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种材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学院物资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存货的清查盘点制度,有关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账、账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学院应当建立健全的现金和各种存货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清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实。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单价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拥有时间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