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办公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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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办公会制度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发扬民主、集思广益,防止和减少工作失误,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和议事质量,增强对局党组决议的执行力,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专题办公会议事,必须坚持“专题议事、民主集中”的原则。
第三条专题办公会议题由局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向局长、副局长和各科(室)收集后提交局长确定。专题办公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研究行业管理和有关内部事务的具体事项。
(二)听取局直单位具体工作汇报。
(三)研究布置阶段性工作和单项工作,专题研究解决具体问题的办法。
(四)其他需要进行专题会议讨论的事务。
第四条专题办公会由局党组书记、局长或局党组成员主持。参加人员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确定。
第五条专题办公会时间和地点由局领导确定。
第六条专题办公会的准备包括:
(一)确定讨论的议题,有关处室和单位必须提前2天将有关材料送办公室。材料内容要准确,文字要精炼,依据要充分。
(二)专题办公会的时间和地点由办公室负责通知,并做好相关会前准备工作。
第七条参加会议的人员对议题进行逐一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凡涉及专业性或政策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按规定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凡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会议的表决事项应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
第八条专题办公会确定传达和公布的事项,由办公室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经局长签批,印发各处室和有关单位。
第九条专题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有关处室和单位负责落实,并及时向局长及分管副局长报告。办公室负责汇总办理结果和督查督办。
第十条参加会议人员必须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到会,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到会要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主持人同意后方可缺席或委派他人参加。
第十一条对不遵守专题办公会制度、不执行专题办公会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参加会议人员要遵守保密规定,对不宜公开或暂不能公开的内容均应严守秘密,不得随意扩散。